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商检局、电子工业部关于下达《出口电子产品质量许可证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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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商检局、电子工业部关于下达《出口电子产品质量许可证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商检局 电子工业部


国家商检局、电子工业部关于下达《出口电子产品质量许可证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1987年7月9日,国家商检局、电子工业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子厅(局、总公司),各地商检局,有关研究所:
为贯彻《出口机电产品质量许可证管理试行条例》,结合电子产品实际情况制定了《出口电子产品质量许可证实施办法(试行)》,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出口电子产品质量许可证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一、根据(86)国检监字第五十九号文关于《出口机电产品质量许可证管理试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电子行业的特点,为保证出口电子产品质量,促进出口创汇,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二、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全国所有生产出口电子产品的企(事)业单位,包括产品注有中国商标或中国制造标记的外资、中外合资或合作生产和来料加工性质的企业。具体产品目录,由国家商检局和电子工业部统一公布。
三、国家商检局和电子工业部全面负责实施出口电子产品质量许可证的领导工作,下设“全国出口电子产品质量许可证发证办公室”(下简称发证办公室,挂靠在电子部标准质量司)。发证办公室具体组织质量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和监督工作。
发证办公室下设若干个出口电子产品质量许可证审查部(下简称审查部)。审查部是发证办公室的具体办事机构,受理质量许可证的日常业务,向发证办公室负责并报告工作。
四、凡实施质量许可证的产品,企业在出口前必须按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取得质量许可证。无质量许可证者,一律不准出口。特殊情况,须经国家商检局和电子工业部批准,方准许出口。
企业经批准取得某种产品的质量许可证,只表明该产品具备了可供出口的质量条件,不代替法定的出口检验。

第二章 申请质量许可证的条件
申请质量许可证的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产品必须达到下列技术标准之一:
1.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
2.现行的国家标准、专业(部)标准;
3.在没有国家标准、专业(部)标准的情况下,可以执行经发证办公室批准的企业标准;
4.企业与国外客户双方所签外贸合同中规定的产品技术条件。
(二)有满足产品生产需要的完整统一、正确的设计图纸、工艺文件和检验规程;
(三)有保证产品、零部件和原材料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装置和计量器具,检测仪器与试验设备;
(四)有一支足以保证产品质量进行正常生产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的技术工人及必要的检验人员,并能严格按照图纸工艺和技术标准进行生产、试验和检测;
(五)对申请质量许可证的产品已经建立了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
(六)建立了文明生产的管理与考核制度,并能按期完成出口任务;
(七)产品的安全性能(含电磁兼容性)、运输适应性和包装,要符合电子部、经贸部、国家商检局以及进口国有关标准对出口产品所规定的要求。

第三章 审查部和检测单位
一、审查部和检测单位应具有公正性和相对独立性。由国家商检局和电子工业部考核、认可并正式授予认可证书。
二、审查部负责审查工厂生产条件,并对是否颁发或吊销质量许可证签注意见,呈报发证办公室,经国家商检局和电子工业部审批后颁发或吊销质量许可证和寄发不合格通知单。
三、检测单位负责对出口产品进行确认试验。检测单位应对检测产品的技术和检测结果保密,以保护受检单位的合法权益。检测单位收到样品后,应在三十天内提出试验报告送有关审查部,并对检测结果负责。

第四章 申请与审批程序
一、质量许可证由企业申请(申请书和附表见附件一、二),经文件审查、工厂审查(审查内容及考核办法见附件三)和产品确认试验,均合格者颁发证书(申请和审批程序见附件四)。
(一)凡实施质量许可证的产品,企业在具备第二章规定的条件后,向当地商检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子工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五份申请书和三份附表。必须按发证办公室公布的产品型号规格逐个申报。出口产品质量许可证的申请期限,一般在国家商检局和电子工业部下达计划半年之内。
(二)当地商检局会同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子工业主管部门根据需要负责对申请企业进行预审并在申请书中签署意见由申请企业将申请资料寄送归口审查部。
(三)审查部在接到资料后组织文件审查,对文件审查合格的企业派出审查小组。在当地商检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子工业主管部门委派的有关人员参加下进行工厂审查。合格者由当地商检局抽封样品(也可在工厂审查前抽封样品)由申请企业送检测单位进行确认试验。确认试验的重点为考核产品的安全性、运输适应性和包装。
(四)审查部根据文件审查、工厂审查及确认试验的结果,作出合格与否的结论,呈报发证办公室经国家商检局和电子部审查批准后,由发证办公室通过当地商检局向企业颁发质量许可证书。
二、对于首次申请未通过的产品,自不合格通知单签署之日起,允许企业进行整顿,半年后可重新提出申请。再次审查时,原则上只对不合格项目补查,但产品安全性能必查。如仍不合格者,自不合格通知单签署之日起,经一年后才可重新办理申请。

第五章 关于工厂审查和产品确认试验的减免
一、质量许可证的考核,要与生产许可证、国家质量抽查、产品出口检验、采用国际标准的考核认可、行业评比与创优以及其他的产品质量评定等工作,相互衔接,有机结合,内容与要求相同的项目,在有效期内原则上不再重复检查。
二、以下情况可免于工厂审查或产品确认试验。但对企业的第一次申请,一般不免。
(一)凡获中国电子元器件质量认证委员会颁发的《质量认证合格证书》的产品,获国家或部级名牌称号的产品,和采用国际标准经考核认可的获证产品,可免于工厂审查和产品确认试验,只需办理申请手续,直接取得质量许可证。
(二)凡获国家或部级质量管理奖的企业,可免于工厂审查;获国家或部级优质产品奖的产品,可免于产品确认试验。
(三)在标准水平等效的条件下,以企业提出质量许可证申请日为准,在前半年内经国家质量抽查、行业集中测试或评比合格的产品,一般可免于确认试验。

第六章 质量许可证的监督管理
一、已获证的企业,必须加强质量管理,每半年按本实施办法自查一次并书面向当地商检局和省级电子工业主管部门报告出口产品质量情况,并抄报归口审查部。
二、各地商检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含计划单列市)电子工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将定期(每两年不少于一次)组织对已取证企业的抽查复验。并将抽查复验结果报国家商检局和电子工业部,并抄送有关审查部。
三、各审查部将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已取证企业的抽查,及时通报抽查结果,并抄送有关商检局和电子工业主管部门。
四、各地商检局和各审查部发现企业或产品不符合第二章所规定的条件时,限期改进。在限期内仍达不到要求者上报发证办公室并向国家商检局和电子部提出暂停或吊销质量许可证的意见或建议。

第七章 质量许可证书和编号
一、质量许可证书采用全国统一格式,由国家商检局统一印制,发证办公室通过当地商检局向企业颁发。
二、质量许可证书的编号
(××) (××) ××× ×××
| | | |
| | | |
| | | ----------→证书序号(取三位数)
| | |
| | ------------→产品代号(按产品系列型谱采用的汉
| | 语拼音字母)
| --------------------→发证办公室编号
|
----------------------------→年号(最后二位数)
三、凡取得质量许可证的企业应在该产品或包装上标明质量许可证的编号和批准日期。

第八章 质量许可证的有效期及吊销
一、质量许可证的有效期一般为五年,有效期满后,由当地商检局收回,企业继续生产该出口产品时,应在有效期满前半年重新办理申请,经复查合格后,换发新证。
二、取得质量许可证的企业在有效期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吊销质量许可证。
(一)产品质量严重下降,国外厂商两次要求索赔或退货,经查实责任在生产厂者。
(二)当地商检部门实施产品出口检验时,连续五批中有两批不合格者。
(三)抽查复验中不符合第二章所规定的条件,并在限期内仍达不到要求者。
(四)将质量许可证转让给其他企业使用者。
三、吊销质量许可证,由归口审查部或当地商检局提出意见报国家商检局和电子部,批准后通知审查部吊销并收回原证书。质量许可证自吊销之日起,六个月之后,企业才能重新办理申请。

第九章 附 则
一、质量许可证的申报、审查、检测费用,由申请单位承担。收费标准遵循非盈利和节约的原则。由发证办公室统一规定。经国家商检局和电子部批准后执行。
二、质量许可证书不准伪造,转让,冒用,违者追究有关生产厂厂长和当事者的经济责任,直至法律责任。
三、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国家商检局和电子部。未尽事宜,按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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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2012年元旦、春节期间煤电油气运及重要物资保障供应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2012年元旦、春节期间煤电油气运及重要物资保障供应工作的紧急通知

发改电〔2011〕316号


北京、河北、吉林、江西、 河南、西藏、陕西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天津、山西、内蒙古、辽宁、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山东、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甘肃、宁夏、新疆、青海省(区、市)经信委(经贸委、经委、工信委、工信厅),煤电油气运保障工作部际协调机制各成员单位,中国气象局,中国煤炭工业协会,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广州市):
  2012年元旦、春节即将来临,煤电油气运迎峰度冬进入关键时期。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专门下发了关于做好2012年元旦、春节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明确提出要扎实做好市场平稳运行工作,保障煤电油气运稳定供应,重点做好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供水、供电、供油、供气、供暖等工作。为深入贯彻通知要求,进一步搞好煤电油气运及重要物资的保障供应,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经济运行动态监测。各地经济运行调节部门要强化对煤电油气运供需状况的动态监测,准确掌握节日期间的消费需求和市场变化,加强产运销衔接,及时协调解决出现的各类矛盾和问题。同时,加强与气象、海洋等部门的联系,密切关注天气变化,预判其对煤电油气运供应的影响,一旦出现突发性、灾害性天气症候,及时通知要素保障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提前做好应对安排。
  二、抓好煤炭生产供应工作。各有关单位要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组织好煤炭生产和发运。煤炭企业要妥善安排好假日期间的生产、检修和职工生活,保证节日期间资源供给。供需双方要针对低温及恶劣天气条件下的需求特点,加强沟通衔接,保证重点地区、重点用户的用煤需求,特别是要把居民供热和电煤作为保障重点。铁路、交通部门要继续做好煤炭运输组织,必要时对库存偏低地区组织抢运,确保发电供热用煤供应;要做好应对极端天气的准备,保持运煤主要通道、港口、交通枢纽有序运转。
  三、确保供电供热安全平稳。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节日期间电力供需平衡和供热保障工作,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发电企业要加强电煤采购,保持合理库存,加强设备检查与维护,确保发电供热生产平稳运行。电网企业要准确掌握用电需求和电厂存煤动态,优化电力调度,科学安排运行方式,确保电网安全稳定。各地区要针对冬季特点,健全协调机制,要确保居民生活和其他重要用户、重大活动供电安全可靠,避免拉闸限电,有效防范恶劣天气对输电、供电生产造成严重影响。
  四、做好成品油天然气稳定供应。石油石化企业要组织好成品油天然气生产,根据需求增产柴油,保障市场供应。统筹资源平衡,做好产销衔接调运,优化管网运行,确保油品供应不断档、不脱销。强化综合协调,确保油田、炼厂、管道等油气产销储运设施平稳运行。加强天然气需求侧管理,优化用气结构,科学调用储气资源,对重点地区和资源供应薄弱地区予以重点协调,确保居民生活、公共设施等重要领域用气需求。
  五、搞好交通运输组织协调。加强协调配合,做好春运工作和“两节”期间的运输组织,首先努力保证群众顺利回家过节和安全出行;安排好重要生产生活物资运输,利用春节客流相对较小时机,多运电煤、成品油和生活必需品。多渠道发布春运信息和道路预警信息,如遇恶劣天气造成车辆和旅客滞留,要发挥多种运输方式的互补作用,及时采取救援和疏导措施,确保旅客生命和财产安全。各车站、机场、码头要加强服务,做好通报解释工作,维护良好的交通运输秩序。
  六、强化应急和安全生产工作。加强监测预警,充分估计可能出现的各种困难,进一步完善煤电油气运生产供应各个环节的应急预案。细化应对措施,备足应急物资,组织好抢修队伍,根据实际需要适时启动预案并抓好组织实施,全面提高应急能力。加大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力度,落实责任制,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加强隐患排查,最大限度降低安全事故、重大突发事件和极端天气对煤电油气运保障的影响。
  七、安排好节日期间值班工作。要认真组织好节日期间领导带班和值班工作,健全值班应急机制,提高处理紧急情况和复杂问题的能力。值班人员要始终坚守岗位,妥善处置各类问题,如有重要紧急事项或重大突发情况,按照规定程序及时报告。
  各有关单位要本着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把保民生、保重点、保稳定放在突出位置,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科学调度,密切配合,使各项措施落到实处,保障元旦、春节期间煤电油气运和重要物资的稳定供应,满足正常的生产生活需要,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山西省贯彻《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

山西省政府


山西省贯彻《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
山西省政府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结合我省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企业和企业主管部门应根据《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的精神,修改和补充企业和企业主管部门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广大职工自觉遵守劳动纪律,不断提高职工队伍的素质。
二、职工违纪后,企业应认真核实违纪事实,耐心进行思想教育,积极鼓励其改正错误,经多次教育无效的,可以辞退。
三、辞退违纪职工,企业要认真填写“辞退违纪职工审批卡片”,经厂长批准后,发给本人《辞退证明书》,本人持《辞退证明书》到户口所在地的劳动服务公司办理待业登记。
四、被辞退的职工系集体户口的,可在企业所在地落户;本人要求到配偶、父母或原籍所在地落户的,应当按照从大城市到小城市、从城市到农村的原则办理。
五、因违纪被辞退的职工,应接受当地劳动服务公司的管理、教育培训和就业指导,积极参加就业训练,服从就业介绍,也可自谋职业。
六、《辞退违纪职工审批卡片》、《辞退证明书》样式由省劳动局统一制定。
七、本实施办法由省劳动局负责解释。
八、本实施办法自一九八六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1986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