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烟叶公司关于2008年度烟草农药使用的推荐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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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烟叶公司关于2008年度烟草农药使用的推荐意见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家烟草专卖局文件

中烟叶生〔2008〕25号


中国烟叶公司关于2008年度烟草农药使用的推荐意见

各省级局(公司)烟叶部门,各省级工业公司原料部门、技术中心,有关科研单位:
现将2008年度63个推荐在烟草上使用的农药品种(附件1)、17个暂停推荐使用的农药品种(附件2)和禁止在烟草上使用的农药品种(或化合物)(附件3)予以公布,请各省级局(公司)烟叶部门及时转发至各产区公司并遵照执行。
各产区烟草公司要认真贯彻《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法规、规章,高度重视产品质量安全工作,严控源头,选择安全、经济、有效的农药品种;严管过程,科学、合理、安全使用农药。
各产区烟草公司要按照本意见,结合本地区烟草有害生物发生发展趋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进一步规范烟草农药采购,保护国家利益、烟农利益、企业利益和农药生产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要公开招标、比质比价、统一采购,建立健全一整套报价、询价、比价模式;坚持质量相同价格优先;价格相同质量优先;质量、价格相同,技术指导和售后服务优先;质量、价格、服务相同,品牌信誉优先的原则,保证农药质量。
在购进合同中应强调产品质量保证和产品售后技术指导与服务,坚决杜绝假冒伪劣农药品种的使用。对于推荐使用以及暂停推荐使用的农药品种,要注意购买生产日期在登记有效期内并且未过保质期的产品。对于烟农自行购买农药,要加强技术指导,严格要求烟农购买有烟草登记的“三证”齐全的农药品种,引导并鼓励烟农购买推荐的农药品种。严禁使用禁止在烟草上使用的农药品种(或化合物)。
要强化政策措施(如合同约定、物资扶持、优惠政策等),认真履行《烟叶种植收购合同》中承担的相关义务,在烟叶基层站点张榜公布《关于2008年度烟草农药使用的推荐意见》,积极向烟农宣传,自觉接受烟农及社会各界监督。
要加强对技术人员和烟农的培训,推广烟草农药安全使用技术,对症科学合理用药,严格掌握施药剂量、方法、次数和防治适期,注意轮换、交替用药,避免出现药害。
要在全国烟草病虫害预测预报网络的指导下,积极推进烟草病虫害的统防统治工作,完善植保社会化、专业化服务体系。烟草植保力量薄弱的地区,可委托地方农业部门植保站开展烟草植保社会化服务。
要在农业防治的基础上,综合地、协调地运用化学的、物理的、生物的各种防治措施和手段,构建烟草有害生物综合治理技术体系,控制烟叶中农药残留量,提高烟叶品质和安全性。
2007年度中国烟叶公司组织了烟用农药质量抽检,结果表明,推荐使用范围内的产品全部合格,非推荐产品质量问题严重。2008年中国烟叶公司将进一步加大对全国烟草农药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检查结果在行业内公布。对农药管理、使用混乱的产区公司,擅自变更《关于2008年度烟草农药使用的推荐意见》的行为,国家局、总公司将严肃通报批评;对购进不符合国家以及国家局、总公司规定的农药引起药害造成经济损失,或农药残留超限造成不良影响的产区公司,要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行,《2007年度烟草农药使用的推荐意见》及《关于补充2007年度烟草农药推荐使用品种的通知》同时废止。



中国烟叶公司
二○○八年三月十四日
附件1
2008年烟草上推荐使用的农药品种及安全使用表*
(每亩按50公斤水计算)
商品名称 产品名称 登记证号 有效期 防治对象 常用量(克/亩)稀释倍数 最高用量(克/亩)稀释倍数 施药方法 最多使用次数 安全间隔期(天) 生产厂家 备注
杀虫剂
神农丹 5%涕灭威颗粒剂 PDN51-97 2007.06.23 2012.06.23 烟蚜 600克 900克 移栽时穴施 1 >60天 山东华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仅限河北、河南、山东、山西和新疆地区使用
莫比朗 3%啶虫脒乳油 PD392-2003 2003.09.02 2008.09.02 烟蚜 2500× 1500× 喷雾 2 15天 日本曹达株式会社
石敢当 5%吡虫啉乳油 PD20060034 2006.02.06 2011.02.05 烟蚜 1200× 1000× 喷雾 2 15天 黑龙江强尔生化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康福多 200克/升吡虫啉可溶液剂 PD365-2001 2006.06.27 2011.06.27 烟蚜 10毫升 15毫升 喷雾 3 15天 德国拜耳作物科学公司
绿宇 0.5%苦参碱水剂 LS20011279 2007.05.31 2008.05.30 烟青虫 800× 600× 喷雾 3 15天 江苏省南通神雨绿色药业有限公司
5%高氯·甲维盐微乳剂 LS20080912 2008.03.04 2009.03.04 斜纹夜蛾 3500× 3000× 喷雾 3 15天 北京市东旺农药厂
土壤消毒剂
卫效 32.7%威百亩水剂 LS20061901 2007.12.06 2008.12.05 一年生杂草 50克/平方米 75/平方米 土壤熏蒸 1 江西省东乡县三友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必速灭 98%棉隆颗粒剂 PD20040012 2004.09.01 2009.09.01 苗床根结线虫 29.4克/平方米 39.2克/平方米 土壤熏蒸 1 比利时康乃馨农化公司
商品名称 产品名称 登记证号 有效期 防治对象 常用量(克/亩)稀释倍数 最高用量(克/亩)稀释倍数 施药方法 最多使用次数 安全间隔期(天) 生产厂家 备注
杀菌剂
东旺黑达 48%霜霉·络铜水剂 LS20053460 2007.11.14 2008.11.13 黑胫病 1500× 1200× 喷淋茎基部 3 15 北京市东旺农药厂
宝力克 722克/升霜霉威盐酸盐水剂 LS98965 2008.01.30 2008.12.31 黑胫病 80克 100克 喷淋茎基部 2 5 江苏宝灵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58%甲霜·锰锌可湿性粉剂 LS2001892 2008.03.03 2008.12.31 黑胫病 500× 400× 喷淋茎基部 2 10 浙江省温州农药厂
宝多生 72%甲霜·锰锌可湿性粉剂 LS20001198 2008.01.30 2008.12.31 黑胫病 800× 600× 喷淋茎基部 2 5 江苏宝灵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宝大森 58%甲霜·锰锌可湿性粉剂 LS90329 2008.01.30 2008.12.31 黑胫病 800× 600× 喷淋茎基部 2 10 江苏宝灵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宝克 25%甲霜·霜霉可湿性粉剂 LS20001378 2008.01.30 2008.12.31 黑胫病 800× 600× 喷淋茎基部 2 10 江苏宝灵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双泰 72.2%霜霉威水剂 LS20031749 2008.01.22 2008.12.31 黑胫病 900× 600× 喷淋茎基部 2 5 黑龙江强尔生化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安克 50%烯酰吗啉可湿性粉剂 PD20070342 2007.10.24 2012.10.24 黑胫病 1500× 1250× 喷淋茎基部 3 7 德国巴斯夫股份有限公司
金叶舒 45%菌核·琥铜可湿性粉剂 LS20021753 2007.12.16 2008.12.31 赤星、野火病 600× 500× 喷雾 2 5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田丰农药化工有限公司 在烟草赤星病和野火病混发区使用
东旺赤清 19%噁霉·络铜水剂 LS20053459 2007.11.14 2008.11.13 赤星病 2000× 1500× 喷雾 3 15 北京市东旺农药厂
斯佩斯 40%菌核净可湿性粉剂 PD86108-2 2006.06.19 2011.06.19 赤星病 500× 400× 喷雾 3 15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植保化学有限公司
禾益2号 40%菌核净可湿性粉剂 PD86108-5-F01-893 2008.03.17 2009.03.17 赤星病 75克 135克 喷雾 3 7 浙江禾益农化有限公司
赤斑特 40%菌核·王铜可湿性粉剂 LS2001791 2007.05.25 2008.05.24 赤星病 500× 400× 喷雾 3 7 浙江省温州农药厂

商品名称 产品名称 登记证号 有效期 防治对象 常用量(克/亩)稀释倍数 最高用量(克/亩)稀释倍数 施药方法 最多使用次数 安全间隔期(天) 生产厂家 备注
大克力2号 30%福·甲硫悬浮剂 LS991591 2008.02.27 2008.12.31 赤星病 800× 600× 喷雾 2 5 浙江禾本农药化学有限公司
移栽灵 20%稻灵·噁霉乳油 LS99274 2008.01.30 2008.12.31 立枯病 1500× 1000× 喷淋茎基部 2 10 湖北移栽灵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播种前喷洒苗床,移栽后再喷雾一次
多凯 3%多抗霉素可湿性粉剂 PD85163 2005.08.23 2010.08.23 赤星病 600× 400× 喷雾 3 15 吉林省延边春雷生物药业有限公司
多氧清2号 3%多抗霉素水剂 LS20030013 2007.12.08 2008.12.30 赤星病 800× 400× 喷雾 3 15 绩溪农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诚信 30%福美双·菌核净可湿性粉剂 LS20060670 2007.03.31 2008.03.30 赤星病 100g 120g 喷雾 3 15 浙江省温州农药厂
25%菌核净悬浮剂 LS20041899 2007.07.12 2008.07.11 赤星病 100g 133g 喷雾 3 15 浙江禾本农药化学有限公司
宝丽安 10%多抗霉素B可湿性粉剂 LS20041127 2008.02.28 2008.12.31 赤星病 1000× 800× 喷雾 3 15 江苏省南通丸宏农用化工有限公司
多宁 77%硫酸铜钙可湿性粉剂 PD270-99 2004.03.05 2009.03.05 野火病 600× 400× 喷雾 3 15 西班牙艾克威化学工业有限公司
72%硫酸链霉素可溶粉剂 LS20030139 2007.12.16 2008.12.15 野火病 13g 17g 喷雾 3 15 河北省石家庄曙光制药厂
72%农用硫酸链霉素可溶粉剂 LS20021038 2007.09.07 2008.09.06 野火病 4000× 1000× 喷雾 3 15 河北省石家庄市三农化工有限公司
康地蕾得 0.1亿cfu/克多粘类芽孢杆菌水分散细粒剂 LS20040563 2007.04.04 2008.04.03 青枯病 1250克或300倍 1700克 (1)浸种(2)苗床泼浇(3)灌根 3 15 浙江省桐庐汇丰生物化工有限公司 只有一定效果

商品名称 产品名称 登记证号 有效期 防治对象 常用量(克/亩)稀释倍数 最高用量(克/亩)稀释倍数 施药方法 最多使用次数 安全间隔期(天) 生产厂家 备注
菌克毒克 2%宁南霉素水剂 LS981485 2007.08.31 2008.08.30 病毒病 250× 200× 喷雾 4 7~10 黑龙江强尔生化技术开发公司 对病毒病有一定预防效果
东旺杀毒 8%昆脂酸·铜水乳剂 LS992277 2007.12.21 2008.12.20 病毒病 1000× 500× 喷雾 4 7~10 北京市东旺农药厂 对病毒病有一定预防效果
病毒特 20%吗啉胍·乙铜可湿性粉剂 LS99511 2007.09.02 2008.09.01 病毒病 700× 500× 喷雾 4 7~10 山东省玉成农化有限公司 对病毒病有一定预防效果
东旺毒消 24%混脂酸·碱铜水乳剂 LS20001560 2007.10.09 2008.10.08 病毒病 900× 600× 喷雾 4 7~10 北京市东旺农药厂 对病毒病有一定预防效果
病毒必克Ⅱ号 1.45%硫酸铜·三氮唑核苷·三十烷醇可湿性粉剂 LS20001315 2007.09.14 2008.09.13 病毒病 600× 500× 喷雾 4 7~10 陕西省西安海浪化工有限公司 对病毒病有一定预防效果
抗毒丰 0.5%菇类蛋白多糖水剂 LS97721 2007.07.07 2008.07.06 病毒病 500× 300× 喷雾 4 7~10 北京燕化永乐农药有限公司 对病毒病有一定预防效果
病毒清 20%吗啉胍·乙铜可湿性粉剂 LS97963 2008.03.10 2008.12.31 病毒病 700× 500× 喷雾 4 7~10 山东省绿士农药有限公司 对病毒病有一定预防效果
扫病康 10%混合脂肪酸水乳剂 LS93480 2007.06.14 2008.06.13 病毒病 700× 300× 喷雾 4 7~10 北京市瑞宝生物技术开发公司 对病毒病有一定预防效果
菌克毒克 8%宁南霉素水剂 LS20001612 2007.06.07 2008.06.06 病毒病 1600× 1200× 喷雾 4 7~10 黑龙江强尔生化技术开发公司 对病毒病有一定预防效果
施特灵 0.5%氨基寡糖素水剂 LS99463 2007.04.29 2008.04.28 病毒病 600× 400× 喷雾 4 7~10 河北奥德植保药业有限公司 对病毒病有一定预防效果
毒飞 20%盐酸吗啉呱可湿性粉剂 LS20053018 2007.09.14 2008.09.13 病毒病 400× 300× 喷雾 4 7~10 浙江禾益农化有限公司 对病毒病有一定预防效果
商品名称 产品名称 登记证号 有效期 防治对象 常用量(克/亩)稀释倍数 最高用量(克/亩)稀释倍数 施药方法 最多使用次数 安全间隔期(天) 生产厂家 备注
迎晨 20%吗啉胍·乙铜可溶性粉剂 LS20030772 2008.03.10 2008.12.31 病毒病 800× 1200× 喷雾 4 7~10 山东神星农药有限公司 对病毒病有一定预防效果
好普 2%氨基寡糖素水剂 LS20001432 2007.10.18 2008.10.17 病毒病 600× 500× 喷雾 4 7~10 辽宁省大连凯飞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对病毒病有一定预防效果
抑毒星 18%丙多·吗啉呱可湿性粉剂 LS992125 2007.10.26 2008.10.25 病毒病 100克 150克 喷雾 4 7~10 贵州道元科技有限公司 对病毒病有一定预防效果
净土灵 0.5%氨基寡糖素水剂 LS20021143 2008.01.25 2008.12.31 病毒病 600× 400× 喷雾 4 7~10 北海国发海洋生物农药有限公司 对病毒病有一定预防效果
25%阿维菌素·丁硫克百威水乳剂 LS20080044 2008.01.03 2009.01.03 根结线虫 2500× 2000× 80ml/株灌根 1 北京市东旺农药厂
线虫必克 2.5亿个孢子/克厚孢轮枝菌微粒剂 PD20070381 2007.10.24 2012.10.24 根结线虫 1500克 2000克 穴施 1 云南陆良酶制剂有限责任公司
除草剂
宝成 25%砜嘧磺隆干悬浮剂 PD20040019F040141 2007.08.20 2008.08.20 单、双子叶杂草 5克 苗后杂草喷雾 1 上海杜邦农化有限公司
烟舒 40%异噁松·仲灵乳油 LS20041757 2007.06.01 2008.05.31 一年生杂草 175克 200克 移栽前土表喷雾 1 江西盾牌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72%异丙甲草胺乳油 LS20042205 2007.09.21 2008.09.20 一年生杂草 125克 150克 移栽前土表喷雾 1 贵州遵义泉通化工厂
大惠利 50%敌草胺水分散粒剂 PD201-95 2007.12.02 2012.12.02 一年生杂草 200g 266g 见注** 1 印度联合磷化物有限公司
大惠利 50%敌草胺可湿性粉剂 PD152-92 2007.05.10 2012.05.10 一年生杂草 200g 266g 见注** 1 印度联合磷化物有限公司
旱克 50%敌草胺可湿性粉剂 LS96797 2008.02.01 2008.12.31 一年生杂草 南方:100g北方:150g 南方:200g北方:250g 见注** 1 江苏快达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商品名称 产品名称 登记证号 有效期 防治对象 常用量(克/亩)稀释倍数 最高用量(克/亩)稀释倍数 施药方法 最多使用次数 安全间隔期(天) 生产厂家 备注
植物生长调节剂
抑芽敏 125克/升氟节胺乳油 PD198-95 2005.05.25 2010.05.25 腋芽 400× 340× 打顶后杯淋 2 7~10 瑞士先正达作物保护有限公司 抑芽
止芽素 36%仲丁灵乳油 PD221-97 2007.09.29 2012.09.29 腋芽 100× 80× 打顶后杯淋 2 7~10 澳大利亚纽发姆有限公司 抑芽
芽畏 37.3%仲丁灵乳油 PD20050153 2005.09.29 2010.09.29 腋芽 100× 80× 杯淋法 1 7~10 江西盾牌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抑芽
抹清 36%仲丁灵乳油 LS20060568 2007.03.17 2008.03.16 腋芽 100× 80× 杯淋法 1 7~10 贵州遵义泉通化工厂 抑芽
亚恨 360克/升仲丁灵乳油 LS20050176 2008.01.24 2009.01.23 腋芽 100× 80× 打顶后杯淋 2 7~10 甘肃省张掖市大弓农化有限公司 抑芽
芽退 36%仲丁灵乳油 LS20050804 2008.03.29 2009.03.28 腋芽 100× 80× 杯淋法 1 7~10 江西益隆化工有限公司 抑芽
菜草通 33%二甲戊灵乳油 LS98914 2008.02.28 2008.12.31 腋芽 100× 80× 杯淋法 1 7~10 山东华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抑芽
烟净 36%仲丁灵乳油 LS20022000 2008.02.14 2008.12.31 腋芽 100× 80× 杯淋法 1 7~10 山东鸿汇烟草用药有限公司 抑芽
*防治对象相同的不同药剂排名不分先后。
**杂草苗前除草剂。移栽前后1~3天施药。每亩兑水50~100公斤,使用浓度在1000倍以上,均匀喷雾土表,干燥无雨时应相应增加用水量。移栽后施药时注意使用防风罩,避免药液直接接触烟苗。

附件2
烟草上暂停推荐使用的农药品种表
商品名称 产品名称 登记证号 有效期 防治对象 生产厂家 暂停推荐原因
线克 35%威百亩水剂 LS991881 2003.12.05 2004.12.05 一年生杂草 辽宁省沈阳丰收农药有限公司 办理正式登记
斯美地 32.7%威百亩水剂 LS991961 2003.12.17 2004.12.17 一年生杂草 山东鸿汇烟草用药有限公司 办理正式登记
适每地 33.6%威百亩水剂 LS20021544 2005.06.29 2006.06.29 一年生杂草 贵州遵义泉通化工厂 办理正式登记
维博亩 370克/升威百亩水剂 LS20040279 2007.02.02 2008.02.02 一年生杂草 江苏省连云港死海溴化物有限公司 办理正式登记
农家盼 3%啶虫脒乳油 LS2000465 2005.11.01 2006.11.01 烟蚜 沙隆达郑州农药有限公司 办理正式登记
奇净 30.2%抑芽丹水剂 LS95492 2006.10.28 2006.12.31 腋芽 山东鸿汇烟草用药有限公司 办理正式登记
灭芽清 25%抑芽丹水剂 LS992108 2006.04.29 2006.12.31 腋芽 贵州遵义泉通化工厂 办理续展登记
灭芽灵 25%氟节胺乳油 LS99925 2007.03.25 2007.12.31 腋芽 浙江禾田化工有限公司 办理正式登记
金叶宝 22%羟烯腺·铜·烯腺·锌可湿性粉剂 LS981373 2006.03.08 2007.03.08 病毒病 河南长葛农用生物药厂 办理续展登记
消毒立逃 3%甲酚·愈创木酚可溶性液剂 LS2001924 2004.03.15 2005.03.15 病毒病 河南省漯河市康丰达药业有限公司 办理正式登记
青萎散 3000亿个/克荧光假单胞菌粉剂 LS20031369 2006.07.12 2007.07.12 青枯病 江苏省常州兰陵制药有限公司 办理续展登记
青枯灵 20%噻菌茂可湿性粉剂 LS20020833 2005.07.06 2006.07.06 青枯病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植保化学有限公司 办理正式登记
科生 0.3%多抗霉素水剂 LS95439 2007.06.09 2007.12.31 赤星病 辽宁科生生物化学制品有限公司 办理续展登记
菌克 45%菌核·王铜可湿性粉剂 LS2000672 2007.03.09 2007.12.31 赤星病 浙江禾益农化有限公司 办理续展登记
47%菌核·王铜可湿性粉剂 LS20011146 2007.01.14 2008.01.14 赤星病 山东鸿汇烟草用药有限公司 办理续展登记
灰核宁 40%多·菌核可湿性粉剂 LS991217 2007.07.05 2007.12.31 赤星病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植保化学有限公司 办理续展登记
敌霜 72%甲霜·锰锌可湿性粉剂 LS97812 2007.06.20 2007.12.31 黑胫病 浙江禾本农药化学有限公司 办理续展登记

附件3
禁止在烟草上使用的农药品种(或化合物)名单

1 六六六 2 林丹 3 滴滴涕 4 滴滴滴(TDE) 5 毒杀芬 6 二溴氯丙烷
7 杀虫脒 8 二溴乙烷 9 二氯乙烷 10 环氧乙烷 11 除草醚 12 艾氏剂
13 狄氏剂 14 汞制剂 15 砷、铅类 16 敌枯双 17 氟乙酰胺(敌蚜胺) 18 甲胺磷
19 甲基对硫磷 20 对硫磷 21 久效磷 22 磷胺 23 苯硫磷 24 溴苯磷
25 速灭磷 26 内吸磷 27 八甲磷 28 三氯杀螨砜 29 乙酯杀螨醇 30 乐杀螨
31 克百威(呋喃丹) 32 氯丹 33 七氯 34 氯乙烯 35 五氯酚(PCP) 36 氯化苦
37 六氯苯 38 敌菌丹 39 赛力散(PMA) 40 草枯醚 41 除草定 42 比久(daminozide)
43 2,4,5-涕 44 乙基已烯乙二醇 45 氰化合物 46 黄樟素(safrole) 47 硫酸亚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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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连云港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连云港市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已经市十二届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连云港市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管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对工程设施的破坏,为工程建设提供安全可靠、经济合理的抗震设防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3号)、《江苏省防震减灾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连云港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实施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是指以地震观测资料和地震地质、地球物理等科研和技术工作为基础,对工程建设场地未来可能遭遇到的地震及其不同风险水平所取概率、强度的预测和地震事件对工程建设场地的影响程度以及安全程度的评价。其内容主要包括:建设工程地震动参数复核、地震危险性分析、地震动参数的确定、场址周围活断层评价、地震小区划、场地震害预测等。

  第四条 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工程抗震设防和地震安全性评价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对外省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担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任务进行登记验证;

  (三)按规定的权限审定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

  (四)依法查处违反国家抗震设防和地震安全性评价方面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依法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第五条 市发改、经信、建设、规划、价格、国土、环保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要求,配合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做好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工作。

  第六条 本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应当达到抗震设防要求。一般工业与民用建设工程按照全国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

  下列建设工程或者场地应当进行专门地震安全性评价:

  (一)抗震设防要求高于全国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设防标准的重大工程、特殊工程、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工程(详见附表);

  (二)占地范围较大、跨不同工程地质条件区域的新建城区、大型厂矿企业和省级以上新建开发区;

  (三)位于地震烈度区划分界线附近两侧各8公里内的新建大中型工程;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市发改、建设、地震等部门共同商定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其它建设工程。

  第七条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进行管理。

  (一)市、县人民政府负责项目审批的部门,对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审查时,应当审查抗震设防要求;

  (二)对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负责建设项目立项审查核准、备案的部门,应当及时将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建设工程书面告知市、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由地震管理部门确定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具体要求;

  (三)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单位,应在立项前到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审批窗口领取《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行政许可申请表》并进行登记,自行委托符合规定资质的单位开展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四)对应当进行专门地震安全性评价、未纳入基本建设程序的建设工程,发改、规划、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准批复、审查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施工图时,对抗震设防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发改部门不得办理核准批复手续,规划部门不得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建设部门不得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第八条 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报告及其结果,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范围,经市级以上地震安全性评价委员会评审通过,并经同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审定后,方可作为建设工程项目的抗震设防要求。设计单位应当按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和监理。

  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质量全过程负责。

  有关建设工程的强制性标准,应当与地震安全性评价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相衔接。

  第九条 在本市从事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应当持有省级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核发的资格许可证书,其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具备省级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核发的等级上岗证书。

  外省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应当持有中国地震局核发的甲级资格许可证书,并经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登记验证,方可开展工作。

  第十条 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应当遵守《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GB17741-2005)》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承担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到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严格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项目和标准进行收费,接受价格、地震部门的监督。

  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经费,在工程前期费用中列支,项目确立后,列入项目总投资。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市、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 未按照规定办理许可证书,或者超越许可证书范围、违反地震安全性评价规范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的,其评价结果无效,由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1年12月10日起施行。《连云港市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连政办发〔2003〕150号)同时废止。

  附件: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范围(暂行)



附件

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范围(暂行)



类型
建设工程名称

交通运输
  1.500米以上隧道、高速公路、公路干线上的特大桥。

  2.铁路干线上的特大桥梁;地铁工程。

  3.国际、国内重要的干线机场。

  4.2万吨以上的港口、码头。

能源水利
  1.单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或规划容量80万千瓦以上火力发电厂和装机容量20万千瓦以上的水电站;300千伏以上的变电站。

  2.海洋石油平台;区域性输油、输气管道。

  3.大型水利枢纽;位于大、中型城市市区内或上游的Ⅰ级挡水坝(堤防);重要泄洪闸、节制闸(Ⅰ级)。

  4.大、中型城市的大型供气、供水、供热主体工程。

工业与民用建筑
  1.高层建筑80米以上,以及单体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贸易、金融、商场、宾馆等公共设施。省、市电力调度中心大楼。

  2.铁路干线上大型站的候车室和枢纽的主要用房。

  3.大功率(200千瓦以上)广播发射台、省级广播电视中心、200米以上的电视发射塔。

  4.省、市中心长途电信枢纽建筑;邮政枢纽。

  5.省、市、县级中心医院主体建筑。

  6.6000座以上体育馆(中心),大型展览馆,存放国家一、二级文物的博物(档案)馆。

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工程
  1.核电站、核反应堆、核供热装置,核废料处理工程。

  2.易燃、易爆、易腐蚀、易污染物质的大中型实验、检验和仓储等工程,以及研究、中试生产和存放剧毒生物制品和天然人工细菌与病毒(如鼠疫、霍乱、伤寒等)建筑。

  3.大中型炼油、化工及石油化工、化纤等工程。

其他工程
  1.重要军事工程、各级人防指挥中心。

  2.业主、建设单位或其他要求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


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安庆市人民政府


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安庆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庆市人民政府


2012年12月10日



安庆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进一步保障城镇职工的医疗需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用人单位和个人:
(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含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退职人员);
(二)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统称灵活就业人员);
(三)其他按照规定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和人员。
用人单位应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
第三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主管全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工作。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组织实施工作。
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日常工作。
第二章 医疗保险费的缴纳标准
第四条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承担:
用人单位和职工按月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以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按6.5%的比例缴纳;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按2%的比例缴纳。
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不得低于本单位全部参保职工当期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用人单位新增或者减少参保人员的,单位缴费基数相应调整和确定。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60%为基数计缴;高于300%的,以300%为基数计缴。
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规定的统计口径计算。
第五条 灵活就业人员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以全省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选择单建统筹方式(不设个人账户)的,按4.5%的比例缴费;选择统账结合方式(设立个人账户)的,按8.5%的比例缴费。灵活就业人员续保前按照单建统筹方式缴费的,不能选择统账结合方式缴费。
退休前未参保的退休(退职)人员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以全省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选择单建统筹方式(不设个人账户)的,按4.5%的比例;选择统账结合方式(设立个人账户)的,按6.5%的比例,一次性缴纳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缴费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六条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同时参加大病医疗救助,并按规定标准由单位或个人缴纳大病医疗救助保险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大病医疗救助基金收支的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大病医疗救助保险费的征收标准。
大病医疗救助基金的收支遵循“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专项用于支付医疗保险范围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部分。大病救助基金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管理,也可以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委托商业保险公司进行管理。
第七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以上年度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按8.5%的比例缴费,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同时参加大病医疗救助。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病医疗救助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八条 参保人员退休(退职)时,其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需男满30年、女满25年,方可享受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一)累计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原国有、集体单位的职工,其在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启动前的国有、集体单位连续工龄,视为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但其实际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年限不得低于15年。不足规定实际缴费年限的,须一次性缴足规定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也可延续缴费至最低缴费年限,延续缴费期间按在职职工规定标准缴费,享受在职职工医疗保险待遇。
(二)参保人员办理医疗保险在职转退休补缴不足缴费年限手续时,以本人当月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标准,退休前选择统账结合方式的,按6.5%的比例;退休前选择单建统筹方式的,按4.5%的比例,一次性缴足规定缴费年限部分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用人单位新参保时已退休人员,以该单位当年平均缴费基数为基数,按6.5%的比例,由用人单位一次性缴足规定缴费年限部分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九条 城镇居民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后,其在法定就业年龄段内的居民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每满4年可折算为1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第三章 医疗保险费的征缴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登记;用人单位发生人员录用、辞退、调动、退休(退职)、死亡等情况的,应在当月25日前办理参保人员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 地税部门应按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征缴计划代征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职工应当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并应将缴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按时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如实申报职工工资总额;未按规定申报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110%确定应当缴纳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按照规定结算。
第十三条 企业合并、兼并、转让、联营、租赁、承包时,接收或继续经营者应承担其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责任,按时缴纳医疗保险费;企业改制、破产、出售、拍卖等时,必须从资产变现所得中优先补齐欠缴的医疗保险费。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不按规定缴费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从欠缴次月起暂停该单位职工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直至补足全部欠费为止,欠费期间职工发生的医疗费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用人单位暂无能力缴纳医疗保险费的,经书面申请,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查批准后可以缓缴,缓缴期为2个月,缓缴期满后应如数补缴医疗保险费,缓缴期内,免缴滞纳金。
第十五条 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于每年7月份开始缴纳医疗保险费。未按时缴费的,视为欠缴医疗保险费,将中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当年12月31日以前补齐缴费的,自补缴之日起恢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次年元月1日以后补缴费的,自补齐所欠的医疗保险费之日起6个月以后,恢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欠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十六条 以个人身份参加医疗保险,在首次参保待遇等待期内死亡的,则全额退还本人所缴纳的医疗保险费(扣除已配个人账户部分)。
第四章 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建立
第十七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来源: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利息;
(四)上级补助收入;
(五)依法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十八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为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一) 个人账户
1.退休人员的个人账户,以本人上年末的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的养老金为基数(未参加养老保险的,则以退休工资为基数),按3.8%计入。无养老金和退休工资的达到退休年龄人员,则以安庆市上年度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为基数。
2.其它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职工个人缴纳的2%全部计入个人账户;用人单位缴纳部分再按职工年龄以本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基数为基数,未满45周岁的,按0.8%计入;45周岁以上(含45周岁)的,按1.2%计入。
3.职工实足年龄的确定,是以上年度12月31日的年龄计算值为准,于年初一次性核定,当年内其个人帐户划入比例不作变动。
4.参保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后,按月配置个人账户。
5.个人账户的本金和利息归个人所有,可以结转使用和继承,但只能用于支付个人账户支付范围内的费用,不得无故提取现金。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按照银行同期居民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二) 统筹基金
按上述规定计入个人账户以外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均为统筹基金。
第十九条 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分开核算、分别管理、互不挤占。
第五章 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十条 按照本办法参加医疗保险、缴纳医疗保险费的人员,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十一条 随用人单位参保的人员自首次缴纳医疗保险费次月起按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灵活就业参保人员自首次缴纳医疗保险费后第7个月起按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以个人身份参保的退休人员自一次性缴纳医疗保险费后第4个月起按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或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的参保人员应在中断医疗保险关系后三个月内办理医疗保险关系接续,其医疗保险待遇自办理接续次月起按规定享受,超过三个月未办理医疗保险关系接续的,其医疗保险待遇自办理接续后第7个月起按规定享受。
第二十二条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购药发生的属于个人账户支付范围的费用,由个人账户支付,个人账户不足支付的由个人自付。
第二十三条 参保人员住院期间发生的属于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大病救助基金按下列规定支付:
(一)支付范围。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范围、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医疗费用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由医疗保险基金和职工个人共同支付,其它医疗费用由个人自付。
参保人员住院期间使用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乙类药品和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应当先由参保人员自付一定比例,余下部分再按照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二)起付标准。职工年度内首次住院的起付标准根据就诊医院级别分别确定为:一级及以下医院300元,二级医院500元,三级医院800元。职工年度内二次及以上住院时的起付标准,较首次住院降低100元。
(三)最高支付限额。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25万元,其中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8万元,大病医疗救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17万元。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和大病医疗救助基金不再支付。
(四)住院医疗费用支付。起付标准以下的属于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全部由职工个人自付;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符合医疗保险支付范围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大病医疗救助基金和职工个人根据就诊医院级别按比例支付,支付比例见《安庆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金住院费用支付比例一览表》(附后)。
本地定点医疗机构急诊抢救后住院或抢救死亡的,门诊急诊、抢救医疗费用纳入住院医疗费用按规定予以支付。
第二十四条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自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之时起,即可按规定申办慢性病门诊补助待遇,具体病种、补助限额及补助比例等规定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和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参保人员未按照规定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六条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管理。本市范围内依法经营的医疗机构和药店,均可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承办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服务业务,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定具备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条件的,颁发资格证书。
第二十七条 每年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与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就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服务范围、服务质量和费用结算等内容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八条 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要加强对医务人员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增强费用节约意识;要坚持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规范收费,切实为参保职工提供优质、高效、低耗、便捷的医疗服务。
第二十九条 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因违反医疗保险法律法规规定或受到卫生、药监、物价和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依法取消其定点资格。
第三十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可根据全市社会经济发展及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对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费用征缴标准和享受待遇标准提出调整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一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有权依法稽核参保单位的有关账目、报表、参保人员缴费基数和养老金或退休金等。
第三十二条 财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审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医疗保险基金进行审计监督。
医疗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分账核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所需工作经费由各级财政预算安排,不得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提取。
第三十三条 医疗保险基金的银行计息办法按照国家规定执行,所得利息并入基金。
第三十四条 参保人员在本行政区域内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本人支付的部分,由参保人员与医疗机构直接按规定结算;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结算。
第三十五条 参保人员应自觉遵守医疗保险各项规定,不得将本人的医疗保险就诊证件、慢性病就诊证件转借他人使用;住院参保人员出院带药一般不得超过7天量,长期患有慢性病的参保人员出院带药一般不得超过1个月量;不得授意医护、售药人员作假;不得私自涂改医药费收据、病历、处方等。
第三十六条 参保人员因病情确需转往外地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必须按照医疗保险转诊、转院有关规定执行,具体规定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条 参保人员因病在外地医疗机构急诊住院,须在入院7日内向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备案手续。报销时须提供备案表、出院小结、费用清单及有效单据等。
第三十八条 长期异地居住的退休人员和因工作需要驻外工作一年以上的在职职工,可在居住地就近选择2家经批准的公办医院为其约定医院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然后凭门诊病历、出院小结、费用清单及有效单据等,在年度内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按有关规定予以报销。
第七章 考核与奖惩
第三十九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建立群众来信来访制度,设立投诉电话和举报信箱,对各种违反医疗保险规定行为经查证属实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条 建立由政府有关部门、工会、医疗机构及参保单位等代表参加的医疗保险基金监督组织,定期听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运作及管理情况汇报,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组织成立医疗保险专家委员会,主要职责是对医疗保险有关业务工作给予指导,并就有关医疗技术争议和鉴定提出处理意见。
第四十二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物价等部门对参保人员的诊治及费用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定点单位应积极配合,提供有关的资料和数据。
第四十三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违反职工医疗保险政策的行为进行处罚。处罚中所应追回的各种医疗费用及罚款,属个人责任的,由本人承担,用人单位代追、代扣;属于单位责任的,由单位承担。
第四十四条 参保单位未按规定进行申报登记,出现将不应列入参保范围的人员列入参保范围,少报职工工资、不按时缴纳医疗保险费等行为,除追回因此而造成的损失外,将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行政处罚等,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参保人员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医疗保险待遇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医疗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医疗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医疗保险服务机构的,视情节轻重,解除服务协议直至取消定点资格;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第四十七条 医疗保险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牟取私利,及因违规造成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损失,将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行政处罚等,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对在医疗保险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表彰奖励。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我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按照“统一参保范围、统一缴费标准、统一待遇水平、统一基金管理、统一管理服务、统一信息系统”的要求实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现阶段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风险调剂金制度,逐步过渡到基金统收统支模式。风险调剂金主要用于防范市、县(市)可能出现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风险,具体提取方式和时间、管理使用和考核激励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十条 离休人员、老红军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按原渠道解决。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市政府原有关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


安庆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金住院费用
支付比例一览表


待遇


标准




人员


类别
医疗保险基金起付标准
(元)
“范围内费用”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

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
二级定点医疗机构
三级定点医疗机构
异地急诊、转诊转院
(经批准)
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
二级定点医疗机构
三级定点医疗机构
异地急诊、转诊转院
(经批准)

在 职
300
500
800
800
93
88
86
75

退 休
96
91
89
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