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市区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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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市区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政府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市区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宛政[2007]93号

宛城、卧龙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南阳市市区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阳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南阳市市区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南阳市市区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工作,根据《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0号)、《南阳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宛政〔2006〕9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组织机构和职责
  市房产管理局是市区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南阳市市区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综合协调,组织实施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建设。宛城区、卧龙区人民政府和高新区管委会廉租住房管理部门负责其辖区内廉租住房管理的计划安排、对象认定、保障方式审批、补贴资金发放、房源落实等工作。
  市财政部门负责廉租住房资金筹措和监管工作。
  市民政部门负责最低收入家庭的审查工作。
  市物价部门负责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核定工作。
  市税务部门负责廉租住房建设、管理有关税收的核减工作。
  市发改、监察、规划、建设、国土资源、金融、统计、住房公积金中心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二、申请条件
  最低收入廉租住房家庭是指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160元、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8平方米以下的家庭。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以下简称申请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本市市区常住户口,且家庭中至少有一人为非农业户口三年以上,其他成员迁入一年以上;
  (二)申请家庭连续一年领取市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
  (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8平方米以下(含8平方米);
  (四)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
  申请家庭以公安部门核发的《城镇居民户口簿》为准。因无房而暂落户在单位集体户或者亲友处、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申请家庭,视为单独一户;对于婚后无房的夫妻,与父母同住,并且在同一个户口簿内,人均住房建筑面积8平方米以下的,按分户处理。
  住房面积按实际建筑面积为准。对已拆迁的私有房屋,尚未落实安置住房的,按拆迁安置合同记载的原房屋建筑面积认定;已安置尚未入住的,按实际安置的房屋建筑面积认定;以货币方式补偿的,按货币补偿面积认定。
  三、办理程序
  (一)申请
  申请廉租住房,应当由申请家庭的户主作为申请人。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家庭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申请人应当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受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民政部门出具的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2.申请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现住房证明;
  3.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4.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申请人为非户主的,还应当出具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共同签名的书面委托书。
  (二)受理
  受理机关收到廉租住房申请材料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全部内容,受理时间从申请人补齐资料的次日起计算;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材料齐备后,受理机关应当及时签署意见并将全部申请资料移交所在区廉租住房管理部门。
  (三)审核
  区廉租住房管理部门接到受理机关移交的申请资料后,应当会同民政等部门予以审核,并在15日内审核完毕。
  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区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区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区人民政府或市房产管理部门申诉。
  (四)公示
  经区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居住地或工作单位将审核结果予以公示,也可以通过互联网或其他新闻媒体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
  (五)登记
  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区廉租住房管理部门予以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经公示有异议的,区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应在10日内核实。异议成立的,不予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
  (六)保障
  对于已登记的,由区廉租住房管理部门按照相应的保障方式予以保障。
  (七)退出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区廉租住房管理部门作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者收回承租的廉租住房:
  1.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
  2.家庭人均收入连续一年以上超出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收入标准的;
  3.因家庭人数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人均住房面积超出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住房标准的;
  4.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5.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6.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区廉租住房管理部门作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后,应当在5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说明理由。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当将承租的廉租住房在三个月内退回,在限期内交纳平均市场租金。逾期不退回的,区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保障方式和标准
  保障方式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等方式相结合,以货币补贴为主。保障面积标准为已取得保障资格的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6平方米。
  (一)货币补贴。由区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租赁住房补贴标准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3 . 5元。
  实行货币补贴的家庭,应当与区廉租住房管理部门签订《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协议》。协议应当载明补贴标准、停止补贴的情形及违约责任。租赁住房补贴家庭根据协议约定,可以根据居住需要,选择适当的住房,在与出租人达成租赁意向后,报区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审查。经审查同意后,方可与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区廉租住房管理部门按照规定标准向该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并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出租人,用于冲减房屋租金。
  (二)实物配租。以收购现有旧住房与新建住房相结合的方式,解决实物配租的房源。新建廉租住房的建筑面积为50平方米以内,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以及普通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建,并在用地规划和土地出让条件中明确规定建成后由政府收回或回购;根据需要也可以相对集中建设,产权归市政府所有。区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提供住房,并在保障面积标准内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1元收取租金,超出面积部分按市场租金标准收取。实行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当与区廉租住房管理部门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合同应当明确廉租住房情况、租金标准、腾退住房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内容。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缴纳租金,并按约定的期限腾退原有住房。
  确定实物配租的最低收入家庭不接受配租方案的,原则上不再享有实物配租资格,区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可对其发放货币补贴实施保障。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保障面积标准和租赁补贴标准实行动态管理,由市人民政府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五、资金来源和管理
  (一)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渠道筹措的原则。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之后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比例不低于10 % 。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由市财政统一筹措。实物配租资金拨付市房管局,用于新建或收购住房;货币补贴资金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房管部门按照宛城、卧龙两区的市区城镇居民人口比例分配;高新区的保障资金自行筹措。
  (二)区廉租住房管理部门根据每年核准的廉租住房保障户数、人口、保障方式和所需资金总额报市房管部门,经核实汇总后送市财政部门,按程序审批后,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三)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和廉租住房的购建、维修、管理等。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廉租住房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的监督。
  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维护和管理。
  (四)上年度结余的保障资金转入下年继续使用,宛城、卧龙两区保障资金不足部分由其自行筹措。
  六、处罚措施
  申请家庭违反本方案规定骗取廉租住房保障的,区廉租住房管理部门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退出廉租住房并补交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标准租金的差额。情节严重的,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廉租住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方案规定,在廉租住房管理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的,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实施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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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罪从无”有利于保障公民法律安全

杨 涛


丈夫死在鱼塘里,妻子生前与丈夫关系不好,事发前她曾为其买了105万的保险,受益人是她自己,丈夫死前她又买过大量的安定片。种种巧合以及妻子的亲口供述,使妻子邓秀琼和其妹夫毛定稿最终被认定为凶手,2003年11月,两人被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和保险诈骗罪判处死刑。但是,根据二审法院的裁定和发回重审,广州市中级法院4月5日重新作出判决,以“杀人证据不足”为由宣告邓秀琼和其同案犯无罪,两人当天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回到阳山县老家。(《信息时报》4月7日)
这起案件疑点颇多,一审判决中就有三大疑点:有罪供述自相矛盾、死者死因各执一词、作案时间疑点重重。但是,此案中,也有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也就是说不能排除是这两名被告人作案的可能。因此,本案面临着两难抉择,一方面,如果判处被告人有罪,那么就可能冤枉好人;另一方面,如果宣告他们无罪,也极有可能放纵真正的罪犯。所以,当法院宣告邓秀琼和其同案犯无罪后,被害人的家属非常奇怪,也非常伤心。的确,两名被告人宣告为无罪了,但人已经被害了却是不争的事实,这就意味着到现在为至没有人为此案承担刑事责任,如果不能进一步搜集到这两名被告人犯罪的有力证据或者捉住真凶,甚至就永远没有人为此承担刑事责任了。
但是,在一个现代法治社会,面对这样的两难抉择,无疑要坚持“疑罪从无”的原则,要恪守“宁可放纵一千,不可冤枉一人”的价值目标。因为,定罪判刑是国家对于公民发动的一场“战争”,是公权力对于私权利的限制与剥夺,因此国家机关要对公民个人限制自由乃至剥夺生命权益,必须有充足的证据,遵守严格的程序,依照法律的规定,才能进行。如果国家机关根据有疑问的证据,可以随意地限制和剥夺公民权利,那么,每个公民都可能成为“潜在的犯罪人”,公民的自由、财产及生命随时都处于没有安全保障的状态。这种“法律安全”的缺失比公民受犯罪分子的侵犯可怕的多,因为公民受到犯罪的侵犯可以求助于国家机关,而受到国家机关的有意侵犯却无法向谁求助,更何况,国家有组织的暴力比犯罪分子个人或团伙强大的多、可怕的多。因此,面对两难抉择,我们当然只能“两害相权取其轻”,而选择对于公民权利保障更为有力的“疑罪从无”的原则。
从媒体近期披露的几个案件来看,聂树斌的案件基本上是遵循的是“疑罪从无”的原则,也就是在对案件有疑问时,在被告人声称自己被刑讯逼供时,法院坚持以其有罪进行判决;佘祥林的案件则是遵循的是“疑罪从轻”原则,在其妻子是否死亡及其他证据上都存有疑问时,法院在多次发回重审后,最后又不得不判,但不判处死刑,而是留有余地,改判为有期徒刑;而邓秀琼案,法院真正坚持了“疑罪从无”的原则,在证据存有疑问,顶住压力,改判为无罪,案件虽然是个案,却让司法前进了一大步,终于让纸上的原则在现实中生长,可喜可贺。
因而,只有真正坚持了“疑罪从无”的原则,才能保障公民的法律安全,而只有公民的法律安全有保障的社会,才是一个法治和文明、和谐的社会。当然,在强调保障公民的法律安全的同时,我们也希望每个公民不受犯罪的侵犯,从这个意义上讲,我们也希望有关部门尽快查清邓秀琼案中真正的凶手,给被害人一个交待。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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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继续加强打击无证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继续加强打击无证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2008年全国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专项整治工作转入常态以来,各地卫生行政部门不断探索监督工作长效机制,有力地维护了医疗服务市场的正常秩序。但是,由于目前医疗保障体系不完善,农民工等弱势群体的就医习惯及对无证行医和非法采供血的危害认识不足,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的无证行医现象在一些地方仍然存在,采供血机构(特别是单采血浆站)违法违规采浆现象时有发生。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把打击无证行医和非法采供血行为作为今年医疗执法监督的重点工作,继续保持严厉打击无证行医和非法采供血行为的高压态势,完善有效监督工作机制,加大日常监督力度。为了进一步做好打击无证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工作,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积极部署工作

  切实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严厉打击无证行医和非法采供血行为,是进一步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维护医疗服务市场秩序的要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无证行医和非法采供血的社会危害性,全面部署今年的打击无证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工作。要进一步确定工作范围,明确监管的重点地区和重点环节,做到精确、全程、快捷地联合打击,确保将打击无证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工作落到实处。

  二、加强部门配合,建立有效工作机制

  要在各级地方政府领导下,加强各部门间衔接配合,发挥联动作用,逐渐形成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建立层层监管、逐级落实的工作体系。认真贯彻卫生部、公安部《关于在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工作中加强衔接配合的暂行规定》(卫监督发〔2009〕29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建立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违法犯罪行为联席会议制度。坚持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原则,重在建立长效机制,从打击无证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工作实践中不断总结成功的经验和做法。

  三、分析无证行医存在原因,加大案件查办力度

  各地要加强调查研究工作,结合无证行医和非法采供血表现出来的新形式和新特点,深入分析和掌握当地无证行医和非法采供血行为存在的原因和工作薄弱环节,不断探索治理的有效办法,提出治本措施。要狠抓案件查办工作,将群众投诉举报作为发现无证行医和非法采供血问题的重要线索,认真做好群众投诉举报的受理、转办、督办和承办工作。采取多种形式,积极拓宽举报渠道,畅通举报途径,建立省、市(地)、县三级公开举报电话、举报邮箱,并建立完善的举报受理工作制度。做好无证行医和非法采供血信息资料收集、汇总和上报工作。有条件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打击无证行医和非法采供血信息库,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加大打击流动性无证行医和非法采供血行为的力度。对发现的大案要案,要及时邀请公安机关介入,共同调查、严肃处理,进一步做好无证行医和非法采供血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工作。

  四、做好宣传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要加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供血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宣传工作。结合群众关心、政府关注的重点工作,组织开展“远离无证行医和非法采供血,珍爱生命与健康”等主题宣传活动,帮助广大人民群众充分认识无证行医和非法采供血的社会危害性,普及必要的卫生法律法规知识,提高安全就医意识,震慑不法行为,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五、加大培训力度,提高执法水平

  针对工作中发现的新情况,结合去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司法解释及《暂行规定》,不断加大对医疗执法监督人员,特别是基层医疗执法监督人员的法律和业务培训,认真学习执法工作规范和程序,提高医疗执法监督人员的素质和执法能力。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执法工作的指导。对执法中发现的问题要积极研究解决或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汇报。

  六、落实责任,严格责任追究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要牢固树立依法行政的观念,认真落实打击无证行医和非法采供血的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要进一步明确职责,层层落实打击无证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工作责任,将工作任务分解到人。按照《卫生部关于对违法违规采供血液(浆)的有关人员依法追究责任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109号)和《卫生部关于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责任追究的意见》(卫监督发〔2005〕413号)的要求,严肃追究包庇纵容无证行医和非法采供血行为的相关责任人责任。

  我部将联合有关部门根据实际工作情况,不定期开展督导检查。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地区将予以表扬,及时总结推广经验;对工作不力、无证行医和非法采供血问题突出的地区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组织开展对本地区打击无证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工作的督导检查,及时掌握情况、收集相关信息,对重大案件要及时上报。请各省(区、市)将打击无证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工作总结、汇总表纸质文件与电子版于2009年11月30日前送报我部监督局。

  附件:2009年医疗执法监督工作情况汇总表

           二oo九年四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