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犯意转化和另起犯意的辨别问题/张世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19:36:42   浏览:964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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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犯意转化和另起犯意的辨别问题

张世勋


  犯意转化和另起犯意的认定和辨别对行为人行为的定性和是否数罪并罚、一罪还是数罪的问题至关重要,是一个后续问题解决的前提问题,只有将犯意转化和另起犯意这个问题解决了,才能流畅的处理刑法题目和刑法实践中的罪数和定罪问题。
  基于犯意转化和另起犯意问题的重要性,笔者将这两个概念的相关概念、特点和主要情形做下列阐述:
1.犯意转化和另起犯意的定义
犯意转化是指行为人在犯罪行为过程中,改变犯罪故意的具体内容从而导致此罪与彼罪的转化。
另起犯意是指在实施犯罪行为过程中,因某种原因的出现,停止原犯罪行为而另起其他的犯罪故意,实施另外一个犯罪行为。
2.犯意转化和另起犯意的特点
犯意转化的特点:
①从此罪转化为彼罪,最后还是按一罪处罚。
②前一行为没有停止,或讲正在进行中。
③侵犯法益多为同一法益或同一类法益。
另起犯意的特点:
①在前一行为停止(既遂、中止或未遂状态)后,行为人有另起犯意,一般为数罪并罚。
②前一行为已经由于某种原因停止,又开始另一行为。
③侵犯的法益多为不同种法益。
3.正确区分犯意转化与另起犯意
犯意转化会导致行为人的行为方式、性质产生变化,因而影响故意内容的认定。
犯意转化的第一种情况是,行为人以此犯意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却以彼犯意实施犯罪的实行行为。或者说,行为人在预备阶段是此犯意,但在实行阶段是彼犯意。例如,行为人在预备阶段具有抢劫的故意,为抢劫准备了工具、制造了条件;但进入现场后,发现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等均不在场,于是实施了盗窃行为。行为人在实行犯罪时,由预备阶段的抢劫故意转化为盗窃故意,其实行行为便是盗窃行为。通常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应以实行行为吸收预备行为。事实上对此还难以一概而论,或许可能根据重行为吸收轻行为的原则认定犯罪:如果盗窃行为严重,以盗窃罪论处,其抢劫预备行为可以作为盗窃罪从重处罚的情节;如果盗窃行为并不严重,而抢劫预备行为严重,则以抢劫(预备)罪论处,将盗窃行为作为抢劫罪从重处罚的情节。
犯意转化的第二种情况是,在实行犯罪的过程中犯意改变,导致此罪与彼罪的转化。例如,某甲在故意伤害他人的过程中,改变犯意,意图杀死他人。又如,某乙见他人手提装有现金的提包,起抢夺之念,在抢夺过程中转化为使用暴力,将他人打倒在地,抢走提包。再如,某丙本欲杀死他人,在杀害过程中,由于某种原因改变犯意,认为造成伤害即可,没有致人死亡。对此,刑法理论上有人主张:犯意升高者,从新意(变更后的意思);犯意降低者,从旧意(变更前的意思)。换言之,如果行为人本欲犯较轻的罪,后来改变犯意,犯较重的罪,则定较重的罪;如果行为人本欲犯较重的罪,后改变犯意,犯较轻的罪,则仍定较重的罪。依此观点,对上述某甲、某乙的行为应分别定故意杀人罪与抢劫罪;对某丙的行为仍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但存在犯罪中止的问题,即如果符合中止犯的条件,则成立故意杀人罪的中止犯。笔者赞成这种观点。
犯意转化的处罚原则总结:
犯意升高者,从新犯意;犯意降低者,从旧犯意。
4.犯意转化与另起犯意具有区别,前者是由此罪转化为彼罪,因而仍然是一罪;后者是在前一犯罪已经既遂、未遂或中止后,行为人又另起犯意实施另一犯罪行为,因而成立数罪。具体说,犯意转化与另起犯意有三个重要区别:
(1)行为在继续过程中,才有犯意转化问题;如果行为由于某种原因终了,则只能是另起犯意。例如,某甲以强奸故意对某乙实施暴力之后,因为妇女正值月经期而放弃奸淫,便另起犯意实施抢劫行为。由于抢劫故意与抢劫行为是在强奸中止之后产生的,故某甲的行为成立强奸中止与抢劫二罪。
(2)同一被害对象才有犯意转化问题;如果针对另一不同对象,则只能是另起犯意。例如,某甲以伤害故意举刀砍某乙,适仇人某丙出现在现场,某甲转而将某丙杀死。甲的行为针对不同对象,应成立故意伤害与故意杀人二罪。
(3)犯罪客体即所侵害的法益是否为同一或者同一类法益。犯意转化的情况下,前后犯意所侵害的法益是同一或者同一类的:而另起犯意的情形下,前后所侵害的法益多数情况下是不相同的。如行为人入室强奸后有怕罪行暴露就萌生了杀害被害人的想法,随用被害人家中菜刀将其砍死后弃尸野外,那么这个案例中行为人前后犯意所侵害的法益即不相同,应以强奸罪和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
5.在阐述了犯意转化和另起犯意的定义,特点和表现形式后,笔者将司法考试中如何判断的应试技巧归结如下:
在司法考试试题中一般会给出“在……后,张三……”的句式,在这种情况下,十有八九就是另起犯意了。这是笔者做完历年考试真题后的真切感受,大家可以尝试一下。
如果在上一步判断过程中,你并不放心,那么请将上文中犯意转化和另起犯意的特点部分和区别部分共9点详细揣摩并运用此便准进行判断。
如果你在上面两步还解决不了犯意转化和另起犯意的区别和辨认,你就采用韩友谊老师的形象标准,即:犯意转化就是一部电影中不同镜头的转换;另起犯意则是一部电影放映完毕,又放映一部新电影。
希望笔者的总结能够对你有所裨益。
2010年5月19日
QQ:846641728
E-mail:zhangshixun2018@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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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

国家档案局


档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



(1997年10月29日发布施行)



第一条 为了促进档案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提高档案专业技术人员的素质,以适应档案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档案部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档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下简称继续教育)是档案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继续教育应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联系科学技术和档案事业发展的实际需要,主动、有效地为提高档案干部队伍整体素质服务。

第三条 继续教育的任务,是使档案专业技术人员的知识及技能不断得到增新、补充、扩展和提高,完善知识结构,提高创造能力和专业技术水平。不同层次档案专业技术人员的培养目标是:

高级档案专业技术人员应能跟踪国内外档案学理论研究的最新动向,了解和掌握本专业及相关学科的最新知识,成为本专业的学术带头人。

中级档案专业技术人员主要应结合本职工作学习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培养并提高解决技术或管理问题的综合能力,成为本专业的技术业务骨干。

初级档案专业技术人员主要应结合本职工作,充实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进行基本技术的训练,提高岗位工作能力,掌握技术或管理工作的方法。

第四条 继续教育对象,是各级档案部门及企业事业单位从事档案专业技术工作的以中青年档案专业技术骨干为重点的在职档案专业技术人员。

第五条 参加和接受继续教育是档案专业技术人员应有的权利和义务。档案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要保证有关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经费和其它必要条件。档案专业技术人员在学习期间享受国家和本单位规定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档案专业技术人员每年脱产参加继续教育的学习时间不少于40学时。

档案专业技术人员要遵守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自觉服从所在单位统一安排,积极参加各类继续教育培训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与考核。在接受继续教育后,要更好地为本单位服务。

第六条 继续教育的内容,根据不同层次档案专业技术人员的培养目标、知识结构和实际需要确定。其原则是结合本职工作以当代科学技术发展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为重点。学习内容应具有超前性、针对性、实用性和先进性。

第七条 继续教育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统筹安排,突出重点。继续教育应紧密结合档案行业的职业道德教育、档案学理论研究、档案科学技术研究、档案管理现代化、档案法制建设、档案基础建设工作实践等,采取培训班、进修班、研修班、学术讲座、学术会议、业务考察和有计划、有组织、有考核的自学等多种方式组织实施。

第八条 国家档案局档案干部培训中心,省级档案干部培训机构(基地)是实施继续教育的主要基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组织和协调各种社会办学力量,充分利用现有的办学设施,调动各方面积极性,逐步建立和完善继续教育实施网络。

第九条 继续教育的教师按照专兼职结合,以兼职为主的原则,由具有较高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档案专业技术人员和科技、经济等领域的专业人员担任。

第十条 继续教育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多渠道、多途径筹集解决。有条件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建立继续教育基金。

第十一条 继续教育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分块实施。

第十二条 国家档案局负责全国档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宏观管理,制定规划、法规、组织教学示范活动,进行综合协调、政策指导。

第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档案局和中央、国家机关档案部门负责本地区、本部门继续教育的管理工作,制定继续教育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继续教育内容的教学指导。根据档案学科和档案事业发展的趋向,以及对档案专业人员素质的要求,编制科目指南,确定继续教育导向性内容。

第十五条 档案系统实行继续教育登记、考核制度。各级档案部门及企事业单位要建立继续教育档案,连续记载档案专业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考核结果作为对专业技术人员晋级、晋升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档案系统实行继续教育奖励制度。对认真执行本规定,在继续教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七条 加强继续教育的理论研究和宣传工作,不断改善继续教育的社会环境。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国家档案局负责解释。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照本规定的原则精神,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档案专业人员继续教育的具体办法。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燃料工业部关于全国各煤矿废除把头制度的通令

燃料工业部


燃料工业部关于全国各煤矿废除把头制度的通令

1950年3月21日,燃料工业部

中国煤矿工会代表会议建议本部彻底废除把头制,本部认为此项决议适合时宜,完全同意。兹特明令全国各矿凡对包工把头制度业已表面废除而其残馀仍有保留者,应即彻底肃清;其原封未动依然存在者,应即彻底废除。原来把头不得在矿场担任行政管理工作;其罪恶昭彰群众痛恨者,工人可经过法律手续提出控告。原把头所雇用人员,应根据工人群众意见视其过去行为是否端正及其有无生产经验,分别审查留用或调用。对于在技术上有经验在群众中有威信的工人及职员,应大胆提拔到行政管理的岗位上来,以贯彻管理民主化及经营企业化的方针,迅速恢复与发展煤矿事业,顺利完成一九五○年的生产任务。各大行政区煤矿管理总局、各煤矿管理处及各不属于管理局的矿务局,应迅即定出具体执行办法,并将办法及在执行中的经验随时报部为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