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关于下发《中国建设银行储蓄卡异地交易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和《中国建设银行储蓄卡异地交易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5 11:47:15   浏览:943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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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关于下发《中国建设银行储蓄卡异地交易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和《中国建设银行储蓄卡异地交易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下发《中国建设银行储蓄卡异地交易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和《中国建设银行储蓄卡异地交易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苏州、三峡分行,济南、杭
州、浦东分行:
为了确保储蓄卡异地交易业务的顺利开展,加快储蓄卡异地交易业务资金清算速度,本着规范管理、防范风险的原则,总行对储蓄卡异地交易业务的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进行了相应的修改和完善。现将修改后的《中国建设银行储蓄卡异地交易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和《中国建设银行储
蓄卡异地交易业务操作规程(试行)》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同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储蓄卡异地交易业务的资金清算采用应收款行发起清算方式,由应收款行通过资金清算系统向应付款行逐笔或打包划付资金。
二、各成员行的个人汇款清算部负责储蓄卡异地交易业务资金清算,各行根据储蓄卡异地交易业务的开展情况在个人汇款清算部增设相应人员负责储蓄卡异地交易业务的资金清算。
三、未成立个人汇款清算部的成员行可指定辖内一个会计柜台负责全辖储蓄卡异地交易业务的资金清算。
四、总行除在北京、天津、上海、武汉、广州、深圳六个分行进行试点外,还拟在辽宁、沈阳、大连、宁波、福建、厦门、青岛、重庆等分行开展试点工作。各试点行应抓紧时间,认真做好开办储蓄卡异地交易业务的准备工作。
五、以前下发的有关储蓄卡异地交易业务的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之处,均按本通知执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储蓄卡异地交易业务的管理,保证储蓄卡异地交易业务的健康发展,确保储蓄卡异地交易业务网络系统安全、高效正常运行,根据《中国建设银行龙卡章程》、《中国建设银行储蓄卡章程》、《中国建设银行储蓄会计制度》、《中国建设银行储蓄卡管理试行办法》、《
中国建设银行龙卡网络系统业务管理办法》、《中国建设银行资金清算业务管理办法》和《中国建设银行资金清算业务操作规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建设银行储蓄卡异地交易,是以龙卡网络系统为基础,由个人汇款清算部或指定会计柜台作为资金清算点,通过与各成员行储蓄通存通兑系统进行联网,实现储蓄卡在全国联网的营业柜台、ATM及特约商户POS上的实时交易业务。
第三条 储蓄卡异地交易只办理人民币业务,范围包括异地营业网点的存取款和查询、ATM取款和查询、商户POS消费。
第四条 储蓄卡异地交易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遵循“准确、安全、规范、实时、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储蓄卡异地交易业务由总行、一级分行、成员行三级机构进行管理。
第六条 总行业务管理机构主要包括零售业务部、会计部、信用卡部、科技部和清算中心等。各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为:
一、零售业务部:负责提出和完善业务需求;制定储蓄卡异地交易业务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业务的推广、完善及宣传工作;审查和批准入网成员行;制定成员行储蓄卡发卡标识码;协助制定网络系统及业务发展中的安全防范措施,协调处理网络系统其他有关事项。
二、会计部:负责制定龙卡网络会计核算办法。
三、信用卡部:负责特约商户的拓展、培训;制定龙卡网络管理办法和制度;办理储蓄卡异地交易业务的实时转发、对账调账信息的传递、查询查复、业务统计、仲裁及有关投诉处理。
四、科技部:负责储蓄卡异地交易业务系统的开发、维护和优化工作。
五、清算中心:负责办理储蓄卡异地交易业务资金的汇划和清算。
第七条 一级分行职责。根据总行的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辖区内的操作规范,组织、指导、检查和监督辖内成员行的储蓄卡异地交易的转发、对账、查询查复、业务统计;处理辖内网上交易的纠纷,协调处理辖内储蓄卡异地交易业务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八条 成员行的职责。
一、根据上级行制定的有关办法、制度和操作规程,制定本行的业务操作规范;负责储蓄卡业务的发展及辅导、检查等工作;管理POS、ATM和柜台终端等网上交易设备;处理网上交易的发送、接收、记账、对账、查询查复、调账及业务统计。
二、负责成员行间的资金清算。
(一)个人汇款清算部。除了办理个人电子汇款业务以外,还要负责办理储蓄卡异地交易业务资金清算款项的汇划。其具体职责如下:
1.接收储蓄卡异地交易业务信息,生成电子汇划文件提交清算中心;
2.接收清算中心送交的储蓄卡异地交易汇划信息,冲销挂账;
3.负责储蓄卡异地交易业务的调账等。
(二)会计柜台。没有成立个人汇款清算部的成员行,可以通过会计柜台办理资金清算业务。

第三章 申办异地交易业务的条件和程序
第九条 申请成员行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已建立安全可靠、运行稳定、设备完善、24小时不间断运行的储蓄通存通兑计算机网络系统,ATM和POS实现联机交易,达到龙卡网络系统的技术要求,有完善的资金清算及信息传递系统,实现与总行授权中心的连接。
二、按总行规定的储蓄卡卡号标准、磁道格式及卡面设计发行储蓄卡,使用总行指定的储蓄卡发卡标识码,遵循储蓄卡管理办法和章程。
三、成立个人汇款清算部,或指定一个会计柜台负责全辖储蓄卡异地交易业务资金清算工作。
四、设立完善的业务管理机构,管理职责明确。
五、制度健全、管理规范,有完善的风险防范机制。
六、严格执行总行制定的网络信息和通讯加密的密钥管理办法。
第十条 申请入网程序:
一、成员行向总行零售业务部呈交书面申请。
二、总行零售业务部会同会计部、信用卡部、科技部和清算中心等对书面申请进行审核。
三、审核通过后,总行科技部会同发卡行科技部门对系统进行联机调试。
四、联机调试成功后,总行、发卡行业务管理机构对系统进行联机测试和验收。
五、测试验收通过后,总行下文通知发卡行和其他成员行,该发卡行正式成为网络系统成员行,可以开始办理储蓄卡异地交易业务。

第四章 柜台交易
第十一条 营业柜台可以受理异地储蓄卡的存款、取款、账户余额查询及撤销交易业务。
第十二条 营业柜台办理异地储蓄卡业务时必须在柜台计算机终端上处理,不得在POS上办理存、取款业务。营业柜台办理储蓄卡存、取款业务时必须凭储蓄卡办理,不办理无卡存、取款业务。
第十三条 由于操作错误或原始凭证有误等原因造成的存、取款业务差错,应凭储蓄卡进行撤销。撤销交易必须授权,实行双人操作。
第十四条 各成员行必须加强对储蓄卡异地交易的风险管理,切实执行授权操作制度。
一、当日存入存款当日支取的,必须到原存入网点办理。
二、经办行办理错账冲正及5万元以上大额存取款业务必须授权方可办理。取款5万元以上的,应登记取款人身份证件。
三、储蓄卡在异地柜台的存、取款交易由总行授权中心实时向发卡行转发,实时登记卡账户。网络中断时不得办理存取款业务。
第十五条 营业柜台办理异地储蓄卡存款业务,不收取手续费。办理异地取款业务应按取款额的1%向持卡人收取手续费。
一、取款手续费直接在储蓄卡账户扣收,手续费由受理行全额收取。
二、取款的撤销交易及错账调账应将原交易扣收的相应手续费退回卡账户。
第十六条 营业柜台受理异地储蓄卡查询业务只能查询账户余额及当日可支取金额,查询时须划卡并输入密码。

第五章 ATM交易
第十七条 储蓄卡在异地ATM上只能办理取款、账户余额查询、当日可支取金额查询等业务。
第十八条 储蓄卡在异地成员行ATM上的取款交易由总行授权中心实时向发卡行转发。
第十九条 每张储蓄卡每日在异地成员行ATM上的取款最高限额为5000元。
第二十条 储蓄卡在异地ATM上取款按取款额的1%直接在储蓄卡账户扣收手续费,由ATM管辖行全额收取,余额不足扣收不得取款。

第六章 POS交易
第二十一条 储蓄卡在异地特约商户POS上只能办理转账消费业务,持卡人须在交易凭证上签名。
第二十二条 储蓄卡在异地特约商户POS上的交易由总行授权中心实时转发发卡行并登记储蓄卡账。POS脱机或储蓄卡磁条损坏时不能用手工压卡方式办理交易。
第二十三条 消费交易金额有误时,持卡人可凭储蓄卡在当天商户结算前作撤销交易处理;如持卡人已离开,不能办理撤销交易,由受理行查实后向总行授权中心申请办理紧急止付及调账。
第二十四条 储蓄卡在商户POS上消费时收取特约商户的回扣收入由受理行全额收取,持卡人不必另外支付手续费。

第七章 特殊业务
第二十五条 对储蓄卡异地交易业务中出现的各类差错处理,必须遵循以受理行实际交易结果为准的原则,由计算机自动处理并结合人工干预的方法进行差错处理。
第二十六条 成员行在储蓄卡异地交易业务中出现的各类业务纠纷,由总行授权中心负责仲裁解决。
第二十七条 成员行不受理储蓄卡异地挂失业务。
第二十八条 储蓄卡在异地柜台交易中发生的撤销交易应由营业网点负责人授权并输入密码,由负责人和操作员双人操作进行冲正。同时冲正手续费。
第二十九条 受理行营业柜台由于误操作等原因而造成持卡人账面余额大于实际余额的情况,应由操作员经负责人授权向隶属成员行的有关部门发出紧急止付申请,由该成员行直接向发卡行申请紧急止付,待按错账调账手续处理差错后,方可解除止付。发卡行接到紧急止付申请后,若
持卡人账户已不能办理紧急止付,则发卡行应将紧急止付未成功信息通知受理行,由双方共同配合采取措施保全资产,由此而造成的损失由受理行负责。若发卡行未能及时采取紧急止付措施而造成资金损失,由发卡行负责。
第三十条 对于储蓄卡在异地ATM交易中发生的吞卡情况,受理行按吞卡业务管理要求进行处理。持卡人可凭本人身份证件和ATM交易记录单领卡,吞卡一月后仍未领取的卡由受理行切角后作注销卡处理。
第三十一条 成员行与总行授权中心对账后发现的各类差错交易,应认真核对原始记录,查明出错原因,并于下一工作日内向总行授权中心发出差错报告。总行授权中心向该差错交易相关行个人汇款清算部或指定会计柜台发出查询,经差错交易相关行确认后传至总行授权中心;总行授
权中心按正确的交易结果填写“差错调整单”,并向应调账行发出调账通知。应调账行个人汇款清算部或指定会计柜台根据“差错调整单”调账,如调账涉及资金清算,还应由应收款行根据调账金融向应付款行划付资金。
第三十二条 成员行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处理储蓄卡异地交易业务的对账调
账工作,认真做好储蓄卡异地交易业务中的各类投诉和查询工作。成员行对挂账的储蓄卡异地交易业务明细要认真核对,逐笔销记。应付款行在交易成功后的第3日内未收到应收款行的划付款报单,应在交易成功后的第4日经总行授权中心向对方行发出查询,尽快查明原因。
第三十三条 客户对其储蓄卡账目有疑问可凭原始交易凭证到受理行和发卡行投诉查询。客户申请投诉查询的对象无论是受理行营业柜台,还是ATM管理部门、特约商户,或是受理行、发卡行其他相关部门,各有关部门均应尽快为客户查清账目。
第三十四条 成员行可凭客户的投诉查询书通过总行授权中心查询异地交易账目,发现差错应比照错账调账手续处理。

第八章 日终结账处理
第三十五条 总行授权中心和成员行应按照龙卡网络系统规定的日切时间进行当日交易对账工作。
第三十六条 总行授权中心根据其主机记载的储蓄卡异地交易记录自动生成交易的明细流水账及汇总。
第三十七条 成员行根据储蓄业务系统记载的储蓄卡异地交易流水生成当日日结所需的各项数据并进行日结清分处理。
第三十八条 总行授权中心及成员行须对所有储蓄卡异地交易信息登记明细记录。每日日切时成员行与总行授权中心进行所有交易数据的自动联机对账。若对账数据不符,应对交易记录明细进行逐笔勾对,找出对账不符的交易,在个人汇款清算部或指定会计柜台挂账;并在下一个工作
日内书面报告总行,根据总行的仲裁结果按错账调账手续处理差错。

第九章 资金清算
第三十九条 储蓄卡异地交易的资金清算采用成员行间应收款行对应付款行发起清算方式。龙卡网络系统每日日切后,成员行之间通过龙卡网络系统自动对账,由应收款行通过资金清算系统向应付款行划付异地交易业务资金。各行个人汇款清算部负责储蓄卡异地交易业务资金的划付。
如未成立个人汇款清算部,可通过指定会计柜台对异地交易业务资金进行划付。
应收款行向应付款行划付的异地交易资金包括:
一、受理行所辖的营业网点、ATM、商户POS为异地持卡人所办理的取款和消费结算款项;
二、发卡行的持卡人在异地成员行营业网点所办理的存款。
第四十条 储蓄卡异地交易资金清算应由个人汇款清算部根据龙卡网络系统交易流水,由应收款行逐笔或汇总打包经同级清算中心向应付款行进行清算;资金清算必须在下一会计营业日结束前完成,并由各成员行清算到营业网点。
第四十一条 成员行通过各自的资金清算系统完成所属机构的资金清算账务处理。

第十章 业务统计
第四十二条 储蓄卡异地交易业务统计报表为储蓄卡异地交易日(月、年)业务统计表。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储蓄卡异地交易的会计核算及资金清算由总行另文规定。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总行负责解释和修订。



为规范储蓄卡异地交易业务操作,加强储蓄卡业务的管理和风险防范工作,根据《中国建设银行龙卡网络系统业务操作规程》、《中国建设银行储蓄卡异地交易业务管理办法(试行)》、《中国建设银行资金清算业务管理办法》、《中国建设银行资金清算业务操作规程》、《中国建设银
行龙卡网络系统联机业务会计核算及资金清算手续》、《中国建设银行电子汇划管理办法(试行)》及《中国建设银行资金清算会计核算办法(试行)》和储蓄会计核算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储蓄卡异地交易业务的特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一章 账务组织
第一条 账户设置。
一、“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科目下增设:“待清算储蓄卡异地交易资金”户,用于核算储蓄卡异地交易的应收或应付款项;增设“待查储蓄卡异地交易资金”户,用于核算对账不符的挂账款项和经资金清算后的未销记款项。
由营业网点、ATM和POS管辖行和个人汇款清算部或指定会计柜台设置。
二、“手续费收入”科目下增设“储蓄卡异地交易手续费收入”户,核算储蓄卡异地交易收取的手续费。
由营业网点、ATM和POS管辖行设置。
第二条 凭证、报表和登记簿。
一、凭证。
(一)储蓄卡存款收据(表十二);
(二)储蓄卡异地交易差错调整单(表六);
(三)储蓄卡异地交易业务客户投诉查询书(表七);
(四)储蓄卡异地交易差错报告(表八);
(五)储蓄卡紧急止付申请书(表九)。
二、报表。
(一)储蓄卡异地交易日(月、年)业务统计表(表一);
(二)储蓄卡本代他异地交易明细表(表二);
(三)储蓄卡他代本异地交易明细表(表三);
(四)储蓄卡异地异常交易明细表(表四);
(五)储蓄卡异地交易记录核对不符情况表(表五);
(六)储蓄卡异地交易应付款清单(表十);
(七)储蓄卡异地交易应收款清单(表十一)。
三、登记簿。各行可根据实际情况使用有关登记簿。

第二章 营业柜台交易业务处理
第三条 营业柜台可办理异地储蓄卡存款、取款、余额查询和存取款业务的差错撤销交易业务。
第四条 存款。
一、操作流程。
(一)持卡人填写“储蓄卡存款凭条”一式两联,要素包括:存款日期、卡号、户名、金额。
(二)经办员接到持卡人缴存的现金、存款凭条及储蓄卡后,审核凭条要素并清点现金无误后,选择储蓄卡存款交易刷卡办理存款业务。大额存款业务应由负责人授权,输入管理员号(或刷管理员卡)和操作密码。
(三)交易成功打印存款凭条,存款凭条打印要素包括:卡号、交易金额、余额、经办行、流水号、日期、时间、交易类型、操作员、成功标志等。
(四)经办员核对存款凭条打印内容并盖章后,将储蓄卡及存款凭条交持卡人。
二、账务处理。
(一)受理行:实时记账,会计分录:
借:现金——营业网点现金
贷:其他应付款——待清算储蓄卡异地交易资金
日终结账时对业务凭证进行分类,根据存款凭条统计出异地储蓄卡存款的合计金额和笔数,与终端打印的营业网点轧账表中异地储蓄卡存款金额、笔数核对,相符后存款凭条作“其他应付款”科目记账凭证附件。
(二)发卡行:根据异地交易信息实时记载持卡人账户,会计分录:
借:其他应收款——待清算储蓄卡异地交易资金
贷:活期储蓄存款——××卡户
第五条撤销存款。
一、操作流程。
(一)由于操作失误造成存款交易错误且持卡人尚未离开时,经办员可于当日在终端选择“撤销存款”交易,收回原存款凭条客户联,刷卡读入卡资料,输入交易金额、流水号。持卡人输入密码。
(二)营业网点负责人审核后在终端上输入管理员号(或刷管理员卡)和操作密码进行授权。
(三)交易成功打印存款凭条,经办员用原存款凭条(留存联)背面进行打印。网点负责人应在凭条背面注明原因并签名。打印要素包括:卡号、交易金额、余额、经办行、流水号、日期、时间、交易类型、操作、成功标志等,其中“交易金额”用负数反映。
(四)如属存款凭条填写错误,原存款凭条加盖“作废”戳记后作“其他应付款”科目凭证附件并请持卡人按正确金额重新填写存款凭条;如原存款凭条填写正确,按正确金额重新做存款交易时用原存款凭条背面换位打印即可。
(五)如存款交易无法撤销,应及时通知隶属成员行有关部门,由成员行直接向发卡行申请紧急止付。
二、账务处理。“撤销存款”交易是由计算机自动对原存款交易流水作撤销处理,对储蓄卡账户采用同方向负数的方法进行冲账,系统日切清分时被撤销的存款交易不纳入清算,故营业网点结账时不必进行调账。
第六条 取款。
一、操作流程。
(一)持卡人填写“储蓄卡取款凭条”一式两联,要素包括:取款日期、卡号、户名、金额。取款5万元以上持卡人必须在取款凭条背书,写明持卡人姓名、证件号码、发证机关等。
(二)经办员接到持卡人交来的取款凭条及储蓄卡后,应认真审核凭条要素和有关证件,无误后选择取款交易,刷卡读入储蓄卡资料、输入交易金额。持卡人输入密码。大额取款时应由负责人授权,输入管理员号(或刷管理员卡)和操作密码。
(三)交易成功打印取款凭条、手续费收据,取款凭条打印要素包括:卡号、金额(交易金额+手续费)、余额、经办行、流水号、日期、时间、交易类型、操作员、成功标志等。
(四)经办员核对取款凭条、手续费收据打印内容无误,请客户在手续费收据上签字,并在取款凭条、手续费收据上盖章后,将储蓄卡和取款凭条、手续费收据客户联连同有关证件一并交持卡人。
二、账务处理。
(一)受理行:实时记账,会计分录:
借:其他应收款——待清算储蓄卡异地交易资金(交易金额+手续费)
贷:现金——营业网点现金(交易金额)
贷:手续费收入——储蓄卡异地交易手续费(手续费)
日终结账时打印营业网点轧账表,并与取款凭条、手续费收据的合计金额核对,相符后取款凭条作“其他应收款”科目记账凭证附件,手续费收据作“手续费收入”科目记账凭证附件;受理行收取的手续费向发卡行清算。
(二)发卡行:根据异地交易信息实时记载持卡人账户,会计分录:
借:活期储蓄存款——××卡户(交易金额+手续费)
贷:其他应付款——待清算储蓄卡异地交易资金(交易金额+手续费)
第七条 撤销取款。
一、操作流程。
(一)由于操作失误造成取款交易错误且持卡人尚未离开时,经办员可以在终端选择“撤销取款”交易,收回取款凭条、手续费收据客户联,刷卡读入卡资料,输入交易金额、流水号。持卡人输入密码。
(二)营业网点负责人审查后在终端上输入管理员号(或刷管理员卡)和操作密码进行授权。
(三)交易成功打印取款凭条、手续费收据,经办员用原取款凭条留存联背面进行打印。营业网点负责人在凭条背面注明原因并签名。打印要素包括:日期、卡号、金额(负数,交易金额+手续费)、余额、经办行、流水号、日期、时间、交易类型、操作员、成功标志等。
(四)如属凭条填写错误,原取款凭条加盖“作废”戳记后作“其他应收款”科目记账凭证附件,并请取款人按正确金额重新填写取款凭条;如原取款凭条填写正确,按正确金额重新做取款交易时用原取款凭条背面换位打印即可。
二、账务处理。“撤销取款”交易由计算机自动对错误的取款交易的流水记录和手续费流水记录作撤销处理,用同方向负数对储蓄卡账户进行冲账。系统日切清分时被撤销的取款交易流水记录及手续费流水记录不纳入清算,营业网点结账时不必进行调账。
第八条 查询。
一、持卡人在异地柜台申请查询时,经办员在电脑终端输入储蓄卡查询交易,刷卡读入储蓄卡信息,并由持卡人输入密码。
二、终端收到返回信息后,显示账户余额和当日可取现金额。

第三章 ATM交易业务处理
第九条 储蓄卡在异地ATM可以进行现金取款和账户余额查询交易。
第十条 取款。
一、操作流程。
(一)持卡人按ATM操作要求插入储蓄卡,输入密码,并选择“取款”交易,输入取款金额。
(二)交易成功后ATM打印客户通知书,提示持卡人取回储蓄卡并吐钞。
二、账务处理。
(一)受理行:实时记账,会计分录:
借:其他应收款——待清算储蓄卡异地交易资金(交易金额+手续费)
贷:现金——ATM钱箱户(交易金额)
贷:手续费收入——储蓄卡异地交易手续费(手续费)
(二)发卡行:根据异地交易信息实时记载持卡人账户,会计分录:
借:活期储蓄存款——××卡户(交易金额+手续费)
贷:其他应付款——待清算储蓄卡异地交易资金(交易金融+手续费)
第十一条 查询。
一、持卡人按ATM操作要求插入储蓄卡,输入个人密码,选择查询交易。
二、交易成功ATM显示账户余额和当日可取现金额。

第四章 POS交易业务处理
第十二条 储蓄卡在异地成员行特约商户POS上只能进行转账消费交易。
第十三条 转账消费。
一、操作流程。
(一)商户收银员按POS操作要求划卡,POS判断该卡为可受理卡后,选择消费交易,持卡人输入个人密码,确认交易。
(二)交易成功POS打印消费凭证。要素包括:卡号、消费金额、经办行、发卡行、流水号、日期、时间、交易类型、操作员及成功标志等。
(三)商户收银员核对凭证打印内容,无误后由客户在凭证上签字确认,收银员将储蓄卡和消费凭证客户联一并退回持卡人。
二、账务处理。
(一)受理行:实时记账,会计分录:
借:其他应收款——待清算储蓄卡异地交易资金(交易金额)
贷:其他应付款——待清算商户POS消费资金(交易金额—商户回扣)
贷:手续费收入——储蓄卡异地交易手续费(商户回扣)
(二)发卡行:根据异地交易信息实时记载持卡人账户,会计分录:
借:活期储蓄存款——××卡户(交易金额)
贷:其他应付款——待清算储蓄卡异地交易资金(交易金额)
第十四条 撤销POS消费。
一、操作流程。
(一)因操作失误等原因造成储蓄卡消费交易错误时,商户收银员可即时在POS上划卡,选择撤销消费交易,并由持卡人输入个人密码,POS判断该笔交易为当日交易时发送撤销交易信息。
(二)交易成功POS打印撤销消费凭证。要素包括:卡号、交易金额、经办行、流水号、日期、时间、交易类型、操作员及成功标志等。
二、账务处理。“撤销消费”交易由计算机自动对错误的消费交易的流水记录和商户回扣流水记录作撤销处理,用同方向负数对储蓄卡账户进行冲账。系统日切清分时被撤销的消费转账交易流水记录和商户回扣流水记录不纳入清算,结账时不必进行调账。

第五章 特殊业务处理
第十五条 营业柜台受理异地储蓄卡存款业务时,因等待超时等原因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得到发卡行、总行授权中心或本行主机响应回复,不能完成交易,而计算机又不能提供交易自动冲销是否完成的信息,应做如下处理:
一、经办人员应向客户作出解释工作。同时,告知客户存款由银行收存,客户填写的“储蓄卡存款凭条”留存专夹保管;经办员经授权打印或手工(营业柜台与直接管辖成员行主机网络中断)填写“储蓄卡存款收据”一式两联,一联交客户收执,作为银行向客户收款的凭据;一联专夹保
管。
二、待网络通讯恢复,客户可持“储蓄卡存款收据”查询存款交易是否完成。若发卡行已记账,经办员收回客户收执的一联“储蓄卡存款收据”,并取出专夹保管的“储蓄卡存款凭条”,经授权手工填写相关要素,将“储蓄卡存款凭条”一联交给客户;若发卡行未记账,经办员收回客
户收执的一联“储蓄卡存款收据”,同时销毁专夹保管的“储蓄卡存款凭条”,并请客户重新填写“储蓄卡存款凭条”,再做存款交易。
第十六条 受理行营业柜台由于误操作等原因而造成持卡人账面余额大于实际余额的情况,应由操作员经负责人授权向隶属成员行的有关部门发出紧急止付申请,由该成员行直接向发卡行申请紧急止付,止付该持卡人储蓄卡账户(减少相应可用余额),待按错账调账手续处理差错后,方
可解除止付。发卡行接到紧急止付申请后,若持卡人账户已不能办理紧急止付,则发卡行应将紧急止付未成功信息通知受理行,并说明原因,由双方共同配合采取措施保全资产;由此而造成的损失由受理行负责。若发卡行未能及时采取紧急止付措施而造成资金损失,由发卡行负责。
第十七条 每日日切时,成员行将总行下传的各类储蓄卡异地交易明细数据与本行主机交易明细数据进行核对,如发现差错,必须填写“储蓄卡异地交易差错报告”,上报总行授权中心,三方核实后由总行授权中心向调账双方下传“储蓄卡异地交易差错调整单”进行调账。
一、调账规则。
(一)一律由总行下发“储蓄卡异地交易差错调整单”进行调账,如涉及调账资金清算,则应由应收款行根据调账金额向应付款行划付资金;
(二)受理行在填制“储蓄卡异地交易差错报告”前,必须查实交易在网点的实际结果,并在报告中详细说明差错原因。
二、本代他交易出错。
(一)每日龙卡网络系统日切后,成员行将本行主机储蓄卡异地交易业务数据与总行下传的分类汇总文件和交易明细文件分别自动进行汇总和逐笔核对,出现本代他不平情况后,应逐笔勾对,找出不平交易与本行发起交易的营业网点的原始凭证和原始记录进行核对,查明出错原因,根据
结果填制“储蓄卡异地交易差错报告”,并传真总行授权中心。
(二)总行授权中心收到传真后,即刻登记在案,通过查询交易流水和与发卡行联系查实交易情况。
(三)总行授权中心查实情况,经受理行和发卡行双方确认,填写“储蓄卡异地交易差错调整单”,加盖经办和负责人名章,做出调账确认,传真至受理行和发卡行个人汇款清算部或指定会计柜台。
(四)应调账方根据“储蓄卡异地交易差错调整单”进行调账,冲销挂账,“储蓄卡异地交易差错调整单”作记账凭证附件。
三、他代本交易出错。
(一)每日总行日切后,成员行将本行主机储蓄卡异地交易业务数据与总行下传的分类汇总文件和交易明细文件分别自动进行汇总和逐笔核对,出现他代本不平情况后,应逐笔勾对,找出不平交易,填制“储蓄卡异地交易差错报告”传真总行授权中心。
(二)总行授权中心收到传真后,即刻登记在案,查询受理行是否有相应差错报告,有相应差错报告做出调账确认;如没有,应通过查询授权中心的交易流水和与受理行联系查实交易情况。
(三)总行授权中心查实情况,经受理行和发卡行双方确认,填写“储蓄卡异地交易差错调整单”,加盖经办和负责人名章,做出调账确认,传真至受理行和发卡行个人汇款清算部或指定会计柜台。
(四)应调账方根据“储蓄卡异地交易差错调整单”进行调账,冲销挂账,“储蓄卡异地交易差错调整单”作记账凭证附件。
第十八条 对于储蓄卡在异地ATM交易中发生的各类吞卡现象应根据ATM交易流水记录分以下各种不同的情况进行处理:
一、对于因密码输错三次、ATM使用超时或ATM故障等原因造成的ATM被吞卡,由受理行经办人员登记“吞卡登记簿”,待持卡人凭本人身份证件和ATM交易记录单到原被吞卡网点办理领卡手续时,经办人员登记领卡人身份证号码,由领卡人在“吞卡登记簿”上签字后才能领回被吞卡。一
般吞卡隔日可取,特殊情况可酌情处理,吞卡一个月后仍未领取的卡由受理行切角后做注销卡处理。
二、对挂失止付卡,由受理行切角后做注销卡处理。
第十九条 持卡人对其储蓄卡在异地营业柜台、ATM、商户POS使用中发生的各类交易的账务问题进行投诉时,成员行应尽快为持卡人查清原因。
一、投诉处理的原则。
(一)投诉查询以受理交易业务的原受理行的原始凭证为依据,以总行授权中心的交易流水记录为参考依据;
(二)受理投诉行与原受理行或发卡行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共同配合,及时处理,做好账户的核对工作;
(三)对于投诉后的调账工作,成员行应严格按照错账调整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处理,不得随意更改;
(四)若是原受理行在受理业务时发生的人为事故,由受理行负责;
(五)受理行或发卡行收到“储蓄卡异地交易业务客户投诉查询书”后三个工作日内必须答复总行授权中心。
二、受理投诉的两种情况。
(一)持卡人到交易业务的原受理行投诉时,应填写“储蓄卡异地交易业务客户投诉查询书”,并出示原交易凭证客户联。经办人调出原始凭证,认真核对原始记录和客户填写的“储蓄卡异地交易业务客户投诉查询书”,并与发卡行核对异地交易流水和账户余额,若需调账的,按正常的
手续办理,同时向持卡人返回处理意见。
(二)持卡人到原发卡行投诉时,应填写“储蓄卡异地交易业务客户投诉查询书”,并出示原交易凭证客户联。经办员应根据持卡人提供的信息,核对异地交易流水和账户余额,并与交易的原受理行核对交易的原始凭证和原始记录。若需调账的,按正常的手续办理,同时向持卡人返回处
理意见。

第六章 日终结账业务处理
第二十条 日终结账业务处理包括总行授权中心和成员行对当日所有交易数据的日终轧账和对账。
第二十一条 日终结账处理的时限。
一、总行授权中心和成员行应按照龙卡网络系统规定的日切时间进行当日的日结处理工作。
二、日切处理采用时点截数轧账方式,首先由总行授权中心主机定时发起日期切换,启用新的交易日志,截数轧账以后发生的储蓄卡异地交易业务归入次日的业务处理。
三、总行授权中心记载的成员行之间的储蓄卡异地交易业务以总行授权中心的交易日期为准。
第二十二条 总行授权中心的日结处理。
一、总行授权中心主机根据成员行的储蓄卡异地交易业务流水,按交易类型和交易金额进行轧账,若各类交易的借贷方发生额轧差数为零,则当日异地交易账务轧平,生成成员行的储蓄卡异地交易业务的交易明细表、交易统计表。
二、总行授权中心以成员行为单位,根据业务发生时序和日期,按照营业柜台、ATM和商户POS分不同的交易类型,分别统计本代他收付业务和他代本收付业务的交易明细和交易合计,并据此生成各种管理信息和交易信息等综合分析文件,为账务核对和资金清算提供各种数据。
总行授权中心主机每天对成员行的储蓄卡在龙卡网络系统中的每一笔异地交易情况都自动进行记载,并按交易记录进行分类,为系统对账和调账提供方便。
三、总行授权中心向成员行传递日结数据清分时产生的各类异地交易汇总数据和明细数据。内容包括:本代他收付交易总笔数和总金额,他代本收付交易总笔数和总金额,同时传递各类交易的明细数据,供成员行进行账务核对。
第二十三条 成员行日结处理。
每日日切时,成员行将总行授权中心下传的各类储蓄卡异地交易明细数据与本行主机交易明细数据进行核对,并在规定时间内将核对结果文件以通讯方式发到总行授权中心。
一、成员行对当日各类交易数据进行交易清分,生成本代他收付业务和他代本收付业务的交易明细和交易合计。同时生成本成员行所辖各单位的本代他和他代本收付业务的交易明细和交易合计,以供账务核对和各级资金清算所用。
二、成员行主机将总行授权中心主机下传的本代他收付明细、汇总数和他代本收付明细、汇总数与本地主机清分产生的交易数据进行自动核对,确保整个系统账务处理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三、成员行主机根据储蓄业务系统记载的储蓄卡异地交易业务流水,按交易类型和交易金额进行轧账,轧平账务后生成储蓄卡异地交易的应收款清单、应付款清单和业务统计表。
四、成员行与总行授权中心核对不符的交易明细应立即上传至总行,同时应在下一工作日内书面报告总行。核对不符的交易应在个人汇款清算部或指定会计柜台的“待查储蓄卡异地交易资金户”挂账,待按差错调账手续查明原因后,冲销挂账。

第七章 资金清算业务处理
第二十四条 储蓄卡异地交易资金清算采用成员行间应收款行发起清算方式。龙卡网络系统每日日切后,成员行之间通过龙卡网络系统自动对账,对账后由应收款行通过资金清算系统向应付款行划付异地交易业务资金。
应收款行的个人汇款清算部负责储蓄卡异地交易业务资金的划付。如目前未成立个人汇款清算部,可通过会计部门清算储蓄卡异地交易业务资金。
第二十五条 成员行内储蓄卡异地交易业务资金清算。
一、营业网点的资金清算。营业网点通过储蓄通存通兑系统或城市综合网络系统将储蓄卡异地交易业务信息发往个人汇款清算部或指定会计柜台挂账;每日营业终了,营业网点与个人汇款清算部或指定会计柜台对账无误,并轧平所有账务后,打印网点轧账表,根据储蓄卡异地交易业务
的应收、应付款合计金额,做如下处理:
应收资金,会计分录:
借:内部往来——管辖行往来户
借:其他应付款——待清算储蓄卡异地交易资金
贷:其他应收款——待清算储蓄卡异地交易资金
应付资金,会计分录:
借:其他应付款——待清算储蓄卡异地交易资金
贷:其他应收款——待清算储蓄卡异地交易资金
贷:内部往来——管辖行往来户
二、营业网点管辖行会计柜台。根据营业网点的储蓄卡异地交易业务应收、应付款合计,做如下账务处理:
应收资金,会计分录:
借:存放系统内款项——存放××行户
贷:内部往来——××营业网点往来户
应付资金,会计分录:
借:内部往来——××营业网点往来户
贷:存放系统内款项——存放××行户。
三、个人汇款清算部(或指定会计柜台)。
(一)龙卡网络系统日切后,通过储蓄通存通兑系统或城市综合网络系统接收储蓄卡异地交易业务信息。
(二)根据“储蓄卡异地交易应收款清单”的合计金额(包括本代他付和他代本收),填制“内部往来”和“其他应收款”科目记账凭证,“储蓄卡异地交易应收款清单”作“其他应收款”科目记账凭证附件。会计分录:
借:其他应收款——待清算储蓄卡异地交易资金
贷:内部往来——管辖行往来户
(三)根据“储蓄卡异地交易应付款清单”的合计金额(包括他代本付和本代他收),填制“内部往来”和“其他应付款”科目记账凭证,“储蓄卡异地交易应付款清单”作“其他应付款”科目记账凭证附件。会计分录:
借:内部往来——管辖行往来户
贷:其他应付款——待清算储蓄卡异地交易资金
四、个人汇款清算部管辖行会计柜台(或指定会计柜台)。根据个人汇款清算部或指定会计柜台与各营业网点的资金往来,同营业网点管辖行会计柜台清算往来资金。
应收资金,会计分录:
借:系统内存放款项——××行存放户
贷:内部往来——个人汇款清算部往来户
应付资金,会计分录:
借:内部往来——个人汇款清算部往来户
贷:系统内存放款项——××行存放户
第二十六条 成员行间储蓄卡异地交易业务资金清算。
一、应收款行个人汇款清算部。
(一)根据“储蓄卡异地交易应收款清单”的合计金额按成员行自动生成电子汇划信息,电子汇划信息要素中应包括应收款清单编号,并按规定时间生成电子汇划文件。打印“中国建设银行电子清算划付款专用凭证”一式两联,附“储蓄卡异地交易应收款清单”一联记“清算资金往来”
科目。
在“中国建设银行电子清算划付款专用凭证”、“储蓄卡异地交易应收款清单”上加盖个人电子汇款专用章,将交易清单、凭证、电子汇划文件一并送清算中心并登记交接登记簿。会计分录:
借:清算资金往来——清算中心(组)往来户
贷:其他应收款——待清算储蓄卡异地交易资金
(二)营业终了,根据清算中心提供的“清算信息收发日报表”和“待汇出统计表”进行核对,填制特种转账借、贷方凭证各一联,分别作“清算资金往来”和“内部往来”科目的记账凭证。会计分录:
借:内部往来——管辖行往来户
贷:清算资金往来——清算中心(组)往来户
二、应收款行清算中心。清算中心(组)收到个人汇款清算部或指定会计柜台提交的电子汇划文件按现行方法审核无误后上行发送。
三、应收款行个人汇款清算部管辖行会计柜台(或指定会计柜台)。根据清算中心(组)提供的“清算信息收发日报表”与上级行清算汇划资金。会计分录:
借:存放系统内款项——存放上级行户
贷:内部往来——个人汇款清算部往来户
四、应付款行清算中心。接收下行的电子汇划文件。打印各种凭证、生成电子文件,并加盖专用章后送交个人汇款清算部或指定会计柜台。
五、应付款行个人汇款清算部(或指定会计柜台)。
(一)接收清算中心“委托电子汇划划付款清单”、补充报单及电子汇划文件,并登记交接登记簿。
(二)利用电子汇划文件录入功能将汇划信息录入计算机。
(三)根据收到的划付款补充报单中的应收款清单编号,查找相应的应付款清单;将应付款清单与“其他应付款”科目下挂账的储蓄卡异地交易业务明细逐笔核对,核对无误的逐笔销记。会计分录:
借:其他应付款——待清算储蓄卡异地交易资金
贷:清算资金往来——清算中心(组)往来户
(四)营业终了,填制特种转账借、贷方凭证各一联,分别作“清算资金往来”和“内部往来”科目的记账凭证。会计分录:
借:清算资金往来——清算中心(组)往来户
贷:内部往来——管辖行往来户
六、应付款行个人汇款清算部管辖行会计柜台(或指定会计柜台)。与上级行清算汇划资金。会计分录:
借:内部往来——个人汇款清算部往来户
贷:存放系统内款项——存放上级行户
第二十七条 各成员行要及时清算储蓄卡异地交易业务资金。应收款行必须于交易发生次日由个人汇款清算部或指定会计柜台办理储蓄卡异地交易业务资金汇划。
第二十八条 应付款行收到应收款行的划付款补充报单,如与“其他应付款”科目下挂账明细核对不符,应通过总行授权中心向应收款行发出查询,及时查明差错原因。
第二十九条 应付款行要及时清理储蓄卡异地交易业务挂账。个人汇款清算部或指定会计柜台在交易成功后的第3日内未收到应收款行划付款补充报单,应在交易成功后的第4日通过总行授权中心向应收款行发出查询。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规程由总行负责解释和修订。



1998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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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李清民与潘淑伟离婚登记是否合法有效问题的复函

民政部办公厅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李清民与潘淑伟离婚登记是否合法有效问题的复函
民政部办公厅



吉林省民政厅:
你厅《关于李清民与潘淑伟离婚登记是否合法有效问题的请示》(吉民文〔1995〕98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关于李清民与潘淑伟离婚登记是否合法有效问题,我们认为,李清民与潘淑伟于1993年9月20日,双方亲自到桦甸市红石镇人民政府申请离婚登记,其证件、证明齐全,离婚协议写明了自愿离婚,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及债务处理等方面达成了协议,并交了结婚证,桦甸市红石
镇据此办理离婚登记的实质性要件和形式要件是具备的。同时也应明确,该镇在颁发离婚证的程序上没有严格按法定婚姻登记程序办理,确有不当之处,使双方婚姻状况的存续到终止出现了中断。但如果李清民接到离婚证后没有马上提出异议,双方对离婚协议所列事项均已履行完毕,应当
视为离婚事实已经成立。李清民在此种情况下,因某种原因要求撤销登记,不应予以支持,并可向法院提出建议。



1995年11月30日

关于印发《自治区政府系统公文无纸化传输应用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新政办发〔2006〕115号

关于印发《自治区政府系统公文无纸化传输应用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推进电子政务建设,提高行政效率,我区已于2006年7月1日开始在部分厅局和地州市开展了公文无纸化传输工作。为使公文无纸化传输管理和应用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现将《自治区政府系统公文无纸化传输应用管理规定(暂行)》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八月一日


自治区政府系统公文无纸化传输应用管理规定(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自治区政府系统公文无纸化传输工作,使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文无纸化传输系统(以下简称:政府公文传输系统)的应用和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确保系统安全、高效运行,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电子公文传输管理办法》(国办函〔2003〕65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政府公文传输系统是指通过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统一配置的硬件设备和软件系统,通过网络进行公文的电子化生成、发送、接收处理的系统。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政府公文传输系统所有应用单位。各地可参照本规定制订、实施适用于本地公文无纸化传输的管理规定。
第四条 政府公文传输系统依托自治区电子政务专网,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为枢纽,纵向联接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通过各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署延伸联接到所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横向联接自治区领导机关办公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直属单位、人民团体、大专院校,中央驻疆单位及自治区国有大型企业。
第五条 政府公文传输系统在电子政务专网未采取网络加密措施或应用终端安装加密保护设备前,仅限于非涉密公文传输。
第六条 本规定所称正式公文是指:发送方按文件规范标准发送、接收方能够按标准打印出带发送方红色标准文头、红色标准印章的公文。本规定正式施行后,接收方按规定接收并打印出的文件等同于发送方的正式文件。
第七条 政府公文传输系统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统一规划、建设和管理。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自动化中心为技术管理部门,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一处为应用管理部门。各应用单位的公文无纸化传输系统应用端由办公室(厅)负责管理,电子政务技术机构负责技术保障和应用支持。
第八条 自治区各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署,应按照自治区统一的规范,充分考虑与政府公文传输系统联接的标准和兼容性,规划建设覆盖所属部门和县(区)市政府的公文无纸化传输系统。各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署办公室(厅)为系统应用管理部门,电子政务技术管理机构为系统技术管理部门。

第二章 系统管理

第九条 政府公文传输系统使用只限于与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建立发文关系的单位。需新建发文关系的单位,须先向办公厅提出书面申请,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一处审核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批准后,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自动化中心组织和指导,接入政府公文传输系统。
第十条 政府公文传输系统所需设备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自动化中心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组织统一购置、安装、维修、管理。使用单位如发现设备故障或有异常现象,须及时与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自动化中心指定的技术支持和维护保障机构联系维修,严禁自行维修和到其他维护机构维修。
第十一条 电子印章、密钥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统一制作、颁发,各应用单位不得擅自制作使用。对电子印章的管理、使用等同于实物印章。
第十二条 各单位办公室(厅)主任为政府传输系统有关工作的具体管理者,还需指定一名专职和一名兼职人员负责日常应用、维护工作。
第十三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建立电子政务专用短信系统,以保障政府公文传输工作的应用,并为使用政府公文传输系统的各地、各单位公文接收处理工作岗位统一配置移动短信终端,作为具体工作人员的专用通信工具。政府办公厅传输重要公文通过短信通知接收方收取;应用单位之间,相互传输公文也可通过短信或通话方式通知接收方收取。

第三章 应用管理

第十四条 政府公文传输系统应用的范围: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及政府办公厅名义下发的公文(内部明电)、会议通知;各地州市、各厅局上报政府的文件;各地州市、各厅局、各授权应用单位之间往来的正式公文。
第十五条 政府公文传输系统应用单位确因工作需要,利用系统新增发送业务,须征得接收方同意。
第十六条 使用政府公文传输系统的发送方可通过系统授权,控制接收方打印正式文件(红色标准文头、红色标准印章)的份数。
第十七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政府办公厅普发至县级的文件,可授权各州(地、市)人民政府根据所辖县(市)数量,打印正式文件并转发所辖县(市);各州(地、市)在具备条件时也可通过公文无纸化传输系统直发到县(市)。
第十八条 公文发送方在应用过程中,要根据文件主、抄送单位,准确选择接收方,认真检查发送情况,确保发送成功,并及时检查接受方签收信息。如因发送方未认真检查发送情况,造成公文错发、漏发的,由发送方负责。
第十九条 对紧急的公文,发送方应通知接收方及时接收办理。为保证紧急公文非工作时间的及时传输办理和节假日期间通信畅通,各应用单位公文收发人员专用通信工具必须随身携带并保持二十四小时开机,以保障公文的及时接收处理。
第二十条 各单位用于公文无纸化传输的计算机在正常工作日必须处于开机状态,各应用单位收到公文接收提示后必须在4小时内签收,以便发送方确认。因接收方未按要求及时开机、处理,造成公文延误的由接收方负责。
第二十一条 对于不按规定要求接收和处理公文的单位,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将定期进行通报批评。
第二十二条 各应用单位如遇设备、线路故障和停电等情况无法收取公文时,要及时告知自治区政府办公自动化中心和公文发送方。
第二十三条 政府公文传输系统正常应用所需的日常经费开支(公文打印纸、彩色激光打印机硒鼓等消耗材料购置费用,专用通信工具使用费用等),由各应用单位自行核算并列入行政开支预算予以保障。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条 用于政府公文传输系统的计算机,严禁接入国际互联网。严禁利用政府公文传输系统传发广告、宣传材料、私人信息等。
第二十五条 各应用单位选定1名以上具体管理、使用政府公文传输系统的工作人员,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一处备案,并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自动化中心进行上岗前培训、考核。操作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如人员变动,各应用单位要及时选定接替人员,严格办理设备交接手续,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一处备案。非经本单位领导授权的人员不得进行公文传输操作。
第二十六条 政府公文传输系统登记注册口令、签收操作员名等由各单位自行设置、管理。系统应用单位名、口令和系统登记注册名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自动化中心统一设置、管理。
第二十七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统一向各应用单位配发、安装病毒防火墙,各应用单位要采取计算机病毒防范措施,并定期进行病毒清查。各种移动存贮介质,在未排除病毒之前,不得在系统中运行、使用。
第二十八条 政府公文传输系统的技术指标和配发的电子印章、密钥U盘属机密资料,要专人负责、严格管理。未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自动化中心批准,装载政府公文传输系统的计算机不得自行安装非统一装备的软、硬件。
第二十九条 各应用单位安装公文无纸化传输系统的计算机,因自行安装非统一配置的软件,引发病毒和导致系统故障的,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将进行通报批评,并由直接责任人承担所造成的损失。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监督执行,并根据工作情况变化和工作需要进行修订和完善。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6年7月1日起实施。自施行之日起,政府办公厅不再发送可以通过政府公文传输系统传输的非涉密纸质文件、内部明电、会议通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