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凉市人民政府质量奖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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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凉市人民政府质量奖实施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平凉市人民政府


平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凉市人民政府质量奖实施办法的通知




平政发[2012]8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平凉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中、省驻平各单位,市属各企业:

  《平凉市人民政府质量奖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四日


  平凉市人民政府质量奖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深入推进质量振兴,推动全市经济社会转型跨越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关于印发甘肃省人民政府质量奖实施办法的通知》(甘政发〔2011〕99号)和《平凉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质量振兴的实施意见》(平政发〔2010〕13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平凉市人民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市政府质量奖”)是市政府对在质量管理、经营绩效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在国内外和行业内有广泛知名度与影响力,并取得显着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企业和组织在质量领域的最高奖励。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的企业和组织,是指在本市注册登记的企业、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第四条 市政府质量奖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评审原则,按照自愿申报、专家评议、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的程序进行,坚持从严掌握、宁缺勿滥。

  第五条 市政府质量奖每两年评审1次,由企业和组织自愿申报。

  第六条 市政府质量奖有效期为5年,获奖企业和组织有效期满后可再次申报。

  第七条 市政府质量奖每次名额不超过2个,当次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和组织未达到2个的,名额可以空缺。

  第八条 市政府质量奖评审过程不向申报企业和组织收取任何费用,奖励和工作经费列入市级财政预算。

  第九条 成立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指导、监督市政府质量奖评定工作,研究决定评审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二)审定评审标准、程序和细则;

  (三)公示评审结果,确保评审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条 市推进质量振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成评审委员会,聘请党政机关、行业协会、新闻单位、大中专院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评审组,按程序开展评审工作。

  第十一条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质监局,在评审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起草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细则等文件;

  (二)建立评审人员专家库,负责评审人员管理;

  (三)通过平凉门户网站、市质监局网站及市内主要媒体,发布开展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的相关信息;

  (四)受理市政府质量奖的申报,组织评审组对申报企业和组织进行资格审核,并组织评审工作;

  (五)向评审委员会报告评审结果,提请评审委员会审议确定候选企业和组织名单,并进行公示;

  (六)对获奖企业和组织的质量保证能力进行跟踪管理,加强市政府质量奖的宣传和培育工作。

  第十二条 申报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和组织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环保、能源、安全生产、质量等政策法规且在本市注册登记并正常运行5年以上;

  (二)建立有效运行的质量管理体系或其他相关行业的管理体系,已通过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或其他相关行业体系认证3年以上,形成了自我完善的持续改进机制;

  (三)执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国家标准,具有较强的自主创新能力,质量效益突出。生产性企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近3年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和质量水平位居全市或同行业领先水平;

  (四)具备甘肃名牌产品或其它省级以上品牌称号,品牌优势突出;

  (五)具备A级质量信用等级,具有良好的质量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

  (六)近3年内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公共卫生等事故,没有因自身原因导致服务对象(用户、顾客)的重大投诉,无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三条 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程序:

  (一)申报。凡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和组织,根据自愿原则,填写《平凉市政府质量奖申报表》,按照评价标准和填报要求,对本企业和组织的质量工作业绩进行自我评价和说明;

  (二)推荐。申报表及相关实证材料,经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及县(区)推进质量振兴工作领导小组签署推荐意见后,在规定时限内报送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三)资格审查。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对申报企业和组织的基本条件、申报材料和推荐意见进行型式审查,对通过资格审查的,正式受理其申报;

  (四)资料评审。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评审人员对已受理的企业和组织进行资料评审,并根据资料评审结果,确定进入现场评审的企业和组织名单;

  (五)现场评审。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按照确定进入现场评审的企业和组织名单,组织评审组进行现场评审和群众(用户、顾客)满意度测评,形成测评报告;

  (六)综合评价。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根据现场评审结果,对评审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后,向评审委员会提出候选获奖企业和组织名单;

  (七)审定公示。评审委员会根据候选名单,确定拟获奖名单,报请市政府审定同意后,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

  (八)批准公告。对通过公示的拟获奖企业和组织名单,由市政府发文予以通报表彰,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四条 市政府对获得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和组织一次性给予20万元的奖励,并颁发奖牌、证书。再次获奖的,授予证书和称号,不颁发奖金。

  第十五条 奖励经费由市财政统一安排,并直接拨付获奖企业和组织。

  第十六条 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委、市政府国资委等相关部门要在各项扶持政策上对获奖企业给予倾斜,在产业发展、融资信贷等方面优先考虑获得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和组织。

  第十七条 获奖企业和组织要不断追求卓越,制定提高质量水平的新目标,积极应用质量管理的新理论、新方法,及时总结具有本企业特色的质量管理实践和经验,确保质量持续改进。

  第十八条 获奖企业和组织在宣传活动中涉及市政府质量奖荣誉的,必须注明获奖年度。

  第十九条 申报企业和组织提供的材料应当真实,严禁弄虚作假。对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荣誉的,经查证属实,撤销其获奖资格,收回奖牌、证书和奖金,10年内不得参加市政府质量奖的评审,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进行通报。

  第二十条 获奖企业和组织在获奖后2年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审委员会组织对其进行调查,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或报请市政府撤销其奖项,收回奖牌和证书,5年内不得参加市政府质量奖的评审。

  (一)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公共卫生等事故的;

  (二)国家或省级对其产品质量抽检不合格的;

  (三)服务对象(用户、顾客)对其产品质量问题反映强烈,有重大质量投诉并查实的;

  (四)出口产品因质量问题被国外通报或索赔,造成国家形象和质量信誉受到较大损害的;

  (五)因经营管理不善,连续出现严重经营性亏损的;

  (六)发生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二十一条 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的监督,确保评审工作公平公正。

  第二十二条 评审委员会要加强对评审工作的督促指导,参与评审工作的相关机构和人员,要保守申报企业和组织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严格遵守评审标准和程序。对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人员,取消其评审资格,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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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营口市委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乡镇企业发展的基于政策规定

辽宁省营口市人民政府 中共营口市委


中共营口市委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乡镇企业发展的基于政策规定

(1998年8月27日中共营口市委、市人民政府发布营委发[1998]11号)


为鼓励、扶持乡镇企业发展,促进乡镇经济登上新台阶,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情况,制定如下规定:

一、实施市对市(县)区每年签订发展缚镇企业目标管理责任状。对按责任状规定实现当年企业总产值、工业总产值、营业收入、出口交货值各增长20%以上,招商引资、项目投入、实缴税金、财政收入各增长15%以上的各市(县)区,奖励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每人1万元;对成绩突出的,授予发展乡镇企业先进市(县)区称号。

对完不成上述责任目标中四项以上指标的,对上述责任夫各罚款1000元。

二、对被评定为十佳的乡镇,授予十佳乡镇称号并颁发奖牌。并做为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政绩考核和提拔使用的重要依据。

1、对产值超过20亿元、实缴税金超大型过2000万元、两项指标比上年增长20%以上、项目投入超大型过5000万元的乡镇,奖励其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企业办主任4万元。

2、对产值超10亿元、实缴税金超1000万元、两项指标比上年增长25%以上、项目投入超过4000万元的乡镇,奖励其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企业办主任4万元。

3、对产值10亿元以下、实缴税金500万元以上、两项指标增长40%以上、项目投入超过3000万元的乡镇,奖励其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企业办主任2万元;

4、对产值3亿元以下、实缴税金超过100万元不足500万元、两项批标比上年增长80%以上、项目投入超过2000万元的乡镇,奖励其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企业办主任1万元。

三、对产值超过2亿元、实缴税金200万元以上、两项指标比上年增长20%以上的村,奖励其主要领导1万元;对产值超过5000万元、实缴税金超过100万元、两项指标比上年增长40%以上的村,奖励其主要领导8000元。对符合十佳村条件的,授予发展乡镇企业十佳村荣誉称号并颁发奖牌。

四、对产值超过3亿元、实缴税金超过1000万元、两项指标比上年增长20%以上的企业,奖励法定代表人3万元,并授予营口市功勋企业家称号;对产值超过5000万元、实缴税金超过200万元、两项指标比年增长30%以上的企业,奖励法定代表人1.5万元,授予营口市明星企业家称号;对产值超过2000万元、实缴税金超过100万元、两项指标比上年增长40%以上的企业,奖励法定代表人1万元,授予营口市优秀企业家称号。对符合评选十佳企业条件的企业,授予发展乡镇企业十佳企业称号并颁发奖牌。

五、对在发展乡镇企业中做突出贡献的单位,授予发展乡镇企业先进单位称号并颁发奖牌;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授予发展乡镇企业先进工作者称号并颁发证书、奖金。

六、企业总产值连续两年超过20亿元、实缴税金超大型过2000万元的乡镇党下放主要领导和产值连续两年超过3亿元、实缴税金超过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法定代表,可推荐参评营口市劳动模范,特殊突出者可推荐参评省劳动模范。

七、对完成当年外资缴资计划的市(县)区给予奖励人民币1万元;超计划缴资的每超10万美元奖励人民币2000元。

奖金50%奖励给市(县)区党政班子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有关部门主要领导,50%用于招商引资费用补贴。

八、对符合任职条件的优秀企业家,在从严把握的前提出下,根据工作需要,经征得营口市委组织部同意,可任命为乡镇副乡镇长(不占编制数)。

九、凡为我市引进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在项目实施投产见效后,按项目一年内所创效益的1-2%给予一次性奖励(奖金由受益企业支付)。

十、凡为我市引进资金,资金到位后,由受益单位给予奖励。引进无息资金,按国家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奖金,贷款使用期的利息全部奖给引进者。对引进有息资金根据利息高低、使用期长短,按引进资金总额的0.5-1%给予一次性奖励。

十一、对营口经济发展有特殊贡献的人才,由市政府聘为经济顾问,按月发给顾问津贴或给予一次性奖励。对贡献大的外商,由市政府授予“荣誉市民”等荣誉称号。对其中到乡镇、村办企业的科技人员给予重工业奖。提供一个项目或一项高新技术年创纯利润100万元以上的,可从纯利润中撮10%;超过500万元以上的可撮提取8%作为对科技人员的奖励资金。

乡镇企业在国内外招聘的厂长、经理,按其经营企业效益状况定薪,连续两年创利税100万元以上的,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的户口可落在营口市内、免收城市人口增容费。家住市内的大中专毕业生、本市国家机前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到乡镇企业工作,原社会身份、户口粮食关系不变,档案由市人才交流中心保管。并按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待遇。

十二、新办乡镇企业项目和老企业技术改造项目(除国家限制发展的项目外)投资500万元以上,土缴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按上缴金额的50%先征后返;对外地到我市投资新建生产性项目(除国家限制发展的项目外)上缴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由同级财政部门全额返还。

十三、新建的高新技术企业(经市科委、财政、乡企局认定)上缴的企业所得税,从投产年度起,三年内由企业所在乡镇财政全额返还,第四、五年返还50%。

十四、凡政府组织协调的乡镇企业到市和市(县)区政府所在地的城镇及工业小区、开发区兴办企业,企业交纳的税收计入原乡镇基数,所得税由原乡镇征收。

十五、对私营企业年纳税额100万元以上的,由企业所在乡镇财政部门以九七年税收为基数三年内增收部分返还40%给予奖励;年纳税额50万元以上不足100万元的,以九七年税收为基数增收部分返还30%给予奖励;年纳税额30万元以上不足50万元的,以九七年税收为基数增收部分返还20%给予奖励(返还奖励的最高限额为不超过地方留成部分)。

十六、设立市、市(县)区乡镇企业发展基金,在确定启动规模基础上,逐年从乡镇企业新增财政贡献额中提取5%增加基金总量。市本级从今年起,建立乡镇企业发展基金,启动规模为100万元,主要用于支持高科技、深加工、具有行业发展作用的项目和出口创汇企业。由主管部门提出基金使用的项目名单,财政部门负责管理,低息有偿投放,定期收回。

十七、各级农业银行要千方百计吸收存款,并本着择优扶强和效益优先的原则,增加对乡镇企业的投入,积极促进乡镇企业的发展;其他银行和金融机构可打破行际界限增加对乡镇企业的贷款。

十八、市、市(县)区科委要加大对乡镇企业科技进步和新产品开发的扶持力度,将乡镇企业的新产品和科研项目列入计划,在科研、新产品试验费、科技贷款等方面,实施重点倾斜;环保部门要从收取的乡镇企业排污费中拿出60%的资金,用于乡镇企业环保治理、教育、调查、和监督。

十九、各有关部门要简化办事手续。凡新上项目,企业提出申办手续后,由市、县乡企局按职能权限会同有关部门采取联合办公形式,一周内办理完有关手续。

二十、切实减轻乡镇企业负担,除国家和省规定的收费项目外,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一律不得向乡镇企业滥收费、滥摊派、滥罚款。对合理的收费项目,实行持证收费制度;无证收费,企业有权拒绝交纳。结必要的检查评比,须经同级政府批准后方可进行;各有关部门每年检查不得超过两次;企业要建立接待检查登记,检查人要签字登记。年终由市政府通报执行情况。

二十一、保护企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市政府对所确定的重点扶持发展的乡镇企业实行挂牌保护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被举报,市和市(县)区纪检、监察部门立案审查,须报同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对恐吓、敲诈、勒索、诬陷、伤害企业经营者的行为,要依法追究责任。

凡列为市政府挂牌保护、扶持的企业,在本地区内如有一般性非故意违章、违纪的,本市行政执法单位按规定只纠章、纠纪、批评教育,不罚款。由市乡企局、监察局、物价局等部门负责搞好此项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十二、凡域外来营口投资者,由市政府颁发优惠卡,各部门按此卡在子女就学、住房等方面给予优惠。各级党委、政府要创造优良的投资环境,为外来投资者提供优质服务。

二十三、本规定中涉及的经济指标,要按照统计法规要求严肃对待,由市统计局会同乡企、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考核。对违犯统计法,在数字上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取消奖励资格,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理。本规定按逐级奖励的原则,市奖励市(县)区,市(县)区奖励乡镇,乡镇奖励村和企业(市、县)区乡企局人享受市(县)区领导的奖励标准,资金由市(县)区财政支付。对市(县)区申报的受奖先进单位和个人,由市乡企局负责推荐,报市委、市政府批准。

二十四、本规定由市乡镇企业管理局负责解释。

二十五、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九二年市政府发布的《营口市加速乡镇企业发展实施方案》(营政发[1992]36号)同时废止。


关于在北京等试点城市放宽未成年人死亡保险金额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在北京等试点城市放宽未成年人死亡保险金额通知(保监发[2002]34号)


各寿险公司:
为了适应保险市场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现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在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投保的未成年人人身保险的死亡给付保险金额的上限由5万元提高到10万元。
二、其他地区的保险公司及分支机构办理未成年人人身保险业务,其死亡给付保险金额仍应严格按照保监发[1999]43号文件执行。
三、各寿险公司应该切实加强核保管理,防范道德风险。
二OO二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