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工业化磁场中的法学教育/喻中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09:37:03   浏览:940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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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型工业化是国家战略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也是全面塑造人的生活方式、社会面貌甚至是文明形态的一种重要的实践活动。按照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生产工具、生产方式、生产力的改进,必然对包括法律、法学在内的上层建筑、意识形态、知识形态产生潜在而深远的影响。在很大程度上,新型工业化就是对一种新的生产力、生产方式、产业形态的一种概括。作为一种新的产业形态,新型工业既是对传统工业的超越,更是对传统农业的超越。这种新的产业形态,将在三个不同的层面上,牵引当代中国的法学教育。

  第一个层面,是对法学观念的牵引。就法学观念而言,从传统农业到传统工业,再到新型工业,这三种不断更新的产业形态,分别催生了三种不同的法学观念:在传统农业作为主导产业的农耕时代,法学立足于国家,国家本位构成了法学的主导观念;在传统工业作为主导产业的工业时代,法学立足于个人,个体本位构成了法学的主导观念;在新型工业作为主导产业的信息时代,法学更多地立足于社会,社会本位构成了法学的主导观念。从这个层面上说,公法与私法之外的“社会法”的兴起,法律社会化运动的兴起,法律“强制力”观念的弱化等等,在一定程度上,都是以知识、信息、高新技术为核心的新型工业的产物。

  第二个层面,是对法学知识的牵引。新型工业化的勃兴不仅塑造了社会本位的法学观念,还可能促使我们这个时代的法学知识越来越呈现出四种趋势。首先,是法学知识的专业化趋势。由于不同的新型工业领域都需要相应的法学知识去调整,这就可能使法学知识的专业化更加明显。新型工业化可能会催生出更多的专业性更强的法学分支学科,譬如海洋法学、空间法学、信息法学等等。其次,是法学知识的技术化趋势。新型工业化的时代在相当程度上就是一个技术宰制的时代,也是一个追求实用、实效的时代,法学知识的技术化也就是这种知识的实用性、可操作性,因而,那些具有“操作指南”性质的法学知识,其重要性将在这种趋势中日渐凸显。再次,是法学知识的数字化趋势。在新型工业化的背景下,追求定量的法学知识将可能成为一种新的趋势,因为,新型工业是一种注重效益的产业形态,它要计算投入与产出的关系,要计算能源的消耗量、环境的承载量等方面的问题,因而,它是一种追求定量的知识,这就是法学知识数字化的要义。最后,是法学知识的社会化趋势。这种趋势的实质,就是法学知识要更多地服务于新型工业、知识经济的发展规律,法学知识将更多地与新知识、新技术等政治国家之外的社会因素交汇在一起,从而会体现出更多的社会因素。

  第三个层面,是对法学教育的牵引。为了回应社会本位的法学观念,为了应对法学知识正在显现出来的专业化、技术化、数字化、社会化趋势,当代及未来中国的法学教育就应当考虑以下四个方面的转向。

  首先,同质同构的法学教育转向差异互补的法学教育。随着新型工业化浪潮的冲刷,数百家法学院讲授同一种课程体系的现有格局可能会松动。其中,若干法学主干课当然会保留,它们会成为法学教育的基础课。但在主干课、基础课之外,各种新兴的法学课程将会、更应当四面开花,国家教育主管机构也有必要促成、鼓励这种多元化、差异化、互补性的法学教育新格局。

  其次,理论导向的法学教育转向实务导向的法学教育。在当下的法学课堂上,教师习惯于讲授各门法学课程的基本理论,习惯于演绎各个部门法的理论体系。学生习惯于听课、记笔记、抄讲义。学期结束,再根据课堂上讲授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组织考试。一些声誉较高的法学院校,普遍喜欢“研究型院校”的头衔。但是,随着新型工业化的展开,法学教育的重心应当从理论导向转向实务导向。所谓实务导向,就是要注重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实务能力、行动能力、动手能力。只有这样的实务导向,才能更好地满足新型工业化的需要。

  再次,封闭单一的法学教育转向开放交叉的法学教育。现有的法学教育,一般强调法学知识的系统性、完整性,习惯于把法学知识当作一套自给自足的体系来讲授。法学课程都由法学院的专业教师来讲授。法科学生除了法学专业课,其他知识较少涉及,这就使我们的法学教育在一定程度上呈现出封闭、单一的色彩。但是,在新型工业化的背景下,法学教育应当更加注重法学知识与其他知识的交叉,法学院的课程安排也应当更加注重向其他领域、其他学科开放。如果仅仅固守传统的法学概念体系,是很难满足海事、外空、网络等新领域对于法学提出的挑战。

  最后,人文思维的法学教育转向技术思维的法学教育。新型工业化的牵引下,法学教育主要在于培养技术型、应用型的人才,法律专门人才将更多地呈现出“技术专家”的角色。新型工业化背景下的法学教育虽然不排斥“启蒙思想家”或“法哲学家”,但是,法学教育的主体部分将由“高级技术专家”来承担。按照我多年前提出的“高调革命,低调建设”的主张,新型工业化将引导一个“低调”的法学教育时代。对此,我们的法学教育家也许需要提前做好准备,准备迎接一个较少喝彩、较少掌声、较少激情的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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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财综[2012]97号



外交部、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水利部、交通运输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国务院港澳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

  为了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促进经济稳定增长,根据国务院有关要求,决定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3年1月1日起,取消和免征3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项目见附件。

  二、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取消和免征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所需相关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其中,行政机关和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部门预算予以安排;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安排其上级主管部门项目支出予以解决。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上述要求,妥善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预算,确保其工作正常开展。

  三、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要按规定到原核发《收费许可证》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并到原核发财政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票据缴销手续。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清欠收入,应当按照财政部门规定渠道全额上缴国库。

  四、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对公布取消和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或者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方式变相继续收费。各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落实本通知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取消或免征相关收费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附件:取消和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2年12月19日



  附件:

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共15项)

  

  一、中央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1、进网许可标志工本费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2、城市房屋安全鉴定费

  农业部门

  3、黄渤海、东海、南海区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财政部门

  4、收费票据工本费(中央本级)

  海关部门

  5、ATA单证册调整费

  6、货物行李物品保管费

  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

  7、税务发票工本费(包括普通发票工本费和增值税专用发票工本费)

  国务院港澳办和地方外事办公室

  8、《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工本费

  9、《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签注费

  10、《派驻香港澳门身份证明》工本费

  二、省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1、船舶停泊费(各省区市)

  2、铁路用地管理费(内蒙古自治区)

  3、铁路用地管理费(新疆自治区)

  4、借用铁路土地管理费(福建省)

  5、占河(滩、堤)管理费(辽宁省)

  

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共15项)

  

  一、中央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外交部及地方外事办公室

  1、因公护照费(含加急费)

  公安部门

  2、户口簿工本费(不含丢失、损坏补办户口簿收取的工本费)

  3、户口迁移证和准迁证工本费(不含丢失、损坏补办和过期失效重办户口迁移证、准迁证收取的工本费)

  国土资源部门

  4、石油(天然气)勘查、开采登记费(免征期自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5、矿产资源勘查登记费(免征期自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6、采矿登记费(免征期自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7、企业注册登记费(免征期自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8、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免征期自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二、省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1、地方水电经营管理费(吉林省)

  2、水利工程水费管理费(吉林省)

  3、占用河道工程养护费(黑龙江省)

  4、港口管理费(黑龙江省)

  5、酒类批发许可证工本费(山西省)

  6、使用流动人员调配费(广东省)

  7、房屋租赁管理费(广东省深圳市)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立即开展肉食品市场专项整治的紧急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立即开展肉食品市场专项整治的紧急通知

工商明电[2001]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务院决定开展市场经济秩序整顿以来,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肉食品市场管理作为整顿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作了大量工作,取得一定成效。但是,目前一些坟私屠滥宰现象还比较严重。出售病肉、注水肉的违法行为仍时有发生,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影响和危害着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指示精神,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决定,从即日起开展一次食品市场专项整治。现就有关问题紧急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肉食品市场管理的重要性。肉食品质量和卫生状况是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大事。党中央、国务院对此十分重视,多次指示要加强管理,确保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领导和广大干部必须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要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本着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把肉食品市场管理作为当前整顿和规范市场经刘秩序的一项重要内容,周密部署,落到实处。要加强领导,实行领导责任制,凡属于工商行政管理职能范围内的工作、哪一级区、哪个环节出了问题,就要追究哪个地区、哪一级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尽快解决肉食品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一是要对肉食品生产、加工和经销企业进行全面摸底调查,严格审查肉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主体资格,严把市场准入关。凡未取得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和“卫生许可证”的一律不予办理营业执照,已经办理的要立即予以变更或注销;对无照从事肉食品加工经营活动的,要坚决依法取缔。二是要严格查验上市肉食品的检疫检验证明等有关票据。凡没有检疫检验证明或检疫检验不合格的肉食品,一律不准上市。对伪造检疫检验证明要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二是严厉打击销售病害肉、注水肉的违法行为。对销售病害肉、注水肉的要坚决从严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对发现的病害肉要立即通知防疫部门进行处理。四是狠抓大要案伯,并选择一些典型案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以震慑不法分子。

三、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加强肉食品市场的日常监督管理。当前要在肉食品批发市场和农副产品市场中普遍建立健全商品索证、质量保证、销货凭证和经营者违法违章档案等制度。继续坚持和完善对肉食品检疫证明和进货发票实行复检,要求经营肉品的固定摊位建立进货台账等制度。要在内食品批发市场和农副产品市场中积极推行“场厂挂钩”的做法,即定点屠宰厂在市场内设点,建立稳定的供货渠道。要逐步推行市场监管预警警示的制度,加大市场巡查力度,完善辖区市场监管责任制。要充分发押“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网络的作用,严厉查处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

四、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共同维护好肉食品市场秩序。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积极会同经贸、农业、卫生、公安等有关部门,形成合力,共同做好取缔私屠滥宰,加强卫生防疫,打击“肉霸”、“市霸”等工作。对重点地区、重点市场以及消费者反映问题较为集中的肉食品,要综合治理,标本兼治。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将于近期派出工作组,结合全国市场经济秩序整顿工作,对肉食品市场整治情况进行检查。各地要将肉食品市场专项整治情况于9月20日前上报总局市场规范管理司,整治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联系电话:68032642 68013300-5601;传真:68025587。

二00一年八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