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名下房产监护人一人签字出售买卖合同是否有效/杨东律师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0:45:29   浏览:837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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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介绍】
  张某购买一套徐汇区房子碰到麻烦,情况是这样的:房东是一家三口,但小孩女方和前夫生的,是未成年人。《房屋买卖合同》是女方代小孩签的,签好合同,付了首付,银行贷款审批通过后,我们一起去办过户时被房地产交易中心告知,房屋产权人之一的小孩属于未成年人,未成年人名下房产只有一个监护人到场不能办理过户手续,致当日交易过户手续无法办理。
  于是,女方就找前夫商量过户,前夫知道断然拒绝,聘请律师发律师函主张买卖合同无效,要求终止交易。无奈张某通过介绍找到杨东律师,诉讼到法院,请求依法判决。
  【律师分析】
  本案主要争议焦点就是:未成年人名下房产未经两位监护人的签字确认,该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上海房地产律师杨东分析认为,
  第一、本案产权人之一是未成年小孩,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但他的父亲或者母亲都可以作为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故女方母亲作为小孩的法定代理人代理的民事活动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女方辩称的其前夫不知道房屋被售一事及自己损害了小孩的利益,认为买卖合同应为无效,杨东律师认为,首先,法律并未规定未成年人的民事活动必须经由全部监护人、法定代理人行使或一致同意方才生效,只要女方确属小孩的的法定代理人,其代理行为就具有法律效力,并不因为其他法定代理人不同意或不知道而应被归于无效。其次,女方将房屋出售给买受人是按市场价支付对价的,并没有损害另一房屋产权人小孩的利益,作为房屋买受人有理由相信女方是为了小孩的利益在行使法定代理权。再次,至于女方是否确实存在损害小孩利益的行为,是他们家内部事务,可以通过要求赔偿等途径解决。
  第三、房地产交易中心的相关操作规程等规定不能作为合同无效的认定依据。合同无效的依据应该以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为依据。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判决,将房屋产权过户到我名下,过户发生的费用按照国家规定各自承担;并要求支付拖延交易的违约金日万分之五。上诉至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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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几个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几个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当前,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的发展形势是好的,但在工作中也出现了一些值得注意的新情况、新问题。为了统一认识,进一步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特做如下通知:
一、八届人大通过的机构改革方案已明确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含乡镇企业)仍由民政部负责。各级民政部门应切实负起责任。
二、要认真总结经验,既要肯定成绩,又要清醒地看到工作中的问题。两年来,我们的工作是积极的、稳妥的。所执行的政策是符合中国农村实际,适应农民群众的收入水平和承受能力的。各地要总结推广当地的先进经验。同时,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不断完善方案,使之更符合实际

三、继续坚持积极领导、稳步发展的原则,不搞强迫命令,不搞一刀切。最近党中央、国务院发出了一系列的关于减轻农民负担的决定和政策,这是关系到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的重大决策,各级民政部门要坚决贯彻执行。农民交纳养老保险费虽然与乱集资、乱摊派、乱收费有着本
质区别,但处理不当,仍然会产生加重农民负担的结果。开展养老保险的目的是了为保障农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但也必须从当前的实际出发。考虑到农民当前的承受能力。为此,再次重申:(1) 坚持自愿原则。在我国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现阶段,开展社会养老保险只能采取自愿的原则
,不能强制,不能搞强迫命令,必须坚持政策引导,宣传教育先行,对于一时思想不通和生活确实困难难以承担的,暂时不搞。(2)要因势利导,不搞评比, 不搞“达标”,投保面不追求百分之百。(3)不搞一刀切,不搞一个时间表。 要考虑到各地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的实际状况,条件
不成熟的地方,不要急于推开,待条件成熟后再起步。
四、要加强领导,积极探索,巩固提高,适度发展。在我们这样一个农村生产力比较落后、农村人口众多的国家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一项长期、复杂、艰苦、细致的工作。各级民政部门肩负的任务是艰巨的,必须加强领导,以对九亿农民高度负责的精神,积极探索,创造性
地开展工作,把这项工作抓好。尚未开展社会养老保险的地方,要加强调查研究,不要操之过急。今后凡有条件拟开展社会养老保险的地方,事前必须做好论证,制定实施计划,搞好宣传教育,务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扎扎实实稳步前进。以上各点,请各地贯彻执行。



1993年6月14日

国家粮食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退耕还林粮食供应工作的通知

国家粮食局


国家粮食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退耕还林粮食供应工作的通知

国粮调[2003]93号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
近年来,各级粮食部门在当地政府的领导及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与配合下,认真贯彻落实《退耕还林条例》和国家有关政策,积极做好退耕还林补助粮食的供应工作,保护了退耕农民的切身利益,有力地促进了退耕还林工程的顺利实施。但是,个别地方也出现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退耕农户供应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粮食的现象,引起了退耕农户的不满,给退耕还林粮食供应工作造成了不良影响。为防止违规现象的再次发生,进一步做好退耕还林补助粮供应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不断提高思想认识,努力做好粮食供应工作
退耕还林工程是党中央、国务院从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高度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它既关系到中华民族生存环境的改善和国家的生态安全,同时也是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农民增收的一项重大举措。退耕还林粮食供应工作是退耕还林工程的关键环节,做好粮食供应工作既是退耕还林工程“退得下、还得上、稳得住、不反弹”的可靠保证,也是增加农民收入、保护农民切身利益的一项重要政策措施,同时又为国有粮食企业消化高价位库存粮食,搞活经营,促进企业改革和发展带来了一次机遇。各级粮食部门都要继续从大局出发,着眼于长远利益,把退耕还林粮食供应工作提高到政治高度来认识。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退耕还林条例》和国家有关政策,进一步做好退耕还林粮食供应工作。
二、强化质量意识,确保供应粮食的质量符合要求
为进一步加强对退耕还林补助粮供应工作的质量管理,省级粮食部门要根据国家有关粮食质量标准和本省实际情况,明确统一的补助粮质量等级要求和相应的质检措施,规范质检程序,强化供粮企业的质量意识。补助粮在供货前,必须经粮油检验机构检验,经检验合格并出具检验报告后方可供货。检验报告应随粮同行。任何单位在执行补助粮供应任务时,不得发运、接收、供应未经检验(或检验报告不全)和检验不合格的粮食。承担供粮任务的企业,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企业内部的质量管理和检验制度,建立补助粮质量档案,并妥善保管备查。
三、加强组织领导,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各级粮食部门要高度重视退耕还林粮食供应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并指定专人负责,层层落实责任制。要加强对供粮企业的业务指导和组织管理工作,扎扎实实做好粮食供应工作,把退耕还林粮食供应政策落到实处。
四、严肃供粮纪律,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各级粮食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退耕还林粮食供应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健全监督机制,严肃供粮纪律。要深入基层供粮企业和退耕农户进行检查,对违反《退耕还林条例》和国家有关政策的企业或个人,一经发现,即追究责任,严肃处理,绝不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