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关于表彰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科研管理(自然科学类)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表彰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科研管理(自然科学类)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2001-12-24
教技〔2001〕2号
为了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管理队伍建设,提高科研管理水平,增强高校的科技创新能力和综合竞争力,鼓励先进,经研究决定,对“九五”期间科研管理(自然科学类)成绩突出的北京大学科研部等121个先进集体和孟根发等255名先进个人予以表彰。
希望全国高校的科研管理人员不断学习现代科技知识,钻研科研管理业务,理论联系实际,团结协作,开拓创新,提高科研管理水平和能力;受到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要继续保持谦虚谨慎、不骄不躁的作风,努力实践“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再接再厉,为“十五”期间高校科技工作和各项事业的发展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科研管理(自然科学类)先进集体名单(121个)
北京市:
北京大学科研部 清华大学科技处
北京师范大学科技处 北京科技大学科技处
北京化工大学科技处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科技处
北京理工大学科技处 北京邮电电大学科技处
北方交通大学科技处 中国农业大学科研处
北京工业大学科技处
天津市:
天津大学科技处 南开大学科技处
天津师范大学科研处
河北省:
河北工业大学科研处 河北农业大学科技处
燕山大学科技处
山西省:
山西大学科技处 太原理工大学科研处
华北工学院科技处
内蒙古自治区:
内蒙古大学科技处
辽宁省:
大连理工大学科技处 东北大学科技处
沈阳工业大学科技处 中国医科大学科研处
辽宁师范大学科研处
吉林省:
吉林大学科技处 东北师范大学科研处
延边大学科研处 东北电力学院科研处
黑龙江省:
哈尔滨工业大学科技处 东北农业大学科技处
东北林业大学科技处 大庆石油学院科研处
上海市:
上海市教委科技处 复旦大学科技处
上海交通大学科技处 同济大学科技处
华东师范大学科研处 华东理工大学科技处
上海第二医科大学科研处 东华大学科研与产业处
上海大学科研处 第二军医大学科研部
江苏省:
江苏省教育厅科技与产业处 南京大学科技与产业处
东南大学科技处 南京农业大学科技处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科技部 南京理工大学科技处
南京工业大学科技处 中国矿业大学科技与产业处
江南大学科技处 江苏大学科技与产业处
浙江省:
浙江大学科技部 浙江工业大学科技处
安徽省:
安徽省教育厅科技处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科技处
合肥工业大学科研处 安徽大学科研处
淮南工业学院科技与产业处
福建省:
厦门大学科研处 福州大学科研处福建师范大学科研处
江西省:
南昌大学科研处
山东省:
山东大学科技处 青岛海洋大学科技处
石油大学(华东)科技处 青岛大学科技处
山东农业大学科研处 山东科技大学科研处
河南省:
郑州大学科研处 河南大学科研处
河南农业大学科技处 洛阳工学院科技处
湖北省:
湖北省教育厅科技处 武汉大学科技部
华中科技大学科技处 武汉理工大学科技处
华中农业大学科研处 华中师范大学科技与产业处
湖北大学科研处
湖南省:
国防科技大学科研部 中南大学科技处湖南大学科技处
湖南农业大学科技处 湖南师范大学科研处
广东省:
广东省教育厅科研处 中山大学科技处
华南理工大学科技处 暨南大学科研处
华南农业大学科技处 中山大学医学科学处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大学科技处 广西师范大学科研处
海南省:
海南大学科研设备处
重庆市:
第三军医大学科研部 重庆大学科研处
西南师范大学科技处 重庆医科大学科研处
四川省:
四川大学科技处 西南交通大学科研处
成都理工大学科技与外事处 电子科技大学科技处
四川农业大学科研处 西南石油学院科研处
云南省:
昆明理工大学科技处 云南农业大学科技处
贵州省:
贵州大学科技处
陕西省:
陕西省教育厅科研与产业处 西安交通大学科技处
西北大学科研处 西北工业大学科技处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科技处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科研处
西安理工大学科技处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科研处
甘肃省:
兰州大学科研处 甘肃工业大学科技处
宁夏回族自治区:
宁夏大学科研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大学科研处
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科研管理(自然科学类)先进个人名单(255名)
北京市:
北京化工大学 孟根发 北京科技大学 刘月娥
北京理工大学 赵长禄 北方交通大学 李学伟
北京邮电大学 吕嘉 北京石油化工学院 董晋曦
北京师范大学 刘文彦 石油大学(北京) 宁正福
北京林业大学 吴丽娟 北京大学 郑英姿
中国农业大学 吴海芹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 杜杨松
首都师范大学 孙彤 北京工业大学 林美珍
北京服装学院 韩福华 北京机械工程学院 栾忠权
北京信息工程学院 钟玲 首都医科大学 张茂先
北京化工大学 张晓丰 清华大学 吴振宇
清华大学 秦竹 北京大学 吴奇
天津市:
天津大学 古瑶 南开大学 杨国凤
天津医科大学 侯军儒 天津师范大学 郝泗城
天津工业大学 管国
河北省:
河北医科大学 张瑛 石家庄铁道学院 郭枫
河北师范大学 韩来平 燕山大学 刘成斌
河北工业大学 余迎新 河北农业大学 张月辰
河北大学 雷天亮 河北省教育厅 董友
山西省:
山西农业大学 杨万仓 山西大学 张福增
太原理工大学 庞建英 华北工学院 高建华
内蒙古自治区:
内蒙古医学院 秦林金 包头钢铁学院 陈宏杰
内蒙古大学 李其宏 内蒙古农业大学 闫伟
内蒙古师范大学 马跃东
辽宁省:
沈阳航空工业学院 张敏 沈阳建筑工程学院 李伟
大连医科大学 徐秀美 大连海事大学 慕泽春
沈阳工业大学 宫兴祯 大连轻工业学院 刘贵伟
辽宁工学院 杨艳 大连理工大学 卢中昌
大连理工大学 康旭东 中国医科大学 何钦成
东北大学 安宇红 东北大学 厉英
吉林省:
东北师范大学 姜锡东 长春光学精密机械学院 李占国
吉林工学院 韩春雨 吉林大学 刘勇兵
吉林大学 张兴洲 吉林大学 王治强
东北电力学院 李国庆 四平师范学院 沈永祥
黑龙江省:
东北农业大学 郑秋鹛 大庆石油学院 常瑛
哈尔滨理工大学 姚秀荣 黑龙江省教育厅 吴涛
东北林业大学 何旭 哈尔滨商业大学 孔琪
上海市:
复旦大学 陆飞 同济大学 姜富明
上海第二军医大学 郑兴东 复旦大学 殷南根
东华大学 蔡玉华 华东理工大学 于建国
上海市教委 陈凯 同济大学 朱晓岚
上海师范大学 章敏 上海大学 严家麟
复旦大学 孙桂芳 上海第二医科大学 张廷翔
上海水产大学 郁美娣 上海应用技术学院 何瑞铨
华东师范大学 韩建水 上海交通大学 陈大跃
上海理工大学 席与亨 同济大学 徐迪民
江苏省:
南京理工大学 吴树山 南京医科大学 吴建国
南京大学 李成 南京工业大学 阮锦强
南京农业大学 钱宝英 南京中医药大学 黄奇恩
江南大学 徐保国 扬州大学 邬碧鹏
东南大学 李建清 中国矿业大学 高国英
南京林业大学 施季森 中国药科大学 朱央央
江苏大学 宋顺林 苏州大学 崔志明
南京师范大学 傅康生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 王萍
南京邮电学院 张顺颐 南京大学 刘荣川
浙江省:
浙江大学 葛朝阳 浙江省教育厅 赵章仁
杭州电子工业学院 杨永德 浙江工程学院 虞树荣
浙江中医学院 陈怀耳 宁波大学 唐绍祥
安徽省:
安徽师范大学 马三保 安徽工业大学 王翠宝
安徽大学 张启兵 安徽医科大学 卞修凡
合肥工业大学 叶敏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 张玲
蚌埠医学院 王光育 淮南工业学院 吕松
安徽农业大学 倪健 安徽机电学院 朱文藻
福建省:
厦门大学 廖鸿翔 福州大学 柯瑞英
集美大学 许伟 福建师范大学 张江山
江西省:
南昌大学 夏芳臣 南方冶金学院 陈米宋
江西师范大学 蒋凤池 华东交通大学 洪汶
山东省:
山东大学 栾维东 山东科技大学 林强
青岛化工学院 刘安祥 山东省教育厅 王志田
青岛海洋大学 纵日山 山东轻工业学院 王权
山东工程学院 巴连良 山东大学 王振光
山东师范大学 唐波 烟台师范学院 姚淑云
山东建筑工程学院 蓝静 滨州医学院 宋汝峰
河南省:
郑州大学 李利民 河南大学 宋伟
郑州大学 李逊霞 河南省教育厅 孔繁士
新乡医学院 马更新 河南农业大学 傅国泰
中原工学院 丁淑敏 河南职业技术师院 丁福虎
河南省教育厅 杨学勇
湖北省:
华中科技大学 陈国清 武汉理工大学 姜从盛
华中农业大学 陈东明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 秦小玲
江汉石油学院 王贯中 武汉大学 沈百舸
黄冈师范学院 陈中文 武汉科技学院 向新柱
三峡大学 孟遂民 湖北省教育厅 夏杨福
武汉化工学院 李世荣 湖北工学院 李厚祥
湖北农学院 赵毅 湖北汽车工业学院 简炜
湖北师范学院 刘堂昆 襄樊学院 潘梅笑
湖南省:
湖南农业大学 符少辉 中南大学 吴厚平
湖南师范大学 周蒲荣 国防科技大学 张海新
中南大学 唐新孝 中南林学院 赵坤
湘潭工学院 徐丽瑛 湖南大学 韩绍昌
吉首大学 傅伟昌
广东省:
中山大学 李子和 中山大学 夏亮辉
中山大学 袁凯瑜 华南理工大学 李本祥
广东省教育厅 吴锡尧 暨南大学 张素娟
华南师范大学 安宁 华南农业大学 吕建秋
华南理工大学 吴斯桃 广东工业大学 刘璇华
暨南大学 梁燕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师范大学 查丹明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李向红
广西大学科技处 黄品鲜 桂林电子工业学院 林燕雄
广西医科大学 叶峻 广西工学院 冯德芬
桂林工学院 李启培
海南省:
海南大学 陈泽林
重庆市:
第三军医大学 罗长坤 西南师范大学 杨华
重庆医科大学 秦亚恬 重庆大学 朱明君
重庆工学院 万沛霖 重庆师范学院 何兴宜
重庆交通学院 吴国雄
四川省:
成都中医药大学 杨明 西南交通大学 马跃
西南石油学院 廖细明 四川农业大学 罗玲萍
泸州医学院 曾晓荣 电子科技大学 张万祥
四川大学 姬郁林 川北医学院 鄢佳程
四川师范大学 万光义 四川省教育厅 黄勇
四川工业学院 张礼达 四川农业大学 张健
贵州省:
贵州大学 郭兰 贵州中医学院 郑曙光
云南省:
云南农业大学 李文祥 昆明理工大学 申立中
大理医学院 陈艳兰 昆明医学院 刘美芳
云南师范大学 何斌 昆明理工大学 易定芬
云南农业大学 王海宁
西藏自治区:
西藏农牧学院 郑维列
陕西省:
西北大学 朱恪孝 陕西师范大学 党文昌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 叶青峰 西安交通大学 白小萱
西安交通大学 郝云峰 西安工程科技学院 田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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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市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
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市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府〔2006〕62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有关单位:
现将《中山市市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六月十八日
中山市市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市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的市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提高市级财政投资效益,保证工程质量,控制工程造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市级财政性资金,包括市级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预算内其他各项支出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纳入财政支出管理的专项基金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财政预算外资金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和其他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
本办法所指市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市财政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市级财政性资金,以全额投资或部分投资、资本金等形式投入的基本建设项目。包括:城建、市政、交通、水利、环保、农业等基础设施;文化、教育、科研、医疗、体育、旅游等公共设施及相关的配套设施;行政事业单位的办公用房、技术用房、集体宿舍、培训用房、招待用房等民用建筑项目。
本办法所称建设单位是指项目法人或市政府设立的市财政投资项目建设机构或通过市场化运作选择的代建单位。
第三条 市财政投资项目的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第四条 市级财政性资金投资应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重点投向基础性和公益性项目。
第五条 市财政投资项目的决策必须坚持民主和科学的决策制度,实行集体决策和依法决策。
第六条 市财政投资项目审批阶段依次是:项目建议书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初步设计审查、概算审核、施工图设计审查。
市财政部门应安排前期经费用于审批阶段的各项工作。
第七条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概算的审批由市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的审查由市建设部门或市水利、交通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项目预算、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的评审由市财政部门负责。
第八条 市财政投资项目中的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技术用房、集体宿舍、培训用房、招待用房等项目(以下统称行政事业单位建设项目),其项目建议书由市发展和改革部门组织市财政部门及使用单位选择咨询机构进行编制,由市发展和改革部门签订委托咨询合同。其他市财政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由建设单位委托咨询机构进行编制。
第九条 项目建议书由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商市财政部门后,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审批手续。按照规定应报上一级部门审批的项目,其申报工作由市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办理。
对经济、社会和环境有重大影响的项目,项目建议书报批前应征求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
第十条 项目建议书经批准后,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行政事业单位建设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市发展和改革部门组织市财政部门及使用单位选择咨询机构编制(同一项目的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委托同一咨询机构编制),由市发展和改革部门签订委托咨询合同;其他市财政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建设单位委托咨询机构编制。
第十一条 市财政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对建设项目在技术、经济上是否合理可行及对环境等外部因素的影响进行全面分析论证,达到国家所规定的工作深度。
第十二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完成后,由市发展和改革部门组织评审,评审通过后方予以办理审批手续。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在审批前应征求市财政等相关部门的意见。
第十三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建设单位方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依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要求进行初步设计和编制项目总概算。
初步设计必须符合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规定。
第十四条 市建设部门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初步设计审查。初步设计确定的建设总规模、建设标准和建设内容不得超过市发展和改革部门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范围,并详列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的规模与标准、征地规模、主要材料和设备选定等,审查后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市发展和改革部门批准的估算总投资。
第十五条 项目总概算由市发展和改革部门组织审核,经批准的项目总概算为控制项目总投资和安排财政性资金投资预算的依据。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委托中介组织对项目总概算进行审查的,中介组织必须具有工程咨询资格等级证书或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审查费用列入项目工程成本。
项目总概算包括项目建设所需的各项费用,并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审定的估算总投资。凡项目总概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估算总投资10%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重新报批。
编制和审查项目总概算的依据是国家或省相关专业计价依据。
建设单位申报调整项目总概算的,应由市发展和改革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对该原批准项目总概算的执行情况进行核实后再作调整。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委托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设计单位应严格依照经批准的投资总规模和初步设计的规模、单项工程和单位工程内容、建设标准进行施工图设计,禁止擅自扩大规模和提高标准。施工图设计报市建设部门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查。
第十七条 施工图设计经审查后,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格的单位编制工程预算,市财政部门组织审核。
工程预算不得超过已批准的项目总概算。若工程预算超过经审定的项目总概算,由建设单位通知设计单位重新优化设计。
第十八条 列入我市年度重大建设项目计划的市财政投资项目,还应执行《中山市重大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中府〔2005〕197号)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市财政投资项目计划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规划以及实际需要编制。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应会同市财政、规划部门以及市建设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于每年11月底前将下一年度的市财政投资项目计划草案编制完毕。
市财政投资项目计划草案须经市政府审核通过。使用市级财政预算内资金的,须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
第二十条 市财政投资项目计划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年度市财政投资总规模;
(二)新开工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周期概算总投资及年度投资额;
(三)在建项目名称、年度投资额和建设内容;
(四)已完工尚欠付工程尾款的项目名称、年度安排支出金额;
(五)拟安排的财政投资项目前期费用;
(六)待安排项目预留资金;
(七)其他应说明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 市财政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已获批准,项目总概算已核定且资金来源已落实,方可列入年度市财政投资项目计划。
第二十二条 市财政投资项目计划应优先安排在建项目的资金需求。在建项目需结转下一年度的,其投资建设情况由建设单位于每年的第三季度末按规定报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审核。
第二十三条 市财政投资项目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建设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在市财政投资项目计划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年度投资总规模、增减新开工项目或对已批准项目年度投资进行调整的,在每年第三季度前,由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调整方案,报市政府批准。
第二十四条 市财政投资项目计划批准后,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及时向建设单位下达投资计划,并通知其行业主管部门。同时将市财政投资项目计划抄送市审计部门。
第二十五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项目,在市财政投资项目计划下达后,应依法组建项目法人,负责项目的建设、管理和经营。
没有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项目,必须实行代建制。
第二十六条 市财政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以及与建设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应依法实行招投标。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应依法对项目的招标方式和招标范围进行核准。
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和主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应依法订立合同。禁止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
第二十七条 市财政投资项目工程质量按国家和省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市财政部门应根据年度市财政投资项目计划和预算按工程建设进度分期拨付建设资金。建设资金实行直接拨付制度。
市财政投资项目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市财政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管理和监督,并接受市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做好市财政投资项目的财务管理,按规定设置独立的财务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市财政投资项目的财务工作,建立和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定期向市财政部门报送财务报表,并接受市建设部门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条 市财政投资项目应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不能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内容及增加投资规模。确需变更设计的,由建设单位报原批准部门审批。
因设计变更或其他原因引起项目总投资增加的,由市发展和改革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三十一条 市财政投资项目实行无现场签证管理制度,但发生特殊情况造成工程内容变更或工程量增加的,可以现场签证。现场签证必须由施工单位提出并提供相关资料,在现场签证时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等共同确认。事后补签的无效。
第三十二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建设单位应在市财政投资项目建成后6个月内完成竣工验收、规划验收、竣工验收备案登记、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工作,并按照国家有关工程档案管理规定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一套完整的项目工程档案。
市财政投资项目工程经竣工验收备案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三十三条 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由市财政部门审核。
市财政部门应在收齐建设单位提交的文件、材料后60日内出具审核意见。市财政投资项目经审核超过批准安排投资的,缺口资金财政不予追加。
第三十四条 市财政投资项目必须办理产权登记。建设单位应于竣工决算编制完毕并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30日内到市财政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三十五条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已竣工的重大项目进行后评价,考核项目投资效益。
第三十六条 项目监督管理:
(一)市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市财政投资项目计划的执行,并向市政府报告计划执行情况;
(二)市财政部门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规定负责市财政投资项目的财务监督管理工作;
(三)市审计部门负责对市财政投资项目的预算或概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项目竣工决算等进行审计监督,对重大项目要进行专项审计和跟踪审计,并可对与市财政投资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供货采购等单位的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四)市财政投资项目建设单位以及市财政投资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名称应在项目施工现场和建成后的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显著位置公示,接受公众监督;
(五)市财政投资重大项目实行稽察制度。具体工作参照省人民政府《关于我省重点建设项目稽察工作问题的批复》(粤府函〔1999〕198号),由市发展和改革部门执行;
(六)市监察、审计、发展和改革、财政等有关部门应设置并公布举报电话。任何单位、个人和新闻媒体都有权举报市财政投资项目审批和建设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对举报的有功人员,由市政府给予奖励。
第三十七条 明确责任:
(一)属投资包干的项目,按确定的总投资组织实施,签定设计和施工合同时应在条款中明确发生超投资时超支工程款责任的分配;
(二)概算、预算错漏项由编制概算、预算的单位和相关部门负责;
(三)施工图设计必须在勘明地质的情况下进行,施工过程如因勘察、设计的质量不符合要求造成增加投资的,按有关法规及勘察设计合同约定追究勘察设计单位责任。
第三十八条 整改与处罚:
(一)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建设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未经批准擅自开工的;
2、未经批准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投资规模的;
3、未依法组织招标的;
4、转移、侵占或挪用建设资金的;
5、未经竣工备案即交付使用的;
6、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二)咨询机构在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进行咨询评估时弄虚作假或评估结论意见严重失实的,按中介机构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3年内不再委托其从事财政投资项目的咨询评估工作;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部门责令限期纠正,并依法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反本办法规定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设计文件的;
2、违反本办法规定拨付建设资金的;
3、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四)市财政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应根据质量事故发生的原因,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并依法追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人员在项目审批、执行建设程序和工程建设监督管理方面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国家机关及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市财政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各镇区的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水利工程按《中山市水利工程建设投资管理办法》(中府〔2002〕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中府〔2002〕8号文未作规定的按本办法执行。
市财政投资的电子政务等信息化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 有关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订具体操作细则,报市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执行。2003年12月30日中山市人民政府颁布的《中山市市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中府〔2003〕17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