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事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人才中介机构服务许可证管理办法》等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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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事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人才中介机构服务许可证管理办法》等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人事厅


福建省人事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人才中介机构服务许可证管理办法》等规定的通知

闽人发[2003]48号


各市、县(区)人事局,省直各单位、中央驻闽单位人事(干部)部门:
为加强人才市场管理,根据《福建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特制定《福建省人才中介机构服务许可证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才中介机构年度验证办法》、《福建省人才交流会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才中介机构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三年四月二十九日


福建省人才中介机构服务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人才市场管理,根据《福建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是人才中介机构开展人才中介服务业务的合法凭证。
第三条 省直单位、中央在闽单位、省外在闽单位及设立冠以福建省名称的人才中介机构申请《许可证》,由省人事行政部门核发;其它单位申请《许可证》,由设区的市人事行政部门核发。
经核发《许可证》的人才中介机构由核发机关统一向社会公告。
第四条 取得《许可证》的人才中介机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属事业单位的,到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属企业的,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属民办非企业的,到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五条 人才中介机构改变名称、场所、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停业、终止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办理变更或者注销《许可证》手续;其中,《条例》实施前由省人事行政部门核发《许可证》的市、县(区)人才中介机构报设区的市人事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第六条 人才中介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许可证》手续,应向人事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变更或者注销《许可证》申请书;
(二)《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三)人事行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凡领取《许可证》的人才中介机构,应当每年按期参加人事行政部门组织的年度验证。
第八条 《许可证》分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许可证》正本应置于人才中介机构服务场所醒目位置。
第九条 《许可证》遗失或损毁的,应及时到人事行政部门申请办理补发手续,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补发《许可证》申请书;
(二)在《许可证》核发机关指定的市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的原《许可证》作废的声明。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无《许可证》从事人才中介服务活动,按《条例》规定处理:
(一)伪造《许可证》或采取欺骗手段取得《许可证》的;
(二)年度验证不合格或暂缓通过年度验证仍在从事人才中介服务活动的;
(三)未参加年度验证仍在从事人才中介服务活动的。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吊销《许可证》:
(一)超出《许可证》核准的业务范围从事人才中介服务、未经批准举办人才交流会、提供虚假信息或作出虚假承诺,情节严重的;
(二)在开展人才中介服务活动中发生重大事故的;
(三)未参加年度验证或未通过年度验证,在规定整改期限内整改仍不合格的;
(四)有其它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的,按《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 《许可证》样式由省人事行政部门统一制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才中介机构年度验证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人才市场的管理,促进人才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福建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发《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的人才中介机构。
第三条 省人事行政部门和设区的市人事行政部门是人才中介机构的年度验证机关。省人事行政部门负责省直、中央在闽单位、省外在闽单位人才中介机构及《条例》颁布实施后由省人事行政部门核发《许可证》的人才中介机构的年度验证工作;设区的市人事行政部门负责所属市、县(区)人才中介机构的年度验证工作。
第四条 年度验证的主要内容包括:人才中介机构基本情况、业务开展情况、从业人员培训情况、《许可证》登记事项执行和变更情况以及遵纪守法情况。
第五条 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作为上一年度年度验证时间。
年度验证机关应在接到人才中介机构提交的年度验证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年度验证结论。
第六条 凡在当年6月30日前领取《许可证》的人才中介机构,参加本年度年度验证;凡在当年7月1日至12月31日领取《许可证》的人才中介机构,参加下一年度年度验证。
第七条 人才中介机构年度验证的基本程序是:
(一)人才中介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年度验证机关报送年度验证材料;
(二)年度验证机关对人才中介机构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进行实地核查;
(三)年度验证机关对人才中介机构提出年度验证意见。对通过年度验证的,在《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度验证专用戳记;未通过年度验证的,作出相应处理;
(四)年度验证机关统一发布年度验证结果公告。
各设区市对人才中介机构的年度验证情况应报省人事行政部门备案。
第八条 人才中介机构参加年度验证须向年度验证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福建省人才中介机构年度验证报告书》;
(二)年度业务工作总结及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三)从业人员花名册;
(四)《许可证》副本;
(五)法人登记证书;
(六)年度验证机关要求提交的其它有关材料。
第九条 由省人事行政部门批准设立,但办公和服务地点不在福州市区的人才中介机构,省人事行政部门在进行年度验证时,应征询当地人事行政部门意见。
第十条 人才中介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暂缓通过年度验证,并限期整改:
(一)未按时报送年度验证材料的;
(二)办公场所、资金、从业人员等不符合规定条件的;
(三)登记事项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
(四)年度内未开展人才中介服务业务的;
(五)有其它违法、违规等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十一条 人才中介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通过年度验证,并收回《许可证》:
(一)在年度验证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二)超出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拒不整改的;
(三)有其它违法、违规等行为,情节严重的。
第十二条 暂缓通过年度验证的人才中介机构在整改期间继续开展人才中介服务的,视同无《许可证》非法从事人才中介服务活动;未参加年度验证或未通过年度验证的人才中介机构不得继续从事人才中介服务活动,违反的,按《条例》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福建省人才中介机构年度验证报告书》、年度验证戳记样式由省人事行政部门统一制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才交流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人才交流会的管理,规范人才市场秩序,根据《福建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举办人才集市、人才招聘会、毕业生供需见面双向选择会等人才交流会活动,应当遵守《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 举办名称冠以福建、全省等称谓的全省性人才交流会由省人事行政部门批准;举办区域性人才交流会由市、县(区)人事行政部门批准;跨行政区域举办人才交流会由共同的上一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
省直、中央在闽单位、省外单位人才中介机构或《条例》颁布实施后由省人事行政部门核发《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的人才中介机构在榕组织举办人才交流会由省人事行政部门批准,在榕以外地区组织举办人才交流会由交流会所在地人事行政部门批准。
第四条 举办人才交流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主办单位必须是持有《许可证》的人才中介机构;
(二)人才交流会的名称、内容必须符合主办单位的业务范围以及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
(三)有与交流会规模相适应的社会需求、人员和服务设施;
(四)有严密的组织方案和健全可行的管理制度;
(五)符合有关部门对安全、卫生、交通、消防等场所要求的规定。
第五条 举办定期人才集市的,除符合第四条规定的条件外,其场所面积需达200平方米以上,其中,租赁场所租期不少于1年。
举办定期人才集市的人才中介机构应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前10日将上一季度人才集市的组织情况等报人事行政部门备案。
第六条 由两个以上具备资格条件的单位联合举办人才交流会的,必须明确负主要责任的主办单位,由负主要责任的主办单位按管理权限报相应的人事行政部门批准。
第七条 人才中介机构在定期人才集市日和规定地点与其他人才中介机构合办人才交流会,由举办定期人才集市的人才中介机构主办并承担主要责任。
第八条 举办人才交流会的主办单位应当提前60日填写《举办人才交流会申请表》,连同《许可证》副本原件、复印件向批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如有合办单位的,还应提交主办单位与合办单位的合作协议及合办单位的《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批准机关在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预核准意见。
第九条 经批准机关预核准后,申办机构即可着手筹备,并应在举办人才交流会前20日向批准机关提出正式报告,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具体举办时间、地点;
(二)主办单位与场馆的租赁意向书;
(三)人才交流会的组织方案及会场平面图;
(四)工作机构、人员、安全保卫措施落实情况和入场招聘单位信息情况;
(五)拟刊播的启事文稿。
第十条 批准机关应当在接到主办单位的正式报告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向申请单位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主办单位凭批准机关的批文和核准的启事文稿刊播启事。启事文稿一经核准不得擅自改动,不得自行在交流会前冠以“全省”、“大型”等字样。
第十二条 大中专院校在校园内举办面向本校毕业生供需见面双向选择活动的,应按管理权限提前报相应人事行政部门备案,并在活动结束后15日内将组织情况等报备案机关。
大中专院校与人才中介机构在校园内联合举办毕业生供需见面双向选择活动的,应提前20日报相应人事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 举办人才交流会获准后,因故不能如期举办或需变更内容的,主办单位必须向批准机关提出书面报告,说明原因或写明变更项目、内容及理由,并附有关材料。
第十四条 人才交流会因故不能如期举办或项目变更的,主办单位必须提前5日连续3天刊播启事声明,并负责妥善处理有关事项。
第十五条 人才交流会的主办单位是人才交流会的责任人,必须对参会单位的主体资格、招聘信息、工作人员的身份等进行审查,对交流会中的各项活动进行管理,积极维护参会单位及应聘者的合法权益。
参加招聘会的用人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用人自主权,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须有主管机构的委托和授权。
招聘单位和应聘人员应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不得有违反国家规定、侵犯对方权益的行为。
第十六条 人才交流会的主办单位应在交流会结束后15日内将交流会的组织情况等报批准机关备案。
第十七条 省、市、县(区)人事行政部门对人才交流会的组织、实施等情况应进行指导、管理、检查、监督。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的,按《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 《举办人才交流会申请表》、《举办人才交流会预核准通知书》由省人事行政部门统一制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才中介机构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人才市场管理,规范人才中介机构从业人员的职业行为,根据《福建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人才中介机构从业人员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人才中介机构从业人员,是指在人才中介机构中从事人才就业指导和咨询服务、就业推荐、收集发布人才供求信息、人才测评、人才培训、人事代理、人才信息网络服务等人才中介业务的人员。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人才中介机构从业人员,应当取得《福建省人才中介机构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第四条 省人事行政部门是资格证书的管理机关,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资格证书的发放、管理工作。
第五条 申领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并参加省人事行政部门统一组织的人才中介机构从业人员资格培训。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大专以上学历;
(三)身体健康,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六条 人才中介机构从业人员资格培训根据需要定期或不定期举办。
第七条 经人才中介机构从业人员资格培训考核合格的,由省人事行政部门颁发统一印制的资格证书。
第八条 资格证书实行登记和定期注册制度。未经登记和注册的资格证书持有者不得从事人才中介服务活动。
第九条 获得资格证书者,被人才中介机构聘用的,应自聘用之日起30日内到资格证书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在省直、中央在闽单位、省外在闽单位人才中介机构或《条例》颁布实施后由省人事行政部门核发《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的人才中介机构从业的,由省人事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在各市、县(区)人才中介机构从业的,由设区的市人事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条 办理资格证书登记手续,应向资格证书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福建省人才中介机构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登记表》;
(二)人才中介机构聘用书;
(三)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 资格证书持有者变更工作单位或退出人才中介服务领域应及时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手续,具体程序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资格证书每三年进行一次注册。资格证书持有者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省或设区的市人事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注册手续,具体程序参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办理。
未经定期注册的资格证书自动失效。
第十三条 申请资格证书注册的人员应如实填写《福建省人才中介机构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注册登记表》,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纪守法,恪守人才中介机构从业人员职业道德;
(二)每三年参加省人事行政部门组织的人才中介业务专项培训不少于18学时;
(三)所在单位出具考核材料。
其中,持有资格证书的人员在三年内未被人才中介机构聘用,但具备本条第(一)、(二)项条件的,也可申请注册。
第十四条 资格证书持有者,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两个以上人才中介机构从事人才中介服务业务。
第十五条 资格证书持有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资格证书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资格、缴回证书。
(一)采取不正当手段损害人才、用人单位和竞争对手利益的;
(二)发布虚假信息,误导和欺骗求职人才和用人单位的;
(三)采取强制手段,胁迫用人单位和求职人才的;
(四)假冒其他人才中介机构的名义从事人才中介服务业务的;
(五)涂改或转让、租借资格证书给他人使用的。
第十六条 资格证书遗失的,应及时申请补领,并向资格证书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补领资格证书申请;
(二)在资格证书管理机关指定的报刊上刊登的原资格证书作废的声明。
第十七条 《福建省人才中介机构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登记表》、《福建省人才中介机构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注册登记表》及登记、注册戳记由省人事行政部门统一制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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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05-11-26于贵站发表的《周??与》一文,现作一些修改并发表!

周??与《罗马法原论》(修订稿)

作者:宋飞

周??(1908--2004),字叔厦,汉族,归侨很多人不认识这个“??”(楠字的异体字),很多人也不认识他。但在中国法学界提起“罗马法的活字典”这个无人能受的称号,他却是当之无愧的。
1908年5月,他出生于江苏溧阳歌歧中村,1922年从溧阳县城里的"乙科商业学校"毕业后考入无锡"公益工商中学"商科,1926年周??考入中国公学大学部商科学习银行会计。在校期间,周??选修了商法,学习了"时效制度"和"共同海损"规则。---这是周??第一次接触到罗马法的内容,但当时周??还不知道这是罗马法中的两个制度。
1928年8月,经校长胡适和一些留学归国教授等人帮助,周??前往比利时鲁汶大学学习罗马法。由于他勤奋好学,1931年获政治外交硕士学位。在校期间,他接受了比利时罗马法权威第柏里埃教授教导,并于1934年通过该校的博士生入学考试。
1934年11月,早已回国在上海持志学院教授罗马法的路式导学长来信邀周??回国任教,周??便踏上了归国的旅程。从1935年开始,周??开始了教书育人的布道生涯。当时,上海持志学院的法律系设日、夜两班,周??讲授日班和经济政策,其学长路式导兼职讲授夜班。在此期间,周??用一年多时间写成一部三十万字左右的罗马法讲义,但因抗日战争爆发未能出版。1937年秋,应朋友湖南大学文学院院长李寿雍(英国留学生)电邀,周??赴长沙执教,在湖南大学政治系讲授民法概要、在经济系讲授商法。1938年春,因日本军机袭击,周??被迫随校西迁辰溪。1940年,第三战区司令顾祝同为筹建江苏大学,邀周??任教。周??便于1938年9月中旬到达武夷山。起初招入两百多名流亡学生。因学校初办,当时只有大学一年级,老师的课都很少,每人只上一门。周??讲授的是民法概要,每周三课时,余下的时间则看书。经教务长范任提议,周??发表了题为《罗马法上几个问题的研究》的论文。1942年春,日寇进犯浙东,武夷山已非安全之地,学院不得不准备内迁。周??应邀去了福建长汀的厦门大学。长汀物质生活比较艰苦,学校图书很少,书店更无专业书籍。周??便电告徐铸在桂林选购了一批法律图书,托运来厦门,其中包括丘汉平先生所著《罗马法》;陈朝壁先生所著《罗马法原理》,解决了开课的问题。周??作为系主任,在长汀讲授罗马法和民法总论。同年丘汉平先生因公从上海赴重庆,途经长汀,周??邀请丘先生为法律系学生做了一次演讲。秋季,陈朝壁先生应聘来厦门大学任教。这样,当时中国南方3位主要研究罗马法的学者先后于厦大相会了。抗战胜利后,周??又回到了上海,在暨南大学和上海法政学院继续讲授罗马法,同时担任暨南大学法学院院长,与中文教授钱钟书先生相识。
随着解放战争的节节胜利,国民党政权很快土崩瓦解。三次拒绝了国民党的赴台邀请之后,周??等一批法学家迎来了新中国的成立。上海解放那年,周??就与同事结伴北上去新法学研究院学习了。1950年前后,周??受到了一段短时间内的重视---在北京举办的"新法律研究"学习班上,他曾被任命为学习小组组长。但好景不长,在那个时候的中国特殊环境里,英美法系教育受到了巨大冲击,作为旧法统的一部分的罗马法教学,在这个时期被取缔了。周??也从一个罗马法的泰斗变成"旧法人员",这在那个特殊的年代极有可能带来灭顶之灾。20世纪50年代中期,由于"身份"问题,周??受到排挤,被放在最高法院西南分院工作。1958年,周??带领家人赴西宁工作。当时,青海师范学院对他承诺将建立法律系,但由于"左倾"思潮,不久后绝大多数高校的法学院停办。就这样,周??被流放在师范学院的图书馆。在西北的那些艰苦日子里,一家人吃的是青稞,出行要踩着两寸厚的浮土,气候干燥让他们鼻血流淌。祸不单行,"文革"前的"四清"运动中,周??因把一些法文版的书籍放进了图书馆,被扣上了"宣传资产阶级言论"的帽子。红卫兵来抄家时,周??冒死把罗马法的相关讲义藏在麻袋里,上面又堆起了破旧鞋帽,有学者说"没有这些资料的保存,就没有此后《罗马法原论》的问世"。经历了一次次批斗后,周??被下放"五七干校"养马。周??的家人也深受牵连,他的子女(其子周一煊后来成为当代著名历史学家)虽然成绩优秀,却被禁止报考外地大学。1965年9月27日,周??结发之妻因为生活严重不适,病逝于西宁。周??忍受着这一切。当时在中国几乎无人知道,一个法学大师在偏远一隅空耗着人生本该开花结果的黄金阶段,直到进入垂垂暮年。
20世纪70年代后期,周??的好友钱钟书被平反、其作品《围城》开始引起人们关注时,已回上海赋闲的周??仍因无单位收留而四处寻求生计。1979年后,相继应邀在西南政法学院、华东政法学院安徽大学和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讲学。1980年,安徽大学聘请周??任教授,在法律系讲授民法,他被公认为是安大法学院的奠基人之一。这一时期的周??在全国率先恢复试讲罗马法,并铅印提要,后经扩充整理为《罗马法提要》一书。同时,参加了新中国第一部《法学词典》和《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的编辑工作,发表了《罗马译评》等文章)。1983年,司法部与安徽大学法律系合办了罗马法师资进修班,由周??教授主讲罗马法。一颗火星燃亮一片,当时参加进修班的中南政法学院、吉林大学、西南政法学院等高校的十几位教师,他们后来都成为各自大学的罗马法专家。在讲授中,周??和同学们一起,运用马克思主义理论,对罗马法作了比较全面、系统、深入地探讨,遇到疑难问题,就查对资料,共同商榷,予以解决。周??知道时间对于他已经不多了,他拼尽老命,为这个并不曾厚待他的世间留下他的专长。他对工作的执著令人惊叹,在进修班讲课时,他因病没法行走,就让学生抬他去上课。他的关爱渗透到每个学生的心里,虽然生活拮据,却从不收取学生的一分钱馈赠。周??淡泊名利,在这段时间从没担任过任何社会职务。在罗马法培训班结束时,同学们倡议将周??讲课的录音和笔记分工整理出书,期能抛砖引玉。1987年,安徽大学将该稿报经审批,列入中国国家教委1988-1992年度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项目,定名为《罗马法原论》。(该书作为周??一生学术的结晶,于1994年6月由商务印书馆出版,1996年4月第2次印刷;2001年2月第3次印刷。)1991年起,他才开始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1992年获“上海市老有所为精英奖。”如此一位法学大家,长年就居住在上海南昌路一栋破旧的两层小楼房。楼道阴暗,木质楼板年久失修,走上去吱吱作响,墙角到处是蜘蛛网。周??就住在二楼一间十几平方米的房子内。一台黑白电视,一个单开门冰箱,就是周??的全部值钱家当。后来周??先生又搬回了安徽女儿家,由于行动不便已坐上轮椅,而上海居所终年不见阳光,到女儿家也只是实现了在户内晒晒太阳的愿望。1994年,在北京召开的"罗马法·中国法·中国民法的法典化"的国际研讨会上,《罗马法原论》被赠送给各国罗马法专家进行交流,得到了专家们的好评。陈森编审撰写《周著评介》,朱学山教授撰写《给我们的启迪》等文都对《罗马法原论》给予肯定。退休后,周??仍以八九十岁的高龄,撰写了《中"私犯"规定的研究》等文;还参加了《民商法词典》、《法学大辞典·罗马法分科》、《英汉法律词典》等的编纂工作。
然而对于生活条件的窘迫周??却从未放在心上,在他的《我与罗马法》一书中,全面地介绍了自己九十多年的人生经历尤其是学术之路,但对自己经历的苦难与不公以及生活境遇的困窘几乎只字未提。他的学生史际春说,"周老的最大特点,也是他们这代人的某种共同特点,就是基础深、功底厚,学贯中西,但不浮躁、不张扬,甘愿踏实做事,往往因为查实一个概念、一件事,可以查阅几十本书,在书斋里泡上几天甚至几个星期。"1997年,时届89岁的周??开始参与《英美法词典》的校订。没有报酬、不问署名,在此后的五年里,周??一直为词典无偿工作。"他的手已经颤抖,无法写字,便让第二任妻子黄友瑜把注解记录下来。"当事者回忆说。2004年4月15日,一个阳光斜斜地打进窗框的午后,因呼吸道与肾病并发,周??去世。
按照生前的嘱托,他的遗体将捐献给红十字会,他的藏书将捐献给安大等四所高校。还有几天,就是他九十七岁的生日了。


写作花絮:
(德国)迪奥多·蒙森:"只要法理学忽视国家与人民,历史与语言又忽视法律,它们想要敲开罗马的大门就属于徒劳"。

“中国公学”校长胡适为他出具的出国留学证明信:“学生周??系江苏省溧阳人,现年21岁。已修满本校毕业所需学分,各科成绩均堪优良……”

周??被授予博士学位时,全场掌声雷动。当时,在比利时获博士学位的中国人不超过10个。

“罗马法起源于2000多年前的古罗马,被称为‘万法之源’,尤其是当今全部民法的鼻祖。”一位法学人士说,“当今世界有两大法系--在法、德及中国等地实行的大陆法,以及在美、英及其他英联邦国家实行的英美法。罗马法对两法系的产生和发展都有极为重要的影响,恩格斯曾称之为‘商品生产者社会的第一个世界性法律’。”

“周先生为学生讲授罗马法的首要内容是:中华民族的文明源远流长,为什么我们要学习外国知识?”有法学界前辈回忆说,“一种‘师夷之长技以制夷’的救国思想,开始在学生中传播。”

“颠沛流离的岁月里,父亲共写出了33万字的罗马法讲义。”周??的儿子周一煊说,“当时的中华书局已经打算将其列入大学用书出版,但终因战乱而作罢。”
1985年,作为五名资深民法专家之一,他对中国《民法通则》进行了最终审稿。彭真委员长很惊讶--“想不到安徽大学还有这样的人才!” 。

史际春在接受采访时认为:"《罗马法原论》已为商务印书馆认可,无庸赘言,我的基本评价是,该书是中国迄今最准确、最具原创性的一本罗马法著作。"

他的学生史际春说,"周老的最大特点,也是他们这代人的某种共同特点,就是基础深、功底厚,学贯中西,但不浮躁、不张扬,甘愿踏实做事,往往因为查实一个概念、一件事,可以查阅几十本书,在书斋里泡上几天甚至几个星期。"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史际春说,“周老对我的最大影响,就是给了我“地球村”的眼光,使得‘立足中国、放眼世界’曾几何时已融入我的世界观,化为我的任何一项、任何一次学问行为的精气神。”

米健教授回忆起他初见周??的情景:“我做毕业论文调查,专门往上海周老在延安路的寓所向他求教。记得周老那简陋而且显得委屈的住所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使我又一次感到中国知识分子,老一辈学者的不易,不过同时也感到他们的人品的伟大。周老那间房子原来很大,但是文革以后被占去了多半……”

中国当代罗马法权威黄风曾感叹说,“为什么我们这一代的学问超不过他们?因为我们没有他们的品行。我们中可以出学者,但出不了大家。”

当代著名法学家、厦门大学教授徐国栋对《罗马法原论》评论说:“此书,是中国最权威的罗马法著作。本书问世,历经曲折。从初稿到付梓,前后竟然长达五十余年。周??,我对他充满最深的敬意!”

“老师的治学严谨持续到了生命的终结。”参与整理《罗马法原论》后记的田田说,“4月12日,我见他最后一面时,他还叮嘱我,要把后记再行校正。”

与梁启超、蔡元培、费孝通等人的35部著作一起,周??的《罗马法原论》被选入“商务印书馆文库”。

安徽大学对周??一生的评价:在1979年后我国罗马法研究恢复过程中发挥了学术带头作用,总结了1911年至1949年间中国罗马法研究的历史,纠正了我国先前罗马法研究中的许多谬误,详尽地揭示了罗马法与市场经济国家法制的联系,有力地推动了在我国民商法律的制订过程中借鉴罗马法的一般原则和一些规范,并证明了其必要性,受中国司法部委托并在其组织领导下,于1982年为全班,系统、准确地传授罗马法知识,这是1949年后在中国第一次进行这类培训,促进并领先进行现代西方法律知识在中国的系统译介;在翻译外文法律文献的过程中,创造了许多新的专业术语,现已为我国法学界广泛采用;积极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制定,并做出最重要贡献。1994年在北京召开的“罗马法。中国法。民法法典化国际研讨论”上,《罗马法原论》作为国内目前最完善、最系统、最科学的一部罗马法专著赠送给各国罗马法专家进行交流;得到国外同行专家的好评。

主要参考文献:
1.《老兵不会死去,只会默默地消逝》 编辑: 吴晓虹 2004-12-20 13:30:19 稿源: 国际在线综合 来源:南方周末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共青团内部刊物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共青团内部刊物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一九八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共青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总政组织部,武警总部政治部,全国铁道团委,全国民航团委,中直机关团委,中央国家机关团委:

  现将《共青团内部刊物工作座谈会纪要》发给你们,望结合工作实际,加以贯彻落实,以求把内刊工作搞得更好。



共青团内部刊物工作座谈会纪要
  五月下旬,团中央研究室在安徽召开了共青团内部刊物工作座谈会。参加座谈会的有二十三个团省、自治区、直辖市委研究室(办公室)的负责人和办刊人员。会上,认真学习了赵紫阳同志关于舆论宣传工作的重要讲话精神,传达了团中央书记处关于办好团内刊物的几点意见,北京、上海、辽宁、山东、合肥等省、市作了典型发言。会议以赵紫阳同志的重要讲话为指针,认真讨论研究了团的内部刊物工作,较为广泛地交流了情况和经验,分析了存在的问题,提出了进一步改进工作、提高质量的意见和措施。

  一、团十一大以来全团内部刊物的发展现状和存在的主要问题

  会议认为,自团十一大以来:在各级团委的重视和广大办刊人员的努力下,团的内部刊物工作取得了可喜的成绩。具体体现在:(一)发展快,门类全。据统计,目前各省级团委创办的《团内通讯》、《团的情况》、《信息交流》等内部刊物,已达八十种;(二)紧密联系了团的工作实际,认真研究、探讨、总结新时期青年工作的新特点、新规律、新经验,在宣传、反映、指导、服务团的现实工作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三)在重大政治原则问题上,方向把得稳,动向抓得快,为团的上级机关和党政领导机关及时、正确制定对策,妥善地解决问题提供了许多有价值的依据;(四)初步形成了一支学习勤奋、工作扎实、熟悉团务并具有一定文字基础的办刊队伍和通讯队伍。

  但是,就全团情况来看,团内刊物工作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如部分团内刊物在内容上存在“浅、旧、虚、窄”的现象;在形式上,栏目少,编排粗,比较死板、单调;在工作保障上,一些团省、自治区、市委的领导对团内刊物还缺乏足够的重视,等等。这些,已在不同程度上影响了团内刊物质量的提高和效能的发挥,必须采取切实的措施认真加以克服。

  二、坚持正确方向,突出内刊特点,提高办刊水平

  会议认为,团内刊物不仅是团的领导机关对上反映情况、对下指导工作的重要工具,也是同社会有关方面沟通联系的重要渠道。努力提高团内刊物质量,对于加快信息传递,强化思想指导,提高工作效率具有重要作用。为此,会议着重从五个方面强调了提高团内刊物质量的问题。

  (一)进一步端正办刊方向,明确不同类型刊物的职能。团内刊物必须坚持正确的方向,在政治上、思想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认真贯彻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路线的两个基本点,坚定地当好党、团组织的“喉舌”和“耳目”,紧密联系青年工作的实际开展舆论宣传,进行问题讨论,自觉地为团的现实工作服务。在这个总要求下,《团内通讯》主要应宣传政策,通报情况,交流经验,研究问题,指导工作;《团的情况》则应以反映青年中带有倾向性、动向性、苗头性的问题和反映青年呼声、要求两个方面的内容为主,辅之以反映一些在实践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同时适当反映一些尚未公开报道的重大典型和重要工作的阶段性进展情况;《团内信息交流》主要是对下传达上级精神,编发综合动态,提供参阅材料。总之,不同类型的团内刊物都要在坚持正确办刊方向的前提下,明确自己的业务方针,体现自己的特定职能。

  (二)团内刊物要突出“内部”特点。主要表现在机密性、参阅性、研究性三个方面。要求团内刊物所反映的内容是对于帮助领导机关客观地掌握情况、制定政策有重要价值的带有苗头性、倾向性、动向性的问题,应该是一些能帮助基层团干部扩展视野、启发思考、提高水平的内部文件、领导指示、学习资料、文章以及一些来自基层的新尝试、新创造和新方法,应该是对新的历史条件下团的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的研究和探讨。这是团内刊物有别于团的公开刊物的主要标志。

  (三)团内刊物要突出地方特色。要注意两个问题。一是在版面安排上,转载、介绍外地的东西不可过多,不能因此淹没本地材料;二是一定要抓住本地的“龙头”项目,提出本地团干部普遍关心的问题,交流本地团组织可供学习、借鉴的成功经验,切实对现实工作起到指导作用。

  (四)严格把握编刊环节,力求做到精心、细致、艺术。办刊工作是一门学问,也是一门艺术。在编刊过程中,一定要严格把握每一个环节,努力做到精心选稿,精心编辑,精心设计,精心排版,精心校对。在内容上,要按照“实、准、深、新”的要求来开辟稿源,组织稿件。在形式上,要注意避免过于艰涩、呆板、花哨。要努力做到既不刻板、单调,又不是简单的花样翻新;既生动活泼、丰富多采,又不失庄重、大方。

  (五)提倡清新、朴实、活泼、精练的文风。目前,团内刊物在文风方面表现出来的问题相对较多,因此,必须在全团大力倡导短而精、短而实的文章,真正做到清新而不浮漂,朴实而不平淡,活泼而不花哨,短小而不失份量。即使象调查报告、工作研究一类的长文章,也必须有内容,有新意,有血有肉,能深入人脑。对于那些冗长空洞、虚玄艰涩的东西,一定要坚决摒弃。

  三、加强对团的内部刊物工作的领导,尽力为提高团内刊物质量创造条件。

  会议认为,随着决策科学化程度的日益提高,团内刊物在团的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重要,因此必须切实加强对团的内刊工作的领导,努力为提高团内刊物的质量创造条件。首先,要提高对办刊工作的认识,切实加强监督和管理。各团省、自治区、直辖市委的领导,要经常过问团内刊物工作,及时进行指导,帮助办刊人员把好方向,切实发挥团内刊物在宣传、反映、指导、服务团的现实工作等方面的作用。其次,要配齐配强办刊人员,保证办刊力量。根据办刊工作连续性和专业性的特点,要努力保证办刊人员的数量和相对稳定,实行专人专用。要把那些政治素质比较好、文字能力比较强的同志配备到办刊部门。要通过多种途径提高办刊人员的素质,使办刊人员真正成为办好团内刊物的行家里手。第三,要建立健全各种制度,如编前会制度、责任编辑制度、稿件送审制度等。进一步疏通刊物编辑工作的各个环节,实现刊物内部运转正常化。第四,要建立一支热情高、干劲足、业务熟、作用大的通讯员队伍。团内刊物的通讯员不宜过多,人员要力求精干。要注意建立通讯员单位,加强通讯员工作的连续性。对通讯员要加强培训,定期评比表彰。要多为他们传信息,创条件,办实事,充分发挥他们的积极作用。

  会议要求,各级团的领导干部和广大办刊人员一定要充分认识加强团内刊物工作、提高团内刊物质量的重要意义,以高度重视和认真负责的态度,总结经验教训,找出不足,制定改进的措施,努力把团内刊物工作抓紧抓好,力争尽快把团内刊物的质量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