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功能规范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3:28:34   浏览:958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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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功能规范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华东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功能规范

国家电网公司及所属华东电网有限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省(市)电力公司,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申能(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各有关发电公司:

根据华东电力市场试点工作的需要,《华东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功能规范》已经编制完成,现印发试行,请各单位按要求做好有关技术支持系统的配套建设工作。随着华东电力市场试点工作的深入,我会将根据需要对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功能规范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各单位在执行中有何问题、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告我会市场监管部。


华东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功能规范



附件:

华东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功能规范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二○○四年四月七日



目录
第一章 前言 1
1.1 目的和范围 1
1.2 项目背景 2
1.2.1 华东电网 2
1.2.2 华东电力市场 2
第二章 总体结构及要求 4
2.1 总体设计原则 4
2.2 系统总体结构 5
2.2.1 系统总体功能 5
2.2.2 系统总体部署 7
2.3 总体技术要求 8
2.3.1 适用标准 8
2.3.2 适用规则 8
2.4 总体性能要求 8
2.4.1 市场规模 8
2.4.2 系统可用性 9
2.5 系统配置 10
2.5.1 供货范围 10
2.5.2 硬件技术要求 11
2.5.3 软件技术要求 14
第三章 区域主站 14
3.1 概述 14
3.1.1 定义范围 14
3.1.2 系统结构 15
3.1.3 区域主站的建设 16
3.2 交易计划 16
3.2.1 月前交易 16
3.2.2 日前交易 17
3.2.3 实时交易 18
3.2.4 辅助服务交易 19
3.2.5 安全校核和阻塞管理 20
3.3 信息交互 21
3.3.1 用户注册 21
3.3.2 交易点及设备注册 25
3.3.3 报价及处理 27
3.3.4 信息发布 29
3.3.5 日志审计 30
3.3.6 省市数据申报 30
3.3.7 省市数据下载 30
3.4 合同管理 31
3.4.1 年度合同 31
3.4.2 双边交易 32
3.4.3 辅助服务合同 33
3.5 市场分析预测 33
3.5.1 数据统计 33
3.5.2 分析预测 33
3.6 市场管理 34
3.6.1 市场监视 34
3.6.2 市场干预和中止 34
3.6.3 事件管理 35
3.7 电网模型管理 35
3.7.1 网络建模及维护 35
3.7.2 负荷模型 36
3.7.3 检修计划 37
3.7.4 网损因子 37
3.7.5 稳定限额 37
3.8 结算 38
3.8.1 口子结算 38
3.8.2 考核结算 39
3.8.3 辅助服务结算 39
3.8.4 平衡帐户 39
3.9 与其他系统接口 39
3.9.1 与检修计划系统接口 39
3.9.2 与EMS系统接口 39
3.9.3 与财务系统接口 39
3.9.4 与国调电力市场接口 40
3.9.5 与监管系统的接口 40
3.10 电能量计量 40
3.11 安全防护 40
第四章 省市配套系统 40
4.1 概述 40
4.1.1 定义 40
4.1.2 系统结构 41
4.1.3 省(市)配套系统的建设 42
4.2 结算 42
4.2.1 电量结算 42
4.2.2 考核结算 43
4.2.3 辅助服务结算 43
4.3 合同管理 43
4.3.1 年度合同 43
4.3.2 辅助服务合同 44
4.4 信息交互 45
4.4.1 交易数据管理 45
4.4.2 信息发布 45
4.5 安全校核 45
4.6 实时平衡 46
4.7 与其他系统接口 46
4.7.1 与区域主站系统接口 46
4.7.2 与EMS系统接口 46
4.7.3 与检修计划系统接口 46
4.7.4 与财务系统接口 46
4.8 电能量计量 47
4.9 安全防护 47
第五章 电厂终端 47
5.1 概述 47
5.1.1 定义 47
5.1.2 系统结构 47
5.1.3 电厂终端的建设 47
5.2 硬件 47
5.3 软件 48
5.3.1 操作系统 48
5.3.2 浏览器 48
5.4 数字证书 48
第六章 电能量计量 48
6.1 概述 48
6.1.1 定义 48
6.1.2 电能量计量系统的建设 48
6.2 功能要求 49
第七章 电力调度数据网络 49
7.1 概述 49
7.1.1 系统结构 49
7.1.2 电力调度数据网络的建设 52
7.2 功能要求 52
7.2.1 总体要求 52
7.2.2 安全性要求 52
7.2.3 可靠性要求 53
第八章 安全防护 53
8.1 概述 53
8.2 功能要求 53
8.3 总体结构 55
8.4 数字证书 56
第九章 测试验收 56
9.1 概述 56
9.2 工厂验收(FAT) 56
9.3 现场验收(SAT) 57
附件1、设备统一命名 58
2、详细业务流程 58

第一章 前言
1.1 目的和范围
本功能规范书用于明确华东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一期的功能要求、需要达到的性能指标和需要遵循的技术规范。同时,本功能规范书还考虑了华东电力市场模式的发展,对华东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今后的框架进行了描述。
根据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做好华东电力市场模拟运行准备工作的通知》要求,华东电力市场模拟运行阶段以年度合同和月度竞价为主。月度竞价功能是华东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的重要功能之一,月度竞价功能相对较为简单,为满足模拟运行的进度要求,先建立实用的月度竞价平台,本功能规范其他部分将根据市场的发展继续修改完善。华东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由支持华东电力市场运营的计算机、数据网络、电能量采集设备,通信设备和软件系统有机组合而成,包括拟安装在华东电力调度交易中心的技术支持系统,拟安装在华东四省一市电力调度交易中心的配套支持系统,拟安装在电厂的交易终端设备,以及相关的数据网络、电力系统二次安全防护设备等基础设施。
华东电力市场的建设对华东电网生产运行的各个环节产生深刻影响。华东电力市场建立过程中,华东电网的生产运行模式从以计划为主导的模式逐步过渡到全网范围内以电力市场为主导的模式。华东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作为这一生产运行模式的载体,采用先进的信息技术在各市场成员之间构建一个安全、可靠、畅通的信息交互平台,采用先进的电力市场技术准确无误地实现市场规则,采用先进的电网安全分析及控制技术确保电网在电力市场条件下的安全可靠运行。各市场成员的生产运营通过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而紧密联系在一起,并密切配合,协调有序运作,从而切实实现华东电力市场高效协调、优化资源配置的功能,切实实现市场的公平、公开、公正,切实保证华东电网在新的运行模式下的安全与稳定。
本功能规范书首先介绍了华东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项目的建设背景和规划,第二章阐述了华东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的总体结构和要求,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对华东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在区域、省(市)及电厂配置的软硬件功能要求分别作了详细描述;华东电力市场的建立对电能量计量系统提出了新的要求,第六章对此作了说明;数据网络是市场成员交换数据和信息的通讯基础设施,第七章阐述了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对数据网络的要求;第八章是华东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必须满足的安全防护要求;系统的测试过程和验收标准在第九章;第十章是附则,包括设备统一命名,详细业务流程,以及数据申报要求等与华东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密切相关的内容。
1.2 项目背景
1.2.1 华东电网
华东电网是我国大型区域电网之一,覆盖上海市、浙江省、江苏省、安徽省和福建省四省一市,为我国经济最发达的地区提供安全可靠的电力。
截止到2003年底,全网统调装机容量为6994.8万千瓦。全网统调火电装机容量为5632.07万千瓦,占统调容量的80.52%;水电装机容量为1120.97万千瓦,占统调容量的16.03%,其中抽水蓄能机组容量为198万千瓦,占统调装机容量的2.83%;核电为241.76万千瓦,占统调装机容量的3.46%。
截止到2003年底,全网500kV厂站45座(包括三堡变),交流输电线路88条,总长度7467.8公里(不包括国调管辖的500kV线路)。500kV交流变压器58台(包括三堡1号主变,不包括机组升压变),总容量为4315万千伏安。500kV直流输电系统(华东电网内)换流变容量为2×687MVA(葛沪直流)和12×297.5MVA(龙政直流)。220kV变电站448座,变压器848台,总容量为11922.35万千伏安,线路1084条,总长度为29336.61公里。
华东电网的巨大规模和重要地位不但凸现了华东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的重要性,也对系统的技术水平和安全可靠性提出了极高的要求,需要采用世界领先水平的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
1.2.2 华东电力市场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电力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2]5号)文件的精神,在华东地区建立区域电力市场,引入竞争机制,打破市场壁垒,实现华东地区电力资源优化配置,促进电力企业加强管理、提高效率、改善服务,形成政府监管下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区域电力市场。
按照华东电力市场建设的具体实施方案,华东电力市场的建设将分为三个阶段进行:
一期目标:大部分发电企业实行竞价上网,部分电量在华东电力市场平台统一竞争,在初步建立输变电电价体系后,有步骤地开展大用户直接向发电企业购电试点。建立华东电力市场运营的法规体系和监管组织体系,完善电价制度,建立区域和省协调运作的华东电力市场。
在华东电力市场一期中,全区域约85%的电能交易以年度合同方式确定,15%左右的电能通过市场竞争实现,年度合同由电网公司与发电企业通过协商签订,可以采用物理合同和金融合同两种方式。设立华东电力调度交易中心和各省市电力调度交易中心,所有单机额定容量100MW及以上的燃煤机组参加华东电力调度交易中心组织的全区域统一月度合约竞价和日前现货竞价,实时平衡由省(市)电力调度交易中心按照市场规则具体执行。辅助服务暂不纳入竞争范围。另外,按规定暂不参与竞争的发电企业,在电力监管机构指导下与电网企业签订购售电合同。
二期目标:逐步扩大发电竞争的范围,增加发电企业竞争电量的比例,开展大用户、独立配售电企业与发电企业的双边交易,建立辅助服务和输电权交易市场,增加交易品种,建立比较完善的市场价格监管制度,建立统一运作的华东电力市场。
三期目标:随着电力体制改革的深化,在售电环节引入竞争机制,所有具备条件的用户直接参与市场竞争,交易方式更加灵活,交易品种更加丰富,建立电能金融市场,形成政府监管下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华东电力市场。
可见,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在一期主要对月度市场、日前市场的各个环节提供技术支持,二期将进一步实现实时市场、辅助服务市场和输电权交易市场,三期主要将增加零售侧开放的功能。
总之,华东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是市场规则的具体实现,需要随着市场的演进而不断升级。按照华东电力市场的三阶段建设步骤,华东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必须与之相适应同步推进。系统应采用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开发实施,系统框架应具备支持三期市场的能力,应采用模块化设计,以支持市场模式灵活方便地平稳过渡。系统应具有良好的开放性和可扩充性,市场模式的演进不应造成系统基本构架的重大变动,系统升级应尽量避免重复劳动和重复建设。
第二章 总体结构及要求
2.1 总体设计原则
华东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对于华东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以及华东电力市场建设的顺利进行都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是各个市场主体的生产经营的联系纽带,系统总体设计应严谨,科学,从长计议,统筹规划。应满足国调中心下发的《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功能规范》具体而言,系统总体设计应特别注重以下原则:
(一) 总体设计,分步实施原则
华东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应遵循总体设计,分步实施的原则。华东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的总体设计不但要满足华东电力市场建设的近期要求,还应能适应华东电力市场将来发展的需要。系统应具有一个稳定的系统平台,应采用开放式、分布式体系结构,以利于系统方便地配合华东电力市场改革方案一期、二期、三期的分步实施,在统一平台上平稳升级,平滑过渡。
(二) 准确性原则
华东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应准确无误实现华东电力市场的规则,其准确性直接影响市场成员及各方的利益,系统设计不应与规则产生偏差,以充分保证市场的公平,公正,公开。
(三) 可靠性原则
华东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必须高度可靠。一方面,应保证系统的长期稳定可靠运行,确保华东电力市场的正常运作;另一方面,应保证重要数据,如市场交易,结算等数据的可靠存储和备份。系统应充分考虑意外情况下的应急措施和恢复措施。
(四) 安全性原则
华东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的安全性直接关系到华东电网的安全与稳定,系统设计应高度重视安全性,使用切实有效的技术手段充分保证系统安全、数据安全、网络通讯安全,应满足《全国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总体方案》(7.2版)要求,华东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原则上在二区运行,在四区上建立信息发布系统,向发电集团(公司)提供信息发布。系统应采用适当的加密防护措施、数据备份措施、防病毒措施及防火墙技术,提供严格的用户认证和权限管理手段,并考虑信息保密的时效性。
(五) 先进性原则
华东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应与华东EMS系统一体化设计,应具备支持实时电力市场的能力,具备支持全网实时安全校核和阻塞管理的能力,支持辅助服务市场。
(六) 开放性原则
华东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应采用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通用技术,系统应采用开放的数据接口标准。
(七) 易用性原则
系统应提供友好的界面,操作简单方便,便于市场成员完成市场交易及结算,便于市场运行管理人员使用。
(八)适应性原则
在模拟阶段简单实用,随着市场的发展,增加设备和功能。
2.2 系统总体结构
2.2.1 系统总体功能
华东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按功能可以划分为:交易计划功能、电能量计量功能、结算功能、合同管理功能、信息交互功能、市场分析预测功能、安全认证功能、与EMS系统接口功能。各功能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 交易计划功能:依据市场主体的申报数据,根据负荷预测和系统约束条件,实现月前市场交易、日前市场交易、实时市场交易、辅助服务交易,编制交易计划,确定市场价格,完成安全校核及阻塞管理,并将计划结果传送给市场主体和相关系统。
(二) 信息交互功能:对于区域交易中心,信息交互功能主要包括接收市场主体的注册和申报数据,对申报数据进行预处理;对系统运行数据和市场信息进行发布、存档、检索及处理,使所有市场主体能够及时地、平等地访问相关的市场信息,保证电力监管机构对市场交易信息的充分获取,其中系统运行数据和市场信息包括:预测数据、计划数据、准实时数据、历史数据、报表数据等。对于省(市)调度交易中心,信息交互功能主要包括向区域调度交易中心申报数据,接收区域调度交易中心下达的交易计划,交易价格,历史数据,报表等数据;
(三) 结算功能:包括华东区域结算功能及省(市)结算功能,根据电能量计量系统提供的有效电能数据、交易计划和交易价格数据、调度指令、EMS系统的相关运行数据、合同管理相关数据,依据市场规则,对市场主体进行结算。
(四) 合同管理功能:包括华东区域合同管理及省(市)的合同管理,对已签订的合同进行录入、合同电量分解、完成情况跟踪、滚动平衡。此外,华东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支持双边合同交易的签订,修改,审批,下发执行。
(五) 安全认证功能:电力市场交易通过网络进行,为了保证电力交易数据的机密性,安全性和完整性,应根据《全国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总体方案》(7.2版)的要求,采用公共密钥体系架构建立信任服务体系,提供安全认证和数字证书管理功能。
(六) 电能量计量功能:对华东及省(市)的电能量数据进行自动采集、远传和存储、预处理、统计分析,以支持华东电力市场的运营结算。
(七) 市场分析预测功能:华东电力市场应可为市场成员提供市场预测及分析数据,使市场成员能够提前了解市场未来的发电预期目标、负荷预测、交易价格走势、输电网络可用传输能力及系统安全水平,便于交易决策。
(八) 电网模型管理功能:华东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应按照电网统一设备命名表维护一套华东电网的交易模型(该模型也可由EMS系统统一维护),为网损因子计算,交易点定义,灵敏度计算,检修计划导入,安全校核,阻塞管理提供基础数据,这些基础数据至少包括:华东电网220kV以上线路、变压器、母线的名称、参数以及稳定限额等。
(九) 市场监视功能:华东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提供市场监视功能和分析工具,执行市场限价,保存市场监视需要的历史数据,支持市场干预、市场暂停等操作。
(十) 与EMS接口功能:包括与区域调度交易中心EMS系统的接口和省(市)调度交易中心EMS系统的接口,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通过接口向EMS送交易计划,获取电网实时信息。
2.2.2 系统总体部署
华东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按部署地点可以划分为三个组成部分:区域主站、省(市)配套系统、电厂终端。
华东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
区域主站 省(市)配套系统 电厂终端
交易计划功能 实时平衡功能
市场分析预测功能 负荷预测功能
电网模型管理功能 电网模型管理功能
市场监视功能 安全校核功能
电能量计量功能 电能量计量功能
结算功能 结算功能
合同管理功能 合同管理功能
与EMS系统接口功能 与EMS系统接口功能
信息交互功能 信息交互功能 信息交互功能
安全认证功能 安全认证功能 安全认证功能
(一) 区域主站
区域主站由安装在华东电力调度交易中心的设备及安装在省(市)调的数据库服务器构成,由华东公司负责建设,是华东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的主体,电厂通过数据网络与区域主站连接,直接向区域市场报价,区域主站的实现华东电力市场最核心的交易计划功能,包括月前、日前交易计划及价格的确定。
(二) 省(市)配套系统
省(市)配套系统是华东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由四省一市按照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并安装在省(市)电力调度交易中心。省(市)配套系统主要实现电量计量和结算功能,实时平衡、合同管理、发电计划上报、发电计划的接收、检修计划的上报、负荷预计的上报、安全校核发电计划的的执行等。
(三) 电厂终端
电厂终端主要指华东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在电厂(发电集团)的交易终端,由于对系统的安全性、可靠性有严格要求,电厂终端按华东公司统一技术要求建设。
2.3 总体技术要求
2.3.1 适用标准
除本功能规范书另有规定外,本系统的设备均应按下列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制造、检验和安装。所用的标准必须是最新版本的标准。
我们承认下述标准化组织制定的标准:
l GB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l DL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
l 中国关于电力市场的一系列法律、法规、规程
l ISO 国际标准化组织制定的国际标准
l IEC 国际电工技术委员会制定的国际标准
l ITU-T 国际通信联盟制定的国际标准
我们也承认事实上的工业标准:
l IEEE标准
l ANSI标准
l OSF标准
2.3.2 适用规则
华东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必须准确实现华东电力市场规则。系统必须符合的市场规则是:
l 由中国电力监管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华东电力市场运行规则
l 由有关部门制定并通过的市场规则补充条款
2.4 总体性能要求
2.4.1 市场规模
华东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应可支持以下规模的市场:
l 市场成员 ³ 500个
l 报价机组 ³ 500台
l 计划安排 ³ 1000台机组
电网模型应可支持以下规模:
l 母线 ³ 3000条
l 线路 ³ 3000条
l 变压器 ³ 1500台
2.4.2 系统可用性
华东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的关键功能,包括交易计划功能,与EMS系统接口功能应实现热备用,数据网络应实现热备用。
l 在任何时刻保证冗余配置的设备之间可完全相互切换,作为值班设备或备用设备运行。
l 保持主备设备之间数据的一致性,使备用设备可随时接替值班设备投入在线运行。
l 备用设备采用最近的实时数据断面,接替主机运行。
l 冗余配置的设备,切换方式分手动和自动。
l 冗余热备用设备之间实现无扰动切换,热备用设备接替值班设备的切换时间小于10s。
l 一般备用设备接替值班设备的切换时间小于5min。
l 系统故障恢复时间小于30分钟
系统应采用冗余配置保证系统内任一设备故障不致引起关键功能的丧失,冗余配置的各个子系统应满足以下要求:
l 交易计划功能年可用率: ≥99.95%
l 电能量计量系统年可用率: ≥99.99%
l 结算功能年可用率: ≥99.75%
l 合同管理功能年可用率: ≥99.75%
l 报价处理功能年可用率: ≥99.75%
l 信息交互功能年可用率: ≥99.75%
l 数据网络年可用率: ≥99.95%
l 时钟同步: ≤0.5秒/天
l 用户接入时间: ≤30秒
l 信息发布更新时间: ≤60秒
l 系统正常情况下备份周期: ≤30秒
l 用户浏览响应时间: ≤10秒
2.5 系统配置
2.5.1 供货范围
本功能规范书要求的所有硬件、软件和技术文档仅限华东公司统一建设的部分,具体内容参见系统硬、软件购货清单和系统参考配置图。
硬件供货清单
序号 设备名称 单位 数量 参考价格(万元) 备 注
1 数据库服务器 套 1
2 应用/WEB服务器 套 1
3 省(市)接口服务器 套 5
4 交易管理工作站 台 4
5 结算工作站 台 4
6 开发工作站 台 4
7 主干网交换机 台 2
8 SPDnet路由器 台 1
9 拨号访问服务器 台 1
10 防火墙 台 1
11 磁带库 套 1
12 网络打印机 台 2
13 MODEL池 台 1
14 集线器 台 2
15 GPS时钟 套 1
16 机柜 台 10
总计

系统软件清单
序号 名称 单位 数量 价格 备 注
1 Windows2000 Advanced Server 套 6
2 Oracle9i 数据库 套 2
3 Weblogic 套 1
4 JBuilder8,VC++等开发工具 套 1
5 Rational Suite Enterprise, Clear Case 套 1
6 SQL Server Enterprise 套 5
7 防火墙软件 套 1
8 消息中间件 套 1
总计
应用软件清单
序号 名称 单位 数量 价格 备注
1 区域交易计划软件 套 1
2 区域市场分析预测软件 套 1
3 区域电网模型软件 套 1
4 区域市场监视软件 套 1
5 区域电能量计量软件 套 1
6 区域结算软件 套 1
7 区域合同管理软件 套 1
8 区域与EMS系统接口软件 套 1
9 区域信息交互软件 套 1
10 区域安全认证软件 套 1
11 省(市)电能量计量软件 套 1
12 省(市)结算软件 套 1
13 省(市)合同管理软件 套 1
14 省(市)与EMS系统接口软件 套 1
15 省(市)信息交互软件 套 1
16 省(市)安全认证软件 套 1
17 电厂信息交互功能软件 套 1
18 电厂信息安全认证软件 套 1
总计
安全认证系统清单
序号 名称 费用(万元)
1 安全认证硬件
2 安全认证软件
3 安全认证软件与MOS系统集成
4 安全认证用户培训、实施
总计

2.5.2 硬件技术要求
华东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区域主站硬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 数据库服务器
华东电力调度交易中心将采用套数据库服务器,每套由带磁盘阵列柜的两台服务器组成,以双机热备用方式运行,以保证市场交易数据的高可靠性。每台数据库服务器的技术要求为(仅供参考):
l 处理器:64位字长 RISC结构
l 主频:≥1GHZ
l 内存:≥2GB
l 硬盘:≥80GB
l 三键鼠标
l 软盘驱动器:1.44MB
l 标准键盘
l 8个I/O插槽
l CD-ROM SCSI 650MB(32倍速以上)
l 随机硬件文档
l 两个网络接口
l 时钟系统接口
l 分辨率为1280×1024的21"彩色显示器一台
此外,华东公司将为省(市)统一数据接口设备,用于存储本省(市)交换的数据,采用PC服务器。
(二) 应用服务器
华东电力调度交易中心将采用一套应用服务器,每套由带磁盘阵列柜的两台服务器组成,以双机热备用方式运行,以保证交易系统的高可靠性。每台应用服务器的技术要求为(仅供参考):
l 处理器:64位字长 RISC结构
l 主频:≥1GHZ
l 内存:≥2GB
l 硬盘:≥80GB
l 三键鼠标
l 软盘驱动器:1.44MB
l 标准键盘
l 8个I/O插槽
l CD-ROM SCSI 650MB(32倍速以上)
l 随机硬件文档
l 两个网络接口
l 时钟系统接口
l 分辨率为1280×1024的21"彩色显示器一台
(三) 工作站(交易管理工作站、结算工作站、系统维护及开发工作站)
l 处理器≥P4/2G
l 内存:≥512M
l 硬盘:≥40GB
l ≥32倍速CD-ROM
l 显示器≥21寸液晶
(四) 打印机;
系统共配置两台A3彩色打印机,用于报表、事件、画面及开发程序等的打印。
(五) 局域网(LAN、交换机);
为了提高系统的可靠性,华东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区域主站网络应采用双重化局域网。配置两台48口的堆叠式交换机,连接主站系统所有设备和PC工作站。局域网应满足华东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功能和性能要求:
l 应充分考虑网络的安全性,可靠性和实时性
l 系统可扩展性好,能满足系统不断优化,平滑升级以及投资保护的需要。
l 采用双网冗余结构。双网能负载分流,也可互为主/备,当一网发生故障时,不应引起系统扰动,不得影响系统功能和丢失数据。
l 网络交换机要求是模块化结构,方便扩充。应具备划分虚拟网(VLAN)的能力(或具备扩充此功能的能力),能方便进行网络管理。
l 路由器要求模块化结构,具备支持各种高速局域网技术,支持各种远程连接线路和各种接口标准,支持各种网络路由算法,支持远程调试。
l 支持与各种外部网络的连接,如:ATM。
局域网的主要技术要求为:
传输媒介: 双绞线或光纤
传输速率: ≥100Mb/s
网络协议: IEEE802.X、TCP/IP
(六) 时钟系统(GPS);
系统配置一套全球定位系统时钟(GPS)来保证系统的时间保持同步,GPS时钟为华东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提供标准时间、电网频差、电钟。GPS时钟的误差应<10-6s。
2.5.3 软件技术要求
2.5.3.1 系统软件
数据库服务器采用Unix操作系统,数据库采用ORACLE 9i。应用服务器采用Unix/Windows2000操作系统,应用服务器平台应满足J2EE标准。
华东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应采用n层构架模式,采用这种软件构架有如下好处:
l 客户应用和数据库层分开
l 实现瘦客户端
l 提高系统的可扩展性提高。
l 实现电子商务和事务处理的最优构架
l 便于系统管理
l 良好的扩展性和可靠性
l 便于处理更多的用户
l 安全性比较高,可以很好地实现权限管理
l 在不同的应用间可以重用组件
2.5.3.2 应用软件
华东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应用软件包括:区域交易计划软件,区域市场分析预测软件,区域电网模型软件,区域市场监视软件,区域电能量计量软件,区域结算软件,区域合同管理软件,区域与EMS系统接口软件,区域信息交互软件,区域安全认证软件,省(市)电能量计量软件,省(市)结算软件,省(市)合同管理软件,省(市)与EMS系统接口软件,省(市)信息交互软件,省(市)安全认证软件,电厂信息交互软件,电厂信息安全认证软件。功能和要求详见后续相关内容。

第三章 区域主站
3.1 概述
3.1.1 定义范围
区域主站是指华东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部署在华东电力调度交易中心的部分,区域主站是整个华东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的核心和主体,是全区域统一的、唯一的竞价交易平台,电厂通过数据网络与区域主站连接,直接向区域主站报价,区域主站完成报价接收,交易计划制订,价格形成,市场监视、市场分析预测、结算等功能。
3.1.2 系统结构
华东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区域主站系统结构与信息流如下图所示:
(1)省(市)发电机年度合同
(2)省(市)月度电量需求和报价
(3)省(市)机组月度发电预安排
(4)机组月度市场发电竞价报价
(5)发电机月度中标电量和价格
(6)220Kv设备检修计划
(7)500Kv设备检修计划
(8)电网拓扑结构、设备参数和稳定限额
(9)电网母线负荷分配因子
(10)发电机网损因子
(11)次日负荷预计(96点)
(12)发电机次日发电预计划(96点物理合同)
(13)全网电量及备用需求信息
(14)机组日前市场发电竞价报价
(15)发电机次日发电计划和价格(96点市场计划)
(16)发电机次日发电计划
(17)省际联络线关口实际电量
(18)省际联络线关口结算信息
(19)省际联络线关口考核信息
(20)市场统计/分析信息
(21)电网频率
(22)市场干预/中止信息
3.1.3 区域主站的建设
区域主站系统的建设以国外引进为主,国内厂商配套开发为辅,总体设计,分步实施的方式进行。
(一) 区域主站的主体框架,包括日前市场交易计划软件、实时市场软件由国外厂商提供,安全校核和阻塞管理等核心功能采用具有世界先进水平的模型和算法。
(二) 区域主站的月度竞价软件,合同管理等软件,由配套实施单位负责开发。
(三) 在华东电力市场一期,区域主站系统暂时只支持月度竞价和日前竞价市场,暂不支持实时平衡市场,暂不实施单一控制区模式。
3.2 交易计划
3.2.1 月前交易
3.2.1.1 功能要求
根据电厂提交的月前市场报价,以及省(市)提交的需求报价,按照典型出力曲线,考虑电网安全因素、网损及其他可行性约束条件,以社会效益最大化为优化目标,以数学规划软件为求解算法,确定各方的成交量及价格。
l 月前交易计划软件应可实现考虑华东电网联络线口子限额的安全校核和阻塞管理;
l 月前交易计划软件应采用数学规划算法确定市场交易计划和清算价;
l 月前交易计划软件应分为无约束计划和有约束计划两阶段进行,并可输出两个阶段的结果。
3.2.1.2 输入数据
l 机组月度发电报价
l 省(市)需求报价
l 竞价月典型出力曲线
l 口子及联络线约束条件
l 网损系数
l 机组发电量约束
l 竞价月年度计划分机组分时段安排情况
l 竞价月年度口子计划分时段安排情况
l 最高最低限价及其它约束条件
3.2.1.3 输出数据
l 机组月度竞价中标发电量及价格
l 省(市)月度竞价中标购电量及价格
l 月度口子典型曲线

3.2.1.4 用户界面
l 月度竞价控制参数(如口子约束、机组电量约束)录入修改界面
l 典型曲线录入修改管理界面
l 省(市)需求录入修改界面
l 电网月度电量竞价总需求、机组典型曲线查询界面
l 机组月度发电报价
l 月度竞价启动界面
l 月度竞价结果显示、查询界面
3.2.2 日前交易
3.2.2.1 功能要求
根据各机组的日前市场报价,省(市)提交的计划电量安排,以及负荷预测,考虑网损,考虑电网安全约束、机组出力约束、爬坡率约束及其他可行性约束条件,每天分为96个时段,以购电成本最小为优化目标函数出清市场,编制交易计划,确定各电价区的价格。
l 日前交易计划软件应可实现华东电网全网的安全校核和阻塞管理;
l 日前交易计划软件应可考虑分区备用要求;
l 日前交易计划软件应分为无约束计划和有约束计划两阶段进行,并可输出两个阶段的结果。
3.2.2.2 输入数据
l 机组日前发电报价
l 省(市)物理合同计划安排
l 直代管机组计划安排
l 省(市)负荷预测,负荷分配因子
l 华东电网模型(包括网损系数)
l 检修计划
l 输电线、口子、断面稳定限额
l 机组性能约束
l 最高最低限价及其他约束条件
l 分省(市)备用要求
3.2.2.3 输出数据
l 机组发电计划
l 节点电价和分省(市)价格
l 起作用的约束条件
3.2.2.4 用户界面
l 日前竞价控制参数录入、修改界面
l 日前交易计划分步控制界面
l 日前竞价结果,以及中间结果查询及显示界面,包括无约束计划结果显示,有约束计划结果显示
3.2.3 实时交易
3.2.3.1 功能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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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


(1993年2月6日上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1次会议通过 1993年5月16日起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残疾评定
第三章 康 复
第四章 教 育
第五章 劳动就业
第六章 文化生活
第七章 福利与环境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
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
残疾标准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
政府采取辅助方法和扶持措施,对残疾人给予特别扶助,保障残疾人权利的实现。
全社会应当发扬社会主义的人道主义精神,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支持残疾人事业。
禁止歧视、侮辱、虐待、侵害残疾人。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有关经费列入财政预算,进行统筹规划,使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五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设立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负责协调残疾人工作,检查和督促本办法的施行。
第六条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本办法的规定,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残疾人工作,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
第七条 市、区、县残疾人联合会承担政府委托的任务,协助政府开展残疾人工作,动员社会力量,发展残疾人事业。

第八条 残疾人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共秩序,履行应尽的义务,尊重社会公德。
残疾人应当发扬乐观进取精神,自尊、自信、自强、自立,为社会主义建设贡献力量。

第二章 残疾评定
第九条 残疾评定工作分别由下列部门组织实施:
(一)市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有关医疗机构负责本市残疾人的残疾评定。
(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在校残疾学生接受残疾评定。
(三)各级残疾人联合会负责组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中的残疾人员和其他残疾人员接受残疾评定。
第十条 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残疾标准评定残疾,并为残疾人的残疾评定提供方便。
第十一条 残疾人对医疗机构的残疾评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残疾鉴定机构申请复查。
市卫生行政部门聘请有关专家组成残疾鉴定机构,负责残疾人的残疾鉴定。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十二条 对经有关医疗机构评定或者经残疾鉴定机构鉴定为残疾的人员,由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发给残疾人证。

第三章 康 复
第十三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有计划地在综合性医院设立残疾人康复医学科(室),举办必要的专门康复机构,开展康复医疗与训练、科学研究、人员培训和技术指导工作,并充分发挥现有康复设施的作用。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社会办医的有关规定,支持社会团体及个人兴办残疾人康复医疗机构。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街道、乡、镇发展精神残疾和智力残疾工疗站、残疾儿童日托站、残疾人活动室等福利设施。
对社区残疾人康复医疗福利设施的建设、改造及经营管理的费用,地方财政应当给予一定的补贴,税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减免税收。
民政、卫生行政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应当组织和指导城乡社区服务网、医疗预防保建网、残疾人家庭和其他社会力量,开展社区康复工作。
第十五条 盲校、聋校、弱智儿童辅读学校(班)、福利工厂(场)和儿童福利院、精神病康复院、荣誉军人休养院等为残疾人服务的机构,应当指导和帮助残疾人进行功能、自理能力、劳动技能的训练。
民政、卫生、财政等有关行政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应当根据国家计划确定康复重点项目与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工业、科研等部门应当积极研制、生产残疾人康复器械、生活自助具、特殊用品和其他辅助器具及零配件,并组织维修服务。
商业部门应当逐步在各区、县建立残疾人用品用具供应服务点;市和区、县残疾人联合会可以建立残疾人用品用具供应服务站点,方便残疾人购置。
第十七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残疾预防工作,并逐步建立、健全对残疾儿童的早期发现、早期诊治的制度。
第十八条 残疾人恢复或者补偿功能所需的医疗费用,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残疾职工,按公费医疗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享受劳保待遇的残疾职工,由所在单位按有关规定承担;
(三)不享受公费、劳保待遇的集体经济组织在业残疾人,由所在单位酌情承担;
(四)未满十六周岁的残疾人,由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按在职职工家属享受医疗费待遇的规定办理;
(五)社会闲散残疾人,由其家庭承担,家庭承担确有困难的,可以由残疾人直系亲属向所在单位申请生活困难补助;
(六)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扶养人又无生活来源的残疾人,由民政部门按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予以补助。

第四章 教 育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鼓励社会力量办学、捐资助学,逐步完善特殊教育体系,使残疾人教育事业与残疾人入学需求相适应。
第二十条 教育部门应当逐步建立盲、聋、弱智儿童学前班,对残疾儿童进行学龄前教育。幼儿教育单位应当接收能适应其生活的残疾幼儿入园。
第二十一条 国家、社会和家庭应当保障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盲童可以向市盲童学校办理入学手续;聋童及弱智儿童可以向居住地教育行政部门办理入学手续。
普通小学和初级中等学校必须招收能适应学习生活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市或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盲、聋、弱智儿童、少年的入学要求,举办盲童、聋童学校和弱智儿童、少年辅读班;并采取措施,改善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的办学条件,提高教学质量。
对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根据实际情况减免杂费。
第二十二条 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有计划地发展盲、聋中等职业技术教育;可以在中等专业学校和高等院校创办适合残疾人学习的特殊班。
劳动、教育行政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应当为残疾人提供职业技能培训的条件,有计划地开展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
普通高级中等学校和高级、中级职业技术学校以及高等院校,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定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入学。拒绝招收的,当事人或其亲属、监护人可以要求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市劳动行政部门处理,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市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该学校招收。
第二十三条 教育机构和残疾人所在单位应当为残疾人创造学习条件,鼓励残疾人自学成才。
第二十四条 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特殊教育师资力量的培养。
鼓励教师长期从事特殊教育工作。对从事特殊教育满二十年的,发给荣誉证书;对从事特殊教育累计满二十五年的,享受的特殊教育津贴计入退休金;对作出突出贡献的特殊教育教师,在职称评定、晋级等方面应当优先。

第五章 劳动就业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残疾人劳动就业进行统筹规划。对具有一定劳动能力、生活能够自理、达到法定就业年龄的残疾人,按照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针,通过多渠道、多层次、多种形式安排劳动就业,并采取优惠政策予以扶持,使残疾人劳动就业逐步普及、稳定、合理。


第二十六条 民政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残疾人联合会及其他社会组织,可以通过举办残疾人福利企业、精神残疾和智力残疾工疗站、推拿医疗机构和其他福利性企业、事业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
政府有关部门对残疾人福利性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资、场地等方面给予扶持,税务部门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给予福利企业减免税收。
经济管理部门应当将适合残疾人生产的产品优先安排给残疾人福利企业生产,并逐步确定某些产品由残疾人福利企业专产。
第二十七条 福利企业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服从民政部门的统一管理和领导,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以及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
福利企业应当将税收的减免部分,用于充实企业生产发展基金和民政福利事业基金。
福利企业应当妥善安排残疾职工的生产和生活,积极研制和采用残疾职工专用设备,兴建福利设施,开展对残疾职工的技能培训,提高残疾职工的文化水平和技术水平,积极开展文娱活动和改善残疾人功能的活动,提高残疾职工的健康水平。
第二十八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镇集体经济组织,均须按本单位在职职工1.6%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有关单位对符合其招收、招聘条件的残疾人,应当录用。
安排残疾人就业超过前款规定比例的,按规定标准给予经济奖励。达不到前款规定比例的,机关、团体、经费全额管理和差额补贴的事业单位应当将安排残疾人的编制空留;企业、城镇集体经济组织、经费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应当按差额人数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基金。
残疾人就业保障基金按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计算缴纳。
具体实施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二十九条 鼓励残疾人自愿组织起来从业或者自谋职业。
对于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工商、银行等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优先核发营业执照,并在场地、资金等方面给予扶持。
对于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税务部门应当按国家规定减免税收。
第三十条 农村残疾人可以通过下列途径就业:
(一)举办福利企业集中安排;
(二)由县(区)人民政府规定一定比例,在乡、镇、村办企业中分散安排;
(三)组织和扶持其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其他适合残疾人从业的生产劳动。
乡、镇、村办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基金。缴纳标准和使用办法,由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规定。
对于从事各类生产劳动的农村残疾人,有关部门应当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收购和资金供给等方面给予帮助。
第三十一条 残疾职工所在单位应当根据残疾职工的生理、心理障碍情况,为他们安排适当的工种和岗位,并提供适合其特点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各单位在转正、晋级、职称评定、劳动报酬、生产福利、劳动保险等方面,不得歧视残疾职工。
第三十二条 残疾职工所在单位应当对残疾职工进行岗位技术培训,提高其劳动技能和技术水平,充分发挥他们的才智和能力,提高残疾人的就业层次。

第六章 文化生活
第三十三条 国家和社会鼓励、帮助残疾人参加各种文化、体育、娱乐活动,兴办残疾人活动设施,努力满足残疾人的精神生活需要。
残疾人文化、体育、娱乐活动应当面向基层,适应各类残疾人的不同特点和需要,使残疾人广泛参与。
第三十四条 国家和社会采取下列措施,丰富残疾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一)通过广播、电影、电视、戏剧、音乐、舞蹈、曲艺、报刊、图书等形式反映残疾人生活,为残疾人服务;
(二)组织和扶持盲文读物,盲人有声读物、聋人读物、弱智人读物的编写和出版,积极兴办盲人有声读物图书馆,开办电视手语节目,在部分影视作品中逐步增加字幕、解说;
(三)组织、普及和扶持残疾人开展群众性文化、体育、娱乐活动,举办特殊艺术演出和特殊体育运动会,参加国内和国际性比赛和交流;
文化、体育、娱乐管理部门和经营单位,应当为残疾人参与文化活动提供优惠服务。
第三十五条 残疾职工参加特殊艺术演出和特殊体育运动活动,有关单位应当在假期、工作安排上给予照顾。
第三十六条 公园应当逐步对残疾人免费开放。

第七章 福利与环境
第三十七条 国家和社会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应当通过多种渠道给予救济、补助。
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扶养人又无生活来源的残疾人,家居城镇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救济或者供养;家居农村的,由乡人民政府供养。
第三十八条 残疾人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残疾人家庭应当鼓励、帮助残疾人参加社会养老和医疗保险。
第三十九条 铁路、民航、公路、水运等公共交通部门和卫生医疗机构、公用事业单位,应当为残疾人购票、医疗、房屋修理、燃气安装等提供优先服务。
盲人可以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地铁、渡船。残疾人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社会各方面应当给予方便和照顾。盲人读物邮件免费寄递。
县或乡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免除、减少无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和已就业残疾人的义务工、公益事业费和其他社会负担。
第四十条 本市新建、改建和扩建市区道路和公共设施时,应当按《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执行。
第四十一条 促进残疾人与其他公民之间的相互理解和交流,宣传残疾人事业和扶助残疾人的事迹,弘扬残疾人自强精神,倡导团结、友爱、互助的社会风尚。
增进与国内外残疾人团体组织的交往与交流。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三条 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损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四条 对侵犯残疾人人身权或者其他合法权益的,分别情况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情节轻微,有工作单位的,由其单位进行批评教育或者给予行政处分;无工作单位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处理。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依法予以治安处罚。
(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有关单位无正当理由不按时、足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基金的,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可以通过银行在该单位存款帐户中划转。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从1993年5月16日起施行。



1993年2月6日

印发《阳泉市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阳泉市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阳政办发[1999]93号
一九九九年八月二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省营以上企业:
为加大金融对我市居民个人住房消费贷款支持的力度,激活我市房地产市场,现将《阳泉市个人住房贷款管理
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阳泉市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大金融对我市居民个人住房消费贷款支持的力度,推进我市住房制度改革,规范和扩大个人住房
消费信贷业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订本
实施办法。
第二条 个人住房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自青年人住房的贷款,贷款人发放个人住房贷款时
,借款人必须提供担保。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依法处理其抵押物或质物,或由保证人
承担偿还本息的连带责任。
第三条 个人住房贷款的发放,需要银行、土地、房地产、保险、公证等相关部门的共同配合,在有关法律法
规规定范围内,各相关部门要尽量简化手续,提高办事效率,降低收费标准。
第四条 各商业银行和相关部门,要扩大宣传和公开涉及个人住房贷款的有关规定及办事程序,设立咨询电话
,增强工作透明度。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 贷款对象应是年满18周岁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六条 借款人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本市的有效居留身份证件;
(二)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
(三)有贷款人认可的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具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
(五)不享受购房补贴的首期付款额应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的30%;享受购房补贴的首期付款额应不低于
个人承担部分的30%;
(六)有贷款人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为保证人;
(七)贷款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贷款种类、期限与利率

第七条 个人住房贷款有委托贷款、自营贷款和组合贷款三种。
(一)个人住房委托贷款是指银行根据市、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的委托,以住房公积金存款为资金来源,按
规定要求向购买普通住房的公积金缴存人发放的贷款;
(二)个人住房自营贷款是以银行信贷资金为来源向购房者个人发放的贷款;
(三)个人住房组合贷款指以住房公积金存款和信贷资金为来源向同一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自用普通住房的
贷款,是个人住房委托贷款和自营贷款组合。
第八条 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贷款期限,但最长不超过20年。
第九条 借款人应与贷款银行制定还款付息计划。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
利随本清;贷款期在1年以上的,按月归还贷款本息。一般采用两种方式:
月均还款法:贷款期内,每月以相等的额度平均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
累进还款法:贷款期内,逐年或每隔几年按一定比率递增还款额,但每年或某几年内各月均以相等的额度偿还
贷款本金和利息。
第十条 用信贷资金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按法定贷款利率(不含浮动)减档执行。即,贷款期限为1年期以
下(含1年)的,执行半年以下(含半年)法定贷款利率;期限为1至3年(含3年)的,执行6个月至1年期(含1
年)法定贷款利率;期限为3至5年(含5年)的,执行1至3年期(含3年)法定贷款利率;期限为5至10年(含10
年)的,执行3至5年期(含5年)法定贷款利率;期限为10年以上的,在3至5年(含5年)法定贷款利率基础上
适当上浮,上浮幅度最高不得超过5%。
第十一条 用住房公积金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在3个月整存整取存款利率基础上加点执行。贷款期限为1年
至3年(含3年)的,加1.8个百分点;期限为3至5年(含5年)的,加2.16个百分点;期限为5至10年的(含10年
)的,加2.34个百分点;期限为10年至15年(含15年)的,加2.88个百分点;期限为15年至20年(含20年)的,
加3.42个百分点。
第十二条 个人住房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
在1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下年初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

第四章 贷款程序

第十三条 借款人应直接向贷款人(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所属县支行、办事处、分理处
)提出借款申请。并向贷款人提供下列资料:
(一)身份证件(指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和其他有效证件);
(二)借款人家庭成员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
(三)与售房单位签订的购买住房合同意向书、协议或其他证明文件;
(四)以抵押人所有的房地产抵押的,需提供有权部门出具的抵押物估价证明、房屋产权证和房屋产权他项权
利证、土地使用权证和土地使用他项权利证、房产保险;
(五)以期房抵押的,需提供预建房屋产权证或房地产开发商担保证明和公证、房屋财产保险手续;
(六)以质押取得贷款的,需提供银行存单、国库券等有价证券;
(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除提供有关抵(质)押物证明外,还需提供市、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
委托贷款通知书及有关证明;
(八)保证人同意担保的书面证明和保证人资信证明;
(九)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资料。
第十四条 申请个人住房贷款需相关部门为借款人提供以下服务:
(一)房地产管理部门对符合条件并提出要求的,要给予办理房产证、房屋产权他项权利证明(期房的,办理
预建房屋产权证);
(二)土地管理部门对符合条件并提出要求的,要给予办理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他项权利证明;
(三)保险部门要提供房屋保险服务;
(四)公证部门对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手续要提供公证服务;
第十五条 贷款人自收到贷款申请及符合要求的资料之日起,应在十日内向借款人正式答复。审查同意后,应
在十日内办理完有关贷款手续,将借款以转帐方式划入售房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帐户。
第十六条 为加快个人住房贷款的投入,提高办事效率,方便居民购房,各商业银行和贷款业务涉及的相关部
门,除日常办理有关业务外,由市房改办、人民银行牵头,采取固定场所、固定时间、合署办公、集中办理一
条龙作业的方式,办理贷款的发放及相关手续。
(一)合署办公参加单位:各商业银行、房地产管理局、土地管理局、市房改办、公积金管理中心、公证部门
、保险公司、售房单位;
(二)集中办理的有关手续
1、银行借款合同、抵(质)押合同;
2、房产保险;
3、预建房屋产权证、房屋产权证及他项权利证、土地使用证及他项权利证;
4、公积金委托贷款申请和委托贷款通知书;
5、房产、土地抵押登记;
6、售房合同或协议;
7、公证文书。
(三)每周集中合署办公一天。
第十七条 贷款人发放贷款的数额,一般不得大于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的拟购买住房价值的70%。
第十八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最高不得超过借款人家庭成员退休年龄内所交纳住房公积金数额的2倍。

第五章 抵押 质押和保证

第十九条 借款人以所购自青年人住房作为贷款抵押物的,必须将住房价值全额用于贷款抵押。
第二十条 借款人对设定抵押的财产在抵押期内必须妥善保管;贷款人对设定的抵押物,在抵押期届满之前,
不得擅自处分。
第二十一条 抵押期间,未经贷款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将抵押物再次抵押或出租、转让、变卖、馈赠。
第二十二条 抵押合同自抵押物登记之日起生效,至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时终止。
第二十三条 采取质押方式的,出质人和质权人必须签定书面质押合同,需要办理登记的,应当办理登记手续
。质押合同至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时终止。
第二十四条 对设定的质物,在质押期届满之前,贷款人不得擅自处分。
第二十五条 借款人不能足额提供抵押(质押)时,应有贷款人认可的第三方提供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
第二十六条 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保证人发生变更的,必须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担保
手续,未经贷款人认可,原保证合同不得撤销。

第六章 房屋保险

第二十七条 以房产作为抵押的,借款人需在合同签订前办理房屋保险或委托贷款人代办有关房屋保险手续。
抵押期内,保险单由贷款人保管。
第二十八条 抵押期内,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在保险期内,如发生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因
借款人过错的毁损,由借款人全部责任。

第七章 借款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第二十九条 借款合同需要变更的,必须经借贷款双方协商同意,并依法签订变更协议。
第三十条 借款人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财产合法继承人继续履行借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
第三十一条 保证人失去担保资格和能力,或发生合并、分立或破产时,借款人应变更保证人并重新办理担保
手续。
第三十二条 抵押人或出质人按合同规定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后,抵押物或质物返还抵押人或出质人,借款合同
终止。

第八章 抵押物或质物的处分

第三十三条 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内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为能力后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或其法定继承人、受
遗赠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的,贷款人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处分抵押物或质物。
第三十四条 拍卖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得的价款,在依法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项后
,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第三十五条 借款合同发生纠纷时,借贷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依法申请仲载或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恰恰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对借款人追究违
约责任。
(一)借款人不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
(二)借款人提供虚假文件或资料的,已经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的;
(三)未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将设定抵押权或质押权财产或权益拆迁、出售、转让、赠与或重复抵押的;
(四)借款人擅自改变贷款用途,挪用贷款的;
(五)借款人拒绝或阻挠贷款人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
(六)借款人与其他法人或经济组织签订有损贷款人权益的合同或协议的;
(七)保证人违反保证合同或丧失承担连带责任能力,抵押物因意外损毁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质物明显减少
影响贷款人实现质权,而借款人未按要求落实新保证或新抵押(质押)的。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阳泉市中心支行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