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樊市市区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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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市区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办法

湖北省襄樊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市区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办法》的通知



襄政发〔2001〕27号
二OO一年四月二十四日


襄城区、樊城区、襄阳县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襄樊市市区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办法》业经省房改领导小组批复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是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核心,是实现住房商品化、社会化的关键环节。此项改革涉及广大干部职工的切身利益,请你们抓紧做好测算工作,统筹安排,慎密组织,以保证这项改革的顺利推进。

襄樊市市区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办法



为了进一步深化我市住房制度改革,加快建立住房分配新体制,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和省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鄂政发[1998]8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意义
(一)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是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核心。其目的是:在不断巩固和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基础上,将住房实物分配改变为以货币形式发放的住房补贴,增加职工工资收入中的住房消费资金含量,并与实行职工政策性住房抵押贷款等办法相配套,提高职工的购房支付能力,由职工根据需要和可能自行购买、租赁商品房或安居房解决住房问题,加快住房商品化、社会化的进程,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住房新制度。
(二)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将有利于改变传统的住房分配方式,阻断职工长期以来在住房分配问题上对国家和单位的依赖;有利于克服住房分配不公,以权谋房等各种弊端;有利于合理引导个人住房消费,促进住宅产业及相关产业的活跃与发展,培育我市经济新的增长点;有利于从根本上改变住房供应方式,加快解决广大职工的住房紧缺问题,最大限度地满足广大城镇居民不同的住房需求;有利于加快整个住房投资、建设、分配、管理、融资、供应、流通等体制的综合配套改革,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新的城镇住房制度。
二、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基本原则
(一)立足于转换住房分配机制,加快与住房相关的其他方面的综合配套改革,促进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相适应的住房新体制的尽早实现。
(二)体现国家、单位、个人三者合理负担住房资金的原则。在国家、省统一政策目标指导下,充分考虑本地财政、单位承受能力和负担水平,因地制宜,量力而行,采取行政事业单位统一补贴政策模式,对企业进行分类指导,分别处理的办法实现住房货币分配。
(三)贯彻按劳分配为主体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在保障职工基本居住需求的前提下,根据每个职工在一定时间里和工作岗位上为社会、为本单位所作的贡献,合理分配用于个人住房消费的资金数量。
(四)正确处理改革、发展同稳定的关系,坚持科学性与可行性的有机结合,兼顾房改政策的连续性,做好新老政策的衔接,在加大改革力度的同时,平衡各方面利益关系,确保房改稳步推进。
三、住房补贴的对象、形式及标准
(一)住房补贴的对象
全市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条件具备的企业)的下列职工均属住房补贴对象:
1、2000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单身职工或双职工家庭配偶双方均未租住或购买公有住房的职工(以下简称"无房老职工")。
2、2000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单身职工或双职工家庭配偶双方虽已租住或购买公有住房,但住房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职工(以下简称"未达标老职工")。
3、单身职工或双职工家庭配偶双方未享受房改政策(或住房补贴)购房,已参加全额集资建房或购买经济适用(安居工程)住房的职工。
4、2001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无房职工(以下简称"新职工")。
(二)住房补贴形式
1、自2001年1月1日起,各单位对参加住房货币分配的人员不再按房改政策出售、出租公有住房,均按本办法规定和本人条件发放住房补贴,由其自行解决住房问题,如仍住用单位公有住房必须按市场租金标准承租。
2、无房和未达标老职工的住房补贴,采取一次性补贴和按月补贴相结合形式发放,即:对老职工2000年12月31日以前工作年限的住房补贴一次性核定,由各单位根据住房资金转化情况,按职工工龄、职级、住房情况等因素综合排序,轮候计发;对老职工2001年1月1日以后工作年限的住房补贴,按职工标准工资的一定比例,在其参加工作的剩余年限内按月计发。一次性住房补贴和按月补贴的发放年限累计不超过32年。
3、新职工的住房补贴,按职工标准工资的一定比例,在其参加工作的32年内按月计发。
4、双职工家庭配偶双方的住房补贴,按各自的住房补贴标准,由所在单位分别计发。
5、离退休职工的住房补贴,参照本办法办理。
(三)住房补贴标准
1、无房老职工的住房补贴
2000年12月31日以前工作年限的一次性住房补贴=(基准补贴每平方米149元+工龄补贴每平方米每年3.34元×建立住房公积金前工龄)×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32年×2000年(含)前实际工龄。
2001年1月1日以后剩余工作年限的月住房补贴=职工月标准工资×15%。
2、未达标老职工的住房补贴
2000年12月31日以前工作年限的一次性住房补贴=(基准补贴每平方米149元+工龄补贴每平方米每年3.34元×建立住房公积金前工龄)×未达标面积÷32年×2000年(含)前实际工龄。
2001年1月1日以后剩余工作年限的月住房补贴=职工月标准工资×15%÷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未达标面积。
未达标面积=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已购(租)公房面积。
3、新职工的月住房补贴按职工月标准工资的15%计发。
4、老职工职务晋升后,根据增加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相应增补住房补贴。增补住房补贴按每平方米基准补贴乘以增加的住房补贴面积一次性补发。
5、对已享受过房改政策购房的离异职工,只能对原购住房权属通过双方协议或法院调解进行处置,未获得住房的一方,不得作为无房职工发放住房补贴。
6、对参加全额集资购房和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住房)的职工是否计发住房补贴,必须根据其集资建房或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住房)售价是否高出了《通知》规定的合理负担水平以及单位原住房建设资金能否转化为住房补贴而定。若集资建房或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住房)售价的二分之一高于个人合理负担水平,高出以上的部分在单位有计发住房补贴资金来源的情况下,可以向全额集资购房和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住房)的职工计发,不具备以上两个条件,则不允许计发补贴。
公有住房成本价格与经济适用房价格接轨后,职工购房后是否计发住房补贴,根据届时房价收入比确定。
7、住房补贴标准可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住房价格情况进行调整。具体调整时间和幅度,由市房改办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行政、事业、企业单位职工月标准工资构成及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见附件1、2。
四、企业住房分配货币化的原则是因企制宜、分类指导、自主决策
市区企业房改应按此原则,结合各自经营状况,有步骤、分阶段、稳步推进。对历史包袱较轻,经济实力较强,企业和职工具备相应经济承受能力的部分老企业和没有历史包袱,经营状况好的新型企业(含效益好的民营企业)可参照本办法,提请职代会(职工大会)、工会讨论通过,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与机关事业单位同步实施,报市房改办备案。对经营状况不好,住房资金来源没有保证,条件不具备的企业和特困企业,允许暂不执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办法,立足于根据效益增长情况增加职工工资中的住房资金含量、建立住房公积金和集资建房等多种形式和途径改善职工住房条件。
五、住房补贴资金的来源、管理和使用
(一)住房补贴资金的来源
1、按照调整财政预算支出结构,转化财政和单位原有住房资金的原则,切实做好住房补贴资金的预算、核定和划转工作,多渠道筹集住房补贴资金,力求使住房补贴的发放有稳定的资金来源。
2、全额或差额拨款单位的住房补贴资金,首先立足于虽有购建房投资计划但尚未开工或购房的住房资金的划转和单位自管房的出售(租)收入等单位住房基金,差额拨款的也可从自有资金中解决。不足部分,由同级财政按全额或差额拨款比例列入预算拨付;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和企业的住房补贴资金,从单位住房基金和其它自有资金中解决,不足部分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定后,从相关费用中列支,也可摊入成本。市区各单位缴存到房改委资金管理中心的售房资金,待对职工住房进行核查,办理完全部产权评估出售手续并留足维修基金后,可作为住房分配货币化的启动资金使用,逐渐走上正轨后,各单位应立足于核拨和转化资金。
(二)住房补贴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1、职工住房补贴资金按照公积金方式进行管理和使用。坚持中心运作,银行专户,财政监督的原则。职工住房一次性补贴和按月补贴资金缴存到房改委资金管理中心在指定银行设立的住房资金专户,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2、房改委资金管理中心为单位职工设置个人住房补贴资金明细帐,按财务制度进行专项核算管理,每年向房改委报送决算报告,按时向财政报送财务报表,定期向社会公布补贴资金运作情况。
3、职工住房补贴资金应专款专用,在下列情况下,可向房改委资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本人名下的住房补贴本息余额。
(1)购买、按市场租金承租自住住房;
凭购买(租赁)合同及购房预付定金收据,承租者每半年提取一次本人名下住房补贴用于交纳房租。
(2)职工离退休时可将专户储存的住房补贴余额一次性提取,离退休时如未领足规定工作年限的住房补贴,原工作单位应继续按月按规定计发至累计32年满为止。
(3)计发住房补贴期间去世的,从去世的次月起停止计发住房补贴,其储存的住房补贴余额可由其合法继承人一次性提取。
4、建立单位职工住房补贴申报、轮候、核批制度。职工在使用住房补贴时,由个人提出申请,单位按计划统筹安排,房改委资金管理中心按规定及时审批,银行按规定支付。
5、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含离、辞职、除名、开除的)、市区调动或者调离本市(含批准出国、出境定居),原工作单位应从办结调离手续或终止劳动关系的次月起停止计发住房补贴,将原计发情况记入职工人事工资档案;本人重新参加工作或者在调入单位报到时,新工作单位可按规定办理该职工住房补贴转移手续,并结合单位实际,根据已计发情况继续计发住房补贴。调离本市的职工住房补贴本息余额一次性提取。
六、加强组织领导,严肃房改纪律
1、住房货币分配是对几十年形成的旧的城镇住房制度具有根本意义的重大改革,所要解决的是住房体制转变中的深层次矛盾和关键性问题,难度会很大。因此,必须切实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统筹安排,积极稳妥地组织实施这项改革。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服从改革大局,按照统一的部署和政策,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相互配合,协调运作,确保住房货币分配工作的顺利推进和健康发展。各实施单位要建立健全相应的领导机构,充实工作人员,加强工作研究,精心组织好本单位的住房货币分配工作。
2、加强住房制度改革的舆论宣传,积极引导广大群众树立住房新观念,支持和参与住房制度改革,保证住房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
3、已按房改政策取得标准价、成本价住房(含标准价向成本价过渡已缴款,正在办理评估核查手续)的职工,均不得办理退房、退款手续,享受住房补贴。
4、本办法实施区域仍按"同城同政策"原则执行。襄城区、樊城区、襄阳县住房货币分配,按此办法操作,所属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方案按财政分级管理原则,分别报市、区(县)房改办和同级财政部门联合审批后实施。
5、对未按规定管理和发放住房补贴、不如实申报住房情况的单位,要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的责任。对隐瞒现住房情况和配偶住房情况,弄虚作假领取住房补贴的个人,除令其退出住房或退回全部住房补贴外,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职工个人、住房情况证明机构负责人相应处罚。
6、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对住房货币分配政策执行情况的监察、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要严肃查处。
七、本办法由襄樊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八、本办法自2001年1月1日起实行。
原已公布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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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黄山市投资商绿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黄山市人民政府


黄政〔2006〕10号


关于印发黄山市投资商绿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黄山市投资商绿卡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黄山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黄山市投资商绿卡》管理暂行办法

为全面推进全民创业行动,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切实维护投资商合法权益,加快我市民营经济跨越式发展,特就《黄山市投资商绿卡》(以下简称《绿卡》)的颁发与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绿卡》是指由市政府颁发,在本市范围内为投资商的工作、生活提供高效、便捷服务,维护投资商合法权益,体现投资商身份的一种证书。《绿卡》颁发的原则是:公开、公平、公正,贡献优先。
第二条 《绿卡》的颁发对象为在本市范围内注册投资,并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1.年纳税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企业。
2.年自营进出口额在100万美元(含1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
3.实际投资额在2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上的社会事业单位。
第三条 《绿卡》的颁发形式为:向上述法定代表人或经委托授权的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以下简称持卡人)发放《绿卡》证书;向持卡人所在企业(单位)发放《绿卡》标志牌。
第四条 持卡人及企业(单位)在本市范围内享有以下优惠待遇:
1.持卡人专用座车在本市范围内免收车辆过境费,除特殊情况外免路检。
2.对持卡人及外地来本市持卡人企业(单位)开展商务活动车辆的一般交通违章行为,在依法管理的前提下以警示教育为主。执勤交警教育指正违章行为并在《绿卡》相应栏目上签字注明后放行相关车辆。违章人必须服从交警的指挥,及时纠正违章行为,第三次违章则按规定予以处罚。
3.持卡人办理出国境、边防证等事项,实行特事特办,凡符合条件和手续的,公安机关在规定的时间内优先办结。
4.持卡人患病住院治疗可入住市、区县两级医院干部病房。
5.持卡人子女在市内公办学校义务教育阶段的就学,各级教育部门优先安排并减半收取相关费用。
6.持卡人企业(单位)到市、区县机关各窗口办证、办事等,凭卡优先办理;新办投资项目的有关审批事项,可以要求招商部门或相关部门陪同办理;在本市范围内申办各种项目申请许可和登记的,由行政服务中心按并联审批制度统一协调办理。
7.市、区县劳动部门负责为持卡人企业(单位)免费提供政策咨询和劳动年检、工资年审等服务;为持卡人免费保管档案;对持卡人企业(单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实行上门鉴证。
8.市、区县法律服务机构负责为持卡人企业(单位)免费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9.市、区县新闻宣传部门采访涉及持卡人企业(单位)商业秘密和敏感问题的,须经其主管部门核准后对外宣传、报道。
10.持卡人就企业(单位)发展的有关问题,可及时要求政府及有关部门进行现场办公、现场处理、现场协调。
11.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持卡企业(单位)不得擅自查封、扣押、冻结其财产、账目、资金;不准擅自实行停电、停水;不准擅自做出吊销营业执照、吊销许可证、停产、停业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各类确需的检查评比验收,须事前报经同级政府同意。
第五条 《绿卡》的管理实行“自愿申领、动态管理、违法收缴”的办法。符合条件者,应先向市工商联提出申请,经市工商联会同有关部门核实并报请市民营经济领导组审定后,由市政府批准颁发。《绿卡》有效期为一年,期满后,由市工商联依照规定进行严格年审,年审合格后,下一年方可有效。
第六条 市工商联要切实加强对《绿卡》的管理,及时掌握持卡人及企业(单位)的发展动态。对持卡人将资金撤出、持卡人及其企业(单位)有重大违法违纪行为、持卡人企业年纳税额不足50万元或自营进出口企业进出口额不足100万美元的,报经市政府同意后,及时取消其《绿卡》资格,收回《绿卡》证书和标志牌,并通知有关部门。
第七条 市监察局、市工商联应及时受理持卡人企业(单位)的投诉(投诉电话:市监察局2355024 市工商联2514901)。市监察局不定期对《绿卡》优惠待遇的落实情况实施行政监察。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民营经济领导组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青海省政府新闻发布暂行办法

青海省人民政府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政府新闻发布暂行办法》的通知

 青政[2004]100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青海省政府新闻发布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照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
                                   二OO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青海省政府新闻发布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政务公开,推进政府工作民主化进程,保障人民群众民主监督权利,规范政府新闻发布活动,根据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进行新闻发布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工作部门包括省人民政府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特设机构、办事机构和部门管理的机构。
第三条 新闻发布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坚持团结、稳定、鼓劲、正面宣传的方针,保证新闻内容的客观真实和及时准确。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负责省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新闻发布的组织协调和归口管理工作。
第五条 新闻发布的主要内容:
(一)全省发展战略及省人民政府的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
(二)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及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政策措施;
(三)社会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
(四)关系公众安全的重大突发性公共事件;
(五)对新闻媒体有关报道的回应和澄清;
(六)其他需要及时宣传的事项。
第六条 新闻发布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违背宪法和法律、法规以及社会主义道德规范;
(二)未经核实的新闻;
(三)与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相抵触;
(四)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
(五)影响社会稳定、不宜公开报道。
第七条 新闻发布可采取下列方式:
(一)新闻发布会;
(二)新闻通气会;
(三)记者招待会;
(四)网站发布;
(五)邀请新闻媒体参加有关会议以及向媒体发表谈话和接受记者采访等。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当设立1名以上新闻发言人。新闻发言人根据省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授权和本办法规定负责新闻发布事宜。
省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当将确定的新闻发言人人员名单以及人员变动情况及时报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 新闻发言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认真践行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二)熟悉本单位、本部门的工作情况,精通业务;
(三)具有较高政策理论水平、较强的沟通能力和严谨的表达能力;
(四)严守纪律,应对机敏,知识面广,敢于负责。
第十条 举办新闻发布会,按照下列有关规定办理:
(一)已设立新闻发言人的部门可自行举办新闻发布会,但须将新闻发布会的内容、时间、地点、邀请记者的范围报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备案;
(二)未设立新闻发言人的部门举办新闻发布会,须报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审批;
(三)需在北京或省外其他地方举办新闻发布会的,须在举办前3个工作日向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提出申请,并办理有关手续;
(四)省外政府机构在我省举办新闻发布会,须持有关批准文件,向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登记。
第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对提出举办新闻发布会的申请,应当及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举办新闻发布会。
举办新闻发布会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内容进行,不得超越登记的事项范围,如需变更应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任何个人未经授权不得以省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名义或以公职身份发布新闻。
第十二条 新闻发布应当务实、节俭。禁止有偿新闻。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给予通报批评;造成恶劣影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经批准擅自发布新闻或超越登记事项范围发布新闻的;
(二)未经授权以单位名义或以公职身份发布新闻的;
(三)进行各种形式有偿新闻活动的。
第十四条 法律、法规对新闻发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发布重大突发性公共事件信息和举行涉外新闻发布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