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年铁路局经济承包责任制的几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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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年铁路局经济承包责任制的几项规定

铁道部


1991年铁路局经济承包责任制的几项规定
铁道部

规定
“七五”期间铁路实行“投入产出、以路建路”的经济承包责任制,各铁路局广大干部职工充分发挥了主动性和积极性,较好地完成了各项承包任务,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1991年是“八五”计划的第一年。铁路要在治理整顿中深化改革,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兴利除弊,进一步完善经济承包责任制。在确保国家利益和社会效益的前提下,努力提高铁路的经济效益;继续把安全和路风建设放在重要位置,认真抓好;加强企业管理和基础工作,改善企业
经营机制;加强宏观调控和审计监督,提高铁路综合能力和整体效益,为铁路的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
在“八五”铁路对国家的承包方案尚未确定的情况下,铁路内部的承包准备分两步走。第一步,1991年在“七五”承包方案的基础上对承包办法做一些必要的调整,实行滚动承包一年,作为过渡;第二步,待铁路对国家的承包方案确定后,再做相应的调整和完善,制定比较规范的
铁路局“八五”承包方案。为此,对1991年铁路局经济承包责任制作如下规定:
一、承包内容
各铁路局承包的运量、运输进款收入和上缴建设资金、更新改造和大修任务以及安全和设备质量要求,均按“七五”后三年经济承包方案规定的项目执行。具体指标按铁道部下达的1991年度计划执行。如运量、收入指标分高低限,则以低限为考核指标,以高限为奋斗目标。
1991年铁路局承包,只包生产经营,不包基本建设,铁路局可根据部下达的建设任务,实行项目承包。
二、承包层次
铁路局的经济承包,只包到分局,铁路运输基层站段仍实行以任务、安全、质量、效益为主要内容的综合指标管理与考核。
三、收入分配方式
1、1991年运输收入分配,仍实行“双挂钩”和“现收现支”两种方式。哈尔滨、沈阳、北京、呼和浩特、济南、兰州、郑州、上海、广州、成都十个铁路局实行“双挂钩”的分配方式,柳州、乌鲁木齐两个铁路局继续实行“现收现支”。广州局收入分配方式由“现收现支”改为
“双挂钩”以后,广深公司按“广深模式”实行独立核算;海南铁路公司仍实行单独核算,自我滚动。
2、从1991年起,调整“双挂钩”铁路局的清算单价。
3、对继续实行“现收现支”的柳州、乌鲁木齐铁路局,按全路统一的方式核定上缴基数和超基数上缴办法。
4、对运输收入的超收部分,制定办法给予奖励。
四、强化成本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1991年的铁路经济承包要把强化成本管理放在重要位置上,依靠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来控制成本。
1、各铁路局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降低能源、原材料消耗,节约支出。
2、1991年起对铁路局逐步推行分级负责的目标成本责任制,分清成本中主、客观因素和分级责任,对客观非控因素,制定分级负担的补偿办法。
3、制定运输支出的节奖超罚办法,鼓励铁路局节约成本。
五、1991年铁路局留利的确定,采取以下办法
1、根据铁路局承包的运量、运输收入、目标成本和利润核定留利。铁路局完成上述任务,可得基数留利。基数留利包括福利费和一定的生产发展基金。
2、各铁路局的超计划利润(含工附业)按不同比例与铁道部分成。
六、局间联合劳动的补偿
1、1991年继续实行货车有偿占用。同时,着手作好准备,将固定资产有偿占用的办法扩大到内燃、电力机车。
2、现行各种补偿办法要不断完善,对客车跨局开行、货车中转要适当提高补偿单价。同时,对在联合劳动中直接付出劳务的单位,铁路局要制订措施给予鼓励。
七、“万含”工资
1991年铁路局“万含”工资仍按换算周转量进行分配,但要着手组织研究改进“万含”分配办法,使“万含”工资分配与企业经济效益直接挂钩。
八、更改大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1、更改大修资金仍实行“按局定率,适当集中,分级管理”的办法。部集中管理的更改、大修资金的比例仍按部铁计(1990)55号文的规定执行或略有提高。为了改善职工住房紧张状况,1991年在局留更改资金中用于住房建设的比例可增加到30%。
2、广州、柳州、乌鲁木齐三个铁路局的更改、大修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办法,从1991年起按全路统一的提取、管理和使用办法办理。
九、机车、车辆、工务、电务及生产房屋建筑物的设备质量考核指标,将根据减少指标数、增加透明度的要求适当修改。
十、多种经营利润仍按铁财(1990)117号和铁体法(1990)106号文执行。各铁路局要大力支持和扶植铁路多种经营的发展。
与本规定配套的具体办法,由铁道部另行公布。



1991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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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关于撤并金库、加强金库管理的通知

建设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撤并金库、加强金库管理的通知
建设银行



为加强风险防范,压缩库存现金,提高经营效益,总行决定撤并一批金库,集中必要的人力、财力,加强对集中库的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县(包括县级市,下同)支行以下营业机构的金库原则上予以撤销,营业终了不得以任何名义留有现金(含尾箱、有价证券等)。每个县支行只保留一个集中库,按规定需要入库保管的现金及贵重物品交县支行集中库统一保管。
县支行以下营业机构与县支行集中库的运输距离超过30公里,且交通不便、钞币运送安全问题又比较突出的,可报请一级分行批准分片设立尾箱集中保管库。尾箱集中保管库的建设、管理视同标准金库办理。一级分行在审批时,要从严掌握,指派专人实地验收,并将批准文件报总行
备案。对在尾箱集中保管库保管的库存现金,由一级分行从紧核定库存限额。经批准设立的尾箱集中保管库,一级分行要加强检查、监督,每年至少查库一次。
偏远地区和现金业务量小的县支行及县以下营业机构报经二级分行批准,也可将尾箱寄存其他银行金库保管并承担合理的手续费。实行寄库保管的,寄存双方应签订协议,明确尾箱出入库手续及各自的责任。
二、地、市行与县支行在同一城市的,金库应合并设置;省分行和省会城市分(支)行及其城区分支机构的金库也应合并设置。地处大城市的分行,由于交通拥挤、库房容量有限等客观原因,只设置一个集中库确有困难的,报请一级分行批准同意后,可暂分片设立一至三个分金库,分
金库由集中库归口管理。一级分行批准设立分金库的文件,应报总行备案。
三、以上金库撤并工作各行必须在1997年5月31日前完成。撤并金库工作结束后,要如实填报《金库设置调查统计表》(见附件),并写出工作总结,于1997年6月20日前一同上报总行。
四、今后,符合总行金库设置条件的新增机构如要增设金库,必须事前报请一级分行批准同意,并报总行备案。新建金库,要按总行规定的金库标准建设,并经一级分行验收合格后才能使用。
五、按规定保留的金库,凡设施不符合要求的,要立即进行加固、修缮、改进,守库、管库等要严格执行制度。金库集中后,各行要加强对钞币押运的管理,既要确保运钞安全,又要保证营业网点的正常运转。一级分行对辖区内的金库设置情况要加强调查研究,统一规划,有重点地改
造、建设一批库容量大、技术先进、符合标准的金库,为在全行逐步实现一地一库(即:一个城市行设置一个集中库;一个地、市分(支)行全辖设置一个集中库)创造条件。
六、金库撤并后,各级行要按照安全保卫工作和枪支弹药管理的有关规定,认真清理、移交枪支弹药,守库、管库人员为正式职工的,要妥善安排。
七、各行要高度重视金库撤并和管理工作,加大金库管理力度。对县支行以下营业机构的金库撤并工作,要实行行长负责制,对属于应撤并的金库要坚决予以撤并,不得采取任何变通措施。对不按要求撤并金库或金库管理有章不循的行,除追究违章责任外,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扣减费
用指标(按未撤销金库当年库存现金旬平均余额的50%比例掌握)、取消该行银行汇票的签发权、取消该行财会工作达标升级等级称号等处罚。
以上通知,请即转知所属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略。



1997年1月24日

关于印发《2010年工业节能与综合利用工作要点》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印发《2010年工业节能与综合利用工作要点》的通知
  
工信厅节函[2010]1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有关中央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工业和通信业节能减排工作,根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工业和信息化工作会议精神,我部研究提出了《2010年工业节能与综合利用工作要点》。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行业和本单位实际认真执行。
  
  
  
     二O一O年三月十八日
  
   
  
   2010年工业节能与综合利用工作要点
  
  
  2010年工业节能与综合利用工作的总体要求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及全国工业和信息化工作会议部署,以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为主线,突出抓好节能降耗,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加强工业“三废”综合利用,积极发展工业循环经济,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工业体系,力争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下降7%,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提高1.5个百分点,完成淘汰落后产能年度计划任务,为全面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和应对气候变化作出积极贡献,努力推动工业发展方式转变。

  一、狠抓工业节能降耗,促进节约发展

  (一)深入推进能效对标达标。以钢铁、有色金属、化工、建材四个行业为突破口,深化推进粗钢、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合成氨、烧碱、纯碱、电石生产企业能效对标达标。组织相关协会分行业按不同生产规模公布标杆指标,树立标杆企业;组织召开达标企业现场会,总结推广标杆企业的先进经验。各地工业主管部门要对本地区四个行业相关企业达标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制订年度目标并认真贯彻落实。

  (二)加快建设重点用能企业能源管理制度。上半年发布《关于加强重点用能企业能源管理制度建设的通知》,部署推进重点用能企业能源管理制度建设相关工作。对年耗能万吨标准煤以上的重点用能企业,实施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按照《节约能源法》要求设立能源管理岗位,建立节约用电、节约用气、节约用煤等能源节约管理制度,规范企业能源管理。发布《重点用能企业能源管理负责人培训大纲》,组织地方和中介机构开展重点用能企业能源管理负责人岗位培训。各地工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重点用能企业能源管理制度建设工作的组织、指导和服务;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积极开展重点用能企业能源管理负责人培训工作,提高企业能源管理水平。

  (三)切实加强行业分类指导。第一季度发布《钢铁工业节能减排指导意见》和《中小企业节能减排指导意见》,上半年发布《水泥行业节能减排指导意见》。各地工业主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要加强钢铁、水泥行业及中小企业节能减排工作的组织领导,结合本地区、本企业实际,制订具体落实方案,切实抓好淘汰落后产能、重点技术推广、技术改造等具体工作,确保分行业、分领域节能减排取得实效。

  (四)加快淘汰落后产能。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快淘汰落后产能的通知》,4月底前将淘汰落后产能年度计划分解下达到各省市,并公布落后产能企业名单。强化节能环保指标的约束作用,制订和完善相关行业准入条件和落后产能界定标准,提高准入门槛,尽快修订发布《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切实抓好落后产能淘汰工作的督促检查,对淘汰落后产能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下半年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高耗能行业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各地工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大落后产能淘汰工作力度,加强对落后产能企业淘汰工作的督促检查,按季度报告淘汰落后产能年度计划执行进度情况。

  (五)积极推进工业节能技术进步。组织编制和发布第二批《工业领域节能减排电子信息应用技术导向目录》、《节能机电设备产品推荐目录》、《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淘汰目录》和《节能和新能源汽车推荐车型目录》。组织召开节能技术现场交流会和“两化”融合促进节能降耗减排治污推进会议,总结推广行业节能先进经验,并将信息化促进节能降耗减排治污的典型企业和典型项目,纳入国家两化融合试点示范工程。继续按照《钢铁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建设实施方案》推进钢铁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建设,编制并发布化工行业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建设实施方案,支持上述行业重点企业实施能源管理中心建设示范项目。充分利用中央预算内技术改造资金支持一批重点节能技术推广技术改造项目。

  (六)探索推进节能新机制。制定并发布《创建国家工业、通信业节能自愿协议示范企业管理办法》,在总结与中国移动签订节能自愿协议经验的基础上,积极推广节能自愿协议模式,推动与非重点用能行业中央企业集团签订节能自愿协议。继续推进工业电力需求侧管理,研究制定《加强工业电力需求侧管理的指导意见》。继续研究和探索推进针对中小型企业的合同能源管理、节能设备租赁等节能新机制推广工作。各地工业主管部门要加快推进本地区节能自愿协议试点,及时总结和推广合同能源管理、电力需求侧管理等节能新机制相关经验和成功做法。

  (七)加强工业节能管理法规制度建设。制定并发布《工业节能管理办法》,指导工业节能管理工作。制定并发布《关于加强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通知》,组织编制《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评价导则》,加强对各地区工业领域能评工作的指导,积极推动能评制度建立和实施,对新上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节能评估,严格把住准入关。召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经验交流会,交流各地推进能评工作的成功做法。

  (八)积极推进工业节水和节材代木。以工业节水和节材代木为重点,推动工业节约降耗工作有效开展。积极开展工业节水工作思路研究,制定《关于加强工业节水工作的意见》,上半年发布《重点行业用水指导指标(第一批)》,明确钢铁、纺织、造纸、石化等重点行业现有企业用水先进指标、用水限定指标和新建企业(项目)用水准入指标,指导各行业加强用水管理,实施节水技术改造。积极落实《机电产品包装节材代木工作方案》,组织有关地区推荐和选择一批机电产品节材代木包装的生产、使用企业及第三方物流企业开展机电产品包装节材代木试点及示范,制订节材代木包装相关标准,开展质量评价体系研究,加大节材代木技术改造力度。

  二、大力推行清洁生产,切实加强减排治污

  (九)开展清洁生产技术应用示范。一季度印发聚氯乙烯等17个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推行方案,指导各地工业主管部门和有关中央企业按照要求组织实施清洁生产技术的示范和推广;继续开展清洁生产示范工程建设,发布2010年中央财政清洁生产专项资金支持领域和项目指南,各地工业主管部门按要求做好项目申报工作,切实加强2009年示范项目进展情况、实施效果的跟踪督促。

  (十)强化清洁生产审核。加大协调力度,争取上半年发布实施《工业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技术导则》和《工业清洁生产水平评价标准编制通则》。完成钢铁、焦化等9个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水平评价标准,启动铬盐、聚氯乙烯行业清洁生产水平评价标准修订工作。编制钢铁等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培训教材,指导地方工业主管部门和重点中央企业加大对工业企业特别是涉重金属行业企业的清洁生产培训力度。各地工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关于报送工业和通信业清洁生产工作情况的通知》(工信厅节函〔2009〕224号)要求,于3月底前报送上年清洁生产工作情况。

  (十一)推进重点行业污染防治。组织有关行业协会编制铅酸蓄电池行业污染防治方案和废旧铅酸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准入条件。发布和组织实施《电石法聚氯乙烯行业汞污染综合防治方案》,地方工业主管部门要按照方案要求,抓好组织落实,确保方案目标的实现。落实《钢铁企业烧结脱硫实施方案》,组织有关咨询评估机构开展钢铁行业烧结脱硫工业技术后评估工作,引导钢铁企业选择先进适用的脱硫技术。

  (十二)继续加强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推进《电子电气产品污染控制立法工作,修订《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调整办法适用范围和规范内容。继续开展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重点管理目录制定工作,推进第一批目录的发布和启动第二批目录调研和制订。会同国家认监委发布实施意见,积极推动电子电气产品污染控制国推自愿性认证,推动企业开展电子信息产品中有害物质替代与减量化。做好贯彻实施《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配套制度建设工作。

  三、推进资源综合利用,大力发展循环经济

  (十三)加快工业循环经济发展。组织各地工业主管部门筛选一批工业循环经济重大示范技术,发布《工业循环经济重大示范推广技术(第一批)》,树立一批工业循环经济典型示范,充分发挥技术示范工程对行业发展循环经济的支撑和引领作用。指导循环经济示范工业园区建设,组织各地工业主管部门树立一批循环经济园区先进典型,引导推进工业园区循环经济发展工作。组织召开甘肃金川等循环经济现场经验交流会,引导重点行业和地区推进工业循环经济发展。

  (十四)抓好机电产品再制造试点。组织召开机电产品再制造试点工作交流和实施方案编制培训会,指导第一批35家试点单位认真完成试点实施方案的编制工作,指导推进有关地区加强再制造产业发展。组织有关咨询机构对35家试点单位试点实施方案实施审查和批复,会同有关地区工业主管部门积极推进试点实施方案组织实施,积极推动试点工作开展。实施再制造示范工程技术改造专项,引导试点单位加大技术改造力度,尽快形成批量化产品再制造能力和产业规模。研究支持再制造产业发展的有关政策措施。

  (十五)加强大宗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完成《尾矿综合利用管理办法》起草和发布工作;上半年发布《金属尾矿综合利用专项规划》和金属尾矿综合利用先进成熟技术目录,召开尾矿综合利用技术现场交流会,支持有关行业协会建立尾矿综合利用技术创新联盟,推动共性关键技术的研发和产业化;年底前出台《赤泥综合利用指导意见》、《工业副产石膏综合利用指导意见》及《碱渣综合利用实施方案》。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批示精神,培育建设十大工业资源综合利用基地,选择钢铁、有色、石化、轻工等行业实施资源综合利用示范工程。

  (十六)大力推进资源再生产业发展。发布和组织实施《再生有色金属利用专项规划》,制定再生有色金属行业准入条件,研究建立准入制度,组织各地工业主管部门开展国家重点支持的再生有色金属产业基地和规模化利用示范项目建设,推进再生有色金属利用行业发展。制定鼓励、支持和引导废钢铁、废橡胶、废弃电子电气产品等再生资源综合利用的指导意见、技术政策。发布《废旧轮胎综合利用指导意见》。推进再生资源综合利用试点示范工程建设,开展典型企业先进经验交流。

  四、加强“两型”工业建设,积极应对气候变化

  (十七)积极推进“两型”工业发展。把“两型”企业创建试点作为推进“两型”工业发展的工作载体,制定并组织实施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企业创建工作方案,选择钢铁、有色、化工、建材等重点行业开展“两型”企业创建试点,研究提出重点行业“两型”示范企业建设标准,开展分行业“两型”企业评价指标体系和政策研究,组织制定“两型”企业监督、评价和考核办法,探索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工业发展模式,组织各地区工业主管部门加快“两型”工业建设步伐,积极推进“两型”工业发展。

  (十八)大力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组织各地区工业主管部门和有关行业协会加强对发展节能环保产业有关措施的研究,制定重点节能环保技术推广专项规划、节能环保设备推荐目录,启动重大节能环保装备首台套应用示范工程,加强对节能环保装备制造业的指导;加快研发和推广节能减排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推动节能环保服务业发展,推广合同能源管理、节能环保设备租赁、项目融资、信息咨询等生产性服务业发展;组织开展节能环保产业示范园区建设,引导节能环保产业积聚发展。

  (十九)积极应对气候变化。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要求,深入研究分析工业应对气候变化形势和工作重点,提出总体思路和重点措施,引导各地区工业主管部门和企业积极发展低碳经济,推进传统工业低碳化改造,为履行国家承诺作贡献。加强重点行业应对气候变化研究,摸清行业现状,提出工业领域减缓温室气体排放的应对策略,发布工业领域应对气候变化行动方案。组织开展低碳工业园区建设试点,探索低碳工业发展思路。

  (二十)切实做好“十二五”工业节能环保规划思路研究和编制工作。按照工业和信息化“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总体安排,加强组织,深入研究,科学论证,完成“十二五”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工业发展规划思路研究。突出抓好“十二五”全国工业节能、资源综合利用、重金属污染防治等三方面专项规划研究和制定。组织各地区工业主管部门认真做好“十二五”工业节能降耗、减排治污相关专项规划编制工作。

  五、加强形势分析,开展宣传教育和培训

  (二十一)健全信息交流和发布制度。进一步畅通工业节能减排信息渠道,建立工业节能与综合利用信息交流平台。健全能源资源节约、综合利用、清洁生产等监测统计指标体系,建立节能减排信息监测制度,充分利用行业和地方的信息资源,推动建立信息监测体系,稳步推进工业节能与综合利用基础工作。

  (二十二)加强工业节能减排形势分析。建立工业节能减排形势定期分析报告制度,加强对主要工业产品单位能耗、重点用能行业和企业能源消耗、用电以及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等情况的监测分析。组织各地工业主管部门按季度开展本地区工业节能减排形势分析,定期召开工业节能减排工作通气会。各地工业主管部门要及时上报有关工作情况及节能减排新形势、新进展。

  (二十三)加强工业节能减排宣传。组织开展全国节能宣传周有关活动,举办中国绿色工业发展论坛,广泛开展与新闻媒体的合作,宣传工业节能降耗、减排治污和削减二氧化碳排放、应对气候变化取得的成效。研究建立工业节能表彰奖励制度,针对“十一五”工业节能减排取得的优异成绩,结合重点行业能效水平对标及各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对业绩好、贡献大的地区、企业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发挥示范引导作用。

  六、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协调指导

  (二十四)加强组织协调和指导。加强对各地区工业和通信业节能与综合利用工作的指导,进一步加强与地方工业主管部门、企业、行业协会以及相关组织间的沟通协调。各级工业主管部门要加快理顺工作关系,创新工作思路,找准工作切入点,充分发挥有关各方的积极性,加强业务交流和协作配合,切实抓好本地区工业和通信业节能降耗、减排治污工作,开创节能减排工作新局面。

  (二十五)充分发挥有关支撑机构作用。建立健全委托服务、购买服务、信息交流等制度,依靠和支持协会加强行业管理基础性工作,会同协会共同开拓行业节能环保工作,不断提升行业协会的桥梁、纽带和支撑作用。切实加强冶金、建材、机械等工业领域研究设计院所对节能减排工作的支撑。加强各地工业节能监察能力和服务体系建设,进一步明确职责,做到职能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监管到位。各地区工业主管部门要组织节能监察中心、节能服务中心等机构,加强对工业重点用能企业节能降耗的监督管理以及对企业执行产品能耗限额标准情况的专项督察。

  (二十六)积极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加强与有关国际机构和组织的合作,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加大先进节能减排技术、理念和制度的交流力度,探索促进技术转移、推广的体制机制,统筹用好国内外资源,共同推动节能减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