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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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

建设部


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

建市[2003]30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总后基建营房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中央管理的有关企业:

  为了深化我国工程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改革,培育发展专业化的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现提出指导意见如下:

  一、推行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是国际通行的工程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积极推行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是深化我国工程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改革,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重要措施;是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调整经营结构,增强综合实力,加快与国际工程承包和管理方式接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新形势的必然要求;是贯彻党的十六大关于“走出去”的发展战略,积极开拓国际承包市场,带动我国技术、机电设备及工程材料的出口,促进劳务输出,提高我国企业国际竞争力的有效途径。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对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活动的指导,及时总结经验,促进我国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的健康发展。

  二、工程总承包的基本概念和主要方式

  (一)工程总承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企业(以下简称工程总承包企业)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竣工验收)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

  (二)工程总承包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质量、工期、造价等向业主负责。工程总承包企业可依法将所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作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企业;分包企业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企业负责。

  (三)工程总承包的具体方式、工作内容和责任等,由业主与工程总承包企业在合同中约定。工程总承包主要有如下方式:

  1、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总承包

  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是指工程总承包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工程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服务等工作,并对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全面负责。

  交钥匙总承包是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业务和责任的延伸,最终是向业主提交一个满足使用功能、具备使用条件的工程项目。

  2、设计—施工总承包(D-B)

  设计—施工总承包是指工程总承包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工程项目设计和施工,并对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全面负责。

  根据工程项目的不同规模、类型和业主要求,工程总承包还可采用设计—采购总承包(E-P)、采购—施工总承包(P-C)等方式。

  三、工程项目管理的基本概念和主要方式

  (一)工程项目管理是指从事工程项目管理的企业(以下简称工程项目管理企业)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代表业主对工程项目的组织实施进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管理和服务。

  (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不直接与该工程项目的总承包企业或勘察、设计、供货、施工等企业签订合同,但可以按合同约定,协助业主与工程项目的总承包企业或勘察、设计、供货、施工等企业签订合同,并受业主委托监督合同的履行。

  (三)工程项目管理的具体方式及服务内容、权限、取费和责任等,由业主与工程项目管理企业在合同中约定。工程项目管理主要有如下方式:

  1、项目管理服务(PM)

  项目管理服务是指工程项目管理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在工程项目决策阶段,为业主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可行性分析和项目策划;在工程项目实施阶段,为业主提供招标代理、设计管理、采购管理、施工管理和试运行(竣工验收)等服务,代表业主对工程项目进行质量、安全、进度、费用、合同、信息等管理和控制。工程项目管理企业一般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2、项目管理承包(PMC)

  项目管理承包是指工程项目管理企业按照合同约定,除完成项目管理服务(PM)的全部工作内容外,还可以负责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初步设计(基础工程设计)等工作。对于需要完成工程初步设计(基础工程设计)工作的工程项目管理企业,应当具有相应的工程设计资质。项目管理承包企业一般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一定的管理风险和经济责任。

  根据工程项目的不同规模、类型和业主要求,还可采用其他项目管理方式。

  四、进一步推行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的措施

  (一)鼓励具有工程勘察、设计或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勘察、设计和施工企业,通过改造和重组,建立与工程总承包业务相适应的组织机构、项目管理体系,充实项目管理专业人员,提高融资能力,发展成为具有设计、采购、施工(施工管理)综合功能的工程公司,在其勘察、设计或施工总承包资质等级许可的工程项目范围内开展工程总承包业务。

  工程勘察、设计、施工企业也可以组成联合体对工程项目进行联合总承包。

  (二)鼓励具有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资质的企业,通过建立与工程项目管理业务相适应的组织机构、项目管理体系,充实项目管理专业人员,按照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工程项目范围内开展相应的工程项目管理业务。

  (三)打破行业界限,允许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企业,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取得其他相应资质。

  (四)工程总承包企业可以接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工程项目管理业务,但不应在同一个工程项目上同时承担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业务,也不应与承担工程总承包或者工程项目管理业务的另一方企业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五)对于依法必须实行监理的工程项目,具有相应监理资质的工程项目管理企业受业主委托进行项目管理,业主可不再另行委托工程监理,该工程项目管理企业依法行使监理权利,承担监理责任;没有相应监理资质的工程项目管理企业受业主委托进行项目管理,业主应当委托监理。

  (六)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经贸部等部门关于大力发展对外承包工程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2号)精神,使有关融资、担保、税收等方面的政策落实到重点扶持发展的工程总承包企业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增强其国际竞争实力,积极开拓国际市场。

  鼓励大型设计、施工、监理等企业与国际大型工程公司以合资或合作的方式,组建国际型工程公司或项目管理公司,参加国际竞争。

  (七)提倡具备条件的建设项目,采用工程总承包、工程项目管理方式组织建设。

  鼓励有投融资能力的工程总承包企业,对具备条件的工程项目,根据业主的要求,按照建设—转让(BT)、建设—经营—转让(BOT)、建设—拥有—经营(BOO)、建设—拥有—经营—转让(BOOT)等方式组织实施。

  (八)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和高等院校的作用,进一步开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的专业培训,培养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的专业人才,适应国内外工程建设的市场需要。

  有条件的行业协会、高等院校和企业等,要加强对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的理论研究,开发工程项目管理软件,促进我国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水平的提高。

  (九)本指导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1992年11月17日建设部颁布的《设计单位进行工程总承包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建设[1992]805号)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三年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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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等有关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等有关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

通政办发〔2009〕153号


市各关部门和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南通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等有关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八月二十四日

  南通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等有关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落实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结合各部门、各单位工作职责,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南通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是代表市人民政府组织、协调、监督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管理组织,其成员单位由市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

  市安委会办公室设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市安委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 市安委会成员等有关单位应当履行本规定确定的各项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自觉服从市安委会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四条 市安委会对市安委会成员等有关单位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情况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对不履行或不严格按照规定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

  第五条 市安委会成员等有关单位在安全生产工作方面的共同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研究解决本部门(单位)、本系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二)建立健全本部门(单位)、本系统的安全管理责任制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定期对落实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

  (三)根据国家、省和全市安全生产工作规划、目标和要求,结合本部门(单位)、本系统的实际,制定安全生产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组织本部门(单位)、本系统的安全检查,认真排查治理事故隐患,严防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

  (五)建立健全本部门(单位)、本系统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管理档案,督促有关责任单位制定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措施,并组织落实或监督、指导有关单位实施。

  (六)负有行政审批(许可)职能的部门,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批(许可)项目要严格依照法定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审批(许可)。

  (七)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单位),要明确相应的机构和人员,落实工作经费,依法加强对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八)制定本部门(单位)或监管单位的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经本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后,报市安委会办公室备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九)当本部门(单位)或监管单位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重大险情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抢救,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做好善后工作,并协助有关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十)负责本部门下属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分解市政府及市安委会下达的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和工作计划,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落实。

  (十一)完成市委、市政府及市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承担市安委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是:研究提出全市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重要措施的建议;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市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参与研究有关部门在产业发展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根据市政府授权,组织较大以上事故调查处理;组织协调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承办市安委会召开的会议和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市安委会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综合监督管理全市安全生产工作,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组织起草全市安全生产方面的规则、规程和政策措施;分析、预测并通报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协调和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制定全市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三)负责发布全市安全生产信息,综合管理全市生产安全伤亡事故统计和分析工作;依法组织、协调市级权限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研究制订全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指挥和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

  (四)负责综合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

  (五)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组织实施对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进行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咨询等社会中介组织的资质管理工作,并进行监督检查。

  (六)组织、指导全市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工作,依法组织、指导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的考核工作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经营管理者、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考核工作;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

  (七)负责监督管理部、省属在通企业和未实行属地管理的市管重点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依法监督全市工矿商贸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保护用品的安全管理工作。

  (八)依法监督检查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依法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和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九)拟订安全生产科技规划,组织、指导安全生产重大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示范工作。

  (十)组织实施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及注册的管理工作。

  (十一)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方面的交流、合作活动。

  第七条 市监察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依法对监察对象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情况实施监察,并按干部管理权限对构成安全生产违纪的案件及涉案人员进行调查处理。

  (二)按规定参加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并负责对事故调查工作进行监督。调查核实有关监察对象的责任,提出处理建议。对事故责任追究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督促、指导全市各级监察机关做好职责范围内各类重大事故或其他性质恶劣事故的调查处理和问责追究工作,督促各项整改措施切实落到实处。

  (四)会同安监部门适时通报或通过新闻媒体公布重特大安全事故案件责任追究情况。

  第八条 市公安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履行全市危险化学品公共安全管理职责。负责指导、监督全市公安机关审查核发剧毒化学品准购证、购买凭证和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工作;依法履行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监督职责,并对相应持证单位及个人购买、运输、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及其执行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负责民用爆破器材的公共安全管理和使用、运输环节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侦查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民用爆破器材的刑事案件;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许可烟花爆竹运输和确定运输路线,侦查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

  (三)负责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活动和大型群众文化、体育、商业或集会游行示威等大型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四)履行全市道路交通、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根据全市道路交通和消防安全的形势,提出防范道路交通和火灾事故的措施和对策;组织、指导、监督全市公安交通管理机构和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五)依法参加有关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九条 市总工会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组织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教育广大职工依法行使法律赋予的安全生产权利,履行安全生产义务。

  (二)参与研究、制定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的政策和措施,并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三)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安全生产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对生产经营单位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纠正建议。

  (四)依法参与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的审查、验收和监督检查。

  (五)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十条 市委宣传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将安全生产宣传作为全市实施社会宣传教育的重要内容,纳入社会宣传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各级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组织实施。

  (二)组织、指导建立我市安全生产公益宣传通道;组织各新闻单位宣传国家、省和全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报道安全生产先进典型及重大安全生产活动。

  (三)指导全市各级宣传部门及新闻单位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和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实施舆论监督。

  (四)协同有关部门开展各种形式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协调有关新闻单位刊播全市安全生产重大事项公告和通报。

  (五)正确把握舆论导向,引导新闻媒体正确宣传安全事故或其他突发事件,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维护党和政府的形象和社会稳定。

  第十一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将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和技术支撑体系建设纳入基本建设项目计划,把全市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纳入发展计划,并督促、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二)根据国家产业指导支持工艺技术先进、危险和有害因素较小的建设项目,淘汰工艺技术落后以及无法达到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建设项目。

  (三)对基本建设项目立项进行审核管理时,指导有关单位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制度。

  第十二条 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指导全市工商贸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履行全市机械、冶金、有色、石化、电力、建材、轻工、纺织、船舶工业及商贸流通业的行业安全生产指导职责。

  (二)指导全市中小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指导中小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条件。

  (三)组织技术改造建设项目时,要求企业将安全设施投入一并纳入技术改造项目概算,指导企业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制度。

  (四)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履行全市电网运行安全的监督检查职责,依法打击影响和破坏电网安全运行的违法行为。

  (五)参加全市工商贸系统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十三条 市教育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履行全市教育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根据全市学校的安全状况和安全工作属地管理原则,制定防范安全事故的措施和对策,建立师生安全事故防范机制,监督学校履行安全管理责任,指导、督促学校(单位)制定应急预案并实施演练。

  (二)负责驻通大中专院校和直属学校(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学校(单位)对教学场所、生活设施、校办企业、实验基地特别是各类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危房、易燃易爆、压力容器、用火用电场所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并组织、督促整改。

  (三)加强对直属学校组织学生开展校外社会实践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对以各种形式、名义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劳动,或其他有毒、有害的危险性劳动,或以各种名义将学校场地出租作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场所,或给予中小学生使用有毒、有害教具或学具的,必须立即制止和纠正,并及时对有关责任人依法进行查处。

  (四)将安全教育列入教育教学的重要内容,组织师生员工开展事故警示教育活动,向师生员工普及事故防范知识,增强学生的自我保护能力。

  (五)制定本系统重大安全事故处理预案,参与重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十四条 市科学技术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将安全生产科技进步纳入全市科学技术发展计划,择优给予支持。

  (二)参与普及安全生产科学知识。对推广应用安全生产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技术、新成果的科技项目给予资助。

  (三)积极支持科研机构和有关单位开展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推动安全生产科技进步。

  第十五条 市民政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配合对抗灾救灾工作安全实施监督管理,配合协调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疏散人员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二)对所属单位安全生产进行指导、督促、检查并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市司法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列入公民普法的重要内容,会同有关部门宣传普及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

  (二)监督、指导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采取各种形式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法律服务,对经济困难的公民依法提供法律援助。

  第十七条 市财政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根据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确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所需的经费。

  第十八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依法查处用人单位损害劳动者劳动健康的行为,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监督检查用人单位执行工伤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三)负责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组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工伤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四)负责直属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其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第十九条 市国土资源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履行全市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职责,负责查处、取缔无证开采等非法采矿行为,维护全市正常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秩序。

  (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对市政府决定关闭的非煤矿山企业,依法注销采矿许可证。

  (三)负责全市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编制地质环境保护、监测和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计划,加强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和危险地质环境的监测,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基本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

  (四)参与非煤矿山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二十条 市建设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履行全市建设(建筑)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根据全市建筑(建筑)行业的安全生产状况,依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制定防范建筑安全事故的对策和措施并组织实施,加强村镇建设安全生产的业务指导工作。

  (二)负责局系统直属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管工作。负责市区供水、市政设施、城市公交、风景园林等城市建设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三)履行全市依法应当办理施工许可的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等建设工程的安全监督职责。

  (四)依法履行全市燃气管理相关职责。

  (五)负责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报告工作,发布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信息。

  (六)组织或参与建设工程有关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二十一条 市规划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在受理城市规划区内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城市道路、桥涵、广场、市政管线的新建、扩建、改建及户外广告、城市雕塑小品等建设项目的报建时,将安全生产作为审批规划和批准建设的重要参考指标。

  (二)负责职责范围内违法建筑的查处,配合辖区政府组织的联合执法工作。

  (三)负责直属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市城管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履行全市户外广告、霓虹灯设施的安全管理职责。负责指导全市户外广告、霓虹灯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督促相关单位完善户外广告、霓虹灯施工安全技术措施,严防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组织全市户外广告、霓虹灯的安全专项检查,排查事故隐患,并督促责任单位及时整改隐患。

  (三)健全和完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行政审批工作机制。

  (四)参与全市户外广告、霓虹灯业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二十三条 市交通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全市内河通航水域(国家海事部门管辖水域除外)的交通安全监督管理,水路客(货)运输船舶及设施的法定检验;负责全市内河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负责船员适任资格培训、考试、发证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

  (二)负责全市道路、水路客(货)运输及相关运输辅助业经营资质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抓好车站(场)的安全管理工作。配合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做好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工作。

  (三)依法对公路桥梁等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四)负责交通部门管理的公路(包括桥涵)、航道交通安全设施(包括路标、航标、交通安全标志、标线、安全护栏等)的设立、维护与管理,对不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公路路段和危险桥梁逐步实施改造。

  (五)履行全市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职责。

  (六)组织或参加有关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二十四条 市水利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全市水利设施运行安全管理工作。

  (二)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全市防汛、抗旱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负责全市水利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负责组织编制全市水灾害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或参加水利系统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二十五条 市农业局(林业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履行全市农业生产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指导、监督全市农业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工作,指导森林防火工作。

  (二)指导全市农药安全使用和事故防范工作。

  (三)组织协调或参与农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指导督促各县(市)、区外经贸部门搞好属地对外贸易出口加工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配合劳动部门按照世界贸易组织条款有关出口企业劳工条件的要求,指导出口企业遵守有关公约、条约,协助督促出口企业遵守危险化学品公约,保障安全投入,完善安全设施,保证出口企业的劳动条件符合世界贸易组织要求。

  (二)参与有关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二十七条 市文化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履行全市文化系统企事业单位的行业安全管理职责。组织开展博物馆、文物保护单位、图书馆、影剧院、文化馆的安全检查,指导、督促相关单位排查和整改事故隐患,做好安全事故防范工作。

  (二)配合公安消防等部门做好文化市场、网吧、歌舞厅文化娱乐场所以及音像市场等公众聚集场所的安全管理。

  (三)参与有关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二十八条 市卫生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履行全市卫生监督管理职责。

  (二)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行为,依法对产生或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的卫生设施进行审核或验收,查处职业病防治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三)负责全市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等公共卫生重特大事故的紧急救护和医疗工作,组织或参与全市食物中毒、职业中毒等公共卫生重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参与其他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对重特大安全事故现场实施紧急处置、救护以及防疫处理。

  (四)负责全市食物中毒、职业中毒事故和职业病发生情况综合统计、分析和报告工作,提出预防食物中毒、职业中毒事故和职业病发生的措施和对策。

  (五)指导全市卫生系统做好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全市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做好医疗废弃物、放射性物品安全处置管理工作。

  (六)编制全市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指导各地卫生组织机构制定相应的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第二十九条 市环境保护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履行全市放射性物品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负责放射性物品生产、销售、储存、运输、使用安全的统一监管;依法查处放射性物品违法行为,调查和处理放射性物品安全事故。

  (二)履行全市废弃危险化学品和医疗废弃物处置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负责调查重大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负责有毒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监测并对处置工作提出建议;协助上级做好进出口危险化学品的登记和监督工作。

  (三)组织全市环保系统对企业的环保设施进行安全检查,督促责任单位及时排除事故隐患。

  第三十条 市广播电视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对广播电视系统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协调、指导广播电视媒体对全市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舆论监督。

  (二)将安全生产宣传纳入社会公益性宣传范畴,并在本系统长远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中予以安排。

  (三)指导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积极播放关于安全生产题材的新闻或专题节目;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共同开展安全生产法制教育和安全生产重大宣传活动。

  第三十一条 市房产管理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贯彻《南通市市区城镇房屋安全管理办法》,履行市区城镇房屋安全管理职责;指导县(市)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包括房屋安全鉴定、白蚁防治、房屋装饰装修(住宅及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以下的非住宅)管理等工作。

  (二)负责直管公房的安全管理,做好危旧直管公房的维修工作。

  (三)组织房管系统安全专项检查,排查事故隐患,并督促责任单位及时整改。

  (四)负责房管系统所属各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全市物业服务公司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协助负责城市房屋拆迁安全管理。

  第三十二条 市体育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全市体育系统的安全管理工作,履行所属单位的安全管理职责。

  (二)协同产权部门负责体育场所和体育设施的安全管理;负责游泳场馆和其它体育活动场所、体育设施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三)编制本市组织的重大体育比赛的安全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做好重大赛事的安全监管工作。

  (四)组织或参与游泳场馆溺水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三十三条 市旅游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履行全市旅游行业的安全管理职责。组织开展旅游安全专项检查,排查旅游设施安全隐患并督促责任单位及时整改。

  (二)负责监督、指导有关部门、单位做好旅游景区(点)、度假区、旅游宾馆、旅行社、旅游车船以及特种旅游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履行旅游景区(点)建设项目施工安全的监督检查职责,督促、协助有关部门、单位完善游览区的安全设施,做好惊险游乐设施的安全检验检测工作;督促有关单位做好游客聚集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

  (四)按规定及时统计、上报旅游安全事故情况,参与重大旅游人身伤亡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三十四条 市粮食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履行全市粮食系统的安全管理和指导职责。负责指导全市粮库、粮油加工企业以及经营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督促相关单位完善消防安全设施、加工装备安全技术措施;教育职工正确用电、用火,科学使用储粮化学药品,严防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组织全市粮食系统安全专项检查,排查事故隐患,并督促责任单位及时整改。

  (三)参与全市粮食系统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三十五条 市海洋与渔业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贯彻实施国家和省有关海洋渔业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履行全市海洋渔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年度渔业(滩涂养殖)安全生产目标、计划及实施方案,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依法对海洋渔业水上交通、作业安全实施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违章人员,保证海洋渔业水上交通、作业安全。

  (三)负责渔业安全生产事故统计,组织渔业安全生产大检查;负责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渔业安全生产常识、技能的宣传、培训和教育。

  (四)负责编制海洋渔业重特大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依法组织或参加海洋渔业各类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三十六条 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全市民族宗教系统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组织开展全市宗教场所的安全生产检查,排查事故隐患,并督促责任单位及时整改。

  (三)负责收集整理全市宗教系统安全生产信息,通报安全生产情况。

  第三十七条 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自建、公共和社会移交人防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组织对自建、公共和社会移交人防工程的安全生产检查,排查事故隐患,并督促责任单位及时整改。

  第三十八条 市港务管理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履行全市港口、码头及其他港口企业的安全管理职责。

  (二)负责港口、码头设施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指导有关单位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制度。

  (三)负责港区危险货物作业泊位、库场区域范围的划定及作业资质认定,并实施监督管理。

  (四)参与全市港口各类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三十九条 市农业机械管理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履行全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组织实施拖拉机(含拖拉机变型运输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理。开展拖拉机等农业机械使用安全的宣传教育;配合有关部门搞好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并根据农机安全生产的实际,开展农机安全专项整治。

  (二)负责全市拖拉机等农业机械的安全技术检验、注册登记、核发牌证工作;负责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的培训、考试、发证以及定期审验工作;负责农机培训学校、农业机械改装点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负责勘查、处理道路外农业机械安全事故和统计上报工作,参与拖拉机等农业机械在道路上发生的重特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四十条 市气象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对全市重大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警报工作,及时提出气象灾害防御措施,对重大气象灾害作出评估,参与重大项目的气候环境影响论证。

  (二)指导全市雷电灾害公共安全防御工作,组织全市性防雷设施的安全检查,对可能遭受雷击的高层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备的雷电防护装置,指导有关单位委托防雷设施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三)负责全市气象探空气球的统一规划与管理,确保探空气球不影响航空安全;负责系留气球、自由气球悬挂、施放的安全监督;负责探空气球施放的安全检查和隐患查处。

  (四)对在建项目按规范要求进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

  (五)依法组织或参加雷电灾害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四十一条 市铁路办公室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扎口管辖范围内铁路安全管理工作,加强路外安全宣传教育,做好安全监控和事故预防工作。

  (二)组织开展管辖范围内铁路道口的安全生产检查,排查事故隐患,并督促责任单位及时整改。

  (三)参与管辖范围内铁路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四十二条 市供销合作总社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履行全市供销合作社系统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二)组织本系统的安全生产大检查,督促、指导供销合作社企业排查事故隐患,做好消防安全以及其他安全事故的防范工作,防止火灾、爆炸、中毒以及其他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参与本系统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四十三条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监督检查各出资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情况,督促出资企业对容易发生安全事故的危险场所进行严格检查,对事故隐患及时落实整改责任并抓好整改。

  (二)督促出资企业搞好统筹规划,把安全生产纳入中长期发展规划,保障职工健康与安全。

  (三)根据出资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提出防范安全事故的对策和措施,并指导、督促实施;协调解决出资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对出资企业整体工作的考核之中,并与出资企业负责人的业绩和收入挂钩,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四)参与出资企业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负责落实事故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四条 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统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设置、职能配置和人员编制方案的制定与调整工作。

  (二)综合协调部门之间的职责关系,完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

  (三)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职责和执行“三定”规定情况的评估。

  第四十五条 南通工商行政管理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的前置审批项目作为市场主体准入的前置条件和注册登记的前置程序。

  (二)按照职能分工,加强对依法注册的危险化学品销售的经营户的监督管理,依职权取缔和打击非法、违法经营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三)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对被依法取缔和吊销生产、经营资格的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凭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吊销生产、经营资格的通知,责令生产经营者变更登记注册,或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第四十六条 南通质量技术监督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检验单位资质审查以及检验单位从业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对用于安全防护等方面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依法对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使用等环节实施日常监督检查,并对违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二)负责全市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监督工作,并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范围内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考核和发证。

  (三)协助上级质监部门对列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以及防爆电气产品发放生产许可证并进行监督管理。

  (四)负责全市特种设备重大事故隐患和重点监控特种设备监督管理工作,督促有关单位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整治,对重点监控特种设备实施监控;组织编制特种设备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五)负责全市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工作;依法组织或参加全市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四十七条 市盐务管理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全市盐务系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二)组织开展全市盐务系统及直属单位的安全生产检查,排查事故隐患,并督促责任单位及时整改。

  第四十八条 南通烟草专卖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全市烟草系统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组织开展全市烟草系统及直属单位的安全生产检查,整改、消除事故隐患。

  (三)负责收集整理全市烟草系统安全生产信息,通报安全生产情况。

  第四十九条 南通海事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贯彻和执行国家水上交通安全、航行保障、船舶和水上设施检验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

  (二)负责辖区内水上交通安全、水上建设工程与通航有关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三)负责船舶登记、船舶法定配备的操作性手册与文书审批,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与监督和船员管理工作。

  (四)负责辖区内水上交通事故、水上交通违法案件调查处理和事故统计上报工作;在市政府组织领导下负责辖区内水上搜救工作。

  第五十条 南通邮政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履行全市邮政系统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根据全市邮政系统的安全状况,制定防范安全事故的措施和对策,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本系统安全大检查,指导、督促全市各邮政单位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严防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建立规范的邮件安全检查制度,落实邮件的安全检查责任,严防危险物品或其他危及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邮件进入邮政通信渠道,配合有关部门查处涉及安全的相关案件。

  第五十一条 南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全市食品药品监管系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二)组织协调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食品、药品、保健品和化妆品重大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依法组织或参加有关重特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五十二条 市人民检察院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依法参加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

  (二)负责对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构成犯罪的安全事故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参与发布全市追究重大安全事故责任的公告、新闻发布和通报。

  (四)开展责任事故犯罪预防工作,对不构成犯罪的责任事故开展检察建议活动。

  第五十三条 共青团南通市委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在全市青少年中开展安全法制宣传及安全生产科技知识普及活动。

  (二)组织共青团员和青年职工参加各种形式的安全生产活动,维护青年职工在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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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计生委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地方计划生育事业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计生委


财政部 国家计生委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地方计划生育事业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2年3月21日 财教〔2002〕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计划生育委员会: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中央补助地方计划生育事业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计划生育事业单位财务制度》,我们研究制定了《中央补助地方计划生育事业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补助地方计划生育事业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附件:

中央补助地方计划生育事业专项经费
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中央补助地方计划生育事业专项经费(以下称中央专项补助经费)的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支持和促进计划生育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计划生育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结合计划生育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央专项补助经费是为了落实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支持地方基层计划生育事业发展,由中央财政设立的专项补助经费。
  第三条 中央专项补助经费的使用坚持“突出基层、专款专用、加强管理、保证效益”的原则。中央专项补助经费不得用于省本级(含计划单列市,下同)。任何单位、部门不得挤占和挪用。
  第四条 中央专项补助经费的分配要向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倾斜。
  第五条 中央专项补助经费的使用必须接受财政、审计和上级计划生育等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开支范围及分配办法

  第六条 中央专项补助经费主要用于全国基层计划生育业务工作所需经费。具体开支范围包括:
  (一)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手术补助费。用于农村育龄夫妻和城镇无业育龄人员(含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育龄人员)实施孕情、环情监测;放取宫内节育器;人工流产术、引产术;输卵管、输精管结扎术以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诊治等费用。
  (二)困难地区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补助费。用于困难地区农村家庭按规定由中央财政负担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三)基层计划生育服务设备购置补助费。用于基层计划生育服务站(所、室)手术、网络、宣传等业务设备更新购置补助费。
  (四)宣传教育补助费。用于基层计划生育部门宣传教育资料印制等业务费。
  (五)国家计生委和财政部共同确定的其他补助项目。
  第七条 中央专项补助经费每年由财政部和国家计生委按照公开、公正、效率的原则,选择上年度各地对计划生育工作影响较大的财政收支状况、总人口、贫困地区人口等客观因素,根据国家政策和各因素对经费需求的影响程度,参考工作实绩,采用因素分配法计算分配,并于七月底以前下达给省级财政和计划生育部门。
  第八条 省级财政和计划生育部门收到中央专项补助经费后,须结合地方财力和计划生育工作实际,在两个月以内进行分配和下达。

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九条 财政部和国家计生委要加强中央专项补助经费的财务管理,并采取直接或委托检查的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 省级财政和计划生育部门对本地区使用的中央专项补助经费要加强管理,建立考核制度,实行追踪问效,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并于每年三月底以前,将经费分配和使用情况、监督检查情况书面报财政部和国家计生委。该报告将作为考核各地对中央专项补助经费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和分配中央专项补助经费的参考依据。
  第十一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财政部和国家计生委将视情况减少、缓拨或暂停中央专项补助经费:
  (一)省级截留中央专项补助经费的;
  (二)擅自改变中央专项补助经费开支范围使用经费的;
  (三)因管理不善,给国家财产和资金造成损失和浪费的;
  (四)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各省级财政和计划生育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中央专项补助经费的实施办法。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计生委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