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比利时等国二恶英污染事件处理意见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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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比利时等国二恶英污染事件处理意见的补充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卫生部


关于对比利时等国二恶英污染事件处理意见的补充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卫生部 海关总署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国家国内贸易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1999年6月11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卫生部、海关总署、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国家国内贸易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七部(署、局)联合发布《关于暂停进口和禁止经销比利时等国受二恶英污染食品的紧急通告》(以下简称《紧急通告》)以来,各
地有关部门采取积极措施,有效地保证了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欧盟委员会及其有关成员国和有关进口国家(地区)调查和检测的最新情况,现就《紧急通告》补充通知如下:
一、《紧急通告》中所列暂停进口动物限定为:牛、猪、禽、兔和鱼,暂停进口和通过邮寄、携带等途径进入我国市场及暂停销售的产品限定为:动物饲料(不包括饲料添加剂)、肉类(牛、猪、禽、兔、鱼)及其制品、蛋及蛋制品、奶及奶制品及以上述产品为原料的其它可供人类食
用的产品。产品具体范围按照本补充通知所附产品目录执行。
二、对1999年1月15日以后6月1日之前德国、法国、荷兰生产已按《紧急通告》在市场封存的产品,凭以下文件中的任何一种予以解封:
(一)出口产品生产国政府授权的权威检测机构出具的该产品二恶英含量检测报告及生产国政府主管部门出具该产品未被二恶英污染的相关官方证明文件;
(二)产品生产国政府允许该产品1999年6月1日以后在本国销售的证明文件;
(三)欧盟有关机构1999年6月1日以后允许该产品在其成员国销售的证明文件。
上述文件须由出口国驻华使馆确认后,报卫生部批准。
对在口岸封存的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规定禁止进口的产品除外),提供上述文件后,经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审查并经卫生部批准后放行。
三、对1999年1月15日以前德国、法国、荷兰、比利时生产已按《紧急通告》在市场和口岸封存的产品予以解封,海关和检验检疫部门予以验放。
四、在恢复从比利时进口上述产品之前,对按照《紧急通告》已在市场和口岸封存的原产于比利时1月15日以后的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规定禁止进口的产品除外)须由出口商提供由欧盟委员会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未被二恶英污染的检测报告及该国政府主
管部门出具的未被二恶英污染的证明文件。上述文件须由欧盟驻华使团认证,在市场封存的产品报卫生部批准;在口岸封存的产品经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审查并经卫生部批准。符合条件的产品准予按程序验放入关和恢复销售。
恢复从比利时进口上述动物(指牛、猪、禽、兔、鱼)和上述产品的决定待另行通知。
五、对已封存的可能受二恶英污染的上述产品,如超过保质期限仍不能提供上述证明文件,将被作为不合格产品按照环保标准和要求予以处理,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由产品经营者向出口商索赔。
六、对1999年6月1日以后由德国、法国、荷兰生产的被《紧急通告》列入封存名单的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规定禁止进口的产品除外),凭生产国政府主管部门授权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无二恶英污染的有效官方证明文件或者生产国或欧盟有关机构允许销售
的文件(公告),按正常程序报验放行。
七、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规定禁止进口的有关动物外,德国、法国和荷兰的动物,符合下列条件的允许进口:由出口国政府主管部门在其出口动物的证书中证明出口动物没有饲喂过可能被二恶英污染的饲料。
八、根据上述原则对自德国、法国、荷兰和比利时进口附件所列各类产品,海关在接受申报后以手工操作方式,交检验检疫部门检验,符合进口条件,海关予以办理征税验放手续;如条件不符,由检验检疫部门予以封存、处理。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立即上报。

附件:本通知涉及的自比利时、德国、法国、荷兰进口的商品目录

商品编号 商品名称
01020000 牛
01020000 猪
01050000 家禽,即鸡、鸭、鹅、火鸡及珍珠鸡
01060029 其它活动物:兔
01060090 其它活动物:兔
02010000 鲜、冷牛肉
02020000 冻牛肉
02030000 鲜、冷、冻猪肉
02061000 鲜、冷牛杂碎
02062000 冻牛杂碎
02063000 鲜、冷猪杂碎
02064000 冻猪杂碎
02070000 税号01.05所列家禽的鲜、冷、冻肉及食用杂碎
02081000 家兔或野兔的鲜、冷、冻肉及食用杂碎
02090000 未炼制或用其他方法提取的不带瘦肉的肥猪肉、猪脂肪及家禽脂肪,鲜、冷、
冻、干、熏、盐腌或盐渍的
02100000 肉及食用杂碎,干、熏、盐腌或盐渍的;可供食用的肉或杂碎的细粉、粗粉
03010000 活鱼
03020000 鲜、冷鱼,但税号03.04的鱼片及其他鱼肉除外
03030000 冻鱼,但税号03.04的鱼片及其他鱼肉除外
03040000 鲜、冷、冻鱼片及其他鱼肉(不论是否绞碎)
03050000 干、盐腌或盐渍的鱼;熏鱼,不论是否在熏制前或熏制过程中是否烹煮;适合供
人食用的鱼的细粉、粗粉及团粒
03074000 墨鱼及鱿鱼
03075000 章鱼
03079110 活、鲜或冷的其它鱼种苗
03079190 活、鲜或冷的其它鱼
03079910 其它鲍鱼
03079990 其它鱼
04010000 未浓缩及未加糖或其他甜物质的乳及奶油
04020000 浓缩、加糖或其他甜物质的乳及奶油
04030000 酪乳、结块的乳及奶油、酸乳、酸乳酒及其他发酵或酸化的乳和奶油
04040000 乳清
04050000 黄油及乳脂、乳酱
04060000 乳酪及明乳
04070000 带壳禽蛋
04080000 去壳禽蛋及蛋黄
04100090 其他税号未列名的猪、牛、兔、禽产品
05040011 盐渍猪肠衣
05040014 盐渍猪大肠头
05040019 猪、牛、禽的其他肠、膀胱及胃
05050000 禽的羽毛、羽绒等
05061000 猪、牛、禽、兔的骨胶原及骨
05070000 猪、牛、兔的牙、蹄及其粉末及废料
15010000 猪及家禽脂肪

15020000 牛脂肪
15030000 猪油硬脂、液体猪油
15041000 鱼肝油及分离品
15042000 鱼肝油以外的鱼油、脂及其分离品
15060000 兔、禽的油、脂及其分离品
15161000 氢化的牛、猪、兔的油、脂及其分离品
15179000 牛、猪、兔的油、脂制
15180000 牛、猪、兔的油、脂制及其分离品的制品
15220000 牛、猪、兔的油鞣回收脂等
16010000 牛、猪、兔、禽的肉、食用杂碎等
16020000 其他方法保藏的牛、猪、兔、禽的肉、食用杂碎等
16030000 牛、猪、兔、禽肉、鱼的精及汁
16040000 制作或保藏的鱼、鱼卵及酱
18060000 巧克力及其他含巧克力的食品
第19章 谷物、粮食粉、淀粉的含乳或乳的制品,糕饼点心
21050000 冰激淋及其他冰制食品
23010000 不适于人食用的牛、猪、兔、禽、鱼的肉、杂碎等
23090000 配置的动物饲料(不包括23099010的无动物产品成分的饲料添加剂)



1999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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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结合技术改造防治工业污染的几项规定》的补充规定

陕西省人民政府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结合技术改造防治工业污染的几项规定》的补充规定
陕西省人民政府



《国务院关于结合技术改造防治工业污染的几项规定》已印发各地。现结合我省情况,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与国务院的规定一并贯彻执行。
一、所有工业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在编制技术改造规划时,必须吸收本单位主管环保的人员参加,并将防治工业污染纳入技术改造规划。
二、属于限额(总投资一千万元)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在编报计划任务书时,必须提出对环境影响的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编报内容和审批权限,按《基本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三、属于限额以下的有污染的技术改造项目,企业必须提出防治污染的措施,对环境效益进行充分的论证,并附《技术改造项目环境效益报告》。否则,不得批准,环境效益报告的主要内容是:
1、现行工艺生产单位产品或单位产值的原料、能源消耗数量,企业三废排放数量,噪音超标数值,以及对环境的污染危害等情况;
2、技术改造后原材料品种及消耗数量的变化,产品产量变化,与改造前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对比说明;
3、对现有生产装置进行技术改造措施中的防治污染措施及工艺流程。
四、整顿企业,要把搞好环境管理、防治污染列为验收的条件之一。验收时,要有上级环保部门参加。达不到要求的,不能验收。
1、有健全的环境保护规章制度和岗位责任制,有专职机构或专人管理环境保护工作;
2、有规划、有措施,积极治理污染,环境效益显著;
3、在扩建和进行技术改造时,能严格执行“三同时”的规定。
五、各地、市经委和省级各厅、局,要经常了解并掌握本地区、本部门技术改造的动态,检查在技术改造中执行国务院规定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注意总结交流防治工业污染的经验。




1983年7月15日

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审核审批临时因公出国(境)和邀请外国相关人员来华事项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中共徐州市委办公室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审核审批临时因公出国(境)和邀请外国相关人员来华事项管理办法的通知


徐委办 〔2004〕 65号

各县(市)区委、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办,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驻徐各部省属单位:
经国务院批准,江苏省人民政府授予我市一定的派遣临时因公出国(境)人员和邀请外国相关人员来华事项审批权。外事审批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为了进一步贯彻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加强管理,严格把关,正确行使好出国来华审批权,推动徐州的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市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了《徐州市审核、审批临时因公出国(境)和邀请外国相关人员来华事项管理办法》。现将此办法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
二○○四年八月十七日

 徐州市审核 审批临时因公出国(境)和邀请外国相关人员来华事项管理办法

根据中共江苏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外事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苏发〔2001〕9号)的精神和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授予徐州市人民政府因公临时出国(境)和邀请外国相关人员来华事项审批权的批复》(苏政复〔2003〕106号),为进一步做好我市临时因公出国(境)和邀请外国人来华审核、审批管理工作,落实责任、科学管理、减少环节、规范程序,在加强宏观调控、严格管理的同时进一步简化手续、提高效率,特制定我市各类临时因公出国(境)和邀请外国相关人员来华事项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一、审核、审批范围
1.审核我市从事非经贸、非科技类临时因公出国(境)任务,报省外办审批;
2.审批我市县处级及其以下人员临时因公出国(境)从事经贸、科技活动;
3.审核、审批外国人来我市访问事项(不舍副部级及其以上官员和外国前政要)。
二、出国(境)任务分类审核、分类审批责任制及责任分工
市长为审批第一责任人,对审批工作负总责。为便于实行分级管理和提高办事效率,市政府秘书长为审批第二责任人,市外事办公室主任为第三责任人,分别审批不同出国(境)任务和邀请外国人来华事项。
三、任务审核及审批承办部门
市外事办公室负责出国(境)任务和邀请外国相关人员来华的审批承办工作。
四、审核审批原则和要求
审核审批工作要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外交部、国务院港澳办及省外办就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下发的有关文件规定,坚持认真审核、审批,从严把关,防止不必要的公务出访和变相公费出国(境)旅游现象的发生。对具体出访团组的审核、审批要坚持做到:
1.因公出国(境)必须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内容,组团人员要少而精,必须按照批准的方案行事,不得绕道、不得延长在外停留时间,未经批准不得经停香港、澳门地区及韩国、新加坡和欧洲申根协定的其它国家。
2.党政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出访,要与其公职身份相称;同一地区、同一部门的主要领导,原则上不得同团出访或分别率团出访同一国家或地区。党政领导干部年度内出访次数原则上不超过一次。
3.凡可由较低级别人员完成的任务,不得派较高级别人员出访;凡可由专业人员完成的任务,不得派非专业人员出访。
4严格控制出访团组的人数和在外停留时间。一般性的考察访问团组,访问一个国(地区)限于5至7天;一次访问不多于两个国家(地区);在外停留时间最多不超过12天。
经贸任务的出访团组也要严格控制出访人员在外天数,无关人员不得照顾搭车,不得将团组化整为零报批。
5.不得改变出访任务,不得将一般考察团组作为经贸、科技团组报批,不得弄虚作假,为出访人员变更身份。
6.离退休及在机构改革后安排离岗退养的人员一般不再派遣出国(境)执行公务。如其受聘继续工作,或因其它特殊原因,确需出国(境)执行公务的,经征得原所在单位同意后,由派遣单位办理出国(境)手续。
7因公出国(境)费用要严格执行财政部、外交部《关于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财行〔2001〕73号)的规定。因公出国(境)人员不得接受国内企业的资助,也不得接受境外中资企业的资助出访。
8邀请外国人来华、颁发签证通知表是一项重要而严肃的工作。邀请部门、单位应对邀请对象的身份、职务、国籍等情况进行详细的了解,切实做到对被邀请人负责。在具体工作中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五、审核、审批操作程序
(一) 本市自组经贸、科技类因公临时出国(境)团组 
1.县(市)、区政府,市各部、委、办、局及市直企、事业单位向市政府上报出访请示。
为减少我市大型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出口创汇额较大的企业人员临时因公出国(境)的报批环节,缩短操作时间,我市维维集团、北方氯碱集团、恩华药业集团、万邦生化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徐工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卡特彼勒徐州公司、徐州利勃海尔混凝土机械有限公司、罗特艾德回转支承有限公司、徐州美驰车桥有限公司、徐州派特控制技术有限公司、徐州纺织厂、徐州针织总厂、徐州毛纺厂等十三家企业实行“一站式”报批。上述企业可直接向市政府上报出访请示,同时抄报其主管部门备案。实行“一站式”报批的重点企业名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需要,每年定期调整。
2.出访请示件直接送市外办初审,市外办审核同意的出访人员按照以下分级审批的原则予以审批:
县处级领导干部率团或随团出访的,由市外办送市政府秘书长转呈市长审批;其中涉及县(市)、区和市各部门、单位的正处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市长审批后转呈市委书记审批。
科级及以下人员出访由市外办送市政府秘书长审批;
由企业自行组团且团组成员均为企业人员,没有市管企业领导干部,或党政机关人员参加的团组由市外事办公室主任审批;
3.经市委书记、市长、秘书长、市外办主任分别审批同意的出访团组和人员,由市外办下达出国(境)、赴港澳任务批件,使用徐州市人民政府出国任务审批专用章。
(二)本市自组非经贸、非科技类因公临时出国(境)团组
1.县(市)、区政府,市各部、委、办、局及市直企、事业单位向市政府上报出访请示。
2.出访请示直接送由市外办审核。经市外办审核同意的出访人员按照以下分级审批的原则予以审签:
县处级领导干部率团或随团出访的由市外办送市政府秘书长转呈市长审签;其中涉及县(市)、区和市各部门、单位的正处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市长审签后转呈市委书记审签;科级及以下人员的出访由市外办送政府秘书长审签。
3.经市委书记、市长、秘书长审批同意的出访任务,由市外办归口承办,以市政府名义径报省外办审批。
(三)参加省外组织的跨地区、跨部门团组(以下简“双跨团组”)
参加省外组织跨地区、跨部门组团的人员要严格按照中纪委、外交部、监察部联合下发的外外管函〔2000〕426号文件规定,报市外办预审并报省外办审核同意后,办理出国(境)
报批手续。经有关领导批准后,市外办下达出国(境)、赴港澳任务确认件,使用徐州市人民政府出国任务审批专用章。
(四)参加本省组织的跨地区、跨部门团组
参团单位和人员按规定办理报批手续,经有关领导批准后,由市外办下达出国任务通知单,使用徐州市人民政府出国任务审批专用章。
(五)本市组织的跨地区、跨部门的团组
按省外办的有关规定,由市外办向被选借人员所在部门下发出国、赴港澳任务通知书,使用徐州市人民政府出国任务审批专用章。
(六)市级领导率团出访的团组
市有关部门单位组织、由市领导率团出访的团组均须事先商市外事办公室,由市外事办公室向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汇报。经同意后,由负责组团的有关部门、单位向市政府上报请示(有关参团人员所在部门、单位同意其随团出访的请示附主请示件后)。市外办将请示件送市政府秘书长转呈市委书记、市长审签后,由市政府办公室报省政府审批。
(七)邀请外国人员来华审批程序
1.为方便外国人来华经商,根据外交部的有关规定,我市乡镇及以上地方政府或各类公司、企事业单位(包括国营、集体、合资、独资、私人公司)出具的邀请信或各类交易会(广交会、小交会、贸易洽谈会等)请柬均可作为审发一次或二次有效F字签证的凭证。
2.邀请执行专门规定的国家的本土公民来华从事经贸活动,各邀请部门、单位向市外办上报邀请外国人来访请示。请示应说明邀请来华的理由,来华时间,停留时间,来华费用承担办法,被邀请人的姓名、国籍、单位、职务、护照号码等项。市外事办公室根据有关邀请外国人来华的规定对邀请单位的请示件予以审核。审核同意后,由市外办发“被授权单位签证通知表”。
3.邀请外国正、副省级或中央副部级人员、重要国会议员、前部长来访,由市外办以市政府名义上报省政府审批。
六、纪律与监督
1.各地、各部门在临时因公出国(境)工作中必须认真学习、贯彻中央及本省制定的加强临时因公出国(境)管理的各项规定,切实按照规定中的要求做好组团的申报工作。
2.所有临时因公出国(境)人员在对外活动中均应提高警惕,严守国家秘密,严格遵守外事纪律和外事规章制度,及时请示报告,做到统一政策、统一纪律,不得各行其是。
3.市外事办公室应会同市纪检、监察部门加强对全市临时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骗取出国(境)任务,违反外事纪律和外事规章制度的部门、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要认真查处、监督纠正。对其中情节严重、影响恶劣者,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七、本办法自二○○四年八月一日起实施。
八、本办法由市外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