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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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甘肃省嘉峪关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嘉政发[2008]48号



市政府各部门、在嘉各单位: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08年6月3日市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八年六月十日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二00八年六月三日
市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省委、省政府指示和市委决定,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
三、市政府工作的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动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第二章 职责职能

四、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各委、办主任,各局局长。
五、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执政为民,忠于职守,求真务实,勤勉廉洁。
六、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全面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七、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它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
八、市长外出期间,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代行市长职权。副市长外出期间,其分管工作由市长指定其他领导代管。
九、各委、办、局实行主任、局长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
十、市政府要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十一、市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政府决策,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认真落实市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并在年中和年末向市政府报告执行情况。市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或经市政府授权部门办理的事务,必须积极办理,不得推诿扯皮、上交矛盾。

第三章 科学决策

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健全重大事项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推进决策的制度化、科学化、民主化。
十三、市政府重大决策的范围和程序,依照《市政府重大决策程序暂行规则》执行。
十四、市政府各部门提请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都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要广泛征求意见,必要时应举行听证会。

第四章 依法行政

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行政权力。
十六、市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适时制定、发布、修改、废止规范性文件。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依照《嘉峪关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执行。
十七、严格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十八、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十九、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以及政策和市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其它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第五章 加强监督

二十、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自觉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二十一、市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二十二、市政府各部门要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违法、违规的规范性文件,以及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
二十三、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各方面反映的重大问题,各有关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二十四、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市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
二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推行行政问责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明确问责范围,规范问责程序,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六章 会议制度

二十六、市政府实行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制度,具体依照《市政府全体会议规程》和《市政府常务会议规程》执行。
二十七、对不需要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讨论的专项事宜,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副市长召开市长办公会议协调解决。市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参加会议人员根据内容确定,市长主持召开的由秘书长负责组织,其他副市长主持召开的由协助其工作的副秘书长负责组织。
二十八、市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具体依照《关于精简会议文件控制达标评比和表彰奖励活动的意见》执行。

第七章 公文审批

二十九、市政府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甘肃省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的规定。除市政府领导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秘密事项外,一般不得越级直接向市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
三十、各部门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按照市政府领导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市长审批。
三十一、市政府公布的规范性文件、决定、命令,向市人大及其常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人事任免,由市长签署。
三十二、以市政府名义制发的上行文,经分管副市长审核后,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签发;以市政府名义制发的平行文或下行文,由分管副市长签发,如有需要,报市长签发;市委、市政府联合发文,根据内容由市长或分管副市长会签。
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由市政府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签发。如有必要,可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签发或报市长签发;市委、市政府办公室联合发文,由市政府秘书长会签。
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得要求市政府批转或市政府办公室转发。


第八章 纪律作风

三十三、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严格遵守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三十四、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做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市政府同意。
三十五、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涉外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市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三十六、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从严治政,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三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规范公务接待,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下级的送礼和宴请。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三十八、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
三十九、市政府及各部门领导要经常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
四十、市政府及各部门领导不为部门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的,一般不公开发表。市政府领导出席会议、下基层考察调研和外事活动的新闻报道,按有关规定办理。
四十一、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出差(出访)、学习和休假,应按照市委有关领导干部请销假制度的相关规定办理请销假手续。

第九章 附 则

四十二、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四十三、二00四年发布的《市政府工作规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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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行政许可实施检查监督暂行办法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
第24号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行政许可实施检查监督暂行办法》经2004年6月15日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局 长:徐光春
二○○四年六月十八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行政许可实施检查监督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总局行政许可行为,推进总局依法行政工作,根据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总局各司局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严格遵循行政许可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法律、法规、规章没有具体规定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由总局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及由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设立或保留的由总局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
第三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不得授权其他机关、组织实施行政许可。
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情形外,总局各司局不得将总局的行政许可事项擅自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
不得委托除行政机关之外的任何组织、企业和个人实施行政许可。
第四条 任何规定未经公布,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实施行政许可的司局应依法履行公示义务,可以通过在总局指定地点张贴、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指南手册、在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杂志和政府网站公布等多种方式公示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所规定的各项内容。除依法不得公开的外,下列内容应当公示:
(一)行政许可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及许可证件样式;
(二)承办部门及联系方式(电话、通讯地址及电子邮件地址); 
(三)需要听证、招标、检测、检验、专家论证和需要其他行政机关协办的事项及期限;
  (四)授权实施行政许可的组织和被授权实施行政许可的内容;
(五)受委托的行政机关和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内容;
(六)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的行政许可事项;
(七)对行政许可的实施有异议时可采取的投诉方式(投诉电话、通讯地址及电子邮件地址);
(八)公众有权查询的材料目录及查阅方式。
上述各方式公示的内容不一致的,以总局政府网站公示内容为最终有效。
第五条 实施行政许可的司局不得擅自更改依法确定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名称、条件、程序和期限。依法变更的,应及时更新相关公示内容。
第六条 实施行政许可的司局应当制作并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申请表等格式文本,格式文本中不得包括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无直接关系的内容。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所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第七条 申请人直接提交或按照公示的联系方式通过邮寄、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提交行政许可申请的,以公示的受理部门收到之日为申请日。申请人同时以邮寄、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提交行政许可申请的,其申请日以邮寄方式为准。
依法应当先经下级广播影视行政机关审查的行政许可事项,以该机关公示的受理部门收到之日为申请日。对申请人提交的行政许可申请,一般应在受理当场或收到申请之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最多不得超过五个工作日。受理或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分别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或《行政许可不受理通知书》。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受理申请的司局应于当场或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列出应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应一式两份,一份交申请人,一份自存作为补正后的核对凭证。
《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和《行政许可不受理通知书》样式由总局统一制定,分类型编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由各司局自行印制。
第八条 实施行政许可的有关司局通过邮寄方式将《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行政许可不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行政许可决定等文件送达申请人的,以文件发出之日(以邮戳为准)为送达之日。
行政许可文件一般不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送达。如遇特殊情况,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送达的,应在条件具备时以邮寄方式补发行政许可文件。
第九条 由两个以上司局共同办理的行政许可事项,主办司局负责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会同协办司局审查、统一送达行政许可文件等事项。协办司局应将需要审查的材料清单事先提供给主办司局。
《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应当包括协办司局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所需要的申请材料。
第十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实施行政许可的司局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实施行政许可的司局如需延长审查期限的,报经总局局长或分管副局长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实施行政许可的司局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两个以上司局共同办理的事项,主办司局应与协办司局共同确定各自实施行政许可所需要的时限,并按确定的时限完成。
第十一条 实施行政许可需要进行听证的,由受理申请的司局组织,并制作听证笔录,经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认可并立卷归档。
听证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由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主持,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主持人回避的,受理申请的司局应尽快作出决定并告知当事人。
听证事项涉及公共利益的,应于举行听证之日的七个工作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过总局政府网站予以公告。
第十二条 实施行政许可的司局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实施行政许可的司局应当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实。
第十三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依法应先经下级广播影视行政机关审查的行政许可事项,下级广播影视行政机关决定受理后,应在二十个工作日内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初审,并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上级广播影视行政机关,不得自行作出准予或不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上级广播影视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
第十四条 作出不予行政许可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申请人对行政许可决定不服依法提起行政复议的,由总局法规司负责受理。
第十五条 实施行政许可的司局应将实施行政许可形成的全部材料和监督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有关情况和处理结果的记录立卷归档。
实施行政许可的司局负责统计受理、批准件数,给予通报、行政处罚的件数等。总局法规司负责统计受理处理行政复议的情况,驻总局监察局负责统计受理投诉、检举情况和处理情况。
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公众有权查询的与行政许可实施有关的材料,由实施该行政许可的司局协助查询。
第十六条 实施行政许可的司局负责监督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依据行政许可法及广播影视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提出对违法被许可人给予行政处罚的意见,报总局局长或分管副局长批准。
实地核查时,实施行政许可的司局应有两名以上(含两名)工作人员同行,向被许可人或其委托人出示介绍信。负责核查的工作人员将核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核查人、被核查的被许可人或其委托人签字后归档。被许可人或其委托人不签字的,由核查人注明在场人员和拒绝签字原因等。
需要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年检的,应当有法律、法规的规定作为依据。
第十七条 已实施的行政许可有依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规定可撤销、应注销情形的,该行政许可实施司局应及时办理撤销、注销手续。
第十八条 其他行政机关、组织和个人反映被许可人违法从事行政许可活动,作出该行政许可决定的司局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十九条 总局法规司和驻总局监察局负责监督各司局实施行政许可的情况,可以对行政许可实施情况进行核查,也可直接向申请人、被许可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并根据核查结果,
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条 驻总局监察局负责受理社会投诉和举报。有违反行政许可法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调离岗位、免职等行政处分。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向总局直属机关纪委提出建议。
能主动承认错误,及时纠正违规行为并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对其作出从轻、减轻或免除责任追究的决定。
第二十一条 除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规定外,各司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总局法规司或驻总局监察局建议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
(一)擅自设立、更改或者取消行政许可事项的;
(二)在依法规定的许可条件和标准之外,擅自增加其他条件或者限制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四)应撤销行政许可决定或吊销行政许可证件未及时撤销、吊销、办理注销手续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拒绝、妨碍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的。
第二十二条 对于依法先经下级广播影视行政机关审查的行政许可,有关司局对下级广播影视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应加强监督。凡下级广播影视行政机关未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实施行政许可的,有关司局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将情况通报其所属地方人民政府。
第二十三条 由法律、法规授权实施行政许可的组织和受总局委托的行政机关实施被授权、受委托的行政许可时,执行本办法。
地方广播影视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参照执行本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广发×(司局简称)许可(受)字(×年)第____号


申请人(姓名或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就_____________________行政许可事项提交的申请,经审查,予以受理。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特此通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____年____月____日


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行政许可不受理通知书

广发×(司局简称)许可(不受)字(×年)第____号


申请人(姓名或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就_____________________行政许可事项提交的申请,经审查,决定不予受理,理由如下:
1、本申请事项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 )
2、本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我局职权范围,应向__________机关申请;( )
3、未按我局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作出的《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的要求补正全部申
请材料。( )

特此通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____年____月____日


申请材料补正通知

广发×(司局简称)许可(补)字(×年)第____号

申请人(姓名或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就_____________________行政许可事项提交的申请,经审查,须补正下列材料及内容:
1、
2、
3、
……


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司(局)
____年____月____日 


注:申请人再度提交材料时,未补充、更正本通知书载明各项内容的,本局将决定不予受理其行政许可申请。申请人可在准备好所需全部材料后,重新申请。


财政部关于颁发《国际农业发展基金会贷款项目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颁发《国际农业发展基金会贷款项目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8年4月6日,财政部


有关省、自治区财政厅:
为了加强我国利用国际农业发展基金会贷款项目的财务管理,规范和统一项目会计核算工作,根据我国现行的会计制度和我部颁发的财外字〔1995〕16号《国际农业发展基金会贷款项目财务管理办法》以及我国与国际农业发展基金会签订的贷款协议的有关规定,制定了《国际农业发展基金会贷款项目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函告我部。
附件:国际农业发展基金会贷款项目会计核算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了加强我国利用国际农业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贷款项目的管理,适应贷款项目实施和管理的需要,规范和统一项目会计核算管理工作,根据各项目实施的特点、我国与‘基金会’签订的贷款协议(以下简称贷款协议)和财政部、农业部与项目省签订的转贷协议(以下简称转贷协议)的有关规定以及财政部颁发的财外字(1995)16号《国际农业发展基金会贷款项目财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财务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仅由我国利用基金会贷款实施农业发展项目的各级财政部门和项目办公室(以下简称项目办)执行。
三、会计核算任务
1.认真贯彻执行我国利用外资和发展经济的方针、政策,严格依据贷款协议规定的项目内容、规模和批准的计划,审批和办理各项资金的申请、拨付、贷出、借入和使用。
2.准确、及时反映基金会贷款的借入、贷出、回收、使用以及还本付息等资金运动变化情况;准确、及时反映各级配套资金的拨付、贷出、回收、使用和劳务投入额情况;准确、及时反映项目工程投资成本情况以及接受捐赠情况。
3.按照贷款协议、转贷协议和基金会以及上级的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向有关部门报送有关会计报告。按照要求向授权的审计部门提供审计所需资料,接受审计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四、各级财政部门和项目办应单独设立反映项目实施和资金运用的会计总帐和明细分类帐。并按本办法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编制会计报表。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以及对外提供统一的报表格式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减少或合并某些会计科目。
向外报送的会计报表的具体格式和编制说明,由本办法规定;内部管理需要的报表由单位自行规定。
五、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接受基金会外币贷款和外币赠款的部门,在收到外币时,应将外币金额折合为人民币登记入帐,折合汇率可按业务发生时国家公布的外汇牌价(原则上是中间价),也可按业务发生当月1日的国家外汇牌价,但一经确定,不可随意变更,如变更应在财务报表中予以说明。
六、会计记帐采用借贷记帐法。
七、各级财政部门和项目办应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会计核算。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等各种会计记录都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会计事项进行登记,做到手续齐全、内容完整和及时准确。
但对于不属本单位发生而需要进行会计核算的业务,可根据会计报表或其他会计凭证资料进行会计核算登记入帐。
八、项目会计核算年度自公历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止。
九、本办法所规定的会计科目分为资产、负债和权益三大类,并根据会计科目的分类,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项目区各级财政部门和项目办编制会计凭证、登记帐簿、查阅帐目,实行会计电算化,各级财政部门和项目办不要随意变更。
由于基金会贷款项目的具体情况比较复杂,本办法只制定和规范会计总帐科目和可以统一明确的明细科目,其他的明细科目可由省级财政部门根据总帐科目规定的内容和要求以及各自项目实施的具体内容制定。
十、各级财政部门和项目办向外报送的会计报表应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注明:单位的名称、报表所属年度或月份、实际报送日期等内容,并由单位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盖章。
向基金会报送的会计报表,应按基金会规定的时间报送;向财政部和农业部报送的年度会计报表应在年度终了后2个月内报出;省内的报送时间,由省财政部门自行确定。
十一、本办法执行日期自项目贷款协议生效之日至项目竣工、还清贷款止。
十二、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章 会计科目
(一)会计科目表
----------------------------------------------------------------------
序 号| 科目名称和编号 |序 号| 科目名称和编号
------|------------------------|------|----------------------------
|一、资产类 | |二、负债及权益类
------|------------------------|------|----------------------------
1 |101现金 |16 |201基金会贷款
------|------------------------|------|----------------------------
2 |102银行存款 |17 |202无偿配套资金
------|------------------------|------|----------------------------
3 |103应收票据 | | 01拨入配套资金
------|------------------------|------|----------------------------
4 |104应收帐款 | | 02自有无偿配套资金
------|------------------------|------|----------------------------
5 |105应收贷款 |18 |203有偿配套资金
------|------------------------|------|----------------------------
6 |106到期应收贷款 | | 01借入配套资金
------|------------------------|------|----------------------------
7 |107应收利息 | | 02自有有偿配套资金
----------------------------------------------------------------------
续表
----------------------------------------------------------------------
序 号| 科目名称和编号 |序 号| 科目名称和编号
------|------------------------|------|----------------------------
8 |108其他应收款 |19 |204捐赠
------|------------------------|------|----------------------------
9 |109拨付款 |20 |205应付帐款
------|------------------------|------|----------------------------
| 01拨付下级款 |21 |206应付票据
------|------------------------|------|----------------------------
| 02拨付项目办款 |22 |207应付利息
------|------------------------|------|----------------------------
| 03拨付工程款 |23 |208其他应付款
------|------------------------|------|----------------------------
10|110利息支出 |24 |209利息收入
------|------------------------|------|----------------------------
11|111其他支出 |25 |210其他收入
------|------------------------|------|----------------------------
12|112存货 |26 |211汇兑损益
------|------------------------|------|----------------------------
13|113在途物资 |27 |212偿贷准备金
------|------------------------|------|----------------------------
14|114项目管理费 |28 |213项目投资结算
------|------------------------|------|----------------------------
15|115项目工程投资 | |
----------------------------------------------------------------------
(二)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第101号科目 现金
1.本科目核算各种库存现金。
2.本科目的借方核算收入的现金,贷方核算支出的现金,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库存现金数额。
3.应设置“现金日记帐”,由出纳人员根据现金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发生的顺序逐笔登记。有外币现金的单位,应将外币现金折合成记帐本位币记帐,并分别登记其实际收支外币数和折合数。
第102号科目 银行存款
1.本科目核算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各种存款,包括人民币和外币存款。
2.本科目的借方核算存入银行的款项,贷方核算从银行中支取的款项。
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实际结存的银行存款数额。
3.项目执行中发生的一切人民币和外币收入,除国家另有规定外,都必须及时存入银行;一切人民币或外币支出,除国家规定可用现金支付外,应按银行规定,通过银行进行结算。
4.应按开户银行、存款种类和不同货币分别设置“银行存款日记帐”,根据收款凭证、付款凭证按业务发生的顺序逐笔登记,并结出帐面余额。对外币存款,应设置复币帐页的“银行存款日记帐”,在一本帐内同时以外币和根据确定的外币折合率折合的记帐本位币进行登记。
5.财政部门在卖出外币时,应按实际兑换价记帐,实际兑换价与原记帐价的差额,应通过“汇兑损益”科目进行调整。
6.“银行存款日记帐”应定期与银行对帐单进行核对。月终,单位帐面余额与银行对帐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必须逐笔查明原因,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如有不符,属银行差错的通知银行查明更正,属于本身记帐差错的或漏记的,应更正记录,补记入帐。
第103号科目 应收票据
1.本科目核算项目因工程投资、物资销售等业务收到的各种商业票据以及向银行贴现的各种应收的商业承兑汇票。
2.本科目借方核算收到的应收票据票面金额,贷方核算票据兑现货币资金或以票据购买或抵充货物款金额。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尚未到期的应收票据数额。
3.各种应收票据,在本科目内应以票面金额进行核算,带息票据到期收到的利息,以及需要用款时将尚未到期的票据向银行贴现(按银行规定,将票据交给银行,从银行取得现金,并贴给银行一定利息)发生的贴息及手续费,应记入“其他支出”科目,不在本科目核算。
第104号科目 应收帐款
1.本科目核算项目办因销售产品、转让物资,提供劳务和垫付的各项工程款、办理工程结算业务应收取的款项以及按合同规定向购货单位或发包单位预收的各种款项。
2.本科目借方核算应收取的帐款,贷方核算已经收取的和从应收帐款中扣还的预收款以及转为其他帐务处理的款项。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待结算应收帐款的累计数。
3.对于尚未收回的应收帐款,应及时催收,对于到期尚未收回的应收帐款,须查明原因,追究责任,确实无法收回的,要严格审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按审批权限报经批准后,可作呆帐处理。
4.本科目应按不同的购货单位或业务设置明细帐。
第105号科目 应收贷款
1.本科目核算各级项目区财政部门或委托他人发放、回收的各种贷款情况,包括基金会的贷款和国内有偿配套资金。
2.本科目借方核算向下级部门、单位或个人发放贷款的数额,贷方核算提前回收的贷款数额和应转入“到期应收贷款”科目的应收到期贷款数额,借方余额反映尚未收回的未到期贷款数额。
3.本科目应按不同借款单位、下级部门或个人设置明细帐。
第106号科目 到期应收贷款
1.本科目核算到期应收贷款的回收情况。
2.本科目借方核算从“应收贷款”科目转来的到期应收贷款数额,贷方核算收回的贷款数额和经批准核销无法回收的到期贷款数额,借方余额,反映到期尚未收回的贷款数额。
3.本科目应按贷款的单位或个人设置明细帐。
第107号科目 应收利息
1.本科目核算应收的到期贷款利息。
2.本科目借方核算应计的到期贷款利息数额,在向借款单位或个人开出付息通知单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科目;贷方核算收到借款单位或个人支付的利息数额,借方余额反映到期尚未收回的贷款利息数额。
3.本科目应按贷款单位或个人设置明细科目帐。
第108号科目 其他应收款
1.本科目核算单位除应收帐款、应收票据、应收贷款、到期应收贷款和应收利息以外的其他各种应收、暂付款项,如:应收取的各种赔偿款、罚款、存出保证金、备用金等。
2.本科目的借方核算单位发生的各种其他应收款项,贷方核算收到和结转的其他应收款项,借方余额反映应收未收的各项其他应收款项。
3.本科目应按其他应收款的债务单位或个人设置明细帐。
第109号科目 拨付款
1.本科目核算财政部门或项目办为项目实施拨付的无需偿还的国内配套资金和基金会贷款。
2.本科目借方核算向有关项目单位或个人拨付的进行项目建设的无偿资金数额;贷方核算项目实施完毕后,经核准冲销的数额;在冲销前为借方余额。
3.本科目应根据核算需要,按拨付对象、设置“拨付下级款”、“拨付项目办款”和“拨付项目工程款”二级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第110号科目 利息支出
1.本科目核算各级财政部门向上级财政部门支付转贷利息、转贷利差和向基金会支付的利息(或服务费)。
2.本科目借方核算按照上级有关部门支付转贷利息通知,在规定支付日期应支付利息数额,在借记时,贷记“应付利息”科目。
3.年度终了,应将本科目本年度的累计借方发生额转入“利息收入”科目予以冲销,本科目年终无余额;在核算时,如有向两个以上部门支付利息的,应设置明细帐分别核算。
第111号科目 其他支出
1.本科目核算各级财政部门和项目办在执行项目过程中发生的其他支出,如:支付的赔偿款、罚金、未到期票据的贴息及手续费等。
2.本科目借方核算发生的赔偿款、罚金、手续费等其他支出数额;年度终了,应将借方余额转销,年终无余额。
第112号科目 存货
1.本科目核算各级项目办为项目实施而统一购入或接受国内外捐赠的各种物资。
2.本科目借方核算购入物资或接受国内外捐赠的物资,贷方核算项目办物资的出售、发出、领用,借方余额反映实际库存物资数额。
3.购入的物资,一般应按购入原价、运杂费、包装费和保险费、途中合理损耗及应交纳的有关税金计价;接受的捐赠物资,应按捐赠物资的发票、报关单、有关协议或同类物资的市价作为原价计价入帐。
发出、领用、出售或盘亏、毁损的物资的实际成本,可采用“先进先出法”“移动平均法”“后进先出法”“个别计价法”等方法计算确定。计价方法一经确定,不能随意变更。
4.本科目应按存货的类别、品种、规格和存放地点,设置明细帐进行明细核算。
第113号科目 在途物资
1.本科目核算各级项目办为项目实施购买物资而尚未入库的在途物资。
2.本科目的借方核算货款已经支付,但货物尚未到达或尚未验收入库的材料物资;贷方核算已经验收入库的材料物资;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尚未到达或尚未验收入库的材料物资。
支付货款时,材料物资已经到达并已验收入库的,可直接记入“存货”科目,不通过本科目核算。
3.本科目应按供应单位或供应合同设置明细帐进行明细核算。
第114号科目 项目管理费用
1.本科目核算各级项目办在组织项目实施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管理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用、低值易耗品、固定资产支出、差旅费、外事接待费、培训费和其他费用支出等。
2.本科目的借方核算经财政部门核准的项目办内部开支的有关费用,贷方核算经财政部门批准的核销数,核销费用开支应在项目竣工并向基金会提款报帐完毕后一次处理。
费用发生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或其他相关的科目;核销时,借记“无偿配套资金——拨入配套资金”“捐赠”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下应设置明细科目,具体明细科目由省财政部门根据贷款项目情况和资金管理需要设置。未经省财政部门同意,各级项目办不得增加新的费用开支内容,各项列支费用必须严格按照现行有关财务规定标准执行。
4.本科目的固定资产支出应按固定资产进行管理和核算,固定资产标准按行政事业单位的标准执行,固定资产应按下列不同来源计价:
(1)购置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支付的包装费、运杂费、保险费和安装成本等入帐。国外进口设备的原价,不应包括按规定支付的关税及有关税金等。
(2)其他单位投资转入的固定资产,按评估确定的价值或合同、协议约定的价格入帐。
(3)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捐赠固定资产的发票、报关单、有关协议以及同类固定资产的市价等资料确定的价值作为原价。
(4)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入帐。
项目办对固定资产支出,应设置“固定资产明细帐”和“固定资产卡片”,对固定资产支出进行辅助记帐。
第115号科目 项目工程投资
1.本科目核算项目区在按照贷款协议实施项目计划,建设各项目工程实际发生的合格(即符合贷款规定)成本和费用。本科目由项目办进行核算。
2.本科目借方核算项目建设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合格成本和费用的投入,贷方核算项目全部竣工后经批准的核销数。实际发生项目建设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项目投资结算”;核销时,借记“项目投资结算”,贷记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项目工程累计投资额。
3.本科目下应设置二、三级明细科目,反映项目工程子项目工程投资情况。二级明细科目应按贷款协议和贷款项目评估报告划分的项目类别设置;三级明细科目应按二级科目的需要和项目财务管理的要求设置;具体的设置由省财政部门制定。
4.本科目借方、贷方和借方余额的数额应与“项目投资结算”的贷方、借方和贷方余额的数额相一致。
第201号科目 基金会贷款
1.本科目核算财政部门借入和归还的基金会贷款本金数额。
2.本科目贷方核算收到基金会或上级财政部门预拨的基金会贷款周转金、从基金会或上级财政部报帐提款补充到专用帐户或开发帐户的基金会贷款资金和基金会直接以贷款支付项目在国外采购设备和费用支出的款项;借方核算实际归还基金会贷款本金;贷方余额反映已使用但尚未归还的本金余额。
3.直接接受基金会贷款的财政部门在反映贷款的借入和归还时,除按人民币记帐外,同时还应以美元和特别提款权进行登记反映。
4.为了便于与基金会及时按类别对帐以及年终会计报表的填报,财政部门可以另外设置本办法以外的二个科目“基金会贷款总额”和“已生效未提款额”,反映本项目贷款协议的基金会贷款总额、当前尚未从基金会提取的贷款数额。
第202号科目 无偿配套资金
1.本科目核算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各级政府向本项目提供的无偿配套资金。这部分无偿配套资金系地方各级政府部门并经过核算单位为本项目提供的无偿配套资金。
2.本科目贷方核算收到的本级政府部门为本项目实施安排的无偿配套资金和上级有关部门提供的无偿配套资金;在项目竣工后,并经有关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批准方可核销;因此在核销前,本科目仅有贷方发生额,贷方余额反映项目实施时实际投入的无偿配套资金数额。
3.本科目应根据资金来源,分别设置“拨入配套资金”和“自有无偿配套资金”两个二级科目,以反映核算单位以外的有关政府部门无偿拨入配套资金和核算单位安排的无偿配套资金;在二级科目“拨入配套资金”下可按拨入部门设置三级科目进行明细核算,具体由省财政部门制定。
第203号科目 有偿配套资金
1.本科目核算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各级政府和银行向本项目提供的有偿配套资金。这部分有偿配套资金系指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和银行经过核算单位向本项目发放和转贷的资金。
2.本科目贷方核算地方各级财政部门为项目实施从预算中安排的有偿配套资金和接受上级或同级有关部门和银行提供的有偿配套资金;借方核算向有关部门归还的有偿配套资金;贷方余额反映实际使用在项目中尚未归还的国内有偿配套资金数额。
3.本科目应根据资金来源,设置“借入有偿配套资金”和“自有有偿配套资金”两个二级科目,以反映从国内有关部门、单位借入配套资金和本单位的自有资金中安排的有偿配套资金,在“借入有偿配套资金”二级科目下可按借入的部门设置三级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第204号科目 捐赠
1.本科目核算财政部门和项目办在准备和实施项目活动中,实际收到国内外为本项目提供的各项捐赠。
2.本科目贷方核算财政部门和项目办实际收到的各种捐赠;借方核算经批准核销的数额;在未核销前,贷方余额反映累计收到的各种捐赠总额。各项捐赠计价办法见《财务办法》。
3.单位应按捐赠的来源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第205号科目 应付帐款
1.本科目核算为项目实施购买材料物资或接受劳务供应而应付给供应者的款项以及按合同规定预付给供应单位或分包单位的款项。
2.本科目贷方核算购买材料物资和接受劳务供应而应付未付款项以及予以转销的预付款;借方核算偿还应付帐款、以商业汇票抵付的应付帐款以及冲销无法支付的应付帐款及按合同规定预付给供应单位或分包单位的款项,贷方余额表示尚未支付的应付款项。
3.单位应根据供应单位设置明细帐进行明细分类核算。
第206号科目 应付票据
1.本科目核算单位对外发生债务时所开出的各种商业票据,如汇票、期票等。
2.本科目贷方核算单位开出应付票据的票面金额,借方核算单位承付应付票据的票面金额,贷方余额反映尚未到期的应付票据票面金额。
3.各种应付票据在本科目应以票面金额进行核算。承兑票据而向银行支付的手续费,以及开出带息票据所支付的利息支出,应记“其他支出”科目,不在本科目核算。
第207号科目 应付利息
1.本科目核算应付的到期贷款利息。
2.本科目贷方核算按照有关部门付息通知单,应付的到期基金会贷款和借入配套资金贷款利息数额,借方核算实际支付的借款利息数额。余额反映尚未支付的到期利息数额。
3.本科目应根据付息对象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第208号科目 其他应付款
1.本科目核算除应付帐款、应付票据和应付利息等应付款项以外的其他各种应付、暂收款项。
2.本科目贷方核算实际发生的其他应付款,借方核算支付、偿还或转销的其他应付款,贷方余额反映尚未归还的其他应付款。
3.本科目应按债权单位或个人设置明细帐。
第209号科目 利息收入
1.本科目核算转贷基金会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转贷财政及其他部门提供的有偿配套资金取得的利息收入和存款利息收入。
2.本科目贷方核算基金会贷款转贷利息、国内有偿配套资金占用费和利息、存款利息收入,除提前收回的贷款利息收入可直接借记“银行存款”科目外,一律应通过“应收利息”科目反映;借方核算利息支出核销数额和按有关规定转为偿贷准备金的数额;年终无余额。
3.单位应根据资金来源,设置明细科目核算各项目有偿资金利息收入情况。
第210号科目 其他收入
1.本科目核算除利息收入以外的其他收入情况,如:取得的赔偿款、罚金等其他收入。
2.本科目贷方核算实际收到的其他收入;借方核算冲销其他支出和转为其他有关帐户的数额;本科目年终无余额。
3.单位可根据财务管理的需要,按收入来源设置明细科目。
第211号科目 汇兑损益
1.本科目核算基金会贷款的外币资金,在兑换成人民币过程中,因实际兑换汇率与记帐汇率或帐面汇率不同而发生的汇兑收益或损失。
2.本科目贷方核算汇兑时实际兑换的人民币数额大于帐面数额的收益,借方核算汇兑的损失,贷方余额反映汇兑的净收益,借方余额反映汇兑的净损失。
3.年度终了,应按规定将汇兑损益科目的帐面余额转入到“偿贷准备金”科目中去,年终无余额。
第212号科目 偿贷准备金
1.本科目核算各级财政部门为保证按时偿还贷款,按规定转入和提取的偿贷准备资金以及偿还基金会贷款时所发生的汇率差价损失和沉淀贷款资金。
2.本科目贷方核算按规定从预算和有关收益中提取作为偿贷准备金的数额;借方核算在偿还基金会贷款时发生的汇率差价损失和经批准核销无法收回的各种贷款数额;贷方余额反映财政部门为偿贷准备的实有金额。该科目可根据项目省有关的规定进行核算和管理。
3.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财政部《财务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本科目下设置明细科目核算偿贷准备金来源情况和支出情况。
第213号科目 项目投资结算
1.本科目是“项目工程投资”科目的对应科目,核算项目工程投资的资金。
2.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各项实际支出时,借记“项目工程投资”科目,同时贷记本科目;本科目仅在项目实施全部完毕经审核后方可与“项目工程投资”科目同时冲销,贷记“项目工程投资”,借记本科目;在项目竣工和核销前,仅有贷方发生额。贷方和借方的发生额与“项目工程投资”科目的借方和贷方的发生额应一致。
3.单位应在本科目下设置“基金会贷款结算”和“国内配套投资结算”以及“捐赠款结算”二级科目;在项目竣工后,“基金会贷款结算”应与“基金会贷款”科目的数额一致;“国内配套投资结算”的数额应是所有的国内配套资金实际投入数额,即财政、计委、农业等地方有关部门和银行为本项目提供的有偿、无偿投入数额和农民自筹的劳务投入的数额总和;“捐赠投资结算”应是本项目接受捐赠款可作为项目工程投入的部分。
4.在本科目的“国内配套投资结算”二级科目下,应根据配套资金来源部门设置三级科目,具体科目的设置由省财政部门制定;“基金会贷款结算”和“捐赠投资结算”科目下是否再分明细科目,由省财政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制定。
5.本科目由各级项目办根据下级上报的会计报表和资料进行核算和登记入帐。

第三章 会计报表
(一)会计报表的种类和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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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表编号 | 报表名称 | 编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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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农会01表 |资产负债表 | 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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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农会02表 |资产负债表 | 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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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农会03表 |项目工程进度表 | 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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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农会03表附表 |项目实施进度表 | 年报
------------------|--------------------------|----------
外农会04表 |项目协定执行情况表 | 年报
------------------|--------------------------|----------
外农会05表 |项目贷款发放回收情况表 | 年报
------------------|--------------------------|----------
外农会06表 |贷款资金回收使用情况表 | 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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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农会07表 |项目管理费明细表 | 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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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会计报表编制说明
资产负债表(外农会01表)
一、本表反映基金会贷款项目年初和年末全部资金来源及运用情况。编制本表是为了综合反映基金会贷款项目各项资金所产生的资产、负债和权益的增减变动及其相互之间的对应关系;检查资产、负债和权益的结构是否合理。
本表的资产总计应等于负债及权益总计。
二、本表各项目的年初数,应根据上年度资产负债表中的各项目的年末数填列。
如果本年度资产负债表各个项目的名称、内容和汇率与上年不一致,应将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各项目的名称和年末数作相应的调整,根据调整后的数字填入本表年初数栏,并在财务情况说明中加以说明。
三、本表各项目的期末数,应根据各有关科目及所属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计算填入,其内容及填列方法:
1.“现金”项目,反映核算单位库存现金,包括人民币和外币现金,本项目应根据“现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银行存款”项目,反映核算单位的银行存款数,包括人民币和外币存款,本项目应根据“银行存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应收票据”项目,反映核算单位执行项目收到的尚未到期也未向银行贴现的应收票据,其数额应根据“应收票据”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4.“应收帐款”项目,反映核算单位因转让物资和提供劳务服务及办理工程结算等业务发生的应收帐款。本项目应根据“应收帐款”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5.“应收贷款”项目,反映核算单位发放和委托发放的各种有偿资金的贷款数额,主要包括基金会贷款和财政有偿配套资金以及由核算单位作为债务人发放其他政府部门或银行有偿配套资金。本项目应根据“应收贷款”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6.“到期应收贷款”项目,反映核算单位发放和委托发放的贷款到期而未收回数额。本项目应根据“到期应收贷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7.“应收利息”项目,反映核算单位应收的基金会贷款和由核算单位作为债务人发放的国内有偿配套资金的贷款的利息,本项目应根据“应收利息”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8.“其他应收款”项目,反映核算单位在执行项目过程中发生的应收票据、应收帐款、应收贷款和应收利息以外的其他应收款项数额。本项目应根据“其他应收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9.“拨付款”项目,反映核算单位向有关部门或项目实施单位拨付的无偿配套资金的数额。本项目应根据“拨付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0.“存货”项目,反映核算单位库存物资的数额。本项目应根据“存货”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11.“在途物资”项目,反映核算单位在途物资的数额。本项目应根据“在途物资”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2.“项目管理费”项目,反映项目办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所发生的管理费用数额。本项目应根据“项目管理费”科目期末余额填列。本项目下的“其中:固定资产支出”子项目应根据“项目管理费”科目中的“固定资产支出”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3.“项目工程投资”项目,反映各项目实际投资的数额。本项目根据“项目工程投资”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项目下的分项目根据“项目工程投资”科目下按基金会贷款协议规定的类别设置的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4.“基金会贷款”项目,反映本地区已借入的国际农发基金会贷款数额。本项目应根据“基金会贷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5.“借入配套资金”项目,反映核算单位从政府有关部门或银行借入资金向基金会贷款项目提供的有偿配套资金数额。本项目根据“有偿配套资金”科目下的二级科目“借入有偿配套资金”期末余额填列;项目下的“其中:借入财政配套资金”分项目根据上述科目下的三级科目“借入财政配套资金”期末余额填列。
16.“应付帐款”项目,反映核算单位购买物资和接受劳务的提供而应付的帐款数额。本项目应根据“应付帐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7.“应付票据”项目,反映核算单位发生债务所开出的商业票据的数额。本项目应根据“应付票据”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8.“应付利息”项目,反映核算单位应付的基金会贷款和借入配套资金贷款的利息。本项目应根据“应付利息”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19.“其他应付款”项目,反映核算单位发生的应付帐款、应付票据以外的其他应付款的数额。本项目应根据“其他应付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0.“拨入配套资金”项目,反映核算单位以外的有关政府部门经过核算单位向本地区提供的无偿配套资金数额。本项目应根据“无偿配套资金”科目的二级科目“拨入配套资金”期末余额填列;项目下的“其中:财政拨入款”分项目根据上述科目的三级科目的“财政拨入款”期末余额填列。
21.“自有配套资金”项目,反映核算单位用自有资金为基金会贷款项目实施提供有偿和无偿配套资金数额。本项目根据“有偿配套资金”科目中的二级科目“自有有偿配套资金”期末余额和“无偿配套资金”科目中的二级科目“自有无偿配套资金”期末余额的合计数额填列;项目下的“(1)自有无偿配套资金”和“(2)自有有偿配套资金”分项目根据“无偿配套资金”科目中的二级科目“自有无偿配套资金”的期末的余额和“有偿配套资金”科目的二级科目“自有有偿配套资金”期末余额分别填列。
22.“偿贷准备金”项目,反映财政部门为保证归还基金会贷款和借入的配套资金,按规定提取和安排的资金数额。本项目应根据“偿贷准备金”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23.“捐赠”项目,反映核算单位实际收到的国内、国外的各种捐款,本项目应根据“捐赠”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4.“项目投资结算”项目,反映本地区实施基金会贷款项目工程从各资金渠道筹集实际投入的资金数额。本项目应根据“项目投资结算”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本项目下的子项目应按“项目投资结算”的“基金会贷款结算”和“捐赠投资结算”二级科目以及“国内配套投资结算”下的三级科目的期末余额分别填列。
四、在向上级有关部门上报资产负债表时,必须将财政和项目办两家的会计报表进行综合汇总,将“拨付款”科目中所含拨付项目办款剔除,以免重复计算。在向基金会汇总上报时,可按“外农会02表”格式和项目进行调整后汇总填列上报。
项目工程投资进度表(外农会03表)
一、项目工程投资进度表是反映国际农业发展基金会贷款项目开始建设到本年年末止项目工程投资累计数和本年度实际发生的投资支出数。通过项目工程投资进度表可以检查项目评估报告和本年项目投资计划的执行情况和执行效率,考核和分析项目进度的效果和存在的问题,为今后项目更好地完成和编制项目工程竣工决算作准备。
二、项目工程投资进度表的编制方法
1.“项目工程类别”栏,各地项目实施单位应按基金会贷款协议隶属关系汇总编报财务报告,各级项目办应根据上级管理部门和基金会对项目管理详细程度的要求,按概算或评估报告中所列的项目类别和详细内容逐项填列项目工程内容。对于以前年度已完成的单项工程可以合并一行填列。
2.“概算金额”栏,反映基金会贷款项目总概算数,按评估报告中所列的基金会贷款数和国内配套资金数填列。
3.“累计借(拨)款”所属的“合计”栏,反映自开始到本年年末止累计向项目各项工程借(拨)基金会贷款、有偿配套资金和无偿配套资金(不包含劳务投入)的合计数,其数额根据上年末本表该栏数字和本年“基金会贷款”、“有偿配套资金”、“无偿配套资金”科目和“项目投资结算”科目中未经本级财政部门和项目办发放的其他政府配套资金、银行配套资金本年发生额的合计数填列。
4.“本年计划投资额”栏根据评估报告中本年各项的基金会贷款、国内配套资金投资计划填列。
5.“实际完成数”反映项目本年实际完成数和自项目开始至本年末累计完成数。其中“本年数”的“合计”栏按“项目工程投资”科目的本年借方发生额填列,“本年数”的“基金会贷款”、“有偿配套”、“无偿配套”、“劳务投资”和“捐赠”栏按“项目投资结算”相应的明细科目的本年贷方发生额分别填列,“本年数”的“实际完成计划%”栏按本表的“实际完成数”的“本年数”的“合计”除以“本年计划投资额”乘100后的数填列;“累计数”的“合计”栏按“项目工程投资”科目的累计借方发生额填列,其“有偿配套”、“无偿配套”、“劳务投资”和“捐赠”栏按上年末的数额加本年实际完成数填列。
项目实施进度表(外农会03附表)
一、项目施工进度表是反映项目区在某一特定日期基金会贷款项目实施进度情况表。
二、本表反映项目区项目工程期初期末完成情况数额。
三、本表各项目内容及填列方法:
1.“项目内容”栏根据贷款协定的类别和项目评估内容填列。
2.“计划”的“工程量”和“金额”按评估报告数填列。
3.“期初”的“工程量”和“金额”按上期报表的期末数填列。
4.“期末”的“工程量”和“金额”按截止报表日项目实际完成的工程数额填列。
5.“未完”的“工程量”和“金额”按“计划”的数额减“期末”栏的数额后填列。
贷款协定执行情况表(外农会04表)
一、贷款协定执行情况表是反映各级项目区在某一特定日期基金会贷款支付情况的报表。
二、本表反映项目区本年度和累计的基金会贷款的支付情况。
三、本表各项目内容及期末数的填列方法:
1.“核定贷款金额”,反映项目区使用基金会贷款的承诺金额,本项目应根据《贷款协定》附件中的类别和有关的转贷协议分栏填写,其中利用基金会的贷款以特别提款权和《贷款协定》和其附件中的美元数分类填列。
2.“本年度提款额”栏,反映项目区本年度基金会贷款的使用情况,本项目应根据“基金会贷款”明细帐贷方发生额分类填列。
3.“累计提款额”栏,反映项目区自开始建设起到本年度末止累计使用基金会贷款的情况,本项目应根据“基金会贷款”明细帐期末余额分类填列。
项目贷款发放回收情况表(外农会05表)
一、项目贷款发放回收情况表是反映项目区在一定期间发放基金会贷款、财政和其他有偿配套资金回收情况的表。
二、本表是反映项目区本年度和累计的到期应收、实际回收和到期未收回的基金会贷款和财政有偿配套资金及其他有偿配套资金情况。
三、本表各项目内容及数额的填列方法:
1.“各级项目区”栏应按省、项目地区(市)、项目县分别填列。
2.“贷款累计发放额”栏应根据“应收贷款”科目的借方累计发生额填列,所属的“基金贷款”、“财政配套”和“其他配套”栏应根据“应收贷款”科目中的基金会贷款、财政有偿配套资金和其他有偿配套资金累计发放数额分别填列。
3.“到期应收额”反映基金会贷款、财政有偿配套资金和其他有偿配套资金到期应收数额,其所属的“本期”的“本金”栏应根据“到期应收贷款”科目本期借方发生数额填列,其“利息”栏应按“应收利息”科目本期借方发生额填列,其“合计”按本金和利息的合计数填列。其所属的“累计数”的“本金”栏应根据“到期应收贷款”科目借方累计发生数额填列,其“利息”栏应按“应收利息”科目借方发生额的累计数额填列,其“合计”按本金和利息合计数填列。
4.“实际回收数”反映实际回收贷款本金和利息的数额,其所属的“本年回收数”的“本期数”的“本金”和“利息”栏应按“到期应收贷款”科目的本期贷方发生数额扣除本期核销无法回收额的净额和“应收利息”科目本期贷方发生额扣除提前收回的利息数额分别填列;“提前归还数”的“本金”和“利息”栏按“应收贷款”科目本期贷方发生额中的提前归还未到期贷款本金和利息数额填列;“合计”栏按上述四个数的合计填列。“累计回收数”按上期的累计数加本期合计的数填列。
5.“到期未回收数”反映尚未收回的到期的贷款数及利息数,其所属“本金”和“利息”及“合计”栏分别按“到期应收贷款”科目期末余额、“应收利息”科目期末余额和这二个数的合计数填列。
6.“实际回收率”反映各级项目区回收基金会贷款、财政配套资金和其他有偿配套资金的情况,其所属的“本期”和“累计”栏应按“实际回收数”的“本年回收数”的“合计”除以“到期应收款”的“本期数”的“合计”乘100和“实际回收数”的“累计回收数”的“合计”除以“到期应收款”的“累计数”的“合计”乘100分别填列。
贷款资金回收使用情况表(外农会06表)
一、贷款资金回收使用情况表是反映各级项目区回收的基金会贷款和有偿配套资金运用的情况。
二、本表是反映本项目区基金会贷款和有偿配套资金回收后本年度和累计的资金运用于归还贷款和作为偿贷准备金及投入新项目数额。
三、本表各项目内容和填列方法:
1.“各级项目区”栏应按省、各项目地区(市)、各项目县名称填列,县以下的一律汇入各县内。
2.“回收款”栏的“累计”和“本期”栏的有关数额按(外农会05表)中的“实际回收数”栏的相对应的数额填列。
3.“归还贷款本金数”栏的“累计”的“合计”应根据“基金会贷款”科目借方累计发生额和“有偿配套资金”科目的“借入配套资金”明细科目的借方累计发生额的合计数填列,其“基金贷款”和“财政配套”栏按“基金会贷款”科目和“有偿配套资金”科目的“借入配套资金”二级科目的“借入财政资金”明细科目的借方累计发生额分别填列;“本期”栏的“合计”应根据“基金会贷款”科目本期借方发生额和“有偿配套资金”科目的“借入配套资金”二级科目本期借方发生额的合计数填列,其“基金贷款”和“财政配套”栏按“基金会贷款”科目和“有偿配套资金”科目的“借入配套资金”二级科目中的“借入财政资金”明细科目的本期借方发生额分别填列。
4.“转为偿贷准备金”栏的“累计”和“本期”栏应分别根据“偿贷准备金”科目中的“利差”的累计和本期贷方发生额填列。
5.“投入新项目数”栏的“本期”栏应根据本期实际投入新项目的数额填列;“累计”栏按上期报表的本栏的“累计”数额加本期报表本栏的“本期”的数额填列。
项目管理费明细表(外农会07表)
一、项目管理费明细表是反映各级项目办在执行项目过程中发生的项目管理费用的支出。
二、本表反映本年度和累计项目管理费用的支出额。
三、本表各项目内容和编制方法:
1.“各级项目办名称”栏应填列至县级项目办,县以下项目管理费用开支一律汇入各县项目办内;在每级项目区应列上汇总小计。
2.“本期发生额”栏中的子项目应根据“项目管理费”科目相对应的明细帐的本期借方发生额填列。
3.“累计发生额”栏中的子项目应根据“项目管理费”科目相对应的明细科目的本期借方发生额填列。
(附表均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