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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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的决定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的决定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7年5月23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决定对《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七条第二款修改为:“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土流失的预防治理工作”。
二、删去第三十三条中“并处以赔偿费10%-30%的罚款”的规定。
本决定自1997年7月1日起施行。

附:《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原第七条、第三十三条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的水土保持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

乡(镇)的水土保持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第三十三条 破坏和侵占水土保护设施、试验场地、仪器设备和其他治理成果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并处以赔偿纲10%-30%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1997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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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协议用地地价标准及减免的规定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深圳经济特区协议用地地价标准及减免的规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了贯彻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节约用地,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特区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应收取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下简称土地出让金)和土地开发费。
第三条 土地出让金按土地用途、土地区位、建筑容积率、环境情况和土地使用年限综合确定。土地开发费包括征地补偿费、场地平整费及土地开发前期准备费等。
第四条 使用岸线的,按不同用途收取岸线占用费。
第五条 协议减免土地出让金的范围:
(一) 国家机关、部队、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科研和市政设施等非营利性部分的用地;
(二) 福利商品房建设用地;
(三) 高科技工业项目用地;
(四) 旧城改造用地;
(五) 市政府同意的其他用地。
第六条 需要协议减免土地出让金的单位应向市国土局提出申请。符合上述减免范围的,可以减免土地出让金,但要交纳土地开发费。减免幅度,由市国土局按本规定核定。
第七条 协议减免土地出让金的幅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 符合本规定第五条(一)、(二)款规定的用地,可免交土地出让金。
(二) 符合本规定第五条第(三)款规定的用地,减收土地出让金10%至50%。
(三) 符合本规定第五条第(四)、(五)款规定的用地,根据拆迁安置的数量、难度和项目的盈利情况以及批准用地的性质,核定减收土地出让金的幅度。
第八条 对于由市财政拨款投资的免交土地出让金的用地项目,所免费用由市财政局采取记帐的方式,作为市国土局上交(财政)的土地收入。
第九条 用地单位一次交付地价款有困难的,可向市国土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可分期交付地价款。
分期交付地价款的期限,一般为一年,最多不得超过三年。
分期交付地价款应按月计息(利息率在土地使用合同书中订明)。
第十条 市国土局根据本规定制订年度协议用地地价标准,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市国土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一年五月一日起实行,一九八八年八月二十五日深圳市人民政府颁布的《深圳经济特区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地价标准及减免土地使用价款的暂行规定》同时作废。



1991年4月16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锦州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筹)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锦州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筹)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1997年7月30日    证监发字[1997]405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

  锦州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筹)采用“上网定价”方式发行股票的发行方案已经

我会证监发字[1997]404号文仳准,请你所按照我会证监发字[1996]169和423号文

的有关要求,组织好此次股票发行工作。本次发行要先验资后配号,对申购资金到

位情况要认真查实,凡资金不实的申购一律视为无效申购。申购冻结资金的利息,

按企业存款利率计息(3天)部分归发行公司所有,其余部分存入交易所设置的专

户。发行申购后1个工作日内,请你所将发行情况反馈表传真至我会发行部;7个

工作日内,请将发行申购、冻结资金和认购中签明细的磁盘报至我会。未按时上报

有关发行资料的发行公司,不予安排上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