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经纪合同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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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经纪合同要素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3〕8号



    现公布金融行业推荐性标准《期货经纪合同要素》(JR/T 0100—2012),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
                                        2013年1月31日


附件:《期货经纪合同要素》.doc
http://www.csrc.gov.cn/pub/zjhpublic/G00306201/201302/P020130208520624219720.doc




ICS 03.060
A11
备案号JR
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行业标准
JR/T 0100—2012


期货经纪合同要素
The elements of futures brokerage contract


2013 - 01-31发布
2013 - 01 - 31实施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

目 次
前言 II
1 范围 1
2 术语和定义 1
3 期货交易风险说明 3
4 客户须知 4
5 开户申请 4
6 合同订立前的说明、告知义务 5
7 委托 5
8 保证金及其管理 5
9 交易指令的类型及下达 5
10 交易指令的执行与错单处理 5
11 通知与确认 5
12 风险控制 5
13 交割与套期保值 6
14 信息、培训与咨询 6
15 费用 6
16 合同生效与变更 6
17 合同终止与账户清算 6
18 免责条款 6
19 争议解决 6
20 其他 6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证券分技术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期货业协会、中国证监会期货监管二部、广发期货有限公司、国泰君安期货有限公司、华泰长城期货有限公司、银河期货有限公司、格林期货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铁斌、姜萍、潘祜、刘忠会、林书恒、肖辉、万晓鹰、宋珊珊、胡卫宁、张君君、王伟、李江、马文杰、孙会、运永恒、王曦等。

期货经纪合同要素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期货经纪合同制定的必备要素,用于指导期货公司制定期货经纪合同。
本标准适用于期货公司与客户签署参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期货交易的《期货经纪合同》。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 
期货市场 futures market
进行期货交易的场所,由远期现货市场衍生而来,是与现货市场相对应的组织化和规范化程度更高的市场形态。广义上的期货市场包括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和客户等参与者,狭义上的期货

市场一般指期货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期货交易场所。
2.2 
期货交易所 futures exchange
依照《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和《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规定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履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和《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规定的职责,按照章程和交易规则实行自律管理的

法人。
2.3 
期货公司 futures company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和《期货公司管理办法》规定设立的经营期货业务的金融机构。
2.4 
客户 investor
委托期货公司从事期货交易的机构或个人。
2.5 
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 China Futures Margin Monitoring Center Co.,Ltd
经国务院同意、中国证监会决定设立的非营利性公司制法人,接受中国证监会领导、监督和管理。主要职能为:建立和完善期货保证金监控、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并向监管部门报告影响期货

保证金安全的问题;为期货投资者提供有关期货交易结算信息查询及其他服务;代管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参与期货公司风险处置;负责期货市场运行监测监控系统建设,并承担期货市场运

行的监测、监控及研究分析等工作;承担期货市场统一开户工作;为监管机构、交易所等提供信息服务;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能。
2.6 
从事中间介绍业务证券公司 introducing broker
接受期货公司委托,为期货公司介绍客户参与期货交易并提供其他相关服务的证券公司。
2.7 
期货从业人员 futures practitioners
根据《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的规定,期货从业人员为:期货公司的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期货交易所的非期货公司结算人员中从事期货结算业务的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期货投资咨询机

构中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的机构中从事期货经营业务的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2.8 
期货交易 futures trading
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的以期货合约或者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
2.9 
期货保证金 futures margin
客户按照规定标准交纳的资金或者提交的价值稳定、流动性强的标准仓单、国债等有价证券,用于结算和保证履约。
2.10 
期货保证金账户 futures margin account
期货公司在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开立的用于存放和管理客户保证金的专用存管账户,包括期货公司在期货交易所所在地开立的用于与期货交易所办理期货业务资金往来的专用资金账户。
2.11 
期货结算账户 futures settlement account
客户在期货结算银行开立的用于期货交易出入金的银行账户。
2.12 
期货合约 futures contract
由期货交易所统一制定的、规定在将来某一特定的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标的物的标准化合约。期货合约包括商品期货合约和金融期货合约及其他期货合约。
2.13 
交易指令 trading order
客户下达给期货公司的指令,一般包括交易品种、合约到期月份、开平仓、买卖方向、数量、买卖价格等内容。
2.14 
开仓 open a position
客户新买入或新卖出一定数量的期货合约。
2.15 
平仓 close a position
期货客户买入或者卖出与其所持合约的品种、数量和交割月份相同但交易方向相反的合约,了结期货交易的行为。
2.16 
持仓 open interest
客户开仓后尚没有平仓的期货合约。
2.17 
强行平仓 forced liquidation
按照有关规定对会员或客户的持仓实行平仓的一种强制措施,其目的是控制期货交易风险。强行平仓分为两种情况:一是交易所对会员持仓实行的强行平仓;二是期货公司对其客户持仓实行

的强行平仓。
2.18 
套期保值 hedging
为了规避现货价格波动的风险,在期货市场上买进或卖出与现货商品或资产相同或相关、数量相等或相当、方向相反、月份相同或相近的期货合约,从而在期货和现货两个市场之间建立盈亏

冲抵机制,以规避价格波动风险的一种交易方式。
2.19 
结算 clearing
根据期货交易所公布的结算价格对买卖双方的交易结果进行的资金清算和划转。
2.20 
交割 delivery
合约到期时,按照期货交易所的规则和程序,交易双方通过该合约所载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或者按照规定结算价格进行现金差价结算,了结到期未平仓合约的过程。
2.21 
手续费 fee
客户买卖期货合约成交后及交割完成后所支付的费用。
3 期货交易风险说明
3.1 明确期货公司应向客户提供《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提示客户从事期货交易发生的损失有可能超过存放在期货公司的所有保证金,客户应阅读并确认。
3.2 《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揭示的风险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风险:
a) 保证金不足或违反交易规则被强行平仓的风险;
b) 市场出现极端情况或政策、法律法规、交易所规则变化时价格波动的风险;
c) 利用信息技术系统进行期货交易时存在的风险;
d) 其他非期货交易所或者期货公司所能控制的原因所导致无法正常交易的风险。
3.3 应提示客户不遵守中国证监会关于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规定的风险。
3.4 应向客户明示,《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无法揭示从事期货交易的所有风险和有关期货市场的全部情形。
4 客户须知
4.1 明确期货公司应向客户提供《客户须知》,告知客户从事期货交易应知晓的事宜,提示客户阅读并确认。
4.2 《客户须知》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 客户需具备的开户条件;
b) 开户文件的签署要求;
c) 客户需知晓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 期货交易风险;
2) 期货公司不得做获利保证;
3) 期货公司不得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
4) 客户本人须对其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5) 期货从业人员资格公示网址;
6) 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的有关规定;
7) 遵守法律法规、交易所交易规则及相关业务规定;
8) 期货公司的期货保证金账户和结算资料的查询网址;
9) 从事中间介绍业务证券公司的有关规定;
10) 反洗钱的相关法律、法规。
5 开户申请
5.1 客户开户应填写开户申请表。
5.2 开户申请表(自然人)信息要素主要包括:开户人身份信息、指令下达人身份信息、资金调拨人身份信息、结算单确认人身份信息、客户期货结算账户信息、开户人签名。
开户人身份信息要素主要包括:客户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国籍、职业、住所地或者工作单位地址、联系方式、身份证件名称、号码和有效期限。
5.3 开户申请表(机构)信息要素主要包括:开户机构身份信息、开户代理人身份信息、指令下达人身份信息、资金调拨人身份信息、结算单确认人身份信息、客户期货结算账户信息、开户

机构印章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办理业务人员签章。
开户机构身份信息要素主要包括:机构名称、机构类型、经营范围、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号码;可证明该客户依法设立或者依法开展经营、社会活动的执照、证件或者文件的名称、号

码和有效期限;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授权办理业务人员的姓名、身份证件名称、号码、有效期限等。
5.4 客户身份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告知期货公司。
6 合同订立前的说明、告知义务
6.1 期货公司应说明已履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公司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的告知义务。
6.2 客户应声明已阅读理解包括免责条款在内的所有合同条款,并符合《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公司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的要求。
7 委托
7.1 明确期货公司按期货交易所规则执行客户交易指令,客户对交易结果承担全部责任。
7.2 明确客户代理人的定义、代理人行为后果及责任的承担。
7.3 明确客户变更代理人的通知方式。
8 保证金及其管理
8.1 明确客户查询期货公司保证金账户的方式。
8.2 明确客户出入金的方式及具体要求。
8.3 明确客户应保证资金来源的合法性,必要时根据期货公司要求提供相关证明。
8.4 明确客户保证金所有权、保证金划转、保证金充抵、保证金调整的相关规定。
8.5 明确期货公司对客户期货保证金账户有关信息的保密义务,客户声明同意期货公司向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报送客户相关信息。
9 交易指令的类型及下达
9.1 明确客户下达交易指令的方式及其操作要求。
9.2 明确交易指令核查方式。
9.3 明确客户应妥善保管密码及密码失窃、失密后的责任承担。
10 交易指令的执行与错单处理
10.1 明确客户下达交易指令的具体内容、期货公司对交易指令的审核权及审核内容。
10.2 明确客户对交易指令撤回和修改的具体操作要求。
10.3 明确客户下达的交易指令无法成交或期货公司错误执行客户指令时的责任承担。
11 通知与确认
11.1 明确通知内容、通知时间、通知方式及其变更方法。
11.2 明确客户通过保证金监控中心查询系统进行查询的方法和注意事项。
11.3 明确客户对通知内容的确认方式和确认效力。
11.4 明确客户对通知内容产生异议的处理方式。
12 风险控制
12.1 客户应随时关注自己的持仓、保证金、权益变化等情况,并妥善处理。
12.2 明确期货公司计算客户期货交易风险的方式和方法。
12.3 明确期货公司采取强行平仓等风险控制措施的条件、处理方式和责任归属。
12.4 期货公司应将强行平仓情况告知客户。
13 交割与套期保值
13.1 明确实物交割的申请时间、交割通知、交割货款的交收、实物交付及交割违约的处理办法。
13.2 明确股指期货及其他金融期货的交割事项。
13.3 明确客户申请套期保值头寸应符合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14 信息、培训与咨询
14.1 明确期货公司向客户提供信息服务方式、内容及责任归属。
14.2 明确期货公司向客户提供培训服务的方式和客户进行咨询的权利。
14.3 明确告知客户查询期货公司公示信息的渠道。
15 费用
15.1 明确客户应承担的手续费项目,并约定手续费收取标准。
15.2 明确客户应当承担期货公司向期货交易所、结算机构代付的各项费用和税款。
16 合同生效与变更
16.1 明确合同生效条件和时间。
16.2 明确合同变更的条件、方式及生效时间。
17 合同终止与账户清算
17.1 明确合同解除权及其行使条件、方式和责任归属。
17.2 明确期货公司不能从事期货业务时客户持仓和保证金的处理。
17.3 明确合同终止的流程。
18 免责条款
明确期货公司责任免除的范围及其限制。
19 争议解决
明确争议解决方式。
20 其他
20.1 明确合同未尽事宜的处理方式。
20.2 说明合同的组成部分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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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落实“三个至上”指导思想研究

高艳


  “始终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三个至上”是胡锦涛总书记对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规律的科学总结,是对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丰富和发展。“三个至上”是指导新时期人民法院工作的政治纲领和行动指南。是人民法院工作必须始终坚持的重要指导思想。我们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三个至上”指导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奋力实现人民法院工作的新跨越。
  一、坚持“三个至上”,确保人民法院工作正确的政治方向
  胡锦涛总书记在全国政法会议代表和大法官、大检察官座谈会上讲话中强调,“政法事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而发展;政法工作是党和国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在党和国家的大局下开展,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切实维护党的执政地位,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切实维护人民权益,确保社会大局稳定,是政法战线的首要政治任务”。“作好政法工作,关键是要全面把握党的十七大对加强和改进政法工作做出的战略部署,坚持把政法工作放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中来谋划、来推进。要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持执法为民,着力保障国家安全,着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着力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着力保证社会大局稳定,着力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1]。
  “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是人民法院工作的指导思想。它鲜明地回答了人民法院工作应当坚持什么,反对什么,防止什么以及为了谁,相信谁,依靠谁的问题。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政治性,人民性,法律性的有机统一,是对人民法院“公正司法,一心为民”指导方针的丰富和发展,为新时期改进和加强人民法院工作奠定了思想理论基础,对作好人民法院上作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坚持“三个至上”指导思想,必须进一步坚定人民法院工作正确的政治方向。政治方向问题,关系到人民法院工作的成败。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承担着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保护人民群众合法利益,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等繁重任务。只有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人民法院才能坚决抵制各种错误政治观点的影响,确保马克思主义法律观在司法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只有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人民法院才能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法院工作全局,统筹兼顾人民法院事业发展中一系列重大关系,实现审判工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只有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人民法院才能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司法保障。
第二,坚持“三个至上”,把握好人民法院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执法为民,是人民法院一切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是人民法院工作的价值追求,也是衡量人民法院工作的标准。如何理解执法为民,是人民法院一切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是人民法院工作的价值追求和坚持以人为本,通过司法手段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正当权益问题,应从以下几方面来理解:
  1、审判工作的目标是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从不同的角度看,审判工作的目标有不同的内容和不同的层次,但归根到底,审判工作的最终目标和基本价值,在于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这既是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观点,又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原则。维护群众根本利益不仅是理论问题,更是实践问题,坚持司法为民,关键要体现在所审判的每一起案件上。人民法院要善于通过审判工作和执行工作,保障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满足群众利益诉求,使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得到实现。
  2、审判工作的方式要符合人民群众的现实需求。
  人民法院的审判方式必须以方便和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为尺度,必须作到让当事人明白,让群众理解和便于群众参与;同时人民法院的审判方式还要有利于纠纷化解,有利于案结事了;在审判过程中要注意体现当事人的主体地位,尊重当事人的人格尊严。我们的审判、执行法官,应当时刻把群众的利益放在第一位,通过行之有效的工作,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的合理行使、保障人民群众诉讼利益的实现。特别是我们的窗口单位,如立案信访部门一定要热情接待,提供优质的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审判工作的效果要接受人民群众的最终评判。
  人民群众对审判工作的公平性、公正性有着切身的体验和感受。要让人民群众参与审判工作、监督审判工作。要进一步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人民监督员制度;要开通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邀监督员和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监督服务平台;要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工作信息定期发布制度和网上查询制度,把法院工作情况随时传递给代表,方便他们参与和监督法院工作。
   第三,坚持“三个至上”,履行好人民法院的司法职能
宪法和法律是党领导人民制定的,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相统一的体现。作为国家法律的执行者,人民法院应当始终坚持宪法法律至上,始终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决抵制权力的非法干预,以及人情的影响和利益的诱惑,忠实地履行宪法和法律,维护法制的统一、尊严和权威,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与和谐。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在工作思路上要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做到 “四个更加注重”,即更加注重推动发展,更加注重保障民生,更加注重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更加注重促进和谐。要准确把握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法惩治各种刑事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最大限度地转化消极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抗。要坚持调解优先原则,努力实现定分止争、案结事了。将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作为人民法院的工作目标,把最大限度地实现案结事了贯穿于审判工作全过程,把是否促进社会和谐作为评判和检验人民法院工作的重要标准。在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这一根本裁判原则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四、理论联系实际,认真解决人民法院工作中带有普遍性问题,促进人民法院工作的全面发展。
  我们必须深刻认识现阶段我国的基本国情,并以此为依据认识和解决我们工作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协调好、处理好几个关系。
  (一)、需要重点解决好的几个问题
  1、联系我国处于初级阶段的现状,解决好谋划工作问题。
  人民法院是党领导下的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力量,首要的、根本性的任务就是依靠人民,确保人民当家作主。为此,人民法院在审判执行工作中必须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必须在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必须按照党的主张和原则办事。这是一条最基本的政治原则。
  人民法院要始终自觉坚持司法为民的工作宗旨。人民性是人民法院工作的根本属性。司法为民是执法为民理念在法院工作中的具体体现,是人民法院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司法为民也是人民法院从思想上解决广大法官“为谁掌权、为谁司法、为谁服务”的首要问题,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人民法院要自觉坚持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工作目标。目前,人民法院的各项工作,既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宝贵机遇,也面临着各种严峻挑战。因此,促进社会和谐必然成为人民法院工作中最重要的目标追求。因此,人民法院必须以和谐的理念、和谐的标准、和谐的方式,调处和解决各种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最大限度地激发社会创造活力,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有效地促进社会进步和发展。
  2、理解“人民法官为人民”,解决司法为民问题。
  人民法院必须把实现人民的新要求、新期待作为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衡量标准,在工作中采取各种措施落实“司法为民”。古人云:得民心者得天下。在当前这个经济社会发展的“黄金期”和各种社会矛盾的“凸显期”,坚持司法为民宗旨显得尤为重要。司法为民绝对不是一个“标签”,也不是一句空洞的口号,它必须成为法官的一种信仰、一种理念,贯彻到法官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中。为此,我们要转变工作作风,真正相信群众,依靠群众,把群众的呼声作为改进工作的“第一信号”,在工作中做到想群众之所想、言群众之愿听、千群众之所需、解群众之所难,切实朝着司法为民的方向改进工作,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便利的司法服务。
  3、以人为本,改革审判方式,为审判工作服务。
  审判方式是我们为了使诉讼双方的问题得到解决所采取的一种工作程序和工作方法,说到底是我们解决问题,化解矛盾的手段。近几年来,我们的审判方式改革取得了很大的成果,使审判工作进入了规范化的轨道。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审判方式改革中存在的问题,那就是在强调一步到庭,强化庭审功能的同时,忽视了我国特别是我国广大农村的实际情况。采取更加灵活,更加适合我国农村特点和乡风民俗的审判方式来解决案件的审理问题,弘扬我国特有的马锡五审判方式,是我们深化和完善审判方式改革的应有之意。所以,我们必须进一步完善审判方式改革,依据我国城乡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状况,采取不同的审判方式来开展审判工作,使审判方式服从和服务于审判工作,以实现审判工作的目的[2]。
  4、以实现司法公正为目标,解决建设高素质法官队伍问题。
  胡锦涛总书记指出:“建设高素质的政法队伍是做好政法工作的组织保证。”要按照严格、公正、文明司法的要求,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工作能力,努力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人民法院队伍;按照既懂政治、又懂法治,坚持把对党负责、对人民负责、对法律负责统一起来的标准要求人民法院的领导干部,确保人民法院的领导权始终掌握在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人手中。从总的情况来看,全市法院的法官政治上是坚定的,思想上是可靠的,业务上是过硬的,是党和人民完全信赖的队伍。但是,我们也必须清醒地看到队伍建设中存在着的问题和不足。
  主要表现在:一是一些法官受各种非马克思主义思潮的影响和各种消极腐败现象的侵蚀,理想信念发生动摇,不信马列信鬼神,不信我方信西方,不信政策信谣言,在大是大非面前迷失方向,在诱惑腐蚀面前缴械投降。二是有的法官片面割裂审判工作与国家大局的关系,缺乏大局观念和围绕大局、服务大局的意识,认为法院就是独立办案,至于案件办的好坏,与经济社会发展关系不大,机械办案、孤立办案,片面追求法律效果、不重视社会效果。甚至于有的法官为了局部利益和个人利益放弃职责,办“人情案、关系案和金钱案”,违法乱纪,以权谋私,贪赃枉法,严重败坏了人民法院和法官的声誉;三是个别法官以合议庭依法独立办案为由,弱化领导对案件的管理和监督,对党组织散布不信任情绪,在大事上不讲纪律、不守规矩,小事上斤斤计较、不讲风格;四是有的领导好人主义盛行,对抓队伍建设底气不足,怕得罪人,不敢抓不敢管,办法不多措施甚少。工作中不但不起模范带头作用,还起反作用,严重影响了法院的各项建设。对于这些问题,如果我们听之任之,不加以解决,我们这支队伍就会出现问题,就难以承担起党和人民赋予的神圣职责。为此,我们要加强五个方面的建设[3]:一是加强思想政治建设。面对西方错误政治观点、法学观点的影响,面对市场经济利益原则的负面影响,人民法院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具有特殊的意义。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关键是要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使广大干警始终保持高度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法律意识和廉洁意识,始终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进一步坚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信念,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尊崇法官职业道德,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真正做到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以实际行动捍卫党的领导、捍卫社会主义政权、捍卫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二是加强工作作风建设。近年来,我们在抓工作作风上下了些功夫,但与上级党委及人民群众的要求还有相当的距离。在这次大学习大讨论活动中,要认真查摆工作作风方面存在的问题。尤其是查摆对待人民群众的态度和判前释明、判后答疑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要高度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注重解决群众的困难和问题。以良好的工作作风和工作态度,改变人民群众对法院的看法和评价,树立人民法院的良好形象和声誉。
  三是加强司法能力建设。司法能力是党的执政能力在政法机关的重要体现,是人民法院完成各项任务的重要保证。新形势下,审判工作越来越专业,审判任务越来越繁重,司法环境、社会环境越来越复杂,对法官的司法能力的要求也越来越高。我们一定要看到,近年来法官队伍的司法能力虽然有了很大提高,但法官队伍的整体素质与严格公正文明司法的要求还不相适应,执法工作仍然不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提高司法能力是队伍建设的重要任务。提高司法能力,最核心的是提高群众工作能力。因为无论是打击犯罪,还是依法调节各类民事关系、调处矛盾纠纷,开展执行工作,解决执行难题,都要与群众打交道,与当事人进行广泛接触,都要提高联系群众、服务群众、引导群众的本领。具体在办案中,要真正了解群众的疾苦、掌握群众的心理、增进对群众的感情,既会说法言法语,又会说群众语言,既要照顾到原告的利益,又要照顾到被告的利益,努力做到辨法析理,胜败皆明。只有这样,才能够学会运用大局的观念、群众的观念、和谐的观念来理解、把握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精神实质,而不是仅仅停留在冰冷的法律条文上;才能够在审理案件中处理好法律与政策的关系,处理好法、理、情的关系,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四是加强反腐倡廉建设。反腐倡廉事关人民法院事业的生死存亡。目前,社会上对人民法院有许多反映,负面大于正面。我们要高度重视这方面的反映。这几年我们全市法院法官违法犯罪案件已占到相当的比例,中院的、基层法院的不少。扎实推进人民法院内部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加强廉洁教育,加大对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力度,坚决抵制和反对一切影响司法公正的消极现象。要明明白白审案、干干净净司法、堂堂正正做人,以清廉公正高效树立司法权威,以严格公正文明提高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力。
  五是加强规章制度建设。制度建设是队伍建设的核心和根本,队伍建设既要靠教育,更要靠制度。加大广大干警的学习力度,树立良好的学习风气,自觉做到真学、真信、真用;要在干部管理工作中实行目标责任制。既要抓好业务建设,又要抓好队伍建设,完善上下级法院领导班子之间的层级负责制度,完善干部队伍管理的目标责任制,努力形成权责一致、相互制约、高效有序、监督有力的审判监管机制;要建立健全巡视制度,充分发挥纪检组和监察室的职能作用,不断加大对法院领导班于成员及重点岗位领导干部的监督,通过列席会议、调阅文件、民意测验、问卷调查等方式,不断提高巡视工作质量和效果;健全业绩考评制度。完善法院工作人员分类管理和考核体系,规范考核内容,改进考核形式,不仅要将结案率、执结率、调解率、发回重审率作为考核内容,更要以胜败皆明、定纷止争、案结事了作为重要内容,逐步消除年终考核的片面性,把考评结果与干警的奖惩、晋升结合起来,确立凭实绩奖惩、凭实绩用人的正确导向,全面规范干部奖惩和用人等方面的管理考评机制。
  (二)、需要协调处理好的几个关系
  当前,由于改革进入攻坚阶段,各种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凸显,人民法院自身的工作性质,决定了人民法院既是缓解各种社会矛盾的调节器,也同时处于各种社会矛盾的焦点位置,所以我们一定要保持清醒的头脑,注意处理好几个关系。
  1、处理好人民群众各种合理或者不合理司法诉求和公正执法的关系。
  新的历史环境下,由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各种社会阶层之间的利益冲突、各种社会群体之间的矛盾纠纷不是减少了而是增加了。这种矛盾冲突以诉讼的形式进入了法院。同时,由于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过程中,人们的意识进步并没有与经济发展等同,有个别人甚至还停留在小农经济发展阶段。特别是社会诚信意识的缺失,使案件处理的难度越来越大。我们要在坚持党的领导的前提下,公正执法、严格执法,正确区分人民群众合理的司法诉求与个别人、个别社会组织的不合理司法诉求,全心全意的做好我们的工作,满足人民群众合理的司法诉求。对那些别有用心,打着维护合法权益的幌子谋取个别人和个别社会组织非法利益的不合理诉求要认真审查,识破其真实目的,利用法律的手段尽快加以处理,以防止这些人通过诉讼谋取非法利益以及浪费我们十分珍贵的司法资源。
  2、处理好法院审判工作中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的关系。
  社会主义法律是为社会主义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建设服务的,因此司法审判工作必须为党和国家的中心任务服务,必须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绝不能单纯以法律至上为出发点,否则就难以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处理好法院审判工作中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的关系,必须树立“保障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司法价值观。要按照王胜俊院长强调的“更加注重推动发展、更加注重促进和谐、更加注重保障民生、更加注重维护安全稳定”的要求,统一思想,明确导向,端正司法的价值观和树立正确的政绩观,使审判结果更加符合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求。
  处理好法院审判工作中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的关系,必须坚持“协调关系、平衡利益”原则。在处理社会转型时期引发的新类型、敏感复杂和群体性纠纷时,务必妥善协调各方关系,审慎平衡各方利益,绝不能简单地套用法律对号入座,以免引发不必要的负面效应,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要坚持向弱者倾斜,对困难当事人、弱势群体给予特殊的关注和保护。要发挥法律的社会关系调节器作用,在案件处理中认真平衡各方利益。要坚持发挥政治优势,对法院一家难以解决的问题,积极向党委汇报,建议由党委出面,协调各方,妥善解决。
  3、处理好规范审判工作和采取多种手段力促案结事了的关系。
规范审判工作是我们为了实现公正与效率的审判工作目标所采取的手段,其目的就是通过建立各种规范,把审判工作纳入规范化、制度化轨道,解决程序公正问题,以减少案件审判过程中出现的瑕疵和不足,最终实现案件的公正处理。采取各种手段力促案结事了,就是以彻底了结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纠纷为目标,运用法律、行政、教育、疏导等多种手段,特别是运用调解的方法,动之以情、晓之以理、释之以法,促成当事人之间实现和解,以达到案结事了的目标。可以这样讲,当事人之间实现了和解,既有利于案件的执行,同时也避免了案件判决以后,一方和双方当事人不服打二审和在案件已经终审以后,当事人仍然继续上访、缠诉问题的发生。

参考文献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工艺美术大师评审认定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政府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工艺美术大师评审认定办法的通知

苏府〔2007〕139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苏州市工艺美术大师评审认定办法》已经市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苏州市工艺美术大师评审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江苏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宣传为苏州传统工艺美术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高级工艺人才,促进苏州传统工艺美术行业的繁荣和发展,建立“苏州市工艺美术大师”荣誉称号的评审认定制度。

  第二条 “苏州市工艺美术大师”是市政府对本市传统工艺美术行业中技艺精湛、成就突出的专业技术人员授予的市级荣誉称号。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市政府设立苏州市工艺美术大师评审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负责工艺美术大师评审确认工作。市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经贸委。建立苏州市工艺美术大师专家评审组(以下简称专家评审组),为评审“苏州市工艺美术大师”提供咨询、评审意见。

  第四条 专家评审组由艺术院校专家,国家级、省级工艺美术大师,高级工艺美术师以及省、市工艺美术界知名人士组成。专家评审组要吸收一定比例的外省、市专家参加。

第三章 申报范围

  第五条 苏州市传统工艺美术包括工艺雕塑、刺绣和染织、织毯、抽纱花边和编结、艺术陶瓷、工艺玻璃、编织工艺、漆器、工艺家具、金属工艺和首饰、其他工艺美术等十一大类。

  第六条 申报“苏州市工艺美术大师”所涉及的手工艺品种和技艺要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较长的历史传承;

  (二)技艺精湛,世代相传;

  (三)具有鲜明的民族风格和浓郁的地方特色;

  (四)以天然原材料为主,采用传统工艺和技术,作品主要部分以手工艺制作;

  (五)在市内外享有较高声誉。

第四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 申报“苏州市工艺美术大师”者应为从事传统工艺美术创作设计和技艺制作的专(兼)职人员。申报者必须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具有良好艺德,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传统工艺美术产品设计和制作8年以上,或具有工艺美术师以上职称,或获得“苏州民间工艺家”称号。对确有突出成就的申报者,在严格审核的基础上,条件可适当放宽;

  (二)能独立完成设计或制作关键工艺;

  (三)技艺精湛,掌握绝招,作品创新富有特色,有一定数量的优秀作品,为本市同行所公认,并有较高声誉;

  (四)能从事专业研究和指导、传授技艺,对继承、发展、创新我市传统工艺美术事业做出较大成绩;

  (五)原则上由1名以上(含1名,下同)国家级工艺美术大师或2名以上省级工艺美术大师推荐。特殊者也可由2名以上“苏州市工艺美术大师”或具有高级工艺美术师职称的人员推荐。

第五章 申请审核

  第八条 “苏州市工艺美术大师”每两年评审认定一次。

  第九条 申报“苏州市工艺美术大师”者应向当地经贸部门提出申请,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以下材料:

  (一)填写好的苏州市工艺美术大师申报表;

  (二)申报者从业经历、相关资质证书、国内外获奖证书(复印件)等书面材料;

  (三)近四年来创作的代表本人最高技艺的实物作品三件(套)。

  第十条 当地经贸部门会同人事、文化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将符合条件的申报者名单及相关材料上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如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上报:

  (一)伪造、夸大业绩或窃取他人成果占为己有的;

  (二)严重违背艺德的;

  (三)在申报期内因触犯法律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六章 评审认定

  第十一条 专家评审组依据评审条件,对申报材料及其作品进行评审。

  第十二条 专家评审组每次出席评审的专家人数不得低于总人数的2/3,否则评审结果无效。

  第十三条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专家评审组的评审意见确定入围名单,并向社会公示。自公示之日起15日内,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提出异议。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专家评审组,在公示期满15日内,负责对署名的书面异议进行审查,做出答复,并书面通知意见人和申请人。

  第十四条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最终评审结果经市领导小组确认后上报市政府认定。

第七章 授予称号

  第十五条 对获得 “苏州市工艺美术大师”荣誉称号的工艺美术者,由市政府授予称号。

  第十六条 “苏州市工艺美术大师”实行终身制。对采取欺骗手段弄虚作假获取称号的,一经发现并证实,将取消其称号,并终身不得参加各级工艺美术大师的评审。

  第十七条 “苏州市工艺美术大师”优先推荐参加江苏省工艺美术大师(名人)的评审。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经贸委会同市人事局、市文化广播电视管理局负责解释。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