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企业负担监督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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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企业负担监督管理条例

安徽省人大常委会


安徽省企业负担监督管理条例


(2003年8月23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企业负担的监督管理,优化企业的生产经营环境,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企业负担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做好企业负担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企业负担监督管理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企业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企业负担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监察、审计、财政、价格、法制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企业负担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法增加企业负担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第五条新闻媒体应当对违法增加企业负担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二章企业负担监督管理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他国家机关、组织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以法律法规为依据,不得作出损害企业合法权益的规定。
  第七条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应当以法律、法规、国务院及其财政、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省人民政府的规定为依据。没有依据的,不得向企业收取行政事业性费用。
  第八条向企业收取政府性基金(含附加,下同),应当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及其财政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为依据。没有依据的,不得向企业收取政府性基金。
  第九条向企业集资,应当以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的有关规定为依据。没有依据的,不得向企业集资。
  第十条对企业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以法律、法规或者规章为依据。没有依据的,不得对企业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一条涉及对企业的行政审批事项,应当以法律、法规或者依法可以设定行政审批的政府规章为依据。没有依据的,不得对企业实施行政审批。
  第十二条除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省人民政府规定外,任何单位不得对企业进行考核、评比、达标、升级等活动。依法进行考核、评比、达标、升级的,应当在开展活动前报同级人民政府企业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行政机关对企业进行执法检查应当以法律、法规或者规章为依据。
  行政机关依法对企业进行执法检查,应当于检查前一个月将检查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企业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和法制机构备案。企业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检查计划进行协调,可以联合检查的,应当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检查。实行垂直管理体制的行政机关对企业进行执法检查,应当于检查前一个月将检查计划报上一级行政机关备案。上一级行政机关应当对下一级行政机关的检查计划进行研究协调,避免重复检查。
  同一行政机关对同一企业的执法检查一般每年不得超过一次。因企业涉嫌违法需要调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执法检查、调查时,执法人员应当出具检查通知书或者批准文书,并出示相关执法证件。
  第十四条邮政、电信、民航、铁路、公路、供电、供水、供气、广播电视等公用事业企业,不得擅自提高政府定价或者超出政府指导价规定的幅度制定价格,不得变相收取公共事业项目建设费用。
  第十五条禁止下列增加企业负担的行为:(一)无偿占有、使用企业的房产、汽车等财物和劳务;(二)要求企业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三)要求企业购买指定商品或者接受指定服务,向企业索要或者强行低价购买产品、物资;(四)要求企业报销差旅费、旅游费、通讯费、交通费、餐饮娱乐费、会议费、医疗费、购物费等费用;(五)强制企业提供赞助、资助或者捐献财物;(六)强制企业刊登广告或者订购报刊、图书、音像制品,出资编写名录、年鉴、画册等图书资料;(七)强制企业参加学术研讨、学会、协会、研究会等;(八)强制企业参加展览会、新闻发布会;(九)强制企业接受咨询、信息、商业保险等服务;(十)违法要求企业参加培训、接受检测、提供办案经费;(十一)违法增加企业负担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省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政府财政、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对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的项目和标准进行清理,并编制目录,于每年3月份向社会公布。
  对未列入目录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项目,企业有权拒绝缴纳。
  第十七条有收费权限的部门和单位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时,应当出示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者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有行政处罚权的机关实施罚款时,应当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收据。
  对违反前两款规定收费或者实施处罚的,企业有权拒绝。
  第十八条在发生严重自然灾害、意外事件等紧急情况下,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或者按有关规定可以向企业调用物资和劳务,事后应当归还或者给予适当补偿。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投诉与处理
  第十九条企业认为人民政府及其他国家机关、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可以要求有关机关对规范性文件予以审查处理。
  第二十条企业认为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增加其负担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造成损害的,可以依法要求赔偿。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企业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设立举报、投诉电话。
  第二十二条对违法增加企业负担的行为,企业可以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企业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监察、审计、财政、价格等部门举报、投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举报、投诉者保密,并在30日内依法处理,书面答复举报、投诉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认为举报、投诉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先行受理,并自接到举报、投诉之日起5日内移送其他有关部门。
  前款规定的期限,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举报、投诉者对举报、投诉事项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书面答复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查。复查机关应当自接到复查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决定。
  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发现下级行政主管部门对举报、投诉事项的处理确有错误的,可以直接处理或者责令下级行政主管部门重新处理。
  第二十四条被举报、投诉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接受有关部门的调查,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调查工作,不得打击报复举报、投诉者。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企业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由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设立、扩大或者提高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或者集资的项目、范围、标准的;(二)擅自实施行政处罚的;(三)擅自设立行政审批事项的;(四)擅自实施或者违反法定程序进行执法检查、调查的;(五)违法进行考核、评比、达标、升级等活动的。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增加企业负担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企业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退还全部财物,并由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对违法增加企业负担的举报、投诉者打击报复的,或者阻碍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调查、处理举报、投诉事项的,由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企业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和监察、审计、财政、价格、法制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从企业负担监督管理工作中获取非法利益的;(二)包庇或者纵容违法增加企业负担行为的;(三)对承办的举报、投诉事项拖延、推诿或者不依法处理的;(四)不为举报、投诉者保密,致使举报、投诉者受到打击报复的;(五)违反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条例所称企业,是指依法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
  第三十一条对违法增加个体工商户负担的,参照本条例处理。
  第三十二条本条例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安徽省减轻企业负担若干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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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陇南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甘肃省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陇政办发〔2007〕50号

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陇南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陇南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第三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七年四月九日





陇南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按照市政府《关于加强和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意见》(陇政发[2007]19号)和《陇南市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陇政发[2007]20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政府非税收入按照征收、管理、使用相分离的原则,收缴工作由各级非税收入管理部门统一负责征收。政府非税收入项目由市、县(区)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公布。



第三条 政府非税收入通过国库账户、财政专户和财政汇缴专户收取、上缴、存储、退付、支付、清算、核算。

国库账户接受财政汇缴专户划入的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非税收入。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财政专户由财政部门在代理银行开设,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不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非税收入的收缴和支出活动,与财政汇缴专户进行定期清算。财政专户按资金性质和主管部门设置收支帐,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财政汇缴专户由非税收入征管机构在代理银行开设,用于记录和反映政府非税收入的收缴、退付活动,并与国库账户、财政专户进行清算。



第四条 执收执罚单位设立的各类非税收入过渡账户一律取消,各行政事业单位设立的其他银行账户,必须按照《陇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甘肃省机关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规定执行,即凡有非税收入和实行“收支两条线”的机关事业单位开设各类银行账户,先由同级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后,方可报财政部门和人民银行审批。



第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通过招标方式确定金融机构作为非税收入的代收机构,签订《非税收入收缴代理协议书》,招标确定的代收金融机构及其网点向社会公布。代收金融机构及其网点应按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做到网点分布合理,电子信息数据传递及时准确,为缴款人提供优质服务。并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定期为财政部门、非税收入征管机构、执收执罚单位报送有关报表。



第六条 非税收入征管机构应对执收执罚单位的非税收入项目、标准实行编码管理,建立非税收入项目库。并会同执收执罚单位及时更新已变更的非税收入项目及相关信息。



第七条 各执收执罚单位在非税收入收缴时,统一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陇南市非税收入专用缴款书》(代银行转帐支票或银行现金缴款单,以下简称《缴款书》)。各代收金融机构及其网点不得拒收。《缴款书》一式五联,分别为征收部门、缴费单位(个人)、付款银行、收款银行、非税收入征管部门作记帐凭证。《缴款书》由执收执罚单位到非税收入管理部门领取。



第八条 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对票据实行统一管理,将原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罚没收入三种票据合并为《甘肃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罚没收入票据》(一式三联,机打),分别为存根、缴费单位(个人)支出凭证和执收执罚单位的记帐凭证,实行“三票合一”。按照“收缴分离”的原则,供票方式由财政部门向代收银行提供。



第九条 执收执罚单位实行“单位开缴款通知书、银行代收、银行开具财政票据”的征收方式的,在执收代收非税收入时,应向缴款单位(个人)开具《缴款书》,缴款单位(个人)持《缴款书》到代收银行缴款,代收银行通过《缴款书》结算代收款项后,打印出《甘肃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罚没收入票据》。执收执罚单位依据《甘肃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罚没收入票据》(记帐联)登记非税收入备查帐。

执收执罚单位实行“单位开缴款通知书、银行代收、单位开票”的征收方式的,在执收代收非税收入时,应向缴款单位(个人)开具《缴款书》,缴款单位(个人)持《缴款书》到代收银行缴款,缴款单位(个人)凭银行收讫的《缴款书》的相关联次到执收执罚单位开具相关票据。

执收执罚单位实行“单位代收、单位开票、集中汇缴”的征收方式的,执收执罚单位应向缴款单位(个人)开具相关票据,累计收取金额1000元以上的,必须当日汇总审核,缴入代收银行非税收入汇缴专户;累计金额不足1000元的,必须在3日内缴入代收银行非税收入汇缴专户。



第十条 同城跨行转款缴纳非税收入时,由代收银行将款项记入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后,依据收帐传票(《陇南市非税收入专用缴款书》第二联)负责录入非税收入信息,打印《甘肃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罚没收入票据》,作为缴款单位(个人)的缴款凭证和执收执罚单位收款通知。

异地转款缴纳非税收入时,收款银行将非税收入款项进帐后将收帐回单及时传送到非税收入征管部门,非税收入征管部门确定收入类别后,由执收单位填写《缴款书》,收款银行录入非税收入信息,打印《甘肃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罚没收入票据》,作为缴款单位(个人)的缴款凭证和执收执罚单位收款通知。



第十一条 各代收金融机构及其网点应将代收的非税收入及时记入财政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并于每日营业终结前将非税收入信息传送到非税收入管理部门,每日结帐后打印出《非税收入银行代收科目汇总表》,签章后与《缴款书》的非税收入征管部门收帐联,一并送交到非税收入征管部门,并在每月结帐后打印出对帐单,同时提供与非税收入征管部门、执收执罚单位的银行对帐服务。



第十二条 各项政府非税收入应当按照“收支两条线”的管理规定,将所收款项全额缴入同级政府非税收入汇缴专户,需交纳税款的,税后收入全额缴入同级政府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各执收执罚单位不得截留、坐支、挪用,严禁以个人名义在银行存储。



第十三条 属于下列范围的,可办理政府非税收入退付:

(一)发生技术性差错需要退付的;

(二)依法确认为误征、多征需要退付的;

(三)因政策调整需要退付的;

(四)经财政部门核准的其他退付款项。



第十四条 政府非税收入的退还按以下规定分别办理:

(一)在政府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内的政府非税收入需要退还的,经财政部门审核,由非税收入征管部门开具《陇南市政府非税收入退还书》直接办理;

(二)已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非税收入需要退还的,由财政部门审核,提请人民银行国库办理;已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政府非税收入需要退还的,由财政部门审核后办理。

政府非税收入退还原则上实行转帐结算,原以现金方式缴款且缴款人为个人的,经财政部门批准可退还现金。



第十五条 各执收执罚单位不得对政府非税收入作出分成规定和调整分成比例,凡涉及上下级比例分成的非税收入,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涉及与中央和省级分成的,分成比例按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办理;

(二)涉及省级与市、县(区)级分成的,分成比例按照省人民政府或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规定办理;

(三)涉及市与县(区)分成的,分成比例按照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规定办理;

(四)涉及市级部门、单位之间分成的,分成比例按照市人民政府或市财政部门的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执收执罚单位及主管部门上下级之间不得直接对非税收入实行集中、提取及分成,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政府非税收入资金直接缴付上级执收单位或者拨付下级执收单位。上下级分成的政府非税收入,按照就地缴款、分级划解、及时结算的原则,应上解或下拨的非税收入,经财政部门审核认定后,通过各级国库或财政专户逐级划解、结算。



第十七条 各项政府非税收入的征收,应当使用《陇南市政府非税收入专用缴款书》。不符合规定的票据,不得作为财务报帐凭证,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付款项。



第十八条 非税收入征管部门、执收执罚单位、代理银行要建立健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购领、使用、保管、核销制度,确定专人管理,保证票据安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遗失的,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并及时公告作废。



第十九条 执收执罚单位领取的票据,年终必须全部交回非税收入征管机构,实行年度“零基管理”。



第二十条 执收执罚单位已开具的收费票据存根,应妥善保管,保管期一般应为五年。保管期满需要销毁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由非税收入管理机构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销毁。



第二十一条 非税收入管理机构要在加强政府非税收入日常检查的基础上,积极开展政府非税收入年度稽查工作,建立健全相关稽查工作制度,规范各项内部管理和监督制约机制。



第二十二条 市县(区)非税收入征管部门负责对政府非税收入征收、汇缴、划解、管理的日常稽查。

稽查内容包括:

(一)非税收入的征收及上缴情况;

(二)非税收入财务制度、会计核算制度的执行情况;

(三)各类收费、罚没票据的使用情况;

(四)与非税收入有关的其他事项。

稽查程序:

(一)实施稽查前,向被查单位下达稽查通知书;

(二)对被查单位非税收入情况进行稽查;

(三)对稽查出的问题听取被查单位的意见,报有关部门后做出相应处理。



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门、非税收入征管部门、执收执罚单位、代理银行之间应定期核对政府非税收入收支帐。



第二十四条 各代收金融机构及其网点不得截留、代扣、挪用上缴“非税收入汇缴专户”的款项,违反上述规定者,将中止非税收入代收业务。



第二十五条 市县(区)财政部门应加强对执收单位编制的政府非税收入征收计划的审核,执收单位不得虚增和虚减政府非税收入征收计划,不得违反规定编制和调整政府非税收入征收计划,不得违反规定调整政府非税收入预算级次。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非税收入管理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检举揭发,财政部门及非税收入征管部门应及时受理单位和个人的举报,建立健全相应的规章制度,对举报违法问题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七条 财政、物价、审计、监察、人民银行等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建立健全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长效监督机制,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做好政府非税收入征管的有关监督工作。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行为,由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审计、财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第281号令)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市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安监总应急〔2011〕1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



《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十二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已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编制和实施《规划》,是建设更加高效的风险管理和应急救援体系的重要举措,是提高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灾难能力的迫切需要,对于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具有重要意义。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做好相关规划的编制和衔接工作,制定有关保障政策措施,建立健全考核评估机制,强化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确保《规划》明确的各项任务圆满完成。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一日



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十二五”规划



为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促进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制定本规划。



一、现状与形势



(一)“十一五”期间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取得的成效。



“十一五”期间,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和坚强正确领导下,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牢固确立安全发展的理念,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取得了长足进步。一是应急管理体系初步建立。全国31个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215个市(地)、部分县(市、区),以及安全生产任务较重的54家中央企业建立了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建立了国家和区域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协调机制。二是应急管理规章标准建设稳步推进。制定颁布了《矿山救护规程》(AQ1008-2007)、《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7号)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指南》(AQ/T9007-2011),以及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平台体系建设、宣传教育培训等一系列规章、标准和指导性文件,为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提供了依据。各省(区、市)制订的部分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也对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进行了规范。三是应急救援队伍体系建设成效明显。各地区、有关高危行业企业加强了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救援人员增加了40%,初步形成了国家(区域)、骨干、基层救援队伍相结合的应急救援队伍体系。通过开展培训演练和技能比武等工作,应急救援队伍素质不断提高,救援能力明显加强,在3.68万余起矿山和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以及汶川、玉树地震等重大自然灾害救援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四是应急救援装备水平不断提高。国家级矿山和危险化学品救援队伍增配各类救援车辆700余台,配备个体防护、救援、侦检、通信等装备8000余台(套)。骨干队伍和基层队伍所在地方政府和依托单位加大了救援装备投入力度,部分省(区、市)建立了安全生产应急物资装备储备库。五是应急预案和演练工作进一步加强。在国家层面,制定颁布了事故灾难应急预案42个。地方各级政府、中央企业以及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领域)企业实现了应急预案全覆盖。各级地方政府和高危行业企业经常举行应急预案培训和演练。六是应急平台建设全面启动。制定了国家安全生产应急平台体系建设指导意见。国家安全生产应急平台已经开始建设,部分省(区、市)、市(地)和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应急平台基本建成并投入运行。七是应急管理培训和宣教工作深入开展。修订完善了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培训和宣教工作制度,制定了应急管理和指挥人员培训大纲,全国每年培训30多万人次。宣教工作内容日益丰富,宣教形式不断创新,应急知识普及面不断扩大。八是应急科技支撑不断增强。各地区均成立了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专家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科研项目投入明显加大,科技部下达的19个应急救援重点项目研究已经完成,在煤矿瓦斯、危险化学品等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和预测预警方面形成了一批新技术、新装备。九是国际交流合作不断深入。通过组织救援指战员及应急管理人员赴发达国家学习交流、参加国际矿山救援技术竞赛以及举办国际性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论坛和展会等方式,加强了安全生产应急管理领域国际交流与合作。



(二)“十二五”期间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面临的形势。



“十二五”时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市场化、国际化深入发展,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转变,产业结构不断优化,科技自主创新能力进一步增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面临难得的发展机遇。同时,“十二五”期间随着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加快,国内经济形势进一步回升向好,能源原材料市场需求旺盛,煤矿不断向深部延伸,危险化学品领域进一步扩大产能,交通运输量增大,人流、物流和车流还将持续增长,发生重特大事故的可能性仍然存在,这些都给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目前,由于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初步建立,基础相对薄弱,还存在一些制约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进一步发展的因素。主要是:《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条例》尚未出台;许多市(地)和大部分重点县没有建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已经建立的应急管理机构人员、经费等没有落实到位;救援队伍布局已经不能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缺乏处置重特大和复杂事故灾难的救援装备;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不强;应急救援经费保障困难,救援人员待遇、奖励、抚恤等政策措施缺失;重大危险源普查工作尚未全面展开,监控、预警体系建设相对滞后;缺乏高效的科技支撑,应急救援技术装备研发、应用和推广的产业链尚未形成,装备的机动性、成套性、可靠性还亟待提高;应急培训演练与实际需求还有较大差距。总体来说,应对重大、复杂事故的能力不足,与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以及人民群众的期盼还有很大差距。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和紧迫性的特点十分明显。必须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全面提升应急能力,为实现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的目标提供有力保障。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规划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建设更加高效的风险管理和应急救援体系为主线,以国家(区域)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为抓手,加强体系建设、健全“一案三制”、强化科技支撑、完善保障措施、落实主体责任、夯实工作基础,不断推动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事业的发展。



(二)基本原则。



统筹规划、突出重点。统筹规划各区域、各行业(领域)应急体系建设,兼顾近期需求与长远目标,突出矿山、危险化学品等高危行业,突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的薄弱环节。



政府主导、落实责任。充分发挥政策导向作用和重点项目的示范带动作用,调动各方面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的积极性,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提高社会化程度。



分级负责、分步实施。按照事权合理划分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工作任务,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充分考虑现实需要和实际能力,科学确定建设项目,分级分步组织实施。



依靠科技,提升能力。充分发挥科技支撑和引领作用,加强应急救援技术装备研发与应用,提高应急管理和应急救援工作效率,推动应急能力发展。



(三)规划目标



到2015年,基本建成符合我国国情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体系,完善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和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应急能力全面加强,适应有效应对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需要,并为其他灾害的应急救援提供有力支持。一是在法制建设方面,颁布实施《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条例》及与之配套的规章、标准和政策措施,形成基本完善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法规体系。二是在机构、机制建设方面,建立完善国家、省、市、重点县以及高危行业(领域)大中型企业应急管理机构,形成完善的应急管理机制。三是在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方面,按照“国内领先、国际一流”的标准完成国家级应急救援队建设任务,骨干应急救援队伍救援能力大幅提升,基层队伍专业水平显著提高,形成完善的国家(区域)、骨干和基层三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体系。四是在应急预案与演练方面,高危行业(领域)中央企业应急预案覆盖率、备案率、培训演练率达到100%,其他达到80%以上。五是在应急管理培训方面,各级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人员、应急救援指战员培训率达到100%,高危行业企业从业人员应急知识培训全覆盖,应急知识普及进社区、进学校。六是在应急平台体系建设方面,国家、省、市、高危行业(领域)中央企业应急平台建设率达100%,重点县(市、区)、高危行业地方大中型企业应急平台建设率达80%以上,基本实现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



三、主要任务



(一)完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法规、政策、标准体系。



推动《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制定修订与其配套的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资源管理、信息管理、科技管理、队伍建设与管理以及培训教育、运行保障等规章和标准。建设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统计指标体系。完善应急救援队伍经费保障、装备器材征用补偿、装备购置税费减免以及表彰奖励等政策措施。形成国家、地方、企业及社会多元化的应急体系建设保障制度。研究探索社会捐助、保险等支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的途径。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



建立完善省、市和重点县三级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加强人员、装备配置,强化技术培训,落实运行经费,制定工作制度和协调指挥程序,提高应急管理能力和救援决策水平。加强高危行业企业应急管理机构建设,落实应急管理与救援责任。



(三)理顺和完善应急管理与指挥协调机制。



完善国家、省级相关部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联动机制和联络员制度,健全各级应急管理机构之间、应急管理机构与救援队伍之间的工作机制和应急值守、信息报告制度,建立健全区域间协同应对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联动机制,建立完善事故现场救援队伍协调指挥制度。



(四)加强应急救援队伍体系建设。



建设国家(区域)矿山、国家(区域)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队和部分中央企业应急救援队,以及矿山、危险化学品骨干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健全高危行业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完善队伍体系,形成区域救援能力。注重培养“一专多能”的各级救援队伍,实施社会化服务,发挥救援队伍在预防性检查、预案演练、应急培训等方面的作用。鼓励和引导各类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将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纳入各级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资金、政策扶持力度。将矿山医疗救护体系纳入各地区医疗卫生应急救援体系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开展化工园区、矿山企业聚集区应急救援队伍一体化示范建设。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资质管理,促进队伍素质提高。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推进公路交通、铁路交通、水上搜救、船舶溢油、建筑施工、电力、旅游等行业国家级救援基地和队伍建设,配合各地公安消防部队加强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建设。



(五)完善应急预案体系。



建立完善政府部门、重点行业企业应急预案体系,实现政府部门与企业应急预案有效衔接。规范预案编制内容,提高预案编制质量,加强预案审查,建立健全预案数据库。编制应急演练评估标准,完善应急预案演练制度,规范应急预案演练,提高演练效果。



(六)加快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宣教和培训体系建设。



将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培训纳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总体规划,统一部署,充分利用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大型企业现有的应急培训资源,完善培训设施,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健全安全生产应急培训体系。制定培训规划和考核标准。加强各级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人员和救援队伍指战员培训。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和网络等,面向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开展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宣传教育,普及防灾避险、自救互救知识,增强全民应对事故灾难的意识和能力。



(七)推动应急救援科技进步。



坚持以应急救援需求为导向,自主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相结合,形成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科技原始研发、创造创新、成果转化的能力和机制。鼓励应急装备和物资生产企业、教学科研机构搞好产学研结合,加强应急救援新技术、新装备的研发。扶持和培育应急救援技术装备研发机构和制造产业。积极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应急救援技术和装备,以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领域)为重点,优先推广应用紧急避险、应急救援、逃生、报警等先进适用技术和装备。强制淘汰不适应救援需要、不符合相关标准、性能不高的救援技术装备。



(八)加强应急救援支撑保障能力建设。



在矿山、危险化学品等重点行业(领域)选择优势科研机构,重点建设一批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技术支持保障机构,加强应急救援技术装备科技研发、检测检验等能力建设。加快国家(区域)应急救援队伍大型救援装备储备,依托有关企业、单位储备必要的物资装备和生产能力,建立安全生产应急物资储备制度和调运机制,形成布局合理、多层次、多形式的应急救援物资储备体系。支持有关大专院校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学科建设,培养专业人才。建立和完善各类应急专家库,为应急管理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智力支持。



(九)深化应急平台体系建设和应用。



加快省、市和重点县以及高危行业(领域)大中型企业应急平台建设,完善安全生产应急平台体系,强化各级平台间的互联互通,加强物联网等新技术的应用。深化应急平台在救援指挥、资源管理、重大危险源监管监控等方面的应用,注重通过应急平台体系,动态掌握各类应急资源的分布情况。



(十)加快建立重大危险源监管体系。



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明确监控重点目标,建立健全企业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系统,提升重大危险源监控能力。开展重大危险源普查登记、分级分类、检测检验和安全评估。建立国家、省、市、县四级重大危险源动态数据库和分级监管系统,构建重大危险源监测预警机制。



四、重点工程



(一)国家(区域)矿山应急救援队建设工程。



依托开滦集团、大同煤矿、龙煤集团、淮南矿业、中平能化、川煤集团、靖远煤业等企业建设国家矿山应急救援开滦、大同、鹤岗、淮南、平顶山、芙蓉、靖远队,建设14个区域矿山应急救援队,承担服务区域内重特大、复杂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及实训演练任务。在配备运输吊装、侦测搜寻、灭火与有害气体排放、排水、钻掘与支护、仿真模拟演练、通信指挥等大型、特殊救援装备的同时,进一步充实救援力量、完善指挥系统、加强装备建设、配套基础设施、健全规章制度、优化应急预案、强化培训演练、培养过硬作风、抓好综合保障,使其成为力量雄厚、装备精良、技术精湛、训练有素、能打硬仗,关键时刻拉得动、动得快、打得赢的矿山应急救援队伍。



(二)高危行业中央企业重点救援队伍建设工程。



依托高危行业中央企业重点建设60支矿山、危险化学品、油气田开采、水上搜救、隧道坍塌、旅游等应急救援队伍,配置大型、特殊专业救援装备器材,补助装备运行维护费用及演练经费,加强应急救援培训与实训能力建设,与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共同形成应急救援的中坚力量,提高整体应对重特大事故的能力。其中,依托中国石油、中国石化等中央企业,建设国家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北京、吉林、南京、广州、重庆、兰州队。同时建立14个区域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队和1个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技术指导中心。重点加强大型、特殊装备建设及机动能力建设,主要包括工程抢险装备、化学火灾扑救装备、有毒有害物质处置装备、危险化学品侦检装备、通讯指挥装备、培训演练装备等。



(三)矿山医疗救护队伍建设工程。



依托大型矿区医院或地方卫生医疗机构,分别在国家(区域)矿山救援队服务区建立21个矿山医疗救护队,并建立矿山医疗救护队与国家(区域)矿山应急救援队联动机制,配置符合矿山事故院前急救需要的先进医疗救护设备,加强培训演练,提高矿山应急医疗救援人员能力素质,建设一批适应矿山医疗急救特点的专业医疗救护队伍。



(四)矿山与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骨干队伍建设工程。



地方各级政府和依托单位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进一步整合资源、加大投入,加强矿山、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骨干队伍建设,配备必要的装备器材,强化基础设施建设,开展队伍培训演练,全面提升骨干队伍应急救援能力。



(五)重大应急救援技术与装备研发工程。



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大型高危行业企业,结合应急救援工作实际,开展井下灾区侦测装备、井下救援机器人、矿井智能化快速救援钻机成套装备、有毒气体泄漏事故现场监测技术装备等重大应急救援技术装备研发,提升事故灾难应对能力,提高应急救援工作的科学性和主动性。



(六)安全生产应急平台体系建设工程。



建设国家、省、市三级安全生产应急平台,完善网络系统、应用系统、应急指挥大厅和模拟推演室等相关系统及配套标准规范和安全体系,实现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协调指挥的信息化、科学化和智能化,并与有关部门、高危行业中央企业、国家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应急平台相联接。依托国家安全生产应急平台体系,建立各类应急资源数据库,实现动态管理,建设重点企业终端,建立完善重大危险源数据采集处理、信息传输、风险评估、预测预警、模拟仿真、统计分析系统,实现对重大危险源的分级管理。



(七)应急救援装备产业示范园区建设工程。



选择在地理位置、基础设施、人力资源、资金和政策保障条件等方面具有一定优势的地区,开展应急救援装备产业示范园区建设工程,形成以应急救援高新技术研发为引导、研发与生产相结合的应急救援装备研发、制造多行业企业集成群体。



五、规划实施与评估



(一)加强组织领导。



加强对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领导,理顺管理体制,落实相关责任,完善工作机制。结合各地区、各企业应急管理工作特点和实际需求,制定应急管理规划和实施方案,将主要任务和建设项目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安全生产专项规划和本单位发展规划,并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推进规划落实。



(二)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加强与各国政府、国际组织和国外民间团体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领域的交流与合作,跟踪国际应急管理与应急救援科技发展前沿动向,开展技术交流与合作,学习借鉴国外先进经验,提高我国应急管理水平。



(三)加强规划实施评估



加强对规划实施情况的动态监测和监督检查,在规划实施中期阶段开展考核评估,经中期评估需要对规划进行调整时,由规划编制部门提出调整方案,报规划发布部门批准。规划编制部门要对规划最终实施总体情况进行评估,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