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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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

湖南省人民政府


湖南省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
湖南省人民政府


(1999年12月16日省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0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管理,科学地确定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确保建设工程具有抗御地震灾害的能力,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损失,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以下简称《防震减灾
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是指兴建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时,由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许可证书的单位对该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地震烈度、地震危险性、地震动参数、地震地质稳定性、地震灾害等进
行复核、分析、确定、预测,并提出抗震设防意见的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建设工程,是指对社会有重大价值或者有重大影响的工程;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是指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水灾、火灾、爆炸、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大量泄漏和其他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
的具体目录由本办法附件规定。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兴建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必须依照本办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依据评价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可以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但必须按照国家颁布的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第六条 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取得国家或者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地震安全性评价许可证书,并按照许可证书确定的级别及业务范围开展评价工作。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地震科研机构、工程地质勘查、工程设计等法人单位,经省级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可以向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地震安全性评价许可证书:
(一)具有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具有与开展评价工作相适应的实验、测试、分析手段、技术装备和软件系统;
(三)熟悉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技术规范;
(四)有完善的质量、技术管理制度;
省外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应当到建设工程所在地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格验证。
第八条 依据本办法规定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在进行可行性论证时,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地震安全性评价许可证书的单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报当地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建设单位委托评价单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应当由双方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确保评价工作顺利进行。
第十条 评价单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必须遵守国家地震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有关技术规范和要求,所得数据必须准确可靠,不得弄虚作假。
第十一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结束后,评价单位应当编制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并将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和有关资料报省或者国家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审定。
评价单位应当在签订合同后30日内提出评价报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时间的,应当报当地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应当由省地震安全性评定委员会或者报国家地震安全性评定委员会提出评定意见。
省地震安全性评定委员会由省地震、计划、建设等有关部门及单位的技术或者管理专家组成。
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应当在接到评价报告之日起15日内完成。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时间的,应当告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编写的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当有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内容,并将经过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作为必备文件报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对不按规定进行抗震设防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开工等有关手续。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不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或者不按照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照《防震减灾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 未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许可证书或者超越许可证书范围、不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规范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其评价结果无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专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责令改正,并依照《防震减灾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按照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的;
(二)不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的。
第十八条 当事人对有关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九条 地震、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0年4月1日起施行。

附件: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目录
一、重大建设工程
(一)省以上的电视调频广播发射塔建筑;国际电信楼、国际卫星地球站、省中心长途邮电通信枢纽;
(二)研究、中试生产和存放剧毒生物制品和天然人工细菌与病毒(如鼠疫、霍乱、伤寒等)的建筑;三级特等医院的住院部、医技楼,百万人口以上城市的医疗中心;
(三)公路、铁路干线上的特大桥梁、300米以上的隧道及立交桥工程,铁路特大型站的候车楼,国际、国内主要干线中的航空站楼;
(四)百万人口以上城市的电力调度中心,单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或者规划容量100万千瓦以上的火力发电厂、75万千瓦以上的水电厂、50万伏以上的变电所和50万伏以上大跨越塔;
(五)坚硬、中硬场地上80米以上或者中软、软弱场地上60米以上高层建筑工程;百万人口以上城市的各类救灾应急指挥机构用房。
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
(一)核电站和核设施工程;
(二)大、中型化工企业大型基本建设项目的生产设施;
(三)贮油3万立方米以上、贮气10万立方米以上的设施和贮存易燃易爆、剧毒或强腐蚀物质的仓库;
(四)容量在3000万立方米以上的水库大坝。
三、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省地震与省计划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其他建设工程。



2000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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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法警训练基地建设用地征收耕地占用税问题的复函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法警训练基地建设用地征收耕地占用税问题的复函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部《关于耕地占用税具体政策的规定》,对部队(包括武警部队)的军事设施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人民法院所属的法警不属于武警部队建制之列。因此,人民法院系统修建的法警训练基地(固定刑场)占用耕地,不在耕地占用税免
税范围,应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






1997年2月12日

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鹰潭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江西省鹰潭市人民政府


鹰府办发〔2005〕64号


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鹰潭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龙虎山风景旅游区管委会,市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鹰潭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OO五年十二月七日

  
  鹰潭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江西省机构编制委员会(赣编发[2004]2号)文件精神,成立鹰潭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安监局)为综合管理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履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主要职责
  (一)负责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各有关行业、部门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龙虎山风景旅游区管委会、市工业园区管委会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指导协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承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召开的会议和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综合监督管理安全生产工作。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或参与起草有关安全生产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负责职责范围内非煤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和管理工作。
  (三)依法行使国家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按照分级、属地原则,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行业、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对地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业务指导,制定全市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定期分析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协调和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问题。
  (四)负责发布全市安全生产信息。综合管理全市伤亡事故统计工作,组织、协调一般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结案批复工作,参与重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协调或参与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
  (五)负责综合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经营、使用及烟花爆竹经营、储存安全工作。
  (六)监督工矿商贸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安全生产条件、有关设备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管理工作,以及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咨询等社会中介组织的资质管理工作,并进行监督检查。
  (七)组织全市安全生产方面的宣传教育和本系统安全生产监察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依法组织、指导并监督全市特种作业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生产的作业人员除外)的培训、考核工作和有关企业经营管理者安全资格发证及注册安全主任的安全资格审查工作。
  (八)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按照职业安全法规和标准,监督检查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危害的防治工作;依法监督检查危险源的监控和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组织对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经营单位的查处工作。
  (九)承办市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以上职责,市安监局设4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培训教育中心)
  (二)业务一科
  (三)业务二科
  (四)综合科
  纪检组(监察室)为市纪委(监察局)的派驻机构。
  三、人员编制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10名(纪检监察编制2名),后勤服务人员编制2名。
  领导职数:局长1名,副局长2名,纪检组长由副局长兼任。科级职数5名,监察室主任由科长兼任。
  四、其他事项
  安全生产监察支队为其下属正科级事业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