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刑诉法修正案草案第73条/钟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2:10:35   浏览:9637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通过了第十一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是经过长时间准备,于2011年8月首次提交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审议并于会后公布于众的。通读《修正案(草案)》,此次修订的草案总体上是值得肯定的,其真正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立法政策,将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将及时、准确地惩罚犯罪与保护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内的刑事诉讼参与人合法权利进行了有机结合。但是,对于部分条款众多法学界人士及公众各界人士还是提出了疑议,其中包括了修正案草案第73条。

  《修正案(草案)》第73条是属于新增加条款内容,规定:“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指定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监视居住的原因和执行的处所,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笔者认为,第73条出现争议的问题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指定居所”问题。在指定场所进行监视居住无异于羁押,有可能造成强制措施的混乱。首先,在期限上,监视居住最长时间为六个月,由上级机关指定场所进行监视居住无异于羁押时间最长可达六个月之久,这在一定程度上强于拘留和逮捕的强制力度。其次,在执行场所上,无异于羁押的指定的监视居住场所不受看守所条例的限制,有可能失控。

  2、对于第二款中“有碍侦查”无统一标准,难以界定,有可能导致公权力的无限制。在具体的办案过程中,案件情况纷繁复杂,各级检察院、公安机关对于“有碍侦查”的理解可能各不相同,在行使公权力的过程中便有可能超出行使范围从而损害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3、第73条第二款将“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排除在24小时内须告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的范围。此条款的出台争议极大,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此条款不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权。如在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询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起就应当有的“获得法律帮助的权利”。另一种观点认为,针对特定犯罪采取的特殊强制措施是非常有必要的,这是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的根本需要。笔者倾向第二种观点。如今社会形势复杂多变,对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犯罪嫌疑人适用特别立法是必要的。这有利于迅速有效地打击恶性犯罪,维护国家和社会稳定,切实保护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

作者单位: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农村饮水安全集中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农村饮水安全集中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常政办发〔2008〕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德山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常德市农村饮水安全集中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七月十三日




常德市农村饮水安全集中供水工程运行

管 理 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利部关于加强村镇供水工程管理的意见》(水农〔2003〕503号)、《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发改投资〔2005〕1302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的意见》(湘政办发〔2007〕44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为规范农村饮水安全集中供水工程管理,保证其正常运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饮水安全集中供水工程(以下简称集中供水工程)是指日供水规模20吨以上,由政府扶持的公益性水利工程,包括联村集中供水工程、单村集中供水工程、其他小型集中供水工程。


第三条 凡从事农村饮水安全集中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和使用农村饮水安全集中供水工程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农村饮水安全集中供水工程的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指导全市农村饮水安全集中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工作。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的集中供水工程运行管理,业务上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
农村办(新农村办)负责供水工程运行管理的监督与协调;财政部门负责供水工程运行管理资金的监督管理;卫生部门负责农村供水卫生监督和水质监测工作;环保部门负责对饮用水水源地的环境监管、污染防治和水体监测;物价部门负责供水水价的核定和监管;电力部门提供可靠电力保障,落实最优惠电价;水文部门负责饮用水水源地水环境监测。

第五条 集中供水工程管理单位(供水公司、供水协会)实行自我管理、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六条 集中供水工程管理人员需经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体检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后,持健康证和上岗证从业。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对供水管理人员建立个人档案和健康档案,实行定期培训考核和体检。



第二章 工程管理
第七条 兴建集中供水工程必须按国家基本建设程序进行。
  第八条 集中供水工程根据投资渠道、工程规模,明晰工程产权,落实管理主体;要建立健全工程运行管理、水价核定、计量收费、养护维修、水源保护、水质监测等各项规章制度,加强监督和管理,保证水量、水质、水压满足需要和工程良性运行。

第九条 集中供水工程按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确定所有权。以政府投资为主兴建的集中供水工程,产权归国家所有,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代管国有资产。以集体和受益群众投资投劳为主、国家和地方政府投入扶持为辅修建的集中供水工程,产权归受益区群众集体所有。以社会资本投入兴建的集中供水工程,产权归出资者所有。

第十条 以政府投资为主兴建的集中供水工程,经营管理可实行承包、租赁,所有权可实行拍卖、转让,承包租赁收益和拍卖转让所得用于已建集中供水工程的管理和新建集中供水工程的滚动开发。对以政府投资为主兴建的工程,企业或个人投资达到工程总造价的30%,可获得经营权。
第十一条 对政府引导、能人领办、群众集资兴建的集中供水工程,按出资额明晰产权,由用水户推选代表成立用水者协会进行自我管理;对社会资本投入兴建的集中供水工程,由出资者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十二条 集中供水工程为社会公益性工程,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改变工程用途。在拍卖、转让时须按工程审批权限报县以上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 集中供水工程要依法划定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建设活动,要按规定的程序报批。要加强对水源地周边设置排污口的管理,严格监控化肥、农药的使用,杜绝垃圾和有害物品的堆放,加强禽畜养殖环境管理。严禁在水源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围网、化肥等形式的肥水养殖活动,限制发展村镇厂矿企业,确保供水水源不受污染和人为破坏。

第十四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卫生等相关部门制定农村供水水质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集中供水工程经营管理单位应根据所在地供水水质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市、县市区、乡镇农村供水水质监测监管网络,指导供水单位做好农村供水水质监测,定期对农村供水水质进行抽检,并将水质情况通报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章 供水管理

  第十五条 集中供水工程应保证项目批准的供水范围内的居民用水需要。需扩大供水规模的,由当地村民委员会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按程序报批,方可实施。

第十六条 各级政府要采取措施,保证农村饮水安全集中供水工程的供水规模。在集中供水工程管网覆盖的范围内,各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新的生活用水取水项目和集中供水工程能满足供水需要的其他取水项目。已取水的,应依法取得相关手续,并缴纳水资源费,未取得相关手续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拆除或者封闭。各级政府应引导居民使用集中供水工程的供水,有关部门要组织开展居民自备水源检测化验,达不到饮用水标准的,应停止使用或采取措施,保证水质达标。


  第十七条 集中供水工程经营管理单位应与用水户签订供水协议,按协议规定供水。由于工程施工、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供水单位应提前通知用户;因发生自然灾害或供水工程发生不可预测事故而不能提前通知用户的,供水单位应在积极抢修的同时,及时通知用户。

第十八条 集中供水水价实行容量水价和计量水价相结合的水价制度。容量水价用于补偿供水的固定成本,计量水价用于补偿供水的运营成本。容量水价可按每户每月8-10元收取,计量水价由供水单位提出申请,经过听证后,由物价部门核准后批准。

第十九条 用水户必须安装水表,按时交纳水费,逾期不交纳者,可由供水单位每天加收2‰的滞纳金;超过一定期限仍不交纳者,可停止供水。

第二十条 集中供水工程经营管理单位要建立“明白栏”,坚持水量、水价、收费公开,要健全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接受有关业务部门的检查和用水户的监督,并按规定报送有关报表。

  第四章 优惠政策
  第二十一条 集中供水工程农民生活用水部分暂不收取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免收供水源水和成品水的水质监测费(水质监测药品费由县级财政负担),其他各类行政性收费实行全免,只收工本费,各类事业性收费,按保本微利的标准收取;用电价格不得超过非普工业目录电价。

  第二十二条 市、县两级财政建立集中供水工程运行管理专项补助资金,用于以下两项的补贴:

  (一)按照每度0.3元的标准,对集中供水工程的抽水用电实行补贴,资金由市财政补贴0.1元/度,县级财政补贴0.2元/度。市级补助资金待县级补助资金到位后,再予以补贴。

  (二)按照每户每月10元的标准,对工程受益区经过县级民政部门核准、社会公示后确定的五保户、特困户等用水户实行用水补贴,资金由县级财政负担。

本办法实施前已建的农村供水工程,须按国家有关规定申报并经有关部门验收,认定为农村饮水安全集中供水工程的,方可给予补贴。
第五章 奖 惩

  第二十三条 对农村饮水安全集中供水工程管理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管理不善造成水源污染、工程损坏严重或长时间停水的,取消所属乡镇(街道)当年所有水利项目的奖励扶持,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一)擅自改变集中供水工程用途的;
(二)擅自提高供水价格的;
(三)计收水费未使用专用票据、水费管理或使用不符合规范的;
(四)破坏水源、污染水质的。
第二十五条 私自接水窃水,毁坏供水设备设施,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关于认真做好2003年“五一”黄金周各项工作的通知

全国假日旅游部际协调会议办公室


关于认真做好2003年“五一”黄金周各项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假日旅游协调机构:


2003年“五一”旅游黄金周即将到来。这是十届人大、政协胜利召开、新一届国家机构组成后全国人民迎来的第一个黄金周。切实做好迎接“五一”黄金周旅游的各项准备和“五一”黄金周期间的各项旅游组织接待工作,让全国人民度过一个欢乐、祥和的长假,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为了做好“五一”黄金周旅游工作,各级假日办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旅游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发展假日旅游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46号)为指导,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两会”精神为动力,以突出抓好旅游安全工作为重点,努力为全国人民提供更加丰富多彩的假日旅游产品和更加良好的服务,实现“安全、秩序、质量、效益四统一”的目标。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及早召开本地区假日旅游协调机构工作会议,全面启动迎接“五一”黄金周的各项工作


“五一”黄金周是一年中出游规模最大的旅游黄金周,组织工作和接待工作特别繁重,各级假日旅游协调机构必须高度重视,及早部署安排。


请各级假日旅游协调机构接此通知后,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及早召开本地区假日旅游协调机构工作会议,全面启动“五一”旅游黄金周的各项准备工作,尽快制定“五一”旅游黄金周的总体工作方案,明确各项工作的责任单位、工作要求和工作进度。各级假日旅游协调机构的成员单位要按照分工,细化责任,各尽其职,认真履行本部门、本单位的工作职责,主动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协调配合。


为了确保今年“五一”黄金周“安全、秩序、质量、效益四统一”目标的实现,各级假日旅游协调机构要组织有关部门和旅游接待单位,按照国办发〔2000〕46号文件的要求,逐条检查贯彻落实情况,强化薄弱环节;要切实解决好旅游交通和住宿设施、景区游览等方面的问题,搞好调度安排、安全保障和各项应急措施准备;要认真做好黄金周期间各项重大旅游节庆活动的组织准备工作;要结合本地特点和实际情况,积极创新,进一步丰富和优化适合人民群众需求的假日旅游产品。


4月20日前,各级假日旅游协调机构和有关接待单位的准备工作要全部就绪,重点接待单位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使广大干部、职工以饱满的政治热情、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和精益求精的精神,投入到今年“五一”黄金周的各项工作中来。


二、认真贯彻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精神,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开展旅游安全大检查,强化旅游安全管理,消除旅游安全隐患


各级假日旅游协调机构及其成员单位和各接待单位,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牢固树立“安全是旅游的生命线”、“没有安全就没有旅游”这一指导思想,把精心抓好旅游安全作为做好“五一”黄金周工作的重中之重。


各地和各相关部门在部署“五一”黄金周工作时,要认真学习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黄菊同志在4月8日国务院召开的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上的重要讲话,按照讲话要求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精神,下大功夫,切实抓好“五一”黄金周前的安全大检查和黄金周期间的安全工作。对这个《通知》中提出的“特别是‘五一’黄金周之前,各有关单位要组织力量,对商场、影剧院、歌舞厅、网吧、饭店、旅游景点、车站、码头、机场、学校、城市广场等公众聚集场所的安全状况,进行一次全面彻底的消防安全检查,消除一切火灾事故隐患。对达不到消防要求的场所,必须停业整顿,限期治理”的要求,一定要高度重视,认真抓好落实。对汽车、游船、轮渡、索道等游客运载工具和游艺机设备,对攀岩、蹦极、探险、漂流、射击等容易发生安全事故的旅游项目,对容易发生火灾、食物中毒以及群死群伤事故的大众娱乐场所、餐馆摊点等设施和场所,要进行重点检查,切实排除各种安全隐患。对“五一”黄金周期间的各种节庆活动,要坚持“谁主办谁负责安全”的原则,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各景区、饭店和餐馆等旅游接待单位要做好供水、供电、卫生检疫和医疗救护等工作,切实保障游客的健康舒适。


鉴于道路交通事故一直是黄金周旅游安全事故的主体,各地在部署“五一”黄金周旅游工作时,要认真抓好旅游交通设施的技术性能检查以及对驾驶员的安全教育等工作措施的落实。各级假日旅游协调机构要组织当地交通部门和公安机关,集中进行一次旅游客运大检查,严查非法从事旅游客运的行为,严肃查处带“病”运营、超载运营、超时运营等危及游客安全的行为。旅行社在租用车辆时,必须选择信誉好的车队、技术性能合格的车辆和责任心强、技术过硬的驾驶员,签订有关合同,明确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和处理赔偿办法。要强化对驾驶员和旅行社陪同人员的安全防范教育,并采取一切有效措施,约束司机的违章驾驶、疲劳驾驶等行为。对于容易发生旅游行车事故的危险路段,当地有关方面要及时设立警示牌,清除交通障碍,采取相应安全措施,以确保旅游行车安全。与此同时,各级假日旅游协调机构应督促当地的航空、铁路、水运等管理部门和经营企业,进一步强化安全意识,切实做好安全检查,确保“五一”黄金周的旅游客运万无一失。


各旅游城市和旅游景区(点)要严密防范和严厉打击境内外各种敌对势力的破坏活动,特别要密切注视、有效防范恐怖暴力案件的发生。要针对节日期间易发的盗窃、抢劫、诈骗、勒索等破坏社会治安和旅游秩序的突出问题,组织开展专项整治斗争,切实避免此类事件的发生。要严格按照国办发〔2000〕46号文件的要求,制定黄金周期间紧急救援工作预案。有关人员要24小时值班;发生重大旅游安全事故后,要及时妥善处理,并按报告制度及时上报有关方面和全国假日办。


三、整治和维护好黄金周旅游市场秩序,进一步提高旅游服务质量,确保“五一”黄金周旅游健康有序


整治和维护旅游市场秩序,是确保“五一”黄金周旅游健康有序运行的关键。各级假日旅游协调机构接此通知后,要以整治旅游市场秩序、净化黄金周旅游市场为内容,立即组织当地旅游、工商、公安、物价、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开展一场全面整治旅游市场秩序的战役。


要继续坚决打击非法经营旅行社业务,整治旅游客运秩序,大力净化旅游景区(点)的游览环境;要继续严厉打击旅游购物欺诈行为,依法打击非法从事导游活动,规范旅行社经营和导游服务行为;要继续重点查处“黑社”、“黑店”、“黑车”和“黑导”等无证经营行为和私拿回扣、索要小费、强迫购物等不正之风,打击非法“陪游”、“伴游”等丑恶现象;要严厉打击在机场、火车站、汽车站、城市广场等游客集散地争夺地盘、拉抢游客和敲诈勒索等欺行霸市行为;要切实防止和严肃处理组团社和接待社之间因合同纠纷而扣留“人质”、特别是扣留旅游者的不法行为;要严防“法轮功”邪教组织在节日旅游中制造事端。


各级假日旅游协调机构要认真抓好“五一”黄金周期间受理和处理旅游投诉的工作。4月20日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重点旅游城市和重点景区的假日旅游协调机构要向社会公布旅游投诉电话。


四、做好假日旅游统计预报和宣传报道工作,保障各项具体工作环节的衔接和通畅,实现各级假日旅游协调机构正常高效的运转


列入全国假日旅游统计预报系统的31个重点旅游城市和28个重点旅游景区,要按照国家统计局、国家旅游局联合制定的“黄金周”统计制度和全国假日办《关于开展2003年“五一”黄金周预报及统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要求,及时、准确地向全国假日办报送有关统计信息,并向当地有关媒体发送有关信息,确保工作有条不紊、信息准确无误。各地假日旅游协调机构要进一步重视抓好黄金周旅游的新闻宣传工作,加强以引导性为主的宣传报导。要通过做好对本地“五一”黄金周准备工作、旅游新产品、旅游市场秩序、各类旅游接待单位的工作情况等方面的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进一步提高本地区旅游的知名度和吸引力,激发各有关部门和相关单位的工作热情,把引导、管理和服务工作做得更好。


“五一”黄金周期间,各级假日办必须将各项责任具体落实到人,坚持24小时值班;对外公布的投诉电话,要保证24小时有人受理;各级假日办与组成单位之间的通讯联络要保持畅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列入全国假日旅游统计预报系统的各重点旅游城市、旅游景区假日办与全国假日办的通讯联络要保持畅通,确保黄金周期间出现的各种问题能够及时有效地得到解决。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列入全国假日旅游统计预报系统的各重点旅游城市、旅游景区假日办将贯彻本《通知》的情况,以及“五一”黄金周期间的值班电话、值班负责人及联系人员的姓名、职务及联系方式,各级假日办(或当地旅游局质监所)的旅游投诉电话及负责人、联系人的姓名、职务,于4月20日前一并传真报全国假日办综合组(即国家旅游局办公室,电话:(010)65122847,传真:(010)65201329)。


特此通知。


全国假日旅游部际协调会议办公室


二○○三年四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