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几个法律问题/辛炳辰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8 21:45:39   浏览:903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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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几个法律问题

海南大学法学院 辛炳辰


我国电子商务经过近几年的发展,已形成一定的电子商务基础规模,但毕竟电子商务是一个全新的领域,是在虚拟社区中进行的商务活动,具有不同于传统商务活动的特殊性,它与传统的法律制度,社会规则之间必然发生冲突,总体看有关电子商务的法律规范相对滞后,有关电子商务市场准入,认证体系、支付结算、交易主体的行为规则以及电子交易中必须涉及到的电子合同、电子发票、电子税单等的法律效力还没有明确规定。以致现实中法制不够健全,假冒伪劣商品时常干扰市场秩序,服务水平较为低下,消费者权益往往得不到充分保护。
我国发展电子商务还存在着种种法律制度瓶颈,诸如:
1、工商登记制度。依照现行的法律制度,我们将公司或其他营业组织按不同体系的标准登记为不同类型公司,但相关部门法在处理组织形式和承担责任机制方面的原则问题,因不能采用统一的法律标准而存在着十分重大甚至是根本性冲突,现行若干分类标准如按所有制形式对企业组织进行划分也缺乏科学性。
2、授权经营制度。授权经营制度实则是计划经济的产物,从而从根本上形成了经济结构的条块分割。电子商务是一种重新配置包括信息在内的社会资源,从而最大限度地降低交易成本的贸易模式,所以授权经营制度从根本上制约了电子商务的规模化和经营的多样化。
3、破产清算制度。电子商务是目前风险投资者以及股民看好的投资领域。然而必然有相当多的电子商务公司在未摸索到盈利模式之前就成为21世纪网络经济的殉难者。破产清算制度正是为了保护这类电子商务公司的经营者,当他们在向成功迈进付出代价以后,不致于出现不仅血本无归而负债累累的局面,而是给予他们重新组织资本实现伟大梦想的一个机会。
面对种种迫待解决的法律问题,为了建立与电子商务相适应的法律制度,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第29届年会与1996年6月通过《电子商务示范法》,允许贸易双方通过电子手段传递信息,签订买卖合同和进行货物所有权转让,而对世界各国而言,有必要加快立法步伐,修订有关贸易法规,为电子商务的交易双方提供行为规范和利益保障,我国自然也不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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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中央、民政部、国家科委关于推广农村青年星火带头人、村团支部书记、村委会科技副主任“三位一体”配置的意见

共青团中央 民政部 国家科委


共青团中央、民政部、国家科委关于推广农村青年星火带头人、村团支部书记、村委会科技副主任“三位一体”配置的意见
共青团中央、民政部、国家科委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团委、民政厅(局)、科委:
近几年来,一些省、自治区、直辖市为了健全农村科技推广体系,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在不同范围内实行了从党团员青年星火带头人中选拔配备村团支部书记并经村民选举兼任村委会科技副主任的作法,普遍取得了较好的成效。鉴于他们的实践经验,团中央、民政部、国家科委建
议在全国范围内推广这一做法。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实行“三位一体”配置村团支部书记、村委会科技副主任的重要意义
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巩固和发展我国农业靠投入、靠政策,最终要靠科技。实行“三位一体”配置,能够较好地把农村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力量、团组织和广大青年的生力军作用与青年星火带头人的技术优势结合在一起,投入到科教兴农的伟大实践当中,解决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在
村级断层的问题,有利于建立起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和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农村村级科技推广工作机制。从党团员青年星火带头人中选拔村团支部书记并兼任村科技副主任,还能使优秀的农村青年较早地走上适当的岗位进行必要的锻炼,有利于改善农村基层干部队伍的知识结构、素质结构
,培养村级后备干部,是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的战略措施。实行“三位一体”配置,还有利于共青团组织带领广大农村团员青年投身经济建设主战场,把团的工作直接纳入基层党政的整体工作中去,纳入到科教兴农的各项具体工作中去,在实践中培养一代新型的跨世纪的青年农民,确立
团组织在村级科技活动中的主体地位,增强农村团组织的活力,更好地发挥党的助手和后备军作用。
二、“三位一体”干部的工作职责和选配条件
团支部书记兼任村委会科技副主任的主要工作职责是:在村党支部、村委会的领导下,在上级团组织、科技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村的技术推广工作,带领团员青年在科教兴农中发挥生力军作用。为此,其选配应符合以下条件:(1)政治坚定,是党员或团员;(2)事业心强,热爱
农村科技工作,热心为群众服务,受村民拥护;(3)年龄在30岁以下,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特殊情况下可适当放宽);(4)曾获得县级以上青年星火带头人称号,具有一定的专业技能,是当地率先靠科技致富的带头人;(5)有一定的组织领导能力。
三、推进“三位一体”配置工作的基本原则
从青年星火带头人当中选配团支部书记并兼任村委会科技副主任的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必须坚持以下几项原则:
1、依法依章办事的原则。对选拔出来的合适人选,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和《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的规定,经选举产生。一经当选,就应享受本村同级干部的政治经济待遇。
2、因地制宜、积极审慎、逐步推进的原则。“三位一体”配置方式在各地如何具体实施,应实事求是,方式方法可灵活多样,不强求一律。要根据当地村委会、团支部现有干部的状况和换届时间等具体情况,妥善安排。在先行试点的基础上,积累经验,逐步推开。
要注意保持现任干部的相对稳定,现任团支部书记基本素质较好,只是缺科技知识和技能的,应通过加强培训,使其达到要求。已配备的村委会科技副主任,比现任团支部书记条件更合适的可以让其兼任团支部书记,责任团支部书记可改任副书记。现任村委会成员中没有可以改任科技
副主任和团支部书记合适人选时,只要另有合适的人选,可以通过法律程序补选,实现“三位一体”配置。一时还没有合适人选的,应加强培养,也可以从具备条件的乡、民族乡、镇干部当中选派。
3、从青年星火带头人中选拔村团支部书记并兼任村委会科技副主任的工作,要与贯彻党的十四届四中全会、五中全会精神,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紧密结合起来,做到同时规划、同步推进。
四、切实加强管理和领导,充分发挥“三位一体”配置在科技兴农中的应有作用
1、各级共青团、科技、民政等部门,要切实把实施“三位一体”配置作为实施科教兴农、加强村级组织建设的重要措施予以高度重视,列入议程,狠抓落实。各部门之间要建立工作联系制度,发挥各自优势,密切配合,及时研究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以保证这项工作的健康发展

2、要适应农业科学技术迅速发展的需要,切实加强按“三体一体”配置的干部的岗位培训工作,促进他们的政治业务素质不断提高。有关部门可以依托现有农村高中、农广校、农民中专、团校等设施,建立起场所、师资、教材等条件相对完备的培训基地,采用脱产培训、现场以会代
训等灵活多样的培训方法,围绕当地的主导产业选择关键技术作为培训的主要内容,努力提高培训的实用性和针对性,力争使他们每年都能接受10天以上的培训。
3、要切实加强对他们的使用管理工作。县、乡两级共青团、科技等部门每年都应给他们下达明确具体的技术实验、示范、推广任务,帮助他们落实必要的物质技术条件,以较好地发挥他们在当地技术推广上的整体功能。要结合当地村级干部的考核奖惩办法,制定出适合“三位一体”
配置干部工作特点的考评奖惩标准,定期进行考核和表彰奖励。对因年龄等因素不适宜继续担任团支部书记或科技副主任职务的,要及早培养接替人员,及时调整充实,逐步探索出一套较为完善的管理运行机制。



1995年12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联合声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联合声明  

  应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总统努尔苏丹·纳扎尔巴耶夫的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于二00三年六月二日至四日对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进行国事访问,中哈举行了最高级会谈。两国元首在相互理解与建设性气氛中就发展中哈关系以及共同关心的地区和国际问题深入坦诚地交换了意见,达成广泛共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以下简称“双方”),基于巩固两国间业已存在的睦邻友好与互利合作关系的共同愿望,确信扩大和深化两国各领域互利合作符合两国人民的根本利益,有利于维护地区与世界的和平、安全与稳定,声明如下:

  一、双方认为,二00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两国元首共同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睦邻友好合作条约》是具有重要历史和现实意义的文件,将指导中哈关系未来发展。双方将全面贯彻落实条约和建交以来中哈签署和发表的政治文件所确立的各项内容和原则,不断提高中哈友好合作关系的质量和水平。

  二、双方重申将继续保持经常性高层政治对话和磋商,不断提高互信水平。双方相信,中国国家主席胡锦涛访哈期间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二00三年至二00八年合作纲要》有助于双方有效落实已达成的各项协议,推动双边关系不断发展。

  三、双方指出,中哈国界划定和勘定具有历史意义。双方将遵循领土完整和国界不可侵犯的国际法原则,严格遵守两国间有关边界协定,并决心在两国边境地区保持永久和平和世代友好。

  四、哈方重申,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代表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哈方反对任何制造“两个中国”或“一中一台”的图谋,反对“台湾独立”,反对台湾加入任何必须由主权国家参加的国际和地区组织。哈方确认不同台湾建立任何形式的官方关系和进行任何官方往来。

  五、中方高度评价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以无核武器国家身份加入一九六八年七月一日签署的《不扩散核武器条约》,并重申中国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不首先使用核武器,也不对无核武器国家或无核武器区使用或威胁使用核武器,呼吁其他核武器国家采取相同立场。

  哈方高度评价并赞赏中方的上述立场,强调一九九五年二月中国政府发表的向哈萨克斯坦提供安全保证的声明具有重要历史意义,重申为不断加强全球和地区的稳定和安全,愿与中方继续相互协作。

  六、双方将不参加任何有损于对方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的联盟或集团,不采取任何此类行动,包括不同第三国缔结此类条约。双方将不允许第三国利用本国领土损害另一方的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

  双方将不允许在本国领土上成立和存在损害另一方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的组织和团伙。

  七、双方将在此前签署的协议和协定的基础上,继续扩大军事交流和军技合作,促进两国国防部门和军队之间的友好交往。双方认为二00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在北京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关于预防危险军事活动的协定》对维护边境地区的和平与安宁具有重要意义。双方将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尽快完成使该协定生效的国内法律程序。

  八、双方认为,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是全球安全与稳定的严重威胁,双方将在双边和多边基础上就共同打击上述“三股势力”加强合作。

  双方决心继续采取有效措施,共同打击包括“东突伊斯兰运动”恐怖势力在内的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以维护两国和本地区的和平与稳定。双方认为,打击“东突伊斯兰运动”恐怖势力是国际反恐斗争的重要组成部分。

  九、双方认为,加强双边经贸合作对全面推进两国关系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决心致力于巩固和加强两国经贸合作的良好势头,并根据本国法律和双方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为扩大上述合作创造必要的条件。双方重申,将充分利用中哈政府间经贸合作委员会机制,结合各自优势,挖掘潜力,优化贸易结构,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扩大在能源、交通、科技、信息、金融、航天、航空等领域的合作。双方将不断加强在国际和地区经济、金融组织内的协作。

  十、双方认为,中哈能源领域合作具有战略意义,双方将加强在石油天然气领域的合作,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现有合作项目的顺利实施,并继续就中哈石油管道项目和相应的油田开发项目,以及建设由哈萨克斯坦至中国的天然气管道的可能性问题进行研究。哈方支持中方参加哈里海大陆架油田的勘探和开发。

  十一、双方认为,交通运输领域合作以及经贸合作是两国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双方将提高中哈政府间经贸合作委员会交通和口岸分委会的工作效率。将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开展两国间和包括泛亚铁路北部通道在内的过境运输方面的合作,继续提高阿拉山口-德鲁日巴口岸的过货能力,协调两国海关的工作。

  十二、双方将依据相关国际条约,采取必要措施,防止环境污染,合理利用自然资源。双方将在中哈有关双边协定基础上开展环保及合理利用和保护跨界河流方面的合作。

  十三、双方认为,扩大文化、教育、旅游、卫生、社会保障、体育领域的交流以及组织两国青年团体互访具有重要意义。

  十四、双方将采取措施,不断完善两国之间的条约法律基础,保护双方法人和自然人的合法权益,以巩固各领域双边合作。

  十五、双方认为,和平与发展仍是当今时代的主题,但影响国际和地区形势稳定的因素在增加。双方主张加强联合国在促进多极化和国际关系民主化、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推动经济发展与合作方面的作用,支持联合国和安理会进行必要的改革。双方将根据《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以及其他公认的国际法准则加强在联合国和其他国际组织框架内的合作。

  双方强调,运用政治和外交手段,通过对话和谈判的途径解决地区冲突应成为国际关系的准则。

  十六、双方认为,上海合作组织在加强成员国间睦邻互信与友好合作、维护本地区和平、安全与稳定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推动其健康发展符合包括中哈在内的各方的共同利益。双方愿与上海合作组织其他成员国一起采取切实措施,加快该组织机制建设,尽早建立秘书处和地区反恐机构,加强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毒品和麻醉品走私、非法移民和其他跨国犯罪活动,扩大和深化各方在经济和人文领域的合作,推动该组织积极开展国际交往,使上海合作组织在促进本地区乃至世界的和平与发展方面发挥更大作用。

  十七、双方认为,亚洲相互协作与信任措施会议(简称“亚信”)作为旨在促进亚洲区域内对话与互信的论坛,是促进亚洲国家信任与合作的积极因素。双方支持继续发展“亚信”进程,为维护亚洲地区的和平、安全与稳定而共同努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总统

    胡锦涛         努·纳扎尔巴耶夫

    (签字)            (签字)

  二00三年六月三日于阿斯塔纳(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