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东莞市“广东扶贫济困日”活动捐款资金使用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16:36:36   浏览:9460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东莞市“广东扶贫济困日”活动捐款资金使用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东莞市“广东扶贫济困日”活动捐款资金使用办法(试行)》的通知

东府办〔2010〕149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广东扶贫济困日”活动捐款资金使用办法(试行)》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东莞市“广东扶贫济困日”活动捐款资金使用办法(试行)
为规范和加强对我市“广东扶贫济困日”活动捐款资金的使用管理,促进我市扶贫济困工作,根据东莞市2010年第21次党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精神,依照省政府工作会议纪要〔2010〕88号、粤贫〔2010〕7号,参考《“广东扶贫济困日”活动捐赠款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有关内容,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资金使用范围

第一条我市“广东扶贫济困日”活动所募集捐款用于市内外扶贫工作,以及帮扶我市其他困难群体和发展公益事业。

第二条市外扶贫开发“规划到户责任到人”工作(以下简称“双到”)的用款要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以村为单位,统筹考虑,统一规划,有序推进,并抓好若干示范点,发挥引领带动作用。具体项目要按照《广东省扶贫开发“规划到户责任到人”工作考评办法》的12项帮扶成效指标范围,将捐款用于扶助贫困村、贫困户所实施的帮扶措施、项目开支,重点用于发展农业生产,劳动力转移就业及相关技能培训,贫困村、贫困户急需要解决的、有重大利益关系的基本生产、生活困难,以及其它对贫困村、贫困户帮扶工作有重大促进作用的措施和项目。资金不得用于被帮扶贫困村“两委”及工作人员的欠薪补发、接待、办公等开支;弥补贫困村的预算开支缺口和偿还债务,以及其它与“双到”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不相符的支出。

第二章资金分配

第三条2010年募集捐款资金按省的要求上缴后,超目标募集部分由市统筹用于市内扶贫,其余全部用于我市扶贫开发“规划到户责任到人”工作。今后年度的资金分配按当年规定执行。

第四条本办法的捐款使用的统计、审计年度均从当年7月1日起至下年6月30日止。

第三章资金使用

第五条捐赠人有明确使用意向的,要在交付捐款前与市慈善会签订捐赠协议,指定具体单位安排使用捐款,及指定捐款的使用方向、领域、资助项目等,由指定单位按捐赠协议安排使用,并将参照第八条向市活动办、市经协办备案。

第六条市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可以统一分配、调拨市统筹的扶贫济困日活动所募集非定向捐款资金,并按以下方式审批使用。

(一)市超目标募集部分的捐赠款,由市“广东扶贫济困日”活动办公室根据市内扶贫济困工作需要,提出使用方案报市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使用。

(二)由各镇街组织募集的捐款在扣除省统筹部分后,余下捐款原则上10%由市扶贫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安排使用,具体由市经协办根据市扶贫开发“规划到户责任到人”工作需要提出方案报市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审批;90%由各镇街根据本单位扶贫开发“规划到户责任到人”工作需要制定使用方案,报市“广东扶贫济困日”活动办公室、市经协办和挂职副县(市)长、当地县(市)扶贫办备案。

(三)各镇街超额募集部分的捐款资金使用项目经镇街政府批准后实施,实施项目报市“广东扶贫济困日”活动办公室、市经协办备案。

第七条活动捐款的受益人为我市扶贫开发“规划到户责任到人”工作任务的韶关、云浮两市120个贫困村、21814户109459人贫困人口及我市贫困人口、弱势群体和困难群众。市慈善会应根据市“广东扶贫济困日”活动办公室、市经协办或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通知拨款。其中,镇街用于“双到”项目的捐赠资金应拨付到受益人所在地的镇财政专户,由镇财政部门按项目要求依规报请我市派驻的挂职副县(市)长审批后办理拨付手续。

第八条镇街拨款函相关资料包括市“广东扶贫济困日”活动办公室、市经协办的备案确认函和贫困村委、驻村工作组向镇“双到”办提交项目的书面申请。其中直接到贫困户的补助类项目要提交补助标准和受益人花名册,由施工单位承建的项目要有合同书。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九条捐款的使用管理情况,应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各镇街要将捐款的使用管理情况向市“广东扶贫济困日”活动办公室、市经协办(市扶贫办)汇报,由市“广东扶贫济困日”活动办公室按有关规定定期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镇街要将具体“双到”项目计划以书面形式通知项目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村。市经协办、挂职副县(市)长及当地县(市)扶贫办要督促做好“双到”项目的公告公示工作。

第十一条各镇街及当地各级政府、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捐款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力度,并建立项目日常监管制度。对不按规定办理审批或备案及不按相关规定擅自变更项目内容的,市慈善会或当地镇财政要停止支付资金。对截留、侵占、挪用或者贪污捐赠款的,应责令返还有关捐款和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今后年度捐赠款的使用按本办法执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深入学习贯彻《胡锦涛同志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深入学习贯彻《胡锦涛同志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的通知

国资党委宣传 [2011] 132号


  胡锦涛同志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大会上发表的重要讲话,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回顾了我们党90年的光辉历程和取得的伟大成就,总结了党和人民创造的宝贵经验,提出了新的历史条件下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的目标任务,阐述了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全面推向前进的大政方针,是一篇马克思主义的纲领性文献。胡锦涛同志重要讲话思想深刻,内涵丰富,对做好党和国家各项工作、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和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指导意义。按照中央部署,结合中央企业实际,现就深入学习贯彻讲话精神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迅速兴起学习讲话精神的热潮

  中央企业各级党组织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首要政治任务,就是要组织党员、干部深入学习领会和贯彻落实胡锦涛同志重要讲话精神。各中央企业党委(党组)要按照中央和国资委党委要求,周密部署、统筹安排,迅速兴起学习热潮。要在全面领会讲话丰富内涵的基础上,突出重点,认真学习讲话对中国共产党成立90年历程的全面回顾、对90年奋斗的高度概括、对90年探索的深刻总结和对未来形势的精辟分析,深刻领会讲话精神实质,准确理解和把握讲话提出的重大理论观点,着重学习、领会、把握党领导人民进行革命、建设、改革的宝贵经验,加深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认识,加深对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目标任务的认识,加深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要求的认识,为推进中央企业各项工作打下更加坚实的思想认识基础。

  企业各级党组织要集中一定时间,组织集体学习,领会讲话精神实质,理解讲话提出的重大理论观点,全面把握讲话提出的各项工作要求。各中央企业党委(党组)中心组要把讲话作为中心组学习的重要内容,组织开展专题研讨,努力学深学透,发挥示范带动作用。要切实抓好党员、干部的学习教育,与党校培训、专题研讨班、学习报告会等形式相结合,帮助党员、干部学习领会讲话精神。企业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开展各具特色的学习教育活动。各基层党组织要通过多种生动活泼的形式,组织广大党员、干部学习讲话精神。通过学习,把企业广大党员、干部的思想和行动统一到讲话精神上来,把力量凝聚到实现讲话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上来,推动广大党员干部提高贯彻执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的自觉性和坚定性,提高贯彻落实继续解放思想、坚持改革开放、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总体要求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二、紧密联系实际,把学习贯彻讲话精神不断引向深入

  学习贯彻胡锦涛同志重要讲话,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紧密结合中央企业“十二五”发展目标,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发展方式为主线,紧密结合企业工作实际,注重解决好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干部职工生产生活中遇到的突出困难,把学习效果转化为加强和改进工作的实际成效,深化企业改革,完善监管体制,优化资源配置,围绕做强做优中央企业、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世界一流企业,深入实施转型升级、科技创新、国际化经营、人才强企、和谐发展战略,全面提升企业整体素质和发展质量,增强活力,壮大实力,坚定不移地发展壮大国有经济,为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各中央企业党委(党组)要以讲话精神为指导,大力推进中央企业党建工作科学化水平,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和独特优势。要按照建设学习型党组织的要求,深化理论武装工作,提高党员、干部思想政治水平。中央企业创先争优活动要把学习贯彻讲话精神作为重要内容。要推进企业党建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立健全企业党建创先争优、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机制,不断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和党员的战斗力。要探索现代企业制度条件下党组织参与决策、带头执行、有效监督的有效途径。加强“四好”领导班子建设,推进以惩防体系建设为重点的反腐倡廉建设。加强改进思想政治工作、企业文化建设、工会、共青团等群团工作和职工队伍建设。高度重视并切实做好新形势下群众工作。

  三、大力营造学习贯彻讲话精神的浓厚氛围

  各中央企业要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广播、网络、宣传橱窗等舆论阵地,组织有深度的宣传活动,重点宣传胡锦涛同志重要讲话精神,宣传我们党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90年奋斗的光辉历程、伟大业绩和宝贵经验,宣传坚持和拓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持和丰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现实意义和长远意义,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及重大举措和重大成就,宣传中央企业在大事、要事、难事中发挥的重要作用和取得的成效,激励企业广大干部群众更加奋发有为地投身企业科学发展的伟大实践。对党员、干部在学习中提出的思想认识问题和理论问题,要做好有针对性的宣传阐释工作,引导党员、干部全面准确理解和把握讲话精神。

  中央企业党委(党组)要切实加强对学习贯彻讲话精神活动的领导,及时将学习贯彻讲话精神的情况报送国资委党委。


                                    国资委党委

                                     2011年7月4日

关于印发《中山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


中府[2002]33号 关于印发《中山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现将《中山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二年三月四日

中山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根据《国家赔偿法》、《行政监察法》、《广东省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派出机构、法律法规授权以及受行政机关依法委托执法的组织。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主体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责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主体,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经法律、法规授权的享有行政执法权的组织。 本办法所称过错责任,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执法过程中因主观故意或过失所造成的过错行为应承担的责任。 第四条 过错责任追究的具体工作由过错行为人所在机关的法制、监察、人事机构按照各自的职责承担。 市法制局在市政府领导下,负责办理本级人民政府管辖的过错责任追究及相关工作;涉及行政处分的,移交市监察局办理。 第五条 过错责任的追究按照行政执法人员实施执法行为时的职责和过错程度划分责任。 第六条 追究过错责任应以事实为依据,公平、公正地进行。 第二章 过错责任追究的范围 第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行政强制措施、行政收费等具体行政行为过程中,因主观故意或过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其过错责任: (一)执法行为被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变更或者责令重新作出的; (二)执法行为被行政复议决定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责令重新作出的; (三)执法行为经行政赔偿程序赔偿当事人损失的; (四)执法行为经执法检查发现有明显错误的; (五)执法行为经当事人申诉、检举或有关部门提出异议并经查实是错误的; (六)执法行为经新闻媒介曝光批评并经查实是错误的; (七)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八)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承担过错责任的其他行为。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追究过错行为人的过错责任: (一)不配合有关调查,阻挠追究过错责任的; (二)对控告、揭发、检举行政执法过错的知情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三)一年内连续发生两次以上(含两次)行政执法过错的; (四)其他应当从重追究责任的行为。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过错行为人的过错责任: (一)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进行了纠正的; (二)因过失出现错误并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三)其他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责任的情形。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过错行为人的过错责任: (一)因执行上级的决定、命令,导致执法过错的; (二)因上级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或规章有冲突,导致执法过错的; (三)其他可以不追究过错责任的情形。 第三章 过错责任追究的形式 第十一条 过错责任追究形式分为:通报批评、追偿、暂扣或建议核发机关注销行政执法证件、调离执法岗位、行政处分。以上处理,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因行政执法过错给相对人造成损失并由其所在机关或组织进行赔偿的,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行政执法人员应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 第四章 过错责任的划分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案件承办人员陈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提出的处理意见正确,但未被审核人或批准人采纳,造成执法过错的,由审核人或批准人承担全部责任;由于承办人隐瞒事实、隐匿证据、提供虚假证据,造成执法过错的,由案件承办人承担全部责任;审核人、批准人和承办人员均有过错的,由审核人、批准人承担主要责任,承办人员承担次要责任。 第十四条 应当经过审核、批准而未报经审核、批准作出的行政行为,造成执法过错的,由承办人员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五条 经核审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由核审机构与执法机构根据过错程度共同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核审机构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由核审机构承担改变部分的责任。 第十七条 批准人不采纳执法机构、核审机构的正确意见,强行作出决定,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由批准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八条 因检验、鉴定人员过错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由检验、鉴定人员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 对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具体行政行为过程中出现的过错责任,比照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依法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根据岗位责任确定过错责任人及其责任。 第五章 过错责任的追究程序 第二十一条 过错责任追究案件一般由过错行为人所在机关或组织管辖,但下列案件由市政府管辖: (一)过错行为人是由市人大常委会或市政府任命的人员; (二)市政府认为有必要追究并直接处理的行政执法过错行为。 第二十二条 对需要调查处理的行政执法过错行为,经初步审查,认为有违反纪律的事实,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由法制机构会同监察机构共同立案。 第二十三条 过错责任追究案件应填写立案报告表,经调查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后立案调查,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第二十四条 对已立案的追究案件,调查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 第二十五条 调查人员可调取被调查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文件、资料及其他有关材料。 调查人员可以要求被调查人就执法行为涉及的问题和行为作出解释和说明。被调查人不得拒绝、推诿、隐匿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第二十六条 调查机关可以责令被调查人员停止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纪律行为,暂停有违反行政纪律嫌疑人员执行职务。 第二十七条 调查机关在查办案件中,对执法过错行为涉及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进行查询。 第二十八条 案件调查终结后,负责调查的机构应写出调查终结报告,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经本机关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审议后,报调查机关批准。 调查终结报告的内容包括:被调查人的基本情况、行政执法过错的事实、追究责任的依据、追究责任形式的建议等。 被调查的执法行为不符合过错追究条件的,建议撤案。 第二十九条 过错责任追究案件报调查机关批准后,调查机构应以调查机关的名义制作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决定书,送达被调查人及其所在机构,并抄送人事机构。 决定书的内容包括:被调查人的基本情况、行政执法过错事实、追究责任的依据、追究责任的形式、追究责任的时间等。 第三十条 过错责任追究案件,有关机关应于作出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决定书抄送市法制局备案。 第三十一条 过错责任的被追究人对追究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机关或者市政府提出申诉。法律、法规及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受理申诉的机关应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并送达申诉人及其所在机构。申诉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第三十三条 行政执法过错行为自发生之日起超过2年的,不予追究。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批准人一般指行政执法机关或组织的负责人,审核人一般指内设机构负责人。 第三十五条 对过错责任追究,法律、法规及规章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