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木材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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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木材管理办法

海南省人民政府


海南省木材管理办法
海南省人民政府


(2000年6月12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72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维护木材运输和木材经营加工的正常秩序,促进生态省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木材运输和木材经营、加工及其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木材运输和木材经营加工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运输木材必须持有效的木材运输证。木材运输证从起运地到终点全程有效。
省内运输木材,必须持有省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海南省木材运输证》;跨省运输木材,必须持有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出省木材运输证》。
木材运输证在核定的有效期限内只能使用一次。
第五条 木材运输证实行分级核发。《海南省木材运输证》由市、县、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和省林业主管部门委托的组织核发;《出省木材运输证》由省林业主管部门核发。木材运输证核发管理人员必须经过省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资格证后方可上岗。
第六条 木材运输实行一车(船)一证,货证同行。
运输单位和个人承运木材,必须验明托运人的木材运输证,货证相符方可承运。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木材运输证,为无效木材运输证:
(一)超越管理权限核发的木材运输证;
(二)不按规定填写或者印鉴不符合规定的木材运输证;
(三)已宣布作废或者失效的木材运输证;
(四)不按规定期限使用的木材运输证;
(五)伪造、涂改、倒卖的木材运输证。
第八条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或者省人民政府授权省林业主管部门审批设立的木材检查站,负责对过往运载工具运输木材的情况进行检查,查验木材运输证件,制止违法运输木材行为。
第九条 从事木材经营、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凭许可证向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办营业执照。
第十条 木材经营、加工单位经营、加工的木材及其制成品、半成品,必须具有林业主管部门发给的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木材运输证,向农村居民购买砍伐其自留地或者房前屋后零星林木的,必须具有乡(镇)林业工作站出具证明。
第十一条 运输木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所运输的全部木材,并对货主处以所运输木材价款30%以下的罚款;对承运者没收运费,并处以运费1倍至3倍的罚款;拒不停车接受检查、强行运输的,扣留所运输的木材和运输工具:
(一)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
(二)持无效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
(三)运输木材起止地点与木材运输记载不符的;
(四)以伪装、藏匿等方式运输木材逃避木材检查站检查的。
第十二条 运输木材数量超出木材运输证记载数量的,没收超出部分的木材或者其相应的变价款。
运输木材的树种、材种、规格与木材运输记载不符又无正当理由的,没收其不相符部分的木材。
第十三条 木材经营、加工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无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而经营、加工木材的;
(二)经营、加工的木材没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合法来源证明的;
(三)逃避、阻挠、拒绝林业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检查的。
第十四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依法委托的木材检查站决定。
第十五条 因林业主管部门或者木材检查站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而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木材,包括:(一)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所列全部木材;(二)大宗木制成品和半成品;(三)从林区运出的旧房料和薪炭材;(四)大宗藤、竹材及其制成品和半成品;(五)木炭;(六)活立木;(七)伐根。
第十七条 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实行凭证运输的其他林产品,适用本办法。
第十八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0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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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甘政办发〔2004〕127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陇南行署,省政府有关部门,兰州海关:

  《甘肃省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四年十一月一日

            甘肃省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方案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全国保护知识产权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有效遏制侵犯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增强全社会保护知识产权意识,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4〕67号)的统一安排和部署,省政府决定,在全省范围内深入开展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重点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正确认识和处理保护知识产权与优化投资环境、促进科技进步、推动经济发展的关系,坚持“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方针,努力开创全省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的新局面。

  专项行动以保护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为重点内容,以货物进出口、各类展会和商品批发市场、定牌加工、印刷复制为重点环节,以假冒商标、侵权盗版比较集中的地方为重点地区,以知识产权权利人反映强烈、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案件为突破口,以点带面,全面推进。

  二、主要任务

  (一)切实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引导全省企事业单位加强对商标注册重要性的认识,帮助企业和经营者树立商标意识,为企业和经营者注册商标提供良好的服务。要依法认定和保护驰名商标,有效保护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并会同有关部门严厉查处商标及其他商业标识侵权案件。重点查办食品、药品商标违法案件,侵犯驰名商标、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专用权案件,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案件,以及非法印制和购买使用假包装、假标识、假商标案件。

  (二)切实保护著作权。新闻出版、版权、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规范著作权产品生产、使用和交易,营造良好的著作权保护社会环境。要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整顿和规范存在侵权隐患的图书、音像制品、软件交易市场。坚决取缔分布在车站、校园周边、人行通道、居民小区、娱乐场所和商厦附近销售盗版图书、音像制品、软件的不法摊点和游商小贩。重点打击盗版教材教辅、盗版软件、非法复制和销售音像制品、经营走私盗版音像制品以及网上侵犯著作权等行为。加大对图书批发市场、各类书店,音像批发、零售、出租门店,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企业和各类学校、考试系统的检查力度。加强对软件预装领域和互联网软件传播的监管,积极推动使用正版软件。

  (三)切实保护专利权。专利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全省专利工作的指导,制定专利保护措施,不断增强专利创造、管理、实施和保护能力。加强专利行政执法,有效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严厉打击食品、药品等领域的专利侵权行为,着力查办侵犯核心关键技术专利权的案件和具有较大影响的案件。选择重点地区、重点领域,分阶段查处涉及外观设计、实用新型和发明专利权的侵权、假冒行为。

  (四)强化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海关要全面贯彻落实《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进一步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充分运用信息技术和风险分析技术,加强风险布控等边境措施,在保证进出口货物通关效率的同时,提高查获出口侵权货物的效率。遏制假冒和盗版产品的国际流通。

  (五)强化对商品交易会、商品批发市场、定牌加工和印刷复制环节的知识产权保护。商务部门要会同工商、专利、版权等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商品交易会、洽谈会主办单位设立专门机构,制订管理办法,邀请保护知识产权相关部门驻会监管,防止参展单位展示、销售侵权产品,防止境外不法组织和个人通过展会组织造假和出口侵权产品。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商品批发市场的监管,及时要求市场主办单位完善管理制度,引导进场经营者合法经营,加强自律,防止侵权产品进场交易。对侵权产品的经营者,要严肃查处。对侵权严重的市场要责令限期整改,屡禁不止的要依法予以取缔。

  新闻出版、版权、工商、公安、质监、海关、商务等部门要密切配合,针对利用定牌加工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现象,加大监管力度,严厉打击商标侵权行为。要加强对印刷复制各类出版物、印刷品、光盘、计算机软件及包装装潢、商标标识企业的监管,依法规范其经营行为,阻断非法侵权产品的印刷复制渠道,严厉查处非法印刷复制行为,取缔无证照经营地下印刷复制窝点。

  (六)加强重点地区的专项整治行动。假冒商标、专利和侵权盗版活动相对集中的兰州、天水、酒泉、白银市是此次专项行动的重点地区,当地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有力措施,严厉打击各种侵权行为,并严防反弹。有关执法部门要把执法力量向这些地区倾斜,积极支持当地政府打击、遏制各类侵权违法犯罪行为。

  (七)严厉查处重大侵权案件。对知识产权权利人和市场反映强烈、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侵权案件,要一查到底。相关行政执法部门要通力合作,提高办案效率,并加强与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的工作衔接,依法及时移送涉嫌刑事犯罪的侵权案件。公安机关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严厉查处涉嫌构成犯罪的侵权案件。各地要针对本地区侵犯知识产权的突出问题,查处一批大案要案。

  (八)加强法制建设,健全执法机制,加快知识产权保护的规范化进程。各级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和执法机关要不断加强行政执法能力建设,认真实施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法规、规章,强化行政执法手段,严格行政执法程序,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执法保护水平和效率。要尽快建立跨部门的知识产权保护协作机制,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相衔接的机制,联合督办重大侵犯知识产权案件。同时,支持和鼓励建立知识产权自律和维权性组织,逐步健全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的知识产权监督体系,建立自觉尊重他人知识产权,善于规避他人权利、有效保护自身权益的长效机制。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地方政府责任。省政府决定,成立甘肃省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组,负责统筹协调全省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督办重大案件。省整规办承担工作组日常工作。
各市(州、地)要将此项工作作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内容,设立保护知识产权工作领导机构,按照“全省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机制,层层落实责任,及时掌握情况,加强检查督促,实行责任追究。

  (二)整合执法资源,形成统一、协调、高效的保护知识产权执法协作机制。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有效整合执法资源,分工负责,密切配合,杜绝各自为政、推诿扯皮现象。要积极研究探索区域联合执法的有效途径,加强地区之间的案件信息沟通、异地移送、调查取证,严禁地方保护主义,切实使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犯罪分子无处藏身。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杜绝以罚代刑。对涉嫌构成犯罪而未移送司法机关的,检察机关应依法加强监督,及时检查纠正。

  (三)加大知识产权保护的宣传普及工作,增强全社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把保护知识产权列入宣传工作的重点,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各种形式,加大对我省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所做的工作和取得的成果的宣传力度。要继续办好一年一度的“知识产权宣传周”,普及基本知识,使全社会认识知识产权制度在推动科技创新、激励发明创造、有效配置资源、促进产业化、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等方面发挥的重要作用。重点宣传这次行动中曝光查处的大案要案,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宣传,把保护知识产权列入“四五”普法工作的重点内容,广泛深入地宣传保护知识产权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提高保护知识产权法律意识。充分发挥律师、仲裁员、公证员等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作用,增强依法保护知识产权的能力。

  (四)逐步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体系,为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提供必要的组织保证。各市(州、地)政府(行署)和工商、版权(文化)、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要努力建立和完善与新形势相适应的管理和保护协调机制,提高综合管理和服务水平。结合我省现有区域、行业、企业以及科技优势,把知识产权工作与科技项目管理、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发展有机结合起来,研究制定有利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有效举措和策略。以大幅度提高自主知识产权的数量和质量、增强知识产权市场竞争能力为目标,建立、健全管理机构和相关制度,并提供必要的财力支持。从政府推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入手,进而引导全省企事业单位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和保护激励措施。

  四、工作步骤与时间安排

  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行动分3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2004年10月下旬至11月中旬)。各市(州、地)和有关部门要深入动员,统一思想,制订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的具体实施方案,并于11月25日前报送省整规办。

  (二)组织实施阶段(2004年11月下旬至2005年5月)。各市(州、地)和有关部门全面开展专项行动。各级整规办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专项行动的抽查和督查,并于每月10日前将工作进展情况报省整规办。省政府也将适时派出工作组,对专项行动情况进行督查指导。

  (三)总结验收阶段(2005年6月至7月)。各市(州、地)和有关部门对专项行动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并报省整规办统一整理汇总后报省政府。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十一月一日

《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废止令

公安部


《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废止令(公安部令第11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第 114 号


1999年11月18日由公安部发布施行的《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44号),现予以废止。



公安部部长 孟建柱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