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切实做好灾区群众生活安排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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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切实做好灾区群众生活安排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切实做好灾区群众生活安排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
今年上半年,我国部分地区了较重的自然灾害,先后有19个省(区、市)发生了旱灾。入汛以来,南方六省(区)发生了严重的洪涝灾害。之后,北方数省又提前进入汛期,发生水灾,给灾区群众的生产和生活带来困难。目前,正值夏荒期间,水旱灾区群众生活安排的任务相当艰巨
。党中央、国务院十分关心灾民的生活安排问题。为了进一步做好灾民生活安排工作,民政部最近召开了由民政厅领导同志参加的南方六省(区)救灾工作会议,汇集了情况,分析了形势,研究了对策。会议强调指出,安排好灾区群众生活,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各地要加强领
导,精心部署,发动群众,生产自救,互助互济,动员各方面的力量,切实把灾民生活安排好。这不仅仅是南方六省(区)的任务,也是全国各地的任务。现就有关灾民生活安排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核查灾情,准确掌握灾民生活困难情况。准确掌握灾情是做好灾民生活安排工作的前提。各级民政部门要坚持“说实话、办实事、讲实效”的工作原则,认真组织核查灾情,对绝收户、倒房户、无家可归人口、灾民困难户要逐村逐户地核查。对哪些有自救能力不用政府帮助的
,哪些生活有困难需群众互助互济的,哪些确属无自救能力,必须由政府和集体给予救济的,都要分类排队,登记造册,实实在在地掌握情况,做到心中有数。在此基础上,制定切实可行的灾民生活安排方案,并尽快付诸实施。
二、要采取多种措施解决灾民吃、穿、住、治的问题。洪水退后,救灾工作千头万绪,最紧迫、最重要的是灾民的吃饭、居住、穿衣、治病问题。当前,受灾面大,困难多,救灾资金有限,供求矛盾较大,各地要调动各方面力量、采取多种形式,切实保证灾民生活不出问题。
(一)要采取借粮、捐粮、供粮、借销几种办法保证灾民有饭吃。对有自救能力,暂时无钱买粮的实行借粮,由民政部门提名,乡镇政府担保,借粮的费用由地方政府和灾民共同承担;对有经济来源,暂时无钱买粮的实行“借销”;“双缺户”多的灾区可以在本省范围发动群众互帮互
济,组织非灾区干部群众捐粮;对既无粮、又无钱的特困户必须及时给予救济。供应和救济灾民的口粮要迅速落实到户,发放到灾民手中。同时,要密切与粮食、农业部门联系,将捐赠粮、国家用于补贴灾区的低价粮统筹安排,用于灾民生活。各级政府要采取坚决措施严格控制灾民口粮价
格。
(二)要多渠道筹集资金解决灾民住房。对住房倒塌、无家可归的灾民要尽是利用公用房屋或采取亲友、邻里互助的办法,解决临时居住问题;新建的临时住房,要能够遮风遮雨避寒。在此基础上,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帮助灾民恢复住房的计划,建房资金采取国家救济、集体补助、社会
捐款投入、个人自筹等多渠道解决。灾民恢复住房以分散建房为主,一个村倒房70%以上的,可以组织建灾民新村,但要量力而行,数量不宜过多,标准不宜过高,面积要适当。灾民新村要统一规划、统一组织施工,当地政府要落实土地征用、建筑税收等优惠政策。要保证多数灾民在入
冬前搬入新居。
(三)要与卫生部门配合,保证不发生大的疫情。当前正值暑期高温季节,许多群众长时期受洪水围困,在简陋条件下居住,体质下降,如果饮水不卫生,环境污染,很容易发生疫病流行。民政部门要积极与卫生部门协调配合,及时通报情况,并可以在捐款中安排部分资金用于防病治
病。
(四)要通过组织群众募捐解决灾民御寒衣被。目前,天气炎热,穿的问题不太突出。但夏季过后,灾民御寒衣被的困难就会显得突出。国务院准备8、9月份在全国30多个大城市发动募集衣被活动,支援贫困地区和灾区。各省可先进行募捐。
三、要多种门路组织生产自救,防止灾民大批外流。认真贯彻“依靠群众、依靠集体、生产自救、互助互济,辅之以国家必要的救济和扶持”的救灾工作方针,发动群众,立足本地生产自救,组织开展各种工、副业生产。发现外流的动向要及时劝阻。
四、切实管理、使用好救灾款物。上半年,民政部会同财政部安排灾民生活救济费7亿多元,六月份南方发生水灾后,港澳台同胞向灾区捐款近4亿元人民币,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灾区人民的关怀和港澳同胞对祖国的一片深情。各级民政部门要切实管理使用好,按照专款专用、重
点使用的原则,保证把款物用到灾民身上。要加强对救灾款物管理使用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贪污、挪用、滥用救灾款物和救灾捐赠款物的,要严肃处理。
希望各省及时向部报告灾情、灾民生活安排中的问题和恢复重建的进展情况。



1994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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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创建“生态园林城市”实施意见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印发创建“生态园林城市”实施意见的通知

建城[2004]98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计划单列市园林局,深圳市城管局,新疆建设兵团建设局,解放军总后勤部:

  为进一步推动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落实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任务,努力为广大人民群众创造优美、舒适、健康、方便的生活环境,经研究决定在创建“园林城市”的基础上,开展创建 “生态园林城市”活动。现将《关于创建“生态园林城市”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高度重视城市生态环境建设;要充分认识创建“生态园林城市”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对开展创建“生态园林城市”工作的指导;要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的原则,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和目标,精心组织,狠抓落实,使创建工作扎扎实实、富有成效。

  附件:1.关于创建 “生态园林城市”的实施意见

     2.国家生态园林城市标准(暂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四年六月十五日

  附件1

关于创建“生态园林城市”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促进城市实施可持续发展,提出创建 “生态园林城市”的实施意见:

  一、准确把握“生态园林城市”的基本内涵

  “生态城市”是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发起的“人与生物圈”计划研究过程中提出的一个概念。本意见所指的生态城市化,就是要实现城市社会、经济、自然复合生态系统的整体协调,从而达到一种稳定有序状态的演进过程。生态城市是城市生态化发展的结果,是社会和谐、经济高效、生态良好循环的人类居住形式,是人类住区发展的高级阶段。在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过程中,在创建“园林城市”的基础上,把创建“生态园林城市”作为建设生态城市的阶段性目标,就是要利用环境生态学原理,规划、建设和管理城市,进一步完善城市绿地系统,有效防治和减少城市大气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噪声污染和各种废弃物,实施清洁生产、绿色交通、绿色建筑,促进城市中人与自然的和谐,使环境更加清洁、安全、优美、舒适。

  二、充分认识创建“生态园林城市”的重大意义

  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努力为广大人民群众创造一个优美、舒适、健康、方便的生活居住环境,是坚持“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城市建设工作的具体体现,是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把 “可持续发展能力不断增强,生态环境得到改善,资源利用效率显著提高,促进人和自然的和谐,推动整个社会走上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之路”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重要内容,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创建“生态园林城市”,不仅是满足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的需要,也是落实十六大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重要措施。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创建“生态园林城市”工作的重大意义,增强历史责任感,积极引导城市建设向“生态城市”目标发展。

  三、创建“生态园林城市”的指导原则

  开展创建“生态园林城市”,必须坚持以下原则:第一,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城市是人群高度集中的地方,城市建设必须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注重城市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注重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满足人们对生活、工作、休闲的要求,建设良好的人居环境。第二,坚持环境优先的原则。要按照环境保护的要求,深化城市总体规划的内涵,做好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使城市市区与郊区甚至更大区域形成统一的市域生态体系。确定以环境建设为重点的城市发展战略,优化城市市域发展布局,形成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的综合考核指标体系。在城市工程建设、环境综合整治中,从规划、设计、建设到管理,从技术方案选择到材料使用等都要贯彻“生态”的理念,坚持“环境优先”的原则,要开发新技术,大力倡导节约能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第三,坚持系统性原则。城市是一个区域中的一部分,城市生态系统也是一个开放的系统,与城市外部其他生态系统必然进行物质、能量、信息的交换。必须用系统的观点从区域环境和区域生态系统的角度考虑城市生态环境问题,制定完整的城市生态发展战略、措施和行动计划。在以城市绿地系统建设为基础的情况下,坚持保护和治理城市水环境、城市市容卫生、城市污染物控制等方面的协调统一。第四,坚持工程带动的原则。要认真研究和制定工程行动计划,通过切实可行的工程措施,保护、恢复和再造城市的自然环境,要将城市市域范围内的自然植被、河湖海湿地等生态敏感地带的保护和恢复,旧城改造、新区和住宅小区建设,城市河道等水系治理、城市污水、垃圾等污染物治理,水、风、地热等可再生性能源的利用等措施,列入工程实施。充分扩大城市绿地总量和减少污染物排放,不断改善城市生态环境。第五,坚持因地制宜的原则。我国幅员辽阔,区域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状况等有所不同,创建“生态园林城市”必须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地进行。建设 “生态园林城市”不能急功近利,要根据城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阶段,制定切实可行的目标,促进城市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

  四、关于创建“生态园林城市”的评估办法

  由于各地地理气候条件等差异,各地可根据上述原则,在创建园林城市的基础上,参照《国家生态园林城市标准(暂行)》(详见附件2),研究制定本地的创建“生态园林城市”的方案。

  “生态园林城市”的评估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将采取城市自愿申报,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推荐,建设部组织专家评议,部常务会审定的办法进行。申报城市必须是已获得“国家园林城市”称号的城市。

  附件2

国家生态园林城市标准(暂行)

  一、一般性要求

  1.应用生态学与系统学原理来规划建设城市,城市性质、功能、发展目标定位准确,编制了科学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并纳入了城市总体规划,制定了完整的城市生态发展战咯、措施和行动计划。城市功能协调,符合生态平衡要求;城市发展与布局结构合理,形成了与区域生态系统相协调的城市发展形态和城乡一体化的城镇发展体系。

  2.城市与区域协调发展,有良好的市域生态环境,形成了完整的城市绿地系统。自然地貌、植被、水系、湿地等生态敏感区域得到了有效保护,绿地分布合理,生物多样性趋于丰富。大气环境、水系环境良好,并具有良好的气流循环,热岛效应较低。

  3.城市人文景观和自然景观和谐融通,继承城市传统文化,保持城市原有的历史风貌,保护历史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持地形地貌、河流水系的自然形态,具有独特的城市人文、自然景观。

  4.城市各项基础设施完善。城市供水、燃气、供热、供电、通讯、交通等设施完备、高效、稳定,市民生活工作环境清洁安全,生产、生活污染物得到有效处理。城市交通系统运行高效,开展创建绿色交通示范城市活动,落实优先发展公交政策。城市建筑(包括住宅建设)广泛采用了建筑节能、节水技术,普遍应用了低能耗环保建筑材料。

  5.具有良好的城市生活环境。城市公共卫生设施完善,达到了较高污染控制水平,建立了相应的危机处理机制。市民能够普遍享受健康服务。城市具有完备的公园、文化、体育等各种娱乐和休闲场所。住宅小区、社区的建设功能俱全、环境优良。居民对本市的生态环境有较高的满意度。

  6.社会各界和普通市民能够积极参与涉及公共利益政策和措施的制定和实施。对城市生态建设、环保措施具有较高的参与度。

  7.模范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城市规划、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持续改善生态环境和生活环境。三年内无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无重大破坏绿化成果行为、无重大基础设施事故。

  二、基本指标要求

       (一) 城市生态环境指标

序号 指标 标准值
1 综合物种指数 ≥0.5
2 本地植物指数 ≥0.7
3 建成区道路广场用地中透水面积的比重 ≥50%
4 城市热岛效应程度(℃) ≤2.5
5 建成区绿化覆盖率(%) ≥45
6 建成区人均公共绿地(m2) ≥12
7 建成区绿地率(%) ≥38

        (二) 城市生活环境指标

序号 指标 标准值
8 空气污染指数小于等于100的天数/年 ≥300
9 城市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 100
10 城市管网水水质年综合合格率(%) 100
11 环境噪声达标区覆盖率(%) ≥95
12 公众对城市生态环境的满意度(%) ≥85

       (三) 城市基础设施指标

序号 指标 标准值
13 城市基础设施系统完好率(%) ≥85
14 自来水普及率(%) 100,实现24小时供水
15 城市污水处理率(%) ≥70
16 再生水利用率(%) ≥30
17 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90
18 万人拥有病床数(张/万人) ≥90
19 主次干道平均车速 ≥40km/h

       (四) 基本指标要求说明

  1.综合物种指数

   物种多样性是生物多样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衡量一个地区生态保护、生态建设与恢复水平的较好指标。本指标选择代表性的动植物(鸟类、鱼类和植物)作为衡量城市物种多样性的标准。

   物种指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单项物种指数:(i =1,2,3,分别代表鸟类、鱼类和植物)

   其中,Pi为单项物种指数,Nbi为城市建成区内该类物种数,Ni为市域范围内该类物种总数。

   综合物种指数为单项物种指数的平均值。

   综合物种指数,n=3

   注:鸟类、鱼类均以自然环境中生存的种类计算,人工饲养者不计。

  2.木地植物指数

   城市建成区内全部植物物种中本地物种所占比例。

  3.建成区道路广场用地中透水面积的比重

   城市建成区内道路广场用地中,透水性地面(径流系数小于0.60的地面)所占比重。

  4.城市热岛效应程度(℃)

   城市热岛效应是城市出现市区气温比周围郊区高的现象。采用城市市区6-8月日最高气温的平均值和对应时期区域腹地(郊区、农村)日最高气温平均值的差值表示。

  5.建成区绿化覆盖率(%)

  指在城市建成区的绿化覆盖面积占建成区面积的百分比。绿化覆盖面积是指城市中乔木、灌木、草坪等所有植被的垂直投影面积。

  6.建成区人均公共绿地(m2)

   指在城市建成区的公共绿地面积与相应范围城市人口之比。

  7.建成区绿地率(%)

   指在城市建成区的园林绿地面积占建成区面积的百分比。

  8.城市空气污染指数小于100的天数/年

   空气污染指数(API)为城市市区每日空气污染指数(API),其计算方法按照《城市空气质量日报技术规定》执行。

  9.城市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

  指城市市区地表水认证点位监测结果按相应水体功能标准衡量,不同功能水域水质达标率的平均值。沿海城市水域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是地表水功能区水质达标效和近岸海域功能区水质达标率的加权平均;非沿海城市水域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是指各地表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平均值。

  10.城市管网水水质年综合合格率

   指管网水达到一类自来水公司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合格程度。

  11.环境噪声达标区覆盖率(%)

   指城市建成区内,已建成的环境噪声达标区面积占建成区总面积的百分比。

    计算方法:

            噪声达标区面积之和
      噪声达标区覆盖率= ____________________ ×100%

            建成区总面积

  12.公众对城市生态环境的满意度(%)

   指被抽查的公众(不少于城市人口的千分之一)对城市生态环境满意(含基本满意)的人数占被抽查的公众总人数的百分比。

  13.城市基础设施系统完好率(%)

   是衡量一个城市社会发展、城市基础建设水平及预警应急反应能力的重要指标。城市基础设施系统包括:供排水系统、供电线路、供热系统、供气系统、通讯信息、交通道路系统、消防系统、医疗应急救援系统、地震等自然灾害应急救援系统。完好率最高为1,前5项以事故发生率计算,每条生命线每年发生10次以上扣0.1,100次以上扣0.3,1000次以上为0;交通线路每年发生交通事故死亡5人以上扣0.1,死亡lO人扣0.3,死亡30人以上扣0.5,死亡50人以上则为0。后3项以是否建立了应急救援系统为准,若已建立则为1,未建立则为0。

  计算公式:

基础设施完好率=Σpi/9*100%

  式中Pi为各基础设施完好率。

  14.用水普及率

    指城市用水人口与城市人口的比率。

  15.城市污水处理率(%)

    指城市污水处理量与污水排放总量的比率。

  16.再生水利用率(%)

    指城市污水再生利用量与污水处理量的比率。

  17.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指经无害化处理的城市市区生活垃圾数量占市区生活垃圾产生总量的百分比。

  18.万人拥有病床数(张/万人)

    指城市人口中每万人拥有的病床数。

  19.主次干道平均车速

    考核主次干道上机动车的平均车速,平均行程车速是指车辆通过道路的长度与时间之比。


厦门市公费医疗预防办法实施细则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委员会


厦门市公费医疗预防办法实施细则
厦门市人民委员会




根据省人委颁发“福建省公费医疗预防实施办法”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细则。
一、享受范围:
㈠市区、社以上各级党委、政府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的国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㈡各级政法、文教卫生、科学、广播及经济建设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国家事业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㈢大学本科、专修科的在校学生(因病休学仍保留学籍者,一般保留一年);
㈣经批准离职编外休养或退休的党、政、群、团及事业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
㈤受长期抚恤的在乡二等乙级以上的革命残废军人及在革命残废军人休养院的残废军人;
㈥一九五七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干部,目前未作退职处理,本人申请经批准回乡而仍保留干部身份和工龄的;
㈦其他属于国家行政或事业编制内的工作人员,以及中央、省驻本市的行政、事业单位中国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二、经费开支范围:
㈠凡享受公费医疗的职工,因病就医所用的下列各费,可由公费医疗经费开支:
1.门诊及经医师决定住院、转院治疗所用各项检查、检验诊断、住院床位、医药及医疗手术等费以及平时卫生部门规定的定期健康检查,和经组织批准调往训练班(校)学习必须进行的体格检查费用。
2.抢救、急症的出诊费。
3.抢救急症重病或医师认为治疗上确实必须的输血费、外科矫形治疗费等。
4.女职工分娩及施行绝育手术和放取节育环或人工流产的手术费、接生费、床位费、医药费等。
5.“公费医疗证”印刷费。
㈡凡下列各种费用,由各享受公费医疗单位按规定垫款每月汇总向各指定医疗单位报销。
1.急诊医疗费报销:
发生急病地点离指定医疗单位远确实无法到指定医疗单位就诊者,可在附近医疗单位就诊,但只限诊疗一次(需附有医疗单位急诊证明),以后则应到指定医疗单位治疗。
2.出差医疗费报销:
因公出差、假期返乡患病时,应到公立医疗单位就诊,如当地无公立医疗单位,可到保健院、站就诊,并取据候回服务单位,经单位证明连同原始凭证向指定医疗单位报销。
慢性病者出差期间未经指定医疗单位同意,不得进行透视、拍片、超声波、肝功能等各项检查、化验。
3.享受公费医疗人员,凡往外地学习一个月以上的,由服务单位按公疗费定额标准垫付缴交学习机构统一掌握,凭学习机构收据向指定医疗单位报销。学习时间在一个月以内或学习机构无办理统筹医疗,可按出差规定办理。
㈢凡下列各费均不得在公费医疗经费内开支:
1.病员住院期间所用的伙食费,特殊营养费、外出看病的车船费、住宿费等。
2.挂号费和非因急症、重病的出诊费,门诊中药代煎代送费,药瓶费,各种证明书费。
3.住院期间损坏公物的赔偿费、伴人费。
4.女职工住院分娩的婴儿护理费、婴儿医药费。
5.镶牙、配眼镜、安装假肢及其他矫形器具费。
6.未经指定医疗单位同意私自到其他公私立医疗单位或私人诊所诊病或自行购买的各种药品的费用。
7.非统一规定的体格检查费如报考、结婚所需的费用。
8.凡医生认为可以出院而不出院的病员,应立即通知其工作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处理,同时,其逾期住院所花的一切费用,均由病人自己负担。
9.女职工分娩,从第四胎开始,住院期间的一切费用,均由个人负担;如分娩后立即进行男女结扎者,均可按㈠条4。点规定给予报销。
10.机关改善环境卫生,添置必要的卫生设备,其费用由单位解决,发生传染病后实行预防消毒,开展预防工作等所需费用由卫生主管单位开支。
11.滋补药品,如口服葡萄糖、鱼肝油、白木耳、燕窝、珍珠粉、单味人参和洋参代茶,以及配药用的动物肉类、脏器、家禽、蛋、酒、蜂蜜、桂元肉、水果食品等所需费用。
三.管理办法:
㈠组织领导:
由市委组织部、宣传部、市人事、财政、卫生局等有关部门成立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配备专职干部负责办理经常性工作。
㈡就医办法:
1.凡享受公费医疗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都应持有市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所发的公费医疗证,按指定的医疗单位凭证就医。
2.根据享受公费医疗单位地点人员的分布情况,以就近就医方便病人为原则,特指定下列医疗单位负责办理就近单位的公费医疗预防工作,进行卫生指导,诊疗疾病和介绍转院,以及向公费医疗门诊部办理领款手续。
厦大医院负责厦门大学及其附近的单位;集美医院负责集美镇范围内各单位;鼓浪屿医院负责鼓浪屿区范围内各单位;中山医院负责厦港地区各单位;杏林医院负责杏林地区各单位;其余单位由公费医疗门诊部负责。
3.所有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国家工作人员,均应在指定医疗单位就诊,如指定医疗单位因医疗技术条件限制必须转院治疗者,应由指定医疗单位出具转院介绍,没有转院介绍的各医疗单位均不得给予记帐,指定医疗单位不得给予报销。
4.本市因医疗技术条件限制,确有必要到外地就医的,应由医疗单位研究提出意见连同整理好的病历材料及患者服务单位介绍函送交原指定公费医疗单位转市卫生局,再由市卫生局转省卫生厅与有关部门联系同意接受治疗后,方可转外地治疗。未经市卫生局办理手续,私自到外地治
疗的,一切费用由介绍单位或个人负责。
㈢用药管理办法:
1.各医疗单位对公费医疗病员的用药剂量,应根据病情注意掌握,防止浪费。普通处方每次日量一般一至二天,最多不超过三天;一般慢性病(如肝、肺、胃、肾病等),不超过七天;对个别需要长期治疗的病员可酌予延长,但不应超过十四天。
2.补性药品,如人参、洋参、鹿茸、肝精、蜂皇浆及特殊贵重药品等,应限于住院的急病、重症抢救并经医生认为非用不可者才可给予报销;不属上述情况者,均由病员自己负担。
3.在一般情况下,不要同时开中药和西药处方,如确有必要中西医会诊,应由科主任研究决定。
四、其他注意事项:
㈠公费医疗预防工作必须贯彻“以防为主”的方针,要经常开展机关单位内卫生宣传、保健指导,定期进行干部健康检查,加强防治措施和改善机关生活,注意劳逸结合,加强文体活动等,以增强体质,减少疾病。
㈡加强政治思想工作。医疗单位应对医务人员经常地进行深入的政治思想教育,提高医疗质量,发扬全心全意为病人服务的精神和实事求是的医疗作风,坚持从病情需要出发的医疗原则,合理用药,反对繁琐检查,克服和防止看人办事和对病人迁就的现象。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
均应经常加强职工的政治思想工作,使他们自觉地遵守公费医疗制度,服从医疗处置。
㈢各医疗单位每月应检查一次公费医疗经费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五、同安县可根据本细则结合当地具体情况,另行制定实施细则,报市备案。



1965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