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卫生局关于做好市级名中医学术经验继承工作中期考核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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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卫生局关于做好市级名中医学术经验继承工作中期考核的通知

浙江省杭州市卫生局


杭州市卫生局关于做好市级名中医学术经验继承工作中期考核的通知

杭卫办〔2007〕22号


各有关区、县(市)卫生局,杭州市第二医院、杭州第四医院、杭州市红会医院、杭州市中医院:
名中医学术经验继承工作是继承发扬祖国传统医学、培养造就高层次中医临床人才的重要途径。我局自2005年10月开展杭州市名中医学术经验继承工作以来已历时一年半。根据《杭州市名中医学术经验继承工作管理规定》(杭卫发[2005]160号),我局将进行继承工作中期考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要求
考核工作由各单位组织实施。按《杭州市名中医学术经验继承工作管理规定》,根据《杭州市名中医学术经验继承工作2006年度考核通报》(杭卫办〔2007〕21号)中提出的问题和要求,结合本单位管理办法、带教计划等,对继承工作进行认真检查、落实、考核,并做好建档工作。
二、考核内容
每位继承人对自己继承工作作出中期总结。内容包括读书、侍诊、资料收集、经验整理、老师讲座、撰写月记、留存整理病案、撰写医案、论文或申报课题、外出学习,以及工作学习计划等。
要求各单位考核小组做好考核工作,检查继承任务完成情况、继承人资料(跟师笔记、月记、病历、专题讲座笔记、读书笔记、老师带教指导、批阅点评情况等)的检查和《阶段考核表》考核,并作出总结(需注明考核管理、经费管理使用情况)。
三、请各单位于5月15日前完成考核工作,并将以下考核材料报中医处:
1、继承人单位中期考核工作总结1份。
2、继承人中期小结1份。
3、阶段考核表1份。
4、2006年10月份至2007年3月份月记各1份(农村中医骨干只需撰写1份学习心得体会)。

附件1:《杭州市名中医学术经验继承工作管理规定》

附件2:关于2006年度杭州市名中医学术继承工作考核情况的通报 杭卫办〔2007〕21号





二○○七年四月二十七日

《杭州市名中医学术经验继承工作管理规定(试行)》
杭卫发[2005]16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杭州市名中医学术经验继承工作的管理,培养高层次中医临床人才和基层优秀中医人才,进一步推进中医药学术的继承、发展、研究与创新,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杭州市名中医学术经验继承工作是由杭州市名中医为指导老师,选配具有一定专业理论基础和临床实践经验的中青年业务骨干或基层优秀中医人才培养对象作为学术继承人,采取师承为主的方式进行培养。

第二章 指导老师和继承人
(基层优秀中医人才培养对象)条件

第三条 承担继承工作的指导老师为杭州市名中医。
第四条 继承人(基层优秀中医人才培养对象)条件
(一)继承人条件
1、热爱中医药事业,品学兼优,与指导老师所从事的专业基本对口。有继承名中医学术经验的决心和一定的悟性。
2、在杭州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从事中医、中西医结合临床工作,具有主治中医师(中西医结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者。
3、本科以上学历。
4、年龄一般在35周岁以下。
(二)基层优秀中医人才培养对象条件
1、热爱中医药事业,医德医风好,有继承名中医学术经验的决心和一定的悟性。
2、具有中医(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资格。
3、从事中医临床工作10年以上。
4、年龄在45周岁以下。
5、学历可适当放宽。
第五条 每位名中医配备2名学术继承人、1名基层优秀中医人才培养对象,学术继承人原则上应与指导老师同一单位,基层优秀中医人才培养对象可在县(市)区各级医疗机构中择优选拔。
第六条 个人申请、单位推荐或经公开选拔,在老师同意、双方自愿的前提下,市卫生局统一协调、审核批准。

第三章 教学方式和要求
第七条 继承教学时间为3年。
第八条 各单位组织指导老师和继承人(基层优秀中医人才培养对象)签订《继承教学协议》,其主要内容是:继承教学基本目标、时间、内容和方法,并明确各自职责。
第九条 继承教学过程要求:
(一) 继承名中医专家学术经验是一项特殊的教学工作,应以跟师实践、培养专业技能为主,要坚持实践与理论、继承与整理、口传面授与统一讲课、老师点评与学生研究四个相结合的原则,充分发挥老师和继承人双方的积极性。
(二) 继承人每周跟师从事临床或实际操作的时间不得少于4个半天,包括:门诊2个半天,查房、会诊、专题讲座2个半天(基层优秀中医人才培养对象每年跟师学习累计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并应将每次跟师随诊或实际操作作出记录,及时整理和总结跟师学习的心得临床体会,认真写好月记。月记主要反映每月跟师学习的主要内容和学习心得体会或指导老师的临床经验,交指导老师批阅。指导老师应做好对继承人(基层优秀中医人才培养对象)月记、论文的点评和批改工作。
(三) 集中上课包括参加名中医经验讲习班、继续教育班、继承成果报告会等学习。指导老师在市卫生局组织的全市名中医经验讲习班上作1-2次集体讲课。
(四) 鼓励继承人(基层优秀中医人才培养对象)对指导老师的临床经验和疗效申报课题,进行临床研究,使自己在全面继承老师学术经验的同时不断提高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
第十条 继承人(基层优秀中医人才培养对象)通过3年学习应达到下列要求:
(一) 基本掌握指导老师的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某些疾病诊治基本达到指导老师的临床疗效。
(二) 按照中医药学术发展的规律,在继承指导老师的学术经验基础上,对本学科领域的某一方面能提出新的见解和新的观点。
(三) 学习期间在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2篇以上(基层优秀中医人才培养对象1篇)继承、总结指导老师学术思想和技术专长的论文。
(四) 结业时应提交由本人独立完成的、能反映指导老师临床经验和专长的正规病历 100份,其中住院病历不少于30份。指导老师长期从事门诊工作的,可提供100份中医门诊病历。每份病历必须反映诊疗全过程,是跟师临床的真实记录,并能体现指导老师的主要经验和专长。病历必须按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病历书写规范要求和格式书写的住院病历或门诊病历。
(五) 结业时须提交结业学术论文。其内容应包括两个部分:一是继承学习总体概况。二是学习收获心得,不得少于15000字,主要是在整理继承指导老师的学术思想、临床经验和技术专长的基础上,结合自己的临床实践体会,提出自己的学术见解和创新观点。内容应全面系统、真实可靠、联系实际,充分反映指导教师的主要学术经验和专长。同一指导老师的继承人(基层优秀中医人才培养对象)结业论文应选定不同的专题各自完成,避免重复。
第十一条 继承人在学习期间,原则上不应承担行政管理事务,不安排与继承学习无关的学习和工作,以确保继承人专心致志地学习。
第十二条 继承人自进岗学习3年时间,原则上不得中断。对确有特殊原因,中断时间在6个月内的,须经所在单位同意并报市卫生局批准,可继续跟师学习,并补足其缺少的教学、实践时间;中断超过6个月的,协议自行终止,停止学习。基层优秀中医人才培养对象三年实际跟师时间不少于9个月,其它时间可在基层临床实践。
第十三条 继承人正式进岗学习后,因指导老师原因不能继续带教者,经单位同意,报市卫生局批准后,可转跟相应专业的指导老师继续学习,并重新签定教学协议。

第四章 考 核

第十四条 继承工作必须规范管理,严格考核,确保质量。有关部门对继承工作的考核进行经常性检查和指导。考核分为平时考核、阶段考核、结业考核。
第十五条 平时考核每月一次,主要由指导老师进行考核,单位进行督促检查。平时考核主要检查继承人平时继承学习情况,主要依据是《平时考核表》、月记以及老师批改情况。单位对继承教学过程中存在或出现的问题给予及时解决。基层优秀中医人才培养对象按实际跟师月份进行考核,内容相同。
第十六条 阶段考核半年一次,由单位组织实施,按照统一的《阶段考核表》规定的内容和要求,逐项检查和考核。《阶段考核表》由所在单位填写并归档,报所在县(市)、区卫生局、杭州市卫生局中医处备案。阶段考核不合格者,应及时予以淘汰。
第十七条 继承人(基层优秀中医人才培养对象)学习3年期满,由市卫生局组织同行专家组成的考核小组,按照《杭州名中医继承工作考核表》规定的考核指标进行结业考核,合格者颁发出师证书,不合格者不予结业出师。
第十八条 市卫生局对继承工作有突出贡献的指导老师、继承人、管理干部及先进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章 组织管理

第十九条 杭州市卫生局中医处负责继承工作实施和管理。
第二十条 各县(市)区卫生局负责本辖区继承工作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指导老师所在单位负责本单位继承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若指导老师与继承人不在同一单位,由双方单位协商,明确继承教学管理责任单位,并报杭州市卫生局备案。

第六章 经 费

第二十二条 指导老师和继承人在继承教学期间的工资及其福利待遇均由各自所在单位发给。
第二十三条 杭州市卫生局划拨专款,作为开展继承工作的专项补助经费,助手所在单位应将助手的继承学习纳入本单位的继承教育管理,并在本单位职工教育经费内列出一定数额作为继承工作的经费。
第二十四条 继承工作经费主要用于带教津贴、继承教学和继承工作管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由杭州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附件2

关于2006年度杭州市名中医学术继承工作考核情况的通报
杭卫办〔2007〕21号

各有关区、县(市)卫生局(社发局),市二医院、第四医院、市红会医院、市中医院:
我局于2005年10月起开展杭州市市级名中医学术经验继承工作,全市共有19家医院、22名市级名中医带了40名学术继承人和6名省级农村中医骨干。2006年底,我局对名中医学术继承工作进行了年度考核。现将考核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1、组织管理工作:继承单位成立名中医学术继承管理考核小组、制定管理考核办法,有专人分管,如市中医院、市红会医院、市二医院、第四医院、余杭区中医院、临安市中医院、萧山区中医院、桐庐县中医院、桐庐县第一医院、上城区中西医结合医院、下城区红会医院。萧山区卫生局在开展省、市级名中医继承工作基础上,2007年又制定了区名中医继承工作几个配套管理办法,即将开展区级名中医学术继承工作。
2、继承经费管理情况:市中医院、市红会医院根据《杭州市名中医学术经验继承专项补助经费管理办法》规定,制定了本单位继承经费管理办法,划拨配套经费,建立专用帐户,按时发放带教津贴,专款专用。
3、培训学习情况:各单位为继承人提供多种院内外研修、学习、参加学术活动机会。组织老师为继承人上课或开设讲座进行病历讨论,如杭州市中医院为继承人举办了“学经典、做临床”学习班,组织继承人参加中医经典的学习,提高中医理论精典理论水平。杭州市中医药协会举办了“名中医学术经验讲习班”,相关单位积极选派继承人参加学习,博采众长。
4、带教情况:老师在查房或门诊时悉心带教、精心指点。按时批改月记,仔细点评,定期开展专题讲座或开展病历讨论。市中医院张卫华老师每月为继承人专题讲课一次;祝光礼为学生选定5个继承研究课题,继承人将老师系统传授的临证经验(理法方药)4种疾病的25种类型及兼证、病理转归;特殊类型高血压的中医辨证;降压相关中药的研究、中药制剂制约西药不良反应的经验,进行了初步总结。市红会医院吴滇老师师徒每月开展病历讨论、专题讲座,并定期对学生进行研究生专业知识测试。临安市中医院夏世平老师指导学生学习经典,批改月记,悉心指点,促进提高;桐庐县中医院许子春医师经常关心督促继承人学习。
5、继承人学习情况:能认真跟师临证、撰写月记、开展课题研究,撰写临证笔记、读书笔记及讲座笔记。整理、继承老师学术经验。红会医院刘喜德,市中医院王秋雁、朱黎红、陈启兰、何永江、姜萍,上城区中西结合医院许晓哲,桐庐县中医院张绮娟,富阳市中医院汪红根月记评为优秀。继承人朱黎红的月记作为范本印发给全体继承人参考学习。农村中医骨干:淳安县中医院蔡栋伟、桐庐县百江中心卫生院徐建荣、建德市李家镇卫生院叶芳、建德市马目卫生院罗强、西湖区第三医院毛小华不辞辛劳,两地奔波,每月定期来杭跟师抄方学习。
二、继承人考核结果
优秀6人,良好16人,合格21人, 3人因进修等缓考(考核表附后)。
三、存在问题
1、部分继承人对如何撰写月记不够明确。月记要求继承人在名中医的指导下,将名中医传授的临床经验、诊疗方法、思路、用药特色进行记录总结分析,使名中医临床经验得以传承。月记主要记老师诊疗疾病的思路、方法、用药特色、医案、讲座要点、学习方法指点,也可点点滴滴汇总,不强求形式,无规范化标准,每月交老师批改、点评。写好每篇月记,可为3年出师论文或整理出版老师医案积累很好的原始资料。
月记不规范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脉案不规范,有病名无症状或有症状无病名,无苔脉,无方无药无剂量,无老师用药分析或思路辩析等。
(2)记录自己读书学习心得或实验探讨结果,未记录老师临床经验、诊疗用药特色,未进行记录总结分析。
2、有的带教老师点评内容与学生内容不符合,有的老师未能做到按月及时批改点评,或点评简单,流于形式。
3、部分单位未制定本单位继承经费管理办法,未建配套经费,未发带教津贴。
4、个别老师行政职务繁忙,门诊时间不足,不能正常带教。
5、个别单位管理人员换岗后管理任务不作交班,继承工作无人管理,如富阳市人民医院单位未进行年度考核,考核表单位栏未签单位意见。
6、有农村中医骨干带教任务的单位未承担部分考核管理工作。
四、下阶段工作要求
名中医学术经验继承工作是培养高层次中医药临床人才的主要途径之一,是一项长期系统工程,各单位应重视做好这项工作,加强管理与指导,确保继承质量。
1、各单位应根据《杭州市名中医学术经验继承工作管理规定》,对照本单位继承考核发现的问题,找出薄弱环节,修改或制定本单位继承工作管理办法,落实或调整带教计划。
2、制定本单位继承经费管理办法,落实配套经费,建立专用帐户,定期下发带教津贴。具体发放可根据考核成绩确定。
3、指导老师可为继承人指点一些本人较有心得的重点病、症、方药的题目,帮助继承人理清思路,少走弯路,使继承人每月月记可有一个侧重点进行总结或申报课题进行研究总结。
4、要求指导老师对在具体临诊中碰到的典型病例、对继承人的月记、病历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分析总结,加强点评或讲解,使继承人边学边悟边提高。
5、继承人要加强对中医经典著作、专业医著的学习,指导老师应为学生指定必读经典并予以指导,提高理论水平,夯实继承功底。
6、农村骨干因跟师学习有间断,故半年只需上交一篇月记。市中医院、市红会医院要做好农村中医骨干继承带教育的管理指导工作,做好半年考核,填写考核意见,考核表由带教单位上交我局中医处。
7、各单位要制定相应办法,对区、县(市)级、院级名中医,层层开展中医学术继承,培育基层中医人才,继承发扬中医特色。
8、滨江区1名国家基层名中医也应按要求带教继承人。希望相关卫生局、单位也制定相应办法,做好管理工作。
9、各单位要按要求上报相关总结。本通报部分资料为各单位上报资料或总结内容摘要,希各单位今后上报的总结应内容详实,以便通报。
10、为加强对名中医学术继承工作的领导和指导,我局将成立名中医学术继承专家指导委员会,对名中医学术继承工作进行考核与指导。



二○○七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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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对进一步加快发展散装水泥意见的批复》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关于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对进一步加快发展散装水泥意见的批复》的通知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计经委):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对进一步加快发展散装水泥意见的批复》(国函〔1997〕8号)的精神,加强对发展散装水泥工作的组织领导,规范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提高综合配套能力和设施装备的技术含量,促进散装水泥的推广应用,现就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函〔1997
〕8号文件精神提出以下意见:
一、稳定机构,加强组织领导工作
各地要加强对发展散装水泥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国务院国函〔1997〕8号文件提出的“各级散装水泥办公室是散装水泥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对本地区散装水泥发展负有行政管理责任”的要求,合理设置散装水泥工作机构,充分发挥其行政职能的作用,加大综合协调力度,研究
制定本地区散装水泥发展规划,推动散装水泥的发展。
二、实施“科技兴散”战略,提高综合配套能力
实施“科技兴散”战略,加大散装水泥科研、新技术开发和推广工作的资金投入,加快散装水泥生产、运输、储存等环节使用设备新技术的开发和运用,增加散装水泥设备的科技含量,促进设备的标准化、系列化。对散装水泥设备制造厂家不断进行筛选,优胜劣汰,扶优扶强,逐步缩
小我国散装水泥设备与国际先进水平的差距。
严格按照国函〔1997〕8号文件的要求,做好水泥企业散装水泥发放设施、运输装备的配套工作。加强对工程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使用预拌混凝土和散装水泥的监督检查。在大中城市积极规划发展预拌混凝土,确定禁止在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期限。
三、全面贯彻落实《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各地要把贯彻落实财政部《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综字〔1998〕157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当作一项事关散装水泥发展的大事抓紧抓好。对现行散装水泥发展和管理办法及有关文件进行清理,并作相应修改。树立全局观念,凡与《暂行办法》不一致的规定
,应立即停止执行。要在1999年4月底前完成《暂行办法》的落实工作。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属于政府性基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必须专款专用。专项资金用于散装水泥设施、装备建设。资金的使用要做到决策科学,优化结构,地区协调发展,严格按审批程序和管理权限办理。有关部门要加强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管理和使用的监督检查。任何地方
和部门不得扩大征收范围或提高征收标准。对那些顶风违纪,抗缴、拒缴、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违反财经纪律的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加强专项资金支出的宏观调控和管理,省级散装水泥办公室要于每年10月底前将编制的下一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收、支(含项目内容)预算,报全国散装水泥办公室审核,经审核同意后,再报同级财政审批。年度终了3个月内,省级散装水泥办公室要编制上年度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并抄报上一级散装水泥办公室备案。
四、加强舆论与宣传工作,推动散装水泥发展
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发展散装水泥的重要性及其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转变人们长期以来习惯使用袋装水泥的旧观念。
加强宣传队伍的建设,为散装水泥宣传工作提供必要的组织保证和资金保证。在宣传工作中要坚持实事求是,以正确的舆论导向引导散装水泥工作健康发展。



1999年3月28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造价(定额)管理工作的意见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造价(定额)管理工作的意见

建标[2009]14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设交通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当前,随着中央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决策的落实和相关投资的到位,工程建设投资规模将会出现较快的增长,进一步加强工程造价(定额)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显得更加重要和紧迫。为了进一步明确工程造价(定额)管理机构职责,确保工程造价(定额)管理工作的连续性、稳定性,发挥工程造价(定额)工作在工程建设行政管理中的作用,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加强工程造价(定额)管理工作

  工程造价管理是工程建设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策性、技术性、经济性很强的工作。工程定额是工程造价管理的核心,是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项目投资的主要基础。它为建设项目评估决策、政府宏观调控投资规模以及监管市场定价提供依据。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进一步加强标准定额工作,加强造价管理,充分发挥标准定额的引导和约束作用”的要求,切实加强领导,进一步加强工程造价(定额)管理工作。

  二、进一步明确工程造价(定额)管理机构的职责

  工程造价管理一直是国务院建设行政部门的重要职责。长期以来,各地工程造价(定额)管理机构受本地建设行政部门委托,承担了工程造价(定额)的行政管理职责,为发挥资金投入的最大效益,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做了大量的基础工作,对促进我国工程建设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各地建设行政部门在事业单位改革中,应按照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加强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明确定位工程造价(定额)机构的职责,更好地发挥工程造价管理对工程建设活动的引导和约束作用。

  三、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工作经费

  涉及工程造价(定额)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被取消后,各地建设行政部门应按照《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8〕78号)中“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或核发证照所需要的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的规定,主动协调同级财政部门、机构编制部门并取得他们的支持,认真做好取消收费后工程造价(定额)相应工作的经费保障,确保管理工作正常运转。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九年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