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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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河南省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许政办[2011]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许昌市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许昌市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增强基金收支计划性和约束力,推进基金管理公开透明,提高基金保障能力和水平,促进社会保险事业健康发展,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和谐,根据《国务院关于试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意见》(国发〔2010〕2号)、《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财社字〔1999〕60号)、《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财社字〔1999〕20号)、《许昌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办法》(许政〔2008〕4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市本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养老保险基金)、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等。



  第三条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坚持统筹兼顾、保障有力、收支平衡、适当留有结余、不得出现赤字的编制原则。



  第四条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五条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收入和支出以人民币计算。



第二章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职权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本级社会保险基金预算、预算调整方案和决算以及汇总下级的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和决算。实行市级以上统筹的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的审批,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编制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草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监督经办机构执行基金预算;财政、审计等部门对各项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执行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章预算收支范围



  第八条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由基金预算收入、基金预算支出和基金预算结余组成。



  基金预算收入包括:



  (一)征缴收入;



  (二)财政补贴收入;



  (三)利息收入;



  (四)上级补助收入;



  (五)下级上解收入;



  (六)转移收入;



  (七)其他收入。



  基金预算支出包括:(一)基本待遇支出(养老金支出、失业金支出、医疗支出、工伤待遇支出、生育待遇支出);



  (二)医疗补助金支出(适用于养老和失业保险基金);



  (三)丧葬抚恤补助支出(适用于养老和失业保险基金);



  (四)职业培训(介绍)支出(适用于失业保险基金);



  (五)劳动能力鉴定费支出(适用于工伤保险基金);



  (六)上解上级支出;



  (七)补助下级支出;



  (八)转移支出;



  (九)其他支出。



  基金预算结余包括:基金当年结余和累计结余。



第四章基金预算编制



  第九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财政部门要求的时间(原则上和本级一般财政预算同时编制)、内容和格式编制基金预算草案。



  第十条编制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草案应综合考虑统筹地区上年度基金预算执行情况、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社会保险政策和财政政策等因素。



  第十一条编制社会保险基金收入预算草案应按照收入项目分别进行测算。社会保险费征缴收入应根据社会保险参保人数、社会保险费率、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工资增长等因素,结合社会保险扩面任务和我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等合理确定。财政补贴收入应统筹考虑上年度财政补助水平,并剔除不可比因素后加上本年新增补助综合分析填列。利息收入按照存入银行和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及个人账户基金按规定运营取得的投资收益等合理测算。转移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其他收入等按照上年度执行情况合理测算。



  第十二条编制社会保险基金支出预算草案应按照规定的支出范围、项目和标准进行测算,并考虑近年基金支出变化趋势,综合分析人员、政策等影响支出变动因素合理测算。



  第十三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执行各项社会保险待遇规定,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政策落实。



第五章基金预算审查和批准



  第十四条市本级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由市人民政府审查和批准。市财政部门汇总所属县(市、区)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并报市人民政府审查和批准。



  第十五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市本级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草案进行审核汇总,报市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由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联合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经市人民政府审批后的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分别报上一级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第六章基金预算执行



  第十六条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具体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执行。



  第十七条市人民政府(或授权市财政局)下达市本级各项社会保险基金年度征缴收入目标任务,原则上与当地经济发展和居民收入同比例增长。



  第十八条社会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经办机构征缴的基金收入等要按政策规定及时、足额转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基金支出由各经办机构在批准的年度支出计划内按月申请、财政部门及时拨付。



  第十九条建立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执行情况定期汇报制度,并纳入市人民政府财税工作例会议程,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分别汇报市本级各项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执行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等。



  第二十条建立社会保险基金征缴奖惩机制,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七章基金预算调整



  第二十一条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执行中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时,经办机构应编制预算调整方案,并按程序报经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执行。同时报上级财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第八章基金决算



  第二十二条基金决算草案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编制。



  第二十三条编制基金决算草案,必须符合法律、政策法规的规定,做到收支数额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第二十四条社会保险基金决算在规定期限内按前述基金预算编报程序审核、审批。



  第二十五条审批后的决算分别报送上级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第九章基金监督



  第二十六条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监督本级的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执行。



  第二十七条审计部门对本级和下级的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执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对于基金预算管理运行中出现的违规违纪行为,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责任追究。



第十一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本办法各县(市、区)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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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转发《关于对部分进口商品予以退税的通知》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转发《关于对部分进口商品予以退税的通知》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委厅,各总公司,各对外贸易中心:
现将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对部分进口商品予以退税的通知》(〔94〕财预字第4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向部(计财司)反映。


(94)财预字第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包括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各直属进出口税收管理处,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包括计划单列市)分金库,轻工总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口粮棉油糖和化肥农药等商品政策问题的通知》(国办函〔1994〕13号)和《关于进口粮食复合肥农膜原料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办函〔1994〕23号)以及去年计划内进口结转今年到货的粮食增值税征收后全部返还的有关政策,决定对部分进口
商品缴纳的增值税实行先征税后返还的办法。根据“即征即退”和完善手续的原则,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内企业根据国家计划进口本通知第二条所列货物,可在货物申报进口并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后,凭有关凭证按规定的申报审批程序申请退还进口增值税。
二、进口货物准予退税的受理范围:
经国家批准计划内进口的小麦、棉花、钾肥、磷肥、尿素、复合化肥、农药及农药中间体和农膜原料,以及去年计划内进口结转今年到货的粮食。
三、进口上述货物应退税款为海关填发的“海关专用缴款书”中进口单位已经缴纳入库的增值税税额。
四、进口货物退税的申报审批程序:
(一)进口上述货物的企业应在货物报关进口并且已经缴纳进口增值税后,如实填写“进口货物退税申请表”(格式附后),经纳税地海关审核后,由海关上报财政部并抄报海关总署。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共同审核确认无误后,由财政部批复有关海关,并抄送国家税务
总局、海关总署、中央总金库和当地中央金库。有关海关根据财政部的批复,开具《收入退还书》并注明财政部的批件文号,从当地中央金库中退付。无财政部批件的,金库有权拒绝办理退税。
(二)进口上述货特的企业在申请办理退税时,必须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经海关、国库(银行)盖章齐全的“海关专用缴款书”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当地中央金库根据财政部批复退税后,在“海关专用缴款书”原件上盖“已退税”章,并退还给申请退税的企业,复印件留存备查。
2、进口合同复印件。
3、进口配额证明或登记证明(复印件)。
4、进口货物单位提出申请退税的书面报告。
上述证明材料,经有关海关审核后一并上报财政部。
五、进口货物的所退税款,应退给报关进口并缴纳进口增值税的申请退税企业。两个以上企业联营进口的货物,由负责报关进口并缴纳进口增值税的收货人凭有关进口货物退税凭证,统一办理退税。
六、进口商品退税必须贯彻“即征即退”的原则。进口商品退税审批单位,按即征即退原则尽快审核办理退税手续,即:纳税地海关受理审核上报“进口货物退税申请表”及有关证明材料,不超过五个工作日;中央审批环节收到海关报送的初审材料后,审查批复和办理退税有关手续不
超过五个工作日。
七、进口货物退税的管理与违章处理:
(一)进口货物的退税税款,应该直接冲减进口货物成本,不能截留作为利润。国家税务总局及各直属分局和当地海关如发现已退税款未冲减进口货物成本或者挪作他用的,要及时追回所退税款。
(二)税务机关和海关发现进口单位采取伪造、涂改、贿赂或其他非法手段骗取退税税款的,应及时追回所退税款,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对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应从重处罚或提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进口货物申请退税
申请单位______
银行帐号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
进口货物退税申请表
编号: 单位:元、角、分
-----------------------------------------------
|进口货|进口批|海关专用 |计 量|进口货| 关税完税价格 |已征关| 已征进口 |批准退|
| | | | | |--------| | | |
|物名称|文文号|缴款书号码|单 位|物数量|美 元|人民币 |税税额|增值税税额 |税金额|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 计|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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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年 月 日
------------------------------------------------
申请单位(盖章): 负责人: 填表人(盖章): 年 月 日



1994年4月19日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地质勘查项目专家工作规则》的通知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地质勘查项目专家工作规则》的通知

鄂土资办文[2006]46号


  各市、州、直管市国土资源局、神农架林区国土资源局、有关专家:

  为规范湖北省地质勘查项目技术和经济管理工作,提高项目的工作水平和经费的投入效能,充分发挥项目专家作用,规范专家工作职责,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制定了《湖北省地质勘查项目专家工作规则》,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

  二〇〇六年三月十六日



湖北省地质勘查项目专家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北省地质勘查项目技术和经济管理工作,提高项目的工作水平和经费的投入效能,充分发挥项目专家作用,规范专家工作职责,制定本工程规则。

  第二条 湖北省地质勘查项目专家由湖北省国土资源厅聘任,受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委托开展工作,日常管理由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项目办”)负责,项目办由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地勘处根据需要提出组成或调整方案,报湖北省国土资源厅批准组成。

  第三条 受聘专家为技术监审专家和经济监审专家,技术监审专家和经济监审专家根据项目的情况,可由项目办分若干专业组。

  受聘专家应熟悉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熟悉有关规定和要求;能够参加有关法规学习培训和业务交流。

  第四条 受聘专家在工作中,应恪守公正、客观和实事求是的原则,以国家利益为重,认真负责地完成工作任务。

  第五条 技术监审专家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专业高级技术职称;

  (二)从事本专业工作满十年,同时具有下列经历之一者;

  1、主持过大中型地质勘查项目的实施;

  2、主审过大中型地质勘查项目设计、成果报告;

  3、从事过本专业质量管理工作三年以上且有一定业绩;

  4、主持本专业技术业务工作八年以上,且业绩显著。

  (三)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七十周岁。

  第六条 技术监审专家的主要职责

  (一)严格按照技术标准和操作标准对立项论证、项目设计、原始资料、成果报告等进行审查;

  (二)以国家和行业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对质量体系进行审核。对项目设计各项资料、成果出现的重大质量问题,应及时报项目办;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各项资源、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成果、对出现的重大质量问题,应及时报项目办;

  (三)参加野外原始资料的抽查及查处重大质量事故的工作。对降低设计要求、违反工程程序,不能保证工作重量时间的项目,要向项目办提出处理意见;

  (四)坚持监审工作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五)严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对审查资料或信息严格保密。

  第七条 经济监审专家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相应的高级技术职务资格;

  (二)在地质勘查定额、财务管理、会计岗位工作满十年以上。从事过地质勘查项目设计预算的编制与审查,熟悉项目技术经济管理,并有较好的工作业绩;

  (三)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七十周岁。

  第八条 经济监审专家的主要职责:

  (一)开展地质勘查项目设计预算审查工作,查阅送审项目的所有送审材料;

  (二)指导项目承担单位编制的项目设计预算的修改工作,要求项目承担提供预算、定额标准及其它相关资料;

  (三)开展项目经费支出及会计核算的监督、检查工作,并按有关要求提交监督、检查报告;查阅项目承担单位有关项目的合同、统计报表、会计帐簿、会计凭证、财务报告等有关资料;

  (四)开展地质勘查项目年度决算和竣工决算的审查工作;

  (五)开展委托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九条 受聘专家遇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被监审地质勘查项目的参加人或顾问;

  (二)被监审地质勘查项目承担单位为本单位(系统)的;

  (三)可能影响监审工作公证进行的。

  第十条 受聘专家的权利:

  (一)受聘专家根据工作任务的不同,有按规定获得相应劳动报酬的权利;

  (二)受聘专家根据工作分工,有独立提出监审意见或建议的权利;

  (三)受聘专家有建议项目办改进地质勘查项目监督管理的权利。

  第十一条 湖北省地质勘查项目新立和续作均需经专家论证、未列入项目年度计划、编入项目库的项目,在编制项目年度计划时一般不再重新论证,除非提供有新的需要专家重新论证的资料。

  第十二条 专家论证采用集中阅读资料、分工作小组听取立项汇报、质疑、讨论、投票,最后形成论证意见。

  第十三条 年度项目论证专家委员会由项目办负责组建。专家委员会成员在湖北省地质勘查专家库中产生。根据项目申报情况和需要,项目办可提出其它熟悉矿区情况的有关专家和管理人员参加的方案,由专家委员会主任委员,专家委员会人数根据实际需要确定,但要涵盖相关专业领域,专家委员会下分若干专家组,每个专家组的人数不低于5人,包括适量的经济监审专家。

  第十四条 专家论证的依据是《湖北省地质勘查规划》、《湖北省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年度项目立项指南以及国土资源厅提出的有关指导性意见等。

  第十五条 每个项目的立项审查、项目的实施监督、野外工作验收、成果审查及项目验收设1名主监审专家、1-2名副监审专家,对项目的全程监管的技术工作负责。

  第十六条 专家工作组、主副监审专家在工作中遇到重大问题难以决断的,应当提请项目办组织专家委员会会商,按专家委员会决定的技术意见执行。

  第十七条 专家工作意见遵循简单多数原则。

  第十八条 受聘专家在工作中有违规违纪行为、在项目监审工作中因个人原因造成不良后果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退出监审工作、直至停止聘用的处理。

  第十九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