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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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

公安部


公安部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

1989年1月23日,公安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正确评价科学技术成果(以下简称科技成果)的水平,保证科技成果鉴定的质量,健全科技成果鉴定制度,加强科技成果管理,促进科技成果的应用和推广,更好地为公安工作现代化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及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包括:
(一)解决公安工作现代化建设中科学技术问题的,具有创造性、先进性和实用价值的科研新产品、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生物新品种等应用技术成果。
(二)阐明自然现象、特征、规律及其内在联系的,在学术上有新见解,并对科学技术发展具有指导意义的基础理论成果和应用研究理论成果。
(三)推动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对促进科技与公安工作现代化协调发展起重大作用的软科学研究成果。
第三条 下列科技成果按本办法进行鉴定和评价:
(一)执行国家计划的公安科技项目所完成的科技成果;
(二)执行公安部科研计划项目和由公安部科技局归口管理的科技项目所完成的科技成果。
(三)申报国家及公安部科学技术奖励的成果。
第四条 科技成果鉴定可以采用下列形式:
(一)检测鉴定:由省、部级以上的专业检测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有关技术指标进行检验、测试和评价,并作出结论;
(二)验收鉴定:由组织鉴定单位聘请同行专家按照计划任务书或合同、协议等所规定的验收标准和方法进行测试、评价,并作出结论;
(三)专家评议:由同行专家对科技成果的有关技术资料,以书面形式进行审查、评价,并由组织鉴定单位汇总后作出结论。对属于国家和公安科技重大项目的科技成果,可以召开专家鉴定会议,对科技成果进行审查、评价,并作出结论。
第五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视同通过鉴定,并与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科技成果鉴定形式具有同等效力:
(一)已经批量生产并列入公安装备或者已在公安工作中推广应用的技术项目,实践证明技术成熟,取得社会、经济效益,并有实施单位出具的社会效益证明或者实施单位财务部门出具的经济效益证明(在本单位实施应用的,应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
(二)经技术合同登记机关登记的技术项目,已按合同约定验收合格,在实践中应用后取得社会、经济效益,并有实施单位出具的社会效益证明或者实施单位财务部门出具的经济效益证明的;
(三)经中国专利局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专利,实施后取得社会、经济效益,并有实施单位出具的社会效益证明或者实施单位财务部门出具的经济效益证明的。
上述三种视同鉴定形式,均应填写《科学技术成果视同鉴定证书》,连同有关证明文件按任务来源报送公安部或地方科委科技成果管理机构,经批准后生效。
第六条 对于需要进行鉴定的科技成果,组织鉴定的单位应当聘请专家组织鉴定委员会(或鉴定小组,下同),并指定负责人。鉴定委员会成员应具有一定代表性,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该行业或者领域的高、中级技术职务(或职称);
(二)具有较高的学术、技术水平和较丰富的实践经验;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秉公办事。
被鉴定项目完成单位参加鉴定委员会的人员不得超过鉴定委员会成员总数的四分之一,被鉴定项目的完成者不得是鉴定委员会成员。
第七条 科技成果鉴定应坚持实事求是,严肃认真,精简节约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八条 公安部科技局成果管理机构归口管理公安部门的科技成果鉴定工作,负责组织或委托有关单位组织本办法第三条(一)、(二)款所列范围的科技成果鉴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的计划项目和科研单位自选项目所完成的科技成果原则上由当地主管部门组织鉴定。

第三章 鉴定程序
第九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项目可申请进行科技成果鉴定:
(一)完成项目计划任务,达到规定的技术要求;
(二)科学理论研究成果应在全国性的专业学术刊物、学术组织、学术会议上公布一年以后;
(三)应用技术研究成果应经过实践,证明其成熟并可应用、推广;
(四)软科学成果应经有关单位采纳或应用;
(五)学术或技术资料齐全,并符合科技档案管理部门的要求。具体要求如下:
1.科学理论研究成果的学术资料主要包括:学术论文及其在国内外学术刊物或学术会议发表的情况说明,国内外学术情况对照材料,论文发表后被引用的情况报告等。
2.新产品、新材料、新品种研究成果的技术文件主要包括:计划任务书或技术合同、研究报告、技术指标测试报告、环境试验报告、产品标准、设计资料及其标准化报告、产品说明书、用户试用效益报告和成果应用、推广方案等。
3.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等应用技术成果的技术文件主要包括:计划任务书或技术合同、研究报告、设计工艺文件、质量标准、国内外技术情况对照材料、用户试用效益证明和推广应用方案等。
4.标准化、计量、科技情报、软科学等研究成果的学术技术资料主要包括:计划任务书或技术合同、研究报告、调查考察报告(含有关背景材料、国内外研究情况对照材料)、成果应用推广方案和试用效益证明等。
第十条 完成科技项目的单位或个人,应在鉴定前二个月按任务来源向有关主管部门的科技成果管理机构提交《科技成果鉴定申请书》(见附件三)和有关学术、技术资料。
第十一条 科技成果在鉴定前存在争议的,应在其争议解决后提交申请。
第十二条 组织鉴定单位在接到《科技成果鉴定申请书》后,应认真进行审查,在一个月内就是否同意鉴定、鉴定的形式、参加鉴定的专家名单、由何单位主持鉴定等事项作出决定,并答复申请鉴定单位;不符合鉴定条件的,说明理由及时退回申报单位。未经批准自行组织的鉴定,一律无效。
第十三条 科学理论研究成果及其他可以采用函审鉴定方式的科技成果,组织鉴定单位应当聘请同行专家五至七人对成果的学术水平、价值、成熟程度及是否可以应用等进行审查和评价,由组织鉴定单位汇总,写出鉴定意见,并将专家的评审意见附在鉴定报告之后。
第十四条 凡有国家统一标准(包括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通过测试检验技术指标可确定技术水平和成熟程度的科技成果(如通信机、摄象机、报警器等),应采用检测鉴定形式。由专业检测机构按照标准或者有关技术指标进行检验、测试和评价并写出鉴定意见;或者先经专业检测机构检测并出具检测证明,再由组织鉴定单位聘请同行专家三至五人对成果进行评议,写出鉴定意见。
第十五条 凡可进行验收鉴定的科技成果,经组织鉴定单位审批同意后,按任务来源,由下达任务部门的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务的科技成果管理人员、科研计划管理人员和同行专家三至五人对成果进行测试、验收、评价并写出鉴定意见。
第十六条 凡可以检测鉴定、验收鉴定、函审评议的,均不要召开会议进行鉴定。可以视同鉴定的,也不必采用会议形式。对于以上方式均不能达到预期目的的项目或者国家和部的重大科技项目,必要时可以召开专家鉴定会议进行审查、评价并写出鉴定意见,采用专家会议鉴定形式,组织鉴定单位应当聘请同行专家组成鉴定委员会,参加鉴定会的专家一般控制在五至十三人,服务工作人员控制在三至五人,与鉴定会无关的人员包括无关的专家、各类行政人员、各级党政负责人均不得作为鉴定委员会成员。
第十七条 针对各类科技成果的不同情况,鉴定委员会对科技成果的以下主要内容进行鉴定。
(一)科学理论成果:
1.所需文件是否齐全并符合要求,发表后被引用的情况;
2.对项目研究的目的和意义的评价;
3.该成果论点、论据是否明确,有关数据是否准确;
4.该成果学术价值,与国内外同学科比较,其成果的创新点、学术意义及所达到的国内外的实际水平;
5.该成果存在的缺点及改进的建议。
(二)应用技术成果:
1.鉴定所需技术资料、文件是否齐全并符合要求;
2.是否达到计划任务书(或合同)规定的技术指标;
3.有关技术文件中的技术数据、图表是否准确、完整;
4.与国内外同类技术比较其特点、独创性及水平;
5.实践检验的效果、应用范围和推广方案的可行性;
6.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预算、分析的可靠性;
7.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的建议。
(三)软科学成果:
1.鉴定所需文件是否齐全并符合要求;
2.是否达到课题要求的标准和目的;
3.应用情况和实践检验的效果;
4.成果所达到的实际水平;
5.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的建议。
第十八条 鉴定委员会成员对被鉴定的科技成果有充分发表个人意见的权利;鉴定委员会有要求成果完成者进行答辩或者重复试验的权利。鉴定委员会对科技成果的评议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通过鉴定评价结论。如果科技成果完成者不能提供充分的文件或鉴定委员意见不一致,致使鉴定委员会不能形成一致的或者完整的鉴定结论的,应当在鉴定结论中注明。
鉴定委员会应当对鉴定评价结论的正确性负责。鉴定委员会负责人应当对鉴定结论负技术责任,全体鉴定委员会委员应当在鉴定书上签字,并对所鉴定的科技成果承担保密义务。
第十九条 组织鉴定单位应当对鉴定委员会提交的鉴定报告进行认真审核。发现鉴定报告中有重大缺陷的,应当责成原鉴定委员会补充进行鉴定和评价;发现鉴定报告弄虚作假或者在鉴定工作中搞形式主义的,有权驳回鉴定报告,另行组织鉴定委员会重新进行鉴定。
鉴定报告经审核、批准后,组织鉴定单位就鉴定合格的科技成果颁发《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公安部组织的科技成果鉴定,由公安部科技局审核、批准并颁发《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鉴定证书的格式统一采用国家科委(88)国科发成字482号颁发的《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格式)》(见附件一)和《科学技术成果视同鉴定证书(格式)》(见附件二)。
第二十一条 对应聘参加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专家,组织鉴定单位可根据本地区、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发给技术咨询费。费用由申请鉴定单位支付。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公安部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九年一月一日起执行。《公安部科技成果鉴定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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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女性犯罪的原因
——03级 法学6班 张旭

[摘要] 女性作为家庭的纽带,既担负着家庭的重任,又面临工作的巨大压力。目前,我国女性犯罪呈不断上升的趋势,探其原因,可分为自身原因和外界原因,由此及彼,称此不同但又紧密联系。
[关键词] 女性犯罪 原因 自身 外界

随着社会文明的进步和发展,女性在社会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女性已经真正成为和男性一起共担社会重担。然而,近年来女性犯罪却趋于不断上升的趋势。"文化大革命"以前,我国女性犯罪占犯罪总数的2%左右。改革开放以来,女性犯罪增长很快。70年代至80年代,约占整个犯罪的6~7%,现在则高达10~20%,数量直逼德国。据专家预测,今后十几年内,我国的女性犯罪还会继续上升,这个态势向社会敲响了警钟。[1] 试问为何女性犯罪会出现这样的状况,笔者是从女性犯罪的自身原因和外界原因两方面进行探讨。
一、 女性犯罪的自身原因

1、异常的性爱心理
女性比男性提前两年左右进入青春期,处于这个阶段的女性,因其第二性特征的出现,产生了模糊的性意识,对异性的好奇、爱慕、向往,并渴望探索两性关系的秘密。此时,若能对女性进行正确的引导,进行必要的生理卫生和性爱的教育,帮助她们树立正确的性爱观念,形成符合社会伦理道德规范,便能很好的预防处于这个时期的女性犯罪。相反,如果此时不能很好的引导女性,当其性爱心理产生畸变,形成超越社会规范的异常性爱心理。在异常的性爱心理的驱使之下,她们开始性犯罪活动;而这些性犯罪活动又强化了她们的异常性爱心理,致使性犯罪活动越演越烈。[2]

2、特殊生理时期
女性在其生理时期中具有三个特殊时期,即月经期、怀孕期和绝经期。生物学原因认为处于期间容易产生违反犯罪行为。因为在此期间,女性会出现植物神经紊乱,大脑皮层失调,心烦易怒,情绪失控等现象,如果有不良刺激和诱因,容易越轨。学者K·DALTON(1986)指出,经前紧张使女性更容易激怒或者懒散而实施越轨行为。[3] 女性在月经期前通常会出现"经前期综合症",即月经前3-4天内有情绪紧张的表现,如忧郁、焦虑不安、烦躁易怒及信心低等。正是由于这些心理的消极变化,使女性陷入犯罪的危险性较大。

3、性别差异
女性的生物基因决定了她们在体能和心理上天生地弱于男性,表现为娇小柔弱、胆小、性格温和柔顺等。这种身心差异便决定了女性多易实施诈骗罪、盗窃、纵火、投毒等犯罪行为,而较少杀人、抢劫等实施暴力性犯罪。女性的情感较幼稚,意志较薄弱,因此容易被人唆使或受诱骗。但女性的心理较男性更趋于稳定,并且性格耐心、细致,因而诸如交通肇事罪这类过失犯罪的发生率要比男性低得多。[2]生理因素并不可以单独对形成犯罪心理起决定作用,而是与其他社会因素综合而成的犯罪心理。[4]
4、文化素质低下,认知能力差,自制力弱
女性犯罪者的文化结构普遍低下,文盲、半文盲、或者缺乏谋生技能的者居多,法盲多。由于封建思想的残食,很多农村地区依旧存有女性不需受教育的观念,缺乏教育,没有文化,或者文化水平低下,势必影响她们的观察力、判断力,使她们在认识事物时受到限制,缺乏科学的分析能力,面对别人的教唆、诱惑,不能明辨是非、善恶,容易被人威逼、利用,误入歧途,而在处理问题时,由于缺乏知识,不懂法律,往往感情用事,走极端,实施犯罪行为。[2]

5、自私的心理
自私常是敏感性极高,以自我为中心,对社会、对他人极度依赖与索取,而不具备社会价值取向,对他人缺乏责任心的表现。就女性而言,其生理上的原因及大脑皮层发育的特点决定了她们的敏感倾向,故她们平时对各种事和人较为敏感,而且其行为前具有动机确定的冲动性、目的选择的盲目性和行为中自我控制的失当性。这些特征都易造成女性在过度的情感化的敏感状态中,做出“以自我为中心” 的“不过一切”的行为。[5]

6、爱慕虚荣的心理
女性一般都有爱慕虚荣、贪图安逸享乐、爱攀比的心理,这也成为女性实施犯罪行为的原因之一。这类女性罪犯大多数是无正当职业的妇女,受骗上当被拐卖的多数是那些未出过远门或文盲半文盲的妇女,她们贪图享受、虚荣心强或因家庭关系不和,为获取一定的物质利益,改变贫穷的面貌,攀比吃穿,不惜采取犯罪手段,有的盗窃公私财物,有的诈骗,有的贪污,有的结伙抢劫,有的包庇、销赃、窝赃、贩毒等犯罪,一次得逞,便一发不可收拾,连续作案,越陷越深。[5]这也是“二奶”、情妇现象盛行的原因之一。
7、心胸狭隘
女性往往不如男性大度,在某些方面显得心胸狭隘。一旦其遭受情感上的伤害,她们常会记恨在心,如许某乘坐公共汽车时为琐事与一男乘客发生争执,二人由对骂升级为互殴。因对方出言不逊,许某感到自尊心受到伤害,在派出所里解决问题时,她趁民警不注意猛然抄起一个茶杯将男乘客砸伤。又如24岁的女孩关红则是在餐厅用餐时与人发生纠纷被殴打,自觉受到羞辱,找来一把刀将对方扎成“肠破裂”,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6]
二、 女性犯罪的外界因素
1、感情受挫
许多女性暴力犯罪都有一个缓慢的积淀过程,动因往往具有强烈的情感因素,因而犯罪对象多为她们情感的倾注者。由于女性对感情过于看重,当自身情感因爱人的行为受挫后,大多首先感到伤害,继而是委曲求全地想要挽回,当得不到相应的回应后,性格偏激者会将爱转化为愤怒和复仇心理,孤注一掷地选择毁灭对方及自身的方式。如42岁的张晓娟的丈夫与她的弟妹非法同居,张怎么劝都无效,后来她将丈夫和弟妹捉奸在床,并用铁棍将第三者打伤。检察官认为,与男性相比,女性情绪稳定性较差,意志较薄弱,大多数女性杀人、伤人的犯罪都源于一时的感情用事。 [7]
来自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的调查表明:1998年1月-2002年6月间,因两性不正当关系而造成的情杀、他杀,在故意杀人案中所占比例较高,其中市检察院一分院受理的此类案件占故意杀人案的48%,二分院受理的占32%。而且,近几年这方面的女性犯罪率也有所上升。
分析可知,由于生育子女抚育后代的家庭职责一直都是由女性承当,女性投入家庭建设的时间精力相对于男性而言要多得多。根据经济学中成本与收益理论,女性对婚姻家庭的期望显然要远远高于男性,而这种期望的最重要的表现是婚姻关系的存续。所以,一旦婚姻家庭关系出现变化,较之男性而言,女性受到的伤害更大。加上女性的感情脆弱,对婚姻家庭及感情问题看得重,对这方面挫折的心理承受能力偏弱,处理问题的方式感情化的色彩较浓。女性当事人一般倾向于维护、恢复原有婚姻状态,即便原本圆满的婚姻已经一度受到干扰,也宁愿选择所谓的"破镜重圆"。比如被告人王祚聪,在劝说与丈夫关系暧昧的束某某(女,时年23岁)失败后即携带尖刀尾随束,从后面用左手揪住束的头发,右手持尖刀朝束背颈胸部猛扎数刀。束被刺穿胸腹壁,伤及心脏肝脏,导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市第二中级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王祚聪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被告人王祚聪,杀死情敌固然存在一时义愤的因素,但更多的是对排除婚姻障碍后恢复原有家庭生活的向往。而男性则倾向于按照自己的意志改变现状,为了另结新欢甚至不惜动用暴力。故作为女性,无论是合法婚姻的女方,还是第三者,一旦不堪被冷落、被遗弃、被虐待之苦时,会变得情绪偏激,丧失理智,较易采取极端的方法解决感情问题,在采取行动前完全没有考虑其行为的法律效果,以至走上犯罪道路。[8]

2、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是女性犯罪最主要的原因之一,发生暴力的家庭,农村略高于城市,个人职业多为农民、工人和个体户,文化程度普遍偏低。究其根源主要有四点:一、丈夫受“三从四德”思想的影响,认为自己凌驾于妻子之上,对其可以随便打骂。二、女性对家庭的期望远远高于男性,认为小事忍忍便就可以化解与丈夫的矛盾,丈夫却因此而变本加厉。三、有些女性没有经济来源,在家庭中没有地位,为了自身的生存,不得不屈服于丈夫的打骂。 四、据司法机关的调查发现,相当一部分的家庭暴力源于婚外情,由第三者插足直接导致的凶杀、投毒、毁容等恶性刑事案件也相应增多。[7]女性在遇到家庭暴力,最初的容忍都是源于“家丑不可外扬”的心理,怕丈夫报复、怕亲友、领导知道。可当这种侵害积累到一定程度,忍无可忍时,便采取伤害或杀人的方式进行“反抗”。据有关部门调查23.6%的女性曾向娘家及亲朋好友或有关机构求助过,但被求助者有 15.6%采取不管或者劝其不要伸张的态度。这种不被扼制的家庭暴力,终因施暴者有待无恐而变本加历,使受虐女性在积愤难消的情况下,走向疯狂报复的极端。如赵某因生活琐事长期受到丈夫的暴力殴打和虐待,日积月累,终于无法再忍受,而在给丈夫做的饭里放进了老鼠药。[9]

3、社会环境因素

(1)社会风气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社会经济水平得以大大提高,但也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奢侈、攀比的现象盛行。一些女性没有正当职业也没有谋生的技能, 她们受此种社会现象的影响,加之爱慕虚荣、贪图享乐的心理,就容易走上卖淫、贩毒、盗窃等犯罪道路,或者甘愿做第三者,插足他人的家庭,留下犯罪的隐患。
(2)社会压力与社会角色的转变
传统社会中,女性的角色是“相夫教子”,以家庭主妇的身份出现社会中,基本上不用顾及家庭的经济来源、家庭安危等问题。此种情况下,她们的压力自然要小的多。而今,女性已经成为和男性共担家庭和社会重任,并继续“相夫教子”的角色。与此同时,依然有许多旧观念旧思想的存在,造成了女性在就业、待遇等多方面的性别歧视,可以说女性现在面临的压力已经大于男性。很多女性在这种转型期内很难适应,往往会出现一些过激行为,一时难以控制情绪,造成难以往回的后果;或者报以侥幸心理,铤而走险,最终走上犯罪道路。
(3)人际交往与社会心理
女性在人际交往中,常表现出轻信他人、胆小怕事、情绪化、感性化、抵抗力差等特点,加上现代社会人际交往出现了表面化、随意化、个人化的特点,人与人的关系变得冷淡,传统地区秩序的瓦解,空间死角的增多,对不良现象漠不关心,熟人社会的监督体系逐渐消失,增加了女性成为受害者或者成为犯罪分子的概率。
人们一般认为女性生性善良、柔弱、温顺,对她们较为同情、怜悯和信任,容易放松戒备。女性犯罪者利用这种条件作案往往较容易得成,这也促使一些女性犯罪者多次重复作案。当女性犯罪者被发现、抓获时,人们也会对其采取较为宽容的态度,对她们的处罚较之犯同类罪行的男性更为轻微。

三、结语
女性犯罪现已成为一大热点社会问题,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关于原因的探讨,许多学者也各有己见。笔者认为,其中的原因众多复杂,并且各个原因之间相互影响,相互结合成,又会引起许多新的问题。上述的几个原因只是其中的主要部分,限于篇幅的缘故,仍有一些原因并未涉及,还有许多原因有待人们发现、研究,如何才能更好的预防女性犯罪,仍需要更深更广的研究。

参考资料: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荆州市商业银行财政监管工作细则的通知

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荆州市商业银行财政监管工作细则的通知 
荆政办发〔2008〕1号


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财政局制定的《荆州市商业银行财政监管工作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一月一日





                  荆州市商业银行财政监管工作细则

                   (市财政局 2007年12月20日)

  第一条 为规范荆州市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市商行)的财务行为,加强对市商行的财务监管,努力实现市商行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国务院《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暂行条例》和财政部关于金融企业管理的相关规定,参照中央管理国有控股企业的作法,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市财政局是市政府对市商行履行国有资产监管和财务监管职责的主管机关,受市政府委托向市商行派驻监事会。监事会以财务监督为核心,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对市商行的财务活动及董事、行长等主要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及时进行监督,确保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犯。监事会不参与、不干预企业的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市商行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金融、经济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检查、验证市商行财务情况。

  (三)检查市商行的经营效益、利润分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金营运等情况。

  (四)检查市商行的董事、行长等主要负责人的经营行为,并对其经营管理业绩进行评价,提出奖惩、任免建议。

  (五)指导市商行的内部审计、稽核监察等内部监督部门的工作,市商行内部监督部门应当协助监事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市商行应接受、支持、配合监事会的工作,并提供工作方便。

   第三条 市财政局对市商行国有资产负责以下监管工作:

  (一)市商行国有资产的清产核资、资本金权属界定和产权登记。

  (二)市商行国有资产评估、产权转让和划转管理。 

  (三)依据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年度财务报告,在全面分析年度内国有资本增减变动因素的基础上,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对市商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进行确认。市商行应当如实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认真分析和核实年度内国有资本增减变化的各项因素,真实反映国有资本运营结果,并按期将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数据、情况说明(包括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完成情况及与上年度确认结果的对比分析、客观增减因素说明、年初数据调整口径的说明、分析指标大幅波动或者异常变动的说明,以及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和客观增减因素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有关部门的文件等)及时报送市财政局。

  (四)组织实施市商行国有资本经营绩效考核评价,管理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五)统计、汇总和分析市商行国有资产状况。

  第四条 市财政局负责制定市商行高管人员年度薪酬考核办法,负责行级高管人员绩效考核的认定工作。

   第五条 市财政局履行下列财务管理职责:

  (一)监督市商行执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以及其他的财务管理规定,指导、督促市商行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二)指导、督促市商行建立健全财务风险控制体系,监测其财务风险及营运状况,监督其财务行为。

  (三)加强市商行财务信息管理,实施金融企业财务评价。

  (四)监督市商行接受社会审计和资产评估。

  (五)制定并实施促进市商行改革和发展的财政、财务政策,组织其财务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

  (六)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财务管理职责。

  第六条 市财政局在对市商行财务监管中,负责以下具体工作:

  (一)建立集中统一的财务监管体制。市财政局负责市商行的财务监管工作。市商行应统一执行财政部门颁发的财务制度和规定。对未经财政部门同意,其他部门擅自制定的有关财务制度和规定一律停止执行。

  (二)市商行统一执行地方金融机构财政登记制度。要求户数齐全,数据资料真实准确。

  (三)建立重要财务事项的财政备案和审批制度。市商行要严格履行财务制度中要求备案或审批的重要财务事项,及时报市财政局备案或审批。

  (四)建立财务计划申报和审批制度。市商行应以法人为单位,在每年3月底前向市财政局报送财务计划,同时应报送信贷资金计划表。市财政局对报送的财务计划要进行认真审查,尽快作出批复。批复内容主要包括业务费用(或业务管理费用率)、实现利润、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含购买土地使用权形成的无形资产)构建规模、呆帐准备金提取和坏帐核销计划等计划指标。

  (五)建立财务报告和审批制度。市商行要按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编制财务报告,并定期向市财政局报送。财务报告包括财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应于年度终了后的次年4月底前连同中国注册会计师的查帐报告一并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要尽快作出批复。

  (六)认真执行费用专户管理办法。为加强对各项费用支出总量控制,建立健全费用支出与经济效益有机结合的管理机制,防止费用支出挤占信贷和营运资金,市商行必须单独设立“费用存款专户”,由市商行财务部门集中统一管理。市财政局以金融企业法人为单位统一核定费用指标,统一考核。市商行应于每年3月底以前,向市财政局上报当年费用指标计划,市财政局应予4月底以前批复。市商行在市财政局核定的费用率或费用总额内,分别核定分支机构和市行本级以及直属机构的费用率或费用额计划,不得超额分配。

  (七)加强固定资产经营性租赁收入的管理。经有关部门批准从事固定资产经营性租赁业务的,取得的租赁收入要计入当期损益,列营业外收入,严禁冲减费用和滞留帐外。

  (八)加强市商行贷款抵债资产的管理。市商行要健全抵债资产管理制度,控制接受抵债资产的范围,严格接受标准。市商行接受的抵债资产原则上不准自用,必须组织拍卖变现,特殊情况需自用的,应专项申报,并视同于新购固定资产,必须有固定资产购建指标,办理相应的固定资产购建审批手续。

  (九)建立和完善内部财务制度。市商行要根据国家现行的有关规定,制定和完善包括行长、财务负责人以及财务部门和其他职能部门在内的企业内部财务监督管理责任制。

 (十)加强对市商行日常财务活动的监督和检查。监督检查的重点是:

  1.财务处理和会计核算程序是否符合财政部有关财务制度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2.呆帐准备金、坏帐准备金、投资风险准备金等的提取是否符合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

  3.应收、应付利息计算方法是否正确,金额是否准确。要严格按照财务制度规定,确定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和呆帐贷款。呆滞贷款和呆帐贷款的应收利息不计入当期损益,实际收到的利息收入计入当期损益。

  4.对外投资是否合法。对外投资是否有科学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是否建立有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是否报经董事会审批。

  5.是否建立有资金调度控制制度,确保资金调度的安全。

  6.经营活动中的各项支出是否按节约精简的原则合理安排。是否严格执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规定的成本范围和费用开支标准,准确核算成本费用,建立健全内部成本控制制度。严禁少计少摊成本或乱挤乱进成本。特别是对市商行集中采购活动实施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1)集中采购活动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2)是否采取化整为零方式将需集中采购的项目进行零星采购。

  (3)集中采购评审委员会的产生方式和决策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4)有关集中采购事项是否按规定报送主管财政机关备案或审核。

  (5)购置固定资产规模是否控制在主管财政机关确定的购置指标之内。

  (6)应当检查的其他内容。

  7.是否规范资产处置。对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盘亏、毁损、报废等净损失、被盗损失以及财产盘亏等,是否建立有严格的鉴定和审批制度。

  8.是否依法进行利润分配。在进行税后利润分配时,董事会应当考虑本企业呆帐等不良资产的实际情况,在进行正常税后利润分配之前,对实际呆帐超过呆帐准备金部分,原则上应当补提呆帐准备金后再予以分配。

  第七条 市商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财政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予以通报批评:

  (一)不按规定提交设立、变更文件的。

  (二)财务风险控制未达到规定要求的。

  (三)筹集和运用资金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四)不按规定开设和管理资金账户的。

  (五)资产管理不符合规定,形成账外资产的。

  (六)不按规定列支经营成本、费用的。

  (七)不按规定确认经营收益的。

  (八)不按规定计提减值准备、提留准备金、分配利润的。

  (九)不按规定处理财政资金、国有资源的。

  (十)不按规定顺序清偿债务、处理财产的。

  (十一)不按规定处理职工社会保险费、经济补偿金的。

  (十二)其他违反金融企业财务管理有关规定的。

  第八条 市商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财政局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企业及其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

  (一)不按照规定建立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

  (二)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明显与国家法律、法规和统一的财务管理规章制度相抵触,且不按市财政局要求修改的。

  (三)不按照规定提供财务信息的。

  (四)拒绝、阻扰依法实施的财务监督的。

  第九条 市财政局在依法实施国有资产和财务监督中,对市商行违反国家财务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可按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应当依法移送相关管理部门。

  第十条 市财政局在依法实施国有资产和财务监督过程中,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不得干预企业的自主权,不得泄漏企业的商业机密,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企业索要费用和报酬。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发布的有关管理规定与本细则内容有抵触的,以本细则为准。本细则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