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能否直接适用〈产品质量法〉处理案件的请示》的答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8:38:33   浏览:8376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能否直接适用〈产品质量法〉处理案件的请示》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能否直接适用〈产品质量法〉处理案件的请示》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能否直接适用〈产品质量法〉处理案件的请示》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六条、第十二条的规定,除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外,国务院有关部门有权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用户、消费者有权就产品质量问题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负责处理。这
两条规定,授予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权。该法第四十五条进一步规定:“本法规定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范围决定。”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国家
工商行政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是国务院主管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职能部门。据此可以认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对与市场交易行为有关的产品质量问题进行监督管理,在上述情况下可以适用《产品质量法》处理案件。



1994年7月27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连云港市海上旅游运输安全管理规定

江苏省连云港市人民政府


连 云 港 市 人 民 政 府 文 件

连政发〔2002〕129号

关于印发《连云港市海上旅游运输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连云港市海上旅游运输安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2年7月25日  
  


连云港市海上旅游运输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海上旅游运输管理,维护海上旅游运输秩序,保障旅游运输船舶和游客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和交通部、国家经贸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船舶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的意见》(交海发[2002]2号)及国家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海上旅游运输是指以船舶为载体,以游客为对象,在我市沿海水域从事运载游客、提供旅游服务的营业性运输。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海上旅游运输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从事海上旅游运输的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及从业人员,必须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对本市范围内海上旅游运输安全工作负全面领导管理责任,并对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市主管部门落实海上旅游运输安全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县、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海上旅游运输安全工作负领导管理责任,负责组织实施个体经营者重组或联合成立企业工作;建立海上旅游运输船舶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会同市交通、海事等部门选定旅游运输的停靠港(站、点);加强安全生产宣传和教育,并督促检查和落实。
  连岛度假区管理委员会对度假区内从事海上旅游运输的企业负管理责任。
  第六条 旅游管理部门根据旅游规划负责审核从事海上旅游运输的申请,维护旅游市场秩序。
  第七条 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范围内海上旅游运输实施行业管理,根据交通运力状况,对符合资质条件的海上旅游运输企业及其所属船舶,依法核发《水路运输许可证》、《船舶营业运输证》,对无证或超越经营范围的非法营运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第八条 工商部门负责对海上旅游运输企业的主体资格进行审核,依法核发企业营业执照。
  第九条 船舶检验部门负责对海上旅游运输船舶实施检验,核发有关船舶技术证书。
  第十条 海事部门负责本市范围内海上旅游运输船舶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对海上旅游运输船舶进行登记,核发《船舶登记证书》,核定航区航线;对船员严格培训,合格后发放《船员适任证书》,并依法查处有关违法行为。
  第十一条 公安边防部门负责海上旅游运输场所的社会治安管理,核发船舶户口簿或船舶登记簿。
  第十二条 市海洋与渔业部门应当加强对渔民安全生产的宣传和教育,依法查处非法载客的渔船。
  第十三条 政府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法定职责,对海上旅游运输的安全和秩序进行监督和管理,保障船舶、游客的安全。
  第十四条 海上旅游运输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应当承担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对其所有或所经营船舶的交通安全负责;应当严格执行和督促所属人员遵守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保证船舶和船员符合规定要求。
  第十五条 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在职责范围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落实安全管理责任。
  
  第三章 营运管理
  
  第十六条 从事海上旅游运输,应当依法成立企业,以企业的名义履行义务和承担责任。
  现有从事海上旅游运输的个体经营者要求继续经营的,必须通过合并、联合、入股、重组等方式组建为企业,或按平等自愿原则与具有经营资格的海上旅游运输企业签订船舶委托经营管理合同,由企业实施统一、规范管理。
  第十七条 成立海上旅游运输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旅游管理部门允许从事旅游运输的许可。
  (二)取得交通主管部门的水路运输许可。
  (三)取得工商部门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
  (四)具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适航船舶,并持有船舶检验部门签发的有效《船舶技术证书》、交通部门核发的有效运输证件、海事部门签发的有效的《船舶登记证书》、《国籍证书》和《船员适任证书》或《船员培训合格证》等有关证件。
  (五)有从事经营活动必须的场所,有航线(区)、停靠港(站、点)、游客上下所必需的安全服务设施,并经交通、海事、旅游、公安边防等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六)有经营管理的组织机构和负责人,有健全的安全规章制度,并有安全管理机构和专、兼职船舶安全管理人员。
  (七)参加船舶和旅客意外伤害保险,持有有效的保险证或证明文件。
  第十八条 经营海上旅游运输的企业,必须按照下列规定,加强对旅游运输船舶的安全管理:
  (一)对船舶进行安全技术管理,保持适航状态。
  (二)对船员进行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不得强令船员违章操作。
  (三)根据船舶的技术性能、船员条件、限定航区和水文气象条件,合理调度船舶。
  (四)按照核定的乘客定额运输旅客。
  第十九条 海上旅游运输企业应当在码头、停靠港(站、点)设有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维护现场秩序,保障游客上下船舶的安全。
  第二十条 各自备码头未经交通、海事等管理部门检查许可,不得允许旅游运输船舶停靠上下游客。码头、设施的所有者私自同意在自己的码头、设施上下游客,造成事故的,码头、设施的所有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小型游艇从事旅游运输载有儿童的,必须有成人看护,且儿童不得超过三名。小型游艇在航行中游客必须穿救生衣。
  第二十二条 禁止船舶在夜间或复杂天气下从事海上旅游运输。如确需在夜间或复杂天气下从事旅游运输,应当提前向海事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航行。
  第二十三条 禁止非旅游船舶从事旅游客运运输。
  第二十四条 海上旅游运输企业对游客的收费标准必须经物价部门批准,并使用由地税部门监制的客运票据。
  第二十五条 经营海上旅游运输业务的企业,应当依法缴纳有关税费。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对在海上从事旅游运输违反交通、安全、旅游、工商、物价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由交通、海事、旅游、工商、物价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未取得营业资格或相关证书从事海上旅游运输的,由县、区人民政府会同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取缔、没收所使用船舶或采取其他有关措施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八条 对在海上从事旅游运输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条 有关主管机关的执法人员应当遵纪守法、秉公办事、文明管理。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者,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船舶,包括各类排水或非排水船、艇、筏、海上飞机、潜水器和移动式平台等。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贯彻《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计算机应用软件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建设局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贯彻《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计算机应用软件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建字〔2002〕77号

(2002年8月26日)

为了贯彻执行《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计算机应用软件暂行管理办法》,加强我市建设工程计价软件管理,规范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凡在本市推广使用的工程造价软件,均需经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以下简称市造价站)测评合格后方可使用。
上述造价软件是指本市区域内以深圳市各类工程综合价格为依据利用计算机计算工程造价的软件,包括建筑、安装、装饰、市政、园林建筑绿化、市政维修等工程概预算、招标投标工程的标底(或投标报价)、竣工结算等造价软件。
二、造价软件的开发必须符合市造价站制订的《深圳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数据库及数据交换规范》。
造价软件涉及全市统一计价依据时,应使用市造价站建立的我市各类工程综合价格的计价依据数据库。
三、申请造价软件推广使用测评,需向市造价站提交下列材料:
(一)开发单位的营业执照;
(二)造价软件的运行环境,包括硬件和软件环境,如适应机型、开发平台和开发语言等;
(三)软件的系统设计详细说明、程序设计框图:
(四)软件的技术性能与主要特点;
(五)拟被认定的造价软件;
(六)评审专家要求提供的其它有关技术资料。
四、造价软件的测评工作由市造价站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对测评符合要求的造价软件,发给测评合格证书。
五、取得测评合格证书的造价软件开发单位在销售软件时,应建立相应的用户档案;发放用户手册时应注明本软件的合格证书编号。
六、取得造价软件推广使用测评合格证书的开发单位应做好软件的数据更新、售后服务和升级工作。
七、未经市造价站测评合格的软件,不得在本市用于工程造价的正式确定,并由市造价站公告提请有关单位购买使用时留意;经测评合格但未按要求及时更新升级的,由市造价站公告注销其合格证书。
八、非法复制和修改造价软件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