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调整粮棉油收购贷款利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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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调整粮棉油收购贷款利率的通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调整粮棉油收购贷款利率的通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总行营业部: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粮棉油收购贷款利率的批复》(银复[1998]117号)精神,现将粮棉油收购贷款利率调整如下:
一、1998年6月21日(含21日)起发放的粮棉油收购、调销贷款不再执行优惠利率,统一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正常贷款利率执行,即:6个月以内(含6个月) 年利率7.02%;6个月至1年(含1年)年利率7.92%;1998年6月21日前发放的粮棉油收购贷款、调销贷款按原合同利率执行
到期。
二、粮棉油专项储备贷款(含国家储备及地方储备)从1998年6月21日起按正常贷款利率执行,即:六个月以内(含六个月)年利率7.02%,六个月至一年(含一年)年利率7. 92%,一至三年(含三年)年利率9.00%,三至五年(含五年)年利率9.72%,五年以上年利率10.35%,今后遇利率调整而调
整,实行分段计息。
三、粮棉油收购、调销、储备贷款到期后,对逾期的处理按“库贷挂钩”的原则执行,即:贷款到期后,确不能归还的,经开户银行根据“库贷挂钩”的原则审查同意后,办理展期,不加收利息;银行不同意展期的,进入逾期贷款账户,按逾期贷款利率执行。
四、粮棉油贷款利率不能浮动。


1998年4月27日 银复[1998]117号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你行《关于调整粮棉油收购贷款利率的请示》(农发行字[1998]62号文)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朱总理“关于取消粮棉油收购贷款优惠利率”的指示精神,粮棉油贷款不再执行优惠利率,具体办法是:
一、1998年6月21日(含21日)之后发放的粮棉油收购、调销贷款不再执行优惠利率,统一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正常贷款利率执行;1998年6月21日之前发放的粮棉油收购、调销贷款按原合同利率执行到期。
二、由你行发放的国家及地方粮棉油专项储备贷款,一律从1998年6月21日起按正常贷款利率执行,不再执行原合同利率。今后遇利率调整而调整,实行分段计息。
三、粮棉油收购、调销、储备贷款到期后按“库贷挂钩”的原则执行,即:贷款到期后,确不能归还的,经开户银行根据“库贷挂钩”的原则审查同意后,办理展期,不加收利息;银行不同意展期的,进入逾期贷款账户,按逾期贷款利率执行。
四、粮棉油贷款利率不能浮动。
附件:关于调整粮棉油收购贷款利率的请示(农发行字[1998]62号)(略)



1998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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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规则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


第2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规则》已经2012年5月11日市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宋希斌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行为,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提高决策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的作出、执行、监督等活动,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主要包括市人民政府权限内的下列事项:
  (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
  (二)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发展战略规划和重大专项规划;
  (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总体规划以及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四)产业发展规划、产业区域布局规划;
  (五)财政年度预算方案,大额度财政资金安排;
  (六)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和重大国有资产处置;
  (七)劳动就业、社会保障、住房保障、公共交通、城区改造等重大民生项目;
  (八)科技教育、文化体育、公共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等重大政策和重大项目;
  (九)政府公共管理职能调整与改革的重大政策;
  (十)社会治安、社会稳定等重大事项;
  (十一)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重要商品和服务的价格;
  (十二)需要市人民政府决策的其他重大事项。
  本条前款所列涉及资金的重大决策事项,其资金额度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确定。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应当按照《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规定,由市长根据决策事项的需要,主持召开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集体讨论,在集体讨论的基础上由市长作出决定。
  本规则第三条规定以外的事项,需要市人民政府决定的,分管副市长可以根据市长授权,按照职责分工召开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作出决定。



  第二章 决策程序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事项建议,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和确定:
  (一)市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或者区、县(市)人民政府提出的重大决策事项建议,经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审核后,报市长确定;
  (二)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秘书长提出的重大决策事项建议,经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审核后,报市长确定;
  (三)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提出的重大决策事项建议,报市长确定;
  (四)市长直接提出并确定的重大决策事项建议;
  (五)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建议、提案方式提出的重大决策事项建议,由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意见,经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审核后,报市长确定。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某些重大事项需要提请市人民政府决策的,可以通过市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或者区、县(市)人民政府提出建议。




  第六条 拟决策事项确定后,由市长依照部门法定行政管理职能确定重大决策承办单位,按照本规则规定负责决策前的相关工作。
  拟决策事项需要多个部门或者有关单位承办的,由市长确定一个部门或者单位为牵头承办单位,其他部门或者单位为协助办理单位。




  第七条 重大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开展调查研究工作,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的信息。
  调查研究的内容应当包括决策事项的现状、必要性、可行性、利弊分析等。
  调查研究工作完成后,重大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拟订决策备选方案;对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的决策事项,应当拟订两个以上可供选择的决策备选方案。




  第八条 对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重大决策承办单位应当自行或者委托专门研究机构进行决策风险评估,形成风险评估报告。
  风险评估报告应当对重大决策事项中经济、社会稳定、环境生态和法律后果等方面的风险作出评估,并提出防范、减缓或者化解措施。




  第九条 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决策事项,重大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咨询论证或者委托专业咨询研究机构论证,形成咨询论证报告。  
  咨询论证报告应当作为市人民政府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重大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按照决策事项涉及的范围,征求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他单位意见。
  被征求意见的部门或者单位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认真研究,明确提出意见并在规定期限内反馈。




  第十一条 重大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通过召开座谈会、走访、问卷调查等形式,广泛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专家学者、基层群众等社会各界对决策备选方案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以及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重大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听证。
  听证程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重大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将各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归纳整理,对合理的意见和建议应当采纳;未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予以反馈。




  第十四条 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对决策备选方案有不同意见的,由重大决策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协调,达成一致意见;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提请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协调;涉及多位副市长分管且情况复杂、协调难度较大的,提请市长或者常务副市长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协调。




  第十五条 重大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各方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协调意见等对决策备选方案进行修改,形成决策方案草案及说明。




  第十六条 重大决策事项提交市人民政府集体讨论决定前,重大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将重大决策事项提交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重大决策是否符合法定权限;
  (二)重大决策的拟定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三)重大决策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四)其他需要审查的合法性问题。




  第十七条 重大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按照《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规则》等规定的程序,将重大决策方案草案提报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讨论。




  第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办公部门对重大决策承办单位提报的重大决策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提报要求的,按照程序列为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讨论议题;对不符合提报要求的,应当及时通知重大决策承办单位补正或者退回。




  第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集体讨论重大决策方案草案,应当按照《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规则》等规定的议事程序进行。
  市长根据集体讨论情况,对讨论的重大决策事项作出通过、不予通过、修改、搁置或者再次审议的决定。




  第二十条 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市人民政府作出的重大决策应当及时通过市人民政府公报、市人民政府网站和有关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并可根据需要召开新闻发布会。



  第三章 决策执行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办公部门应当及时对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进行工作任务和责任分解,明确重大决策执行单位和工作要求。




  第二十二条 重大决策执行单位应当根据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的具体要求,制定决策执行方案,明确主管领导、具体承办机构和责任人,全面、及时、正确地贯彻执行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确保决策执行的质量和进度。




  第二十三条 重大决策执行单位应当定期向市人民政府汇报重大决策执行情况,对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提出解决方案,并提请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进行协调;涉及市人民政府多位副市长分管且问题复杂的,应当提请市长或者常务副市长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完善落实决策的措施。




  第二十四条 重大决策执行单位发现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所依据的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或者因不可抗力导致决策目标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实现的,应当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在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不适当的,可以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建议。
  针对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继续执行、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者修改决策的决定。市人民政府作出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者修改决策决定的,重大决策执行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少损失。




  第二十五条 重大决策实施后,重大决策执行单位应当自行或者委托专业评估机构,通过抽样检查、跟踪调查、评估等方式适时对重大决策实施情况进行评价,形成评价报告报市人民政府。




  第二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办公部门负责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执行情况的检查、督促、考核等工作,通过跟踪检查、督促催办等方式,了解和掌握重大决策执行的情况、进度和存在的问题,并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督查情况。
  重大决策的执行和完成情况应当纳入市人民政府所属部门或者区、县(市)人民政府年度绩效考核内容,作为评比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 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部门和人员的重大决策职责履行和行政效能的监督,依法追究违反重大决策规定的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的资金使用效果等情况的审计监督,并将审计报告呈报市人民政府。




  第二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及其执行行为,应当自觉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市政协及民主党派、舆论和社会公众监督。




  第二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办公部门应当建立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档案,主要包括提请审议的决策方案草案和说明、会议纪要或者会议专项记录以及决策执行情况、执行过程中监督和反馈修正等有关材料。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则,导致重大决策失误或者重大决策执行不力的,由监察机关或者有权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追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拟订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政府规章的程序,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适用本规则。
  有关突发事件应对的决策程序,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适用本规则。




  第三十二条 区、县(市)人民政府可参照本规则,制定本级人民政府重大决策规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关于组织参加第九届中国国际园林博览会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组织参加第九届中国国际园林博览会的通知

建城[2010]167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北京市园林绿化局,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天津市市容和园林管理委员会,重庆市园林事业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总后营房部工程局:

  为进一步扩大国内外园林绿化行业交流与合作,展示园林绿化建设、管理的最新成果,传播园林文化和生态环保理念,引导技术创新,推动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共同主办的第九届中国国际园林博览会(以下简称“第九届园博会”)将于2013年4月至10月在北京国际园林博览园举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提高认识,加强组织,加大宣传,充分调动有关方面参展的积极性,按照第九届园博会方案认真做好相关工作。

  二、中国园林博物馆(以下简称“园博馆”)作为国家级公益性专题博物馆,将展示、研究和宣传中国园林悠久历史、灿烂文化、多元功能和辉煌成就。各地要高度重视、大力支持园博馆的建设和发展,要在文物、文献、资料收集和展陈布置等方面予以积极配合,全力协助。

  三、北京市要遵照《中国国际园林博览会管理办法》及其申办承诺,做好各项筹备工作,广泛邀请国际友好城市、港澳台地区及相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设计师参展,并为各参展城市、单位和个人做好服务保障工作。

  附件:1.第九届中国国际园林博览会方案

     2.第九届中国国际园林博览会参展回执表
http://www.mohurd.gov.cn/lswj/tz/jc2010167fj2.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五日

附件一

第九届中国国际园林博览会方案

   一、主题

   绿色交响、盛世园林


   二、时间

   2013年4月至10月

   三、地点

   北京国际园林博览园(丰台永定河西岸鹰山及东南部园区)

   四、主办单位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北京市人民政府

   五、承办单位

   中国风景园林学会

   中国公园协会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

   丰台区人民政府

   六、组织领导

   (一)为搞好第九届中国国际园林博览会的各项工作,特成立第九届中国国际园林博览会组委会,成员名单如下:

   名誉主任:

   刘 淇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

      中共北京市委书记

   主 任:

   姜伟新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

   郭金龙 北京市人民政府市长

   副 主 任:

   仇保兴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副部长

   吉 林 中共北京市委常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

   牛有成 中共北京市委常委、市委统战部部长

   黄 卫 北京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陈 刚 北京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夏占义 北京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委 员:

   陆克华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司长

   孙康林 北京市人民政府秘书长

   陈蓁蓁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副司长

   郑坤生 中国公园协会会长

   陈晓丽 中国风景园林学会理事长

   严力强 中共北京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安 钢 北京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张 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闫傲霜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主任

   朱 炎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主任

   李润华 北京市公安局副局长、城管执法局局长

   张厚崑 北京市监察局局长

   杨晓超 北京市财政局局长

   魏成林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陈 添 北京市环保局局长

   黄 艳 北京市规划委主任

   隋振江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主任

   陈 永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主任

   刘小明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主任

   程 静 北京市水务局局长

   卢 彦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主任

   降巩民 北京市文化局局长

   李颖津 北京市审计局局长

   赵会民 北京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主任

   张家明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

   孔繁峙 北京市文物局局长

   董瑞龙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局长

   张慧光 北京市旅游局局长

   马玉萍 北京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主任

   甘荣坤 北京海关关长

   阎志强 北京铁路局副局长

   王少峰 共青团北京市委书记

   宋建国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局长

   马惠民 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副局长

   齐京安 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局长

   郑西平 北京市公园管理中心主任

   朱长林 北京市电力公司总经理

   崔 鹏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代区长

   组委会办公室设在北京市园林绿化局,由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局长董瑞龙同志任主任,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建司副司长陈蓁蓁等同志任副主任。

   (二)第九届中国国际园林博览会组委会下设中国园林博物馆筹备建设指挥部和第九届中国国际园林博览会筹备建设指挥部

   1、中国园林博物馆筹备建设指挥部

   指 挥:

   仇保兴 住房城乡建设部副部长

   夏占义 北京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副指挥:

   陆克华 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建司司长

   孔繁峙 北京市文物局局长

   董瑞龙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局长

   郑西平 北京市公园管理中心主任

   崔 鹏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代区长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北京市公园管理中心,由北京市公园管理中心主任郑西平同志任主任。

   2、第九届中国国际园林博览会筹备建设指挥部

   指 挥:

   夏占义 北京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副指挥:

   安 钢 北京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程 静 北京市水务局局长

   董瑞龙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局长

   郑西平 北京市公园管理中心主任

   崔 鹏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代区长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丰台区人民政府,由丰台区人民政府代区长崔鹏同志任主任。

   七、参展原则

   突出展示园林艺术水平和文化品位,充分体现地域特色,倡导新材料、新工艺、新理念的运用,打造中国传统园林和国内外现代园林的艺术精品,建成生态和谐、景观优美、可持续发展的永久性园博园。

   八、展期配套活动

   (一)开幕式文艺演出

   (二)中国园林博物馆开馆仪式

   (三)闭幕式暨全国园林系统文艺展演

   (四)园林城市与科学发展国际高峰论坛

   (五)中国国际园艺设备展

   (六)中国盆景、赏石、插花艺术展暨园林花卉书法、绘画、摄影大赛

   (七)中国家庭花园、儿童花园设计大赛

   (八)北京社区园林艺术大赛

   九、参展方式

   (一)各参展城市请于2011年5月1日前填写参展回执表邮寄并传真至组委会办公室。

   (二)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请直接与组委会办公室联系参展。

   十、联系方式

   第九届中国(北京)国际园林博览会组委会办公室

   地 址:北京市丰台区射击场路15号豪特湾酒店内D104室

   邮 编:100074

   联系人:李雪松 张 丹

   电话(传真):010-83375213

   E-mail:ybhscb@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