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溯及力和适用对象问题的答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2:49:30   浏览:8768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溯及力和适用对象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局


关于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溯及力和适用对象问题的答复


1998年7月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1998年4月20日《关于修订后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有关溯及力和对象如何适用问题的请示》(湘工商法字〔1998〕64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对企业和经营单位在1996年12月25日前发生的违反企业登记管理的行为,登记主管机关应按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的有关条款处罚。
二、目前对外商投资企业虚假出资、抽逃注册资本的行为,登记主管机关应先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罚。对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企字〔1995〕第177号文件第十五条已有明确规定,请遵照执行。
三、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合营方不按规定缴付出资的,按国务院批准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处理;对外资企业不按规定缴付出资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处理。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部分企业协议招标类别纺织品业绩复核结果的通知

商务部


关于部分企业协议招标类别纺织品业绩复核结果的通知


  根据《关于2008年纺织品第一次协议招标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公示纺织品协议招标类别新增核查企业审核结果的通知》,对2008年输美纺织品第一次协议招标业绩核查结果有异议的企业,已按要求向各地商务主管部门递交了复核申请并进行了业绩复核。现将部分企业复核结果(附件1)通知如下:

  一、 对未通过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业绩复核的企业,维持其相关类别初核结果;对其设限地区业绩已作归零处理的,按照《2008年输美纺织品第二次协议招标公告》规定,企业相关类别不参加第二次协议招标。

  二、对已通过复核且未发现问题的,恢复其相关类别业绩并允许其参加2008年第一次及第二次协议招标。

  三、附件2为具备投标资格企业名单,其相关类别最高投标量为根据《纺织品出口管理办法》(暂行)规定计算得出的2008年第一次最高可投标量(按照复核核定业绩)及第二次最高可投标量(按照海关业绩)之和。

  四、具体投标时间、投标价格、投标程序、前期投标资格审核工作及其他相关事宜均按照《2008年输美纺织品第二次协议招标公告》执行。

  五、本次未公布复核结果的企业均为需继续核查企业,复核结果将待核查工作完成后另行公布。

  附件:1、部分企业业绩复核结果
     2、具备投标资格企业(含2008年第一次和第二次最高可投标量)



                       商务部纺织品出口许可数量招标委员会
                          二〇〇八年四月八日

关于发布《船闸闸阀门设计规范》(JTJ308-2003)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文件

交水发[2003]193号



关于发布《船闸闸阀门设计规范》(JTJ308-2003)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及有关企事业单位:

  由我部组织四川省交通厅内河勘察规划设计院等单位修订完成的《船闸闸阀门设计规范》,业经审查通过,现批准为强制性行业标准,编号为JTJ308—2003,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船闸设计规范 第四篇:闸门、阀门设计》(JTJ264—87)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交通部水运司负责管理和解释,由人民交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