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林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人民政府
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林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玉政发〔2005〕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
《玉林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管理办法》已经市第二届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玉林市人民政府
二00五年七月十八日
玉林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国务院令第421号,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市社会治安打防控体系建设和创建“平安玉林”活动的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为“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贯彻“预防为主、单位负责、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方针。
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应当突出保护单位内人员的人身安全以及重点部位的安全,单位不得以经济效益、财产安全或者其他任何借口加以忽视。
第三条 保安服务是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的规定,为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保安服务业依法依规履行重点单位的守护、押运、技防工作职责,实现社会治安管理工作的社会化、市场化、专业化。
第二章 政府监管职责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切实履行“政府监管”的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组织领导,督促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加强指导和监督,并及时协调解决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玉林市公安局负责指导、监督全市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各县(市)区公安机关负责指导、监督本辖区范围各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对行业、系统有监管职责的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的监管职责和义务,指导、检查本行业、本系统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及时解决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第六条 各县(市)区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单位组建内部保卫工作机构,制定、完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监督落实治安防范措施,指导治安保卫队伍建设和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的治安保卫机构建设;
(二)指导和监督重点单位制定、完善内部预防犯罪、预防治安事故、预防治安案件及处置突发事件等工作措施和预案,督促加强重点部位安全保卫工作;
(三)指导和监督单位制定、完善内部治安保卫机构工作例会制度、信息报告制度、重大治安隐患排查制度、治安情况通报制度;
(四)对从事和指导、监督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部门负责人以及单位内部治安保卫人员、保安人员进行培训,开展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执勤人员持证上岗管理工作;
(五)接到单位内部发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的报警,及时出警,依法处置;
(六)指导、检查和监督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发现单位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或者存在治安隐患,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
第三章 单位法人职责
第七条 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负总责,是第一责任人。单位不因确定有分管负责人或者转包、承包企业的经营权,而分割或转移第一责任人的职责。
(一)落实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组织建设和队伍建设,对内部保卫机构履行职责和开展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给予切实的保障。
(二)抓好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制度建设。认真落实各种安全防范制度、安全防范措施和设施,为创建“无毒、无赌单位”和“平安单位”、“平安社区”打好基础。
(三)把单位内部的经常性治安管理工作列入行政、企业管理的议事日程。日常治安管理工作主要围绕“人、地、物、事”等四个方面开展。
第四章 重点单位划分和确定
第八条 关系国计民生、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单位是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公安机关根据分级确定的原则及上级公安机关制定的有关等级判定标准,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按照下列范围提出,报本级人民政府确定:
(一)党、政首脑机关;
(二)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等重要新闻单位和单位计算机网络中心等重要部门;
(三)车站等重要交通枢纽;
(四)国防科技工业重要产品的研制、生产单位;
(五)电信、邮政、金融单位;
(六)重要能源动力设施、水利设施和城市水、电、燃气、热力调度中心及其供应设备和有关硬件设施;
(七)重要物资储备单位和大型宾馆、商贸中心;
(八)教育、科研、医疗单位和大型文化、体育场所、名胜风景旅游区;
(九)博物馆、档案馆和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十)研制、生产、销售、储存、使用危险物品(含易燃、易爆、放射性、剧毒物品)或者实验、保藏传染性菌种、毒种的单位;
(十一)大型生产企业、国家重点建设工程单位;
(十二)其他需要列为治安保卫重点的单位。
第九条 重点单位等级管理的原则。针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区域差异较大,且重点单位的具体情况千差万别的实际,根据具体分析相关单位对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影响程度,将重点单位划分为自治区级、市级、县(市)区级三个等级,以利于突出工作重点、规范监督指导。
根据《条例》第十三条“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提出,报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重点单位等级判定,并统一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的名义分别将自治区级、市级、县(市)区级重点单位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确定。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应当遵守本办法对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的一般规定和对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的特别规定。
第五章 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
第十条 单位应根据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需要,设置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治安保卫人员。重点单位必须设立与治安保卫任务相适应的治安保卫机构,配齐配强专职治安保卫人员,并将治安保卫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的配备情况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备案;其他不具备组建治安保卫机构的单位,可以采取配备保卫专干或聘请保安等多种形式,有效开展单位治安保卫工作。
第十一条 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机构人员按治安保卫工作的实际需要配备。单位内部治安保卫人员应当接受有关法律知识和治安保卫业务、技能以及相关专业知识的培训、考核。
第十二条 单位内部治安保卫人员应当依法、文明履行职责,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治安保卫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第十三条 宾馆、饭店、娱乐服务场所、大型文体活动设施等商业性、经营性单位和易燃、易爆、危险、剧毒等物品的经营、储存单位,应当按规定聘用专职保安人员。
第六章 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要求和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机构的工作要求是:
(一)有适应本单位实际情况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和检查考核机制。
(二)有切实可行的治安保卫措施。如有预防犯罪、预防治安灾害事故、预防治安案件、处置突发事件等治安保卫措施,以及重点要害部位的防范措施(包括人防、物防和技防等措施)、重点人员的防范措施等。
(三)有必要的治安防范设施。对重点要害部位、容易发生治安案件、治安灾害事故的场所采取预警、监控和其他技术防范措施。
(四)旅游、民政、文化、教育、体育、商务等单位,应依法落实旅游观光、福利彩票销售、文体活动等相关商业性大型活动的申报审批制度,并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认真落实好各种安全防范措施。举办单位负责人对活动的安全负全责,公安机关主要负责大型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全过程的监督和处置突发事件的组织工作,确保大型活动自始至终的安全、有序、顺利进行。
(五)单位范围内的治安保卫情况有人检查,重要部位得到重点保护,不稳定因素能够及时排查,治安隐患得到及时消除,治安信息渠道确保通畅。
(六)单位内部发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单位负责人和保卫人员必须采取有力的措施保护现场、抢救伤员、防止犯罪涉嫌人逃跑,防止事态扩大,并迅速向公安机关报告和协助查处。对矛盾纠纷和不稳定因素要主动配合党政、司法部门及时排除化解。
(七)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机构的设置、人员(含保安服务公司派驻的保安员)的配备以及落实物防、技防等设施情况应及时报告同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单位制定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门卫、值班、巡查及治安信息员、协管员工作制度;
(二)工作、生产、经营、教学、科研等场所的安全管理制度;
(三)现金、票据、印鉴、有价证券等重要物品使用、保管、储存、运输的安全管理制度;
(四)单位内部的消防、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五)治安防范教育培训制度;
(六)单位内部发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的报告制度;
(七)治安保卫工作定期通报、检查、考核及奖惩制度;
(八)存放有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传染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和传染性菌种、毒种以及武器弹药的单位,还应当有相应的重点要害部位、危险物品等安全管理制度;
(九)单位范围内不稳定因素、治安隐患、重点人员的排查制度;
(十)外来暂住人员、出租房屋、出入车辆的治安管理制度;
(十一)单位内部处置突发事件工作机制,包括内部预防犯罪、预防治安事故、预防治安案件及处置突发事件等工作措施和预案。单位制定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相抵触。
第十六条 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机构、治安保卫人员和保安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开展治安防范宣传教育,并落实本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
(二)根据需要,检查进入本单位人员的证件,登记出入的物品和车辆;
(三)在单位范围内进行治安防范巡逻和检查,建立巡逻、检查和治安隐患整改记录;
(四)维护单位内部的治安秩序,制止发生在本单位的违法行为,对难以制止的违法行为以及发生的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应当立即报警,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处置工作;
(五)协助单位法人或分管治安保卫工作负责人具体落实单位内部治安防范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工作。
第十七条 在单位管理范围内的人员,应当遵守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法人代表和单位分管治安保卫工作的负责人,要支持内部保卫机构工作人员履行职责。
第十八条 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应当确定本单位的治安保卫重要部位,按照《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办法》(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安部令第12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暂行规定》以及国家有关标准,对本单位下列十一大类重点场所或要害部位设置必要的技术防范设施,并实施重点保护:
(一)涉及国家重要秘密的要害部位;
(二)指挥调度中心、计算机网络中心、数据中心;
(三)研制、生产、使用、储存危险物品和民爆器材、武器弹药的部位,实验和保藏有害菌种、毒种的部位;
(四)供电、供水、供油、供气、供热的关键部位;
(五)各类重要物资储备仓库和存放高档商品、重要生产资料的场所;
(六)单位财务室和金融机构所属金库、营业场所及运钞车辆;
(七)存放珍贵文物、档案、资料的部位和保管、陈列、收藏各类珍宝、重要财物的场所;
(八)三星级以上宾馆的指定部位;
(九)单位的重要设备和贵重设施(如汽车);
(十)物业管理小区、计算机较集中的微机房、用于教学培训的计算机操作室(教室);
(十一)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其他应当采取安全技术防范措施的场所或部位。
第十九条 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应当在公安机关指导下制定单位内部预防犯罪、预防治安事故、预防治安案件及处置治安突发事件等工作措施和预案,并定期演练。
第七章 奖惩规定
第二十条 单位内部日常安全保卫工作的检查和考核,由辖区派出所负责;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治安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年终考评工作,由县(市)区公安机关负责。
全市每两年组织召开一次总结表彰大会,各县(市)区(管委)每年组织召开一次总结表彰大会。对认真落实治安防范措施,严格执行治安保卫工作制度,在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有关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一条 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存在治安隐患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登记备案,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并处警告。
单位逾期不整改,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或者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由公安机关依据《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并将处罚决定报告当地综治、纪委、组织、人事、监察等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给予处分。
限期整改期间,仍有案件发生的,情节较重、影响恶劣、未足以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公安机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依规对单位法人、主管领导或治安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依据《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单位治安保卫人员在履行职责时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赔礼道歉,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单位赔偿后,有权责令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侵权的治安保卫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的费用;对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侵权的治安保卫人员,单位应当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治安保卫人员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属于受单位负责人指使、胁迫的,对单位负责人依法依规给予处分,并由其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依据《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辖区公安机关接到单位报警后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公民人身、财产和公共财产遭受损失,或者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行业、系统有监管职责的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指导、检查本行业、本系统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过程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行为的,参照前款规定依法处罚。
第二十四条 单位治安保卫人员因履行治安保卫职责伤残或者死亡的,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评定伤残、批准烈士的规定给予相应的待遇。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玉林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建设部关于印发《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升级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建设部
建设部关于印发《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升级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
为了搞好房地产开发企业升级工作,现将《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升级实施办法》(试行)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国家二级企业升级标准》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情况认真执行。
《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升级实施办法》(试行)
(1989年12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工业企业管理若干问题的决定》的精神,结合我国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实际,为全面提高企业素质才开发经营管理水平,指导企业发展方向,做好企业升级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开发企业,是指主管城镇房地产综合开发、具有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全民所有制企业。
第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分隶属关系,企业升级工作,统一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根据建设部对建设企业升级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升级工作,由建设部房地产业司归口管理,并成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升级评审委员会,负责企业升级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应建立企业管理领导小组,并建立相应的机构,负责指导、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升级工作。
第六条 中国房地产业协会和各地房地产业协会协助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做好房地产开发企业升级工作。
第二章 企业升级考核标准
第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升级标准,按国务院《关于加强工业企业管理若干问题的决定》分为国家特级、国家一级、国家二级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先进企业等四个等级。
国家级企业升级标准,由建设部制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先进企业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参照国家级标准制定。
第八条 国务院《关于加强工业企业管理若干问题的决定》对企业管理基础工作的各项要求,是企业升级的基本要求,各企业必须严格贯彻执行,保证企业升级工作有坚实的基础。
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基础工作的基本要求是: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强化企业政治思想工作和两个文明的建设。
2.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要求,重点抓好以经济责任制为核心的管理制度的制订和完善。
3.执行国家有关房地产开发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建立经济预测分析、项目成本控制、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在工程发包中实行招标制度。
4.执行国家房地产有关标准、规范、规程。建立由管理标准、工程技术标准和工作标准组成的标准化管理体系。
5.凡能用定额考核的项目,均实行定额管理。
6.信息管理达到原始记录、凭证、台帐和统计报表完整、准确、及时,国家级企业实现信息的收集、处理、储存、检索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
7.按照不同管理层次和岗位要求,对企业职工普遍进行职业道德、技术业务基础的培训。
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的产量、质量、综合开发成本、经济效益以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五组考核标准,是考核企业管理水平、评定企业等级的主要依据,必须全部达到。
第十条 申报国家二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1.已获得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先进企业称号;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尚未开展评审工作前,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直接推荐;中央直属房地产开发企业由主管部门推荐;获得中国房地产业协会行业先进称号的企业可由各地区、各部门优先推荐。
2.具有已经建成的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或组团作为代表工程。
3.已交付使用的住宅小区或组团严格按照规划建设。
4.在考核期内没有严重的偷税行为。
5.在考核期内无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第三章 企业升级的规划及程序
第十一条 企业应结合本企业发展规划,制订本企业“抓管理、上等级”的目标,方法步骤及相应措施
第十二条 企业升级采取统一规划,分级管理,分类指导的原则,逐级晋升。
第十三条 制定企业升级规划应采取自下而上的方法进行。各地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主管部门,要对归口管理的企业进行全面调查摸底,分类排队,在企业发展规划的基础上,制定本地区企业升级规划。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企业升级规划报建设部(三份)。全国房地产开发重点企业升级规划由建设部制定。
第十四条 审定国家级企业,统一按建设部制定的《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升级实施办法》考核。审定工作由建设部企业管理办公室负责,有关部门确认。
审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先进企业,按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房地产开发先进企业标准考核。
第十五条 企业申请升级,由企业进行自检达标后提出申请,并附企业升级规划、措施、实施情况和自我评议结果等书面材料,经主管部门审查上报。
第十六条 企业升级采取分级审批的办法。
国家二级企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审查签署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管理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报建设部企业管理办公室,由建设部审批,报国务院企业管理指导委员会和国家体改委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先进企业,由企业主管部门审查上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核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管理领导小组审批。
审批单位负责颁发证书。
第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升级审批工作,原则上每年一次,考核指标按评审年度的前三年平均值为准。
第十八条 对已定的先进企业,如发现不能保持所处等级标准时,审批机关应发出通报,限期扭转。年度考核时仍达不到标准,应降级处理,或撤销称号,收回证书。凡弄虚作假者,除撤销先进称号外,还应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四章 鼓励政策
第十九条 凡达到国家级的先进企业,除颁发证书外,国家在信贷、工资、开发计划、征地、奖金及海外投资开发等方面给予优惠、鼓励。具体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房地产开发企业升级标准(国家二级)
申请国家二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符合下列各项考核指标及水平:
----------------------------------------------------------------------------------
\ 内容| | | |
\ | 考 核 内 容 | 单 位 |考核指标|备 注
项目\ | | | |
----------|--------------------------------------|----------|--------|--------
|1.每职工平均完成土地开发面积或房屋开|平方米/人|1000|
开发产量| 发面积 |平方米/人|1300|
|2.交用率 | % | 85 |
----------|--------------------------------------|----------|--------|--------
|3.产品合格率 | % |100 |
开发质量|4.产品优良品率 | % | 25 |
|5.保修期内优良服务率 | % | 95 |
----------|--------------------------------------|----------|--------|--------
开发成本|6.降低综合开发成本率 | % |2.5 |
----------|--------------------------------------|----------|--------|--------
|7.每职工平均完成利税额 |万元/人 |2.5 |
经济效益|8.自有资金利税率 | % | 20 |
|9.自有资金增长率 | % |7.5 |
----------|--------------------------------------|----------|--------|--------
社会环境|10.综合开发率 | % | 85 |
效 益|11.合同履约率 | % | 95 |
----------------------------------------------------------------------------------
房地产开发企业升级标准说明(国家二级)
一、开发产量:考核企业每职工平均完成土地开发面积或房屋开发面积和交付使用率。
1.每职工平均完成土地开发面积
指标计算单位:平方米/人,计算公式是:
考核期年均土地开发面积(平方米)
每职工平均完成土地开发面积=--------------------------------
考核期年均职工人数(人)
土地开发面积是企业完成征地、拆迁、三通一平、勘察、规划之后,达到符合施工条件的土地的面积。
职工人数是指从事房地产开发工作的人数。包括行政科室、企业领导和外聘人员。但应扣除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各种经济实体以及设计部门、施工单位、从事第三产业等非房地产开发工作人员。
年均职工人数计算公式(下同):
月初人数+月未人数
月平均职工人数=--------------------
2
年内各月平均人数之和
年平均职工人数=----------------------
12
2.每职工平均完成房屋开发面积指标计算单位:平方米/人,计算公式是:
考期年均房屋开发面积(平方米)
每职工平均完成房屋开发面积=------------------------------
考核期年均职工人数(人)
房屋开发面积是指当年房屋施工面积(包括当年新开工面积和上年结转面积)。
3.交用率指标计算单位:%,计算公式是:
考核期年均交付使用的房屋建筑面积
交用率=--------------------------------×100%
考核期年均房屋竣工面积
交付使用的房屋建筑面积是指具备可居住和使用条件的建筑面积。
二、开发质量:考核企业的产品合格率、产品优良品率和保修期内优良服务率。
1.产品合格率指标计算单位:%,计算公式是:
考核期评为合格的产品数量
产品合格率=------------------------×100%
考核期验收的竣工产品数量
房屋、市政等工程分项考核。
2.产品优良品率指标计算单位:%,计算公式是:
考核期评为优良品的房屋建筑面积总和
产品优良品率=----------------------------------×100%
考检期验收鉴定的房屋建筑面积总和
3.保修期内优良服务率指标计算单位:%,计算公式是:
保修期内及时修理次数
保修期内优良服务率=--------------------------×100%
保修期内用户报求修理总次数
及时修理次数是指用户报修后,水电抢修不超过12小时,土建修复不超过3天,上述计算要有健全的记录。
三、开发成本:考核企业降低综合开发成本率。指标计算单位:%,计算公式是:
竣工项目的计划成本总和--竣工项目的实际成本总和
降低综合开发成本率=----------------------------------------------×100%
竣工项目的计划成本总和
计划成本需经政府有关部门认定。
四、经济效益:考核企业每职工平均完成利税额、自有流动资金利税率和自有资金增长率。
1.每职工平均完成利税额指标计算单位:万元/人,计算公式是:
考核期年均利税总额(万元)
每职工平均完成利税额=--------------------------
考核期年均职工人数(人)
2.自有流动资金利税率指标计算单位%,计算公式是:
考核期年均利税总额
自有流动资金利税率=----------------------
考核期年均自有流动资金
年初数 十二月未数
------+一月末数+二月末数+……+------------
2 2
年自有流动资金=----------------------------------------------
12
3.自有资金增长率指标计算单位:%,计算公式是:
1G=((an/ao)----1)×100%
n式中G——自有资金平均增长率
ao——考核期前一年年末的自有资金总额;
an——考核期最后一年年末的自有资金总额;
n——考核期,即3年。
五、社会环境效益:考核企业综合开发率和合同履约率。
1.综合开发率指标计算单位:%,计算公式是:
考核期完成的综合开发房屋竣工面积之和
综合开发率=------------------------------------×100%
考核期房屋竣工面积总和
考核期完成的综合开发房屋竣工面积是指项目总建筑面积在四万平方米以上的小区或组团内的竣工房屋面积。
2.合同履约率指标计算单位:%,计算公式是:
考核期已履约合同份数
合同履约率=--------------------×100%
考核期应履约合同份数
已履约是指按合同规定时间履约,以年度计。