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砖四国”领导人第二次正式会晤联合声明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20:32:42   浏览:971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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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砖四国”领导人第二次正式会晤联合声明

巴西联邦共和国 俄罗斯联邦 印度共和国等


“金砖四国”领导人第二次正式会晤联合声明


  (2010年4月15日,巴西利亚)

  我们,巴西联邦共和国、俄罗斯联邦、印度共和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导人于2010年4月15日在巴西利亚举行会晤,讨论国际社会关注的主要问题,商定推动“金砖四国”合作与协调的具体举措。

  我们达成以下共识:

  共同愿景与全球治理

  1. 我们一致认为,世界正经历重大的飞速变化,凸显在全球治理各领域作出相应转变的必要性。

  2. 我们强调并支持,依据国际法并在平等合作、互相尊重、彼此协调和集体决策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国际秩序朝多极、平等、民主的方向发展。

  3. 我们强调,二十国集团在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中采取了前所未有的协调行动,发挥了核心作用。我们欢迎二十国集团被确定为国际经济协调与合作的主要平台。同以往机制相比,二十国集团成员更广泛,更具包容性、多样性、代表性和有效性。我们呼吁所有成员国积极落实二十国集团领导人前三次峰会所达成的成果和共识。

  我们主张,二十国集团有必要在后危机时期发挥积极作用并制定协调战略。我们四国愿为此做出共同努力。

  4. 我们致力于推动多边外交,支持联合国在应对全球性挑战和威胁方面发挥中心作用。为此,我们重申,需要对联合国进行全面改革,使其更具效力、效率和代表性,更有效地应对当今全球性挑战。我们重申,重视印度和巴西在国际事务中的地位,理解并支持他们在联合国发挥更大作用的愿望。

  5. 我们相信,深化和拓展四国对话与合作不仅符合新兴市场和发展中国家的共同利益,而且有利于建设一个持久和平、共同繁荣的和谐世界。我们将采取循序渐进、积极务实、开放透明的方式推动四国对话与合作。

  国际经济金融事务

  6. 自2009年6月叶卡捷琳堡首次会晤以来,世界经济形势已回升向好。我们欢迎世界经济恢复增长,新兴经济体为此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我们认识到世界经济复苏的基础并不稳固,还存在诸多不确定因素。我们呼吁各国在宏观经济领域加强合作,巩固世界经济企稳复苏势头,实现强劲、可持续和平衡增长。我们重申,四国决心保持本国经济复苏并为促进全球发展作出积极努力。

  7. 我们强调,保持主要储备货币汇率相对稳定和财政政策可持续性对实现强劲的长期平衡增长十分重要。

  8. 我们相信,新兴市场和发展中国家作为世界经济繁荣的引擎,有潜力为促进世界经济增长和繁荣发挥更大、更积极的作用。同时,我们将致力于同其他国家一道,减小全球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增进社会包容性。

  9. 由于“金砖四国”的重要贡献,二十国集团成员向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大幅增资。我们支持在“平等分担”原则基础上,向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国际金融公司增加资本,以使多边开发银行向发展中经济体提供更强劲、更灵活、更迅捷、更以客户为导向的支持。

  10. 尽管前景良好,我们依然任重道远。我们认为,世界需要一个经过改革、更稳健的金融体系,使全球经济能有效地预防和抵御未来危机的冲击。我们认为,有必要建立一个更加稳定、更可预见、更多元化的国际货币体系。

  11. 我们将努力尽快实现布雷顿森林机构改革,此项改革早该进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应尽快解决其合法性不足的问题。治理结构改革的首要目标是向新兴市场和发展中国家实质性转移投票权,使其在世界经济中的决策权与份量相匹配。我们呼吁世行于今年春季会议兑现投票权改革方面的承诺,期待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份额改革于今年11月二十国集团峰会前完成。我们同意,基金组织和世行高管职位的遴选应本着公开、择优的原则,无需考虑人选国籍。上述机构的职员组成需更好反映其成员的多样性。需特别注意增加发展中国家的参与度。国际社会必须推动上述改革产生我们预期的结果,否则有关国际机构将面临出局的风险。

  12. 为促进国际经济形势稳定,我们要求四国财长和央行行长对有关区域货币机制进行研究,并讨论四国可就此开展的合作方式。为便利四国贸易与投资,我们将研究货币合作的可行性,包括四国本币贸易结算等。

  13. 近期发生的情况打破了金融市场自我监管的神话。我们迫切需要在监管金融市场各个部分、机制和工具方面加深和加强合作。我们承诺加强国内监管,推动国际金融监管体系改革,并同包括金融稳定论坛在内的国际标准制定机构开展密切合作。

  国际贸易

  14. 我们强调,世界贸易组织作为多边贸易体制在维护开放、稳定、公平、非歧视性的国际贸易环境方面所发挥的重要作用。为此,我们承诺并敦促各国抵制各种形式的贸易保护主义,打击隐形贸易限制。我们赞同,在尊重授权、锁定包括谈判模式在内已有成果的基础上推动多哈回合早日取得全面、均衡的结果,实现“发展回合”目标。我们注意到并全力支持俄罗斯申请加入世贸组织。

  发展

  15. 我们重申联合国《千年宣言》及落实千年发展目标的重要性。我们强调应重点防止经济金融危机对穷国实现千年发展目标造成潜在影响。我们应作出持续努力,推动在2015年前实现千年发展目标,包括向穷国提供技术合作和紧急支持,帮助其落实发展政策、提供社会保障。我们期待2010年9月举行的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高级别会议为推动实现该目标提出政策建议。我们强调,应充分尊重发展中国家的可持续发展模式,确保发展中国家享有必要的政策空间。

  16. 最贫困国家遭受经济金融危机的冲击最为严重。对发展中国家的援助承诺,特别是涉及千年发展目标的承诺必须兑现,同时不应削减发展援助。推动世界经济实现包容性增长不仅事关各国团结,而且对维护全球政治和经济稳定也具有战略意义。

  农业

  17. 我们对在莫斯科召开的四国农业部长会议表示满意。会议讨论了推进四国在农业领域,特别是家庭农场方面的合作方式。我们相信这将有助于促进全球粮食生产和粮食安全。我们欢迎会议决定设立四国农业信息库系统,制定确保脆弱群体粮食供给的战略,减少气候变化对粮食安全的负面影响,以及加强农技合作和创新。

  消除贫困

  18. 我们呼吁国际社会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充分考虑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最不发达国家、小岛屿发展中国家和非洲国家的特殊需要,消除贫困,增进社会包容,化解不平等。我们必须加强这些国家政府的技术和财政能力建设,广泛地促进社会发展和社会保障,确保充分就业和体面劳动,特别关注弱势群体,包括穷人、妇女、青年、移民及残疾人在内的人。

  能源

  19. 我们认识到,能源是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重要资源,获得能源对于促进经济增长、确保社会平等和包容性至关重要。我们将发展更清洁、更实惠和可持续的能源体系,增强能源的可及性,在各领域推广节能技术和实践。我们将通过适当提升可再生能源比重,促进能源结构多样化,鼓励使用更清洁、更有效的化石能源及其它能源。因此,我们重申支持在提高能效方面加强国际合作。

  20. 我们认识到新型、环境友好型技术在促进能源结构多样化及创造就业方面具有巨大潜力。因此,我们将适当鼓励可持续地开发、生产和使用生物燃料。我们将结合各国政策重点,通过国际合作分享包括生物燃料在内的可再生能源技术和政策方面的有关经验,共同促进生物可再生能源的使用。

  21. 我们认为“金砖四国”可就能源领域的培训、研发、咨询、技术转让等开展合作。

  气候变化

  22. 我们认识到,气候变化是一个严重威胁,亟需全球携手应对。我们致力于参与在墨西哥举行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十六次缔约方大会及《京都议定书》第六次缔约方大会,促成各方达成加强《公约》和《议定书》实施的全面、平衡和有约束力的成果。我们认为,《公约》和《议定书》为气候变化国际谈判提供了主要框架。应确保谈判进程更加透明,所有缔约方应广泛参与,谈判结果应有助于公平、有效应对气候变化带来的挑战,同时体现《公约》原则,尤其是公平和“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

  恐怖主义

  23.我们谴责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我们注意到,打击国际恐怖主义必须遵守《联合国宪章》、现行国际公约及其议定书、联大和安理会有关反恐决议。预防与打击恐怖主义及遏制恐怖融资同等重要。我们敦促联合国大会尽快缔结《关于国际恐怖主义的全面公约》,呼吁所有成员国批准。

  24.对俄罗斯和印度政府和人民近期遭受野蛮恐怖袭击,巴西和中国深表同情和慰问。任何理由都不能成为恐怖主义的借口。

  不同文明联盟

  25. 我们强调鼓励不同文明、文化、宗教和人群对话的重要性。为此,我们支持“不同文明联盟”,这一联合国倡议旨在促进各国的沟通、了解和理解。我们赞赏巴西决定于2010年5月在里约热内卢承办第三届全球论坛,愿派适当高级别代表参会。

  海地

  26. 我们重申坚定支持海地人民。自1月12日发生地震灾害以来,海地人民一直与恶劣环境作斗争。我们重申将同国际社会一道,在海地政府指导下,并根据《海地国家恢复和发展行动计划》设定的优先任务,致力于帮助海地人民重建家园。

  合作

  27.我们欢迎旨在加强四国专业领域合作的下列倡议:

  a. 农业部长首次会议

  b.财长和央行行长会议

  c.安全事务高级代表会议

  d.根据2009年签署的《“金砖四国”最高法院合作意向书》,于2010年3月举行第一届“金砖四国”地方法官交流项目。

  e.发展银行首次会议

  f. 国家统计局长首次会议

  g. 国际竞争力大会

  h.首次合作社会议

  i. 首次商业论坛

  j. 智库研讨会

  28. 我们也支持其他加深彼此合作意愿的具体行动:

  a.四国统计部门将于今天发布的联合研究报告;

  b.四国将研究编纂“金砖四国”大百科全书的可行性;

  29. 我们重申愿加强四国在科技、文化、体育领域的合作。

  30. 我们相信,2010年上海世博会、2010年新德里英联邦运动会、2013年喀山世界学生运动会、2014年索契冬季奥运会和残奥会、2014年巴西世界杯足球赛、2016年里约热内卢夏季奥运会和残奥会,都将取得成功。

  31. 我们重申将加强减灾领域的合作与援助。对巴西里约热内卢州泥石流和中国青海玉树县地震死难者,俄罗斯、印度向巴西和中国政府与人民深表哀悼和同情。

  “金砖四国”领导人第三次正式会晤

  32. 巴西、俄罗斯和印度感谢中国于2011年承办“金砖四国”领导人第三次正式会晤。

  33. 俄罗斯、印度和中国对巴西政府和人民承办 “金砖四国”领导人第二次正式会晤深表谢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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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关于汶川地震灾后重建金融支持和服务措施的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


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关于汶川地震灾后重建金融支持和服务措施的意见

银发〔2008〕225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08〕21号),进一步发挥金融职能作用,全方位做好汶川地震灾后重建的金融支持与服务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支持灾区金融机构尽快全面恢复和提高金融服务功能

(一)做好金融机构基层网点恢复重建。

根据国务院灾区重建规划总体要求,抓紧做好灾区金融网点布局和重建规划,合理布设灾区金融机构基层网点,扩大灾区金融服务覆盖面,尽快恢复并提高灾区金融机构服务功能。

加快修复因地震灾害受损的银行、证券、保险机构基础设施,着力加强和改进对灾民集中安置点的金融服务。对受灾损失小、灾后尚能维持基本业务经营的金融机构,给予必要的政策扶持,帮助其尽快恢复正常经营。对受灾损失严重、灾后已经难以维持正常经营的金融机构,属于全国性金融机构分支机构的,由其总部协调系统资源组织恢复,各总行(部)要尽快制定相应的具体实施方案;属于灾区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的,鼓励有实力、经营稳健的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对其兼并重组。鼓励地方政府按照相关政策规定通过财政注资等方式扶持灾区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恢复重建。

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保证业务运营安全的基础上布设临时营业网点,通过系统改造实现跨机构业务代理服务。引导投资者采取网上交易、电话委托等非现场交易方式进行证券交易;客户坚持现场交易的,通过就近转托管或转指定方式提供现场交易条件。

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鼓励银行、证券、保险机构到灾区设立分支机构。优先并加快审批符合条件的灾区金融机构基层网点迁址、重组,鼓励灾区金融机构开展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

(二)保障支付清算、国库、现金发行、证券交易和邮政汇兑系统的安全运营。

加强支付清算系统动态监测,构筑灾后重建资金汇划“绿色通道”,确保灾后重建资金汇划通道畅通运行。在灾区群众集中安置点合理布放ATM、POS等机具,方便灾区持卡客户的存、取款和持卡消费。保证国库资金划拨渠道畅通,将国库资金汇划通道延伸到受灾群众个人账户,实现救灾补助资金点对点发放,保证救灾补助资金直接支付给受灾群众。发挥国库系统监督功能,提高救灾资金拨付、使用的透明度。加强对灾区现金流通、供应状况的监测分析,加强发行基金调拨管理,充分利用跨行政区划就近调拨发行基金的工作机制,确保灾区现金供应。

支持证券期货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提供资金和技术服务,帮助灾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加强灾难备份中心、中心机房等建设,强化对交易、结算、通信系统的安全维护。尽快恢复和完善灾区邮政汇兑系统,发挥其贴近基层群众的服务优势。

加强重要金融基础设施的备份系统建设和因灾受损的重要文件、数据、档案等信息资料的清理及备份工作,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处置能力。

(三)适当减免灾区金融机构的收费。

适当减免灾区通过支付清算系统的资金汇划费用。对国家明确的灾区内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机构(包括注册地在受灾地区的法人机构及在受灾地区的分支机构)以及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免收银行业机构监管费和业务监管费;对灾区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包括注册地在受灾地区的法人机构及在受灾地区的分支机构),免收保险业务监管费;支持灾区的证券公司、基金公司、期货公司(包括注册地在受灾地区的法人机构及在受灾地区的分支机构),免收证券市场监管费。支持适当减免受灾严重的银行机构缴纳的银行业协会会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缴纳的投资者保护基金、证券期货业协会会费、证券期货交易所会员年费和保险机构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保险业协会会费(不含省市行业协会)等收费。鼓励省级农村信用联社对灾区的农村信用社减免行业管理费。

鼓励灾区金融机构适当减免客户账户查询、挂失和补办、转账,证券持有人的证券账户卡挂失与补办、证券查询、证券继承等收费。

二、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灾区的信贷投放

(四)对灾区实施倾斜和优惠的信贷政策。

各金融机构要在坚持市场化运作和风险可控原则下,根据灾区需要适时调整信贷结构和投放节奏,积极支持灾后重建。全国性银行机构要有保有压、区别对待,切实加大系统内信贷资源调剂力度,从授信审查、资金调度等多方面对灾区给予优先支持,将信贷资源向灾区适当倾斜。灾区城市商业银行等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要积极组织存款、加大市场融资力度,增加信贷资金来源,在满足资本充足率、存贷比等审慎监管要求并确保稳健经营的前提下加强对当地受灾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贷款总量可适当放宽。当地农村信用社要立足服务“三农”,按照农时适时放款,支持当地农业恢复生产。配合财政贴息政策,做好灾后恢复重建贴息贷款发放工作。现有的扶贫贴息贷款、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国家助学贷款等向灾区适当倾斜。允许金融机构开展并购贷款业务,在灾区没有营业网点的金融机构可以开展跨地区贷款业务,支持灾区重建。

考虑到受灾群众和企业的实际困难,对灾前已经发放、灾后不能按期偿还的各项贷款可延期6个月还款,在2008年12月31日以前不催收催缴、不罚息,不作为不良记录,不影响其继续获得灾区其他信贷支持。

(五)加大对灾区重点基础设施、重点企业、支柱产业、中小企业、因灾失业人员等的信贷支持力度。

鼓励金融机构对灾后重建中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家需要扶持的重点企业、灾区支柱产业以及水、电、道路、通讯、学校、医院等有收入来源的受损公共设施修复的贷款需求及时给予必要支持。对灾区吸纳就业强、产品有前景、守信用的中小企业,通过信贷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加大支持力度。鼓励地方政府出资引导建立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基金。高度重视金融支持灾区推动创业促进就业工作,对地震灾区因灾失业人员自主创业或吸纳灾民就业达到一定人数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发放贷款时,可参照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执行。

(六)加大对灾区“三农”的信贷支持。

积极发展适合灾区农村特点的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贷款公司和小额贷款公司等新型农村机构,提高农村金融网点的覆盖面和对灾区农村的金融服务水平。

运用专项票据兑付等多种方式增强农村信用社支持“三农”灾后重建的信贷投放能力。对灾区农村信用社持有的专项票据,经审核后基本满足兑付条件的,简化考核程序,及早予以兑付。对确因受灾暂时不能满足兑付条件的农村信用社,一方面,通过再贷款方式及时增加其可贷资金,另一方面,积极引导社会各类资金投资入股增强其资本实力。

拓宽农村贷款抵押担保物范围,鼓励发展林权抵押贷款、采矿权抵押贷款、应收账款质押贷款、仓单质押贷款等业务。鼓励各金融机构积极发放面向灾区农户的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根据实际需要适当扩大贷款额、延长贷款期限,对农村种养大户、特色种养业予以重点扶持。增加对受灾地区扶贫贴息贷款投放,为灾民恢复生产和生活提供扶贫贴息贷款支持。

(七)对灾区实行住房信贷优惠政策。

积极支持灾区住房开发建设。鼓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受灾地区政府组织的因灾损毁住宅区、住宅楼重建和修复项目优先给予贷款支持。对国家确定灾区的普通商品住宅、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项目,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贷款条件方面给予优惠。

降低地震灾区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限和首付款比例。灾区居民在灾后购置自住房的贷款利率下限由人民银行规定的现行水平(首套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85倍、二套为1.1倍)统一下调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6倍,商业银行可根据客户的还款能力等因素自主决定具体贷款利率水平;最低首付款比例统一下调为10%,具体首付比例由商业银行根据贷款风险管理原则自主确定。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各档次均优惠1个百分点。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农民自建住房贷款,用于农民重建和修复因灾损毁住房。

三、加大对灾区金融机构的资金支持力度

(八)增加对灾区的再贷款、再贴现额度。

根据灾区恢复重建的实际需求,2008年安排增加灾区200亿元再贷款(再贴现)额度,如有需要可再适当增加。加大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支农再贷款的调剂力度,每年再适当向灾区增加一部分支农再贷款额度,并相应拓宽其使用范围。自2008年5月1日起,这类再贷款利率可在现行优惠支农再贷款利率水平上再降1个百分点,以减轻灾区金融机构的财务负担。

(九)继续对灾区执行倾斜的准备金政策。

灾后重建期间,逢存款准备金率上调,对灾区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暂不执行。对灾区资本充足率较低的法人金融机构停止执行差别存款准备金率政策。

(十)允许灾区金融机构提前支取特种存款,增加其信贷资金来源。

对已办理特种存款且支持灾后重建资金不足的灾区金融机构,可提前支取在人民银行的特种存款,并按其实际持有期限对应的特种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四、发挥资本市场、保险市场功能,引导各类资金支持灾后重建工作

(十一)支持灾区机构通过债券市场募集灾后重建资金。

支持灾区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通过发行混合资本债券和次级债券用于补充资本金,发行普通金融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扩大灾后重建信贷资金来源,并为其提供债券融资的绿色通道。

鼓励符合条件的灾区企业和所筹资金重点用于灾区的企业通过债券市场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等债务融资工具,募集灾后重建与恢复生产所需资金。

鼓励金融创新,支持有稳定收益的交通、水务等基础设施项目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鼓励开展针对灾区重建发展的直接投资和集合理财、专项理财业务。

(十二)支持灾区企业通过股票市场融资和灾区上市公司重建发展。

支持灾区企业通过股票市场融资。在符合法定条件下,优先安排灾区企业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和上市公司再融资。优先审核拟将募集资金投向灾区恢复重建和生产灾区重建、安置急需物资的公司的融资申请。

支持灾区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资产注入和整体上市,设立灾区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专门审核小组。鼓励全国其他省(市)上市公司参与灾区重建,以“资产认购股份”等方式将灾区上市公司急需的恢复重建物资、设备等资产注入灾区上市公司。

支持适当减免灾区上市公司的上市年费等费用。加强对灾区企业的上市培育服务,推动符合条件企业的上市。

(十三)积极引导保险机构参与灾后重建。

积极鼓励和引导保险机构优先认购灾区优质企业发行的债券和股票。引导和协调保险资金优先投资灾区的交通、能源、环保、水务、市政等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项目,支持灾区基础设施重建工作。

发挥保险产品的功能作用。加大保险产品创新力度,积极支持为灾后重建提供工程、财产、货物运输、农业以及建设人员意外健康等各类保险,并给予费率优惠。针对受灾群众尤其是孤儿、残疾人、鳏寡老人等弱势群体,开发专门的年金保险、残疾收入保险、养老保险等产品。

(十四)鼓励、引导各类基金和民间资金支持灾后重建。

采取多种优惠措施,鼓励私募基金、风险投资、社会捐赠资金和国际援助资金加大对灾区的资金投入。研究建立多方参与、多层次的巨灾保险体系,支持灾后重建和分担次生灾害损失风险。

五、加强灾区信用建设,保护合法权益

(十五)保护灾区客户的合法权益。

加快整理核实灾区金融机构客户基本信息。对于暂时无主客户债权,要另账保存,并依法确认和保护遇难者账户资金、金融资产所有权和继承权。各金融机构对民政部提供名单的遇难者财产要通过适当方式告知其亲属,为遇难者亲属办理遗产继承、财产代管、保险理赔等提供周到、便利、快捷的各项金融服务。保险公司要主动联系灾区保险客户,全面排查客户投保及损失情况。对于地震保险的赔付,原则上按照合同进行,并加快理赔进度,提高理赔效率。

(十六)加大对灾区金融机构风险的防范处置。

金融机构要切实做好受损资产的清理和管理工作,全面摸清信贷资产和自身固定资产的损失情况。积极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及企业对因灾形成的不良债务实施有效重组。对于符合现行核销规定的贷款,按照相关政策和程序及时核销。对于不符合现行核销规定条件、但企业和个人确有还款困难的贷款,根据实际损失情况和偿债能力,按照区别对待、平等协商的原则,做好债务重组安排,促进其尽快恢复生产和正常经营。

金融支持灾后重建要坚持市场化、法制化和商业可持续的原则,既要积极支持受灾地区恢复重建,又要强化金融风险管理意识,注重防止金融风险和道德风险。

(十七)依法维护金融债权,促进灾区信用体系建设。

依法加强监管,密切监测灾区金融市场运行,保持市场正常运行秩序。采取切实措施有效防止随意逃废银行债务行为,防范冒用他人名义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等证明文件非法侵占他人财产权益。做好灾区信贷统计、征信和金融知识普及宣传工作,为灾后恢复生产和重建提供有力保障。

本意见中的灾区范围是指由民政部认定的51个极重灾区县和重灾区县的行政区域,有关金融支持和服务措施暂定执行至2011年6月30日,另有明确要求的除外。

请人民银行灾区分支机构会同当地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派出机构加强组织协调,认真做好贯彻落实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〇八年八月六日

关于同意河南省武陟县为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建设单位的批复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关于同意河南省武陟县为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建设单位的批复

河南省中医管理局:

  你局《关于申报宝丰县、温县、武陟县为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市)建设单位的请示》(豫中医〔2001〕1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武陟县为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建设单位,建设周期自2002年7月至2005年7月,为期3年。

二、请组织建设单位依据我局制定的《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市、区)建设标准与评审细则》(国中医药医〔2000〕6号),全面开展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建设,并按照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市、区)建设工作的通知》(国中医药医〔2000〕10号)要求,切实做好对建设工作的督促与检查。

三、请建设单位按照所制定的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建设规划和实施方案,扎扎实实开展工作,并要注重学习借鉴其他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市、区)的建设经验。在建设期内,每年将建设进展情况形成书面材料报请你局审核后报我局医政司。另外,建设单位在建设中采取的重大措施以及出现的重大问题也要及时通报你局和我局医政司。

四、建设周期结束后,建设单位须及时向你局提出申请评审验收的报告。通过你局组织的预评审后,由你局向我局提出正式评审申请。

                                 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