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国际开发协会开发信贷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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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国际开发协会开发信贷协定

中国 国际开发协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国际开发协会开发信贷协定


(种子项目)(中译本)
(签订日期1985年5月9日生效日期1985年10月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称借款人)与国际开发协会(以下称协会)于一九八五年五月九日签订本协定。
  鉴于借款人确认本协定附件2中所述的项目的可行性和重点后,已请求协会资助本项目;
  鉴于协会特别根据上述情况,已经同意以本协定下文的条款和条件向借款人提供信贷。
  因此,本协定的缔约双方现协议如下:

  第一条 通则;定义
  1.01节 自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实施的“国际开发协会开发信贷协定通则”(简称“通则”)是本协定构成整体所必要的组成部分。
  1.02节 本协定中使用的若干词汇,除上下文另有要求者外,其含义与“通则”中所作的解释相同,但下列新增词汇,则具有以下词义:
  (a)“MOF”系指借款人的财政部;
  (b)“MAAF”系指借款人的农牧渔业部;
  (c)“种子中心”系指本协定附件5,A部分中所列举的中心;
  (d)“省”系指本协定附件5,A部分中列举的种子中心,位于借款人所在的省份;
  (e)“NSC”系指借款人的“中国种子公司”,是农牧渔业部的一个单位;
  (f)“BSF”系指借款人的中央的农垦局,是农牧渔业部的一个单位;
  (g)“项目执行协议”系指本协定第3.05节中所指的一个协议或几个协议;
  (h)“专用帐户”系指本协定第2.02节(b)中所指的帐户。

  第二条 信贷
  2.01节 协会同意按照本开发信贷协定所规定和提及的条款和条件,向借款人提供一笔以多种货币计算的总额相当于四千一百七十万个特别提款权(SDR41,700,000)的信贷。
  2.02节 (a)本信贷金额可根据本协定附件1规定的条款,从信贷帐户中提款,用于支付已发生的(如协会同意亦可用于支付将发生的),本项目所需要的,并应由本信贷款项支付的商品和服务的合理费用。附件1可以通过借款人与协会双方协议,随时对其修改。
  (b)为实现本项目的目的,借款人应以协会所满意的条款和条件,在中国银行开设并保持一个美元专用帐户。该专用帐户中款项的存入和支付,均应符合本协定附件4的规定。
  2.03节 截止日期应为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或由协会另定的更晚的日期。对于更晚的日期,协会应及时通知借款人。
  2.04节 (a)借款人对尚未提取的信贷本金额,应按百分之零点五(百分之一的二分之一)的年率,按时向协会交付承诺费。承诺费应从本信贷协定签订后的六十天开始起算,计算至借款人从信贷帐户提取款额被注销的相应日期止。
  (b)承诺费应:(i)在协会合理要求的地方交付;(ii)在交付上不受借款人施加的或借款人领土内的任何限制;(iii)按照“通则”第4.02节而为本协定选定的货币,或按照该节条款随时指定的或选定的其它一种或几种合格的货币交付。
  2.05节 借款人对已提取而尚未偿还的信贷本金,应按百分之零点七五(百分之一的四分之三)的年率,按时向协会交付手续费。
  2.06节 承诺费和手续费应每半年交付一次,在每年的二月十五日和八月十五日交付。
  2.07节 借款人应从一九九五年八月十五日始至二0三五年二月十五日止每半年偿还一次信贷本金,付款期为每年二月十五日及八月十五日。在二00五年二月十五日以前,包括该期应付额,每期应付本金的百分之零点五(百分之一的二分之一),此后每期应付本金的百分之一点五(百分之一又二分之一)。
  2.08节 根据通则第4.02节的要求,现确定美利坚合众国的货币为规定的货币。

  第三条 项目的执行
  3.01节 (a)借款人承认对为实现本协定附件2中所阐述的本项目的各个目标所作的承诺,为此,借款人应通过农牧渔业部以应有的勤奋和效率,并按照适当的行政、财务、及农业的惯例来实施本项目,并应根据需要的及时程度,提供为此目的所需的资金、便利设施、服务和其它资源。
  (b)借款人为能在实施本项目时,起到协调和协助的作用,应在农牧渔业部内保持一个项目管理办公室和顾问小组,其职能和职责应为协会所接受。
  3.02节 除非协会另行同意,凡本项目中所需的并将由本信贷资金支付的货物和工程采购以及聘请咨询服务的费用均应按照本协定附件3中的规定办理。
  3.03节 借款人应根据为协会所同意的规划,实施本项目的E部分中所规定的培训。
  3.04节 借款人应:
  (a)在执行本项目G部分中所提到的研究时,应符合协会所同意的职权范围和日程表;
  (b)在不迟于一九八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向协会准备并递交一份包括根据本项目的各个目标而进行的研究的主要结果的报告。
  3.05节 为了实施本项目的目标,借款人应与各省签订项目执行协议,其条款及条件应为协会所接受,而且应特别包括本协定附件5B部分中的提到的安排。
  3.06节 除非协会另行同意,借款人不应转让、修改、取消或放弃该项目执行协议或该协议中任何一条规定。

  第四条 财务约文
  4.01节 (a)借款人应保持或促使保持记录,按照健全的会计程序与惯例足以反映出负责实施本项目或本项目任何一部分的借款人的部门或机构的业务活动、资源和开支情况。
  (b)借款人应:
  (i)由协会可以接受的独立审计师,按照一贯运用的适当审计原则,对本节(a)段中所提及的每一财政年度的各种帐目包括专用帐户进行审计;
  (ii)在完成审计后,但无论如何不应晚于每一财政年度末的六个月,及时向协会送交一份由上述审计师所作的、以协会合理要求的规模和详细程度经核定的这类审计报告的副本;及
  (iii)向协会送交其随时合理要求的其它上述帐目,该帐目的审计以及记录等资料。
  (c)对于根据费用清单请求从信贷帐户中提款支付的一切费用,借款人应:
  (i)根据本节(a)段规定,保持或促使保持反映该费用支出的单独记录和帐目;
  (ii)保留可供证明费用支出的所有记录(即合同、订单、发票、帐单、收据及其它单据),直到终止日后的第二年止;
  (iii)使协会的代表能够检查这类记录;及
  (iv)保证本节(b)段所提的年度审计报告中,包括这类单独帐目,并应包括由该审计师就该单独帐目另外写出一份意见书,其中说明由信贷帐户中就该类费用支取的资金是否已用于规定的用途。

  第五条 协会的补救措施
  5.01节 根据“通则”第6.02节(h)规定增加以下事项,即项目执行协议的任何一方未能履行项目执行协议中规定的它应履行的任何义务时。

  第六条 生效日;终止
  6.01节 在通则第12.01节(b)的含义范围内,规定下列情况为本开发信贷协定生效的附加条件:
  (a)借款人的国务院已核准本协定;及
  (b)“项目执行协议”已经借款人和每个省的代表正式批准或核准并经签字和分发。
  6.02节 “通则”第12.02节(b)的含义范围内,增加规定下列事项,将写入送交给协会的法律意见或法律意见书中,即:该项目执行协议已经协议的各方正式批准或核准,从而使其条款在法律上对他们产生了拘束力;
  6.03节 本协定签字后的一百二十天(120)作为“通则”第12.04节所要求的日期。

  第七条 借款人的代表;地址
  7.01节 根据“通则”第11.03节的要求,借款人的财政部长被指定为借款人的代表。
  7.02节 根据“通则”第11.01节的要求,兹确定以下地址:

  借款人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三里河财政部
      电报挂号:          电传号码:
      FINANMIN       22486MFPRC CN
      Beijing

  协会方面:
  美利坚合众国           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20433
  西北区1818H街        国际开发协会
      电报挂号:           电传号码:
      INDEVAS         440098(ITT)
      Washington,D.C. 248423(RCA)或
                      64145(WUI)

  本协定的缔约双方,通过各自妥善授权的代表,于前文第一页书明的日期,在美利坚合众国哥伦比亚特区,就本协定以各自的名义,予以签署,以昭信守。
  注:本协定于一九八五年十月三日生效。附件、项目执行协议书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际开发协会
     经授权的代表         东亚太平洋地区代副行长
       张 再            S·S·柯尔玛尼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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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农村牧区公路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农村牧区公路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锡署办发〔2007〕24号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行署有关委、办、局:
行署原则同意盟交通局制定的《锡林郭勒盟农村牧区公路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三月二十日



锡林郭勒盟农村牧区公路建设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盟农村牧区公路建设管理,规范建设程序,确保工程质量,全面推进农村牧区经济社会事业发展,根据交通部《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农村牧区公路管理办法》,结合锡盟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盟农村牧区公路新建和改建工程的建设管理。细则中所称农村牧区公路,包括县道、乡道和村道。第三条 农村牧区公路建设应遵循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因地制宜、经济实用、注重环保、确保质量的原则。第四条 农村牧区公路建设责任主体为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县道、乡道、村道建设原则上由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第五条 农村牧区公路建设应依据上级政策,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建设规划和当地城镇建设、生态建设、资源开发计划,制定农村牧区公路建设总体规划,并按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组织实施。第六条 行署设立农村牧区公路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协调解决全盟农村牧区公路建设中的重大事项。盟交通局设立农村牧区公路建设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监督、检查和指导全盟农村牧区公路建设的各项工作。各旗县市(区)相应成立农村牧区公路建设协调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农村牧区公路建设的优惠政策、落实配套资金、做好征地拆迁等相关协调服务工作。各旗县市(区)交通局设立相应的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农村牧区公路建设的前期筹划、组织管理和工程实施。
第二章 标准与设计
第七条 农村牧区公路建设的技术标准应根据路网规划及当地的经济条件和实际需要确定,一般按等级公路标准建设。在技术指标的选择上要遵循实用、安全、节约资源的原则。第八条 农村牧区公路建设要合理选择平面线形,充分考虑前期为后期所利用,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纵面指标可适当降低。路基填土不宜过高,一般地区路基填料宜选择远运碎(砾)石土填筑。通乡(苏木、镇)油路路基宽度不低于 7.5米,路面宽度不低于4.5米;通村(嘎查)砂石路路基宽度不低于6.5米,路面宽度不低于6.0米。混合交通量较大的公路,路基、路面宽度可适当加宽。第九条 农村牧区公路建设桥涵工程应采用经济适用、施工方便的结构型式。路面设计应选择能够就地取材、易于施工和便于控制质量、有利于后期养护的结构。第十条 农村牧区公路建设要结合当地实际,设置经济适用的排水和防护工程,提高公路抗灾能力,降低工程造价。在陡坡、急弯、通过村庄路段应当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里程牌可同指示标志、指路标志联合设置。第十一条 沿线地形、地质条件复杂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公路或技术复杂的大中型桥梁工程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进行,其他工程项目可以直接采用施工图设计进行。第十二条 县道、乡道公路和大中桥、特大桥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和设计,由各旗县市(区)交通局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其他农村牧区公路工程的设计,可以由各旗县市(区)交通局组织有经验的技术人员承担。第十三条 县道、乡道建设项目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各旗县市(区)交通局组织编报,盟发改委和盟交通局联合初审后报自治区交通厅提出审查意见,由自治区发改委审批。村道根据计划安排可直接进行工程设计。县道、乡道的检测验收由各旗县市(区)交通局组织实施;工程设计由各旗县市(区)交通局提出初审意见,报盟交通局审批后,报自治区交通厅备案。村道的工程设计由各旗县市(区)交通局审批,报盟交通局备案。
第三章 建设资金与管理
第十四条 农村牧区公路建设资金实行地方自筹为主,国家、自治区补助为辅,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多渠道筹资机制。鼓励农村牧区公路沿线受益单位捐助农村牧区公路建设;鼓励利用冠名权、路边资源开发权、绿化权等方式筹集社会资金投资农村牧区公路建设;鼓励企业和个人捐款用于农村牧区公路建设。第十五条 建设农村牧区公路不得增加农牧民负担,不得损害农牧民利益,不得强行让农牧民出工、备料。确需农牧民出资、投入劳动力的,应由村民(嘎查)委员会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征得农牧民同意。鼓励沿线受益的农牧民自愿投资投劳。第十六条 国家对农村牧区公路建设的补助资金要全部用于农村牧区公路建设工程项目,并严格执行国家对农村牧区公路补助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从中提取咨询、审查、管理、监督等费用。农村牧区公路质量缺陷责任期为1年,建设单位预扣施工合同额的5% 做为质量保证金,待工程验收合格、质量缺陷责任得到有效处置后返还施工单位。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农村牧区公路建设配套资金应当及时到位,并按照工程进度分期支付,不得虚列配套资金。第十七条 农村牧区公路建设不得拖欠工程款和农牧民工工资,不得拖欠征地拆迁款。第十八条 盟、旗两级交通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建立健全农村牧区公路建设资金管理制度,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农村牧区公路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应自觉接受审计、财政和上级财务部门审计检查。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农村牧区公路建设资金。
第四章 建设组织与管理
第十九条 农村牧区公路建设用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征地拆迁工作由各旗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可结合围封转移、扶贫、生态建设等项目或利用集体土地置换解决,征地拆迁费用可作为地方配套资金。第二十条 农村牧区公路建设涉及的取料场(土、砂、石)、弃土场以及工程建设临时用地由沿线政府提供。工程完工后,由项目法人单位负责恢复并采取相应措施复垦,防止发生水土流失。第二十一条 农村牧区公路建设项目符合法定招标条件的,应当依法组织招标。招标工作由各旗县市(区)交通局负责,盟交通局对招标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招标结果报盟交通局备案。第二十二条 县道、乡道建设项目以及大中桥以上的桥梁工程原则上要单独招标,招标结果应在当地进行公示。通村砂石路项目可由各旗县市(区)公路段、养路工区承担建设任务。第二十三条 农村牧区公路工程监理可以由各旗县市(区)交通局组建一个或几个监理组进行监理。有条件的,可通过招标方式委托社会监理机构监理。农村牧区公路工程监理工作应当注重技术服务和指导,配备


必要的检测设备和检测人员,加强现场质量抽检,确保工程质量。第二十四条 县道工程的施工许可由盟交通局审批,乡道、村道工程的施工许可由旗县市(区)交通局审批。第二十五条 农村牧区公路建设项目要建立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负管理责任,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负监理责任,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负责。建设、监理和施工单位要依据职责,明确质量责任,建立健全质保体系,落实质量保证措施,切实保证工程质量。第二十六条 质量监督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依据有关规定和标准对项目的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盟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县道的质量监督工作,各旗县市(区)交通局成立质量监督组,会同盟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联合对乡道、村道进行质量监督。农村牧区公路施工现场要设立工程质量主要控制措施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便于社会监督。第二十七条 在农村牧区公路建设过程中,要加强对建设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发生工程质量或者安全事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不得隐瞒。
第五章 工程验收
第二十八条 农村牧区公路建设项目交工、竣工验收合并进行。县道、乡道按项目验收,村道项目可以以旗县市(区)为单位集中验收。工程完工后由各旗县市(区)交通局组织初验,明确质


量缺陷修复的工程内容和修复方法,交付试运行。待质量缺陷责任期满,完成质量缺陷修复后,进行正式验收。盟交通局对已完工的项目进行抽查。验收结果报有关部门备案。第二十九条 农村牧区公路建设项目验收必须通过审计部门的工程审计,并由公路质量监督部门出具质量鉴定报告后方可进行。第三十条 农村牧区公路建设项目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通车运行。
第六章 违规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缓拨、核减或收回上级的补助资金。(一)未按有关建设规定履行相关手续的;(二)工程项目建设和质量标准未达到有关要求的;(三)擅自改变补助资金用途或建设项目的;(四)虚列配套资金,套取投资补助的;(五)无正当理由,未按计划完成年度任务的。第三十二条 在工程建设中,有违法违纪行为、违规使用建设资金、发生严重的质量和安全生产事故的,由有关部门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罚,对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盟交通局负责解释。





卫生部关于贯彻财政部《会计工作达标升级试行办法》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贯彻财政部《会计工作达标升级试行办法》的通知

1990年9月6日,卫生部

现将财政部《会计工作达标升级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会计工作达标升级是加强会计基础工作,提高会计工作水平,逐步实现会计工作规范化、科学化、现代化,充分发挥会计工作在社会主义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各单位要加强对达标升级工作的组织领导,列入议事日程,医院可与评定等级工作结合进行,凡会计工作不达标的医院不能评定等级。
二、会计工作达标升级活动是一项长期性,战略性工作,各单位应由主管财务的领导亲自负责组织这项工作,在达标升级考核工作中,要认真负责,坚持原则,防止走过场。
三、凡实行独立核算的部直属企业、事业单位都应按照财政部《会计工作达标升级试行办法》的规定,考核确认会计工作等级。
四、会计工作的等级分为四级,各等级的基本要求是:
达标:贯彻执行《会计法》及《会计人员工作规则》和相应的会计制度。如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医院会计制度、医院财务管理办法、科研单位会计制度、事业行政单位预算会计制度等会计制度和财会法规。建立良好的会计工作秩序,在抓好有关会计数据的各项管理工作的基础上,做好记帐、算帐、报帐等工作,基本做到会计工作规范化。
三级:在达标基础上,建立健全适应内部管理需要的财务会计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参与单位的经营决策,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级:在三级的基础上,对资金、成本、(费用)、财务成果等管理,建立了有效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考核办法和体系,在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并达到当地的先进水平。
一级:会计工作达到科学化,现代化水平。在加强经济管理,提高社会效益中成绩显著,并有若干主要经济(技术)指标达到全国的先进水平。
五、根据财政部《会计工作达标升级试行办法》,直属单位的达标升级活动分为4个阶段:
1.准备阶段:从文到之日起,各单位都要组织财会人员和有关人员认真学习会计工作达标升级的有关文件和制度规定,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2.自检阶段:从1991年起,各单位就应根据考核标准进行自检。通过自检找出薄弱环节进行补课,并有计划地选择若干单位进行试评。
3.申报考核阶段:根据自检情况,凡基本符合达标要求的可进行申报。京外单位应主动与当地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联系,争取当地就近进行考核确认。京内单位和当地不能进行考核确认的京外单位在1991年第2季度内向上级财务部门申报考核。
4.复核确认阶段:经考核确认的会计工作达标单位应由相应的财政,财务部门复核确认。
六、各单位申请会计工作等级考核,应由低到高依次进行,首先应通过达标考核,达标考核合格的方可申请升级考核。各单位在组织达标考核的同时,凡具备升级条件的力争将达标和升级考核合并进行。部直属单位在1991年应努力争取都能通过达标等级,并有一定数量的单位达到三级以上的等级。
七、会计工作达标升级活动,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上级考核下级。卫生部组建“卫生部直属单位会计工作达标升级考评委员会”,该委员会负责组织考评直属单位的会计达标升级活动。
为全面加强财务管理,各单位的校办工厂,各类公司及其它附属的各类经济核算单位也要参加会计工作达标升级活动。这些单位可由各主管单位成立相应的考评委员会对其进行考核。
考评委员会由各级财务部门负责人及具有丰富经验的财务人员参加,一般5至7人,并报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各等级的考核确认权限分别为:
1.基层单位(如医院、校办工厂、公司等)的达标由上一级主管财务部门组织的考评委员会考核确认。
2.部直属单位的达标和升级由卫生部组织考核确认。
3.评定一级的由卫生部组织考核,由财政部确认。
4.委托地方考核的单位按当地颁发的《会计工作达标升级试行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考核确认。
八、会计工作达标升级,在单位自检申报的基础上,每年进行1次,各单位要通过会计工作达标升级活动,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发挥会计职能作用。对于会计工作混乱,基础工作差,经考核于1991年底仍不具备达标条件,应限期进行整顿,如到期仍不积极整改的单位,将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必要时将建议主管部门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九、委托当地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考核确认会计工作达标升级的单位应将当地的会计工作达标升级办法和考核标准报计财司备案。其考核的进展情况和结果也要及时向计财司汇报。
各单位在组织学习时可结合我部已下发的:
1.财政部《会计工作达标升级试行办法》
2.财政部关于《会计工作达标升级试行办法》的说明
3.财政部会计工作达标考核标准(试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5.会计人员工作规则
6.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
各单位在试行《会计工作达标升级试行办法》和本通知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函告我部计财司。
附件:(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