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广州市商业网点管理条例》和《广州市房地产抵押登记管理条例》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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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广州市商业网点管理条例》和《广州市房地产抵押登记管理条例》的决定

广东省广州市人大常委会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广州市商业网点管理条例》和《广州市房地产抵押登记管理条例》的决定


(2013年2月26日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了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提出的《关于提请废止〈广州市商业网点管理条例〉和〈广州市房地产抵押登记管理条例〉的议案》,决定废止《广州市商业网点管理条例》和《广州市房地产抵押登记管理条例》。本决定经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自市人大常委会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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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建设工程用地内雨水资源利用的暂行规定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北京市水利局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等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建设
工程用地内雨水资源利用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市规发〔2003〕258号


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加强建设工程用地内雨水资源利用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北京市水利局
二〇〇三年三月四日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用地内雨水资源利用的暂行规定




为充分开发利用雨水资源,缓解本市水资源紧缺状况,减轻市区和城镇等地区的排水压力,改善水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作如下规定:
一、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含各类建筑物、广场、停车场、道路、桥梁和其他构筑物等建设工程设施,以下统称为建设工程)均应进行雨水利用工程设计和建设。
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建设中水利用设施的新改扩建设工程,必须同时考虑建设雨水利用设施。
二、雨水利用是指针对因建设屋顶、地面铺装等地面硬化导致区域内径流量增加,而采取的对雨水进行就地收集、入渗、储存、利用等措施。
三、雨水利用工程的设计和建设,以建设工程硬化后不增加建设区域内雨水径流量和外排水总量为标准。
径流量是指降水扣除蒸发和入渗后剩余的水量。外排水总量是指建设区域内因降雨产生的排入市政管网或河湖的总水量。
四、雨水利用应因地制宜,工程一般采用就地入渗和贮存利用等方式。
(一)如果地面硬化利用类型为建筑物屋顶,其雨水应集中引入地面透水区域,如绿地、透水路面等进行蓄渗回灌或者引入储水设施蓄存利用。
(二)如果地面硬化利用类型为建设工程的庭院、广场、停车场及人行道、步行街、自行车道等,应首先按照建设标准选用透水材料铺装,或建设汇流设施将雨水引入透水区域蓄渗回灌或引入储水设施蓄存利用。
(三)如果地面硬化利用类型为城市主干道、交通主干道等基础设施,其路面雨水应结合沿线的绿化灌溉,设计建设雨水利用设施。
五、建设工程的附属设施应与雨水利用工程相结合。景观水池应设计建设为雨水储存设施,草坪绿地应设计建设为雨水滞留设施。
用于滞留雨水的绿地须低于周围地面,但与地面高差最大不应超过20厘米。
六、建设单位在编制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对建设工程的雨水利用进行专题研究,并在报告书节水篇章中设专节说明。
雨水利用工程应与主体建设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其建设费用可纳入基本建设投资预、决算。
七、规划、建设和节水管理部门对雨水利用工程的设计、建设和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设计单位必须按照雨水利用设计标准和本规定进行规划设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经有关部门审查的施工设计图建设雨水利用工程。擅自更改设计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并由市建委负责监督执行。
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节水管理部门不得核定用水指标,供水部门不得供水,并由市节水办负责监督执行。
八、未按要求设计建设雨水利用工程的,属于设计责任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处理;属于施工、监理责任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处理;属于建设业主责任的,由节水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处理。
九、建设单位要加强对已建雨水利用工程的管理,确保雨水利用工程正常运行。对长期不能使用的,节水管理部门应限期建设单位进行修复,并核减建设单位的用水指标。
十、鼓励并规范开发利用雨水。
建设单位在建设区域内开发利用的雨水,不计入本单位的用水指标,且可自由出售。在规划市区、城镇地区等修建专用的雨水利用储水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申请减免防洪费。办理防洪费减免手续的具体办法由市水利局、市计委联合制定。
十一、本办法自2003年4月1日起执行。





司法部关于台湾居民报名参加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具体事项的公告

司法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

  公 告  

  依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和《台湾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若干规定》(司法部令第110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第85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台湾居民报名参加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的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名方式、时间与地点

  2009年台湾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报名方式为:网上预报名和现场报名。网上预报名时间为6月1日至25日;未进行网上预报名的,也可以直接到报名处办理报名手续。

  (一)在大陆工作、学习或者居住的台湾居民报名参加考试的,可以登录司法部网站(网址附后),在台湾居民预报名通道进行网上预报名;随后,按照居所地司法行政机关规定的报名时间,到指定的报名点现场办理报名手续。

  (二)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工作、学习或者居住的台湾居民报名参加考试的,可以登录司法部网站,在台湾居民预报名通道进行网上预报名;随后,按照香港或澳门考区承办考试组织工作的机构所确定的时间和地点,到报名现场办理报名手续。报考人员可阅读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对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报名参加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的具体事项公告,获取相关信息。

  (三)为方便居住在台湾岛内或国外的台湾居民来大陆报考,司法行政机关在广东省深圳市和福建省厦门市专门设立报考点,负责办理台湾居民的报名和考试工作。报考人员须自行选择和确定以上报考地点,登录司法部网站在台湾居民预报名通道进行网上预报名,并到指定的报名点现场办理报名手续。

  广东省深圳市的现场报名时间是:7月5日-20日;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景田路72号天平大厦四楼。

  福建省厦门市的现场报名时间是:7月5日-20日;地址:厦门市金山西路1号(厦门市司法局办公大楼)一楼服务大厅。

  二、报名材料

  台湾居民在报名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报名表(台湾居民)一式两份。

  报名人员可以登录司法部网站或承办报名的考试机构网站,按照要求真实、准确地填写《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报名表(台湾居民)》,下载后签署本人承诺提交给考试机构工作人员审验;也可以在报名现场,对考试机构提供的具有本人信息的报名表进行确认;还可以直接在报名现场由考试机构工作人员协助填写报名表,核对签字后,提交审验。

  (二)有效身份证明。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简称台胞证)和台湾居民身份证;

  不能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应当提交台湾居民身份证和户籍誊本或者户口名簿。提交复印件的,须经台湾地区公证机构公证。

  受理报名的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报名人同时提交其它有关证明。

  报名时,上述身份证件原件经现场审验后即行退回,复印件由报名处留存。

  (三)学历(学位)证书。持港、澳、台地区或国外学历(学位)证书的,须提交由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书及复印件各一份。

  已完成学业但因学制原因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台湾报名人员,可以凭所在学校出具的毕业证明书向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申请学历(学位)认证。报名时,可以提交学校毕业证明书和认证书,并作出相关承诺。

  上述证书原件经现场审验后即行退回,复印件由报名处留存。

  (四)在香港和澳门考区报名的,须提交本人近期同一底片1寸彩色免冠证件用照片3张。

  (五)报名费用。

  以上报名材料经报名处审验后真实、齐全的,受理报名。

  三、考试地点

  (一)在大陆报名的台湾居民,应在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设置的考场参加考试。

  (二)在香港或澳门报名的台湾居民,应在香港或澳门考区承办考试组织工作的机构所确定的本地考场参加考试。

  四、考试准备

  在大陆设置的报名处报名后,经复审符合报名条件的,由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按照当地准考证管理方式发放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准考证。香港和澳门考区不实行主、副证管理方式。

  报名处发放准考证时,将向报名人员提供应试规则等相关材料。报名人员应提前认真阅读、知悉。

  《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及考试辅导用书,可在书店购买或网上订购。网上订购可查询出版社网站,网址:www.lawpress.com.cn 。

  五、学历(学位)认证

  报名人员如持港、澳、台地区或者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的, 须提前办理好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书。办理学历(学位)认证需15个工作日,详细办理方法请查阅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港、澳、台地区学历(学位)认证系统网站和国外学历(学位)认证系统网站(网址附后)。

  六、报考咨询

  报名人员如有不清楚的问题,可拨打以下电话咨询了解:

  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中心:(86)-10-63995583

  广东省深圳市司法局报名处:(86)-0755-83053807 83053883

  福建省厦门市司法局报名处:(86)-0592-5289017 5289082

  国家司法考试香港特别行政区报名处:(852)-36288711   (852)-36288787

  国家司法考试澳门特别行政区报名处:(853)-89872333

  也可登陆下列网站获取信息:

  司法部网站(网址:http://www.moj.gov.cn)

  香港律政司网站(网址:http://www.doj.gov.hk)

  澳门法务局网站 (网址:www.dsaj.gov.mo )

  香港考试及评核局国家司法考试网站(网址:www.hkeaa.edu.hk/nje)

  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港澳台地区学历学位认证系统网站(网址:http://renzheng-gat.cscse.edu.cn)

  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外学历学位认证系统网站(网址:http://renzheng.cscse.edu.cn) 

  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