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企业如何降低产品质量法律风险/程俊律师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13:36:59   浏览:8700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出口企业如何降低产品质量法律风险
程俊律师

产品质量纠纷是国际贸易中常见的纠纷之一,美国邓白氏公司中国代表对大陆被拖欠问题曾作过统计分析,从国际贸易拖欠案直接起因看:(1)有意欺诈的拖欠款占60%;(2)产品质量/货期有争议占25%;(3)严重管理失误占10%;(4)其他占5%。
作为卖家的出口企业,处理好产品质量纠纷,直接关系到收汇,很多外商在收到货之后,会提出产品有质量瑕疵,然后据此拒绝付款,甚至提出反索赔,直接扣减货款,而此时通常货物已在外商手里,出口企业往往只能自认损失。本文就降低产品质量的法律风险的一些措施做了一些分析,供出口企业参考。
一、签约阶段的注意事项
我们认为,降低法律风险要以预防为主。事前采取防范措施,投入小,并且比较主动,也可以较好的规避纠纷的发生,并且在纠纷发生时可以占据有利地位。要做到预防法律风险,在签约阶段就应该注意进行资信调查,并在出口合同中注意相关条款的设计。
(一)签约前的外商资信调查。
我国的出口企业普遍看重订单,而不重视对外商进行资信调查,也不重视合同详细条款的约定。外商利用企业急于下订单的心态,常提出以D/A、 后T/T等方式付款,有些不良外商在收到货物后即恶意以质量问题为由拖欠付款。因此,对于资信度尚不佳的外商,企业应采取相对保守一些的付款方式,而D/A、 后T/T这类付款方式,必须仅限于与资信良好的外商之间的贸易。即使是合作多年的老客户,资信情况也不是一成不变,当其出现一些异常时,也应进行资信调查,及时掌握客户信息。从实际经验看,坚持对新客户先资信调查后成交,对老客户定期进行调查或发现疑点及时调查,可使境外拖欠案件下降50%。
(二)合同条款设计的注意事项。
1、约定质量标准的注意事项。
国际贸易中质量纠纷的发生,往往缘于买卖双方对质量标准的看法不一致,因此最直接的解决办法就是在出口合同中明确约定产品质量的标准。约定质量标准的方式有多种多样。
对于按样品生产的,最好对样品进行封样,由双方予以确认,在将来发生争议时,可以作为确定质量标准的依据。但是以样品表示品质要慎重,因为出口货物难以做到与样品一模一样,因此,一般可以用样品表示产品中的一部分要求,而其它部分尽量采用指标、文字方式。
以文字说明表示商品的品质,是国际贸易中最常用的表示商品品质的方法,一般有凭规格、等级、标准、说明书及图样、产地、品牌、商标等方式加以表示。此种方式下,要注意以下几点:避免出现遗漏约定某些方面的指标;在按照企业自行订立的标准生产时,要注意订立的标准的科学性,从我国的对外贸易实践中,商品的标准首先以国际上普遍采用的标准为主,国际上未有的,参照国家标准,国家标准未有的,参照行业标准,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一般有其科学性,企业一般不宜随意制订自己的标准;约定的标准不宜太苛刻,而应有一定的品质浮动幅度,否则履行合同会有一定的困难;约定一定要明确、具体,不能太模糊,避免出现“大约”、“左右”、“合理误差”等含糊的词语,否则质量标准不好把握,检验检疫工作也难操作,容易发生争议;考虑长时间运输对品质是否有影响,如果有影响,那么要约定此种情况。
2、应约定质量检测方法。
对于质量检测方法的不同看法,也往往会造成产品质量异议,因此有必要约定产品质量检测办法,具体包括:A、质量检测机构;B、该检测机构的质量检测报告的在确定质量问题时的地位、作用;C、检测样品的挑选比例、挑选办法及保存办法;D、检测报告中合格样品与不合格样品比例对确定整批产品质量状况的影响,例如达到或者超过多少比例可以拒绝接收货物,甚至解除合同。
3、应约定质量检验期。
如果在出口合同中约定了质量检验期间的,作为买方的外商如果在约定的质量检验期内没有向作为卖方的出口企业提出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异议的,就应该认定产品质量是符合合同约定的。
4、可以约定质量保证期。
质量保证期即我们经常所说的质保期间,超过此质量保证期间的,则外商不应以货物质量问题为由提出拒收、拒付或反索赔要求,而只能归入售后服务阶段或由买方自行承担相关损失。在可以选择约定质量保证期的情况下,可以在没有约定质量检验期的情况下约定质量证期,并一般应选择约定二年以下的质量保证期。
5、应约定质量问题的处理条款。
通过约定质量问题的处理条款,根据不同的情况提供相应的解决方案,以避免外商随意以质量问题为由直接扣款。比如约定如何确定存在质量问题,如何确定导致质量问题发生的来源,约定不同阶段下法律风险的分担,约定哪些情况下可以调换产品或者退运,哪些情况下应该仅更换零部件,哪些情况下由外商自己承担法律风险。
6、应对赔偿责任进行限制。
我们经常会从新闻媒体或者行业内了解到,国外买方尤其是欧美的买方经常向中国出口企业提起巨额反索赔请求,反索赔金额可能远远超过了合同货值。因此,我们建议出口企业与外商在约定违约金时,应约定赔偿的责任限制,并尽量避免买方可将其下家的反索赔金额向出口企业追偿的约定。
7、约定付款条件条款的注意事项。
付款条件的条款本身不是处理质量问题的条款,但是在实务操作中,付款的条件与质量问题的处理息息相关。比如,如果全部后T/T的情况下,由于货物已经在外商手中时才付款,如果此时外商有心不付款,就会挑货物质量的次,并以此拒货,作为出口企业十分被动,常常是任其宰割,被迫接受降价的要求。因此,出口企业在商谈付款条件的时候,也要考虑对产品质量符合合同约定是否有把握。
二、合同的履行阶段。
首先,企业应重视合同,严格按照约定的质量标准或者样品进行生产,加强生产管理、监控生产流程,及时发现产品问题、解决问题,杜绝有质量问题的产品出厂。
其次,在货物检验时让各方经办人员对检验结果予以签字或盖章确认,以避免事后提出质量异议。
三、在整个流程中相关材料或证据的保留、收集工作,以备不时之需。
在很多质量纠纷中,合同一方处于不利的地位,就是由于缺乏相应的反映真实的情况的证据,导致被对方钻了空子。这需要在交易谈判开始,到整个交易完成以后的整个过程中,都要有意的注意收集日常工作中处理交易过程中发生的所有有用的材料,并做好保管,这就需要企业制订相关的档案管理制度,并对员工进行一定的法律培训。证据的种类多种多样,在外贸业务流程中,主要有以下一些材料:合同(包括形式发票、订单等能够证明双方约定的书面材料),MASTER B/L,HOUSE B/L, 航空运单,海运单,铁路承运货物收据,邮包收据,专递收据,提单确认件,报关单,增值税发票、货代发票等各类发票,汇款单,装箱单,出口货物明细单,订舱单等。从形式上看,除了书面的材料(包括传真),也可以是电子邮件、录音、证人、QQ记录、ICQ记录、MSN记录等,当然还有一些证据材料不保留在自己手里,而是为交易过程中其他主体(包括海关、税务局、货代、船公司等)所保管、登记。
四、及时运用法律手段维护权利。
在外商恶意以质量问题为由拖欠货款时,出口企业应及时以法律手段维护权利。货款逾期3个月,就是坏账的警示信号,一定要有追索行动,如果自己追收不回,应积极寻求包括仲裁、诉讼在内的法律途径。国际贸易经验表明,在货款逾期3个月时即进行追索,损失可以减少70%左右。
以上我们分别从签约阶段、履约阶段、证据材料的保留、法律维权等几个方面做了一些初略的分析,这几个方面的工作是密切相关的,需要企业同样重视,才能最大限度的降低法律风险。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广东省国家行政机关文书立卷归档工作实施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


广东省国家行政机关文书立卷归档工作实施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了做好我省各级国家行政机关文件材料的立卷归档工作,使其逐步实现规范化、制度化、标准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省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机关”)每年办理完毕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必须按照文书立卷的原则和方法,组成案卷,集中统一保管。
第三条 各机关的文件承办人员必须将办理完毕属于归档范围的文件材料整理好,于翌年六月底前清理立卷,送交文书部门或主管人员,不得擅自留存。
第四条 档案工作人员必须了解本机关的主要工作职责和基本任务,掌握文书处理工作的规律,熟悉文书立卷的基本知识和技能,做好文件材料立卷归档的监督和指导工作。
第五条 各机关文件材料如归档和不归档的范围,按国家档案局颁发的《机关文件材料归档和不归档的范围》执行。归档的重点是本机关(或本部门)制成的,其他机关发来与本机关主管业务有密切联系的文件材料。凡属归档的文件,包括定稿与正本、正件与附件、转发件与原件,以
及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都必须齐全与完整。
第六条 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进行科学的分类组卷,其方法是:
一、按文件形成的年度区分开。不同年度的文件不得混淆。计划、预算、决算、总结、报告、统计报表,应放在文件内容针对的年度;长远规划应放在文件内容针对的头一年;多年度的总结、报告,应放在文件针对的最后一年;跨年度的案件,应放在结案的一年;跨年度的会议文件,
应放在会议结束的年度;其他文件,应放在文件材料形成的年度组卷。
二、按文件形成机关的级别区分开。分成上级、本级、下级及平级机关。对有密切联系的文件可不按形成机关的级别区分开,如本机关的请示与上级的批复,下级的请示与本机关的批复,应与本机关文件放在一起组卷。
三、按文件承办的部门不同区分开。
四、按文件内容所反映的不同问题或不同类型区分开。
本机关的各种业务文件、调查研究材料、规章制度等,应按文件内容所反映的问题组卷,尽量做到问题单一。
会议文件,可根据数量多少,一会一卷或数卷。
各种统计、报表、名册等,一般按同一种格式、名称或同一地区组卷。
工作计划、总结报告等综合性文件,一般按作者或文件名称组卷。
案件材料,每案一卷或数卷。
人民来信,按来信人所反映的问题,或来信人所在的地区分类组卷。
科研、生产、建设管理工作形成的图表和文字材料,每个项目一卷或数卷。
简报、刊物,按名称组卷。
特殊性文件材料,应根据情况组卷。
五、按文件不同的保管期限区分开。按国家档案局颁发的《关于机关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和本系统、本机关制定的《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的规定,将同一问题或同一类型的文件按永外、长期、短期三种保管期限分开,然后分别组卷。
第七条 卷内文件必须进行系统排列。排列时应保持文件之间的有机联系,便于保管和利用。同一问题的来文与复文,请示与批复,将本机关形成的文件排在前面;同一份文件的正件在前、附件在后,正本在前、定稿在后,转发件在前、原件在后;同一案件(专门档案除外)中结论性
材料在前,依据性材料在后。其他文件材料按文件重要程度或形成时间先后排列。
第八条 卷内文件须以案卷为单位编页号,用省档案局统一规定的《卷内文件目录》(附件一)填写项目并打印一式五份,一份放在案卷的首页,另四份做为《档案目录》的组成部分。文件责任者填发文机关;文件字号填发文号(没有文件字号的可不填写);文件没有题名或者题名不
能反映文件内容的(如:只有“通知”两字),要根据文件内容拟写题名,外加〔〕号。凡需对卷内文件情况(如缺损、修改、补充、移出、销毁等)加注说明的,可填写在卷皮封底(附件二)的“卷内备考表”栏内。
第九条 卷内文件要按十六开标准纸折叠取齐。小于十六开或装订线外侧有文字的文件,要另加纸裱糊,并将卷内全部文件的非装订线一侧都取齐,加上软卷皮案卷封面(附件三)后再装订,单份文件合装的案卷(附件四),正本与定稿要用线装订。
第十条 案卷题名要简明确切,由文件责任者、问题、名称组成,能概括地揭示卷内文件内容。案卷封面须用毛笔或黑水钢笔填写。
第十一条 一个年度的案卷应按保管期限、组织机构或问题的重要程度进行排列,依顺序编案卷号,编制《案卷目录》(附件五),并打印一式四份。
第十二条 汇编《档案目录》应具备《立卷说明》、《案卷目录》、《卷内文件目录》三部分才能加封面(附件六)、背脊(附件七)、封底,装订成册。
《立卷说明》的内容包括:本机关工作职能、年度工作概况、组织机构设置与变化情况;本机关党、政主要领导任职变化情况;本年度文书立卷情况(含立卷工作的组织情况、文件材料完整与否、案卷数量、有何缺陷和问题等)。
《档案目录》必须汇编一式四份,作为档案室基本的检索工具和进馆档案的移交目录。
第十三条 各机关应建立文书档案案卷质量检查制度,每年要组织对本机关及直属单位的文书立卷的质量进行检查。
各级档案馆在接收各机关移交进馆的档案之前,应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对需要进馆的档案进行质量检查验收。
本办法实施前已立好的案卷,不再翻工,确属质量不合格的,可作适当调整。
第十四条 党委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文书立卷归档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但建国前的历史文件的整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1989年3月1日起施行。
附件(略)



1989年1月15日
《政府采购协议》与中国政府采购

【内容提要】本文通过对政府采购,《政府采购协议》以及中国政府采购现状的简要介绍,提出了我国应该对于《政府采购协议》采取一种积极的态度,完善我国的政府采购制度,在合适的时机加入《政府采购协议》。
【作者】 潘江, 外交学院, 北京, 100037
【关键词】 政府采购 《政府采购协议》 WTO
【ABSTRACT】This article propose that our government should have an active attitude towards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agreement on government procurement and perfect our public procurement system, and even enter into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agreement on government procurement at a proper time through the brief introduction about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agreement on government procurement and the present condition of Chinese public procurement.
【AUTHOR】Pan Jiang , Foreign Affairs College, Beijing, 100037
【KEY WORDS】Public procurement, Government Procurement, WTO,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agreement on government procurement

政府采购的定义和特征
政府采购(Government Procurement), 也称公共采购(Public Procurement),是指公共部门为了开展日常政务活动或为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需要,在财政的监督下,以法定的方式、方法和程序(按国际规定一般应以竞争性招标采购为主要方式),利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和政府借款,从市场上为政府部门或所属公共部门购买商品、工程及服务的行为。
通过比较世界贸易组织的《政府采购协议》(The Agreement on Public Procurement),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示范法》和还有欧盟(EU)《政府采购指令》(Purchasing Directives ),概括而言,政府采购应该有以下特征。
1. 采购主体具有特定性。政府采购的主体,也被称作政府采购的实体,指的是依靠国家财政资金运作的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公共事业机构等。世界贸易组织《政府采购协议》(The Agreement on Public Procurement)中规定:采购实体为一国政府部门、机构或它们的代理机构。各国在加入《政府采购协议》时应该提交一份采购实体清单,归入《政府采购协议》的附录1中 。只有列入清单的实体才受《政府采购协议》约束,名单以外的其他政府部门的采购和地方政府的采购则不受约束。
2. 采购对象具有广泛性。采购的对象并不局限于货物,还有工程和服务,货物又包括有形产品和无形产品,标准产品和非标准产品,既有军用品又有民用品。
3. 资金来源具有公共性。政府采购的资金来源为财政拨款和需要由财政偿还的公共借款,这些资金其实都是最终来源于纳税人的和政府公共服务借款。
4. 采购活动具有非商业性。这一点所强调的是政府机关或者代理机构所为的采购不是以赢利为目的,也不是为了转卖,而是作为政府部门的最终消费或者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
5. 采购过程有一定规范性。政府采购所包括的不仅仅是具体的采购过程,而且是采购政策,采购程序,采购过程以及采购管理的总称。而且在采购过程中也要遵循一定的规则,并不是简单的一手交钱,一手交货。要根据有关的采购法规,根据不同的采购规模,采购对象,采购时间的要求,采取不同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使每项采购活动都要规范运作,体现公开,公平,透明的原则。
政府采购已经有200年历史,而且影响力越来越大,因为,政府作为购买者,无疑是国内最大的购买者,它的购买力巨大。一般情况下,政府采购金额占一个国家国内生产总值(GDP)的10%以上,美国则占到25%,韩国的政府采购制度规定,商品采购超过5000万韩元,中央和地方超过20亿韩元的特大型投资采购项目,由国家供应局集中采购;在加拿大,政府部门采购只要超过5000加元,就必须由采购中心集中采购。因此它对社会经济影响很大。 而且,这一发展趋势还在继续,政府采购越来越多的影响着世界贸易。
世界贸易组织《政府采购协议》历史和内容介绍
政府采购制度国际化的趋势得形成是伴随着国际贸易一体化的进程而来的,然而却落后于这一进程,在1946年起草关贸总协定的时候,当时政府采购的规模及市场份额都很小,对国际贸易的影响不明显,所以关贸总协定中将政府采购作为例外,排除在总协定的约束范围之内。在关贸总协定第3条第1款规定:“国内税和其他国内消费,影响产品的国内销售,运输,分配或使用的法令,条例和规定,以及对产品的混合,加工或使用须符合特定数量或比例要求的国内数量限制条例,在对进口国或本国产品实施时,不应对国内生产提供保护”,同时第5条也规定不允许“直接或者间接地要求产品的特定数量或比例必须由国内来源供应”。在国民待遇总协定第3条第4款也明确规定:“一缔约国领土的产品输入到另一缔约国领土时,在关于产品的国内销售,推销,购买,运输,分配或使用的全部法令,条例或规定方面所享有的待遇,应不低于相同的本国产品所享受的待遇。”但是,第3条第8款(a)又规定,“本条的规定不适用于有关的政府机构采购的法律,规章或细则,凡其购买产品为政府的目的而不是为了商业性再销售或者为了生产作商业销售的货物者。” 同时还指出“本条例规定也不防碍对国内生产者给以特殊的补贴,包括从按本条例规定征收国内税费所得的收入中以及通过政府购买本国新产品的办法,向国内生产者给予补贴。可见,在关贸总协定成立之处,对于政府采购的作用估计不足,从而使各国政府有机会利用政府采购活动实行歧视的做法。但是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政府采购的规模不断增加,特别是进入80年代,不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政府都成为了国际贸易中货物或服务的最大买主。歧视性的政府采购日益成为了国际贸易的一个严重障碍。经过长期的谈判,东京回合谈判于1979年4月12日,在日内瓦签定了《政府采购协议》,并于1981年1月1日起对于已经接受或加入该协议的各国生效。在1988年,又一次对协议进行了修改。 最终,在1993年12月,缔约国在乌拉圭回合上就新的《政府采购协议》达成了基本意向,由世贸组织成员方或《GATT》1947的缔约方自愿参加。在1996年新的《政府采购协议》生效,截止1996年12月签署成员有:加拿大、法国、德国、意大利、荷兰、比利时、卢森堡、英国、爱尔兰、丹麦、希腊、西班牙、葡萄牙、奥地利、瑞典、芬兰、以色列、日本、韩国、阿鲁巴岛、挪威、新加坡、瑞士、美国、香港。迄今为止,GPA有27个成员方和21个观察方。 《政府采购协议》未被纳入世贸组织的货物贸易的多边协议体系当中,而被称之为复边贸易协议(Plurilateral Trade Agreements),“复边”(plurilateral) 指的是并非全部成员都参加的“小多边”协议而言。 复边贸易协议(Plurilateral Trade Agreements)与多边贸易协议(Multilateral Agreements)不同,对于多边协议,申请加入世贸组织就必须要全盘接受,但是,对于复边贸易协议而言,是否接受,并不是成为世贸组织必要前提条件。这些复边贸易协议是作为世贸组织最终文本的附件出现的,只是在签字的国家和地区之间生效。这样的复边协议共有4个,包括《政府采购协议》,《民用航空器贸易协议》(Agreements on Trade in Civil Aircrafts),《奶制品国际协议》(Agreements on International Diary Products),《牛肉国际协议》(Agreements on International Bovine Meat Products) 经过一段时间,后两个协议都先后失效,而只有前两个协议得以保存。
《政府采购协议》第一部分是序言和正文。序言表明了各缔约方缔结《政府采购协定》的原由及该协定拟达到的目标:正文部分由24个条款组成,分别从该协定的适用范围、国民待遇和非歧视待遇、限制竞争的方式、招标决标程序和防止歧视的其他措施等五个方面作了规定。
  第二部分是各缔约方承诺开放的政府采购市场的清单、发布政府采购信息刊物的清单等5个附属文件。在基本原则上主要强调两点:一是非歧视,一是透明化。
  非歧视原则是贸易法一项基本原则,其基本精神贯穿于整个世贸组织确立的法律框架。非歧视原则包括两个方面: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在《政府采购协议》中,最惠国待遇禁止在外国供应商之间实行歧视;国民待遇禁止在外国与本国供应商之间实行歧视。协议第3条规定:“关于本协议包括的有关政府采购的一切法律、规则、程序和措施,各缔约方应立即无条件地向来自另一缔约方海关辖区(包括自由区)的产品和供应者提供不低于:(a)向国内产品供应者提供的待遇;(b)向任一其它缔约方的产品和供应者所提供的待遇。
《政府采购协议》确立的另一重要原则是透明化原则。这主要体现在对于招标过程的规定。该协议序言中明确提到,缔约各方期望提高政府采购法规、程序与做法的透明化。协议第9条要求, 采购实体在采用公开招标和选择性招标进行采购时,对受协议约束的货物或服务采购都应在指定刊物上发布招标或邀请提交供应商资格的公告。公告中应包括采购方式、采购性质和数量、交货时间、经济和技术要求、付款数额和条件等基本信息,并注明拟购项目适用协议。公告的语言须为世贸组织官方语言(英语、法语、西班牙语)之一。拟购通知的内容应详尽并涵盖采购方式、采购性质和数量、交货日期、经济和技术要求、付款数额和方式等内容,以确保透明化。
同时,在《政府采购协议》中还规定了对发展中国家优惠的原则,这也是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的经济,社会条件,所以缔约方应该向发展中国家,尤其是特别不发达国家给予优惠待遇,以照顾其发展,资金和贸易的要求。在《政府采购协议》中第5条就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与差别待遇进行了规定,提到了议定的例外和技术援助等,一发展中国家可同在本协议下参加谈判的其他方商谈确定彼此可接受的作为适用国民待遇原则的例外实体,产品和服务清单,但要考虑到每一实体,产品或服务的特定情况。 这也就为发展中国家的加入开辟了一条更宽广的道路,发展中国家可以根据自己国家的特点,与其他参加方进行谈判,从而,找到本国最佳的结合点,即最能够促进本国的发展,同时又相对减少对国家民族产业的冲击。同时,第5条关于发展中国家的特殊与差别待遇还规定了对发展中国家的技术援助,“每一发达缔约方应在发展中缔约方提出请求时向发展中缔约方提供它们认为合适的一切技术援助,以解决这些国家在政府采购领域遇到的问题。这也体现对于发展中缔约方确实给予了区别待遇。
而且,《政府采购协议》争端解决机制做了比较明确的规定,第20条,规定了质疑程序,要求当一方供应商对违反协议的情况提出质疑,缔约方要鼓励供应商通过与采购实体进行磋商来解决质疑。对于质疑,缔约方应该保证有一套“非歧视的,及时,透明且有效的程序”使供应商可以提出质疑。 在22条,又规定了磋商和争端解决。一个缔约方认为自己享有的利益受到损害或者认为另外一方缔约方的未履行协议的义务使协议的目的受损,可以向另外一方提出书面陈述和建议,同时应该通知争端解决机构(DSB)。争端解决机构可以建立专家组,采纳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的报告,对次争端提出建议或者做出裁决,监督建议和裁决的执行,并授中止协议项下的减让和和其它义务或当不可能撤消与协议相抵触的措施时,授权进行有关补偿问题的磋商。 而且,协议对于争端解决的整个程序规定了比较详细的时间限制,从而,保证了争端解决的进行。
中国政府采购的现状及我国对策
中国政府采购现状
我国政府采购工作试点始于1995年,1995年上海市财政局首先开始进行采购试点,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2000年起在全国铺开 。自1998年扩大试点以来,我国政府采购市场的“蛋糕”急速增大。1998年政府采购规模为 31亿元,1999年为130亿元,2000年为328亿元, 今年则争取比去年翻番。政府采购的范围也由单纯的货物类扩大到工程类和服务类。货物采购由车辆、计算机设备、医疗设备等标准商品逐步扩大到电梯、取暖用煤、建材等非标准商品。工程采购项目由办公楼建造、房屋装修维修扩大到道路修建、市政设施等大型建设项目。服务项目由会议接待、车辆加油扩大到网络开发、项目设计等技术含量较高的领域。
2000年,全国政府采购汽车39582辆,其中小汽车19162辆;采购计算机 212399台,两项采购金额合计约占年政府采购总规模的20%。而工程采购所占比重还比较低,但从另外的角度来看,这也预示着政府采购市场有非常大的增长潜力,各行各业的企业都有机会在政府采购这个大市场中争得一席之地。
而且,从实践上和制度建设来看,我国也初步的具备了进行大规模的政府采购的条件。1.各地普遍设立了政府采购机构,1998年,国务院根据建立政府采购制度的需要和国际惯例,明确财政部为政府采购的主管部门,履行拟订和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的职能。随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也相继在财政部门设立或明确了政府采购管理机构,负责制定政府采购政策,监督管理政府采购活动。到2000年,各地政府采购机构建设已基本完成,绝大多数地方政府设立了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和执行机构。这就为我国政府采购工作提供了组织保证。而且政府采购规模日益壮大。2.政府采购制度框架初步确立。财政部继1999年颁布《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后,又陆续颁布了有关招标投标管理、合同监督、品目分类、信息公告管理、运行规程、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管理等一系列规章制度。与此同时,全国大部分地区也制定了相应的实施办法,为依法开展政府采购工作提供了制度保障。3.从目前的现状来看,政府采购的运营效率也在不断提升。4.各地政府采购部门建立了市场调查和信息处理系统、招标投标和专家评审系统,很多地区都建立了地方政府采购网站,实现了网上招标投标。
而且,在这几年当中,因为有国家进行政府采购,根据国际上通行的政府采购成本降低的标准10%--15%计算,中国在这几年当中,为国家节余大笔资金。同时,通过政府采购,有效的控制了中国的政治生活中的难点---贪污腐败。在制度上,各省市已经初步建立自己的采购机构,采购规章等。这都说明我国政府采购虽然出现较晚,但是发展非常迅速。
从以上数据,我们能够看到我国政府采购已经有了长足的发展,而且取得了交好的成效,但是我国的政府采购还是有很大的发展空间,从财政部国库司政府采购处获悉,根据全国30个地区和中央单位上报的统计数,2000年全国政府采购金额328亿元,节约资金52.5亿元;其中,预算资金节约25.7亿元,节约率为11.6% 。但是国际上通行的政府采购的规模为国内生产总值的10%到15%,我国2000年的国内生产总值约为一万亿美元 ,据此计算,中国的政府采购规模大概应在1万亿人民币,而我国2000年的政府采购总额只是328亿元。而且,我国的政府采购发展时间较短,制度很不健全,可以说是任重道远。
虽然我国没有明确开放政府采购市场,但由于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采购必须按照国际规则,实行国际竞争招标,事实上部分政府采购市场已经开放.例如,1997年财政年度我国实际使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为16.31亿美元,这就意味着使用这些贷款的采购就要再国际市场上进行公开的招标.另外,我国政府在办公用品、公务用车等消费领域早已购买外国商品,政府拨款的公共设施建设中所需的一部分先进设备也是从国际市场上采购的。并且1996年我国政府向亚太经济合作组织提交的单边行动计划中,明确了我国最迟于2020年与亚太经济合作组织的成员对等开放政府采购市场。中国的政府采购正在一步步向国际市场靠拢,同时我们也应该逐渐适应国际市场的规范。
中国应该怎样面对《政府采购协议》
对于《政府采购协议》,我在前文当中已经有所叙述,对于这一世贸组织的诸边协议,我们应该怎样面对,是我们在加入世贸组织之后必须要考虑的问题。有的学者强调加入世贸组织就必然要加入《政府采购协议》,认为这是我国政府的必由之路,其实这是一种错误的认识,作为诸边协议,世贸组织的参加国或地区不一定要加入,这一协议也只是对于参加方有效。所以,虽然我们要加入世贸组织,但是并不是我们必须要加入《政府采购协议》,探讨我们怎样面对《政府采购协议》就有其必要性。
加入《政府采购协议》就意味着在这些国家之间要互相开放政府采购市场,作为《GATT》的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的例外的政府采购就不能够再成为政府用来保护民族产业和本国企业的方式,虽然同时成员方也获得了进入其他国家的政府采购市场的机会,但这也不能够排除其他国家的企业以相同的条件投标,或者获得项目,如果没有很强的经济实力,在这一看似平等的对等开放中,就会有国家吃亏了。发达国家加入的目的还是来争夺第三世界国家的市场。
但是,从协议的要求来看,《政府采购协议》的贸易自由化的要求还不是很高,各国政府可以自主地决定相关领域的开放程序,加入之后,将有利于一些优势产业发展的国际化。本国政府对《政府采购协议》的义务的控制性主要表明为:第一,只有本国政府列入附件1的政府采购实体进行的采购才承担相应的市场开放的义务;第二,对于次中央政府的采购,成员方可以严格按照互惠原则协商确定彼此开放的领域;第三,不实行最惠国待遇原则,相应的对外开放领域只取决于两国政府的双边谈判,本国可以有选择地决定对相关国家开放比较优势的产业领域;第四,《政府采购协议》第23条规定了涉及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方面的例外,来限制《政府采购协议》适用,从而维护成员方的国家主权。然而,究竟什么是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该协议并没有明确的说明,这实际上为各成员方回避相关义务提供了一个口袋条款;第五,该协定对于发展中国家规定了相应的优惠措施。同时第5条规定了可以允许成员方相互协商来排除适用于国民待遇的规定;第16条规定了可以有条件地使用贸易补偿。
同时,协议的适用范围越来越大,程序也越来越严格和科学,《政府采购协议》自身的多边化亦是大势所趋。在东京回合形成的1979年协议中,其适用范围只适用于货物采购。1987年修改时,虽未将服务采购纳入到协议的适用范围中来,但是在门槛金额上从15万特别提款权降到13万特别提款权,并把租赁合同纳入进来。同时对协议其他方面的修改包括:增加了不得基于与外国的所属关系和外国所有权比例的程度而在当地建立的供应商之间实行差别待遇,不得基于被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生产国别而歧视在当地建立的供应商的规定;完善了招投标程序;改善了合同授予后的信息披露机制,要求采购实体在指定出版物上公布合同授予的公告。乌拉圭回合形成的新协议则在适用范围上又取得了突破性进展:将采购标的从货物扩展至货物和服务(包含工程服务);将采购实体的范围从中央政府实体扩展至次中央政府实体和公用企业。此外,新协议在招投标程序、补偿交易的禁止以及救济程序和争端解决程序方面也更加严谨。
并且,从实践来看,我国经过将近6年的政府采购试点以及推广,已经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初步建立了政府采购的相关制度。我国的行业,企业在经过改革开放的20多年的发展和磨练,一部分企业已经具备了在国际市场竞争的实力。
综上所述,我认为加入《政府采购协议》有益而无害,但是,我们应该选择加入的时机,在未作好充分的准备之前,不能够匆忙加入,那样给国内市场带来的冲击将会非常大,而且,作为对国内企业以及工业保护的很有效的措施的作用也将不会再有。因此,我建议,中国再加入世贸组织之后,并不急于签署《政府采购协议》,而应该抓紧时间,完善自身,在法律,经济,社会制度等方面作好准备。也就是需要一个过渡期。大约十年左右,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的规定,到2010年我国的国内生产总值和民族产业的发展程度将初步具备开放政府采购市场的条件。
而且这些现在已经加入《政府采购协议》的国家的民族产业在政府指导和扶持下以及市场竞争中得到长足发展,具备了参与国际竞争的能力。中国在加入之前也应该考虑这些因素,从而确时机是否成熟,主要要考虑中国的经济发展状况,以及与政府采购关联度大的产业的发育状况,其他国家在与我国谈判中所给予的市场准入承诺和能给我国带来的好处。从现阶段来看,我国的各产业生产力水平都不高,很难与发达国家抗衡,我国农业生产更是效率低下,很明显,现在加入《政府采购协议》肯定是不合适的。
我国政府采购的对策
但是,我国应该充分利用加入《政府采购协议》之前的几年时间,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准备工作:
1. 完善我国关于政府采购的立法,明确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目标和原则。我国的立法工作已经正在进行当中,在2001年10月22日,政府采购法草案首次提请今天开幕的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审议。 预计明年能够实施。我国抓紧时间进行国内立法是有道理的,几乎所有的国家都用政府采购来保护国内产业,比如美国有《购买美国产品法》(Buy American Goods Act),和《联邦采购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其中《购买美国产品法》规定联邦政府在进行物资采购和公共建设项目时,必须承担购买美国制造产品的义务。虽然这一法律对世贸组织《政府采购协议》签字国的限制已大大减少,但对未加入《政府采购协议》的国家仍然适用,从而使美国的国内工业得到了有效的保护和支持。对于这一做法,我们国家可以借鉴。
在立法过程中,我们还要注意不能只从实现国家利益---节约财政资金,提高资金的有效利用率,还要注意保证所有供应商获得政府定单平等机会。应该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充分竞争的原则,把政府采购作为国家调控宏观经济的重要手段,利用政府采购,促进经济结构的改善,促进政府职能的转变,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的进程。
2.我国政府采购市场的开放应该循序渐进,这样才是符合我国国情的做法。这也是各国的通常做法,美国只将50个州中的37个列在协议的适用范围内,而且这37个州也没有将所有机构都包括进去;奥地利的供水、港口部门的采购市场不对加拿大和美国的供应商开放。泰国法律规定,如本国产品符合国家标准,只要价格不高于其他国家产品的10%则优先购买本国产品等等。我国也应该对于不同的部门,不同的行业和不同的产品分别有所区别的列入承诺清单。对于我国的已经有所发展,并且有一定规模的,有一定竞争力的行业,可以先行开放。而且,门槛价的选择。按照国际惯例,在加入世贸组织的政府采购协议谈判中,门槛价的标准可随不同层次的政府和不同的采购实体而有所不同。我们应该认真研究、比较国外的做法,以争取最符合和最有利于我国实际情况的结果。
3.在政府采购中争取达到公开,公平,透明的目标。政府采购的方法一般可以分为以下几类:公开招标;选择性招标;谈判采购;征询建议;两阶段招标;询价采购;单一渠道采购共七类。公开招标为政府采购的首选方法;国际规范要求对公开招标以外的每种方法的采用必须符合其适用环境,并通过主管部门的批准,采购机构需要做出书面报告,并对使用该方法做出详细说明。同时,应该大力发展我国的网络采购,据新华网北京10月23日电讯,德国联邦内政部宣布,未来联邦政府部门所需的商品或服务将全部通过网络招标采购。预计明年初政府将举办第一次网络招标。出台网络采购的具体政策,将网络采购写入《政府采购法》,并且尽快公布技术方案和网站竞价采购平台 使企业按照政府需求的标准进行信息化与采购网站信息沟通,加快政府网络采购平台的建设。我国也应该把网络采购写入《政府采购法》,保证将来的政府采购有法可依。
后 记
在现在加入《政府采购协议》的国家中,基本都是发达国家,称之为“富人俱乐部”。而发展中国家很少加入,这并不是偶然现象,这是因为各缔约方在签署条约时,总是考虑的自己国家的实力和利益。发展中国家如果在没有考虑自己国家的实力的前提下而贸然加入这一协议,只能是自己敞开大门,没有了任何防备,而同时又不能从别人敞开的大门中获得任何利益。所以我们对于加入《政府采购协议》的决议做出要更加慎重,但是向国外开放我国政府采购市场是进一步与国际融合的必然结果,是促进我国企业进益改善自身,增强自身的竞争力很好的方法。但是我国还是应该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政府采购制度,同时要建立我国自己的《政府采购法》,在统一完善的法律体制下使政府采购正确发展,并且,也应该给我国的企业提供更多的机会进入国际市场,使其能够在与国外企业的竞争中锻炼自己,迅速成长起来。我国也要利用这段时间作为过渡期,在法律允许的条件下,保护我国国内产业,使其在这段时间能够在相对稳定的外部环境下,对于国内的中小企业和民族产业给予保护。我国政府在经过准备之后,肯定能够在国际市场发挥自己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