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结合技术改造防治工业污染的几项规定》的补充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07:22:36   浏览:8139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结合技术改造防治工业污染的几项规定》的补充规定

陕西省人民政府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结合技术改造防治工业污染的几项规定》的补充规定
陕西省人民政府



《国务院关于结合技术改造防治工业污染的几项规定》已印发各地。现结合我省情况,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与国务院的规定一并贯彻执行。
一、所有工业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在编制技术改造规划时,必须吸收本单位主管环保的人员参加,并将防治工业污染纳入技术改造规划。
二、属于限额(总投资一千万元)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在编报计划任务书时,必须提出对环境影响的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编报内容和审批权限,按《基本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三、属于限额以下的有污染的技术改造项目,企业必须提出防治污染的措施,对环境效益进行充分的论证,并附《技术改造项目环境效益报告》。否则,不得批准,环境效益报告的主要内容是:
1、现行工艺生产单位产品或单位产值的原料、能源消耗数量,企业三废排放数量,噪音超标数值,以及对环境的污染危害等情况;
2、技术改造后原材料品种及消耗数量的变化,产品产量变化,与改造前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对比说明;
3、对现有生产装置进行技术改造措施中的防治污染措施及工艺流程。
四、整顿企业,要把搞好环境管理、防治污染列为验收的条件之一。验收时,要有上级环保部门参加。达不到要求的,不能验收。
1、有健全的环境保护规章制度和岗位责任制,有专职机构或专人管理环境保护工作;
2、有规划、有措施,积极治理污染,环境效益显著;
3、在扩建和进行技术改造时,能严格执行“三同时”的规定。
五、各地、市经委和省级各厅、局,要经常了解并掌握本地区、本部门技术改造的动态,检查在技术改造中执行国务院规定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注意总结交流防治工业污染的经验。




1983年7月15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加强民爆生产销售企业所属专用运输车辆安全管理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加强民爆生产销售企业所属专用运输车辆安全管理的通知

工信厅安函[2011]8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爆行政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和民爆行业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部署,认真吸取近期发生的民爆物品运输爆炸事故教训,切实督促民爆生产销售企业加强所属专用运输车辆的安全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安全职责,严格执行各项制度规定

  各级民爆安全监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强化民爆物品运输安全管理的认识,深刻领会保证民爆物品安全运输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强化民爆物品生产、销售环节的运输安全管理,确保民爆物品运输过程闭环监控、安全可靠。

  要强化民爆生产、销售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督促企业严格执行民爆行业安全管理政策措施,进一步健全完善生产、销售过程中的运输安全管理制度,切实明确责任、落实分工、强化措施。要督促民爆生产、销售企业建立全方位安全管理保障体系,严格执行民爆物品运输管理的各项规定和操作程序,做到办理手续完整合规、运行过程安全可靠、内外衔接严谨有序,对委托外单位运输民爆物品的运输车辆,应认真查验其资质和安全状况,并将有关资料留档备查,对不符合相关要求的车辆,不得交运民爆物品。要加强研究运输环节安全管理中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消除各种薄弱环节和不利因素,不断提高运输环节的安全管理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二、加强对民爆企业所属专用运输车辆管理,确保运输全过程安全可靠

  各民爆生产、销售企业配备的民爆物品专用运输车辆必须符合相关安全技术标准和专项要求,并保持安全良好状态。专用车辆的管理必须制定专项安全管理措施,严格车辆运行、维修、保养和停放等过程的安全管理。

  要建立健全企业专用车辆监控平台,做到实时掌握民爆物品专用运输车辆的运行状态,民爆生产、销售企业的民爆物品专用运输车辆必须于2012年12月31日前完成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系统,不断提高突发情况的应对处置能力和调度与安全管理水平。

  民爆生产销售企业要加强对运送原材料、半成品等运输车辆的安全管理,要制定更加严格和有效的专项安全管理制度,全面强化对运送具有易燃易爆危险性原材料或乳胶基质现场混装车的安全管控,积极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三、强化岗位培训,消除运输环节各类安全隐患

  民爆生产、销售企业要加强对从事民爆物品运输人员的岗位培训,严格持证上岗、要不断增强专用车辆司机和押运人员的民爆产品安全性能、各类危险因素辩识与处理等重点安全知识,提高应变处置能力。

  要加强运输环节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安全教育,进一步增强安全意识,规范运输过程中各类操作行为。企业要定期开展隐患排查,不断增强运行安全保障水平。

  四、健全完善应急演练制度,提高应急处置水平

  各民爆企业要根据国家及行业应急管理的新要求,结合民爆产品运输管理的实际,修订完善运输专项安全应急预案,健全完善应急防范制度和措施。要根据企业运输实际,定期组织专题应急演练,提高企业和相关人员的应对处理能力。

  各省民爆行政主管部门要针对民爆物品运输流向、市场变化趋势和本地特点,加强本地区民爆生产、销售企业运输环节的应急管理,加强与本地区交通、公安、消防等部门沟通与协作,不断提高应对突发事件和相关事故的应急处置水平。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成都市农民养老保险办法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


成都市农民养老保险办法

第152号


《成都市农民养老保险办法》已经2008年8月28日市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8年11月15日起施行。


                         市长: 葛红林
                        二○○八年十月九日

              成都市农民养老保险办法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推进城乡一体化,完善农民养老保险制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户籍关系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年满18周岁的农村居民,以家庭为单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自愿参加农民养老保险。现役军人,在校大中专学生和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除外。  
第三条 (基本原则)
  农民养老保险以个人缴费为主、政府补贴为辅,有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给予适当补助。
  第四条 (管理主体)
  市和区(市)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农民养老保险的管理工作,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承办农民养老保险的具体事务,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负责农民养老保险工作的组织实施。  
市和区(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耕地保护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市和区(市)县财政部门负责农民养老保险政府补贴资金的筹集、管理和监督,农业、民政、公安、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做好农民养老保险工作。
  第五条 (参保档次)
  申请参保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及其以上年龄人员,按本办法附件1确定的三个缴费档次,自愿选择其中一档缴纳养老保险费。  
申请参保时男年满18周岁不满60周岁、女年满18周岁不满55周岁的人员,按本办法附件2确定的三个缴费档次,自愿选择其中一档缴纳养老保险费。
  第六条 (缴费补贴)
  享受耕地保护补贴的参保人员,个人缴费部分先由本人耕地保护补贴缴纳,不足部分再由本人补足。
  申请参保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及其以上年龄人员的政府补贴资金,区(市)县政府可以视当地经济发展情况一次性注入或分年注入。分年注入的,时间不得超过10年。
  第七条 (暂停缴费)
  参保人员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参保人员因生活困难等原因不能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时,由本人申请,经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报户籍所在地的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在规定期限内,可暂停缴纳养老保险费。恢复缴费后,暂停缴纳部分可以补缴。  
第八条 (个人账户)
  参保人员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后,按缴费基数的8%计入个人账户,并按规定计息。
  第九条 (待遇标准)
  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人员,从本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次月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本办法附件3确定的计发标准发给养老金,并随年龄增长达到相应年龄段时,改按相应档次发给养老金。
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且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及其以上年限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本办法附件4规定的计发标准为其计发养老金;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延长缴费至满15年,也可按到龄时的缴费标准一次性趸缴至满15年。
  市政府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农村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养老金标准,切实保障农民的基本生活。
  第十条 (保险关系终止和转移)
  已按月领取养老金人员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农民养老保险关系:  
(一)土地被依法征用,符合参加本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条件的,其个人缴纳的农民养老保险费扣除已领取养老金后的余额(含由本人耕地保护补贴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下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退还给本人,本人按规定参加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
  (二)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人员,其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扣除已领取养老金后的余额,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支付给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并按死亡当月养老金标准向其直系亲属一次性支付4个月的养老金作为丧葬补贴。
  参保缴费期间的人员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农民养老保险关系:
  (一)土地被依法征用,符合参加本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条件的,其农民养老保险关系转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转移办法另行制定;
  (二)缴费期间死亡的人员,其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含由本人耕地保护补贴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支付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第十一条 (资金管理)
  农民养老保险资金以区(市)县为统筹单位,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设立农民养老保险资金专户,统一管理,封闭运行,自求平衡。享受耕地保护补贴的人员申请参加农民养老保险需要耕地保护补贴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区(市)县国土资源部门从为其建立的耕地保护账户中划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设立的农民养老保险资金专户。具体支付办法按照《成都市耕地保护基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成府发〔2008〕8号)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市财政部门会同审计部门制定全市统一的农民养老保险资金财务管理制度。农民养老保险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挪用或侵占。
  第十二条 (解释机关)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劳动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08年11月15日起施行。成都市人民政府2007年1月1日公布的《成都市农民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35号)同时废止。

  附件:1.参保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人员缴费档次和缴费标准
  2.参保时男年满18周岁不满60周岁、女年满18周岁不满55周岁的人员缴费档次和缴费标准
  3.参保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人员养老金计发标准
4.参保时男年满18周岁不满60周岁、女年满18周岁不满55周岁的人员,当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且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时养老金计发标准和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