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创建信用企业(单位)试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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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创建信用企业(单位)试行办法的通知

新疆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创建信用企业(单位)试行办法的通知
文号:乌政办[2003]153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各县级事业单位、各大中型企业:
《乌鲁木齐市创建信用企业(单位)试行办法》已经2003年8月12日市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乌鲁木齐市创建信用企业(单位)试行办法》

二○○三年八月十九日

附件:

乌鲁木齐市创建信用企业(单位)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增强企业信用观念,提高企业自律意识,打造信用乌鲁木齐,改善市场信用环境,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推动诚信体系的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乌鲁木齐市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乌鲁木齐市行政区域内,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各类法人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企业,是指依法经营、诚实守信,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成绩突出,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承担风险能力,经评定取得相应等级荣誉称号的企业。
第四条 信用企业的创建本着政府统一领导,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牵头,政府有关部门配合,全社会共同参与,企业“重在创建”的原则进行。
第五条 乌鲁木齐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设立信用企业评定机构(以下简称信用企业评定机构),统一组织实施信用企业的评定命名工作。
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金融机构等在各自职责范围内
协助做好企业信用征信工作,将自己产生或掌握的企业信用资料及时报送当地信用企业评定机构。
第六条 企业分A、B两级。在企业年检中正常通过的为A级企业;在年检时确认为B级或有违法行为的为B级企业。
第七条 信用企业分AA级、AAA级、AAAA级三个等级,企业应由低向高逐级争创。
第八条 信用企业评定工作,坚持自愿、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照属地管理、分级命名、定期评定的方式,根据市场准入行为、市场交易行为、市场竞争行为、纳税行为、信贷行为、爱国守法六大行为进行评定,严格执行标准,保证评定质量。
第二章 企业信用征信管理
第九条 企业信用征信内容:
(一)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掌握的涉及企业信用的情况记录;
(二) 税务部门提供的企业纳税信用情况记录;
(三) 金融部门提供的企业信贷信用情况记录;
(四)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供的企业推行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和产品质量认证情况,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产品质量定期检验等信用情况记录;
(五) 价格主管部门提供的企业执行政府定价及指导性价格政策等信用情况记录;
(六) 法院等司法部门裁定的涉及企业及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信用情况记录;
(七) 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个人信用信息资料;
(八) 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委员会、经委、贸易发展局、行政执法局、旅游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化局、药监局、卫生局、市政环卫局、房产局、审计局、海关等部门以及消费者协会提供的反映企业信用情况的有关资料;
(九) 其它涉及企业信用的有关资料。
第十条 各部门于每年6月15日、12月15日前分两次将企业信用征信内容以书面形式报送信用企业评定机构。
第十一条 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关于收集、管理、提交、利用企业信用信息的内部工作程序和管理制度,并配合实施。
第十二条 企业信用档案数据的修改,必须由原记录的提供机关确定。对档案数据的加工处理及数据库的操作,不得改变入库的原始记录。
第十三条 企业认为本企业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可以向提交信息记录的有关部门提出变更或者撤消记录的申请,有关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并告知申请人。对信息确有错误以及被决定或者裁决撤消记录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变更或者解除该记录。
第三章 信用企业的评定条件和标准
第十四条 AA级信用企业的条件和标准:
(一) 通过年度检验的A级企业;
(二) 已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两个会计年度以上的;
(三) 获得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命名的“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荣誉称号的优先;
(四) 政府有关部门对企业产品(服务)质量检验、评定在合格等级以上的;
(五) 在纳税方面无不良记录的;
(六) 在信贷方面无不良记录的;
(七) 企业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行为等不良记录的;
(八) 经济效益较好的。
第十五条 AAA级信用企业的条件和标准:
(一) 获得AA级信用企业称号两年以上的。
(二) 获得下列国家级荣誉1项以上或自治区级荣誉2项
以上或乌鲁木齐市级荣誉3项以上的:
1、被评为“全国500强企业”或“新疆30强企业”荣誉称号的;
2、被命名为“消费者信得过单位”荣誉称号的;
3、企业使用的注册商标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新疆著名商标”或“乌鲁木齐市名牌商标”荣誉称号的;
4、被税务机关评定为“纳税先进单位”荣誉称号的;
5、企业获得质量、计量保证体系认证的;
6、被评为“广告行业精神文明单位”荣誉称号的;
7、被金融机构评定在AA级以上借贷信用等级荣誉的;
8、民营企业获得“光彩之星”荣誉称号的;
9、企业法定代表人在近两年内受到市级以上有关部门表彰的;
10、近两年被企业行业管理部门授予各种荣誉称号的;
11、企业发行的股票已在上海或深圳等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
12、其他优良信用记录。
(三) 企业把信用管理纳入企业发展总体规划,信用管理机构和信用管理制度健全,有专(兼)职信用管理人员;经济实力和发展前景良好。
第十六条 为自治区经济发展做出特别重大贡献,且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标准的企业,经区(县)信用企业评定机构推荐,报乌鲁木齐市信用企业评定机构审查,可缩短时间,破格命名为AAA级信用企业。
第四章 信用企业的评定和命名
第十七条 信用企业评定机构依据本办法,在政府的统一领导和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下,促进企业信用体系的建立;做好企业信用征信、信用企业评定命名和管理工作;建立企业信用信息共享资源库;落实对信用企业的各项优惠政策。
第十八条 申报AA级信用等级评定的,向企业所在地区(县)信用企业评定机构申请,经验收合格,由区(县)信用企业评定机构评定命名。
AAA级信用企业由AA级信用企业产生,经区(县)信用企业评定机构推荐,由乌鲁木齐市信用企业评定机构评定命名。
AAAA级信用企业由乌鲁木齐市信用企业评定机构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推荐。
信用企业的检查、复核每年进行一次。
第十九条 申请参加信用等级评定的企业应向信用企业评定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 乌鲁木齐市信用企业评定申请书;
(二) 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 企业信用评定调查表;
(四) 企业信用管理制度;
(五) 有关部门授予的荣誉证书复印件;
(六)近两年的年终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
(七) 其它需要提交的有关企业信用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 信用企业评定机构负责征集申请企业的信用信息,按信用企业等级评定的条件和标准,实地考核验收,广泛征求政府有关部门意见,形成企业征信评估报告。
第二十一条 信用企业评定机构对符合条件和标准的企业,在相关媒体公示15天,公示无异议的,命名为相应等级的信用企业。
第二十二条 AA级、AAA级信用企业称号有效期两年,到期后经复核可重新命名。
第二十三条 获得AAA级信用企业称号的,方可申请参加自治区AAAA级信用企业的评定。
第五章 信用企业享有的优惠政策
第二十四条 凡被命名为AA级以上信用企业的,由信用企业评定机构授予荣誉称号,颁发信用企业牌匾、证书。
第二十五条 AA级信用企业可以享有以下优惠政策:
(一) 在申请企业年检时,实行当年免检。企业提交的年检材料齐全后,即可通过年检,并加盖年检免审章,但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审批或实行联合年检的除外。
(二) 优先参加上一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广告行业精神文明单位”、“乌鲁木齐市名牌商标”、“消费者信得过单位”、“光彩之星”等荣誉称号的评比。
第二十六条 AAA级信用企业可以享有以下优惠政策:
(一) 在申请企业年检时,实行两年免检。但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审批或实行联合年检的除外。
(二) 免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其进行的日常市场巡查,但专项治理或被举报从事违法生产经营活动的除外。
(三) 在申请办理有关的行政许可手续时,可优先办理。
(四) 在申请银行信贷时可优先办理。
(五) 在招投标活动中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考虑。
第六章 信用企业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信用企业管理工作,由信用企业评定机构负责组织协调,信息中心负责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的建立、维护和对外查询服务。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金融机构等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按照本办法全面、及时、准确地提供企业信用信息资料。
第二十八条 评定机构对信用企业的信用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在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网站信用企业专用信息平台公布信用企业的信用信息,并及时、准确对信用信息变更情况进行公示。
第二十九条 信用企业应广泛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十条 信用企业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乌鲁木齐市信用企业评定机构撤销其“信用企业”荣誉称号,降为B级企业:
(一) 用欺骗手段获取“信用企业”荣誉称号的;
(二) 擅自涂改、转借“信用企业”荣誉称号的;
(三) 利用“信用企业”荣誉称号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
(四) 企业法定代表人有违法行为受到司法追究的;
(五) 取得“信用企业”荣誉称号后,拒绝信用企业评定机构检查、复核的;
(六) 有其它严重不良信用记录的。
第三十一条 凡是被撤销“信用企业”称号的,由信用企业评定机构收回牌匾、证书,并予以公示。
第三十二条 B级企业的不良行为单独记入信息数据库。
第三十三条 B级企业有下列行为的,视情节给予信用警示,发出书面信用警示书;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并在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网站信用企业专用信息平台上予以公示:
(一) 提交虚假文件、虚报注册资本或抽逃注册资金的;
(二) 构成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三) 发布虚假广告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 利用合同从事欺诈活动的;
(五) 从事传销或变相传销活动的;
(六) 因偷漏税构成税务违法行为的;
(七) 因拖欠贷款受到司法追究的;
(八) 从事制假售假生产经营活动的;
(九) 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
(十)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的;
(十一) 政府有关部门掌握有其他不良行为记录的。
第三十四条 B级企业正常通过年检一年后,方可申请信用企业的评定命名。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乌鲁木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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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行政审批专用章管理使用办法(试行)

贵州省安顺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关于印发《安顺市行政审批专用章管理使用办法 》(试行)的通知

安府发〔2010〕21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市直企事业单位,省驻安单位:

《安顺市行政审批专用章管理使用办法 》(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O一O年十一月三十日


《安顺市行政审批专用章管理使用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简化行政审批程序,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提高行政审批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安顺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行政审批专用章是指进驻各级行政服务(政务服务)大厅的行政机关,在办理行政审批事项(行政许可事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有关便民服务事项)时所使用的专用印章。
行政审批专用章在行政审批工作中具有与行政审批机关行政印章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三条 对发往省和其他市、州、地的审批批文使用机关行政印章。行政审批实施机关实施检验、检测、检疫需要加盖印章的,一般使用检验、检测、检疫专门印章。

第四条 启用行政审批专用章时,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统一向社会公布,市政务服务局负责在市行政服务大厅窗口告知行政审批相对人。

第五条 行政审批实施机关依法撤销或者注销行政许可的决定,使用本机关行政印章。

第六条 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使用实行部门首长负责制,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负责人代表进驻部门具体负责管理使用行政审批专用章。

第七条 行政审批专用章的规范名称为“安顺市×××局(委)行政审批专用章”,尺寸与各行政机关行政印章尺寸相同,不得异地使用或挪作他用。各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专用章的刻制、启用、变更、注销须经公安机关确认并备案。

第八条 各行政机关应加强行政审批专用章管理,制定和完善行政审批专用章管理和使用制度,落实责任,严肃纪律,对违反规定的依法追究纪律和法律责任。

第九条 行政审批专用章使用情况作为反映部门行政审批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市政务服务局、市监察局对各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专用章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行政审批专用章使用和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0年12 月1日起施行。




关于认真做好“两会”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文件
安委字〔2003〕 1号

关于认真做好“两会”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有关部门:
2003年以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和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的部署,认真做好元旦和春节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继续保持了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趋向好转的势头。但是,重大、特大事故仍时有发生。截至2月7日,全国发生一次死亡30人以上特大事故2起,死亡67人(其中,煤矿1起、34人,火灾1起、33人)。发生一次死亡10—29人特大事故15起,死亡234人。其中:煤矿发生2起,死亡35人;非矿山企业发生2起,死亡35人;道路交通发生8起,死亡124人;火灾事故发生1起,死亡10人;水上交通发生2起,死亡和失踪30人。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不容乐观。
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和全国政协十届一次会议即将召开,这是全国人民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意义十分重大。为此,要把做好“两会”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作为一项政治任务切实抓紧抓好,为“两会”的胜利召开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清安全生产形势的严峻性,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安全生产工作虽然取得一定成效,但是与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和全国人民的期望相比,仍存在较大差距。搞好安全生产是一项重要的、长期的、艰巨的任务,也是一项经常性的工作,只能加强,丝毫也不能削弱,必须警钟常鸣,常抓不懈。目前元旦、春节已过,“两会”就要召开,在这关键时期,一定要防止松劲情绪,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监察。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要认真分析面临的安全生产形势,总结安全生产工作的经验教训,强化抓好安全生产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按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制定好今年安全生产工作的目标、任务及措施,扎扎实实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确保今年安全生产工作开好局、起好步。
二、切实加强对“两会”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严防重、特大事故发生。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领导班子特别是一把手,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观念,切实加强对“两会”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要对本地区、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认真作出部署,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一级抓一级,逐级负责,抓好落实。要认真排查不安全因素,针对薄弱环节,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治理和消除重大事故隐患,坚决防止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生产经营单位要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确定专人进行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确保万无一失。
三、下大力量抓好重点领域和重点单位的整改,巩固和扩大安全专项整治成果。
一是要严厉查处应关未关和死灰复燃的小矿、小厂。对应关未关或明停暗开的,要立即采取关闭取缔措施;对已关闭小矿、小厂擅自非法生产的,要没收其全部非法收入,加大经济处罚力度,并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二是要加强对高瓦斯国有煤矿“一通三防”的监控。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的煤矿,必须坚持“先抽后采,以风定产,监测监控”的方针,并防止超通风能力突击生产。针对冬春交替季节容易发生瓦斯事故的特点,要采取有效措施,搞好瓦斯的防治,坚决防止重、特大瓦斯事故的发生。
三是认真抓好交通运输安全。春运结束后,要继续加大对公路、铁路、水路和航空运输的安全检查和整治力度,加强对各类交通运输工具的技术检验,严格执行安全检查制度,严厉查处车辆、船舶带“病”运行、严重超载、农用车载客、酒后和疲劳驾驶等违规违章现象,确保交通运输安全、有序。
四是要对爆炸物品和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进行全面检查。通过检查,促使各有关方面加强对易燃易爆物品和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包装、储存、运输、销售、使用等各个环节的监督和管理。坚决取缔无证非法生产的小火药厂、烟花爆竹作坊和危险化学品个体生产和运输户。严肃查处私自藏匿雷管、炸药等爆炸物品的非法行为。坚决防止危险化学品泄漏和伤亡事故。
四、加强对公众聚集场所的安全监管,防止出现群死群伤事故。各地在“两会”前要组织力量,对商场、影剧院、歌舞厅、饭店、车站、地铁、码头、机场、学校、公园、旅游景点、网吧、城市广场等公众聚集场所的安全状况,全面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层层建立和落实以消防安全为重点的安全责任制,并制定好应急预案。消防设施、安全条件不完善的,要立即采取整改措施。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必须立即停产、停业整顿。
五、认真搞好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自查和整改工作。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主体,要自觉做好安全生产各项工作。放假和停产检修的企业,一定要采取科学严密的安全措施,防止在恢复生产中因制度不落实、措施不得力发生事故;要继续组织开展“冬春百日安全”和群众性的反违章、反事故等活动。在“两会”召开前,所有企业都要对照《安全生产法》的各项要求,认真开展一次安全生产的自查。着重检查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各项安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安全生产工作机构和人员力量配置情况,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情况,各项安全工作措施的落实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必须排除,并举一反三,查找薄弱环节,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责任人。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加大对隐患整改的督察力度,搞好跟踪检查,对整改不力的,要依法追究责任;酿成重大事故的,要依法从严查处。
六、深入实际、深入基层,进一步抓好落实。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及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发扬求真务实的作风,深入实际、深入基层,增强监管、监察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坚持扎实工作,超前防范,及时发现和认真消除事故隐患,把“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真正落到实处。坚持依法行政,认真履行职责,严肃查处安全生产领域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扎实有效地推动安全生产工作。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执行“两会”期间领导干部值班制度和事故专报制度。值班人员必须24小时坚守岗位,做到对各种异常情况能及时、有效处理,并确保安全生产信息渠道畅通。



二00三年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