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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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的决定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的决定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7年4月15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规定,决定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修改为:“未经批准将人工鱼池填塘造地的,责令恢复原貌。”
二、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前条规定的罚款,数额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罚款5000元以下的由区、县渔政监督管理站决定;超过5000元的,由区、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部分条文的文字作相应的调整和修改。
本决定自1997年6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1997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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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基妇司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积极稳妥地推行乡(镇)村卫生组织一体化管理的几点意见

卫生部基妇司


卫基妇农卫发[1999]第37号
卫生部基妇司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积极稳妥地推行乡(镇)村卫生组织一体化管理的几点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计划单列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变化,更加合理地配置现有农村卫生资源,提高乡(镇)、村卫生组织的医疗预防保健综合服务能力和卫生服务利用率,全国很多地方都积极推行了乡(镇)、村卫生组织一体化管理,收到了良好的效果。各地实践证明,乡(镇)村卫生组织一体化管理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村基层卫生机构管理体制的一项重要改革措施,实施乡(镇)村卫生组织一体化管理,有利于农村三级医疗预防保健网的巩固和发展;有利于乡(镇)村卫生机构管理水平和技术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有利于农村合作医疗的巩固、完善和发展;有利于农村药品流通领域的管理和规范医疗行为;有利于乡(镇)村综合性医疗预防保健服务的落实。
但是,近期也有一些地方在推行乡(镇)村卫生组织一体化管理的过程中出现了一些不恰当的做法。例如,利用“一体化”管理之名,不按区域卫生规划、不考虑是否方便群众、不加区分地将村级分地撤消村级卫生组织,更不是取消村级个体诊所或集体卫生室予以撤并,甚至将所有的卫生服务都集中到乡镇卫生院进行;有些地方巧立名目,向乡村医生收取不合理费用,超出了乡村医生的承受能力;有些卫生院利用统一购药,变相地向乡村医生进行药品批发分销,从中牟利。这些做法,影响了农村三级卫生服务网的功能发挥,挫伤了乡村医生工作积极性,削弱了农村基层卫生服务,同时也使一些群众对乡(镇)村卫生组织一体化管理,产生了误解。为鼓励各地因地制宜地、规范地推行乡(镇)村卫生组织一体化管理,纠正目前一些地方的不恰当做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乡(镇)村卫生组织一体化管理是根据区域卫生规划的要求和强化三级卫生服务网的需要,在政府的领导下,以乡镇卫生院为中心,对乡(镇)村两级卫生资源合理配置、合理布局、行政和业务统一管理、医疗卫生业务行为统一规范的一种有效的行业运行管理机制。其主要目的是提高乡村医生素质,规范医疗行为和保证农村居民用药质量,理顺并加强乡(镇)村两级卫生服务的功能,使农村基层卫生组织运行有效,为农民提供有效、便捷的服务,促进农村卫生事业健康发展。
二、乡(镇)村卫生组织一体化管理的核心是“管理”,各地应将工作的重点落在“管理上”,通过统一行政管理、统一业务管理、统一药品采购管理、统一财务管理等措施,强化乡镇卫生院对村级卫生组织的指导与监督,使乡(镇)村两级的卫生服务在功能上明确、在资源上协调、在效能上一致,纠正相互争夺市场、分割资源和分解服务的无序状态。各地一定要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结合当地县情、乡情,从实际出发,选择和设计适合当地实际情况的“一体化管理”模式。
三、实行乡(镇)村卫生组织一体化管理,不是简单地、不加区分地撤消村级卫生组织,更不是取消村级卫生服务,而是按照区域卫生规划原则,对基层卫生组织合理布局,并根据能级的原则,界定乡(镇)村两级卫生组织的规模以及服务范围,同时,按照“一体化管理”的原则,建立起乡(镇)村卫生组织在管理运行机制上的内在联系,加强乡镇卫生院对村医服务的规范化管理。在实行乡(镇)村卫生组织一体化管理过程中要防止不按当地实际条件、不顾群众实际需求,把村级的卫生机构撤除甚至将所有的卫生服务都集中到乡镇卫生院进行的做法。
四、在推行乡(镇)村卫生组织一体化管理过程中,要注意调动乡(镇)村两级干部的积极性,保护两级卫生技术人员特别是乡村医生和积极性,兼顾乡(镇)村两级卫生机构的利益。对乡村医生进行规范化管理,要做深入细致的宣传和引导,绝不能简单粗暴。严禁借“一体化”名义向乡村医生收到不合理费用。根据需要确需收取的合理费用,要向乡村医生做好解释工作。对这一部分费用,要本着服务于乡村的原则,合理开支,定期公布,接受乡村医生的监督。不要把收取的乡村医生的管理费用用于管理工作,更不要乱建培训中心和办公机构。
乡(镇)村卫生组织一体化管理,是一种新型的农村基层卫生机构管理模式,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特别是乡镇政府对这项工作的支持,加强组织领导,在试点的基础上,积极稳妥地进行,把农村卫生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卫生部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十月十六日
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一日印发


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快速生丰产用材林基地工程建设的若干意见

国家林业局


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快速生丰产用材林基地工程建设的若干意见



林贷发[2005]1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精神,全面推进速生丰产用材林(以下简称速丰林)基地工程建设,增加木材有效供给,促进林业生态建设与产业建设协调发展,夺取生态建设“治理与破坏相持阶段”攻坚战的胜利,充分发挥林业在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 充分认识加快速丰林基地工程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一) 速丰林基地工程成效显著。自2002年8月速丰林基地工程启动以来,各地按照“积极发展、科学经营、持续利用”的方针,一手抓发展,一手抓管理,极大地调动了各方面的积极性,工程建设取得了明显成效:建设规模、科技水平、信息服务、银企合作、加工利用等快速发展;组织机构建设和工程管理力度不断加大;工程建设环境逐步改善,工程建设机制改革迈出重大步伐,呈现出良好的发展势头。但必须清醒地看到,速丰林基地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中还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比较突出的是:政策落实不到位,政府投入不足,管理不规范,机制不灵活,科技含量不高,工程发展的长效机制尚未建立等。这些问题,如果长期得不到解决,将会影响到速丰林基地工程建设的健康发展,最终影响到我国木材生产由以采伐天然林为主向以采伐人工林为主转变的进程,影响到林业的整体发展。
(二)林业发展面临着生态需求和林产品需求的双重压力。进入新世纪,木材问题越来越引起世界各国的高度重视和普遍关注,木材供给问题已由一般的经济问题逐步演变为资源战略问题。我国是一个木材生产大国和消费大国,又是一个木材进口大国。随着我国人口的增长和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木材供需矛盾将不断加剧,木材对外依存度较高,对我国木质资源安全构成威胁。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出路在于加快速丰林基地工程建设。这既是加快林业产业发展的物质基础,又是巩固生态建设成果、确保生态安全的重大举措;既是解决当前木材供需矛盾的迫切需要,又是增加森林资源储备、增强林业发展后劲的战略选择;既是促进农民增收的重要途径,又是实现经济社会全面进步、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重要保障。因此,必须把速丰林基地工程建设作为一项重大而紧迫的战略任务,切实抓紧抓好。
二、 正确把握加快速丰林基地工程建设的指导思想、 原则和目标
(三) 加快速丰林基地工程建设的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以实现生态改善、生产发展、生活富裕为目标,以分类经营为基础,以提高质量效益为核心,以机制创新为动力,以企业建设为主体,以科技服务为支撑,把资源培育与加工利用,基地规模建设与分散经营,国家、企业和农民利益有机结合起来,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的协调发展。
(四) 加快速丰林基地工程建设的原则。
1. 坚持科学规划,按项目管理。要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全国林纸一体化工程建设“十五”及2010年专项规划》和原国家计委批复的《重点地区速生丰产用材林基地建设工程规划》,把任务落实到省。坚持以规划和产业政策为导向,因地制宜,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稳步推进;坚持实行按项目管理,通过规范的项目管理程序,分步实施,按标准验收,确保工程实现最佳效益。
2. 坚持经济效益优先,把增加木材有效供给作为工程建设的第一任务。要通过实施集约化经营,缩短培育周期,提高单位面积产量,获取最佳林地使用效率和经济效益,力争以最短周期、最少投入达到最高品质和最大产量,实现速丰林基地工程建设的最佳经济效益。
3. 坚持统筹兼顾,和谐发展。要把工程建设与农村经济发展相结合,将农民增收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贯穿工程建设始终,让农民群众在工程建设中得到实实在在的利益,使工程建设获得持久的动力和活力。要把农民增收作为工程建设的重要目标之一,使工程发展保持充足后劲。在培育和利用森林资源上,要以生态无害为前提,实现持续发展。
4. 坚持培育与利用相结合,推进产业一体化经营。企业是速丰林基地投资和建设的主体,鼓励以独资、合资、参股、联营方式投资工程建设,以市场为导向,实现资源利用和资源培育相结合。木质原料加工企业,要把速丰林基地建设作为第一车间经营管理,走林工贸一体化、产供销一条龙的产业发展道路,促进原料林基地建设与后续利用企业的一体化。
5. 坚持科技先行,提高建设质量。要积极引进和培育速丰林新品种、推广新技术、研究新方法,提高工程科技含量。要加强生产管理,不断提高工程建设的质量效益。要把科技支撑作为工程建设集约化、规模化经营的基础。
(五) 加快速丰林基地工程建设的发展目标。2010年,建设速丰林基地920万公顷,基地建成后,每年可提供木材9670万立方米,可支撑木浆生产能力1190万吨、人造板生产能力1315万立方米,提供大径级材732万立方米;2015年,完成南北方速丰林绿色产业带建设,建设速丰林基地1333万公项。提供国内生产用材需求量的40%,加上现有森林资源的采伐利用,国内木材供需基本趋于平衡。全部基地建成后,每年可提供木材13337万立方米,可支撑木浆生产能力1386万吨、人造板生产能力2150万立方米,提供大径级材1579万立方米。
三、 完善和强化扶持速丰林基地工程建设的政策
(六) 要严格分类区划,科学有效使用商品林地。要加强对速丰林用地的管理,科学合理地将现有低产林改造为速丰林。鼓励农村开展商品林业用地整合和整治,引导农户和农村集约用地,推动速丰林工程基地化建设,切实提高林地的利用率。
要认真落实农村林地承包政策,维护林农的合法权益。要尊重和保护农户拥有的承包林地和从事林业生产的权利。承包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流转和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必须按照“依法、有偿、自愿”的原则,积极引导农户进行速丰林用地使用权的流转,防止片面追求林地集中。
要尽快建立林木资产评估体系,大力培育速丰林林地、林木转让的社会中介机构与转让市场,实现速丰林林地、林木的合法、有效流转。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始终把落实速丰林林地、林权、促进承包经营权和林权依法合理流转放到突出位置。严格依法行政,规范林权登记发证工作,切实使速丰林“归属清楚,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
(七) 建立和完善速丰林采伐管理政策。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适宜速丰林发展的采伐管理办法。经营速丰林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合理经营,持续利用”的原则,单独编制森林经营方案,经依法批准后执行,其年森林采伐限额根据经营方案确定的合理年采伐量制定。国家对速丰林的采伐限额和木材生产计划实行单编、单列;达到一定规模的速丰林,其经营单位或个人可以单独编制年森林采伐限额。“一定规模”的标准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确定。对抚育间伐林木胸径10公分以下的可不纳入木材生产计划,采伐年龄(轮伐期、间伐期)与采伐方式由经营主体自主确定。已单独编制森林经营方案和采伐限额的速丰林,其采伐限额本年度节余的,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报国家林业局备案,可结转下年使用。
在经营过程中,如因经营方案调整等原因造成速丰林采伐限额指标不足的,可以占用同类型其它森林的采伐指标。因特殊情况需要大量增加速丰林采伐限额,本省无法调剂解决的,由省人民政府报国务院。要进一步加强速丰林经营的环境管理,采取合理经营措施防止水土流失,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和生物多样性。
要抓紧制定适用速丰林的人工低产商品林改造管理办法。在分类经营的基础上,鼓励将政策允许、条件具备的残次林按照现有法律法规和技术规程改造为速丰林。
(八) 切实减轻速丰林经营者的税费负担。要按照我国农村税费改革“两减免”即减免农业税、取消除烟叶以外的农业特产税的总体要求,取消对木材的不合理收费项目。
鼓励以速丰林为原料的企业消耗每立方米木材提取10-20元的建设资金,专项用于基地工程建设,提取的资金可计入产品成本。
(九)加大对速丰林基地工程建设的扶持力度。要加大扶持速丰林基地工程建设力度,尽快建立引导和鼓励性的速丰林造林政府扶持机制。积极争取国家在优良种苗开发和技术推广、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等方面的补助资金。积极争取地方政府加大对速丰林基地工程项目的扶持力度。
国家优先扶持立足地方资源优势,选择具有地域特色和市场前景的品种作为开发重点的项目,特别是扶持培育大径级材基地,尽快形成有竞争力的产业基地,建立可持续利用的森林资源战略储备。
(十) 落实国家有关速丰林贷款政策。要在速丰林基地工程建设贷款纳入国家政策性银行贷款范围的基础上,积极与金融信贷部门合作,争取放宽对速丰林基地工程建设的贷款期限,落实财政贴息贷款。发挥国家财政资金支持的导向作用。鼓励投资者按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以林木资产作为抵押申请贷款。要加快改进对速丰林基地工程建设的信贷服务,切实解决工程建设资金紧张的问题。积极探索龙头企业和林业合作组织为农户承贷承还、提供贷款担保等有效办法,支持速丰林基地工程建设。
(十一) 充分利用国内、国外两个资本市场,多方筹集建设资金。积极支持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国内外商业银行贷款、外商直接投资等建设速丰林基地。各地要加大对各种资金的争取、引导和规范力度,鼓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发挥行业优势,通过规划引导、统筹安排、明确职责、项目带动等方式,管好用好资金,提高资金使用率,保证项目质量。
(十二) 发展林业产业化经营。继续加大对多种所有制、多种经营形式的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支持力度,鼓励龙头企业以多种利益联结方式,建设林纸、林板、大径级用材林、竹产业基地,以基地带动农户发展。农户自建的速丰林基地,产权归个人所有。对受益户较多的经营性工程,可组建法人实体,实行企业化运作。
四、 落实速丰林基地工程建设措施
(十三) 加强组织领导。建设速丰林工程是各级林业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加强管理是履行这一职责的核心内容。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切实把速丰林基地工程发展放到林业全局中统筹安排,理顺工程管理体制,强化工程建设的组织协调和统筹规划。要充实和加强管理队伍,明确机构、人员编制和管理职责,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办法,规范管理工作。要通过努力,积极推动政府在统筹规划中发挥作用,使工程建设与产业发展同步设计、同步实施、同步推进、优先发展。切实做到工程发展上有规划、工作上有部署、落实上有督查、责任上有考核,确保任务目标实现。要坚持典型引路,充分发挥先进典型在工程建设中的示范和引导作用。要主动当好政府的参谋,积极争取相关部门的参与和支持,共同推动速丰林基地工程的发展。
(十四) 加快编制和完善省级工程建设规划,切实解决好速丰林基地工程建设用地问题。为实现全国速丰林基地工程发展目标,各省林业主管部门要根据重点地区速丰林基地工程建设总体规划和本省资源、环境、经济发展等情况,抓紧进行调查研究和市场需求分析,整合林地资源,因地制宜,合理布局,依据森林分类区划,划定一定比例的林地用于速丰林基地建设工程发展,把工程建设用地落到实处,要尽快编制和完善省级工程建设规划,做到有目标、有重点、有计划地发展速丰林,不断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十五)尽快建立项目储备库,以项目为载体,切实推进工程建设。要加强基础工作,建章立制,规范管理,尤其是重点做好项目准备、论证、评估以及资金筹措等方面的工作。各省林业主管部门要根据工程建设的规划总体目标和要求,加强项目储备,优选一批具有典型性、代表性和示范作用的重点项目,率先扶持发展,以带动速丰林基地工程建设发展,提高建设水平。对于符合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补助和贴息条件的速丰林基地项目,要严格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程序。
(十六) 创新管理机制,提高工程建设质量。要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建立健全管理体系。建设单位要创新管理办法,规范工程管理。速丰林基地工程管理部门要建立一套完整科学的技术质量标准体系,指导工程发展。要完善工程的评价和监测体系。要认真督导检查,深入调查研究,加强组织协调,在下达相关项目计划时要相互通报,协同配合,同步实施,认真研究,切实解决事关工程建设的重大问题,提高速丰林基地工程建设质量。
(十七) 创新经营机制,转变经营理念。要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加大改革力度,明晰产权,明确责任,创新经营机制,整合生产要素,促进资金、劳力、林地等生产要素向速丰林基地工程建设聚集,充分调动全社会参与工程建设的积极性。要坚持新建和改建相结合,对国有的宜新建和改建为速丰林基地的林木和林地,要引入市场机制,加快建设;对目前由集体经营管理的宜新建和改建为速丰林基地的林木和林地,要区别对待、分类指导,通过推行承包制、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进行速丰林基地建设。要鼓励浆纸、人造板和木竹加工等企业建设基地,支持造林大户牵头建设基地,引导民营企业参与基地建设,鼓励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支持基地建设。
(十八) 加强舆论宣传,强化社会服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深入宣传加快速丰林基地工程建设的重要意义,积极宣传相关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发展规划以及生产条件、相关技术和投入产出效益。正确引导全社会参与速丰林基地工程建设。要转变政府职能,完善信息服务体系、经营管理人才培养体系和社会化服务体系,逐步建立基地工程建设的经营保险机制,增强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
 

国家林业局

二零零五年九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