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一九九九年进口农药进口环节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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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一九九九年进口农药进口环节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关于一九九九年进口农药进口环节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
海关总署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下发了《关于1999年进口农药进口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4号)。现就执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1999年国家计划内进口的农药成药(我国禁止和严格限制使用的农药品种除外,详见附表一)和农药原药(具体商品目录见附表二)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对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农药成药和原药,海关凭国家经贸委授权单位签发的《重要工业品进口登记证明》办理免税手续
,货物进口时按现行规定验放,对超出进口登记证明限定的数量5%以内的溢装部分,准予免补进口证明并免征增值税。
二、上述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农药成药和农药原药,考虑到需办理上述有关手续,并且有些只是税号的一部分,因此,增值税零税率没有进入H883/EDI参数库。各关办理时应按本文第一条的规定认真核对,现场操作时,以符合条件的,征免性质应选“国批减免”(代码89
8),征减免税方式应输“特案”,并人工输入相应的关税税率(按1999年税则税率,包括暂定税率)和增值税率(零税率)。
三、本通知有效期限为1999年1月1日至1999年12月31日,税率的适用日期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八条确定。根据本通知可予免税但已经征收保证金或征税的,准予退还。
四、使用1998年国家进口计划结转至1999年进口的农药成药和原药,在1999年3月31日前准予凭原签发的有效进口证明按本通知的规定办理征免手续。
以上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署。
附表一:我国禁止和严格限制使用的农药品种
附表二:1999年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农药原药清单
附表一:
我国禁止和严格限制使用的农药品种
------------------------------------
|序号 中文名 英文通用名 |
|----------------------------------|
|1 艾氏剂 Aldrin |
|2 乐杀蹒 Binapacryl |
|3 毒杀芬 Camphechlor |
|4 敌菌丹 Captafol |
|5 氯丹 Chlordane |
|6 杀虫脒 Chlordimeforom |
|7 三环锡 Cyhexatin |
|8 滴滴涕 DDT |
|9 1,2-二氯乙烷 1,2-Dichloroethane |
|10 三氯杀螨醇 Dicofol |
|11 狄氏剂 Dieldrin |
|12 二溴氯丙烷 DBCP |
|13 地乐酚 Dinoseb |
|14 二溴乙烷 EDB |
|15 异艾氏剂 Endrin |
|16 环氧乙烷 Ethylene oxide |
|17 氟乙酰胺 Fluoroacetamide |
|18 六六六 HCH |
|19 七氯 Heptechlor |
|20 六氯苯 Hexachlorobenzene |
|21 除草醚 Nitrofen |
|22 五氯苯酚 Pentachloropenol |
|23 五氯硝基 Quintozene |
|24 鼠甘伏(甘氟) Gliftor |
------------------------------------
注:以上农药品种以任何方式进口均不得享受减免增值税待遇。
附表二:
1999年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农药原药清单
--------------------------
|序号 税号 商品名称 |
|------------------------|
|1 29269090 灭扫利原药 |
|2 29269090 来福灵原药 |
|3 29269090 功夫原药 |
|4 29242990 叶蝉散原药 |
|5 29309090 巴丹原药 |
|6 29349090 硕丹、韩丹原药 |
|7 29333990 莫比朗原药 |
|8 29333990 乐斯本原药 |
|9 29341000 尼索朗原药 |
|10 29309090 拿捕净原药 |
|11 29333990 精稳杀得原药 |
|12 29339000 精禾草克原药 |
|13 29214300 氟乐灵原药 |
|14 29309090 杀草丹原药 |
|15 29333990 速克灵原药 |
|16 29336990 盖普林原药 |
|17 29242990 扫弗特原药 |
|18 29339000 米乐尔原药 |
|19 29339000 强力诺毕那命原药 |
|20 29321900 艾割原药 |
--------------------------



1999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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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加强地方税收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加强地方税收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加强地方税收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加强地方税收工作的意见
1994年,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决定,我国进行了工商税制改革,实行了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同时省以下税务机关分设为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两套机构。两年来,地方税务局在各级党委、政府和国家税务总局的领导下,克服种种困难,努力开展工作,较好地完成了各项税收
工作任务,对平衡地方预算做出了积极贡献。为进一步做好地方税收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正确认识地方税收工作的地位、作用
地方税收工作既是我国税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分税制的有机组成部分。正确认识地方税收工作的地位、作用,积极有效地做好地方税收工作,对于充分发挥税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宏观调控作用,保持税收收入和地方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确保分税制的有效实施具有
重要意义。
税务机关分设以来,各级党委、政府、各有关部门根据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方针,重视、关心、支持地方税收工作,针对机构分设后的新形势、新情况,加强对地方税务局工作的领导,帮助理顺各种关系,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继续紧紧依靠各级党委、政
府的领导和支持,认真探索新形势下地方税收工作的规律性,处理好统一税法与分级管理的关系,执行税收政策与完成征收任务的关系,采取各种切实有效的措施,努力开创地方税收工作的新局面。
二、加强地方税收的执法检查
我国的税法是全国统一的,各地应严格执行统一税法。地方税收收入属于地方,但税收管理权并不完全属于地方,地方制定的税收政策应限于国家法律法规授权的范围之内。为保证全国统一税法的执行,坚持依法治税,确保良好的执法环境,各地要加强税收执法检查工作。目前,地方
税务局要尽快建立健全有关地方税收执法检查工作的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地方性税收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备查制度;要按照全国统一部署开展税收执法检查工作,并作为一项经常性的工作来抓;要有计划地全面开展对省以下的税收执法检查工作,并向国家税
务总局报告情况。
三、积极推进地方税收制度的改革和完善
地方税收制度的完善,特别是明确划分税收管理权限,取决于分税制与税制改革的进程以及其他社会、经济方面的条件。今后一个时期,总局将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的要求,从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的角度出发,统筹安排地方税收制度
的改革。一是要抓紧做好税制改革方案中已经确定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和土地使用税等税种的改革工作;二是要积极研究开征遗产税等新税种的工作;三是要结合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事权划分和财权的界定工作,研究地方税税收管理权限的划分问题。
在地方税收制度的改革、完善过程中,地方税务局要积极参与,认真进行理论探讨,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提出改革、完善的意见和建议,为实现中央提出的“调整地方税制结构,健全地方税收体系”的目标做出贡献。
四、抓好重点税种和重点环节的税收征管
抓好重点税种和重点环节的税收征管,是做好地方税收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当前,各级地方税务局要加大力量抓好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和个体私营税收等重点税种和重点环节的税收征管。
营业税是地方税收收入的主要来源,对于平衡地方预算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地方税务局要根据本地实际,建立健全征管制度,大力做好营业税的组织收入工作。
个人所得税是调节个人收入的重要税种,也是发展潜力较大的一个税种。各级地方税务局要结合个人所得税的进一步改革,积极探索有效的征管办法,不断完善征管手段,切实改进和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个体私营税收的政策性很强,对征管的质量要求很高,难度也很大,对于按照征管范围划分规定属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的部分,地方税务局要根据依法管理、严格监督、正确引导的原则,结合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加强征收管理。
五、加快地方税收的征管改革
目前,按照实现“两个转移”的要求,全国税收征管改革的步伐正在加快。地方税收征管工作是全国税收征管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改革要纳入全国税收征管改革方案,实现中央税和地方税征管改革的协调统一。地方税收征管改革应按照“以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
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全国税收征管模式进行。但是,地方税收征管工作又有其自身的特点,各地应以全国税收征管模式为方向,结合本地情况,因地制宜,针对不同税种、不同行业的税收征管情况,制定地方税收征管改革的具体方案,逐步建立适合本地情况的地方税收
征管制度,有步骤地推进征管改革。
六、加强农业税收的征收管理
目前,原财政部农业税收征收管理职能、人员已划转到国家税务总局。这对于理顺税政与征管关系,加强农业税收征收管理具有重要意义。按照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的批复,省以下有关农业五税征管工作的归属,由地方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农业税收的征管职能已划转到地方税务局
的,地方税务局要根据农业税收征管工作的特点,切实加强对农业税收征管工作的领导,保持农业税收征管工作的整体性、系统性和稳定性;切实将农业税收征收经费用于农业税收征收管理,确保划转后的农业税收征管工作正常运转。实践证明,农业税收征管职能划转地方税务部门,有利
于统一征收管理,有利于统一征管改革。各地要认真总结经验,理顺关系,把工作更好地开展起来。
七、地方税务机构的经费和编制
在现行管理体制下,地方税务机构的经费由地方人民政府确定。地方税务机构的经费要有稳定的来源,凡未确定经费方案的地区,应尽快确定,并保证地方税收工作的需要。地方税务机构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经费管理。在经费安排上,要充分考虑基层征管工作的需要。
地方税务机构的人员编制由中编办负责核定。县以上各级地方税务局的编制已包括在中央审定的各级机关行政编制总数中。地方税务局基层征管单位的编制由中编办会同有关部门另行下达。
八、加强地方税务队伍建设
地方税务局是地方政府中独立行使税收执法职能的部门,要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进一步加强地方税务队伍建设,切实保证地方税务局的独立执法权。省级地方税务局的局长人选应在征求国家税务总局的意见后,按当地审批程序任免。各级地方税务局要按照党的十四届四中、五
中全会精神,加强领导班子建设。要根据人事部门核定的编制和干部录用标准,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录用的原则,严格进人制度;要严格执行公务员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对干部的考核、奖惩制度;要采取不同形式,做好干部培训工作,切实提高干部队伍素质。
地方税务机构的管理体制,一些地方已对省以下实行了垂直管理,实践证明利多弊少。各地应遵循“改革中的问题,要在深入改革中来解决”的原则,认真总结经验,以有利于加强地方税收工作。




1996年5月27日

关于严厉打击偷渡犯罪活动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严厉打击偷渡犯罪活动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近几年来,我国部分地区偷渡犯罪活动十分突出,严重扰乱国(边)境的正常管理秩序,破坏社会稳定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损害我国的国际声誉和对外形象。因此,对偷渡犯罪分子,必须依法严厉打击。现通知如下:
一、各级人民法院要认清当前偷渡犯罪活动的严峻形势,进一步提高同偷渡犯罪作斗争重要意义的认识,坚决、迅速地开展严厉打击偷渡犯罪分子的斗争。偷渡案件多发地区的人民法院,要把审判这类案件作为当前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重点工作之一,切实加强领导,集中力量,坚持依
法从重从快惩处的方针,严惩偷渡犯罪分子。同时,人民法院要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积极开展专项斗争,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有效遏制这类违法犯罪活动的蔓延。
二、以牟利为目的,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犯罪分子,是打击的重点,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从严惩处。对以牟利为目的,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或者以劳务出口、经贸往来以及进行其他公务活动等骗取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
提供给他人的,应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论处。对以走私,组织、强迫他人卖淫,诈骗,拐卖妇女、儿童等犯罪活动为目的,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应以其所犯罪行中的重罪论处;对为牟取暴利而不顾他人的人身安全,对偷渡者使用简陋、破旧、报废、通气状况很差的
危险船只运送出海,已造成人身伤亡等严重后果的,以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相应罪名定罪处罚;对在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犯罪过程中,又犯杀人、强奸、抢劫、敲诈勒索等罪的,依法实行数罪并罚;犯有上述罪行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依法应当判处死刑的,要坚决判处死
刑。
三、对负责办理护照、签证和其他出入境证件的国家工作人员,以牟利为目的,内外勾结,明知对方非法偷越国(边)境而为其提供出入境证件;或者公安边防、海关人员以牟利为目的,内外勾结,对明知是非法出境的人员予以放行的,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从重处罚。对国家
工作人员因受贿实施上述犯罪的,依法实行数罪并罚,并从重处罚。
四、对一般偷越国(边)境者要注意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听信他人教唆或者为了探亲、访友、赶集等,违反出入国(边)境管理法律、法规的,属一般违法行为。对于偷越国(边)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在境外实施
损害国家利益行为的;(二)为逃避法律制裁偷越国(边)境的;(三)偷渡时对边防、公安人员等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四)介绍、引诱多人一起偷渡的;(五)在偷越国(边)境过程中有其他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六)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五、对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犯罪分子,在依法判处主刑的同时,应当根据其犯罪中获利的数额和其他具体情节,依法判处罚金。犯罪分子的非法所得和供犯罪使用的个人财产,如交通、通讯工具等,要依法予以没收。
六、各级人民法院要结合办案,加强宣传教育工作,特别是偷渡案件多发地区的人民法院,要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选择一些典型案件,通过公开宣判和新闻媒介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党的改革开放政策,揭露偷渡行为给国家、个人造成的严重危害,以震慑犯罪,教育群众。



1993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