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收费公示实施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13:18:53   浏览:924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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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收费公示实施办法

陕西省物价局


陕西省收费公示实施办法

陕西省物价局


  第一条 为了增强收费政策透明度,完善社会监督机制,规范收费行为,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9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陕西省行政区域内按照规定审批权限和程序制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收费,以及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服务价格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规定收费公示牌(栏)的格式。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核发《收费许可证》的规定权限负责审核公示内容,其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对收费公示牌(栏)进行监制。

  各收费单位的业务主管部门应协助价格主管部门推行收费公示制度,指导、督促收费单位执行本办法。

  第四条 收费公示的内容应包括:收费项目、收费范围、收费标准、计费单位、收费依据、执行时间、减免政策、举报电话等。

  公示的内容必须以合法有效的收费文件和《收费许可证》为准。严禁将越权收费、超标准超范围收费、自立项目和自定标准收费等列入公示内容。

  第五条 各收费单位执《收费许可证》、收费文件复印件及《收费公示表》、《收费公示备案表》按价格管理权限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并按照规定的格式,制作收费公示栏(含公示牌、价目表、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等,下同)。

  第六条 各收费单位要将收费公示栏长期固定设置在收费场所或便于群众阅读的地方,并负责维护、保洁,做到内容规范、字迹清晰。公示栏或公示内容污损,公示单位应及时维修、更换。

  第七条 《收费许可证》因故变更后,收费单位应持变更后的《收费许可证》和《公示内容变更备案表》到原监制机关申报相关变更内容,并对公示牌进行更新。

  第八条 对收费公示的监督检查,实行级别管辖与地域管辖相结合的原则。由核发《收费许可证》的价格主管部门负责。

  第九条 不执行收费公示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公示收费的;

  (二)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公示收费的;

  (三)其他违反收费公示制度的行为。

  第十条 凡违反本办法,情节严重,屡查屡犯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依据《陕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由发证机关吊销其《收费许可证》,并予以曝光。

  第十一条 各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涉农价格和收费、教育收费、医疗服务价格、物业服务收费的公示,仍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陕西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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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政府


宜昌市人民政府令


第129号

  《宜昌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12月21日市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郭有明

二○○八年一月十日



宜昌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进口、销售、维修、使用机动车的单位和个人,车用燃油经营单位,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单位,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市及各县(市、区)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的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公安、交通、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管理、发展改革、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体系,改善交通环境,控制机动车排气污染总量,防治环境污染。



第二章 排气污染控制

  第五条 生产、进口和销售机动车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以下称排放标准)。

  第六条 在用机动车不符合制造当时的在用机动车排放标准的,不得上路行驶。

  第七条 鼓励城市公共交通、出租客运使用排气污染低的车辆。

  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应当采购排气污染低的车辆。

  第八条 使用机动车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定期对机动车进行维护、修理,确保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装置的正常使用。

  机动车所有人和使用人不得擅自拆除、闲置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装置。

  第九条 机动车维修单位应当向机动车所有人或使用人公开服务承诺,严格按照防治大气污染的要求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维修,并保证经其维修的机动车在维修保质期内符合排放标准。

  第十条 鼓励、支持和推广使用低污染燃油、替代燃料等清洁车用燃料。

  鼓励城市公共交通、出租客运车辆优先使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

  禁止销售和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车用燃油及清净剂。



第三章 排气污染检测

  第十一条 环境保护部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进行年度检测。

  环境保护部门可以在机动车停放地对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状况进行监督抽测。

  第十二条 排气污染年度检测、抽测认定不合格的机动车,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当及时进行维修治理,经检测合格后方可上路行驶。

  第十三条 从事机动车排气污染年度检测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法定检测资质并接受省环境保护部门委托;

  (二)检测使用的仪器设备、计量器具应经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计量检定合格,并在检定有效期内;

  (三)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排气污染检测,如实出具排气污染检测数据报告;

  (四)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档案,及时向环境保护部门报送检测数据。



第四章 监督与处罚

  第十四条 环境保护、道路运输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及公安交通管理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单位和排气污染检测单位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维修单位治理排气污染,不得指定购买、使用机动车排气污染治理产品。

  第十六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信息共享平台,定期发布排气污染定期检测、抽测信息,方便机动车所有人和使用人查询。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环境保护部门举报。环境保护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环境保护部门应当会同公安交通管理机关、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举报联合处理制度。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九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依纪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2000年1月26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宜昌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同时废止。


中国建设银行资金清算系统业务操作规程(试行)

建设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资金清算系统业务操作规程(试行)
建设银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国建设银行资金清算系统业务操作,确保系统稳定、正确、快捷和安全运行,根据《中国建设银行资金清算中心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建设银行资金清算系统操作手册》,结合资金清算业务运行特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建设银行各级资金清算中心、清算组、清算点以及办理相关清算业务的各有关单位,都必须严格按照本规程的各项规定,办理清算有关各项工作。
第三条 资金清算系统必须按照系统功能菜单完成各项业务操作,严禁打开数据库直接操作或修改有关业务记录标志。

第二章 岗位设置及岗位职责
第四条 根据清算业务运行特点,各级清算中心(组)设以下岗位:业务主管、信息录入、复核发送、查询/查复、安全管理、档案管理等。
第五条 岗位职责。各岗位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本岗位职责,按时完成各项工作。
一、业务主管。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负责制度的贯彻落实;检查指导所属各单位对有关制度的执行情况;制订本行业务培训计划,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办理系统签到和日终有关事项。
二、信息录入。根据审核正确的有关凭证,准确录入(或磁盘转入)清算业务各要素,根据会计部门提交的查询/查复通知书录入和发送查询/查复信息;打印接收各信息。
三、复核发送。对录入(磁盘和手工)信息进行全面复核,重点复核收、付款单位帐号、名称、发送金额和汇划方向,要素核对无误及逐笔明细金额与批合计数一致后上网发送;负责使用和保管“电子汇划专用章”。
四、查询/查复。接收有关会计柜台传来查询/查复信息,向会计柜台分发上级清算中心发来的他行查询/查复信息;对本行接收的既不能转发,也不能落地的信息,查明发报行、信息编号、汇划金额等情况后,向发报行发出查询。
五、安全管理。设安全主管和安全员,共同负责生成本行密钥和向上级清算中心申请密钥;负责每天向上级行签到操作,按规定向会计柜台颁发和更换密钥;接收和审查有关会计柜台传入专用凭证、汇划清单、原始凭证、信息磁盘(带)及其他需要清算中心(组)办理的业务单证;分
别向有关会计柜台转交接收并经整理的有关单证,并认真办理签收/付交接手续;负责使用和保管“转讫”章。
六、事后稽核。负责将昨日本单位发生的业务进行全面稽核。稽核的重点是“清算信息收(发)日报表”、待汇出情况统计表、相邻结点信息核对情况表。对稽核出的问题应向业务主管汇报。
七、档案管理。负责纸质档案资料和备份数据磁盘(磁带)等的整理、装订和保管工作。
第六条 上述凡与清算系统终端操作有关的各岗位,必须由业务主管人员事先在系统中设置各岗位操作人员代码、姓名和口令,并由业务主管分别通知每个操作人员,由本人保管使用,不得相互借用。操作人员口令应定期或不定期更换。
各行可根据本行实际,按岗位设置相应操作人员;因人员不足相关岗位必需交叉的,应以业务和安全岗位有关人员适当交叉,不得在业务或安全操作各自内部相互交叉。

第三章 系统初始化
第七条 系统初始化必须在系统开通前或新增清算机构加入清算系统前完成,禁止在系统正式运行后重新初始化;因计算机等设备出现故障致使系统无法继续运行的应通过相邻结点或备份数据进行系统恢复,仍不能恢复运行的,应报经上级行批准,才能对系统重新初始化。重新初始化
时必须将信息编号置为大于本清算中心(组)已发出汇划信息笔数。
第八条 初始化时必须按(建设银行资金清算系统操作手册》的规定规范设置环境参数,联行行号和清算机构号对照表,科目字典、凭证种类、摘要、帐类等标准代码。
普通批量发送参考笔数为:总行、分行之间50笔/批,分行、市(地)行之间30笔/批,市(地)行、县级行之间10笔/批,各行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
第九条 各级资金清算中心必须在初始化时,按照操作手册要求格式,开立核算所属各行及本中心(组)使用的全部帐户。

第四章 日常操作与管理
第十条 资金清算系统工作时间:各分行清算分中心向总行清算中心签到时间为每天(节假日不签到)上午8:30~9:00;分行以下各级清算中心(组)向上级签到时间由分行确定,但各级清算中心(组)签到时间不得晚于9:00;每天下午4:00发布“清算开始”指令,
4:30发布“停办交易”指令。中午不得关机休息。
各级清算中心(组)在约定时间未收到上述指令的应及时与有关行联系。
第十一条 工前准备。各行有关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每天必须按时启动UPS、打印机、路由器和清算主机等相关设备,并在开始营业前由业务主管和安全员分别相互屏蔽输入个人操作口令,完成初始化共享内存和工前准备,并根据系统提示操作相应模块,做好当日各项业务操作准备
工作。
第十二条 签到。每天完成工前准备,由业务主管、安全主管和安全员根据上级行规定的每天签到时间相互屏蔽分别输入个人操作口令向上级行清算中心签到。签到时间必须严格遵守上级行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汇划信息录入。
一、手工录入。操作员根据安全管理人员接收并初步核对的会计柜台传入的汇划专用凭证、汇划清单和原始结算凭证,认真准确地录入各要素。批量录入的逐笔明细金额合计必须与汇划清单金额合计数一致,不一致的应查明原因,因会计柜台填制凭证、清单有误的,应整批退回汇出行
会计柜台重新填制,已录入的信息应予全部清除,同时做好记录。清算中心不得更改会计柜台转入单证内容。因客户凭证要素超过系统规定字段长度的,可以能明确反映原要素内容为原则适当缩简。
二、磁盘(带)转入。操作员根据会计柜台送来信息磁盘(带)按机构逐户准确转入清算系统,因磁盘(带)损伤不能转入的应将其退回会计柜台并附说明。
三、以联网方式传入清算系统的汇划等信息。
第十四条 复核发送。复核操作员以自己代号和口令进入“复核发送”子菜单,对手工录入的和磁盘(带)转入信息进行复核。手工录入信息复核的重点为收、付款单位名称、帐号、汇划金额和方向,汇出、汇入行,本批金额合计和逐笔明细金额合计;磁盘(带)转入信息复核的重点
为本批金额合计和逐笔明细金额合计。发现信息有误的,应退回录入操作员或财会部门修改后重新复核。复核员不得自行修改信息各要素。
第十五条 电子文件的录入和发送。与资金清算业务有关的需要通知有关行的紧急文件可通过资金清算系统编辑和传送。资金清算系统发送电子文件必须经部门业务主管或行领导批准。与资金清算系统业务无关的不得通过本系统发送,以保持通信线路畅通。
第十六条 系统监控。各级资金清算中心(组)必须设置系统监控终端,重点监控本行设备运行状况、网络通信状况、信息流量、相邻结点工作状态等,发现问题,应及时与技术人员或有关行联系,查清产生问题原因并及时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 接收信息打印。各级资金清算中心(组)当日接收的需在本行落地打印的资金汇划、电子文件、查询/查复等信息,应视情况随时打印或定时打印,并必须在日终前完成打印。打印出的各种单证及电子文件应及时按单位清分整理成套,在专用凭证、汇划清单和一联补充报单
(会计柜台记帐联)加盖电子汇划专用单后送达有关行处或人员处理。因打印故障致使打印出凭证不能使用需要重新打印的,必须登记错打凭证起讫号码和重新打印凭证张数,防止凭证重复送出。
第十八条 每天发布“清算开始”和“停办交易”指令由总行按规定时间统一设置,各级行应及时转发上述指令,并认真监控指令发送状况,确因线路故障致使指令无法按时收到的,应及时与有关行联系确认属实后,可由未收到行自行完成上述指令的发布。
第十九条 日终勾对和汇差核对。日终勾对和汇差核对是确保当日资金清算系统发送和接收信息一致的基础。各级清算中心(组)必须认真按时与相邻结点进行核对。发生勾对或汇差核对不符的,应向有关行申请明细核对(只能申请一次),查明原因并做相应处理。凡发生不符的在未
明细核对查清问题之前,不得做下步工作。经与有关核实确因通信中断无法继续核对的,先以本行数字为准继续日终以下工作,待线路恢复时应优先通过历史明细对帐对未核对的信息进行核对。
第二十条 日终汇总对帐。各清算中心日终勾对和汇差核对一致,本身帐务结平之后,应对所属发布广播汇总对帐信息,并确保发送成功。下级行收到上级行广播汇总对帐通知后,应与本行各有关数字(发生额)核对一致;同时将打印出的当日“资金清算信息收(发)日报表”提交资
金计划和财会部门各一份。当日如有待汇出款项的,应同时打印出待汇出统计表提交上述部门。
第二十一条 数据备份。每天营业结束前,各级清算中心(组)应通过系统对当日数据进行备份。应用小型机以上处理清算业务的,应由计算机技术部门完成当日数据备份;使用其他机型的由清算部门完成当日数据备份。备份出的磁盘(带)要注明日期和内容,交档案管理人员妥善保
管。
第二十二条 系统营业日期调整。每天营业和日终帐务处理正确后,应输入新的正确营业日期。资金清算系统日期应与实际日期保持一致。需要设置处理特殊业务的日期,以总行通知日期为准。

第五章 清算帐务处理
第二十三条 每天日终勾对和汇差核对完成后,各级资金清算中心(组)必须继续本身帐务的平衡工作,凡出现不平的均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当日借、贷方发生额不平衡、借贷方余额不平衡的,不得结束当日工作。
各级资金清算中心(组)每天必须打印科目日结单(特种转帐凭证暂不打印)。
第二十四条 资金清算系统核算使用的会计科目按附式一“资金清算系统使用会计科目一览表”。资金清算核算流程见附式二。
第二十五条 各级资金清算中心(组)凡在当日清算开始之前接收到会计传来资金汇划信息及有关单证、查询/查复通知书等需要通过清算系统完成的各种事项,必须在清算开始之前完成录(转)入系统,严禁压票、压单,杜绝漏发、重发;清算开始之后收到的单证及汇划信息应妥善
保存,待第二天签到后优先录入发送。
第二十六条 待汇出款项的处理。各级资金清算中心(组)当日接受的信息应全部转发或打印出有关单证,确因通信线路故障当日无法发出的,在日终时暂作待汇出电子汇划款项留待次日处理,同时做好记录。
第二十七条 无法转发或打印出信息的处理。因系统“联行机构和清算机构表”或“相邻结点表”编制错误,导致资金汇划信息无法转发出去、也不能落地打印而停留在本行的信息,发生行应首先检查本行相邻结点,若无误可向发报行发出查询,收到查复并确认属发报行错误的,发生
行可按错误信息的联行号开立清算资金往来或应收清算资金、电子汇划款项帐户,通过信息录入方式,原路退回发报行,并通过手工记帐,调整应收、应付帐目,保持当日帐务平衡。退回信息第二天,消除上述相应帐户。发报行收到退回信息后应修改“联行机构和清算机构表”,并按正确
路径重新发送。
第二十八条 待查帐务处理。因通信线路故障当日无法与相邻结点核对信息,并完成当日工作,事后发现双方帐务不符,经历史明细核对确认具体不符明细清单,由发出行列待查帐目,通过置重发标志日后补发。

第六章 系统相关事项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机构管理。清算机构、联行机构与清算机构表发生增加、减少或变更,由总行定期根据有关文件统一制作机构调整磁盘文件颁发各行,各级资金清算中心(组)通过操作系统功能模块完成机构调整。各省、自治区分行省辖联行机构联行业务需要通过清算系统完成资金异地
汇划的,联行机构与清算机构表发生变化的由各分行统一制作磁盘文件,下发各清算机构遵照执行。各行不得直接通过手工修改联行机构与清算机构对照表。
第三十条 科目代号、凭证种类、帐类标准代码发生变更,各级资金清算中心(组)应根据总行文件规定准确调整,不得自行增加或删减各项标准代码。
第三十一条 止付指令操作。因所属机构长期透支又不能及时补充资金,需要停止其发出贷记业务的,必须经本行有关部门和领导研究决定,清算部门收到其签发的对某机构止付指令通知书后,由业务主管、安全主管和操作员共同完成止付指令发出操作;需要停止止付的,根据收到的
停止某机构止付指令通知书,由上述有关人员共同完成停止止付指令操作。
第三十二条 清算业务档案管理。清算业务档案管理包括纸单证、登记簿和报表及备份磁盘(带)等。科目日结单、留存汇划专用凭证、汇划清单、补充报单按日装订,资金清算信息收(发)日报表按月装订,各种满页登记簿每半年分别装订一册;数据备份出的磁盘(带)的保管环境
应符合总行有关规定规范。备份数据要做到异地存放。
清算系统档案保管期限。纸质单证、登记簿和日报表长期保管;磁介质档案保管期限:传送会计的接收信息磁盘(带)按10个工作日为期周转使用,汇划信息备份归档磁盘(带)长期保管。
第三十三条 年终事务处理。每年12月31日日终时,各行必须将本年度收到的信息,包括待汇出信息全部转发或打印完毕,不得留有未录入会计转交凭证或未发出待汇出汇划信息。在打印出年终必须打印的各种信息后,按照资金清算系统操作手册规定的顺序和步骤完成年终结转工
作。未办理年终结转事务的,不得办理新年度所有事项。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操作规程由总行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分行清算分中心可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的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第三十六条 本操作规程从1996年10月1日开始执行。



1996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