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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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条例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


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条例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科学技术协会依法开展活动,发挥科学技术协会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推进科教兴宁战略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科协),包括自治区、市(地区)、县(市、区)科协及企业、事业单位、乡(镇)、街道建立的科协基层组织。
第三条 科协是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群众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发展科学技术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四条 科协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依照科协章程,管理内部事务,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第五条 科协团结和组织科学技术工作者,贯彻、执行国家科学技术法律、法规,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建设相结合,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与推广,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与发展,促进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与提高,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反映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见和要
求,维护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
第六条 科协应积极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职能,推动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组织科学技术工作者参与制定科学技术政策、法规的活动。
第七条 科协在科学技术工作者中弘扬爱国主义和“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维护和促进民族团结与进步,倡导“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和坚持真理、诚实劳动、亲贤爱才、密切合作的职业道德。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重视和支持科协工作,采取有效措施,为科协开展工作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自治区、市(地区)、县(市、区)应当建立科协。县级以上科协由所属学会、专业协会、研究会等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学会)和下级科协组成,具有社团法人资格。
上级科协对下级科协实行业务指导;科协对所属学会进行管理。
企业、事业单位和乡(镇)、街道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基层科协。
第十条 各级科协代表大会和它选举产生的委员会是本级科协的领导机构,变更或者撤销选举产生的科协领导机构,必须按照科协章程规定程序进行,并报上一级科协备案。
第十一条 农村各类专业技术协会是农民自愿结合的开展科学技术实践活动的群众组织,业务上受县、乡(镇)科协的指导。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科协办事机构按机构编制的有关规定设置,其工作人员,科协所属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三条 科协应当向人民政府提出有关科学技术发展和经济建设及社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组织科学技术工作者协助有关部门对重大科学技术项目进行科学论证、技术咨询等工作。
科协可以受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委托,组织科学技术工作者参与或者承担经济及科技项目评估、成果鉴定、自然灾害损失鉴定、技术标准的制定与修改、技术攻关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等工作。
第十四条 科协积极开展学术活动,推进学科发展,提高学术水平,促进科学技术进步。
科协依法开展国内外民间科学技术合作和学术交流,发展与国际科学技术组织、学术团体和科技界人士的友好往来。
第十五条 科协对专业技术人员开展多层次、多学科的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
第十六条 科协应当发挥科学技术普及(以下简称科普)主力军作用,协同有关部门,开展以弘扬科学精神、宣传科学思想、传播科学方法、普及科学知识为主要内容的经常性、群众性、社会性的科普活动,反对封建迷信和伪科学,提高全区各族人民的科学文化素质。
(一)参与制定科普规划;
(二)在国家工作人员中开展科普活动;
(三)开展青少年科普活动,组织出版科普作品;
(四)开展农村科普活动,指导农村各类专业技术协会开展群众性科学技术实践活动,引导和帮助农民依靠科学技术发展农村经济;
(五)开展城市科普活动,建立街道、社区科普网络,面向城市公众进行科普教育;
(六)发挥企业科协的作用,采取多种形式,为企业管理人员和职工学习现代科学技术知识提供服务。
第十七条 科协应当积极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推进所属学会与企业的协作,开展技术创新活动,提高科学管理水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增加产品的科技含量。
第十八条 科协依据当地人民政府的委托,可以成为自然科学类、技术科学类、工程技术类及其相关科学类的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
第十九条 科协表彰和奖励科学技术活动中的先进模范人物,举荐人才,并向社会广泛宣传。
第二十条 科协应当支持所属学会依法兴办符合科协宗旨的企业、事业。
第二十一条 科协对违反法律、法规,侵犯学会和科学技术工作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向有关部门和单位反映,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鼓励和支持科协开展工作。
(一)将科技馆及科协所属科学技术活动场所的建设纳入同级人民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科协机关的基本建设纳入当地基本建设计划。
(二)支持科协开展少数民族聚居区的科普和技术推广活动,加强贫困地区科学技术工作,发展少数民族科学技术事业。
(三)对从事科协工作和在科协组织的科学技术活动中做出突出成绩的组织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将科协系统优秀的学术成果纳入人民政府奖励系列,并可以作为科学技术工作者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依据之一。
(四)对科协及所属学会的科学技术类、科普类报纸、期刊、图书、影视、音像出版物给予扶持。
(五)鼓励和支持科协建立科学技术交流、科普、科学技术著作出版专项资金和奖励专项资金。
(六)鼓励和支持科协组织学会和科学技术工作者发挥自身优势,开展多种形式的有偿服务。
第二十三条 科协的经费来源:
(一)人民政府划拨的行政费、事业费、基本建设费和学术交流、科普等专项经费;
(二)会员缴纳的会费;
(三)国内外法人、个人的资助、捐赠;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划拨给科协的经费应当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对科协科普专项经费的投入,应当随着财政收入的增加予以增加。
科协经费的收支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五条 科协所属学会办事机构所在单位应当为学会开展工作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工作人员,提供活动经费、办公场所及设备等必要条件,并保持办事机构、工作人员的相对稳定,支持学会依法开展各类业务活动和经营活动。
第二十六条 科协、学会专职或者兼职工作人员所在单位,应当将其从事科协、学会工作的实绩视为本职工作业绩,其职务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和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待遇应当与同级同类工作人员同等对待。
第二十七条 科协所属学会创办的科学技术服务机构依法从事科学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所取得的收入,依照有关规定享受税、费优惠待遇。
第二十八条 科协及其所属学会的经费、资产等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截留和任意调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或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阻挠、妨碍科协依法开展工作和活动的;
(二)贪污、挪用或者截留科协经费的;
(三)损毁、侵占或者擅自调拨科协及其所属学会资产的;
(四)侵害科协及所属学会名称权、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第三十条 科协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



2000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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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办发〔2008〕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国务院办公厅
                           二○○八年七月十日



国务院办公厅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1号),设立国务院办公厅,为协助国务院领导同志处理国务院日常工作的机构。
  一、职责调整
  强化服务职责,加强应急、督查工作,进一步发挥参谋助手和运转枢纽作用。增加指导、监督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国务院会议的准备工作,协助国务院领导同志组织实施会议决定事项。
  (二)协助国务院领导同志组织起草或审核以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名义发布的公文。
  (三)研究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请示国务院的事项,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务院领导同志审批。
  (四)督促检查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对国务院决定事项及国务院领导同志指示的贯彻落实情况,及时向国务院领导同志报告。
  (五)负责国务院值班工作,及时报告重要情况,传达和督促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指示。
  (六)协助国务院领导同志做好需由国务院组织处理的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七)指导、监督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八)办理国务院和国务院领导同志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国务院办公厅设9个内设机构:
  (一)秘书一局。
  办理国务院全体会议、国务院常务会议等会务及国务院领导同志内事活动、政府信息公开、文电收发运转和国徽印鉴管理、信息、档案、公文核稿、文印、机要通信和机要文件交换、办公厅保密、《国务院公报》和《国务院大事记》编辑等方面的工作。
  (二)秘书二局。
  办理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环保、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农业、商务、银行、审计、国资监管、海关、税务、工商管理、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统计、林业、旅游、气象、证券、保险、电力监管、扶贫、供销、贸促及港澳经济等方面的文电、会务和督查调研工作。
  (三)秘书三局。
  办理教育、科技、国防、外事、政法、民族、监察、机构编制、民政、文化、卫生、人口计生、广电、新闻出版、体育、知识产权、宗教、参事、机关事务管理、港澳台侨、法制、地震、自然科学基金、妇女儿童、残疾人工作等方面的文电、会务和督查调研工作。联系全国人大、全国政协、军队、宣传、统战等方面的工作。承办国家科技教育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四)国务院应急管理办公室(国务院总值班室)。
  负责国务院值班工作,及时报告重要情况,传达和督促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指示;组织开展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协助国务院领导同志做好有关应急处置工作;办理安全生产、信访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方面的专题文电、会务和督查调研工作。
  (五)督查室。
  组织开展重大专项督查,承办与有关中央机关联合开展的督查工作;组织拟订国务院办公厅督查工作制度和工作规划,指导和协调国务院办公厅有关司局的经常性督查工作。
  (六)电子政务办公室。
  负责国务院领导同志办公室和机关的政务信息化规划、建设、技术与安全保障,以及中南海北区有关会议、活动的多媒体技术服务;组织开展中央政府门户网站的建设、运行管理和内容保障工作;负责国务院办公厅联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计算机网络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七)人事司。
  负责机关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教育培训和外事工作。
  (八)行政司。
  负责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服务事务和机关的后勤管理工作。
  (九)财务室(副司局级)。
  负责机关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制定机关政府采购工作相关制度,承办机关政府采购计划、合同审批工作,监督机关政府采购执行情况。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干部局 负责机关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四、人员编制
  国务院办公厅机关行政编制为519名(含两委人员编制、援派机动编制、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其中:国务院秘书长1名、国务院副秘书长9名(含兼职),司局级领导职数43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2名、离退休干部局领导职数3名)。
  五、其他事项
  (一)管理国家信访局。
  (二)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肇庆市财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政府


肇府办[2004]117号

印发肇庆市财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肇庆市财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肇庆市财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肇庆市委、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肇庆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肇发[2004]16号),保留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是主管财政收支、财税政策、财政监督和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的综合经济部门,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将市属经营性国有资产(不含金融国有资产,下同)管理职能交给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1、执行国有资产资本金基础管理的法规和规章制度。

2、负责监缴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金收益。

3、调查研究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的重大问题以及国有资本金的分布状况;执行国家资本金保值增值的考核指标体系;研究提出国有资本金预决算编制和执行方案;组织实施国有资本金权属的界定、登记、划转、转让、纠纷调处等。

4、负责国有资本金的统计分析,提供有关信息;拟订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的有关制度和办法;组织实施所监管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组织建设国有资本金统计信息网络。

5、制订对所监管企业委派财务总监的管理规章、制度和办法;负责向市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和授权经营的企业集团公司委派财务总监的工作。

(二)加强的职能

1、切实加强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职能。

2、建立健全以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为核心的追踪问效制度,完善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职能。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市财政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财政、税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组织拟订财政、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资产评估、财务会计等方面的地方性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参与有关地方税收制度和规定的拟订。

(二)拟订财政发展战略、中长期财政规划,参与制订各项宏观经济政策;执行中央与地方、国家与企业的分配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

(三)编制年度市级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市级和全市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决算。

(四)制订财政和预算收入计划;管理和监督各项财政收入;负责组织农业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的征收和管理。

(五)管理和监督各项财政支出;管理市级预算外专户及各项政府性基金;管理和监督彩票发行与彩票市场;管理政府债务、政府贷款业务、财政票据、财政预算内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

(六)拟订和执行需要全市统一规定的行政事业单位的开支标准和政府采购政策、制度;负责建立和实施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管理市级财政社会保障支出,组织实施对社会保障资金使用的财政监督;执行社会保障资金财务制度、基本建设财务制度和涉外企业财务制度。

(七)拟订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产权管理制度;负责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监管;执行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及评价标准;组织实施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公共资源统计分析及评价;组织开展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等会计决算报表汇总和分析。

(八)参与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总量研究;组织调度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参与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工程概、预算审核,负责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工程结算进行审核;审核基本建设竣工财务决算,参与项目竣工验收;监督执行政府采购政策,指导全市政府采购和信息统计工作;参与工程造价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对于市级财政性资金基本建设重点项目和重点行政事业单位委派驻财务总监的管理规章、制度和办法;牵头办理重点行政事业单位派驻财务总监的工作。

(九)贯彻执行会计法规和制度;依法监管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管理和指导社会审计工作。

(十)统一管理资产评估行业;指导和监督评估机构和注册评估师业务,办理涉及国家和集体产权权益的资产评估项目立项确认。

(十一)监督财税方针、政策、法规和财会制度的执行情况;检查、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建议。

(十二)制定财政教育规划;组织财政人员培训;负责财政宣传和信息工作。

(十三)承办市政府和省财政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财政局设15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综合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重要报告和文件的起草;负责文电、机要、信息、调研、宣传、档案、保密、保卫、外事、接待、信访、办公自动化、本局财务、机关后勤服务和物业管理等工作。

(二)人事教育科(与局机关党委办、离退休干部管理科合署)

负责局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工作;指导财政系统的精神文明建设;拟订和实施财政系统人员培训教育规划;负责计划生育、因公因私出境报批等工作;负责局机关党的建设、廉政建设、思想政治宣传教育工作;管理、指导局机关工、青、妇和离退休人员管理等工作。

(三)财政监督科(与法规科合署)

贯彻有关财政、地方税收的管理规定和实施办法并监督执行;组织和参与财政、税收、非经营性国有资产、财务会计管理规定起草工作的调查研究;审核其他规章制度草案中有关财政税收的条款;承担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应诉及行政处罚听证工作;负责财税有关法规的宣传和普法教育工作。

执行财政监督的制度和办法,监督财税方针政策、法规和制度执行情况;负责对财政资金的分配、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对市财政投资的重大项目和财政专项支出进行跟踪监督;检查、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查处重大违反财经纪律案件;依法对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行政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指导县(市)区财政监督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内审工作。

(四)预算科

执行国家财政预算的方针、政策;研究提出财政发展规划和策略;编制中长期财政收支规划;负责市级财政预决算的编制、执行、检查工作;拟订市对县(市)区财政管理体制;管理和分配县(市)区和乡镇财政资金;拟订和执行预算管理制度,指导、检查县(市)区和乡镇财政管理;管理罚没财物收入;负责财政收支的统计工作。

(五)国库科

负责组织实施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国库管理制度、财政总预算会计核算制度;负责市级财政总预算会计工作,包括办理财政资金调度,分析市级预算执行情况,编制市级财政决算和汇总全市决算,对下级总预算会计工作进行指导;统一管理市级财政的银行开户及预算外资金专户;负责国债发行、兑付及相关管理工作;拟订并监督执行政府采购制度,指导全市政府采购工作和信息工作。

(六)综合规划科

编制中长期财政收支计划;拟订全市非税收入管理制度;参与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项目、标准的审核并进行财务监管;管理财政票据;管理罚没财物收入;拟订彩票管理有关制度,监督收益分配;监管彩票市场;管理国有土地、水域有偿使用费收入、彩票公益金等专项收入和政府性基金;参与住房制度改革工作,对各项房改资金实行财政监督。

(七)文教科

拟订教育、科学、文化等部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支出规定;贯彻实施《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管理教育、科学、文化、体育、广播电视、计生、档案、地震及其他部门事业费;拟订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和开支标准;审核分管部门的年度预决算;对分管部门预算的执行、专项资金的使用、财务管理制度和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八)行政政法科

拟订行政、政法部门行政性经费的财务管理规定、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和支出政策;贯彻实施《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管理行政管理费、公检法经费、民兵事业费、武装警察部队经费、外事、外宣经费;拟订行政单位财务管理办法和开支标准;审核分管部门的年度预决算;对分管部门预算的执行、专项资金的使用、财务管理制度和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办理国家规定统一着装的有关事项。

(九)工贸发展科

参与研究国家与企业分配关系改革;监督执行工交、内贸、邮电、文教、建筑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地方粮食储备、城市公用、城乡环保及股份制企业的财务会计、管理制度;负责财政扶持企业资金、企业亏损补贴、税收返还、试点企业流动资金、环境保护(治理)资金等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管理工交等部门事业费;会同分管部门研究拟订经费开支标准;审核分管部门的预、决算;对分管部门预算的执行、专项资金的使用、财务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十)农业科

管理财政用于农、林、水、气象等部门事业经费和支农专项资金;管理监狱、劳教财务;拟订财政支农政策和财务管理办法;组织编制农业综合开发规划;管理和统筹安排财政性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组织检查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执行情况;拟订农业税征收管理办法;负责农业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的征收管理;对分管部门预算的执行、专项资金的使用、财务管理制度和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参与管理和分配财政扶贫资金、支援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负责粮食自给工程的有关工作。

(十一)社会保障科

参与研究、制订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有关政策和制度;编制市级和全市社会保障资金预算草案;管理社会救灾救济、劳动就业、医疗保险(包括公费医疗)等方面的财务和资金;管理卫生、药品监督、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的经费;负责拟订和执行失业保险和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基金的财务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对各项社会保障资金使用的财政监督。

(十二)经济建设科

编制市级经济建设支出预算草案;下达经济建设支出预算;根据基本建设程序、年度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年度投资计划及工程进度核拨资金;参与国债投资项目的安排和投资计划的审核,负责国债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参与审核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工程概算,审核该类工程预、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指导和监督国有建设单位执行财务会计制度;负责对基本建设项目的财政性投资实施财政监督;参与投资体制改革有关工作和财政性资金年度投资计划安排;参与工程造价管理。

(十三)会计科

管理会计工作:负责管理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业务培训、继续教育工作;监督检查会计工作、会计资料情况;负责各类评估机构和评估执业人员的资质管理;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资产评估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做好会计、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办理高级会计师资格的申报;指导和监督会计电算化工作。

(十四)绩效评价科

拟订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及评价标准;拟订财政资金支出绩效评价的有关政策、制度和办法;拟订公共资源统计评价政策,建立公共资源统计报告制度,统一提供和发布公共资源有关信息;组织公共资源管理研究和发展预测分析,建立公共资源数据库,促进建立相关预警机制;组织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等会计决算报表汇总和分析;组织实施财政支出效益评价工作。

(十五)外经金融科

拟订和执行涉外金融机构的财政政策;指导和监督外贸、旅游、外商投资企业执行财务会计制度;负责地方金融机构的财务监管;负责境外企业和有关涉外收入的监缴和财务管理工作;负责政府外债管理;办理外国政府贷款及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转贷业务;对分管部门预算执行、专项资金的使用、财务管理制度和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负责拟订和执行财政预算内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非贸易外汇管理制度。

四、人员编制

机关党委设置按肇办发[2001]5号文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