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04年度一级建造师考试日期安排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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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4年度一级建造师考试日期安排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事部办公厅 建设部办公厅


关于2004年度一级建造师考试日期安排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人厅发[2004]1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建设厅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建设局,国务院各有关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

  按照人事部、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推迟2004年度部分专业考试日期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厅发[2004]93号)安排,经研究,现就2004年度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原定于2004年11月13日、14日举行的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推迟到2005年3月12日、13日举行。

  二、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试考务管理机构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389号)确定的有关收费标准,向本地区价格行政部门申请核定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项目的收费标准。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建设行政部门及考试考务管理机构及时将考试日期向社会公布,并切实做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各项准备工作。

人事部办公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二○○四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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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公布2011年化肥关税配额进口总量、分配原则和申请程序的公告

商务部


商务部关于公布2011年化肥关税配额进口总量、分配原则和申请程序的公告

公告2010年第5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有关承诺,现公布2011年化肥关税配额进口总量、分配原则和申请程序。申请材料递交日期为2010年10月15日至2010年10月29日。

  附件: 2011年化肥关税配额进口总量、分配原则和申请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O一O年九月十七日

  附件


2011年化肥关税配额进口总量、分配原则和申请程序


  一、关税配额总量

  2011年可分配的化肥关税配额总量分别为:尿素330万吨,磷酸二铵690万吨,复合肥345万吨。
 
  二、国营贸易关税配额

  2011年化肥国营贸易配额数量分别为:尿素297万吨,磷酸二铵352万吨,复合肥176万吨。 申请化肥国营贸易关税配额的单位为:农业生产资料公司;农业三站(土肥站、种子站、农技站);其他经营范围含“生产或销售化肥”的企业。

  三、非国营贸易关税配额

  2011年化肥非国营贸易进口关税配额数量分别为:尿素33万吨,磷酸二铵338万吨,复合肥169万吨。申请化肥非国营贸易关税配额的单位为:边境小额贸易企业;自用及生产产品需要进口化肥的外商投资企业;其他符合条件的新的申请者。

  四、分配依据

  化肥关税配额的分配依据如下:

  (一)如符合条件企业的申请总量不大于公告总量,则按企业申请数量分配;

  (二)如符合条件企业的申请总量大于公告总量,根据各企业进口实绩采用规则化分配。如:某企业2010年某个品种配额为X万吨,2010年前三季度完成率为b,全国平均使用率为a,则2011年该企业该品种分配量为X*[1-(a-b)]万吨。企业配额年增幅最高不超过c,c为调节系数,根据当年配额申请、使用情况和市场情况而定。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新申请企业,以及老企业申请新品种,分配基本量1000吨;

  (三)申请企业生产、经营和销售情况,以往配额使用情况和需要考虑的其他因素。

  五、申请关税配额须报送的材料
  
  申请企业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函。包括公司基本情况、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申请原因及化肥采购、生产或销售的具体方案等;

  (二)法人代表签字的年审合格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备案登记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证书》;

  (三)近两年(2009-2010年)配额分配文件复印件;
  
  (四)2010年前三季度进口关税配额使用情况。应提供海关报关单据,或委托进口证明材料(如已报关使用的进口关税配额证明序号)等;

  (五)2011年申请化肥关税配额的品种及数量,并注明国营贸易或非国营贸易。

  六、申报及审核程序

  2011年化肥关税配额申请时间为2010年10月15日至10月29日,申请企业须向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其中,中央管理企业的子公司须通过集团总部统一申请,不在所在地申请。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后,于11月10日前将本地区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申请材料及书面初审意见上报商务部。

  中央管理企业于2010年10月29日前直接将申请及有关材料报送商务部。

  商务部对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后,于2010年12月31日前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分配下达关税配额量。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特种作业人员劳动安全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特种作业人员劳动安全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


现发布《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特种作业人员劳动安全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特种作业人员劳动安全管理办法》依照本决定修正后,汇编重新公布。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北京市特种作业人员劳动安全管理办法》的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
1、第六条修改为:“劳动保护监察机关或其委托考核发证的单位,每2年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劳动安全理论、实际操作和身体健康情况进行复审,复审不合格的,取消其特种作业资格。”
2、删去第十三条第一项。
第三项修改为:“对超出本种作业范围或违反安全技术规程操作的特种作业人员,取消其特种作业资格,并处以200元罚款。”
第五项修改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发生因工伤亡事故的,按照《北京市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处理实施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北京市特种作业人员劳动安全管理办法》部分条文的文字和条、款、项顺序作相应的修改和调整。
本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特种作业人员劳动安全管理办法》依照本决定修正后,汇编重新公布。



1997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