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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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

交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

2004年第14号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已于2004年11月22日经第36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交通部部长 张春贤

2004年12月21日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建设市场管理,规范公路建设市场秩序,保证公路工程质量,促进公路建设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对公路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公路建设市场遵循公平、公正、公开、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公路建设市场,禁止任何形式的地区封锁。

第五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指:

公路建设市场主体是指公路建设的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

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建设的项目法人,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单位,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机构以及设备和材料的供应单位。

从业人员是指从事公路建设活动的人员。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第七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组织制定和监督执行公路建设的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三)依法实施公路建设市场准入管理、市场动态管理,并依法对全国公路建设市场进行监督检查;

(四)建立公路建设行业评标专家库,加强评标专家管理;

(五)发布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息;

(六)指导和监督省级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工作;

(七)依法受理举报和投诉,依法查处公路建设市场违法行为;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路建设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结合本行政区域内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管理制度;

(二)依法实施公路建设市场准入管理,对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市场实施动态管理和监督检查;

(三)建立本地区公路建设招标评标专家库,加强评标专家管理;

(四)发布本行政区域公路建设市场信息,并按规定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报送本行政区域公路建设市场的信息;

(五)指导和监督下级交通主管部门的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工作;

(六)依法受理举报和投诉,依法查处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市场违法行为;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省级以下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路建设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二)配合省级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进行公路建设市场准入管理和动态管理;

(三)对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市场进行监督检查;

(四)依法受理举报和投诉,依法查处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市场违法行为;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市场准入管理

第十条  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市场准入条件的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均可进入公路建设市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公路建设市场实行地方保护,不得对符合市场准入条件的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实行歧视待遇。

第十一条 公路建设项目依法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项目法人可自行管理公路建设项目,也可委托具备法人资格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进行项目管理。

项目法人或者其委托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的组织机构、主要负责人的技术和管理能力应当满足拟建项目的管理需要,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要求。

第十二条 收费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和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进入公路建设市场实行备案制度。

收费公路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或依法核准后,项目投资主体应当成立或者明确项目法人。项目法人应当按照项目管理的隶属关系将其或者其委托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的有关情况报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项目法人或者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提出整改要求。

第十三条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从业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有关管理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后,方可进入公路建设市场。

第十四条 法律、法规对公路建设从业人员的执业资格作出规定的,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后,方可进入公路建设市场。

第四章 市场主体行为管理

第十五条 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在公路建设市场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严格执行公路建设行业的强制性标准、各类技术规范及规程的要求。

第十六条 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不得违反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第十七条 公路建设项目法人负责组织有关专家或者委托有相应工程咨询或者设计资质的单位,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否采纳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批复意见;

(二)是否符合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有关技术规范和规程要求;

(三)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齐全,是否达到规定的技术深度要求;

(四)工程结构设计是否符合安全和稳定性要求。

第十八条 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应当按照项目管理隶属关系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交通主管部门审批。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批的,不得使用。

第十九条 申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应当向相关的交通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施工图设计的全套文件;

(二)专家或者委托的审查单位对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意见;

(三)项目法人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说明材料。

第二十条 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完整齐备的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合格的,批准使用,并将许可决定及时通知申请人。审查不合格的,不予批准使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 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组织公路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不得规避招标,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和投标人实行歧视政策,不得实行地方保护和暗箱操作。

第二十二条 公路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应当依法投标,不得弄虚作假,不得串通投标,不得以行贿等不合法手段谋取中标。

第二十三条 公路建设项目法人与中标人应当根据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签订合同,不得附加不合理、不公正条款,不得签订虚假合同。

国家投资的公路建设项目,项目法人与施工、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签订廉政合同。

第二十四条 公路建设项目依法实行施工许可制度。国家和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确定的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实施,其他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按照项目管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实施。

第二十五条 项目施工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已列入公路建设年度计划;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完成并经审批同意;

(三)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并经交通主管部门审计;

(四)征地手续已办理,拆迁基本完成;

(五)施工、监理单位已依法确定;

(六)已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已落实保证质量和安全的措施。

第二十六条 项目法人在申请施工许可时应当向相关的交通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复;

(二)交通主管部门对建设资金落实情况的审计意见;

(三)国土资源部门关于征地的批复或者控制性用地的批复;

(四)建设项目各合同段的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名单、合同价情况;

(五)应当报备的资格预审报告、招标文件和评标报告;

(六)已办理的质量监督手续材料;

(七)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措施的材料。

第二十七条 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完整齐备的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予以许可的,应当将许可决定及时通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八条 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

(一)项目法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职责,为项目实施创造良好的条件;

(二)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期提供勘察设计资料和设计文件。工程实施过程中,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派驻设计代表,提供设计后续服务;

(三)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组织施工,管理和技术人员及施工设备应当及时到位,以满足工程需要。要均衡组织生产,加强现场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做到文明施工和安全生产;

(四)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配备人员和设备,建立相应的现场监理机构,健全监理管理制度,保持监理人员稳定,确保对工程的有效监理;

(五)设备和材料供应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确保供货质量和时间,做好售后服务工作;

(六)试验检测单位应当按照试验规程和合同约定进行取样、试验和检测,提供真实、完整的试验检测资料。

第二十九条 公路工程实行政府监督、法人管理、社会监理、企业自检的质量保证体系。交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负监督责任,项目法人对工程质量负管理责任,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负责,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负现场管理责任,试验检测单位对试验检测结果负责,其他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对其产品或者服务质量负相应责任。

第三十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时,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

第三十一条 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明确安全责任,落实安全措施,履行安全管理的职责。

第三十二条 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后,从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有关主管部门,不得拖延和隐瞒。

第三十三条 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应当合理确定建设工期,严格按照合同工期组织项目建设。项目法人不得随意要求更改合同工期。如遇特殊情况,确需缩短合同工期的,经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缩短合同工期,但应当采取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并按照合同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第三十四条 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公路建设资金,做到专款专用,专户储存;按照工程进度,及时支付工程款;按照规定的期限及时退还保证金、办理工程结算。不得拖欠工程款和征地拆迁款,不得挤占挪用建设资金。

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工程款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拖欠分包人的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项目法人对工程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施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不得阻挠和拒绝。

第三十五条 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保护和土地管理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环境和节约用地。

第三十六条 公路建设项目法人、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对勘察设计中存在的问题应当及时提出设计变更的意见,并依法履行审批手续。设计变更应当符合国家制定的技术标准和设计规范要求。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设计变更虚报工程量或者提高单价。

重大工程变更设计应当按有关规定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批准。

第三十七条 勘察、设计单位经项目法人批准,可以将工程设计中跨专业或者有特殊要求的勘察、设计工作委托给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但不得转包或者二次分包。

监理工作不得分包或者转包。

第三十八条 施工单位可以将非关键性工程或者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分部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并对分包工程负连带责任。允许分包的工程范围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分包的工程不得超过总工程量的30%。分包工程不得再次分包,严禁转包。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指定分包、指定采购或者分割工程。

项目法人和监理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单位工程分包的管理,工程分包计划和所有分包协议须报监理工程师审查,并报项目法人同意。

第三十九条 施工单位可以直接招用农民工或者将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劳务分包资质的劳务分包人。施工单位招用农民工的,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将劳动合同报项目监理工程师和项目法人备案。

施工单位和劳务分包人应当按照合同按时支付劳务工资,落实各项劳动保护措施,确保农民工安全。

劳务分包人应当接受施工单位的管理,按照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劳务作业。劳务分包人不得将其分包的劳务作业再次分包。

第四十条 项目法人和监理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单位使用农民工的管理,对不签订劳动合同、非法使用农民工的,或者拖延和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要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项目法人要及时将有关情况报交通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第四十一条 项目法人应当按照交通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的规定及时组织项目的交工验收,并报请交通主管部门进行竣工验收。

第五章 动态管理

第四十二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市场行为的动态管理。应当建立举报投诉制度,查处违法行为,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进行处理。

第四十三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和省级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公路建设市场的信用管理体系,对进入公路建设市场的从业单位和主要从业人员在招投标活动、签订合同和履行合同中的信用情况进行记录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四条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从业单位应当按照项目管理的隶属关系,向交通主管部门提供本单位的基本情况、承接任务情况和其他动态信息,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项目法人应当将其他从业单位在建设项目中的履约情况,按照项目管理的隶属关系报交通主管部门,由交通主管部门核实后记入从业单位信用记录中。

第四十五条 从业单位和主要从业人员的信用记录应当作为公路建设项目招标资格审查和评标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的处罚,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交通部规章已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七条 项目法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实行地方保护的或者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实行歧视待遇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第四十八条 从业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申请公路建设从业许可时,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从业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1年至2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1年至3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第五十一条 项目法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拖欠工程款和征地拆迁款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由有关部门依法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二条 除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施工质量、施工工期等义务,造成重大或者特大质量和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工期延误的,取消其2年至5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第五十三条 施工单位有以下违法违规行为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由有关部门依法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拖欠分包人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

(二)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生态环境破坏和乱占土地的;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变更设计中弄虚作假的;

(四)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的。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五十五条 公路建设从业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向交通主管部门填报有关市场信息时弄虚作假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第五十六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其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建设市场管理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交通部1996年7月11日公布的《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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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划委员会、海关总署关于增列第四批“暂停进口的生产装配线”目录的通知

国家计委 海关总署


国家计划委员会、海关总署关于增列第四批“暂停进口的生产装配线”目录的通知
国家计委、海关总署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沿海开放市计委、经委(计经委)、经贸厅(委),国务院各部门,广东海关分署,各局、处级海关:
《国务院批转国家经委关于控制重复引进、制止多头对外的报告的通知》(国发〔1985〕90号)在内部执行以来,对控制重复引进、引导消费和投资方向、节约外汇、加强进口宏观管理起了重要的作用,取得了较好效果。按照国务院关于压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合理调整投资结
构的要求,并结合我国当前的产业政策及进一步控制重复引进、重复建设的精神,根据国务院授权,经商有关部门,现增列国发〔1985〕90号文附表一“暂停进口的生产装配线”12项(具体目录见附件),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对国发〔1985〕90号文件附表一“暂停进口的生产装配线”原已公布的34项,仍按有关文件规定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现新增列的12项,从一九八九年二月二十日起停止对外签约。在此之前已经签约的,由行业归口部门进行清理,提出处理意见,报国家计委核准,海关凭国
家计委特准的文件(计技改文号的文件)验放。

附件:第四批“暂停进口的生产装配线”目录

序号 名称 归口(或牵头)部门
35 家用冰柜生产装配线 轻工部
36 冰箱及冰柜用压缩机生产装配线 轻工部
37 彩色显象管(含高分辨率显示管、彩色投影管) 机电部
生产装配线
38 显象管用玻壳、电子枪生产装配线 机电部
39 易拉罐制罐生产线 中国包装总公司
40 利乐包用复合包装材料生产线 中国包装总公司
41 利乐包饮料灌装线 轻工部
42 钨丝生产线 轻工部
43 岩棉生产线 国家建材局
44 彩釉墙地砖生产线 国家建材局
45 录音、录像磁带涂布、分切、制盒、包装生产装配线 化工部
46 铝型材挤压和氧化着色生产线 有色总公司
注:对彩色显象管生产装配线的进口管理,过去所发文件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1989年2月24日

国务院关于落实《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部门分工的意见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落实《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部门分工的意见

国发〔2009〕13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党中央关于2009年工作部署和十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今年国务院工作总的要求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作为经济工作的首要任务,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着力扩大国内需求特别是消费需求,着力转变发展方式、加快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着力深化改革、提高对外开放水平,着力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全面推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做好今年的政府工作,要以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为主线,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全面实施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一揽子计划,努力实现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预期目标。现就《政府工作报告》明确的重点工作提出部门分工意见如下:

  一、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一)积极做好宏观调控工作。坚持灵活审慎的调控方针,提高宏观调控的应变能力和实际效果,抓好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各项措施的贯彻落实,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努力实现国内生产总值增长8%左右,经济结构进一步优化;城镇新增就业900万人以上,城镇登记失业率4.6%以内;城乡居民收入稳定增长;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涨幅4%左右;国际收支状况继续改善等预期目标。(发展改革委牵头)

  (二)建立国民经济监测预警机制。密切跟踪、科学分析国内外经济形势,加强全球化和信息化背景下的经济运行和发展规律的研究。做好重要经济信息和数据的采集、分析,建立及时、准确、全面的监测预警体系。建立统一协调的工作机制,及时果断地提出国民经济趋势判断和应对的政策措施,努力增强宏观调控的预见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三)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抓紧落实十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批准的安排中央财政赤字7500亿元、代地方发行2000亿元债券的决定。实行结构性减税和推进税费改革,减轻企业和居民税负,促进企业投资和居民消费。优化财政支出结构,继续加大对重点领域投入,严格控制一般性开支,努力降低行政成本。(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税务总局负责)

  (四)实施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组织实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26号)。改善金融宏观调控,促进货币信贷总量合理稳定增长。优化信贷结构,加强对信贷投向的监测和指导,加大对“三农”、中小企业、自主创新、节能减排、扩大消费等方面的金融支持,切实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严格控制对高耗能、高污染和产能过剩行业企业的贷款。进一步理顺货币政策传导机制,保证资金渠道畅通。加强和改进金融监管,维护金融稳定和安全。(人民银行、金融监管部门负责)

  二、积极扩大国内需求特别是消费需求,增强内需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

  (五)扩大消费尤其是居民消费。组织实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搞活流通扩大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08〕134号)。继续调整收入分配格局,增加政府支出用于改善民生、扩大消费的比重,增加对城镇低收入群众和农民的补贴。培育消费热点,拓展消费空间。完善消费政策;加强城乡消费设施和服务体系建设;积极发展消费信贷。做好“家电下乡”、“农机下乡”、“汽车、摩托车下乡”等工作,制定实施细则。(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农业部、商务部等负责)

  (六)保持投资较快增长和优化投资结构。按照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投资方向和范围,抓紧下达政府投资计划。抓紧研究出台鼓励引导社会投资的优惠政策。通过发布信息、加强引导,支持社会资本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领域,鼓励企业增加研发和技改投资。(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负责)

  (七)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继续抓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31号)的全面实施工作,加快落实和完善促进保障性住房投资建设的政策措施。增加中央财政对廉租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的投入。落实支持居民购买自住性和改善性住房的信贷、税收等政策,加大对中小套型、中低价位普通商品房建设的信贷支持。积极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加快发展二手房市场和住房租赁市场。继续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帮助进城农民工解决住房困难问题。(住房城乡建设部牵头)

  (八)加快推进地震灾区恢复重建。继续组织实施《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国发〔2008〕31号),落实好1300亿元灾后重建资金项目。加快灾区城乡居民住房恢复重建,基本完成因灾倒塌和严重损毁农房重建任务,保证受灾群众在今年底前住进新房。加快地震灾区学校恢复建设,确保今年底95%以上的学生都能在永久性校舍中学习。继续推进交通、通信、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恢复重建。搞好地质灾害防治、生态修复、环境整治和灾毁耕地复耕。加快灾区产业重建与发展。继续做好对口支援和专项援助。(发展改革委牵头)

  三、巩固和加强农业基础地位,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

  (九)稳定发展粮食生产和调整农业结构。稳定粮食种植面积,着力提高单产,优化品种结构。抓紧制定实施全国新增1000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加快实施新一轮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支持优势产区发展油料等经济作物,稳定生猪生产,抓好奶业振兴规划实施,推进畜牧水产规模化标准化健康养殖。加强重大动植物疫病防控。大力发展特色现代农业,扶持农产品精深加工和销售,发展农村二、三产业,加快小城镇建设,壮大县域经济,多渠道促进农民增收。(农业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负责)

  (十)完善农业支持政策。大幅度增加农业农村投入,抓紧落实中央财政“三农”投入7161亿元。大幅度增加对中西部地区农村公益性建设项目投入,取消县及县以下相关资金配套要求。加大对产粮大县一般性转移支付、财政奖励和粮食产业建设项目的扶持力度。组织好提高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的实施工作。适时启动主要农产品临时收储政策,增加粮食、棉花、食用植物油和猪肉储备,加强农产品市场调控。抓紧落实增加农业补贴的各项政策措施。(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农业部等负责)

  (十一)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和农村民生工程建设。大规模开展土地整治,推进中低产田改造,建设高标准农田。加快大中型和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进度,加强灌区改造和小型农田水利建设。今年再解决6000万人安全饮水问题,增加500万沼气用户。继续加强农村公路、电网、邮政通信和社会事业等基础建设。(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农业部、交通运输部等负责)

  (十二)加大扶贫开发力度。切实做好农村扶贫标准提高后的扶贫开发各项工作。完善国家扶贫战略和政策,加大扶贫资金投入,重点抓好整村推进、劳动力转移培训、产业化扶贫和移民扶贫。(扶贫办、财政部、发展改革委负责)

  (十三)加快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加大农业科技投入,加强农业科技创新成果推广和服务能力建设。健全基层农业技术推广、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产品质量监管等公共服务机构,支持供销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等提供多种形式的生产经营服务。(农业部、科技部等负责)

  (十四)稳定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抓紧修订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稳定土地承包关系,赋予农民包括离乡农民工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规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坚持和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继续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深化农村综合改革,加快乡镇机构改革,积极稳妥化解乡村债务。(农业部、国土资源部、法制办、林业局、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等负责)

  四、加快转变发展方式,大力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

  (十五)重点抓好工业结构调整。切实组织好汽车、钢铁、船舶、石化、轻工、纺织、有色金属、装备制造、电子信息、物流业等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的实施工作,推进企业组织结构调整和兼并重组。充分发挥国家专项资金的作用,支持企业技术改造。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促进金融保险、现代物流、信息咨询、软件和创意产业发展,拓展新兴服务领域。提升传统服务业。(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资委等负责)

  (十六)大力推进科技创新。组织实施《国务院关于发挥科技支撑作用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意见》。落实中央财政科技投入1461亿元。加快实施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抓紧选择一些带动力强、影响面大、见效快的项目,尽快突破一批核心技术和关键共性技术。积极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和智力,加强各类人才队伍建设。继续推进国家创新体系建设,加强基础科学和前沿技术研究,加快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和公共平台建设。(科技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资委负责)

  (十七)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发挥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作用。动员更多科技人员投身经济建设第一线,推广技术、研发产品、创办科技型企业。推进产学研结合,加快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科技部牵头)

  (十八)做强做大装备制造业。落实自主研发重大装备国内依托工程和政府采购制度,制订鼓励加强创新的重大技术装备目录,以着力发展重大成套设备、高技术装备和高技术产业所需装备,提高装备制造业集成创新和国产化水平。(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资委负责)

  (十九)加快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群。支持和推进新能源、生物、医药、第三代移动通信、三网融合、节能环保等技术研发和产业化,创造新的社会需求。(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

  (二十)继续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完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加强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提高知识产权审查质量和效率。继续开展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加大知识产权宣传教育力度。推进知识产权对外交流与合作,加强对外贸易和国内市场知识产权预警及维权工作。(知识产权局牵头)

  (二十一)加强节能减排和生态环保工作。继续抓好国家《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实施工作。突出抓好工业、交通、建筑三大领域节能,继续推进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建设,落实电机、锅炉、汽车、空调、照明等方面的节能措施。积极发展核电、风电、太阳能发电等清洁能源,推进洁净煤技术产业化。认真落实生态环保的各项政策措施。继续强化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加强石漠化、荒漠化治理,实施重点防护林、天然林保护和京津风沙源治理等生态建设工程。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整顿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合理开发利用海洋资源。继续做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的实施工作。加强气象、地震、防灾减灾、测绘基础研究和能力建设。(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林业局、气象局、地震局等负责)

  (二十二)全面提高产品质量和安全生产水平。开展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专项行动以及“质量和安全年”活动。进一步强化重点行业安全生产监管,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宣传实施食品安全法,深入开展食品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健全并严格执行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实行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和产品质量追溯制度、召回制度。(质检总局、卫生部、农业部、商务部、工商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安全监管总局等负责)

  (二十三)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继续抓好区域发展总体战略的实施工作。东部地区要大力开拓国际市场,稳定出口,着力发展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加快产业升级和体制创新,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形成参与国际合作竞争新优势。经济特区、上海浦东新区、天津滨海新区要继续当好改革开放排头兵。进一步支持中西部和东北地区加强薄弱环节,加大基础设施、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投资力度,新开工一批交通、水利重点工程,加快建设一批粮食、能源原材料、装备制造等优势产业基地和特色产业基地,加快重点地区优先开发,促进资源枯竭型城市经济转型和可持续发展。抓紧研究制定中西部地区承接产业转移的具体政策。制定和实施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大力扶持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和贫困地区发展。(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扶贫办等负责)

  五、继续深化改革开放,进一步完善有利于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

  (二十四)推进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继续深化电价改革,逐步完善上网电价、输配电价和销售电价形成机制,适时理顺煤电价格关系。积极推进水价改革,逐步提高水利工程供非农业用水价格,完善水资源费征收管理体制。加快建立健全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机制,积极开展排污权交易试点。(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环境保护部、电监会负责)

  (二十五)推进财税体制改革。切实抓好增值税转型改革的实施工作。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制度。改革完善资源税制度。研究推进房地产税制改革。深化预算制度改革,实现政府公共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和社会保障预算的有机衔接。积极推进预算公开。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推进省直管县财政管理方式改革。(财政部牵头)

  (二十六)推进金融体制改革。深化国有金融机构改革。稳步发展多种所有制中小金融企业和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积极引导民间融资健康发展。推进资本市场改革,维护股票市场稳定。发展和规范债券市场。稳步发展期货市场。深化保险业改革,积极发挥保险保障和融资功能。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保持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稳定。健全金融监管协调机制。(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机构、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负责)

  (二十七)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支持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发展。深化国有大型企业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加快铁路、电力、盐业等行业改革。完善民航、电信管理体制,制定出台电信体制改革配套监管政策。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落实放宽市场准入的各项政策,积极支持民间资本进入基础设施、公用事业、金融服务和社会事业等领域,参与国有企业改革。抓紧落实中小企业金融政策,扩大中央财政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规模,继续实行鼓励中小企业科技创新、技术改造、增加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健全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发展改革委、国资委、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人民银行、电监会等负责)

  (二十八)努力保持对外贸易稳定增长。组织实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持对外贸易稳定增长的意见》(国办发〔2008〕135号),加大对进出口工作的支持力度。充分运用国际通行的财税政策支持出口。落实适度扩大外贸发展基金规模的要求,重点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和培育出口品牌。改善对进出口的金融服务,扩大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鼓励金融机构发展出口信贷,创新出口企业融资担保方式。稳步推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改善加工贸易发展环境,调整加工贸易禁止类和限制类目录。抓紧落实和完善鼓励服务贸易的政策措施,促进国际服务外包的发展。努力扩大进口,重点引进先进技术装备,增加关键零部件元器件、重要能源资源和原材料进口。积极推动多哈回合谈判,加快实施自由贸易区战略,妥善应对贸易摩擦。(商务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外汇局等负责)

  (二十九)推动利用外资和对外投资协调发展。稳定利用外资规模,引导外资投向高新技术产业、先进制造业、节能环保产业和现代服务业。提升中西部国家级开发区发展水平和沿边开放水平。继续实施“走出去”战略,支持各类有条件的企业对外投资和开展跨国并购。积极推进境外经贸合作区建设。发展境外资源合作开发、工程承包和劳务合作。加强企业对外投资合作的金融支持。加强企业对外投资的风险控制和监管。(商务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等负责)

  六、大力发展社会事业,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

  (三十)千方百计促进就业。组织实施《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9〕4号)等一系列促进就业的政策措施。把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放在突出位置,加快建设一批投资少、见效快的大学生创业园或创业孵化基地。广开农民工就业门路和稳定现有就业岗位,加强有组织的劳务输出,组织返乡农民工参与农村公共设施建设。帮助城镇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和灾区劳动力就业。进一步开辟公益性就业岗位,进一步改善对就业的公共服务,大力开展职业培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农业部、教育部负责)

  (三十一)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继续开展做实个人账户试点,全面推进省级统筹;制定实施农民工养老保险办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覆盖全国10%左右的县(市);出台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完善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制度。扩大社会保障覆盖范围,提高社会保障待遇。多渠道增加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加大社会保障资金投入。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监管,保证基金安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等负责)

  (三十二)健全社会救助体系。进一步提高城乡低保、农村五保等保障水平,提高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做到农村低保应保尽保。大力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和慈善事业。支持残疾人事业加快发展。继续加强老龄工作。(民政部、中国残联、财政部负责)

  (三十三)坚持优先发展教育事业。研究制定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对2020年前我国教育改革发展作出全面部署。落实城乡免费义务教育政策。三年内基本解决农村“普九”债务问题。完善国家助学制度,加大对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推进素质教育,加快课程、教材、教育方法和考试评价制度改革,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业负担。(教育部、财政部负责)

  (三十四)优化教育结构。大力发展职业教育,重点支持农村中等职业教育。逐步实行中等职业教育免费,今年先从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做起。继续提高高等教育质量,推进高水平大学和重点学科建设,引导高等学校调整专业和课程设置,适应市场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教育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
  (三十五)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实施义务教育阶段教师绩效工资制度,落实中央财政投入120亿元,督促地方财政增加投入,提高中小学教师待遇。全面加强教师特别是农村教师培训,鼓励大学生、师范生到基层、农村任教。(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

  (三十六)实施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推进农村中小学校舍标准化建设。(教育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负责)

  (三十七)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扩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覆盖范围。逐步提高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筹资标准及财政补助标准,适当扩大报销范围,提高报销比例。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提高救助水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民政部、财政部负责)

  (三十八)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统一制定和发布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出台基本药物生产、流通、定价、使用和医保报销政策,减轻群众看病就医基本用药费用负担。(卫生部、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

  (三十九)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全面完成规划支持的乡镇卫生院建设任务。中央财政支持中心乡镇卫生院、县级医院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支持农村卫生室建设。(发展改革委、卫生部牵头)

  (四十)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扩大免费公共卫生服务范围,增加重大传染病、慢性病和职业病、地方病防治的专项投入。(卫生部、财政部负责)

  (四十一)推进公立医院改革试点。探索政事分开、管办分开、医药分开、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分开的有效形式。逐步取消以药补医机制,推进公立医院补偿机制改革。探索建立医疗服务由利益相关方参与协商的定价机制,建立由有关机构、群众代表和专家参与的质量监管和评价制度。充分发挥中医药和民族医药在防病治病中的重要作用。(卫生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负责)

  (四十二)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在全国农村实行住院分娩补助政策,定期为孕产妇做产前检查和产后访视,为3岁以下婴幼儿做生长发育检查。全面开展出生缺陷预防工作。提高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标准。在农村妇女中开展妇科疾病定期检查。加强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人口计生委、卫生部、财政部、中国残联负责)

  (四十三)大力发展文化体育事业。积极发展公益性文化事业,加快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落实支持文化产业加快发展的扶持政策,培育骨干文化企业。繁荣哲学社会科学,积极发展文学艺术、广播影视、新闻出版事业。加强网络文化建设和管理。做好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推进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管理体制、运行机制改革和经营性文化单位转企改制。加强基层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大力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提高竞技体育水平,发展体育产业。(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体育总局负责)

  (四十四)加强民主法制建设。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健全基层群众自治机制,扩大基层群众自治范围,完善基层民主管理制度。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加强公民意识教育。统筹推进城乡社区建设,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加强政府法制工作,提高政府立法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民政部、司法部、法制办负责)

  (四十五)加强社会管理,维护社会和谐安定。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及时合理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坚决纠正各种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健全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机制,坚持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处理群众来信和接待群众来访制度。健全社会稳定预警机制,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各类群体性事件。深入开展平安创建活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工作措施。严密防范、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切实做好新中国成立60周年庆祝活动安全保卫工作。(公安部、安全部、信访局负责)

  七、推进政府自身建设,提高驾驭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能力

  (四十六)坚持依法行政。规范行政行为,继续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减少行政许可和审批事项,特别要减少投资审批、项目核准,落实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促进公平竞争,消除地区封锁,打破行业垄断。加快地方政府机构改革,推进事业单位改革。(法制办、监察部、中央编办、发展改革委等负责)

  (四十七)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各项决策都要做到程序依法规范、过程民主公开、结果科学公正。加强对政府重大决策形成和执行的调查研究,推进政务公开。加强对行政权力运行的监督和财政资金运用的审计,确保对政府投资、新上项目监管到位。(监察部、审计署负责)

  (四十八)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坚定地贯彻中央的决策部署,紧密结合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密切联系群众,关心群众疾苦,倾听群众呼声,为群众排忧解难。(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牵头)

  (四十九)加强应急管理能力建设。进一步完善应急管理体制机制,修订完善国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完善应急管理配套法规规章和综合性配套政策措施。加快应急救援基地、装备建设,大力建设专业化与社会化相结合的应急救援队伍,健全应急物资储备和调运体系,完善应急保障资金投入和拨付制度,强化防疫防护和医疗救治措施。完善对口支援、社会捐赠、志愿服务等社会动员机制。(国务院办公厅牵头)

  (五十)加强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以规范制度和制约权力为核心,针对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领域和环节,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坚决查处腐败案件,依法惩处腐败分子。努力建设为民、务实、廉洁、高效的政府。(监察部牵头)

  八、加强民族宗教侨务、港澳台、国防、外交工作

  (五十一)进一步做好民族、宗教、侨务工作。落实中央支持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政策措施。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认真贯彻党的侨务政策,支持海外侨胞、归侨侨眷关心和参与祖国现代化建设与和平统一大业。(国家民委、宗教局、侨办负责)

  (五十二)积极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全面提高武器装备和后勤保障现代化水平。完善军民结合、寓军于民的国防科研和武器装备生产体系,积极支持军队人才培养体系和军队保障体系建设。加强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建设。加强国防动员和后备力量建设。巩固发展军政军民团结。(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公安部、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负责)

  (五十三)加强港澳工作。进一步加强内地与港澳的合作,巩固香港国际金融中心地位,促进澳门经济适度多元发展。不断拓展粤港澳三地合作的深度和广度。加快推动港珠澳大桥、港深机场铁路、广深港高速铁路等基础设施建设。扩大内地服务业对港澳的开放。(港澳办、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人民银行等负责)

  (五十四)推进祖国和平统一进程。积极构建两岸关系和平发展框架,努力开创两岸关系和平发展新局面。继续全面加强两岸经济合作,共同应对金融危机。支持在大陆的台资企业发展,支持海峡西岸和其他台商投资相对集中地区的经济发展。逐步建立具有两岸特色的经济合作机制。(台办牵头)

  (五十五)继续推进全方位外交。加强与世界各国的友好互利合作关系,为国内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创造有利的外部环境。(外交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各部门和各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挥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抓紧制订本部门、本单位落实重点工作的实施方案,并在落实过程中进一步细化、实化;要加强相互配合,及时做好沟通和协调,牵头部门应主动会同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应予积极配合;要加强督促检查,对各项工作要明确责任、周密部署,做到有布置、有督促、有检查,不折不扣地把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要根据形势的变化和督查中发现的问题,不断完善有关政策措施,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国务院
                      二○○九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