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召开全国深入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视频会议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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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召开全国深入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视频会议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召开全国深入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视频会议的通知

安委办明电〔2010〕9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国务院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经国务院领导同志批准,定于10月28日(星期四)下午3时,国家发展改革委等8部门联合召开全国深入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视频会议。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工商总局、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等部门负责同志将出席会议并讲话。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主题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和国务院安委会关于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以下简称“打非”专项行动)的总体部署,通报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全面部署下一阶段“打非”专项行动和以打击无证无照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为重点的联合执法行动,依法取缔关闭一批无证无照或证照不全从事生产经营建设的单位、厂点,将“打非”专项行动引向深入,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促进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会议地点

主会场:安全监管总局A511会议室。

分会场:各省级安委会办公室(安全监管局)、省级煤矿安监机构及已开通视频的市(地)、县(区)安全监管局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视频会议室;安全监管总局A445会议室。

三、参会人员

(一)主会场参会人员。

1.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工商总局、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有关领导同志。

2.国务院安委会各成员单位联络员,安全监管总局和煤矿安监局机关各司局、应急指挥中心(以下统称总局机关)处长以上干部,在京直属事业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社团组织秘书长。

(二)分会场参会人员。

1.各省级安委会办公室(安全监管局,含与安全监管局合署办公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分会场:各省级人民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秘书长兼安委会副主任,各省级安委会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省级发展改革、公安、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工商、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等部门负责人及其相关处室主要负责人;参会人员参照主会场人员确定。

2.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已开通视频的市(地)、县(区)安全监管局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分会场: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监察分局处级以上干部,安全监管总局京外直属事业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已开通视频的市(地)、县(区)安全监管局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在本地的分会场参加会议,与会人员范围自行确定。

3.总局机关其他处级干部在A445会议室参加会议。

四、其他事项

(一)请各省级安委会办公室负责通知同级发展改革、公安、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工商、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参加会议;请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通知所属监察分局、安全监管总局京外直属事业单位参加会议。

(二)各省级安全监管局、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如不能参加视频会议,请于10月27日10时前将详细原因书面报送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电话:010-64463100,64463220<传真>)。

(三)请省级安全监管局、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已开通视频会议的市(地)、县(区)安全监管局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按照安全监管总局通信信息中心要求开机调试,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四)请国务院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安全监管总局机关及各在京直属事业单位、社团组织,于10月27日下午3时前,将参会人员名单书面报送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传真分机:64237417,3220)。

(五)请安全监管总局政法司联系有关新闻单位做好宣传报道工作。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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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与商业险的赔偿问题

张生贵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法定保险,必须购买。责任限额分为有责和无责两种,即有责的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有责的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和有责的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合计12.2万元;无责的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 元、无责的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万元和无责的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元,合计1.22万元。商业险,有很多种类,包括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车辆损失保险等,与交强险 有密切关联的应该是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是选择购买的,限额一般分为5万、10万、15 万、30万和50万。
  赔偿区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之间、机动 车与非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一般由机动车辆一方的保险公司先按照有责或无责限额对 对方车辆、人员和财产损失等按交强险分项限额进行赔偿,剩余部分,有各方当事人根据过
  错责任比例承担损失赔偿责任。机动车辆一方如果购买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在依法赔偿后,则可以依照保险合同约定,向保险公司主张保险赔偿。此赔偿是不分项目的,只要属于保险赔偿责任范围,在合同约定范围内保险公司均得赔偿。也即,交强险赔偿在先,只要车辆一方有责,责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必须全部赔偿,剩余部分才进入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按所负事故责任比例赔偿。简单地说就是交强险先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而且不划分事故责任比例赔偿,只区分有责和无责。 关于相关赔偿计算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一般包括的赔偿项目有:抢救费、医疗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康 复费、后续治疗费等;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一般包括的赔偿项目: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扶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处理事故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项下一般包括的赔偿项目:车辆损失、其他财产损失等。值得注意:根据目前有关规定和保险公司操作规程,相关鉴定费交强险内一般不予以赔偿。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 计算公式:强险个项下剩余损失 x 事故责任比例 x (1-免赔率)说明: 1、对医疗费用保险公司一般会按20-30%扣除非医保用药,有时候可能更多;
  2、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免赔率根据事故责任比例不同而不同,一般为:全责20%,主
责15%,同责10%,次责5%,所以,是责任越小免赔越少;其次,如果购买了不计免赔特约保险,那么对应事故责任比例的免赔率保险公司不再扣除。但是,因为超载、超速等违规行为增加的免赔率一般不予免除,这些免赔一般情况是有一个增加免赔10%。3、如果存在合同约定免责的情形,则是否能够获得赔偿要具体分析。

关于颁发第三批医用氧舱制造许可证的通知

劳动部 卫生部


关于颁发第三批医用氧舱制造许可证的通知
劳动部 卫生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卫生厅(局):
根据劳动部《压力容器制造单位资格认可与管理规则》(劳部发〔1995〕300号)的有关规定及劳动部、卫生部等有关部门关于医用氧舱安全工作协商会纪要的要求,1997年12月劳动部会同卫生部对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第七○一所和开封高压氧医用设备厂进行了审查,根据审查结果,现? 贾泄肮ひ底芄镜谄摺鹨凰圃煊ざ醪盏淖矢瘢豢飧哐寡跻接蒙璞赋е圃煲接每掌友寡醪盏淖矢瘢衫投堪浞ⅰ叮粒遥导堆沽θ萜髦圃煨砜芍ぁ?即医用氧舱制造许可证)。许可证自颁发之日起,5年内有效。



1998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