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侵犯名誉权的实务探析/郭旺生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10:25:23   浏览:803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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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侵犯名誉权的实务探析
郭旺生律师
目前,关于新闻侵犯名誉权的法律文件只有两个,一个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另一个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文章反映的问题虽基本属实,但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使他人名誉受到侵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文章的基本内容失实,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根据上述文件,要构成新闻侵权,一是新闻报道侵害名誉权应符合一般侵权纠纷的构成要件,即行为人有主观过错、行为违法、违法行为造成了损害后果、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二是新闻报道内容严重失实,或者是新闻评论不当,两者缺一不可。
一、什么是新闻报道严重失实?
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究竟是什么才算“严重失实”?笔者认为,认定是否属于严重失实,应当根据报道是否符合新闻真实原则来判断,而并非要求其符合法律真实甚至客观真实。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程屹法官认为,“新闻真实要求报道清楚地载明信息的来源、忠实地反映信息的原貌,简单说就是信息来源可靠、有据可查,符合新闻从业人员的内心确信。”作为没有公权力进行保障的记者,其作出的新闻报道难免会与客观事实有差别,但只要是符合新闻真实的报道,即使某些细节与客观真相不符,也不应被认为是构成侵侵犯名誉权。法律不可能要求报道事无巨细的与客观真实完全一致,如果作如此苛刻的要求,一切都要等事情真正水落石出之后才能公诸于众,或许我们再也无法看到“新闻”了。正因如此,有关法规规定了“严重失实”导致他人名誉受损的才构成名誉侵权。
从司法实践上看,认定是否属于新闻真实,首先要看报道的信息来源是否真实。其次,要看报道的基本内容是否与客观事实基本一致,即报道的主要内容是真实的,即使细枝末节有失实也无伤大雅,再次,是否符合新闻报道的阶段性特点,用新闻术语来描述,就是后续报道。例如,如果仅仅是对报料人的话原版照搬,没有作跟踪报道,没有给当事方一个平等的平台发表言论,没有公正的将各方的观点亮出来,那么,这个新闻报道就有失实的风险。
总之,认定是否构成报道严重失实导致新闻侵犯名誉权,无非就是要确定两种情况:一、基本内容是否严重失实,二、是否符合侵权责任成立的四大要件。
二、什么是新闻评论不当
所谓“评论不当”就是新闻报道或者新闻评论中存在侮辱他人的观点,主要是对他人的言论或者行为作出不妥当的评价。当然,如果评论是建立在新闻事实的基础上的,用词并不过分的,就不构成评论不当。例如:一个工厂未经注册,未获得相关文件就私自经营,媒体评价其为“黑厂”,其产品是“三无产品”,这虽然有贬低的成分,但却是建立在该厂没有经过注册的事实基础上的,无可厚非。一卖假药的,媒体骂他“黑心”不过分;一嫌疑犯杀人无数并被判死刑后,媒体骂他“丧心病狂”没问题……相反,如果媒体对一个卖淫女施以“淫贱下流,不知廉耻”等等不堪入耳之词,那么,媒体就可能构成“评论不当”了。因为,即使是卖淫,也是一种谋生的手段,也许是某些社会底层人民的无奈选择,从社会公众的角度看,她们还不至于被冠以这种激烈的贬义评论。
总之,在法律没有明确细致规定的情况下,新闻评论是否有把握一个“度”,从社会公众的角度去审视该评论是否恰当,是认定是否构成“评论不当”的关键所在。(郭旺生)

郭旺生律师联系方式:QQ:1462647942, 邮箱:dffy101@163.com,新浪微博:http://weibo.com/gwsheng(郭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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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投入绩效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投入绩效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黄政办发〔2006〕14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黄冈市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投入绩效考核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黄冈市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投入绩效
考核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金融在经济发展中的核心作用,引导全市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投入,促进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考核对象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分行、中国农业银行黄冈市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分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黄冈市分行、黄冈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和向黄冈辖区内投融资的异地金融机构。
  第三条 本考核办法所指的贷款包括人民币贷款和外汇贷款。有关数据以人民银行黄冈市中心支行统计的数据为准。异地金融机构向本地企业的信贷投入,以市经委统计数据为准。各被考核单位应如实上报各类考核数据,保证考核工作的严肃性。如发现上报的考核数据不实或有弄虚作假行为,将取消该单位当年的考核奖励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四条 考核奖励办法
  (一)贷款增量。以纳入考核对象的金融机构在考核年度内的贷款净增额为基数,按净增额的万分之二给予奖励。
  (二)不良贷款下降幅度。考核年度内,不良贷款额及不良贷款占比均应比上一年度有所下降。不良贷款占比每下降1个百分点,奖励5000元。
  (三)培植优良信贷客户。以上一年度信用企业数为基数,考核年度内,每增加1个AAA级信用企业奖励1万元;每增加1个AA级信用企业,奖励2000元;每增加1个A级信用企业奖励1000元。
  (四)开办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和助学贷款等政策性信贷业务。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考核年度内发放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按累计贷款额的千分之五给予奖励。在考核年度内,发放助学贷款,按累计贷款额的万分之五给予奖励。此考核对象为市直银行业金融机构。
  (五)开展中小企业担保贷款业务。与中小企业担保公司合作发放担保贷款,每增加100万元,奖励5000元。此条考核对象为市直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五条 异地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考核年度内向黄冈辖区内的信贷投入,视同本地银行业金融机构考核奖励。
  第六条 各金融机构信贷投放必须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严格执行国家货币信贷政策和符合产业政策要求。
  第七条 黄冈市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投入绩效考核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牵头负责,组织市经委、市财政局、人民银行黄冈市中心支行、黄冈银监分局成立考评专班。人民银行黄冈市中心支行承担考核评比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关于建立违法药品广告公告制度的通知

国家药监局


关于建立违法药品广告公告制度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药品广告的审查监督,防止违法的药品广告危害人民群众的用药安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
局决定建立违法药品广告公告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每月15日之前,将本辖区内发现的违法药品广告
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广告审查监督办公室,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汇总并审核后发布违法药品广
告公告。

二、上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违法药品广告包括:依法收回(撤销)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药品广
告;未经审批刊播的药品广告;使用过期失效文号的药品广告;伪造、冒用批准文号的药品广告;禁
止进行广告宣传的品种进行宣传的药品广告。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违法药品广告统计
表填写,核对无误后加盖局印章,统一以书面形式上报。药品广告监督网络建成后,可通过网络上报。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各地要切实落实法律赋予的对
药品广告刊播情况进行检查的责任。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的药品广告发布
情况要检查,对未经审批擅自发布的及其他类型的违法药品广告也不能听之任之,必须列入检查范围。
要把打击违法药品广告提高到同打击假劣药品一样的高度去对待,切实保障人民用药安全有效。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按照要求按时上报违法的药品广告。国家药品监督
管理局将在适当时候组织对部分地区药品广告刊播情况进行检查或抽查,对检查或抽查中发现的问
题,将在违法药品广告公告中发布。


附件:违法药品广告统计表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年七月四日


附件

违法药品广告统计表

┌──┬────┬─────┬──────┬──────┬────┬────┬────┐
│序号│药品名称│广告主名称│广告批准文号│刊播媒介名称│刊播时间│违法原因│处理方式│
├──┼────┼─────┼──────┼──────┼────┼────┼────┤
│ 1 │ │ │ │ │ │ │ │
├──┼────┼─────┼──────┼──────┼────┼────┼────┤
│ 2 │ │ │ │ │ │ │ │
├──┼────┼─────┼──────┼──────┼────┼────┼────┤
│ 3 │ │ │ │ │ │ │ │
├──┼────┼─────┼──────┼──────┼────┼────┼────┤
│ 4 │ │ │ │ │ │ │ │
├──┼────┼─────┼──────┼──────┼────┼────┼────┤
│ 5 │ │ │ │ │ │ │ │
├──┼────┼─────┼──────┼──────┼────┼────┼────┤
│ 6 │ │ │ │ │ │ │ │
├──┼────┼─────┼──────┼──────┼────┼────┼────┤
│ 7 │ │ │ │ │ │ │ │
├──┼────┼─────┼──────┼──────┼────┼────┼────┤
│ 8 │ │ │ │ │ │ │ │
├──┼────┼─────┼──────┼──────┼────┼────┼────┤
│ 9 │ │ │ │ │ │ │ │
├──┴────┴─────┴──────┴──────┴────┴────┴────┤
│上报的药品监督管理局名称:(印章) │
│ │
│ 上报时间: 年 月 日 │
└──────────────────────────────────────────┘

说明:1、处理方式一项填写处理情况,如收回文号的,应填写“收回文号并移送工商部门查处”,
不属于收回文号的,应填写“移送工商部门查处”。

2、五种违法药品广告情况要分别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