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旅游局关于执行《旅游法》有关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16:28:16   浏览:939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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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旅游局关于执行《旅游法》有关规定的通知

国家旅游局


国家旅游局关于执行《旅游法》有关规定的通知

旅发〔2013〕28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委):
  为正确贯彻实施《旅游法》,现就《旅游法》有关规定的执行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旅游相关法规、规章有关规定的适用
  《立法法》第七十九条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因此,现行旅游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等法律规范,与《旅游法》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的,应当适用《旅游法》的规定,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在权限范围内或者建议有关部门按照《旅游法》的规定作相应调整;现行旅游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等法律规范,与《旅游法》对旅游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规定不一致的,应当适用《旅游法》的规定。
  2013年10月1日前签订的包价旅游合同,其全部或者部分在10月1日之后(含10月1日)履行的,该履行行为应当符合《旅游法》的规定。
  二、关于第二十八条旅行社的设立
  1.“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是指具有旅行社从业经历或者相关专业经历的经理人员和计调人员;“必要的导游”是指有不低于旅行社在职员工总数20%且不少于3名、与旅行社签订固定期限或者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持有导游证的导游。
  2.2013年10月1日前已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旅行社,在2014年10月1日前,应当具备《旅游法》规定的相应许可条件。
  三、关于第三十一条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的使用
  使用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对旅游者权益损害进行赔偿,按《旅行社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执行。旅游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险时,旅行社无力垫付紧急救助费用的,由旅行社提出申请,经对旅行社作出许可的旅游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使用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垫付;旅行社拒不垫付的,由对旅行社作出许可的旅游主管部门决定。
  四、关于第三十七条导游证的取得
  1.导游资格考试继续按现行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2.“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的人员”是指订立固定期限或者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人员。
  3.导游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并未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的人员申请导游证,应当依法在相关旅游行业组织注册。“相关旅游行业组织”是指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依法成立的导游协会、旅游协会成立的导游分会或者内设的相应工作部门。
  五、关于第三十九条领队证的取得
  1.相应的学历,是指大专以上学历;相应的语言能力,是指与出境旅游目的地国家(地区)相对应的语言能力;相应的旅游从业经历,是指2年以上旅行社相关岗位从业经历。
  2.2013年10月1日前已取得领队证的人员,在2016年10月1日前,应当具备《旅游法》规定的相应条件。


国家旅游局
2013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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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小汽车号牌竞价发放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省公安厅、监察厅、财政厅


广东省小汽车号牌竞价发放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省公安厅、监察厅、财政厅2007年11月6日以粤公通字〔2007〕284号发布自2007年11月6日起施行)

  第一条 规范政府公共资源市场化运作的管理,保证小汽车号牌竞价发放公开、公平、公正进行,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税收入征管工作提高非税收入质量的通知》(粤府〔2006〕62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成立省小汽车号牌竞价发放工作协调小组,由省公安厅、省财政厅和省监察厅组成,负责全省小汽车号牌竞价发放工作的协调和监督。地级以上市可根据实际相应成立小汽车号牌竞价发放工作协调小组。

  第三条 小汽车号牌竞价发放工作应当依法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竞价发放的机动车号牌种类只限于小型汽车号牌(港澳入出境车、临时入境汽车、使、领馆汽车号牌除外)。未列入竞价发放范围的号牌,一律按规定供群众随机选取,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选号费。

  第五条 财政核拨、核补经费的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社会团体的车辆不得以任何形式参加小汽车号牌竞投。已购得符合新车注册登记规定小型汽车的单位和个人才能成为竞投人。竞投人可以自行参加竞投,也可以按照《拍卖法》的有关规定委托其代理人参加竞投。

  第六条 每次竞价发放的号牌范围限定为竞价发放月份之前(含当月)小汽车上牌号段,具体号段由地级以上市公安部门提供。每次提供的数量不超过全市前3个月小汽车上牌总数平均数的10%,且最多不超过300个号牌。

  第七条 各地竞价发放小汽车号牌的次数由地级以上市小汽车号牌竞价发放工作协调小组确定,每月不超过1次。

  第八条 小汽车号牌竞价发放工作由地级以上市财政部门委托具备资质的拍卖单位按照《拍卖法》有关规定进行,并由公证处现场公证。拍卖单位应通过公开招标的形式确定,每3年公开招标1次。

  第九条 小汽车号牌竞价发放的竞投规则由省小汽车号牌竞价发放工作协调小组制定,小汽车号牌竞价发放相关工作由地级以上市小汽车号牌竞价发放工作协调小组组织实施。

  第十条 地级以上市小汽车号牌竞价发放工作协调小组应当按规定选取用于竞价发放的小型汽车号牌,核定每个号牌号码的竞投底价,公安部门应将有关号牌号码予以锁控。

  第十一条 各地每次竞价发放号牌,应当提前10日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号牌竞价发放的时间、地点和号牌号码、竞投底价和竞投人资格条件等有关事项。

  第十二条 对竞价成交的号牌,由拍卖单位与竞得人签订《小汽车号牌竞价结果确认书》。《小汽车号牌竞价结果确认书》必须列明机动车来历凭证号、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竞得车牌号、竞得人身份证号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竞得人应当按规定时间到市财政部门委托的代收银行缴纳中标资金,逾期视为放弃该号牌竞得权,该号牌转入下一次竞价发放。

  第十三条 地级以上市小汽车号牌竞价发放工作协调小组应当将每次实际竞价发放的号牌数量及号码,书面通报给地级以上市公安部门。市公安部门审核竞得人提交《小汽车号牌竞价结果确认书》、中标资金缴款凭证和车辆注册登记法定资料,按规定办理注册登记,并将《小汽车号牌竞价结果确认书》、中标资金缴款凭证复印件存入车辆档案。

  第十四条 竞得人应当自成交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竞价成交号牌办理车辆注册登记。对逾期未办理注册登记、放弃已成交号牌和竞价未能成交的号牌,转入下一次竞价发放。若连续3次竞价发放未能成交,由地级以上市小汽车号牌竞价发放工作协调小组公告收回号牌,并在3个工作日内知会市公安部门解除锁控,提供给群众随机选用。

  第十五条 竞价成交的号牌不得更改,不得转卖,不得转赠。

  第十六条 因国家调整机动车号牌号码使用有关政策,致使竞得人不能按成交号牌号码办理注册登记的,由竞得人向地级以上市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市财政部门审核、提出意见送市公安部门审核后,向竞得人退还应退的号牌费用;因国家政策调整,致使竞得人延误办理车辆注册登记的,可适当延长办牌期限。具体办法由省小汽车号牌竞价发放工组协调小组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竞价发放号牌所得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额上缴同级财政。竞价发放号牌所得收入主要用于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交通安全基础设施投入等支出。具体收支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公安厅依照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各级小汽车号牌竞价发放工作协调小组应当加强对小汽车号牌竞价发放工作的管理、监督。

  各级监察机关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对在号牌竞价发放工作中出现违规操作,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给予通报批评;对徇私舞弊、利用职权牟取不当利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小汽车号牌竞价发放工作协调小组负责解释。各地级以上市可根据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省小汽车号牌竞价发放工作协调小组备案。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稀土出口配额暂停招标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稀土出口配额暂停招标的通知
1999年2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各特派员办事处,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各总公司,配额许可证事务局:
根据当前国际市场需求和国内生产形势,为鼓励企业出口,我部决定对1999年稀土出口配额暂停招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暂缓对稀土出口配额实行招标;
二、企业申领稀土出口配额,按照《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出口商品配额编报下达和组织实施的暂行办法》及其实施细则(〔1998〕外经贸管发第732号、980号)执行。
三、稀土出口配额另行下达。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