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借款合同双方当事人未经保证人同意达成延期还款协议后保证人是否继续承担担保责任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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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借款合同双方当事人未经保证人同意达成延期还款协议后保证人是否继续承担担保责任的批复

最高法


关于借款合同双方当事人未经保证人同意达成延期还款协议后保证人是否继续承担担保责任的批复
最高法


批复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7)豫法经字第3号请示收悉。经研究,并征询有关部门意见,答复如下:
在保证合同中,保证人只应对经他同意、签字(盖章)的保证内容承担担保责任。你院请示的案件中,南乐县公路管理段在借款方南乐县大华贸易公司与贷款方中国工商银行南乐县支行1985年3月所签订的借款合同中担保单位栏内盖章,故对该合同中借款方所应履行的义务承担担
保责任。但借、贷双方在合同履行中,不通知担保人,亦未征得担保人同意,于同年4月下旬达成书面协议,将还款日期延长1个月,这一变更,应视为成立了新的法律关系,解除了原来的担保合同。因此,南乐县公路管理段不应再承担保证责任。
此复
1988年1月9日



1988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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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车船使用税征收管理办法

云南省曲靖市人民政符


曲靖市人民政府公告


第10号





现公布《曲靖市车船使用税征收管理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曲靖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八月六日





曲靖市车船使用税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车船使用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云南省实施细则》、《云南省地方税务局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配合做好车船使用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拥有并且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都是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必须按照本办法缴纳车船使用税。

第三条 车船使用税征收管理遵循合法、公正、及时、便民、服务的原则。

第四条 车船使用税属于地方税种,是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各级地税机关负责车船使用税征收管理工作,公安、财政部门应予积极配合。

第五条 车船使用税的适用税额,依照本办法所附的《云南省车船使用税税额表》执行。

第六条 车船使用税由纳税人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实行按年计征、一次缴纳。纳税人应于当年4月底前将本年度应缴纳的车船使用税一次缴清。

第七条 车船使用税实行就地征缴入库,县市分享,分享比例市县各百分之五十,年终列入市县财政结算事项处理。

第八条 下列车船免纳车船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车船;

(二)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车船;

(三)各种消防车船、洒水车、囚车、警车、防疫车、救护车、垃圾车船、港作车船、工程船;

(四)残疾人使用的专用车;

(五)非机动车船;

(六)厂、矿区内使用的工程车辆;

(七)履带式拖拉机;

(八)一次报停六个月以上的车船,经申报并持有有权批准机关证明的,由税务机关审核后,停驶期内免纳车船使用税;

(九)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车船。

第九条 新购买的车船或停驶后恢复行驶的车船,按领取行车执照或恢复行驶的当月计税,满十五日的,以一月计算,不满十五日的当月免予计税。

第十条 拥有并且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车船的数量、种类、吨位、载重量和用途等情况,据实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登记。

纳税人住址变更、产权转移、车船用途变化和新增加车船时,应于上述行为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登记。

第十一条 纳税人持车辆行驶证(转籍、过户车辆,还须持转籍、过户等有关证明)办理申报纳税手续,缴纳税款后,征收人员为其开具车船使用税完税凭证,并填写发放完税标志。

第十二条 对按政策规定应予免税的车辆,由纳税人携带车辆行驶证、单位证明于每年三月底前到所属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免税手续,领取“车船使用税免税标志”或免税凭证。

第十三条 车船使用税完(免)税标志或纳(免)税凭证必须随车携带,以备查验。

第十四条 车船使用税完税、免税标志严禁买卖、转让、仿造、伪造以及以营利为目的非法行为。

第十五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根据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实行地方税务部门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联合控管的方式,采取地方税务部门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含机动车检测站、点)办公场所设点或委托查验代征车船使用税的办法,对车船使用税实行源泉控管。

第十六条 地税部门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含机动车检测站、点)办公场所设置专门的“车船使用税查验征收窗口”,须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和人员从事查验征收工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在办公场地、车辆信息等方面给予地税部门积极的支持和配合。

第十七条 车船使用税查验征收窗口在征收车船使用税时,应填开税收完税凭证和发放“车船使用税完税标志”。

第十八条 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机动车辆新车登记报牌、车辆检验、转籍时,应检核其完(免)税凭证,对未办理纳免税手续的车辆,要求其到地税部门车船使用税查验征收窗口办理纳免税手续。

第十九条 车船使用税查验征收窗口要严格按照税收票证管理规定,及时结报票款,确保票证和税款的安全。

第二十条 地方税务机关依法对单位和个人的车船使用税缴纳情况进行检查时,纳税人必须据实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不得拒绝和隐瞒。

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配合地税部门依法进行纳税检查,对未按照规定缴纳车船使用税的,督促其依法补缴。

第二十二条 地方税务机关对未按规定依法缴纳车船使用税或对未按规定依法办理机动车免税手续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地方税务机关应依法对欠税车辆进行欠税公告。

第二十四条 地方税务机关要借助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信息资源,积极稳妥地建立车船使用税税源征管档案,夯实基础管理。

第二十五条 地税部门使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含机动车检测站、点)的场地办公,应支付场地使用费。

第二十六条 各级公安、财政部门应积极配合地税部门建立车船使用税联合控管工作联系制度,及时掌握机动车数量和完税情况。

第二十七条 各县(市)区地税、财政、公安部门可依照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曲靖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表:

云南省车船使用税税额表



类 别
项 目
计 税

单 位
年税额(元)
备 注

机动车
乘 人

汽 车
中小型车

300
19座以下

大型车

320
20座以上

载货

汽车
主车
净吨位每吨
32
含客货

两用车

挂车
净吨位每吨
16


拖拉机
净吨位每吨
20


摩托车
三轮

80


二轮

60


助力车

30


船舶
机动船
净吨位每吨
1.2


关于印发《海西州网上来信事项办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海西州网上来信事项办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西政办〔2010〕16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各行委,州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信访条例》、《青海省网上信访办理规则》,进一步规范全州网上信访工作机制,现将《海西州网上来信事项办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海西州网上来信事项办理暂行办法



为推进公众网上来信来访办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进一步畅通网站互动交流渠道,做好省政府办公厅批转我州办理的相关《省长信箱》信件,人民网(地方领导留言板)、新华网(青海频道)公众留言,中国·柴达木门户网站《领导信箱》、《咨询信箱》、《投诉信箱》信件的办理工作。根据《信访条例》和《青海省网上信访办理规则》,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网上信访,是政府联系群众、取信于民的重要渠道。认真做好网上信访工作既是政府部门的重要职责,也是改进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增强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有效途径。

第二条 办理网上信访应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坚持实事求是,注重实效。

第三条 网上信访办理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原则。州信访局为网上信访工作的归口办理单位,负责接收网上来信,向相关地区和职能部门转办、回复信件,会同州政府办公室督查科对各地区、各部门承办情况进行督办,统筹协调办理情况回复事宜,并定期通报办理情况,州政府电子政务技术中心负责信访平台的技术支撑和维护,定期办好《州政府门户来信摘录》。

第四条 各承办地区和部门要高度重视网上信访办理工作,责任到人。各地区、各部门要明确一名联系人,负责网上信访件的日常办理工作,按照“谁承办,谁回复”的原则,及时在相关网站回复办理情况,做到应复尽复,办结即复。回复内容由承办地区或部门领导审核签字,州信访局审核后,以承办地区或部门的名义向网民进行回复。网民对回复有疑义时,由承办地区或部门负责解释说明。对网民信访事项情况复杂难以解决或没有政策法律依据的,要积极回应,做好解疑释惑、正面引导工作。

第五条 各承办地区和部门应在规定期限内办结和答复。对网上信访中反映的相关信访问题,一般在20日内形成书面答复意见,上报办结情况,在信件办结1日内对信件进行回复;对需要紧急处理的信件和异常信件,要快速高效处理,防止因耽搁延误产生不良后果;对在规定时间内尚不能处理完毕的问题,要作出解释说明,可以先形成初步答复意见,待处理完毕后及时回复处理结果。对拖延不报,以及在办理工作中出现推诿扯皮、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要进行通报批评和责任追究。

第六条 网上信访事项办理情况将列入信访工作责任目标进行年度考核。信访机构在办理信访事项的过程中,如有推诿、敷衍、拖延信访事项的办理或者未在本办法规定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的,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投诉、请求未在规定时限内予以答复的,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其他规定的处理。

第七条 州信访局对《门户网站来信摘录》的事项进行定期处理,凡是呈送领导阅批,领导作出批示的紧急信访事件要特事特办,并及时回复反馈办理结果。

第八条 严格遵守国务院《信访条例》有关规定,依法保护信访人、举报人权利,防止发生打击报复现象。在办理检举揭发类来信时,不得将来信转由被检举揭发的部门和单位处理;对涉及个人隐私以及信访人依法要求保密的其他内容不得随意透露,防止给来信人造成压力,给工作带来被动。

第九条 网上信访事项的信件公开,要遵循保密原则,对涉及举报内容或信访人不愿公开的信访事项不得在网上公开。对信件办理得好,有宣传意义,确需公开的,应征得信访人同意,经州信访局领导审批后方可在网上公开。

第十条 本办法由州信访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