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优先权若干法律问题/邱胜奎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02:12:45   浏览:8239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建设工程优先权若干法律问题
邱胜奎
一、概念
建设工程优先权,指在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情况下,建设工程的承包人对其所依据工程承包合同而建造的建设工程享有的优先受偿权。
建设工程优先权的官方说法是“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实践中有人称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或“建设工程优先权”,本文采纳“建设工程优先权”的说法。

二、法律条文
有关建设工程优先权的规定,主要是两个方面:
1、《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这一规定太原则、太简略,在实际操作中存在着诸多疑问,不具有可操作性。正是如此,《合同法》出台的时候,很多金融机构并未对此引起重视,仍高枕无忧的认为建设工程优先权的效力次于抵押权,而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出台并明确建设工程优先权的效力优于抵押权之后,才一石激起千层浪,在金融界内引起不小的震动。因为当金融机构基于贷款合同而对建设工程享有的抵押权遭遇承包人基于承包合同而对建设工程享有的建设工程优先权后,金融机构的抵押权将落空,无法保证其贷款的回收。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16号),此批复就建设工程优先权与其他抵押权或债权的优先效力、优先权范围、行使期限等问题作出了规定。批复的出台,使得合同法有关建设工程优先权的规定具备了一定的可操作性,但仍存在诸多的疑问。

三、建设工程优先权的性质
建设工程优先权的性质,目前理论界有三种观点:留置权、优先权、法定抵押权。
1、留置权
对于不动产而言,因其“不动”的特殊性,一般没有被留置的可能。因此传统的民法原理及《担保法》都认为,留置权只适用于动产(《担保法》第82条)而不适用于不动产,因此将建设工程优先权定义为留置权不符合基本的民法原理,本文不采纳留置权的观点。
2、法定抵押权
有相当一部分学者采纳法定抵押权的观点,特别是梁慧星教授发表《合同法第286条的权利性质及其适用》后。
梁慧星是《合同法》的主要起草人之一,该文通过对《合同法》的设计、起草、讨论、修改、审议的立法过程的全面阐述,说明建设工程优先权从起草开始,就被赋予了法定抵押权的意义,因此其性质为法定抵押权。
根据物权法的相关理论,抵押权作为一种担保物权,其生效的方式有两种:动产是交付生效,不动产是登记生效;其行使方式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行使抵押权;另外,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抵押双方还应当签定书面的抵押合同。
如果同意建设工程优先权是“法定抵押权”,即担保物权的一种,那么我们必须承认,建设工程优先权应当签定书面合同,登记后发生效力并应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来行使权利。
而从上述法律条文可以看出,建设工程优先权直接由法律规定,无需签定抵押合同,无须办理抵押登记,其行使方式为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拍卖而不是提起诉讼。
另,法定抵押权与约定抵押权同属抵押担保物权的范畴,按理说应当根据成立在先或登记在先的原则来确定受偿的先后顺序,但根据最高法院批复,法定抵押权不论是否成立先或在后,也无须登记,均优于约定抵押权。
因此,笔者认为梁教授对建设工程优先权的定性与法律条文或传统理论存在一定偏差。本文不采纳其观点。
3、法定优先权
所谓优先权,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债权人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优先受偿的权利,优先权是一种法定权利,无须约定也不得以约定而创设。优先权的渊源为罗马法,后为《法国民法典》接受。
我国关于此类优先权的规定,见于《海商法》及《民用航空法》,《海商法》第二章第三节,有关于船舶优先权的详细规定;95年版的《民用航空法》第三章第三节有关于民用航空器优先权的详细规定。
据一般理论及上述规定,我们可将优先权最核心的特征归纳为如下两点:
1、优先权产生于法律的直接规定,不由当事人约定;
2、优先权不以登记为前提,也不以占有为前提。
因此,结合优先权的上述特点,笔者认为,建设工程优先权应当定性为法定优先权。笔者在明确建设工程优先权的法律性质后,发现人大王利民教授也持此观点,鉴于笔者乃全中国众多律师当中的普通一员,能在此问题上与法学大家的观点不约而同,倍感荣幸啊!
另,似乎最高院关于工程价款优先权的批复也倾向于“法定优先权”之说,再次倍感荣幸一翻!

四、建设工程优先权在适用中的若干问题
1、行使期限问题
根据批复第四条,建设工程优先权的期限为6个月,自工程竣工之日或约定竣工之日起算。
这个“或”字让人很是费解,比如约定工期是1年,实际竣工是9个月,应以哪个日期为准?再比如约定工期是1年,实际竣工是1年半,又该以哪个日期为准?笔者不清楚作出这样的规定是出于什么考虑,这给法官留下了很大的自由裁量空间。
建设工程优先权制度设立的背景是当时房地产行业严重的拖欠承包费现象,并因承包费的拖欠而直接产生了大量民工工资的拖欠,由于承包人无法确保其承包费的收回,也出现了很多拒绝移交已完工工程的现象,这些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房地产的持续发展和社会稳定。因此建设工程优先权制度的设立宗旨,是为了更好的维护承包人的权益。根据这一立法宗旨,笔者认为对于建设工程优先权的起算日期,应从维护承包人利益的角度来适用。
当然,还存在另一种解释,即:在工程实际竣工后主张优先权的,以实际竣工日期为准;在工程实际竣工前主张优先权的,以约定的竣工日期为准。但这种解释的成立必须依靠另一观点的成立,即:在工程实际竣工前也存在优先权并可以在工程实际竣工前主张优先权。
《合同法》第286条对于优先权的行使条件只有短短的一句话:“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这里所说的价款是否包括了预付款、进度款、结算款在内?比如进度款未支付,承包人是否可在工程未竣工的情况下行使优先权?怎么行使?直接将“半截楼”拍卖?
梁教授的观点是:只有在建设工程竣工后才成立优先权,竣工之前不存在优先权。当然也就不存在竣工前优先权的行使期限问题。
简言之,建设工程的竣工实际牵涉到两个问题:一是竣工时间作为优先权行使期限的起算点;二是竣工作为优先权是否成立的标志。
2、建设工程合同的范围问题
《合同法》第269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另外,在总包的模式下,还存在专业分包人及劳务分包人。是否建设工程的优先权都适用于所有这些承包人?
(1)、施工合同自不必言,勘察设计合同呢?解决这个问题,还是需要从设置建设工程优先权的立法目的谈起。通过以上介绍我们知道,设置优先权是为了防止拖欠民工工资的现象和承包人拒不移交工程的现象。勘察、设计合同作为需要专业资质的合同,在履行的过程中一般不需要招聘民工,不存在所谓民工工资问题;另,勘察设计合同履行中一般无须占有建筑物,不存在施工人那样拒不交付工程的现象。
因此笔者认为,建设工程优先权不适用于勘察、设计合同;
(2)、对于专业分包人和劳务分包人是否适用建设工程优先权?专业分包人的工程款直接涉及到工程竣工后的移交、验收问题,比如消防工程分包人如拒绝提交消防资料,将导致工程无法验收;劳务分包人的工程款直接涉及到民工工资问题。如立法目的上看,似乎应当纳入优先权的范畴,但在理论上存在重大的瑕疵。
从合同的相对性原则而言,发包人只与总包人形成了合同关系,而建设工程优先权是基于《合同法》而来,《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如果允许分包人享有建设工程优先权,将直接冲击相对性原则,恐有不妥。
另从分包人的权利救济途径而言,当其工程款无法得到保障时,完全可以向总包人主张权利,也可将总包人在发包人处的债权进行保全,在总包人怠于行使对发包人的权利时,分包人还可以根据代位权的规定直接向发包人行使权利。也就是说,分包人的权利完全可以通过合同法及诉讼法的规定得到充分的保障,而无须另外赋予其建设工程优先权。
因此笔者认为,分包人无须享有建设工程优先权。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由民间商会介入公司僵局救济的新参考

王斌周 山西圣合律师事务所(本文节选自作者硕士论文)



采用诉讼的方法寻求救济易产生高成本、低效率、与当事人日常生活的隔阂以及律师的不当介入等种种弊端,因此,以第三方调解制度为其理论原型的替代诉讼纠纷解决程序(ADR)从20世纪下半叶开始就为西方国家广泛应用。据统计,现在美国95%的民事案件都是通过和解以及在法院内附设的强制仲裁或调解等替代诉讼解决纠纷程序(ADR)得到解决,只有不到5%的案件进入法庭审理阶段。 而在我国,对民商事纠纷采用第三方调解的制度无论从理论还是实践上都只能说是处于起步阶段,诉讼之外的调解职责按有关法律规定只能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即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下设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承担,在实践中调解事项也仅限于公民日常轻微民事纠纷,像公司僵局这类较复杂的商事纠纷只能通过诉讼或仲裁途径来得到解决。
在接管制度方面,美国法上的临时接管人和临时董事制度都意在最大限度地降低公司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者可能遭受的营运损失,但都存在公权力干预私法自治的理论垢病。我国的经济体制经历了从高度行政干预下的计划模式向由市场机制自发调节的市场模式的转变,长期处于压抑下的民商事主体权利意识和法治观念刚刚有了复苏,立法正不断致力于加强对私主体的权利保护,而与接管公司息息相关的职业经理人和独立董事制度也并不发达。在此种形势下,在公司僵局救济问题上不加选择地引进这两种公权力影响公司自治的制度可能会造成法院、公司与接管人三方之间新的矛盾冲突,并有将对私主体的权利压制由行政领域转移到司法领域之嫌。
综合上述理由并结合我国当前实际,笔者认为,应由民间商会介入对公司僵局的救济,履行诉讼前的调解和诉讼中的接管职能,以拓宽僵局救济渠道和降低僵局对公司所造成的营运损失。
我国的民间商会即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All-China Federation Of Industry &Commerce),简称全国工商联。该会成立于1953年,是我国政府管理非公有制经济的助手,2007年该会直属的行业商会组织和下设的地方工商业联合会已达8000多个,会员单位已达200多万家。全国工商联积极参政议政,在组织会员参加国内外商务交流、促进工商企业发展、推动经济建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该会章程第四条第11款规定:“为会员提供有关证明,协调关系,调解经济纠纷”,这体现出其行业自律的功能,在现代法治国家中,这种行业“自律干预”往往是司法干预商事领域的重要辅助手段。随着我国政府的职能由权力型向服务型转化,民间商会的行业自律功能应当得到进一步加强。
由民间商会在司法介入前对公司僵局进行调解,在司法介入后履行对公司接管职能的优势主要表现为:1、减轻法院负担,保障司法效率和公正。2007年3月由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指出,2006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共办结案件8105007件,其中一审民事案件为4382407件。而2006年全国法官的数量却只有18万左右,比2001年的21万减少了七分之一,“案多人少”的矛盾十分突出,不利于提高办案质量。 而最高人民法院近期也已将建立和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列为2008年重点改革项目,极力倡导包括民间的、非官方在内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如由行业协会、专家、律师等介入调解,力争构建一种“权力类别多元化”的状态。 可见,建立由公司行业自律组织在诉前对公司僵局纠纷予以先行调解的法律制度,是对丰富我国纠纷解决机制的有益尝试,可在进一步加强行业协会自律功能的同时,避免无谓的公司僵局诉讼和减轻法院负担,从而提高司法效率和促进司法公正;2、降低公司损失,防止股东滥诉。民间商会往往熟悉本地区、本行业的商业经营理念和战略,在公司僵局无法调解时由其接管公司经营管理能更有效地避免公司可能遭受的巨大损失,对公司股东而言在感情上也易于接受本行业协会的接管;在经调解各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出具书面调解意见,可为下一步的诉讼过程提供重要的参考;在僵局无法调和法院作出强制股份收购或解散公司的裁判时,民间商会又能结合公司在本地区、本行业的影响力等因素向法院提供客观公正的公司财产估值状况,协助法院确定公正合理的股权收购价格;在因公司解散进入清算程序后,民间商会可以配合法院组织评估、审计等机构开展清算工作,协调冲突各方利益,为清算的顺利完成保驾护航。同时,由民间商会先行调解的制度可以防止一些用心不良的股东动辄滥用诉权,从而最大限度地减少公权力对私法自治领域的干涉。
当前,我国的民间商会还存在一些问题,如社会认同度不高,对会员的约束性不强;采用的是会员自愿加入制,调整范围有限等等。应适时在立法上加强其行业自律功能,使之能及时介入并有效实施公司僵局救济。在会员入会制度上,应仿效律师协会的法定加入制,保证其会员的广泛性,以便于统一组织、管理和约束。

卫生部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医药防治手足口病临床技术指南(2009年版)》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


卫生部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医药防治手足口病临床技术指南(2009年版)》的通知

国中医药办发〔200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指导各地应用中医药开展手足口病的防治工作,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相关专家在总结各地手足口病中医药治疗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中医药防治手足口病临床技术指南(2009年版)》。现印发给你们,提供医疗机构在临床工作中参考。



二○○九年四月一日


中医药防治手足口病临床技术指南
(2009年版)

手足口病是由多种肠道病毒引起的常见传染病,多见于婴幼儿,历年均有发生,中医药在临床实践中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参照卫生部颁布的《手足口病诊疗指南(2008年版)》,在总结中医药治疗手足口病临床经验的基础上,结合今年部分地区患者的临床特点及中医药的使用情况,特制定本指南。
一、证治方案
手足口病属于中医“温病”范畴,湿热疫毒经口鼻而入,发于手足,上熏口咽,外透肌肤,发为疱疹,并见发热、倦怠、恶心、便秘等症状;或邪毒内陷,出现高热、抖动、肢体痿软,甚则发生喘、脱,危及生命。
婴幼儿系稚阴稚阳之体,感受疫毒后,病情变化迅速,宜早发现,早治疗,防变证。
(一)普通型
临床主要表现为:发热,口腔黏膜出现散在疱疹,手、足和臀部出现斑丘疹、疱疹,疱疹周围可有红晕,伴咽痛、流涎,倦怠,纳差,大便多秘结,舌淡红或红,苔腻,脉数,指纹红紫。
治法:清热解毒,化湿透邪。
参考处方:金银花、野菊花、黄连、生石膏(先下)、知母、紫草、白茅根、青蒿、藿香、生甘草,药物用量根据患儿年龄、体重、病情等酌定。
用法:水煎分3—4次口服,或灌肠、直肠点滴。
加减:
1.高热、抖动、易惊加羚羊角粉冲服;
2.便秘加生大黄;
3.咽喉痛加元参、板蓝根;
4.咳嗽加杏仁、炙杷叶。
中成药:蓝芩口服液、小儿豉翘颗粒、清开灵口服液、黄栀花口服液、金莲泡腾片,也可选用炎琥宁注射液、痰热清注射液等。
(二)重型
1.临床主要表现为:高热不退,汗少,疹出不畅,嗜睡易惊,呕吐,肌肉瞤动,或见肢体痿软、无力,甚则昏睡等,舌红,苔厚腻,脉细数,指纹紫暗。
治法:清热祛风。
参考处方:生石膏、生大黄、栀子、滑石(包煎)、寒水石、桂枝、生龙骨、生牡蛎、赤石脂、广地龙、全蝎、羚羊角粉(冲服),药物用量根据患儿年龄、体重、病情等酌定。
用法:水煎分3—4次口服,或可灌肠、直肠滴注。
中成药:紫雪丹或新雪丹等,也可选用炎琥宁注射液、痰热清注射液等。
2.临床主要表现为:发热,喘促,面色苍白晦暗,口唇紫绀,四肢厥逆、冷汗出,或口吐白色、粉红色或血性泡沫液(痰),舌质紫暗,脉细数或迟缓,或脉微欲绝。
治法:回阳救逆
参考处方:人参、炮附子、山萸肉、煅龙骨、煅牡蛎,药物用量根据患儿年龄、体重、病情等酌定。
用法:浓煎鼻饲或直肠滴注。
重症患儿发病急,传变快,应密切观察病情变化,有针对性地加强中西医结合救治工作。
(三)中医药外治法
口咽部疱疹:可选用西瓜霜、双料喉风散、冰硼散等,蜜调外涂敷用,1日2—3次。
二、预防及生活调护
(一)预防
本病流行期间,婴幼儿应注意勤洗手,避免到人群聚集的公共场所;居处宜多通风,勤晒衣被;家长也应注意个人卫生。
可使用以下方药:
1.白菊花6克 生甘草3克 生山楂10克
以沸水200毫升浸泡后加冰糖适量频饮。适用于素有内热的小儿。
2.生薏米10克 扁豆10克
加冰糖适量,煮粥调服。适用于素有脾胃虚弱的小儿。
上述两方剂量适用于3—5岁小儿,应当在医生指导下使用。
(二)生活调护
患儿饮食宜清淡,宜服用梨汁、苹果汁、西瓜汁、荸荠汁等,不宜食用辛辣食物,不宜食用发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