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试行《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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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试行《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试行《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的通知
卫生部


(1988年1月1起施行的修订后的《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将本文废止)


为了合理解决患有职业病职工的待遇问题和加强职业病的防治工作,我部根据当前具体情况,制定了“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并且已经取得了中华全国总工会的同意,现在给予公布,希望各企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企业单位参照执行。
各级卫生部门应会同工会,组织有关工作人员学习和研究这个办法,协助企业单位加以执行。厂矿企业的医务人员特别要学习职业病的诊断方法并会同工会广泛向职工群众进行宣传,使广大职工了解这个规定的内容,以便更好支持和监督企业行政对这个规定的贯彻。
在试行过程中,希望随时总结经验,随时将发现的问题和意见报知我部,做为修正时参考。

附一: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护工人、职员的身体健康,改进劳动条件,做好职业病的防治工作,并合理解决工人、职员患职业病以后的劳动保险待遇问题,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的单位。
第三条 职业病系指工人、职员在生产环境中由于工业毒物、不良气象条件、生物因素、不合理的劳动组织,以及一般卫生条件的恶劣等职业性毒害而引起的疾病。
根据目前我国的经济、生产和技术条件,将危害工人、职员健康和影响生产比较严重并且职业性比较明显的十四种职业病列为职业病名单(职业病名单附后)。以下条文中所指的职业病,系指职业病名单内列的职业病。
第四条 职业病的确定,由本单位医疗机构或指定医疗机构负责治疗的医师负责,如果不能确定时,可提交本单位的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小组)解决,凡经确定为职业病者,即应发给职业病证明书。
第五条 职业病的诊断应根据患者临床症状、必要的理化学检查、患者的职业史及其劳动、生活条件等进行全面的观察。
患者临床症状虽与某种职业病相似,如果致病原因与职业条件无关或实难确定时,不能列为职业病。
第六条 患职业病的工人、职员,在治疗或休养期间以及医疗终结确定为残废或治疗无效而死亡时,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有关规定按因工待遇处理。
第七条 工人、职员调转工作时,原单位应在离职单内填明该工人、职员的工种和工作年限。如果是职业病患者,应将有关确定职业病证明材料(如病历等),一并转交调往新的工作单位。如果该工人、职员到达新的工作单位以后,原患有的职业病未痊愈或新发现的职业病,虽与现工
作无关但确与以往工作有关时,均应由新的工作单位按职业病待遇处理。
第八条 患病的工人、职员,如果对医师或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小组)的确定有不同意见时,可按《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组织试行条例》的规定处理。
第九条 各单位的卫生部门应会同工会组织督促与协助本单位的行政做好职业病的防治工作。
第十条 各单位在试行过程中,认为有的职业病确实影响工人健康比较严重,而未列入职业病名单内者,可报请地方卫生部门会同工会组织审查提出意见后,报送卫生部研究处理。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颁布试行,解释与修正时同。以前个别地区或企业所规定的职业病名单和办法,自本规定试行之日起一律废止,现正按原规定享受职业病待遇的工人、职员,虽不符合本职业病名单的规定,亦应按本规定第六条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附二:职业病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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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职业病│致病的职业毒害│
│ │ 和工作环境 │患该种职业病的主要工种举例
号 │名 称│ │
──┼───┼───────┼─────────────
1 │ 职业│ 工业毒物 │ 接触工业毒物的工人。
│中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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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尘肺│ 长期吸入大量 │掘进工、风钻工、爆破工、
│ │能引起肺纤维病│支柱工、矿石运搬工、耐火材
│ │变的各种粉尘 │料厂、石粉厂、玻璃厂、陶瓷
│ │ │厂、搪瓷厂、石棉厂等的粉碎
│ │ │工、配料工、运搬工、包装工
│ │ │等接触石英粉尘和矽酸盐粉尘
│ │ │的工人。
──┼───┼───────┼─────────────
3 │ 热射│ 在高温和辐射│ 锻工、轧钢工、司炉工等。
│病和热│的工作条件下工│
│痉挛 │作 │
──┼───┼───────┼─────────────
4 │ 日射│ 强烈日光直接│ 运搬工、修道工、建筑工、
│ │照射下的露天作│测量人员等。
│病 │业 │
──┼───┼───────┼─────────────
│ 职业 │ 经常接触刺激│ 接触上述物质的工人。
5 │性皮肤│性物质(沥青、│
│病 │焦油、石腊、漆│
│ │、树漆、酸、碱│
│ │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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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业 病 名 单
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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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职业病│致病的职业毒害│
│ │ 和工作环境 │患该种职业病的主要工种举例
号│名 称│ │
──┼───┼───────┼─────────────
6 │ 电光│ 在放射强烈的 │ 电焊工、照像制版工等。
│性眼炎│紫外线的条件下│
│ │工作 │
──┼───┼───────┼─────────────
7 │ 职业│ 经常在发生噪 │ 铆工、锻工、打眼工、风钻
│性难听│音的条件下工作│工、织布工等。
──┼───┼───────┼─────────────
8 │ 职业│ 经常在某些种 │ 玻璃厂的成型工、接触超高
│性白内│类辐射线的作用│频电流作业的工人等。
│障 │下工作 │
──┼───┼───────┼─────────────
9 │ 潜涵│ 在高气压的条│ 潜涵工、潜水工等。
│病 │件下工作 │
──┼───┼───────┼─────────────
10│ 高山│ 在低气压的条│ 高山勘探、筑路和铺轨的工
│病和航│件下工作 │人、航空人员等。
│空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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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振动 │ 剧烈的振动 │ 操纵风动工具的工人。
│性疾病│ │
──┼───┼───────┼─────────────
12│ 放射│ 电离辐射(X │ 经常操纵和接触电离辐射的
│性疾病│射线及其他放射│工作人员。
│ │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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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业 病 名 单
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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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职业病│ 致病的职业毒害 │患该种职业病的主要工种举例
号│ 名 称│ 和工作环境 │
──┼────┼─────────┼───────────────
13│ 职业│ 接触被炭疽杆 │ 制革工、制毡工、制造皮毛
│ 性炭疽│ 菌污染的动物及 │制品的工人等。
│ │ 其制品和原料的 │
│ │ 工作 │
──┼────┼─────────┼───────────────
14│ 职业│ 受带病毒壁虱 │ 伐木工、森林调查人员等。
│ 性森森│ 的感染 │
│ 脑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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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7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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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银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银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3]425号

2003-04-22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交通银行《交通银行关于所得税预缴清算的请示》(交银函 〔2002〕225号),申请继续执行汇总纳税政策。经研究,现对交通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明确如下:
一、交通银行在2003年度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规定,在上海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所属分支机构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的办法。
二、交通银行所属合并纳税成员单位(名单附后),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和相关会计报表,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检查和监管;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附件:交通银行分支机构名单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三年四月二十二日

交通银行分支机构名单
省市名称 行名 邮编 通讯地址
上海市 交通银行总行 200120 上海市银城中路188号
上海分行 200010 中山南路99号
北京市 北京分行 100032 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
天津市 天津分行 300041 和平区哈尔滨道70号
重庆市 重庆分行 400015 渝中区中山三路158号
江苏省 南京分行 210009 中山北路124号
常州分行 213003 延陵西路171号
苏州分行 215006 十梓街274号
无锡分行 214031 五爱路81号
扬州分行 225002 汶河路101号
镇江分行 212001 中山路273号
徐州分行 221006 中山南路56号
连云港分行 222003 海连中路141号
南通分行 226006 人民东路8号王府大厦
泰州分行 225300 西仓路99号
河北省 石家庄分行 050000 自强路22号
唐山分行 063000 新华东道103号
秦皇岛分行 066000 海港区文化北路174号
山西省 太原分行 030002 解放路115号
内蒙古自治区 包头支行 014010 青山区钢铁大街24号
辽宁省 沈阳分行 110014 沈河区十一纬路100号
鞍山分行 114001 铁东区二一九路38号
抚顺分行 113008 新抚区东一路23-1号
大连分行 116001 中山区人民路1号
营口支行 115003 渤海大街民主里34号
丹东分行 118000 锦山大街锦山四小区一号楼
锦州分行 121000 云飞街二段42号
吉林省 长春分行 130061 同志街甲16号
吉林分行 132001 江湾路10号
延边支行 133000 延吉市光明街6号
黑龙江省 哈尔滨分行 150001 南岗区奋斗路242号
齐齐哈尔支行 161006 建华区卜奎大街惠民小区2号楼
大庆分行 163311 东风新村东风路
黑河支行 164300 中央街258号
浙江省 杭州分行 310006 庆春路608号
宁波分行 315000 中山东路150号
温州分行 325000 小南路巴黎大厦
绍兴分行 312000 人民中路283号
湖州分行 313000 红旗路136号
嘉兴分行 314000 禾兴北路497号
安徽省 合肥分行 230001 花园街38号交行大厦
安庆支行 246003 孝肃路176号
淮南分行 232001 朝阳中路
芜湖分行 241000 九华山路228号
蚌埠支行 233000 南山路88号
福建省 福州分行 350004 台江区国货西路88号
厦门支行 361001 厦禾路370号
江西省 南昌分行 330003 永叔路21号
新余支行 336525 北湖西路7号
九江分行 332000 浔阳路49号
景德镇支行 333000 珠山西路40号
山东省 济南分行 250021 经二路纬八路57号
青岛分行 266001 中山路6号
威海分行 264200 海滨北路34号
烟台分行 264000 南大街222号
潍坊分行 261041 东风东街358号
淄博分行 255040 张家店区中心路100号
泰安分行 271000 东岳大街中段
济宁支行 272119 东门大街3号
河南省 郑州分行 450007 郑花路11号
洛阳分行 471000 凯旋东路60号
湖北省 武汉分行 430015 建设大道847号
宜昌分行 443000 红星路15号
黄石支行 435000 市府路102号
湖南省 长沙分行 410007 韶山中路21号
岳阳支行 414000 南湖大道银都大厦
广东省 广州分行 510120 解放南路123号
深圳分行 518043 深南中路2066号
中山分行 528400 石歧悦来南路30号
佛山分行 528000 体育路1号之一
珠海支行 519015 九洲大道东段交行大厦
汕头分行 515041 长平路53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 南宁分行 530012 人民东路228号
桂林分行 541002 南环路28号
柳州支行 545001 跃进路32号
北海支行 536000 云南路嘉宾小区15幢交行大厦
梧州支行 543000 大中路47号
海南省 海南分行 570125 海口市金融贸易区国贸大道
四川省 成都分行 610015 玉龙街211号
自贡支行 643000 自流井区五星街
攀枝花支行 617000 炳草岗新华街21号
贵州省 贵阳分行 550001 省府路4号
遵义支行 563000 中华路110号
云南省 昆明分行 650021 护国路250号
陕西省 西安分行 710004 案板街3号
甘肃 兰州分行 730030 庆阳路208号
新疆 乌鲁木齐分行 830002 新华北路3号

国家计委、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2003年白肋烟、香料烟收购价格政策的通知

国家计委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家计委、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2003年白肋烟、香料烟收购价格政策的通知

计价格[2003]326号
2003年3月3日
国家计委、国家烟草专卖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烟草专卖局:
根据《国家计委、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2003年烟叶收购价格政策的通知》(计价格[2002]2649号)有关规定,现将2003年白肋烟、香料烟收购价格政策通知如下:
一、2003年白肋烟、香料烟收购价格总水平基本维持上年不变,分地区中准级收购价格见附表。中准级以外其他各等级收购价格,由国家烟草专卖局会同国家计委按照与中准级比质比价、保持适当质量差价的原则另行下达。
二、各级物价部门要会同烟草等部门加强对烟叶收购价格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抬级抬价、压级压价、越权调价或以价外补贴等形式变相调整价格等违法违纪行为,要予以查处。


  附:一、2003年白肋烟中准级收购价格表
    二、2003年香料烟中准级收购价格表
附件一:
2003年白肋烟中准级收购价格表

地区       等级          价格(元/50公斤)
湖北       中四(C4)       290
湖南       中四(C4)       290
河南       中四(C4)       230
重庆       中四(C4)       270
四川       中四(C4)       250
陕西       中四(C4)       260


附件二:
2003年香料烟中准级收购价格表

地区       等级          价格(元/50公斤)
浙江       中二(B2)       620
湖北       中二(B2)       570
云南       中二(B2)       600
新疆       中二(B2)       6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